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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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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1992年)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制定机关:朝鲜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
1998年09月05日于平壤市
(在朝鲜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上)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 (2009年)
1972年12月27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五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2年4月9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九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三次会议修正
1998年9月5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第十届最高人民会议第一次会议修正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权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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