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10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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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一百二卷目錄

 真定府部彙考十

  真定府賦役考七

職方典第一百二卷

真定府部彙考十[编辑]

真定府賦役考七     贊皇縣志[编辑]

戶口

原額、軍民匠戶一千八百一十五戶,人口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丁。見在戶五百零七戶。民戶四百八十二戶。匠戶二十五戶

下下人丁五千一百三十五丁。節年新增人丁一千一百九十八丁。

見實在下下人丁六千三百三十三丁,每丁徵銀一錢,共徵銀六百三十三兩三錢。

田賦

原額徵糧地七百六十七頃二十五畝二分五釐五毫五絲

「《實在》熟地」 五百一十六頃六十五畝六分七釐三毫四絲一忽。

皇清順治十八年改折花絨地畝均加共銀三兩三。

錢,每畝加銀六絲四忽六微七纖四沙八塵。實在熟地四百六十頃三畝七分七釐三毫四絲一忽。內:

優免地一百八十一頃二十八畝三分四釐。每畝徵正供雜辦并改折花絨銀一錢四分七釐八毫四絲二忽六微九纖八沙四塵二埃八渺二漠。共徵銀二千六百八十兩一錢四分四釐三毫六絲六微五纖二沙三塵三埃一渺二漠。行差地二百六十頃二十七畝二分八毫四絲一忽。每畝徵正供雜辦并改折花絨銀一錢四分七釐八毫四絲二忽六微九纖八沙四塵二埃八渺二漠,共徵銀三千八百四十七兩九錢三分七釐四毫九絲八忽一微三纖八沙四埃三渺二漠《二湖》。

寄莊地一十八頃四十八畝二分二釐五毫。每畝徵正供并雜辦,比行差加半倍,并改折花絨銀一錢六分七釐八忽二微七纖九沙六塵三埃二渺四漠五湖。共徵銀三百八兩六錢六分八釐八毫七絲六忽七微四纖七沙。

額外

馬廠中地六頃二十畝,每畝徵銀五分一釐四絲四微二纖。共徵銀三十一兩六錢九分一釐。於康熙十年奉

旨每畝除豁銀五分一釐四絲四微二纖。共除銀十

四兩六錢九分九釐六毫四絲九微六纖,實在中地三頃三十二畝,每畝徵銀五分一釐四絲四微二纖,共徵銀一十六兩九錢九分一釐三毫五絲九忽四微。

收地下地六頃五十二畝。每畝徵銀二分五釐三毫二絲四忽六微九纖。共徵銀一十四兩五錢六分九釐九絲三忽五纎。荒田籽粒下地一十三頃六十六畝五分二釐。每畝徵銀五分四毫六絲一忽五纖八沙。共徵銀六十三兩九錢八釐八毫八絲。康熙十年奉。

旨每畝除豁銀五分四毫六絲一忽五纖八沙。共除

銀三十四兩一錢三分六釐九毫五忽七微三纖七沙。

實在地五頃九十二畝二釐,每畝徵銀五分四毫六絲一忽五纖八沙。共徵銀二十九兩七錢七分一釐九毫七絲四忽二微六纖三沙。藥材銀二兩七錢八分三釐八毫三絲一忽二微五纖。

學田地一頃七十五畝二分六釐。內中地七十二畝,每畝徵銀四分,共徵銀二兩八錢八分;下地一頃三畝二分六釐,每畝徵銀三分,共徵銀三兩九分七釐八毫。二項共徵銀五兩九錢七分七釐八毫。

