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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的代理權限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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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的代理權限問題的批覆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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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1997年1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1997年1月23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民事訴訟委託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的

代理權限問題的批覆

1997年1月23日 法復〔1997〕1號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陝高法〔1996〕78號《關於訴訟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是否包括執行程序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有權委託代理人。當事人委託代理人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記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具體代理權限的授權委託書。如果當事人在授權委託書中沒有寫明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有代理權及具體的代理事項,代理人在執行程序中沒有代理權,不能代理當事人直接領取或者處分標的物。

此復。

本作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司法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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