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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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释第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11号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释第12号
本作品收錄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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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2005年8月15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2005年8月24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近来,一些法院就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问题请示我院。经研究,现解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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