以上額內、額外共徵起運併存留銀七千五百四十兩一錢四分四釐七毫九絲三忽一微四纖三塵七埃四渺四漠二湖。

起運銀五千六百三十五兩七錢二分五釐六毫四絲三忽一微四纖三塵七埃四渺四漠。本色花絨五十七觔,價銀五兩一錢三分,置辦本色起解。

存留銀一千八百九十九兩二錢八分九釐一。

毫五絲奉文總歸

戶部項下

夏稅

唐縣新興倉《小麥》折銀三百一十六兩三錢二分。

缺額銀二百八十兩九錢五釐一毫二絲,實徵銀三十五兩四錢一分四釐八毫八絲。腳價銀二兩五錢三分五毫六絲。

派剩各馬房倉小麥折銀七十七兩一錢,缺額銀四十七兩七錢三分七釐九毫二絲,實徵銀二十九兩三錢六分二釐八絲。

《腳價》銀六錢一分六釐八毫。

永平府、庫、闊白綿布、銀、一十五兩

腳價銀一錢五分

京庫、農桑絲絹、折銀、一百一十五兩二分六釐。腳價銀、九錢二分二毫八忽

秋糧

唐縣新興倉米折銀一千九十九兩二錢,《缺額》銀一千一十兩一錢三分五釐五毫四絲三忽。

實徵銀八十九兩六分四釐四毫五絲七忽。《腳價》銀八兩七錢九分三釐六毫。

本色花絨五十七觔,價銀五兩一錢三分。置辦本色起解。

京庫、地畝折色花絨、并續奉文改折、共銀一百七兩五分八釐八毫七絲五忽

太倉銀庫、草折銀九百六十二兩一錢八分五釐

《缺額》銀五百五十二兩七錢一分八釐九毫九絲七忽四微六纖二沙六塵二埃五渺五漠八湖。

實徵銀四百九兩四錢六分六釐二忽五微三纖七渺三塵七埃四漠。

《腳價》銀七兩六錢九分七釐四毫八絲。

京庫、鹽鈔銀、二十一兩五錢三分四釐

腳價銀一錢七分二釐二毫七絲二忽,遇閏加銀一兩七錢九分四釐五毫。腳價銀一分四釐四毫。

京庫、人丁絲絹、折銀一百一十九兩。缺額銀、五十八兩二錢四分七釐三毫八絲

實徵銀六十兩七錢五分二釐六毫二絲。《腳價》銀九錢五分二釐。

在京酒醋麪局稻皮銀二兩一錢八分七釐五毫。

《協濟》昌平州銀一兩五錢六分二釐五毫。釐剔優免地丁銀七百九十六兩二錢二分七釐二毫。

存留內節年裁扣各役工食等銀一千七十八兩九錢四分三釐三毫。遇閏又裁銀六十七兩七錢四分五釐。

奉裁各官閏月銀九兩三釐三毫一絲三忽。驛站工料抵作起運銀一千六百二十九兩三錢六分七釐九毫二絲。遇閏加銀一百三十五兩七錢八分六毫六絲。

禮部項下

《牲口》,共銀二百五十兩。缺額銀一百八十三兩四錢四分二釐二毫。

實徵銀六十六兩五錢五分七釐七毫二絲,聽差銀共一十五兩,缺額銀一十一兩六釐八毫四絲。

實徵:銀三兩九錢九分三釐一毫六絲。

兵部項下

五城兵馬司:弓兵銀三十四兩,《缺額》銀二十四兩九錢五分一釐四毫。

實徵銀九兩四分八釐五毫二絲五忽。遇閏加銀二兩八錢三分三釐三毫。

楊村口弓兵銀八兩,缺額銀五兩八錢七分七毫一絲。

實徵銀二兩一錢二分九釐二毫九絲。遇閏加銀六錢六分六釐七毫。

京班值堂皂隸,銀十四兩,缺額銀十兩二錢七分二釐二毫五絲。

實徵銀三兩七錢二分七釐七毫五絲。

《滴珠》銀五錢六分。《腳價》銀七錢。

武庫司禁子銀十兩,缺額銀七兩三錢三分六釐五毫。

實徵銀二兩六錢六分三釐四毫三絲四忽,遇閏加銀八錢三分四釐。《腳價》銀八分,遇閏加銀六釐七毫。

《乳牛》一隻,銀六兩。《缺額》銀四兩四錢二釐八毫六絲七忽。

實徵銀一兩五錢九分七釐一毫三絲三忽。《腳價》銀四分八釐。

太僕寺項下

春秋二季備用本折馬銀二千七百三十兩,缺額銀二千三兩一錢七分七毫。

實徵銀七百二十六兩八錢二分九釐二毫一絲一忽。《腳價》銀二十一兩八錢四分。

草料正項銀四百五十五兩,缺額銀三百三十三兩八錢六分四釐一毫。

實徵銀一百二十一兩一錢三分五釐九毫,《腳價》銀三兩六錢四分。

工部項下

抬柴夫銀一百五十一兩二錢,缺額銀一百一十兩九錢四分三毫。

實徵銀四十兩二錢五分九釐六毫七絲八忽,遇閏加銀十二兩六錢。《腳價》銀一兩五錢一分二釐,遇閏加銀一錢二分六釐。

都水司料價銀二百八十六兩七錢八釐;缺額銀二百一十兩三錢八分八釐二毫二絲,實徵銀七十六兩三錢一分九釐七毫八絲。腳價銀二兩二錢九分三釐六毫。

胖襖褲鞋銀四十三兩二錢,缺額銀三十一兩六錢九分九釐。

實徵銀十一兩五錢六毫八絲,腳價銀八錢,易州山廠砍柴夫銀一百三十五兩,缺額銀九十九兩四分九釐六毫。

實徵銀三十五兩九錢五分四毫,路費銀四兩五錢,腳價銀一兩三錢五分。

《順柴夫》銀五十兩三錢,《缺額》銀三十六兩九錢七釐四毫四絲四忽。

實徵銀十三兩三錢九分二釐五毫五絲六忽。《腳價》銀四錢二釐四毫。

《存留》項下,實解支銀一千八百九十九兩二錢八分九釐一毫五絲。遇閏加銀一百二十五兩二錢八分八釐九毫三絲。

本縣修理

龍亭銀一兩

文廟銀十兩

井陘道:聽事吏二名,工食銀十二兩,遇閏加銀一兩。

本府清軍廳同知《心紅紙張》銀二十兩。遇閏加銀一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

本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

《心紅紙張》銀二十兩。遇閏加銀一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

