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在维基数据编辑
法律位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维基数据编辑
立法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维基数据编辑
有效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维基数据编辑
公布日期1997年1月2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施行日期1997年1月23日在维基数据编辑
收录于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在维基数据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的

代理权限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23日 法复〔1997〕1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1996〕78号《关于诉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包括执行程序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记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具体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

此复。

本作品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