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释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
法释〔2005〕10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释第11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5年8月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5年8月11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国有控股、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日



为准确认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现对国有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解释如下:

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论。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