門子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遇閏加銀一兩。皂隸十六名,工食銀九十六兩,遇閏加銀八兩。馬快八名,工食銀一百三十四兩四錢,遇閏加銀十一兩二錢。

民壯五十名,工食銀三百兩,遇閏加銀二十五兩。

燈夫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遇閏加銀二兩。看監禁卒八名,工食銀四十八兩,遇閏加銀四兩。

修理監倉銀二十兩

轎傘扇夫七名,工食銀四十二兩。遇閏加銀三兩五錢。

庫子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遇閏加銀二兩。斗級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遇閏加銀二兩。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門子一名,工食銀六兩。遇閏加銀五錢。

皂隸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遇閏加銀二兩。馬夫一名,工食六兩,遇閏加銀五錢。

訓導,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齋夫三名,工食銀三十六兩,遇閏加銀三兩。膳夫二名,工食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四毫,遇閏加銀一兩一錢一分一釐一毫。

門斗二名,工食銀十四兩四錢。遇閏加銀一兩二錢。

教官喂馬草料銀十二兩,遇閏加銀一兩。學院科、歲二考并本縣季考生員試卷花紅銀十五兩。

文廟、啟聖、名宦、鄉賢春秋二祭銀四十兩。

社稷、山川、風雲雷雨、城隍等神春秋二祭,銀三十兩。

三、小祭無祀鬼神銀十兩。

春牛芒神等銀三兩

曆日銀三兩

《鄉飲》二次酒席銀五兩。

《恆山》等九馹草銀四十三兩七錢八分二釐四毫五絲。

走遞馬十匹,每年草料銀一百六十兩,遇閏加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四毫。

接遞皂隸四名,工食銀十六兩,遇閏加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

扛轎夫十四名,工食銀九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遇閏加銀七兩七錢七分七釐七毫。吹鼓手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遇閏加銀二兩。各鋪司兵十五名,工食銀九十兩,遇閏加銀七兩五錢。

更夫五名,工食銀二十四兩,遇閏加銀二兩。「看守察院」 門子二名,工食銀十二兩,遇閏加銀一兩。

火夫十名,工食銀四十八兩,遇閏加銀四兩。孤貧冬衣布花并月糧銀一百六十八兩,遇閏加銀十四兩。

二年一辦貢生盤費,《花紅、旗扁》銀每年二十兩。三年一辦科舉生員賓興盤費,實支銀八兩;會試舉人盤費銀六兩。

《新中舉人》每名坊價銀二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

新中進士:每名坊價銀三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

武闈入簾公宴銀每年一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

新中武舉,每名《花紅旗扁》銀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

新中武進士每名《花紅旗扁》銀每年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

順天鄉試貢院供給銀。每年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

《寧晉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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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額小白民地、六千七百一十四頃四十五畝三分。內無主荒地、一千四百九十二頃九十四畝七分三釐

節年開墾過荒地三百八十三頃八十四畝一分四釐九毫。自康熙九年起,至康熙十七年止,實剩無主荒地一千一百九頃一十畝五分八釐一毫。

下剩熟地、並新墾共地五千六百五頃三十四畝七分一釐九毫。內於康熙十年奉

旨除豁水佔成泊地四百六十頃二十二畝九分五

釐九毫。自康熙十一年至康熙十八年,節年又開墾過水佔成泊地一十八頃四十五畝三分五釐,實剩水佔成泊地四百四十一頃七十七畝六分九釐。內分行差地三百九十九頃六十四畝四分七釐四毫,寄莊地四十二頃一十三畝一分三釐五毫。除荒外,

