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08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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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八十六卷目錄

 河間府部彙考四

  河間府賦役考上

職方典第八十六卷

河間府部彙考四[编辑]

河間府賦役考上   通志府志合載[编辑]

戶役總數

原額人丁三十九萬九百八十五丁,內除節年《審編》開除逃亡、故絕并投充人丁外,康熙十九年實在人丁二十五萬一千四百六十四丁。內撤免供丁九千四百四十二丁,吏承丁一百六十二丁,竈丁六千九十八丁,行差人丁二十三萬五千七百六十二丁。

以上人丁,每丁徵銀不等,共徵銀四萬四千五百六十八兩一錢七分九釐三毫四絲。

附鹽引

河間等十七州縣、額行鹽引、三萬六千三百二十三引

田賦總數

原額地一十三萬四百三十六頃六十三畝六分五釐四毫二忽。內除節年圈投撥補水佔蠲荒開墾有人無力等地、六萬八百七十九頃五十六畝二分六釐六毫二絲六忽

實剩原額地六萬九千五百五十七頃七畝三分八釐七毫七絲七忽。外加節年退出開荒受補、就近納糧、退回更名牧馬籽粒、河淤等地一萬三千一十頃二十五畝六分五釐六毫四絲。額外開墾退回更名草場備邊籽粒、並清察自首等地一萬四千七百四十一頃六十三畝九分二釐三毫五絲八忽四微九纖五沙。

天津清軍廳、左右三場、地一百八頃二十一畝六分九釐八毫

楊村管河廳清察出葦漁課地四百七十八頃九十畝四分一釐。

天津道、金燈葦熟等地、五百六十九頃四十九畝二分八釐六毫五絲

以上康熙十九年,實在行糧地共九萬八千四百六十五頃五十八畝三分六釐二毫二絲五忽四微九纖五沙。每畝各徵不等。內該徵銀二十二萬九千二百八十六兩七錢六分七釐二毫六絲五忽九微一纖一沙八塵二埃八漠四湖五虛。

米四千二百六十石一斗九升六抄四撮六粟三顆四粒。

黑豆三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四合三勺七抄九撮九粟八顆七粒

《狐皮》二百四十九張,價銀并鋪墊等銀一百三兩八錢二釐九毫五忽六微三纖五沙八塵三埃一渺一漠。

戶役田賦總數

原額「民軍匠、竈差莊等項」 并額外河淤籽粒等項,共地一十三萬五千二百五十頃二十六畝七分四釐七毫八絲四忽。內除蠲荒圈撥投充刷坍水渰外,實在退出歸回撥補開墾,共地九萬二千五百八十六頃七十八畝九分二釐三毫六絲零。各徵不等。共徵銀二十一萬九千六百七十七兩八錢四分八釐八毫零。共徵粟米三千六百九十八石四斗九升七合零。共徵黑豆三百二十三石三升二合零。

原額民竈人丁三十九萬九百八十五丁六分一釐,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投充外,實在并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二十五萬一千四百六十一丁,各徵不等,共徵銀四萬四千五百六十八兩一分九釐二毫四絲。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二十六萬四千二百四十五兩八錢六分八釐一毫四絲零;共徵粟米三千六百九十八石四斗九升七合零;共徵「黑豆」 三百二十三石三升三合零。

外,天津道共地五百四十頃九十畝四分二釐六毫五絲,共徵銀八百五十九兩三錢一分五釐九毫八絲,不在總內。

河間縣,編戶二十七里。

原額差莊民軍等項,共地一萬五千三頃三十畝八分。內除節年圈丈投充外,實在節年撥補並退回及額外節年墾荒共地一萬一千二百

七十九頃四十四畝三分三釐二毫一絲。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五千九百零六兩七錢三分六釐。

原額下下人丁三萬八千三百四十三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投充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三萬三千三百三十六丁。每丁徵銀一錢七分,共徵銀五千六百六十七兩一錢二分。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二萬一千五百七十三兩八錢五分六釐。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九頃九十四畝,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八頃一十畝。尚未起科。十六年、清出隱漏地一千一十八頃七十一畝九分二釐四毫八忽。現在起科徵糧

