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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應當允許檢察院派書記員隨檢察長或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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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應當允許檢察院派書記員隨檢察長或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的通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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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86年11月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86年11月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應當允許檢察院派書記員隨檢察長或

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的通知

1986年11月7日 法(司)通〔1986〕3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近接最高人民檢察院轉來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處和遠安縣人民檢察院兩位同志的信,反映有的法院拒絕檢察院派書記員隨檢察長或檢察員出庭辦理記錄工作一事。經我們研究認為,雖然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對檢察院可否派書記員隨檢察長或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問題未作明確規定,但從審判實踐來看,檢察院派書記員隨檢察長或檢察員出庭有利於工作,應當允許。

特此通知。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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