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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第037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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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三百七十七卷目錄

 開封府部彙考八

  開封府田賦考三

職方典第三百七十七卷

開封府部彙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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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封府田賦考三     府州縣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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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州

原額、地、一萬九百五十頃七十九畝五釐一毫七絲

《原額》銀三萬三千一百四十二兩二錢八分八釐二毫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九千八百五十五兩七錢一分一釐四毫零。

二項共原額銀四萬二千九百九十七兩九錢九分九釐七毫零。

遇閏加額銀八百二十一兩二錢四分八釐三毫。

《連閏》共額,銀四萬三千八百一十九兩二錢四分八釐零。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地五千一百八十五頃一十

二畝三分七釐零。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三百八十九頃二十七畝四分八釐九毫。

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一百一十八頃七十一畝四分四釐七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八十一頃三十一畝六分三釐二毫。

新舊成熟地、五千七百六十五頃六十六畝六分八釐一毫零

內分正管地五千五百八十一頃六十七畝六分一釐六毫五絲,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三分九釐一毫零。

《該派》銀二萬一千八百五十一兩六分九釐九毫。

遇閏,每畝加銀七毫零。

該加銀四百一十八兩五錢九分四釐六毫寄莊地一百八十三頃九十九畝六釐五毫,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四分四釐一毫四絲零,該派銀八百一十二兩二錢七分九釐三毫。遇閏每畝加銀七毫零,該加銀一十三兩七錢九分八釐三毫。

以上連閏共銀二萬三千九十五兩七錢四分二釐一毫。

康熙八年四月內,新收汝寧府代徵外郡更名原額小地一百二十三頃九十九畝全熟,比照民田起科。查民田三百六十弓,一畝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畝折大弓地八十二頃六十六畝。照依《民田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三分九釐零,該派銀三百二十三兩五錢九分六釐二毫,該加銀六兩一錢九分九釐一毫,連閏共銀三百二十九兩七錢九分五釐三毫。

一收併陳州衛

《原額》屯田等地一萬三千五百三十五頃,原額銀六萬三千六百一十四兩五錢。比照《民田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三分九釐一毫零。尚虧舊額,仍照舊例,每畝派銀四分七釐。

《實該》原額銀六萬三千六百一十四兩五錢,遇閏加額銀一百六十九兩七錢四分三釐三毫。

連閏共額銀六萬三千七百八十四兩二錢四分三釐三毫。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地六千八十八頃三十六畝

三分九釐四毫三絲。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地三百一十七頃三十八畝四釐六毫。

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二百五十九頃九十九畝七釐九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九十八頃四十三畝四分二釐六毫。

新舊成熟地七千四百四十六頃六十三畝六分五毫七絲,比照民田起科,尚虧舊額,仍照舊例每畝派銀四分七釐,該派銀三萬四千九百九十九兩一錢八分九釐四毫零。

遇閏,每畝加銀一毫二絲零,該加銀九十三兩。

三錢八分八釐七毫

《連閏》共銀三萬五千九十二兩五錢七分八釐一毫零。

西華縣

原額、地、一萬二千六百三十七頃一十六畝九分六釐一毫

《原額》銀二萬二千八百九十三兩一錢六分五釐一毫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一萬一千三百七十三兩四錢五分二釐六毫零。

二項共原額銀三萬四千二百六十六兩六錢一分七釐八毫零。

遇閏加額銀六百四十五兩三錢七分八釐五絲。

《連閏》共額,銀三萬四千九百一十一兩九錢九分五釐八毫零。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地六千三百七十七頃八十

六畝五釐。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四百九十五頃一十八畝二分七釐九毫八絲。

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一百四十七頃四十八畝五分一釐五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一百七十二頃二十一畝一釐。

新舊成熟地六千二百五十九頃三十畝九分一釐一毫。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二分七釐一毫零,該派銀一萬六千九百七十二兩五錢七分八釐四毫。

遇閏,每畝加銀五毫零,該加銀三百一十九兩六錢六分一釐八毫。

《連閏》共銀一萬七千二百九十二兩二錢四分二毫。

康熙八年四月內,新收更名原額地三百六十三頃八畝六分;荒地九十頃七十六畝七分八釐八毫。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五十七頃七十五畝三分七釐九毫。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九頃三十九畝三分五釐九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二十三頃六十二畝五釐,新舊成熟地二百七十二頃三十一畝八分一釐二毫,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二分七釐一毫零,該派銀七百三十八兩四錢一分六毫。

