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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当允许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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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当允许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通知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当允许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通知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86年11月7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86年11月7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应当允许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

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通知

1986年11月7日 法(司)通〔1986〕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接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和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两位同志的信,反映有的法院拒绝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办理记录工作一事。经我们研究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院可否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审判实践来看,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有利于工作,应当允许。

特此通知。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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