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 1950年10月29日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
西北各级人民法院:
兹将《如何作好人民法庭工作》的论文发给你们,这是已土改区人民法庭工作的基本总结,分析了过去的经验,指示了今后的方针,文章中对今后人民法庭工作的任务、审判制度和工作方法,及土改结束后人民法庭工作三个问题有了明确指示,为了更便于各地具体执行起见,兹再作如下补充指示,希结合这篇文章联系实际情况,一并加以研究讨论,并付之实施。
第一、人民法庭的建立和内部组织,土改和减租反霸地区均应以县(市)为单位,成立人民法庭,按工作需要以一个区或两个区为单位成立分庭。为了即时配合土改运动进行,土改开始时即必须筹出专职干部组织人民法庭,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设审判委员会,由正副审判长审判员组成,这是民主集中制的审判制度,一切案件的审判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民主讨论决定,不得采用独立审判制。
第二、人民法庭的领导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民法庭工作应直接负责领导,具体解决一切问题,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业务上的指导,公安、检察应负责协助侦察和管押人犯,土改委员会和土改工作组应与人民法庭取得密切联系,互相帮助,县(市)人民法庭受县(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区分庭受县庭及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第三、人员配备及产生方法:县人民法庭审判长由县长或副县长兼任,副审判长由人民法院副院长兼任,为更使法庭工作与土改运动紧密结合,分庭审判长应由土改工作组组长兼任,副审判长由区长兼任,如系两个区联合组成者,由法庭所在区土改工作组组长兼任正审判长,设副审判长二人由两个区长兼任,县庭必须设专职干部五人,分庭须设专职干部三人,县(市)庭设审判员三人至七人,半数(一至三人)由政府遴选,半数经群众选举产生。县(市)庭民选脱离生产人员不超过四人,分庭不超过三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法庭民选审判员,少数民族须占一定比例的人数。
人民法庭工作人员,不论政府选派或民选,必须严肃慎重选拔立场坚定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积极负责有处理问题能力的人,民选审判员又必须是贫雇农(这是主要的)中农中有威信的积极骨干分子。最好在召开各界代表会时选举,或者由协商委员会或农民协会召开联席会议选出。在召开各界代表会时追认或者改选(区分庭由区代表会或区农民协会用同样方法产生),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判长审判员均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请专署审核加委,转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职权范围:
1.人民法庭受理案件范围:应以人民法庭组织通则所规定者为限,其他一般民、刑案件仍由人民法院受理,分清职权以免混淆,而减弱人民法庭专为土改服务的效能。
2.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有对人犯实行逮捕拘禁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没收财产、劳役、当众悔过或宣告无罪之权,除现行犯外一般捕人手续需经县长批准,以示慎重,如越境捕人时,.须事先取得人犯所在地政府的同意与协助。
3.县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所判决之死刑十年以上徒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均呈请省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五年以上十年未满的徒刑,报请专员批准 。不足五年及宣告无罪之判决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4.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所判决之匪特、反革命分子的死刑与徒刑一律不准上诉,其他判决如原告或被告不服时得于十日内要求县(市)人民政府指令县(市)人民法庭复审,对复审判决如仍不服时,得提出上诉专署,如系省直属县(市)者,可上诉省人民法院。.
5.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关于土改中划分阶级成份争执的案件,经县(市)人民法庭依土地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手续判决后即须执行。但对划分阶级成份案件人民法庭须深入调查细密研究,必要时得向上级人民政府请示后进行判决。
6.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判时,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但被告所请之辩护人,须经主审人批准,方得出庭辩护。
7.法庭人员如有违法渎职情事,人民或检察机关得举出证据检举,经查明属实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报请直属上级人民政府依法严惩。
8.法庭正副审判长或审判员,遇有和本身利害关系之案件应行回避。
第五、判决的执行:
1.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判决之人犯除判处死刑者外,判处徒刑及半年以上劳役者于判决宣布后立即转送县看守所或监狱执行。
2.人民法庭结束后其全部证据材料均转县人民法院存档,县人民法院应专设人民法庭档案卷宗栏,并另行登记。
3.判处半年以下劳役及交群众管制罪犯的判决,可以交区以下政府执行。
4.没收之财产除应偿还被害群众者外,属于土地农具等应交农会分配;属于国家性的及文物等财产应交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5.剥夺政治权利之判决,应与徒刑并科者,另应徒刑执行期满之日起算,单独判决剥夺政治权利者应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剥夺政治权利人犯应一律通知当地乡政府执行。
第六、经费武装问题:
1.各地应将土改经费中拨给人民法庭的经费划分出来,统一由县(市)人民政府掌握调配,在规定科目内开支,以免人民法庭因受经费的限制而影响工作。
2.武装统一由县(市)人民政府抽调民兵担任,调用的民兵须受人民法庭的领导与指挥。
第七、总结报告请示制度:
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对有关政策原则的重大问题得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或转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每月总结工作一次,报告县(市)人民政府批复,并综合情况转报专署,由专署汇集报省政府和省人民法院,及时交流经验,及时批复,求得及时指导。省人民法院除按月将全省人民法庭工作情况报告本院外,于第一期土改结束或于减租反霸运动告一段落时,即应作出总结性报告,于明春土改、减租反霸运动结束后,即刻作出全面总结报告本院。
以上问题,即希研究执行为要!
此致
敬礼
院 长 马锡五
副院长 乔松山
一九五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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