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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琴等与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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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73民终2064号

2020年10月29日于北京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73民终206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桂琴。

上诉人(一审原告):孟颖。

上诉人(一审原告):孟静。

上诉人(一审原告):孟彤彤。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彦奇,北京安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叶蓁蓁,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

上诉人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因与被上诉人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民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8民初39099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江,被上诉人人民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佳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人民网公司在其网站首页(www.people.com.cn)连续30日刊登涉案作品作者为孟昭瑞的更正声明;2、人民网公司赔偿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经济损失70000元、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共计755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人民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涉案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1、已有生效判决认定孟昭瑞拍摄的摄影作品为一般职务作品,一审法院对生效判决认定的法律事实不予采信,在无新法律法规及缺少新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认定涉案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属事实认定错误,应予纠正。2、一审法院混淆了一般职务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别,认定的所谓特殊性在于“涉案作品中反映了抗美援朝战争前线情况的内容以及国家领导人慰问模范人物、作者到抗美援朝前线是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单位为此提供了特殊保护”,但是,这些所谓的特殊性均不是特殊职务作品的构成要件,特殊职务作品的特殊性在于作品创作的特殊性,而非是否使用了单位提供的照相机和得到了拍摄机会。3、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军报社(简称解放军报社)在给一审法院的《复函》中表示只对发表在其所属媒体上的作品承担相应责任,并没有表示要为涉案作品的发表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是要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特殊职务作品,明显有误,且有违解放军报社的本意。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只列举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地图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一审法院将该“等”扩大解释到本案所涉摄影作品,违背了立法本意,违反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10月总第264期案例,即使认定涉案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也应考虑双方对作品所作贡献,就作品主张权利的情况等综合认定孟昭瑞和解放军报社共同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二、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人民网公司已为涉案作品署名。涉案作品为独立的14幅摄影作品,孟昭瑞对每幅作品均享有署名权,人民网公司在图集下方以文字形式介绍摄影人,并非针对每幅作品署名,该署名方式不符合摄影作品署名惯例,也不能必然表明涉案作品的作者身份。三、解放军报社并未主张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判决涉案作品除署名权外的著作权由其享有,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程序违法。

人民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的上诉请求。

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人民网公司在人民网(www.people.com.cn)首页连续30日刊登涉案作品作者为孟昭瑞的声明;2.人民网公司赔偿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经济损失70000元及合理开支5500元(包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北京联合出版公司于2015年5月出版发行的《亲历抗美援朝战争》一书署名“孟昭瑞著”,并载明“本书版权归属银杏树下(北京)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该书中载有14幅与抗美援朝战争相关的摄影作品。作品一文字介绍为“朝鲜碧潼战俘营美国战俘莱德勃郎,很愿意同新华社记者李平交朋友”,作品二文字介绍为“圣诞节这一天,俘虏化装成圣诞老人,给与会者发圣诞礼包”,作品三的文字介绍为“战俘们的宗教信仰受到尊重,美英战俘在圣诞节做基督教礼拜”,作品四的文字介绍为“欧美战俘在杀鸡,准备圣诞晚餐”,作品五的文字介绍为“为尊重欧美战俘的风俗习惯,1951年12月25日,专门给他们过圣诞节”,作品六的文字介绍为“战俘们化妆跳土风舞”,作品七的文字介绍为“美军战俘士兵雷蒙特”,作品八的文字介绍为“战俘们在野餐,生活的非常愉快和自由”,作品九的文字介绍为“美俘士兵西门斯患病不能起床,志愿军护士给他喂饭”,作品十的文字介绍为“志愿军为美俘理发”,作品十一的文字介绍为“志愿军工作人员与美俘组织的篮球队”,作品十二的文字介绍为“战俘们跳起了拉美自由舞”,作品十三的文字介绍为“美欧战俘布置圣诞门,欢庆节日的到来”,作品十四的文字介绍为“土耳其战俘信奉伊斯兰教,为照顾他们的宗教习惯,特为他们购买了鲜鱼”。一审庭审中,人民网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不认可。

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为证明其四人是涉案作品的合法权利人,提交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7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生效。该判决书中确认如下事实:孟昭瑞于2014年11月19日去世,李桂琴系其配偶,孟颖、孟静、孟彤彤系其子女。人民网公司认可判决书的真实性,但认为该判决无法证明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是法定继承人。

