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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和平倡議推動綱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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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和平倡議推動綱領
民國101年9月7日

面對東海情勢有日漸升高的隱憂,基於「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之原則,馬英九總統於民國101年8月5日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呼籲相關各方:應自我克制,不升高對立行動;應擱置爭議,不放棄對話溝通;應遵守國際法,以和平方式處理爭端;應尋求共識,研訂「東海行為準則」;應建立機制,合作開發東海資源。

為深化「東海和平倡議」之效益與影響,特提出本推動綱領。

一、推動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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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和平倡議」之推動分二個階段,說明如下:

(一)和平對話、互惠協商
本階段在進一步推廣以和平方式處理東海爭議,推動一軌與二軌對話管道之建立,促使各方在東海主要議題以雙邊或多邊協商機制,強化互信與共同利益。
(二)資源共享、合作開發
本階段在藉由各種對話與協商之制度化,促使各方推動實質合作計畫,建立共同開發資源機制,形成以東海為範圍之和平合作網。

二、主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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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漁業:召開雙邊與多邊漁業會談及其他漁業合作交流,建立漁業合作與管理機制。
(二) 礦業:推動在臺灣北部海域之合作探勘,建立合作開發與管理機制。
(三) 海洋科學研究與海洋環境保護:執行跨國之東海相關海洋與生態研究計畫。
(四) 海上安全與非傳統安全:推動雙邊與多邊執法機關交流及海難救助之合作,建立海上安全及打擊海上犯罪之合作機制。
(五) 東海行為準則:推動一軌與二軌對話機制,研議和平解決爭端機制;強化互信,促成相關各方簽署「東海行為準則」。

三、推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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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政府身為國際社會上「和平的締造者」角色,在提出「東海和平倡議」及推動綱領後,期盼各方能採取「以協商取代對抗」、「以臨時措施擱置爭議」的方式,維持區域和平與穩定。長期而言,能進一步從現有之「臺日」、「兩岸」、「日陸」三組雙邊對話,邁向多邊協商,落實東海之和平與合作。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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