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閩刑終字第22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 | 林建新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殺人死刑覆核刑事裁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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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建新,男,漢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於福建省長樂市,高中文化,農民,住長樂市××××村。2014年5月5日被逮捕。現在押。
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林建新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一案,於2015年5月20日以(2014)榕刑初字第128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林建新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林建新提出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5年9月30日以(2015)閩刑終字第223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2008年6月,被告人林建新與被害人張某甲結婚並育有一女,2011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張某甲多次提起離婚訴訟。福建省長樂市人民法院決定於2014年4月28日開庭審理。林建新對張某甲決意離婚心懷不滿而產生報復之念。同月27日,林建新準備了汽油、斧頭、除鏽劑、旋氣釘等物品,在長樂市吳航通達汽車租賃店租了一輛雷克薩斯牌轎車,並將上述物品放入車內伺機作案。28日8時許,林建新駕駛雷克薩斯牌轎車帶女兒林某甲到長樂市人民法院參加庭審。開庭前,林建新趁人不備用旋氣釘將張某甲等人乘坐的現代牌轎車的一個輪胎泄氣。庭審中張某甲堅決要求離婚,林建新不同意,法院未當庭宣判。當日10時庭審結束後,張某甲的舅舅林某乙發現現代牌轎車輪胎被泄氣,隨即更換輪胎後駕車載張某甲、林某甲及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李某等人離開法院,沿203省道往福建省閩侯縣方向行駛。林建新駕車尾隨至長樂市203省道營前街道下洋村路段時,故意撞擊現代牌轎車的左側,迫使林某乙停車,後林建新又倒車,用自身車輛的尾部連續兩次撞擊現代牌轎車的車頭。林某乙、林某丙、林某戊和李某下車查看時,林建新持除鏽劑下車噴射林某戊等人,四人被迫逃離。後林建新欲拉開現代牌轎車車門,因車門被林某乙遙控鎖住而未果,遂返回自己轎車上取出一瓶汽油和一把斧頭,在明知張某甲、林某甲、林某丁三人仍在現代牌轎車內的情況下,將汽油潑灑在該車左側油箱附近並點燃,又用斧頭猛劈該車的油箱數下,欲燃爆該車。因油箱無法劈開,林建新遂將該車左後輪胎砍破,後駕車離開現場。林某乙等人在林建新離開後立即將張某甲母女及林某丁救出車外,並將火撲滅。
被告人林建新以為張某甲與林某甲已被燒死,為發泄私憤,又產生報復社會、製造影響之念。當日11時許,林建新駕駛雷克薩斯牌轎車途經閩侯縣青口鎮鏡上村閘兜橋時,故意改變行車方向,撞擊中午放學回家的學生朱某(被害人,時年11歲)、饒某某(被害人,時年8歲)、龍某(被害人,時年10歲),致三人輕微傷。此後,林建新駕車繼續行駛,在莊頭村中壋12號門口故意撞擊騎電動車的被害人張某乙(歿年47歲),致張某乙創傷性失血性休克合併重度顱腦損傷死亡,並致電動車上的張某乙妻子陳某甲(被害人,歿年45歲)肝臟等臟器破裂失血性休克合併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外甥陳甲(被害人,歿年3歲)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外孫陳某乙(被害人,時年7個月)輕傷;在莊頭村上壋76號路段先後故意撞擊行人林某己(被害人,女,時年70歲)和站在家門口的被害人張甲(時年47歲),致二人輕微傷,撞擊騎電動車的蔡某某,因蔡某某躲避及時,電動車尾箱被撞飛;在京台高速青口高架橋22號橋墩下故意撞擊騎自行車的被害人莊某某(歿年79歲),致莊某某嚴重顱腦損傷死亡;在莊頭村與鳳港村交界路段廣告牌處故意撞擊騎摩托車的被害人楊某某(時年40歲)致輕微傷;在莊頭村與鳳港村村口橋頭故意撞擊行人林某庚(被害人,女,時年60歲)致輕微傷;在鳳港村大路西村道故意撞擊被害人葉某某(女,時年63歲)及其所帶的放學回家的孫女林某辛(被害人,歿年8歲)、孫女林某壬(被害人,時年6歲)、孫子林某癸(被害人,歿年5歲),以及與林某辛結伴回家的被害人林某子(女,歿年6歲)、林某丑(時年7歲),致林某辛、林某癸、林某子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林某壬、林某丑輕微傷,葉某某亦受傷;在村道上撞擊行人林某寅(被害人,女,時年69歲)致輕微傷,撞擊騎電動車的被害人史某某(女,時年33歲)、林某(女,時年35歲)、林某卯(時年44歲),分别致林某和林某卯重傷、史某某輕傷;在鳳港村三元村橋頭撞擊林某辰駕駛的本田牌轎車,轎車受損價格為人民幣35753元。隨後林建新駕車往奔馳大道逃跑,行至奔馳大道與203省道交叉路口時因爆胎而停車,林建新以車內有大量汽油相威脅,與趕到的公安人員對峙,並撥打閩侯縣和北京、上海110報警電話,聲稱為報復社會已駕車撞了十餘人,企圖製造轟動全國的效應。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對峙後,公安人員強行破拆車門將林建新抓獲。
綜上,林建新駕車在2.7公里路途中肆意撞擊無辜行人,造成7人死亡、15人不同程度受傷和車輛損毀價值人民幣4萬餘元的嚴重後果。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抓獲被告人林建新時扣押的作案工具雷克薩斯牌轎車及在該轎車上提取的斧頭、除鏽劑、汽油等物證;民事起訴狀、法庭審理筆錄、民事判決書,機動車登記證書、汽車租賃合同、摩托車車輛登記信息,加油站銷售票據,醫院病歷、死亡醫學證明書,110指揮中心接警記錄、手機通話清單等書證;證人林某丙、林某戊、林某乙、李某、陳乙、陳丙、張某丙、趙某某、劉某某、張乙、蔡某某等的證言;被害人張某甲、林某丁、饒某某、朱某、龍某、林某己、張甲、楊某某、林某庚、林某壬、葉某某、林某丑、史某某、林某、林某寅、林某卯、林某辰的陳述;屍體鑑定意見,活體鑑定意見,證實雷克薩斯牌轎車上檢出被害人陳甲、陳某乙、莊某某血跡的DNA鑑定意見,車輛痕跡鑑定意見,證實林建新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司法精神病鑑定意見,價格鑑定意見,證實雷克薩斯牌轎車轉向系統、制動系統完好的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報告,油漆檢測報告,煙花鞭炮檢測報告,汽油成分檢測報告,未檢出酒精成分、毒品成分的林建新血液、尿液檢測報告;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道路等監控錄像,接警錄音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林建新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建新因婚姻糾紛而採用撞車和燃燒車輛的方式,意圖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林建新為報復社會,製造影響,駕車在公共道路上故意衝撞行人、車輛,其行為又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依法並罰。林建新實施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造成7人死亡、2人重傷、3人輕傷、9人輕微傷及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犯罪性質和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林建新實施故意殺人犯罪,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構成犯罪未遂,原審已依法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閩刑終字第223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林建新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杜國強
審 判 員 史正文
代理審判員 肖 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張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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