遇閏,每畝加銀五毫零,該加銀一十三兩九錢七釐二毫。

連閏共銀七百五十二兩三錢一分七釐八毫。商水縣:

原額、地、八千五十一頃七十八畝四分九釐二毫

內分正管地六千九百二十三頃九畝九釐二毫。

寄莊地一千一百二十八頃六十九畝四分,原額銀一萬四千七百二十八兩六錢八分五釐五毫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七千二百四十六兩六錢六釐零。

二項共原額銀二萬一千九百七十五兩二錢九分二釐。

遇閏加額銀三百三十八兩一錢二分六釐五毫零。

《連閏》共額,銀二萬二千三百一十三兩四錢一分八釐五毫零。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地四千六百一十三頃一十

三畝七分六釐九毫五絲。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六百一十九頃六十七畝五分四釐八毫零。

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二百七十二頃六十五畝五分五釐八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三百一十五頃二十六畝二分四釐五毫。

新舊成熟共地三千四百三十八頃六十四畝七分二釐二毫。

內分正管地三千三百二十七頃六十四畝三分七釐二毫,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二分七釐二毫,該派銀九千八十三兩八錢九分六釐四毫。

遇閏,每畝照依《賦役則例》加銀四毫,該加銀一百三十九兩七錢四分六毫。

寄莊地一百一十一頃三分五釐,照依《賦役則》。

例每畝派銀二分九釐二毫,該派銀三百二十五兩二錢二分一釐二毫。

遇閏,每畝照依《賦役則例》加銀四毫一絲九忽九微三纖八沙六塵九埃。該加銀四兩六錢六分一釐五毫。

以上連閏共銀九千五百五十三兩五錢一分九釐七毫。

康熙八年四月內,新收更名原額地二百二十六頃八十七畝九分,內除荒蕪地一百二十五頃三畝三分二釐六毫,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共勸墾地二十一頃七十一畝四分。

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二十九頃三十九畝一分,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十五頃三十六畝二分三釐六毫。

新舊成熟地一百一頃八十四畝五分七釐四毫。每畝照依《民田賦役則例》派銀二分七釐二毫零,該派銀二百七十八兩二分一釐四毫。遇閏每畝加銀四毫零,該加銀四兩二錢七分六釐九毫。

以上連閏共銀二百八十二兩二錢九分八釐三毫。又收汝寧府代徵外郡更名地四百五頃九十一畝,內除荒地一百七十一頃九十二畝四分三釐,內有康熙三十二年勸墾地九頃六十六畝,俟年限滿日起科。

見種成熟地一百三十三頃九十八畝五分七釐,照依《民田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二分七釐二毫,該派銀六百三十八兩七錢四分八毫二絲。遇閏每畝加銀四毫零,該加銀九兩八錢二分五釐九毫八絲。

連閏共銀六百四十八兩五錢六分六釐八毫。《項城縣》:

原額地九千七百三十五頃九十五畝三分二釐。內除福、瑞二府並學田共地一百一十八頃八十七畝四分已入學田冊內並「更名」 項下派徵外、

實在原額地九千六百一十七頃七畝九分二釐

《原額》銀一萬七千一百六十五兩八錢二分四釐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八千六百五十五兩三錢七分一釐三毫。

二項共原額銀二萬五千八百二十一兩一錢九分五釐三毫,遇閏加額銀三百八十五兩九錢二分七毫。

《連閏》共額,銀二萬六千二百七兩一錢一分九毫零。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地四千五百二十八頃四畝

二分八釐。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五百四十六頃九十四畝六分三釐六毫。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一百九十六頃二十畝九分四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七頃八十七畝五釐,新舊成熟地五千八十九頃三畝六分三釐九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二分六釐八毫零,該派銀一萬三千六百六十三兩七錢一分二釐二毫。