獻縣編戶二十七里

原額民軍並額外籽粒等地共一萬二百四十一頃九十一畝四分七釐六毫四絲。內除節年除荒撥補投充外,止實在退出歸併,共地六千八百頃三十五畝四分四釐三毫八絲。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二萬五百三十八兩一錢五分三釐八毫。

原額人丁共二萬二千三百一十丁,內除節年編審除豁、逃亡投充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一萬二千三百三十八丁。每丁徵銀一錢八分四釐,共徵銀二千二百七十兩一錢九分二釐。

《地丁》通共徵銀二萬二千八百零八兩三錢四分五釐八毫。

阜城縣,編戶二十六里,《新并》十一里。

原額差莊并額外墾荒等項,共地二千一百三十九頃八十四畝五分七釐四毫。內除節年圈撥投充外,實在並開墾退回、清出共地一千六百三十一頃五十畝一分八釐五毫。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一百一十兩零七分一釐六毫。

原額下下人丁一萬四千一百四十一丁半,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一萬九百七十六丁。每丁徵銀二錢八分,共徵銀三千七十三兩二錢八分。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一萬三千一百八十三兩三錢五分一釐二毫。

肅寧縣編戶十五里

原額「免差」 等地并丈出鹼地,共地五千六百三十三頃三十三畝二分七釐五絲。內除節年圈撥投充外,止實在退出并受補等地,共四千三百一十三頃九畝四分二釐二毫九絲。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一千二十七兩七錢九分零二毫。

原額人丁二萬四千八百五丁,內除節年編審除豁、逃亡投充外,止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二萬七百八十五丁。每丁徵銀一錢六分,共徵銀三千三百二十五兩六錢。

《地丁》通共徵銀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三兩三錢九分零二毫。

任丘縣,編戶三十三里。

原額差莊并額外牧馬籽粒等項,共地九千八百二十九頃七畝九分六釐七毫八絲。內除節年圈丈投充外,實在並節年退出及受補等地五千一百九十六頃七十九畝零七釐二毫三絲。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六百一十五兩零四分三釐二毫。

原額下下人丁三萬八千六百八十五丁半,內除投充并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退出及撤免,共丁一萬八千五百六十六丁。每丁徵銀二錢,共徵銀三千七百一十三兩二錢。

《地丁》二項,共徵銀一萬四千三百二十八兩二錢四分三釐三毫。

康熙十五年,續墾荒地三頃九十八畝三分,尚未起科。

十六年,「清出隱漏地」 四百一十三頃八十八畝五分。現在起科徵糧。

交河縣編戶十六里

原額民軍匠竈并額外河淤共地一萬二千七百二十五頃二十二畝八分九釐五絲。內除節年圈丈投充撥補外,實在并節年退出共地六千六百三十八頃三十一畝五分五釐一毫五絲。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八千九百一十四兩六錢三分七釐一毫。

原額下下人丁二萬二百四十七丁,內除節年

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并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六丁,每丁徵銀一錢六分,共徵銀一千八百一十六兩九錢六分。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一萬七百三十一兩五錢九分七釐一毫。

康熙十六年,清出隱漏地一百二十五頃。現在起科徵糧。

青縣,編戶十一里。興濟縣守禦所俱併入。原額民軍、竈并額外河道籽粒等地,共八千五百四十三頃四十九畝一分。內除節年圈投蠲荒外,止實在退出開墾,共地三千二百八十八頃六十畝四釐一毫九絲,各徵不等。共徵銀四千八百五十二兩三錢八釐。

原額人丁共五千七百八十五丁。內除節年編審除豁、逃亡投充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五百四十三丁。每丁徵銀四錢二分,共徵銀二百二十八兩零六分。

順治十六年奉

旨:「將興濟歸併青縣。」

原額民竈并額外河道、籽粒等地共九百八十一頃四畝九分五釐七毫。內除節年蠲荒圈丈外,止實在退出開墾,共地五百九十九頃四十六畝一分四釐一毫二絲六忽。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二千七百七十七兩二錢七分八釐。原額人丁共一千五百三十九丁六分二釐。內除節年編審除豁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共丁三百八十五丁五分。每丁徵銀五錢七分,共徵銀二百一十九兩七錢三分五釐。順治十七年奉

