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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韩半岛和平与繁荣、统一的板门店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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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板門店宣言
北南关系发展与和平繁荣宣言 为实现韩半岛和平与繁荣、统一的板门店宣言
又名:为实现朝鲜半岛和平、繁荣、统一的板门店宣言
主体107年4月27日
2018年4月27日于板门店
发布机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譯者:大韩民国统一部
九月平壤共同宣言
朝鲜译文来源: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文出版社 发布于2018年4月27日
韩国译文来源:大韩民国统一部 发布于2018年4月27日(收录时对部分字句进行修正)
为实现韩半岛和平与繁荣、统一的板门店宣言

大韩民国总统文在寅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长金正恩带着实现和平与繁荣、统一的全民族的夙愿,在韩半岛发生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于2018年4月27日在板门店和平之家举行了南北双方峰会。

两国首脑向8000万同胞和全世界严肃阐明,韩半岛不会再有战争,并打开了新的和平时代。

两国首脑带着坚定意志在具有历史意义的板门店发表如下宣言,内容包括尽早结束冷战产物即长久的分裂和对决,大胆地开创民族和解与和平繁荣的新时代,同时进一步积极改善并发展南北关系。

1. 南北双方将划时代地全面改善并发展南北关系,让被切断的民族血脉再相连,提前迎接共同繁荣和自主统一的未来。改善和发展南北双方关系是全民族始终不渝的梦想,也是不容再拖的时代的迫切要求。

ⓛ 南北双方确认我们民族的命运由我们自己决定的民族自主原则,将通过切实履行已经发表的共同宣言和已经达成的协议,开创改善和发展关系的转换性新局面。

② 南北双方将尽快促成高层会谈等各领域的对话和谈判,并积极地制定各项措施履行在峰会上达成的共识。

③ 南北双方将在开城地区设立双方官员常驻的南北双方共同联络事务所,以此让当局之间的协商更加紧密,并确保民间交流合作顺利进行。

④ 南北双方达成协议,将为推动民族和解与团结气氛达到高潮而搞活各界各阶层在各领域的合作交流与人员往来。

对内积极推动6.15宣言等在对南北双方都有重要意义的日子举行双方当局和国会、政党、地方政府、民间团体等各界各层人士参加的全民族联合活动,推动和解与合作的氛围达到高潮,对外则联合参加2018年亚运会等国际赛事向全世界彰显民族的聪慧才智和团结面貌。

⑤ 南北双方将为急需解决民族分裂造成的人道问题而付诸努力,并就举行南北双方红十字会会谈协商离散家属·亲戚相逢等各种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同时,商定正值今年8.15光复节将举行离散家属·亲戚相逢活动。

⑥ 南北双方将为实现民族经济的平衡发展和共同繁荣,积极推进“10.4宣言”所达成的各种项目,首先将采取可实践措施连接并升级改造东海线及京义线铁路和公路。

2. 南北双方将共同努力,缓和韩半岛尖锐的军事紧张状态,并消除战争风险。

缓和韩半岛的军事紧张状态和消除战争风险是关系到民族命运的重大问题,是保障我们民族的和平安定的生活家园的关键所在。

① 南北双方决定,在地面、海上、空中等一切空间,全面停止引发军事紧张和冲突的一切敌对行为。

自5月1日起,在军事分界线一带停止包括扩音喊话、散布传单在内的一切敌对行为,撤走其工具,并将非军事区建设成和平地带。

② 南北双方决定采取务实性对策,将西部海域北方界线一带打造成和平水域,防止突发性军事冲突,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③ 南北双方将采取多种军事保障对策,促进互相合作交流、往来接触。

为了及时迅速讨论并妥善处理南北双方之间的军事问题,南北双方将经常举行国防部长官会谈等军事部门会谈,先于5月举行将军级军事会谈。

3. 南北双方将为在韩半岛构建牢固的永久性和平机制而积极合作。

在韩半岛终结目前不正常的停战状态并建立牢固的和平机制是刻不容缓的历史使命。

① 南北双方再次确认不向对方动用任何形式武力的互不侵犯协议,并将严格遵守该协议。

② 南北双方决定,在消除军事紧张建立军事互信后,分阶段裁军。

③ 南北双方决定,在《停战协定》签署65周年的今年宣布结束战争状态,推进停战协定转换成和平协定,并为建立牢固的永久性和平机制,努力促成韩国-朝鲜-美国三方会谈或韩国-朝鲜-美国-中国四方会谈。

④ 南北双方确认通过完全弃核实现半岛无核化的共同目标。

南北双方一致认为,朝鲜主动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对韩半岛无核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今后将各自尽责发挥应有作用。

南北双方决定,为了赢得国际社会对韩半岛无核化的支持与合作积极努力。

两国首脑决定,通过定期会谈和拨通热线电话随时谨慎讨论民族重大事宜并巩固互信,为持续发展南北双方关系、实现韩半岛和平与繁荣、延续走向统一的良好势头而一起努力。

韩国总统文在寅将于今年秋天访问平壤。

2018年4月27日
板门店
大韩民国总统文在寅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委员长金正恩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权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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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韓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下列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宪法,法律,条约,法令,条例和规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类似文件。
  • 判决,决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诉裁定,或类似文件。
  • 由国家/地方政府制作的上述文件的译本。
  • 简短的时事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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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根據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权法第十二條[1]規定:
國家管理文件和時事報導、通報資料等只要無商業目的即不爲著作權之對象。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法定實際管轄北緯三十八度線以北)屬於公有領域,不享有著作權。


  1. 原文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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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大韓民國《著作權法》第七條,下列作品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宪法,法律,条约,法令,条例和规章。
  • 通告,公共告示,或由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类似文件。
  • 判决,决定,命令,法院裁定,行政裁定,上诉裁定,或类似文件。
  • 由国家/地方政府制作的上述文件的译本。
  • 简短的时事新闻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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