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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 (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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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 (1992年)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
制定機關:朝鮮第十屆最高人民會議
1998年09月05日於平壤市
(在朝鮮第十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上)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憲法 (2009年)
1972年12月27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第五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2年4月9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第九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三次會議修正
1998年9月5日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第十屆最高人民會議第一次會議修正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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