旨「將守禦所歸併青縣。」

三屯原額小地二百六十頃二十九畝七分一釐四毫。內除節年蠲荒圈撥外,止實在開墾退出,共地六十三頃五十八畝五分三釐。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四十五兩二錢六分四釐。每畝各徵米豆不等,共徵米四十三石五斗二升零,共徵黑豆二石一斗六升零。

原額軍丁一百六十四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人丁共三十一丁。每丁徵銀二錢五分,共徵銀七兩七錢五分。

以上本縣并歸併興濟及守禦所共地三千九百五十一頃六十四畝七分一釐三毫一絲,各徵不等,共徵銀七千六百七十四兩八錢五分一釐九毫;共徵米四十三石五斗二升零,共徵黑豆二石一斗六升零。

本縣并歸併興濟及守禦所共丁九百五十九丁五分,各徵不等,共徵銀四百五十五兩五錢四分五釐。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八千一百三十兩零三錢九分六釐九毫;共徵米四十三石五斗二升零,共徵「黑豆」 二石一斗六升零。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二十五頃七畝四分,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 六十六頃二十八畝七分,尚未起科。

十六年,「清出隱漏地」 三百一十一頃四十三畝,現在起科徵糧。

靜海縣,編戶一十九里。

原額民竈差莊並入額籽粒及額外葦課、葦白、河淤籽粒,共地六千二百九十九頃八十八畝七分二釐一忽。內除蠲荒圈撥投充刷坍水渰外,實在退出歸回並開墾,共地三千四百五十七頃四十四畝五分五釐二毫七絲。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八千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九釐。原額下下民竈人丁八千八十五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投充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共丁九百四十一丁。每丁徵銀五錢一分八釐四毫七絲,共徵銀四百八十七兩八錢八分二毫七絲。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八千六百二十四兩三錢八分九釐二毫七絲。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四十二頃三十畝六分八釐四毫四絲。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二頃三十三畝,尚未起科。《寧津縣》編戶二十五里。

原額「差莊民竈」 等項,共地七千四百五十頃一十八畝七分七釐。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七千八百六十四兩一錢三釐八毫。

原額下下人丁四萬三千五百九十三丁五分。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三萬四千一百四十八丁。每

《丁徵》銀一錢八分,共徵銀六千一百四十六兩六錢四分。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二萬四千十兩零七錢四分三釐八毫。

景州,編戶二十八里。領縣三:吳橋、東光故城。原額差莊并額外牧地、籽粒、河淤共地四千二百八十三頃三十二畝二分三釐七毫五絲。內除圈給並蠲荒外,實在並節年開墾地三千九百二十五頃四分二釐四毫七絲八忽四微。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六千六百五十五兩二錢五分二釐。

原額下下人丁四萬二千七百八十九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并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一萬六千四百二十二丁。每丁徵銀一錢六分,共徵銀二千六百二十七兩五錢二分。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一萬九千二百八十二兩七錢七分二釐。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四十三畝六釐二毫九絲八忽三微,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三頃二畝八分七釐四毫六絲六忽六微,尚未起科。

十六年,「清出隱漏地」 四十四頃七十三畝二分三釐五毫。現在起科徵糧。

吳橋縣編戶十四里

原額差莊並額外河淤牧地,共地四千二百八十頃零二畝九分三釐九毫四絲七忽五微。內除投充帶地外,實在地四千二百六十九頃二十八畝四分四絲。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四千二十三兩三錢三分八釐九毫。

原額下下人丁二萬九千三十七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投充外,實在并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二萬五千一百六十一丁。每丁徵銀一錢,共徵銀二千五百一十六兩一錢。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一萬六千五百三十九兩四錢三分八釐九毫。

東光縣編戶九里

《原額》民竈並額外河淤籽粒及清出鹼地,共地四千三百三十四頃三十八畝九分八釐八毫二絲。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六百二十六兩零三釐。

原額人丁二萬五千五百一十五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一萬九千二百七十八丁。每丁徵銀一錢一分五釐,共徵銀二千二百一十六兩九錢七分。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一萬二千八百四十二兩九錢七分三釐。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二頃二十畝四分九釐八毫,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 一頃七十畝二釐二毫,尚未起科。

