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刑终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 林建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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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建新,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高中文化,农民,住长乐市××××村。2014年5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建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以(2014)榕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建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建新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5年9月30日以(2015)闽刑终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08年6月,被告人林建新与被害人张某甲结婚并育有一女,2011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张某甲多次提起离婚诉讼。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决定于2014年4月28日开庭审理。林建新对张某甲决意离婚心怀不满而产生报复之念。同月27日,林建新准备了汽油、斧头、除锈剂、旋气钉等物品,在长乐市吴航通达汽车租赁店租了一辆雷克萨斯牌轿车,并将上述物品放入车内伺机作案。28日8时许,林建新驾驶雷克萨斯牌轿车带女儿林某甲到长乐市人民法院参加庭审。开庭前,林建新趁人不备用旋气钉将张某甲等人乘坐的现代牌轿车的一个轮胎泄气。庭审中张某甲坚决要求离婚,林建新不同意,法院未当庭宣判。当日10时庭审结束后,张某甲的舅舅林某乙发现现代牌轿车轮胎被泄气,随即更换轮胎后驾车载张某甲、林某甲及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李某等人离开法院,沿203省道往福建省闽侯县方向行驶。林建新驾车尾随至长乐市203省道营前街道下洋村路段时,故意撞击现代牌轿车的左侧,迫使林某乙停车,后林建新又倒车,用自身车辆的尾部连续两次撞击现代牌轿车的车头。林某乙、林某丙、林某戊和李某下车查看时,林建新持除锈剂下车喷射林某戊等人,四人被迫逃离。后林建新欲拉开现代牌轿车车门,因车门被林某乙遥控锁住而未果,遂返回自己轿车上取出一瓶汽油和一把斧头,在明知张某甲、林某甲、林某丁三人仍在现代牌轿车内的情况下,将汽油泼洒在该车左侧油箱附近并点燃,又用斧头猛劈该车的油箱数下,欲燃爆该车。因油箱无法劈开,林建新遂将该车左后轮胎砍破,后驾车离开现场。林某乙等人在林建新离开后立即将张某甲母女及林某丁救出车外,并将火扑灭。
被告人林建新以为张某甲与林某甲已被烧死,为发泄私愤,又产生报复社会、制造影响之念。当日11时许,林建新驾驶雷克萨斯牌轿车途经闽侯县青口镇镜上村闸兜桥时,故意改变行车方向,撞击中午放学回家的学生朱某(被害人,时年11岁)、饶某某(被害人,时年8岁)、龙某(被害人,时年10岁),致三人轻微伤。此后,林建新驾车继续行驶,在庄头村中垱12号门口故意撞击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张某乙(殁年47岁),致张某乙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并致电动车上的张某乙妻子陈某甲(被害人,殁年45岁)肝脏等脏器破裂失血性休克合并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外甥陈甲(被害人,殁年3岁)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外孙陈某乙(被害人,时年7个月)轻伤;在庄头村上垱76号路段先后故意撞击行人林某己(被害人,女,时年70岁)和站在家门口的被害人张甲(时年47岁),致二人轻微伤,撞击骑电动车的蔡某某,因蔡某某躲避及时,电动车尾箱被撞飞;在京台高速青口高架桥22号桥墩下故意撞击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庄某某(殁年79岁),致庄某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在庄头村与凤港村交界路段广告牌处故意撞击骑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某(时年40岁)致轻微伤;在庄头村与凤港村村口桥头故意撞击行人林某庚(被害人,女,时年60岁)致轻微伤;在凤港村大路西村道故意撞击被害人叶某某(女,时年63岁)及其所带的放学回家的孙女林某辛(被害人,殁年8岁)、孙女林某壬(被害人,时年6岁)、孙子林某癸(被害人,殁年5岁),以及与林某辛结伴回家的被害人林某子(女,殁年6岁)、林某丑(时年7岁),致林某辛、林某癸、林某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林某壬、林某丑轻微伤,叶某某亦受伤;在村道上撞击行人林某寅(被害人,女,时年69岁)致轻微伤,撞击骑电动车的被害人史某某(女,时年33岁)、林某(女,时年35岁)、林某卯(时年44岁),分别致林某和林某卯重伤、史某某轻伤;在凤港村三元村桥头撞击林某辰驾驶的本田牌轿车,轿车受损价格为人民币35753元。随后林建新驾车往奔驰大道逃跑,行至奔驰大道与203省道交叉路口时因爆胎而停车,林建新以车内有大量汽油相威胁,与赶到的公安人员对峙,并拨打闽侯县和北京、上海110报警电话,声称为报复社会已驾车撞了十余人,企图制造轰动全国的效应。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对峙后,公安人员强行破拆车门将林建新抓获。
综上,林建新驾车在2.7公里路途中肆意撞击无辜行人,造成7人死亡、15人不同程度受伤和车辆损毁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抓获被告人林建新时扣押的作案工具雷克萨斯牌轿车及在该轿车上提取的斧头、除锈剂、汽油等物证;民事起诉状、法庭审理笔录、民事判决书,机动车登记证书、汽车租赁合同、摩托车车辆登记信息,加油站销售票据,医院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110指挥中心接警记录、手机通话清单等书证;证人林某丙、林某戊、林某乙、李某、陈乙、陈丙、张某丙、赵某某、刘某某、张乙、蔡某某等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林某丁、饶某某、朱某、龙某、林某己、张甲、杨某某、林某庚、林某壬、叶某某、林某丑、史某某、林某、林某寅、林某卯、林某辰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证实雷克萨斯牌轿车上检出被害人陈甲、陈某乙、庄某某血迹的DNA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证实林建新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证实雷克萨斯牌轿车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完好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油漆检测报告,烟花鞭炮检测报告,汽油成分检测报告,未检出酒精成分、毒品成分的林建新血液、尿液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道路等监控录像,接警录音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林建新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建新因婚姻纠纷而采用撞车和燃烧车辆的方式,意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林建新为报复社会,制造影响,驾车在公共道路上故意冲撞行人、车辆,其行为又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并罚。林建新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3人轻伤、9人轻微伤及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犯罪性质和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林建新实施故意杀人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原审已依法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刑终字第223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林建新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国强
审 判 员 史正文
代理审判员 肖 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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