「實在徵糧并新墾共地」 五千一百六十三頃五十七畝一分一釐。內分

優免並學祭等田共地一千三百三頃三十三畝三分。奉文不免照「行差」 一例派徵

行差地二千五百四十六頃七十九畝二分四釐六毫;

節年開墾荒地並續開水佔成泊共地四百二頃二十九畝四分九釐九毫。以上三項《則例》同。其地四千二百五十二頃四十二畝四釐五毫。每畝額徵銀三分四釐二毫八絲三忽,共額徵銀一萬四千五百七十八兩九錢六釐二毫五絲三忽七纖九沙。

寄莊地九百一十一頃一十五畝六釐五毫,每畝額徵銀三分九釐六毫六絲零,共徵銀三千六百一十五兩六錢四分八釐七毫二忽零。額外

更名原額地、四千三百八十三頃三十四畝七分二釐七毫。內無主荒地、二千九十七頃五十八畝一分三釐三毫六絲零

「節年開墾過荒地」 五百三十八頃二十畝五分九釐三毫五絲一忽。自康熙九年起,至康熙十八年

下剩熟地、並新墾共地二千八百二十三頃九十七畝一分八釐六毫八絲五忽六微。內於康熙十年奉

旨除豁水佔成泊地一千二百八十一頃四十八畝

四分三釐。自康熙十一年至康熙十八年,節年又開墾過水佔成泊地五百六十九頃一十三畝四分三釐八毫五絲。

實剩水佔成泊地七百一十二頃三十四畝九分九釐一毫五絲。內上、中地五百七十二頃三十一畝七分三釐六毫五絲。鹼地一百四十頃三畝二分五釐五毫。除荒外,

實在徵糧並新墾共熟地二千一百一十一頃。

六十二畝一分九釐五毫三絲五忽六微。內分上上原額地九百三十七頃七十三畝八分三釐七毫四絲一忽,今實徵上上熟地七百一十五頃八十畝七分六釐六毫四絲四忽六微。每畝額徵銀三分,共額徵銀二千一百四十七兩四錢二分二釐九毫九絲三忽。

上地原額地二十五頃,今實徵上地二十三頃八畝一分六釐。每畝額徵銀一分五釐三毫,共額徵銀三十五兩三錢一分四釐八毫四絲八忽。

上中地原額一千五百五十頃,今實徵上、中地四百二十二頃九十三畝四分二釐三毫五絲。每畝額徵銀一分二釐五毫,共額徵銀五百二十八兩六錢六分七釐七毫九絲三忽七微五纖。

《中地》原額一千三十二頃五十九畝八釐九毫,今實徵中地六百三十二頃九十五畝一分一釐八毫九絲一忽。每畝額徵銀一分,共額徵銀六百三十二兩九錢五分一釐零。

「下地原額六百三十八頃一畝八分五絲九忽,今實徵下地三百三頃一十六畝九分八釐一毫五絲,每畝額徵銀八釐一毫,共額徵銀二百四十五兩五錢六分七釐五毫五絲一微五纖。鹼地原額二百頃,今實徵清出水泊鹼地一十三頃六十七畝七分四釐五毫,每畝額徵銀六釐五毫,共額徵銀八兩八錢九」 分三毫四絲二忽五微。