遇閏,每畝照依《賦役則例》加銀四毫零,該加銀二百四兩二錢一分六釐三毫。

以上連閏共銀一萬三千八百六十七兩九錢二分八釐五毫。

康熙八年四月內,新收更名原額地二百八十九頃一十九畝七分二釐六毫,內除荒蕪地一百六十九頃四十三畝七分一釐四毫,內有康熙三十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五十一頃二十畝四分九釐,各俟年限滿日起科。又康熙三十三年勸墾地一十七頃八十七畝五分五釐七毫。

新舊成熟地一百一十九頃七十六畝一釐二毫,照依《民田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二分六釐八毫零,該派銀三百二十一兩五錢四分七釐七毫。

遇閏,每畝加銀四毫零,該加銀四兩八錢五釐八毫。

以上連閏共銀三百二十六兩三錢五分三釐五毫。又新收汝寧府代徵外郡更名小地七百頃,內除荒蕪地三百六十六頃五十五畝二分三毫,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民墾大地一十二頃一十一畝五分七釐俟年限。

滿日起科

新舊成熟地三百三十三頃四十四畝七分九釐七毫。比照民田起科。查民田三百六十弓一畝,更名地二百四十弓一畝,該折大弓地二百二十二頃二十九畝八分六釐四毫七絲。照依《民田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二分六釐八毫,該派銀五百九十六兩八錢五分六釐六毫

遇閏,每畝加銀四毫零,該加銀一十三兩三錢分八毫。

以上連閏共銀六百一十兩二錢三分七釐四毫。

二項更名地,共銀九百三十六兩五錢九分九毫。

沈丘縣

原額、地、六千三百九十六頃四十三畝五分三釐

原額銀九千三百七十二兩二錢五分八釐七毫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五千七百五十六兩七錢九分一釐九毫。

二項共原額銀一萬五千二百二十九兩五分四毫零。

遇閏加額銀三百二十三兩一錢一分三釐三毫零。

《連閏》共額,銀一萬五千五百五十二兩一錢六分三釐八毫零。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地二千九十頃四十三畝五

分九釐八毫。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五十九頃一十八畝七釐五毫;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三百九十七頃三十八畝六分九釐五毫七絲,各俟年限滿日起科。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四十五頃二十四畝七分八釐三毫。

新舊成熟共地四千三百五頃九十九畝九分三釐一毫一絲。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二分三釐七毫,該派銀一萬一百八十四兩六錢八分五釐四毫三絲。

遇閏,每畝加銀五毫零,該加銀二百一十七兩五錢一分五釐八毫。

以上連閏共銀一萬四百二兩二錢一釐二毫。《許州》:

原額、地、一萬五千三十九頃九十七畝九分九釐一毫

《原額》銀四萬九千三百四十八兩五錢六分二釐九毫。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一萬三千五百三十五兩九錢八分一釐九毫。

二項共原額銀六萬二千八百八十四兩五錢四分四釐七毫零。

遇閏加額銀一千一百一十四兩八錢七分五釐三毫。

《連閏》共額,銀六萬三千九百九十九兩四錢二分七絲。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地五千六百六十九頃一十

二畝四分九釐二毫。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一百一十五頃五十七畝八分八釐六毫。

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三百七頃一十七畝四分五釐九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三頃九十二畝一分八釐一毫。

新舊成熟地九千三百七十頃八十五畝四分九釐九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四分一釐八毫零,該派銀三萬九千一百八十一兩三分三釐。

遇閏加額銀,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七毫四絲二忽八纖四沙八塵三埃五渺四漠。」 該加銀六百九十五兩六錢七分八釐。

以上《連閏》共銀三萬九千八百七十六兩七錢一分一釐三絲。

康熙八年四月內,新收更名原額地二百五十二頃八十五畝八分,內除荒蕪地七十四頃三畝九分八釐,內有康熙三十三年勸墾地一頃四十畝一分六釐。

新舊成熟地一百七十八頃八十一畝八分二釐,照依《民田賦役則例》,每畝派銀四分一釐八毫零,該派銀七百四十七兩六錢六分七釐三毫。

遇閏加額銀每畝加銀七毫零,該加銀十三兩。

二錢七分五釐二毫

以上連閏共銀七百六十兩九錢四分二釐五毫。

臨潁縣

原額地、一萬六百九十三頃八十九畝三分。內除官地七頃九十四畝四分

實在原額地一萬六百八十五頃九十四畝九分

原額銀一萬九千九百五十八兩一錢七釐零。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九千六百一十七兩三錢五分四釐一毫