考虑到涉案作品拍摄背景及所拍摄内容的特殊性,一审法院依法向解放军报社发送协助调查函,针对涉案作品的权属问题进行调查,解放军报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书面《复函》。该《复函》中载明:1.《解放军画报》创刊于1951年2月,于2003年11月转隶至解放军报社,改称为解放军报社《解放军画报》编辑部。原解放军画报社所属的许多军事摄影记者曾经历战火考验,在军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孟昭瑞系原解放军画报社记者,于1987年9月离休并移交安置至车道沟干休所,移交安置后不再归解放军画报社管理。2.由于《解放军画报》从1951年2月创刊至今历时久远,且涉及的历史档案资料较多,我单位未查找到孟昭瑞与原解放军画报社之间针对其所拍摄摄影作品签订的协议和约定,因此目前不能确定双方之间有无上述协议和约定,或者有无相关的资料证明文件。3.抗美援朝战争期间,孟昭瑞时任原解放军画报社记者,受原单位工作派遣,由原单位提供拍摄所需的物资技术条件和履职便利条件,作为战地记者奔赴抗美援朝战争一线,创作了许多优秀的新闻摄影作品,涉案作品均在此期间创作。这些摄影作品属职务行为,一旦在原解放军画报社所属媒体上发表,由原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此,我单位无法明确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请法院依法裁决。

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及人民网公司对于上述《复函》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认可。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认为涉案作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孟昭瑞享有,且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务作品中不应包含摄影作品。人民网公司认为该《复函》可以说明涉案作品是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单位享有,孟昭瑞仅享有署名权,其继承人不享有权利。

二、关于人民网中涉案作品的情况

2017年6月9日,经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的委托代理人侯建江使用公证处电脑浏览网站内容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据此作出的(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0125号公证书记载:在360安全浏览器搜索栏中输入“《朝鲜战争旧影:志愿军为美国战俘过圣诞节》”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朝鲜战争旧影:志愿军为美国战俘过圣诞节--北京频道--人民网”进入相应网页进行浏览,相关网页显示人民网(www.people.com.cn)于2015年4月27日登载的题为“朝鲜战争旧影:志愿军为美国战俘过圣诞节”的文章中使用了14幅涉案作品,文章所配文字“第一次战役结束后,志愿军在靠近中朝边境的碧潼选址建立战俘营,用来收容管理‘联合国军’战俘”。每幅摄影作品后所配文字与《亲历抗美援朝战争》一书中涉案作品的文字介绍一致。并载明“本组图片摘自:《亲历抗美援朝战争》孟昭瑞”。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主张人民网公司未经许可传播了涉案作品,侵犯了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未给孟昭瑞署名,亦侵犯了孟昭瑞的署名权。

为证明人民网由人民网公司运营,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提交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查询结果显示网站“人民网”(网址为www.people.com.cn)的主办单位为人民网公司。

人民网公司对上述证据不持异议,但认为涉案作品转载自凤凰网,涉案作品右下方均有凤凰网水印,人民网公司无法知道涉案作品的原权利人,且在作品中标明“摘自《亲历抗美援朝战争》孟昭瑞”,已经保护了孟昭瑞的署名权。

三、其他情况

为证明同类作品的市场价值,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提交了中国国际文化影像传播有限公司与学习出版社于2013年11月15日签订的《供稿服务协议》复印件,该协议载明所供图片为新华社档案图片15张,在图书《光荣梦想——毛某某人生七日谈》中使用,图片使用费为33120元,一幅图片的平均使用费为2208元。人民网公司主张该协议无原件,不认可真实性,且协议中图片非涉案作品,与本案无关。

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主张人民网公司赔偿其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及律师费,提交了金额为1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一张,并明确其在本案中仅主张公证费500元;还提交了金额为5000元的律师费发票一张,发票备注中载明“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诉人民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人民网公司认可发票的真实性,但认为无律师委托协议,不能证明该费用为本案支出。

上述事实,有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提交的图书、判决书、网页打印件、公证书、《供稿服务协议》、发票,解放军报社的《复函》以及一审法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作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前,以抗美援朝战争为拍摄题材的摄影作品,涉案作品均拍摄的是战俘的生活情况。对于该类特殊题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能简单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拍摄者个人影集上的署名进行认定,而应根据该类摄影作品创作时的社会背景、创作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等综合认定。