開荒充餉原額地一十四頃四十畝九分八釐九毫。每畝額徵銀三分五釐九毫九絲九忽九微九纖七沙二埃二塵四渺一漠三湖。全荒未徵。

備邊原額地九頃六十畝。每畝額徵銀一分四絲六忽。全荒未徵。

馬廠籽粒、原額地九十七頃二十畝。內分上地一十七頃二十八畝六分八釐。每畝額徵銀二分五釐五毫一絲六忽。共額徵銀四十四兩一錢八釐九毫九絲

中地三十頃六十六畝八分一釐五毫,每畝額徵銀二分七毫四絲二忽,共額徵銀六十三兩六錢一分一釐八毫。

下地四十九頃二十四畝五分五毫,每畝額徵銀一分四釐二毫一絲九忽,共額徵銀七十兩二分一釐五毫三絲六忽。

原額牧地一頃二十六畝五分六釐五毫,每畝額徵銀一分八釐五毫四絲二忽七微四纖。共額徵銀二兩三錢四分六釐八毫六絲一忽八微八纖。

學院學租地十頃七十畝,每畝各徵租不等,共徵穀二百一十石。先是在縣支給,以冊報銷。後於編審年報部,歲候文變價檄解。

丁徭

原額「《三等九則人丁》,通折下下人丁」 三萬二千一百一十一丁。

康熙五年,奉文新編下下人丁四百二丁。康熙十年,奉文新編下下人丁六百一十四丁。康熙十五年,奉文新編下下人丁六百二十三丁。

實在下下人丁三萬三千七百五十丁,每丁額徵銀一錢,共額徵銀三千三百七十五兩。以上額內、額外,共額徵銀二萬五千三百四十七兩九錢五分八釐九毫四絲六忽七微七纖四沙。

起運

部寺倉庫各項折色並節墾、裁扣、新編等項,實徵共銀一萬八千八百四十四兩二錢九分九毫零。

《滴珠路費》腳價共銀二百一十一兩三錢七分二釐一毫四忽。

康熙十四年酌議「捐省」 案內,奉裁存留各項等銀五百二十二兩三錢三分三釐零。

又酌議:「捐省」 案內,奉全裁恒山等九驛草並伏城、槐水、鄗城三驛米豆折銀一百八十五兩七錢三分六釐八毫。

又,酌議:「捐省」 案內奉文遞馬工料裁半銀三百三十七兩一錢七分七毫三絲。

又,酌省驛站錢糧案內全裁接遞皂隸銀二十八兩九分七釐五毫。

又欽奉

《上諭》、「案內奉文改折芝麻花絨價銀一百兩七錢三」

分三釐六毫二絲五忽

康熙九年起、至康熙十三年止,共開墾額內:行:

《差荒地》銀九百七十兩四錢六釐零。

又,開墾額外更名荒地,銀五百三十九兩三錢五釐零。

康熙十一年、十三年開墾額內水佔成泊地銀四十四兩六錢九分七釐零。

康熙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開墾額外水佔成泊地銀五十一兩三分一釐四毫零。

康熙十五年新編「人丁」 銀六十二兩三錢。康熙十五年暫移「存留可緩」 案內奉裁存留各項等銀七百五兩八錢七分三釐三毫五絲。又請

旨「案內奉裁遞馬工料、並全裁扛轎夫銀三百八十。」

九兩一分七釐四毫

康熙十四年,開墾荒地銀四十九兩八錢七分七釐九毫七絲九忽三微八纖五沙七塵七埃五渺。

又開墾水估成泊地銀一十五兩九錢三分一毫零。

又開墾額外更名水佔成泊地,銀一十兩三錢五分二釐零。

又開墾額外更名荒地銀一十一兩八錢七分八釐一毫。

康熙十五年,開墾額內荒地銀二十二兩一錢九分八釐零。

又開墾額外更名荒地銀一十二兩五錢九分二釐一毫。

又開墾額內水佔成泊地銀二兩六錢三分八釐三毫八絲五微六纖。

又開墾額外水佔成泊更名地,銀五兩三錢一分九釐二毫七絲。

康熙十六年籌餉期於《有濟》案內知縣周爰訪清出隱漏地額內、額外共地四百五十四頃六十九畝七分六釐九毫。

知縣萬任清出隱漏地額內、額外共地三百八十三頃一十三畝六分六釐二毫三絲一忽。又續報自首額內、額外地四十二頃六十畝八分四釐。

以上三項,共徵銀一千四百三十兩五錢八分九釐九毫五絲一忽。

康熙十七年請

旨「酌量裁減存留」案內奉文又裁存留各項等銀《二》。

百九十八兩五錢,閏銀二十四兩八錢七分五釐。

新舊起運共銀二萬四千八百五十一兩八錢四分三釐三毫六絲九微一纖。奉。

旨《彙解》。

戶部

存留

部頒《經制存留》款項,共銀九千五百七兩一錢二分五釐二毫九絲,遇閏加銀七百一十八兩五錢四釐五毫七絲。

節次奉裁並驛站抵作起運,共銀八千九百五十八兩七錢六分九釐。

存留實解支銀五百四十八兩三錢五分六釐二毫四絲二忽,遇閏加銀四十五兩六錢九分六釐三毫五絲三忽五微。閏內又裁減銀十七兩八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六忽六微七纖五沙。

本縣修理

《龍亭》銀一兩。康熙十七年半,裁銀五錢,實支銀五。

錢按院蔬菜、燭炭銀一百八十兩,遇閏加銀十五兩。順治七年奉文全裁訖。

本府轎傘扇夫七名,每年工食銀五十兩四錢,遇閏加銀四兩二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八兩四錢,遇閏裁銀七錢;康熙十四年半裁銀二十一兩,裁閏銀三兩五錢;康熙十五年全裁訖管糧通判:桌、圍、傘扇每年銀十兩;順治十二年裁銀八兩;順治十四年裁銀二兩;全裁訖推官捕快八名,每年工食銀五十七兩六錢,遇閏加銀四兩八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九兩六錢,遇閏又裁銀八兩。康熙六年全裁訖。