十六年,「清出隱漏地」 四十一頃八十畝三分五釐八毫。現在起科徵糧。

故城縣編戶八里

原額差莊沙壓并額外河淤牧馬等項,共地二千六百九十二頃五十四畝二分六釐六毫二絲二忽。除撥補安州外,實在地二千六百二十二頃五十四畝二分六釐六毫二絲二忽。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三千九百五十一兩四錢三分八毫。

原額下下人丁一萬一千七百九十四丁,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五千五百三十八丁。每丁徵銀一錢八分,共徵銀九百九十六兩八錢四分。

《地丁》通共徵銀一萬四千九百四十八兩二錢七分八毫。

康熙十六年,清出隱漏地十頃十四畝六分五釐三毫八絲。現在起科徵糧。

滄州,編戶二十九里。領縣三:南皮,鹽山,慶雲。原額民竈並額外河淤等項,共地四千七百八十三頃五十畝五分九毫三絲五忽。內除節年蠲荒圈丈投充外,實在並節年開墾退回並受補等項,共地三千六百九十六頃二十一畝八分四釐三絲五忽八微二纖。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一千二百四十八兩二錢六分零。原額下下人丁一萬一千一百一十八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並投充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共丁二千七百零二丁。每丁徵銀四錢九分一釐,共徵銀一千三百二十六兩六錢八分二釐

順治十七年奉

旨「將守禦所地畝人丁、歸併滄州七屯。」

原額軍地八百七十一頃八十五畝四分八釐。內除節年蠲荒圈撥外,實在並節年開墾退回共地四百三十九頃九畝六分六釐。每畝各徵銀不等,共徵銀二百九十四兩三錢四分四釐。每畝各徵米豆不等,共徵米三百石五斗八升,共徵黑豆一十四石九斗七升三合。

原額軍丁三百八十三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共丁一百七十一丁。每丁徵銀二錢五分,共徵銀四十二兩七錢五分。

以上本州並歸併守禦所共地四千一百三十五頃三十一畝五分三絲二纖。每畝各徵銀不等,共徵銀一萬一千五百四十二兩六錢四釐四毫。每畝各徵米豆不等,共徵米三百石五斗八升零,共徵黑豆一十四石九斗七升三合零。本州並歸併守禦所人丁共二千八百七十三丁,每丁各徵銀不等,共徵銀一千三百六十九兩四錢三分二釐。

《地丁》通共徵銀一萬二千九百一十二兩零三分六釐四毫;共徵米三百石五斗八升零;共徵黑豆一十四石九斗七升三合零。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三十一頃八十八畝四分二釐一毫,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一十二頃八十一畝四釐,尚未起科。

十六年,「清出隱漏地」 三百頃六十六畝七分九釐。現在起科徵糧。

南皮縣編戶九里

原額民灶差莊並額外河道籽粒等項,共地六千四十頃三十畝五分二釐五毫。內除圈丈投充外,實在並退出共地四千六百五十五頃二十九畝八分五釐一毫。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七千九百九十四兩四錢五分三毫。

原額下下民灶人丁一萬三千三百九十丁二分二釐。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投充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民灶人丁六千六百三十三丁。每丁各徵不等,共徵銀一千三十三兩二錢七分五釐。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九千二百七兩七錢二分五釐三毫。

鹽山縣編戶三十里

原額民竈並額外籽粒等地共四千一百四十九頃九十八畝五分五釐六毫五絲。內除節年投充蠲荒外,止實在退出開墾,共地三千七百七十四頃四十七畝四分八釐六毫九絲。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一萬五千五百六十九兩八錢九分四釐八毫。

原額民灶共丁一萬四千九百三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一萬七百四十丁。每丁各徵不等,共徵銀一千七百九十四兩八錢五分。

《地丁》二項,通共徵銀一萬七千三百六十四兩七錢四分四釐八毫。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二十二頃四十五畝四分一釐,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 三頃一十九畝二分六釐七毫,尚未起科。

十六年,清出隱漏地一百五頃八畝二分二釐七毫。現在起科徵糧。

慶雲縣編戶十一里

原額差莊灶并額外籽粒共地五千二百九十六頃四十五畝七分九釐七毫,又墾額外屯課地一頃七十八畝八分六釐三毫。除荒地外,實在並節年開墾共地五千二百九十八頃二十四畝六分六釐。每畝各徵不等。共徵銀八千八百九十一兩五錢二分二釐一毫。

