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關於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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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關於做好人民法庭工作的指示
1950年10月29日
發布機關: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西北各級人民法院:

   茲將《如何作好人民法庭工作》的論文發給你們,這是已土改區人民法庭工作的基本總結,分析了過去的經驗,指示了今後的方針,文章中對今後人民法庭工作的任務、審判制度和工作方法,及土改結束後人民法庭工作三個問題有了明確指示,為了更便於各地具體執行起見,茲再作如下補充指示,希結合這篇文章聯繫實際情況,一併加以研究討論,並付之實施。

   第一、人民法庭的建立和內部組織,土改和減租反霸地區均應以縣(市)為單位,成立人民法庭,按工作需要以一個區或兩個區為單位成立分庭。為了即時配合土改運動進行,土改開始時即必須籌出專職幹部組織人民法庭,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均設審判委員會,由正副審判長審判員組成,這是民主集中制的審判制度,一切案件的審判必須經過審判委員會民主討論決定,不得採用獨立審判制。

   第二、人民法庭的領導關係:各級人民政府對人民法庭工作應直接負責領導,具體解決一切問題,人民法院負責審判業務上的指導,公安、檢察應負責協助偵察和管押人犯,土改委員會和土改工作組應與人民法庭取得密切聯繫,互相幫助,縣(市)人民法庭受縣(市)人民政府直接領導,區分庭受縣庭及區人民政府雙重領導。

   第三、人員配備及產生方法:縣人民法庭審判長由縣長或副縣長兼任,副審判長由人民法院副院長兼任,為更使法庭工作與土改運動緊密結合,分庭審判長應由土改工作組組長兼任,副審判長由區長兼任,如系兩個區聯合組成者,由法庭所在區土改工作組組長兼任正審判長,設副審判長二人由兩個區長兼任,縣庭必須設專職幹部五人,分庭須設專職幹部三人,縣(市)庭設審判員三人至七人,半數(一至三人)由政府遴選,半數經群眾選舉產生。縣(市)庭民選脫離生產人員不超過四人,分庭不超過三人,少數民族地區的人民法庭民選審判員,少數民族須占一定比例的人數。

   人民法庭工作人員,不論政府選派或民選,必須嚴肅慎重選拔立場堅定作風正派,能聯繫群眾積極負責有處理問題能力的人,民選審判員又必須是貧僱農(這是主要的)中農中有威信的積極骨幹分子。最好在召開各界代表會時選舉,或者由協商委員會或農民協會召開聯席會議選出。在召開各界代表會時追認或者改選(區分庭由區代表會或區農民協會用同樣方法產生),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審判長審判員均由縣(市)人民政府報請專署審核加委,轉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職權範圍:

   1.人民法庭受理案件範圍:應以人民法庭組織通則所規定者為限,其他一般民、刑案件仍由人民法院受理,分清職權以免混淆,而減弱人民法庭專為土改服務的效能。

   2.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有對人犯實行逮捕拘禁並判決被告死刑、徒刑、沒收財產、勞役、當眾悔過或宣告無罪之權,除現行犯外一般捕人手續需經縣長批准,以示慎重,如越境捕人時,.須事先取得人犯所在地政府的同意與協助。

   3.縣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所判決之死刑十年以上徒刑和沒收財產的判決,均呈請省人民政府主席批准,五年以上十年未滿的徒刑,報請專員批准 。不足五年及宣告無罪之判決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4.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所判決之匪特、反革命分子的死刑與徒刑一律不准上訴,其他判決如原告或被告不服時得於十日內要求縣(市)人民政府指令縣(市)人民法庭覆審,對覆審判決如仍不服時,得提出上訴專署,如系省直屬縣(市)者,可上訴省人民法院。.

   5.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關於土改中劃分階級成份爭執的案件,經縣(市)人民法庭依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手續判決後即須執行。但對劃分階級成份案件人民法庭須深入調查細密研究,必要時得向上級人民政府請示後進行判決。

   6.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審判時,應保障被告有辯護及請人辯護的權利,但被告所請之辯護人,須經主審人批准,方得出庭辯護。

   7.法庭人員如有違法瀆職情事,人民或檢察機關得舉出證據檢舉,經查明屬實後,由縣(市)人民政府報請直屬上級人民政府依法嚴懲。

   8.法庭正副審判長或審判員,遇有和本身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第五、判決的執行:

   1.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判決之人犯除判處死刑者外,判處徒刑及半年以上勞役者於判決宣布後立即轉送縣看守所或監獄執行。

   2.人民法庭結束後其全部證據材料均轉縣人民法院存檔,縣人民法院應專設人民法庭檔案卷宗欄,並另行登記。

   3.判處半年以下勞役及交群眾管制罪犯的判決,可以交區以下政府執行。

   4.沒收之財產除應償還被害群眾者外,屬於土地農具等應交農會分配;屬於國家性的及文物等財產應交縣(市)人民政府處理。

   5.剝奪政治權利之判決,應與徒刑併科者,另應徒刑執行期滿之日起算,單獨判決剝奪政治權利者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算,剝奪政治權利人犯應一律通知當地鄉政府執行。

   第六、經費武裝問題:

   1.各地應將土改經費中撥給人民法庭的經費劃分出來,統一由縣(市)人民政府掌握調配,在規定科目內開支,以免人民法庭因受經費的限制而影響工作。

   2.武裝統一由縣(市)人民政府抽調民兵擔任,調用的民兵須受人民法庭的領導與指揮。

   第七、總結報告請示制度:

   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對有關政策原則的重大問題得報請縣(市)人民政府或轉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核批准。每月總結工作一次,報告縣(市)人民政府批覆,並綜合情況轉報專署,由專署匯集報省政府和省人民法院,及時交流經驗,及時批覆,求得及時指導。省人民法院除按月將全省人民法庭工作情況報告本院外,於第一期土改結束或於減租反霸運動告一段落時,即應作出總結性報告,於明春土改、減租反霸運動結束後,即刻作出全面總結報告本院。

   以上問題,即希研究執行為要!

   此致

   敬禮

   院 長 馬錫五

   副院長 喬松山

   一九五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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