本縣

知縣:俸薪銀六十三兩四錢九分,遇閏加銀五兩二錢九分八毫三絲三忽。順治十四年,新裁銀十八兩四錢九分;遇閏又裁銀一兩五錢四分八毫三絲三忽。順治十六年裁扣閏月銀三兩七錢五分。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心紅》紙燭銀三十兩,遇閏加銀二兩五錢。順治十四年,新裁銀十兩,遇閏又裁銀八錢三分三釐三毫四絲七忽。康熙十四年全裁訖。

修宅家伙每年銀二十兩,順治九年會議全裁。

迎送上司傘扇,每年銀十兩。順治十二年裁銀八兩。順治十四年全裁訖。

吏書十二名,每年工食銀一百二十九兩六錢,遇閏加銀十兩八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五十七兩六錢,遇閏裁銀四兩八錢。康熙元年,奉文全裁訖。

門子二名,每年工食銀十四兩四錢,遇閏加銀一兩二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二兩四錢,遇閏又裁銀二錢。康熙十四年半裁銀六兩,裁閏銀一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皂隸十六名,每年工食銀一百一十五兩二錢,遇閏加銀九兩六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十九兩二錢,遇閏又裁銀一兩六錢。康熙十四年半裁銀四十八兩,裁閏銀八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馬快八名,每年工食銀一百四十四兩,遇閏加銀十二兩;順治九年,會議裁銀九兩六錢,遇閏又裁銀八錢;康熙十四年半裁銀六十七兩二錢,裁閏銀十一兩二錢;康熙十五年全裁訖民壯五十名,每年工食銀三百六十兩,遇閏加銀三十兩;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六十兩,遇閏又裁銀五兩;康熙十四年半裁銀一百五十兩,裁閏銀二十五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燈夫四名,每年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遇閏加銀二兩四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四兩八錢,遇閏又裁銀四錢。康熙十四年半裁銀十二兩,裁閏銀二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看監禁」 卒八名,每年工食銀五十七兩六錢,遇閏加銀四兩八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九兩六錢,遇閏又裁銀八錢。康熙十四年裁閏銀四兩。康熙十七年半裁銀二十四兩,實支銀二十四兩。

「修理監倉」 每年銀二十兩。康熙四年半裁銀十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轎扇傘夫七名,每年工食銀五十兩四錢,遇閏加銀四兩二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八兩四錢,遇閏又裁銀七錢。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庫書一名,每年工食銀十二兩,遇閏加銀一兩。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六兩,遇閏又裁銀五錢。康熙元年,奉文全裁訖。

倉書一名,每年工食銀十二兩,遇閏加銀一兩。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六兩,遇閏又裁銀五錢。康熙元年,奉文全裁訖。

庫子四名,每年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遇閏加銀二兩四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四兩八錢,遇閏又裁銀四錢;康熙十四年裁閏銀二兩;康熙十五年裁半銀十二兩;康熙十七年全裁訖,斗級四名,每年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遇閏加銀二兩四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四兩八錢,遇閏又裁銀四錢;康熙十四年裁閏銀二兩,康熙十五年半裁銀十二兩,康熙十七年全裁訖。典史俸每年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遇閏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順治十六年全裁,扣閏月俸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書辦一名,每年工食銀七兩二錢,遇閏加銀六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一兩二錢,遇閏又裁銀一錢。康熙元年,奉文全裁訖。

門子一名,每年工食銀七兩二錢,遇閏加銀六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一兩二錢,遇閏又裁銀一錢。康熙十四年半裁銀三兩,裁閏銀五錢。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皂隸四名,每年工食銀二十八兩八錢,遇閏加銀三兩四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四兩八錢,遇閏又裁銀四錢。康熙十四年半裁銀十二兩,裁閏銀二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馬夫一名,每年工食銀七兩二錢,遇閏加銀六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一兩二錢,遇閏又裁銀一錢。康熙十四年半裁銀三兩,裁閏銀五錢。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教諭每年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遇閏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順治十六年,裁扣閏月俸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訓導,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遇閏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六毫六絲。康熙三年,奉文全裁,於康熙十六年復訓導一員,未經復俸。今教諭、訓導實支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