二項共原額銀二萬九千五百七十五兩四錢六分一釐零。遇閏加額銀四百四兩二錢二分八釐五毫。

連閏共額,銀二萬九千九百七十九兩六錢八分九釐九毫四忽。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地三千三百七十頃一十九

畝五分九釐九毫九絲。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一百三十二頃一十三畝四分。

又三十三年,勸墾地四百三十九頃六十六畝八分六釐六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二百五十一頃四十七畝七分五釐。

新舊成熟共地七千三百一十五頃七十五畝三分一絲。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二分七釐零,該派銀二萬二百四十七兩七錢八分二釐五毫。

遇閏,每畝加銀三毫零,該加銀二百七十六兩七錢四分六毫。

以上連閏共銀二萬五百二十四兩五錢二分三釐一毫。

康熙八年四月內,新收更名原額地一百一十二頃八十五畝七分五釐;內除荒蕪地七十四四十八畝六分五釐。

見種成熟地三十八頃三十七畝一分,照依《民田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二分七釐六毫零,該派銀一百六兩一錢九分九釐三毫。

遇閏,每畝加銀三毫,該加銀一兩四錢五分一釐五毫。

連閏共銀一百七兩六錢五分八毫。

襄城縣

原額、地、一萬二千二百八十四頃五畝七分六釐

《原額》銀三萬六千九百八十七兩四錢九分六釐三毫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一萬一千五十五兩六錢五分一釐八毫。

二項共原額銀四萬八千四十三兩一錢四分八釐一毫零。

遇閏加額銀一千三十九兩九錢八分二釐六毫。

連閏共額,銀四萬九千八十三兩一錢三分一釐。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地七千三十六頃六十三畝

七分三釐八毫。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一百三十二頃一十六畝五分九釐。

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五百六十七頃四十四畝八分二釐,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二十頃五十四畝六分四釐七毫。

新舊成熟地五千二百四十七頃四十二畝二釐二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三分九釐一毫,該派銀二萬五百二十二兩七錢四分五釐四毫。遇閏每畝派銀八毫,該加銀四十四兩二錢五分二釐六毫。

以上連閏共銀二萬九百六十六兩九錢九分八釐。康熙八年四月內,新收更名原額地四百一十三頃九十四畝八分六釐七毫;除荒地三百七十四頃九十四畝四分三釐九毫。

見種熟地三十九頃四分二釐八毫,照依《民田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三分九釐一毫,該派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四分六釐四毫。

遇閏,每畝加銀八毫零,該加銀三兩三錢二釐一毫。

連閏共銀一百五十五兩八錢四分八釐五毫。《郾城縣》:

原額、《平地》一萬三千一百七十六頃六十三畝

一分三釐二毫

《原額》銀二萬五千五百六十兩九錢四分八釐八毫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一萬一千八百五十八兩九錢六分八釐一毫零。

二項共原額銀三萬七千四百一十九兩九錢一分七釐零。

遇閏加額銀五百三十四兩一錢七分六釐五毫四絲。

《連閏》共額,銀三萬七千九百五十四兩九分三釐六毫零。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地四千六百六頃七分五釐

四毫。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九十六頃七十三畝二分六釐八毫,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二百二十四頃三十九畝五分四釐五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五十六頃三十五畝八分五釐七毫。

新舊成熟共地八千五百七十頃六十二畝三分七釐八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二分八釐三毫零,該派銀二萬四千三百三十九兩四錢五分五釐五毫。

遇閏,每畝加銀四毫零,該加銀三百四十七兩四錢五分四毫。

以上連閏共銀二萬四千六百八十六兩九錢五釐九毫。

康熙八年四月內,新收汝寧府西平縣更名原額小弓地六十八頃,內除荒蕪小弓地五十一頃八十六畝八分五釐六毫五絲,內有康熙三十年勸墾地二十頃五畝七毫,俟年限滿日起科。

見種成熟小弓地一十六頃一十三畝一分四釐三毫五絲,照依民田起科,每畝止該折行糧地六分二釐八毫三絲,仍照舊共折行糧地一十頃一十三畝五分三釐八毫一絲。若照本縣《民田賦役則例》,尚虧舊額,仍照原派每畝派銀三分二釐六毫零,該派銀三十三兩八分九釐一毫。