原額下下人丁共七千七百三十七丁二分七釐。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五千九百五丁五分。每丁徵銀三錢五分四釐七毫四絲,共徵銀二千九十四兩九錢一分七釐七絲。

《地丁》通共徵銀一萬九百八十六兩四錢三分九釐一毫七絲。

康熙十六年,清出隱漏地二百一十六頃十七畝八釐三毫七絲。現在起科徵糧。

河間衛

原額「本衛并歸併瀋陽、大同二衛大糧并新增花果屯田」 等項,共地一萬二百六頃二畝五分四釐九毫。內除節年圈撥除荒外,實在并節年

開墾退出及文、定、固三縣歸回就地納糧,共地五千六百七十頃零二畝九分六釐四毫八絲。每畝各徵銀不等,共徵銀六千一百六十五兩五錢四分五釐二毫。每畝各徵米不等,共徵米九百七十二石三斗九升。

原額下下人丁一萬五百七十八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并節年編審新增及撤免共丁一萬二千一百九十丁。每丁各徵不等,共徵銀二千三百七十九兩五錢九分八釐。地丁二項,通共徵銀八千五百四十五兩一錢四分三釐二毫零。共徵米九百七十二石三斗九升。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八頃三十七畝九分,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一百二十九頃四十一畝八分一釐一毫,尚未起科。

十六年,「清出隱漏地」 四百六頃二十三畝四分五釐六毫。現在起科徵糧。

天津道

實在葦熟地四百二十四頃二十七畝八分五釐六毫五絲,共徵銀六百九十六兩四分;崔黃口共地一百一十六頃六十二畝五分七釐,共徵銀一百六十三兩二錢七分五釐九毫八絲。

二項共地五百四十頃九十畝四分二釐六毫五絲,共銀八百五十九兩三錢一分五釐九毫八絲。

天津衛

原額屯地九千二百二頃四十三畝八分五釐九毫四絲八忽,內除蠲荒圈撥投充外,實在退出歸回開墾,共地三千一百八十三頃四十二畝四分七絲。每畝各徵不等,共徵正項銀三千四十兩三錢九分七釐,新增銀四百二十九兩五錢一分四釐零,粟米二千三百八十二石零,黑豆三百五石九斗零。

原額「三等九則」 人丁六千四十二丁,內除節年編審老弱逃亡外,實在並節年編審新增九則人丁三千三百一十五丁。每丁各徵不等,共徵正項銀五百八十二兩一錢。

《地丁》二項,通共徵正項銀三千六百二十二兩四錢九分七釐;共徵新增銀四百二十九兩五錢一分四釐零;共徵粟米二千三百八十二石零;共徵黑豆三百五石九斗零。

康熙十四年,續墾荒地十一頃三十一畝,尚未起科。

十五年續墾荒地八頃二十四畝。尚未起科。十六年、清出隱漏地三百頃二十六畝二分二釐六毫。現在起科徵糧。

屯田

河間衛

原額屯田花果地一千七百六十四頃八十一畝九分,內除圈佔除荒外,實在退回並固安縣退回就地徵銀,共地四百六十二頃二十二畝七分一釐,各徵不等。共徵銀四百二十三兩三錢一分五釐零。共徵米九百七十二石三斗九升零。

天津衛

原額地九千二百二頃四十三畝八分零。內節年開墾並退回實在地三千八十五頃二十二畝九分三釐七毫八絲,各徵不等。共徵正項銀二千六百八十四兩九錢六分零,共徵新增銀四百二十九兩五錢一分四釐零。共徵粟米二千三百八十二石零,豆三百五石九斗零。外有「奉文歸入天津衛奏銷冊內軍」 廳經徵天左右三場地九十八頃一十九畝四分六釐二毫九絲,每畝徵銀一分四釐,共徵銀一百三十七兩四錢七分二釐四毫八絲六微。又黑土課米折銀二百一十七兩八錢六分四釐七毫五絲。已上二衛屯田俱已彙入前冊總數,此特存其數目,以備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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