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涉案作品的拍摄者孟昭瑞与其所在单位原解放军画报社曾对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过约定,涉案作品拍摄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结合解放军报社出具的《复函》内容、以及当时的时代背景、涉案作品特殊的拍摄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孟昭瑞拍摄涉案作品时的身份是解放军画报社军事记者,是为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而拍摄涉案作品,其拍摄器材由单位提供,并在单位提供履职便利条件及特殊保护措施情况下,使其作为战地记者深入抗美援朝战争前线拍摄了涉案作品。涉案作品后期的编辑、对外发布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考虑到涉案作品的上述特殊性,可以确认涉案作品是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应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故孟昭瑞仅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提出涉案作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作品以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职务作品不应包含摄影作品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的上述意见,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现有证据,不宜认定拍摄者孟昭瑞享有涉案作品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亦无法在孟昭瑞过世后继承取得涉案作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财产权,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无权作为著作权人来向人民网公司就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张权利。故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要求人民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主张人民网公司侵犯孟昭瑞的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保护,故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作为孟昭瑞的法定继承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孟昭瑞署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本案中,人民网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时,已经载明“本组图片摘自《亲历抗美援朝战争》孟昭瑞”,已经表明了孟昭瑞作者的身份,未侵犯孟昭瑞的署名权。故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要求人民网公司在人民网首页连续30日刊登涉案作品作者为孟昭瑞的声明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主张人民网公司赔偿其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用以证明在涉案作品创作年代,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著作权等私权利,并非一切均为共有;2、相关新闻报道,用以证明孟昭瑞自2001年起即开始向人民法院主张拍摄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具有很大社会影响,其所在单位理应知情;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10月总第264期案例,以证明对特殊历史时期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宜直接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而应考虑双方对作品所作贡献,就作品主张权利的情况等综合认定,若将涉案作品著作财产权归属一方单独享有,显然会导致权利失衡,也有违公平原则;4、中国人大网有关著作权法的法律问答与释义,用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所指的特殊职务作品不包括摄影作品。

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再民31号民事裁定书(简称31号裁定)载明:本院再审认为:涉案摄影作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前,以党和国家领导人为拍摄对象的摄影作品。对于该类特殊题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不能简单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拍摄者个人摄影集上的署名进行认定,而应根据该类摄影作品创作时的社会背景、创作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等予以认定。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的拍摄者吕厚民与其所在单位新华社没有对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涉案摄影作品拍摄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结合新华社对本院回函的内容,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拍摄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吕厚民拍摄涉案摄影作品系为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其拍摄器材由单位提供,拍摄过程以及后期的编辑、对外发布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因此,该类摄影作品应属于特殊的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二审诉辩主张,本案涉及如下争议焦点:

一、涉案作品是特殊职务作品还是一般职务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地图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本案中,涉案作品与31号裁定所涉摄影作品均创作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前,涉案作品并非随意取材,而是以抗美援朝战争为拍摄题材的特殊时期的摄影作品,因此,对于该类特殊题材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亦可比照适用31号裁定的认定标准,即不能简单依据当事人提交的拍摄者个人摄影集上的署名进行认定,而应根据该类摄影作品创作时的社会背景、创作过程以及当事人的具体行为等予以认定。具体而言,拍摄涉案作品时孟昭瑞的身份是原解放军画报社军事记者,虽无在案证据证明其与原解放军画报社对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涉案作品拍摄时也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该类作品特殊的拍摄过程、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以及意思表示,可以认定孟昭瑞拍摄涉案作品系履行单位委派的特殊任务,拍摄器材及拍摄条件均由单位提供,结合解放军报社出具的《复函》内容,该类作品一旦在原解放军画报社所属媒体发表,亦由原解放军画报社承担责任,因此,该类作品的后期编辑、对外发布亦由单位决定,并由单位承担责任,故该类作品应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孟昭瑞仅享有署名权。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作为孟昭瑞的法定继承人,以人民网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要求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并无相关权利基础,对其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人民网公司是否侵犯了孟昭瑞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案中,人民网公司在使用涉案作品时,载明“本组图片摘自《亲历抗美援朝战争》孟昭瑞”,已经表明孟昭瑞的作者身份,未侵犯孟昭瑞的署名权,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有关人民网公司应对每幅作品单独署名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李桂琴、孟颖、孟静、孟彤彤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章 瑾

审 判 员     冯 刚

审 判 员     李志峰

(国徽)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雅颖

书 记 员     周 圆


本作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本作品不适用于该法,在中国大陆和其他地区属于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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