遇閏,每畝加銀五毫三絲四忽二微二纖七沙一塵六埃九渺五漠八灰。該加銀五錢四分一釐五毫。

以上連閏,共銀三十三兩六錢三分六毫。又原有額外陳言籽粒地四十三頃七十一畝全熟,每畝照依《民田賦役則例》派銀二分八釐三毫零,該派銀一百二十四兩一錢三分八毫;遇閏,每畝加銀四毫零,該加銀一兩七錢七分一釐九毫。

連閏共銀一百二十五兩九錢二釐七毫。《長葛縣》:

原額、「堪磏稍山」 四等、共地七千二百七十三頃九十九畝六分三釐

《原額》銀二萬九千六百八十二兩七錢三分四釐五毫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六千五百四十六兩五錢九分六釐六毫七絲。

二項共原額銀三萬六千二百二十九兩三錢三分一釐二毫零。

遇閏加額銀六百三十八兩四錢五分二絲。連閏共額銀三萬六千八百六十七兩七錢八分一釐二毫零。

內分一等堪地、六千八百三十頃五畝一分三釐六毫。

《原額》銀三萬四千九百四十五兩三錢三分一釐六毫零。

遇閏加額銀六百一十五兩八錢二分二釐七毫零。

二等磏薄地、一百五十四頃二分三釐;

《原額》銀三百九十三兩九錢六分九釐三毫零。遇閏加額銀六兩九錢四分二釐七毫零。《三等》稍荒、並堤占地二百四十三頃五十二畝八分九釐四毫

原額銀八百三十兩六錢六分二釐三毫零,遇閏加額銀十四兩六錢三分八釐三毫零。「《四等》山地」 四十六頃四十一畝三分七釐,原額銀五十九兩三錢六分七釐八毫零,遇閏加額銀一兩四分六釐二毫零。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堪地三千三百九十八頃一

十四畝六分六釐五毫,荒蕪磏薄地二分三釐,《荒蕪山地》二分;

以上共除荒地三千三百九十八頃一十五畝九釐五毫,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共勸墾堪地一百五十二頃四十三畝八分九釐。

又三十三年,勸墾堪地一十九頃三畝六釐,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堪地二百五十二頃九十四畝九分八釐。

新舊成熟共地三千八百七十五頃八十四畝五分三釐五毫。

內分堪地三千四百三十一頃九十畝四分七釐一毫,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五分一釐一毫,該派銀一萬七千五百五十九兩二分五釐八毫四絲。

遇閏,每畝加銀九毫零,該加銀三百九兩四錢三分三釐三毫。

磏薄地一百五十四頃,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二分五釐五毫零,該派銀三百九十三兩九錢六分三釐四毫。

遇閏,每畝加銀四毫零,該加銀六兩九錢四分二釐六毫。

稍荒並堤占地二百四十三頃五十二畝八分九釐四毫。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三分四釐一毫九忽零,該派銀八百三十兩六錢六分二釐三毫零。

遇閏,每畝加銀六毫,該加銀十四兩六錢三分八釐三毫零。

山地四十六頃四十一畝一分七釐。每畝照依《賦役則例》派銀一分二釐七毫零,該派銀五十九兩三錢六分五釐三毫。

遇閏,每畝加銀二毫,該加銀一兩四分六釐二毫。

以上連閏共銀一萬九千一百七十五兩七分七釐三毫四忽零。

康熙八年四月內,新收更名原額地一百四十五頃一十八畝三分,內除荒蕪地八十三頃二十畝九分二釐一毫,內有康熙三十二年勸墾地十七畝五分、康熙三十三年勸墾地六十三畝五分,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現在成熟地六十一頃九十七畝三分三釐九毫。每畝照依《民田賦役則例》派銀五分一釐一毫,該加銀三百一十七兩八分一釐二毫。遇閏每畝加銀九毫,該加銀五兩五錢八分七釐七毫。

連閏共銀三百二十二兩六錢六分八釐九毫。《禹州》

原額《平岡山三色共地》一萬三千四百一十頃。《原額》銀五萬一百一兩八錢四分九毫

又添布鉛加價銀四兩六錢六分九釐六毫零。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一萬二千六十九兩。三項共原額銀六萬二千一百七十五兩五錢一分六毫零。

