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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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釋第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5〕11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司法解釋第1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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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5年8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05年8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5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24日起施行。

2005年8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

近來,一些法院就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件應如何適用法律問題請示我院。經研究,現解釋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等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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