齋夫六名,每年工食銀七十二兩,遇閏加銀六兩。康熙三年奉文裁三名,裁銀三十六兩,遇閏又裁銀三兩;康熙十四年裁銀十八兩,裁閏銀三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膳夫二名,每年銀四十兩,遇閏加銀三兩三錢三分。順治十四年,新裁銀二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遇閏又裁銀二兩二錢二分二釐二毫二絲。康熙十四年裁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裁閏銀一兩一錢一分一釐一毫。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門子五名、掌教三名、分教二名,每年工食銀三十六兩,遇閏加銀三兩。康熙三年奉裁,訓導應裁二名,銀十四兩四錢,遇閏又裁銀一兩二錢。康熙十四年裁銀十兩八錢;裁閏銀一兩二錢。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學書一名,每年工食銀七兩二錢。遇閏加銀六錢。康熙元年,奉文全裁訖。

教官二員,喂馬草料每年銀二十四兩,遇閏加銀二兩。康熙三年裁訓導應裁銀十二兩,遇閏又裁銀一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百尺口

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遇閏加銀二兩六錢二分六釐。順治十六年全裁,扣閏月俸銀二兩六錢二分。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書辦一名,每年工食銀七兩二錢,遇閏加銀六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一兩二錢,遇閏又裁銀一錢。康熙元年,奉文全裁訖。

皂隸二名,每年工食銀十四兩四錢,遇閏加銀一兩二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二兩四錢,遇閏又裁銀二錢。康熙十四年半裁銀六兩,裁閏銀一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弓兵八名,每年工食銀五十七兩六錢,遇閏加銀四兩八錢;順治九年,會議裁銀九兩六錢,遇閏又裁銀八錢;順治十四年,新裁銀二十四兩,遇閏又裁銀二兩;康熙十年全裁訖。

廩生二十名,每年月糧銀一百九十二兩,遇閏加銀十六兩。順治十四年,新裁銀一百二十八兩,遇閏又裁銀十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康熙二年,奉文全裁訖。

學院科、歲二考併本縣季考生員試卷花紅銀二十兩,康熙十三年奉文裁半;銀十兩,康熙十四年全裁訖。

文廟啟聖、鄉賢春秋二大祭銀四十兩。康熙十七年裁半銀二十兩,實支銀二十兩。

社稷、山川、風雲雷雨、城隍等神春秋二大祭銀三十兩。康熙十七年裁半,銀十五兩,實支銀十五兩。

三、小祭無祀鬼神銀十兩。康熙十七年裁半銀五兩,實支銀五兩。

春牛、芒神、桃符門神酒席銀五兩。順治十四年新裁銀二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鄉飲》二次酒禮銀十兩。順治十四年新裁銀五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朔望行香紙燭銀一兩順治九年會議全裁訖曆日銀三兩。康熙十五年裁半銀一兩五錢,實支銀一兩五錢。

修理察院公館家伙等項銀十兩,順治九年會議全裁訖。

「看守察院」 門子二名,每年工食銀十二兩,遇閏加銀一兩。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六兩,裁閏銀一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雜支供應過往上司中火坐飯等項銀三百五十兩。順治十三年裁銀一百四十五兩一錢二分一釐九毫五絲八忽。順治十四年全裁訖,驛站工料銀四千四百一十四兩八分五釐一毫九絲,遇閏加銀三百六十七兩八錢四分四毫三絲二忽五微。康熙七年奉文留作起運訖,伏城驛黑豆折銀二十三兩。康熙十四年歸入起運訖。

《槐水驛》米折銀七十七兩七錢六分。康熙十四年歸入起運訖。

《鄗城驛》米折銀二十四兩。康熙十四年歸入起運訖。

《𢘆山》等九驛草折銀六十兩九錢七分六釐八毫。康熙十四年歸入起運訖。

走遞馬四十八匹,每年草料銀一千一百五十二兩,遇閏加銀九十六兩。順治十三年,裁減里馬銀四百七十七兩六錢五分八釐五毫四絲,遇閏又裁銀四十五兩三錢六分五釐五絲。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三百三十七兩一錢七分七毫三絲,遇閏又裁銀二十八兩九分七釐五毫六絲八微三纖。康熙十五年,裁馬八匹,銀九十六兩三錢三分四釐四毫八絲八忽。遇閏又裁銀八兩二分七釐八毫七絲二忽,實支銀二百四十兩八錢三分六釐二毫四絲二忽。閏月銀

