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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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釋第9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
法釋〔2005〕10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釋第11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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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5年8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5年8月1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9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的解釋》已於2005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日



為準確認定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現對國有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解釋如下:

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有公司、企業人員論。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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