二十兩六分九釐六毫

接遞皂隸八名,每年工食銀四十八兩,遇閏加銀四兩。順治十三年裁減銀九兩九錢二釐四毫三絲九忽二微,遇閏裁銀一兩六錢五分八釐四毫九絲。康熙十四年全裁訖。

扛轎夫五十名,每年工食銀五百兩,遇閏加銀四十一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六絲。順治十三年裁減銀二百七兩三錢一分七釐七絲。遇閏裁銀十七兩二錢七分六釐三毫四絲。康熙十四年全裁訖。

吹鼓手四名,每年工食銀二十四兩,遇閏加銀二兩。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十二兩;閏銀二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各鋪司兵二十五名,每年工食銀一百五十兩,遇閏加銀十二兩五錢。康熙十四年閏銀全裁,康熙十五年裁半銀七十五兩,實支銀七十五兩。

更夫五名,每年工食銀二十四兩,遇閏加銀二兩。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十二兩,裁閏銀二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火夫十名,每年工食銀四十八兩,遇閏加銀四兩。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二十四兩;裁閏銀四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孤貧》六十五名口,月糧每年銀一百八十七兩二錢,遇閏加銀十五兩六錢。康熙十七年裁半銀九十三兩六錢,遇閏又裁銀七兩八錢,實支銀九十三兩六錢,閏月銀七兩八錢。

冬衣布花:每年銀七十二兩八錢,遇閏加銀六兩六分六釐六毫七絲。康熙十三年,查出「布花不應加閏」 ,奉文全裁。康熙十七年,裁銀三十六兩四錢,實支銀三十六兩四錢。

二年一辦

貢生盤費:《花紅、旗扁》銀四十兩。每年銀二十兩。康熙十四年裁銀十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三年一辦。

本縣朝覲造冊紙張銀五兩。每年銀一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順治十四年新裁,遇朝覲年免裁。歷年因官吏既未入覲,不敢擅支。每遇覲年,隨入起運項下起解朝覲官吏盤費銀二十五兩。典史銀二十兩。隨朝吏五兩,每年銀八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順治十四年新裁,遇朝覲年免裁。歷年因官吏既未入覲,不敢擅支。每遇覲年,隨入《起運》項下起解。

科考生員賓興盤費、花紅、酒席銀九十六兩。每年銀三十二兩。順治十四年,新裁銀十六兩,實支銀十六兩。康熙十年,奉文「為請酌定文武等事」 案內,文武生員按名均給。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八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會試舉人,每名盤費銀十八兩,每年銀六兩。康熙十年,奉文為「請酌定式」 等事案內,文武按名均給,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三兩,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新中舉人每名《坊價》銀八十兩,每年銀二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七毫,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新中進士,每名《坊價》銀一百兩,每年銀三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五絲,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新中武舉人》每名《花紅旗扁》銀十兩,每年銀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康熙十五年全裁訖《新中武》進士每名《花紅旗扁》銀二十兩每年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三兩三錢三分三釐;康熙十五年全裁訖會試謄錄書手工食銀二十兩每年銀六兩六錢六分六釐七毫;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順天鄉試貢院供給銀四兩。每年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康熙十四年裁半;銀六錢六分六釐六毫五絲,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武闈入簾公宴」 銀十兩。每年銀三兩三錢三分三釐三毫。康熙十四年裁半;銀一兩六錢六分六釐六毫五絲,康熙十五年全裁訖。

凡遇鄉會試年分。如中式名多。照數徵給。以上起運折色、並「滴珠路費」 腳價。及實解支存留、共銀二萬五千三百四十七兩九錢五分八釐九毫零

貯倉學田租穀二百一十石。

本色芝麻三十一石三斗二升六合,價銀九十三兩九錢七分八釐。於康熙十四年奉文改折。

解部

本色《花絨》七十五斤一兩,價銀六兩七錢五分五釐六毫二絲五忽。康熙十四年,奉文改折解部。

工部額外

匠價銀八兩五錢五分

鹽法附:前朝無考。

皇清順治額行「長蘆官鹽八千七百引。」康熙二年奉。

文量加五百引。康熙十二年,奉文減去三千二百引。康熙十八年,奉文復歸原減三千二百引,實行九千三百引。每引原納課銀三錢九分六釐四毫二絲。後奉文每引加銀五分,續又加銀八分,每引共納課銀五錢二分六釐四毫二絲,共納銀四千八百四十三兩六分四釐。近又議每引加銀一錢未定商人運鹽自賣辦課,不經官府,止算銷引為「縣官考成。」

《深州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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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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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

皇清順治二年,戶一千二百,口一萬三千三百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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