遇閏加額銀一千九十二兩四錢五分五釐七毫四絲。

《連閏》共額,銀六萬三千二百六十七兩九錢六分六釐三毫零。

內分平地一萬一千四百三十八頃四十八畝八分五釐。

《原額》銀五萬六千九百八十六兩三分八釐二毫零。

遇閏加額銀一千一兩二錢七分三釐八毫零。岡地一千三百七十一頃六十六畝二分五釐,原額銀四千三十四兩二分八釐七毫零。遇閏加額銀七十兩八錢七分九釐九毫零。山地五百九十九頃八十四畝九分。

原額銀一千一百五十五兩四錢四分三釐六毫零。

遇閏加額,銀二十兩三錢一釐九毫零。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平地六千二百一十頃五十

五畝八分五釐三毫。荒蕪岡地七百一頃六十八畝五分三釐五毫,荒蕪山地五百三十六頃六十七畝八釐

以上共除荒地七千四百四十八頃九十一畝四分六釐八毫,內有康熙三十二年勸墾平岡山三色共地一百六頃九十三畝三分五釐,又三十三年勸墾平岡山三色共地二百五十七頃一十八畝九分一釐一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平岡山三色共地三十頃七十四畝六分一釐七毫。

新舊成熟共地五千九百六十一頃八畝五分三釐二毫。

內分平地五千二百二十七頃九十二畝九分九釐七毫,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四分九釐八毫,該派銀二萬六千四十五兩三錢一分三釐四毫。

遇閏,每畝加銀八毫,該加銀四百五十七兩六錢二分九釐五毫。

岡地六百六十九頃九十七畝七分一釐五毫,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二分九釐四毫零,該派銀一千九百七十兩三錢八分七釐八毫。遇閏每畝加銀五毫零,該加銀三十四兩六錢二分七毫。

山地六十三頃一十七畝八分二釐,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一分九釐二毫零,該派銀一百二十一兩六錢九分五釐四毫。

閏,遇每畝加銀三毫三絲八忽四微五纖一沙一塵一埃一渺,該加銀二兩一錢三分八釐零。以上連閏共銀二萬八千六百三十一兩七錢八分五釐一毫。

密縣

原額、上中下共折一色上地、一千五百六十八頃一十二畝三分六釐二毫

《原額》銀一萬七千三百八十七兩八錢五分八毫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一千四百一十一兩三錢一分一釐零。

二項共原額銀一萬八千七百九十九兩一錢六分二釐一毫零。

遇閏加額銀三百六十三兩五錢九分七釐五毫。

《連閏》共額,銀一萬九千一百六十二兩七錢五分九釐六毫零。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地三百八十六頃四畝六分

六釐。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九頃九十五畝五分五釐六毫。

又康熙三十三年勸墾地六十一畝九分七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七頃九十二畝一釐八毫。

新舊成熟地一千一百八十二頃七畝七分二毫,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一錢一分九釐八八毫八絲三忽一微六纖四沙,該派銀一萬四千一百七十一兩一錢一分三釐三毫一絲。遇閏每畝加銀二釐三毫二絲,該加銀二百七十四兩八分五釐七毫。

《連閏》共銀一萬四千四百四十五兩一錢九分九釐一絲。

鄭州

原額、折上地五千三百三十八頃三十八畝五分

原額銀三萬八千二百四十五兩八錢二分九釐一毫六絲二忽二纖。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四千八百四十九兩五錢四分六釐五毫。

二項共原額銀四萬三千九十五兩三錢七分五釐六毫。

遇閏加額銀一千六兩三錢六分九釐四毫。連閏共額銀四萬四千一百一兩七錢四分五釐零。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地一千四百六十九頃九十

三畝一分九釐三毫。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三十頃八十八畝六分九釐八毫。

又康熙三十三年勸墾地九十六頃八十六畝四分三釐二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六十二頃三十四畝二分三釐。

新舊成熟共地三千九百一十八頃四十五畝三分七毫。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七分九釐九毫七絲,該派銀三萬一千三百三十九兩一錢二分一釐七絲。

遇閏,每畝加銀一釐八毫零,該加銀七百三十一兩八錢三分五釐五毫。

《連閏》共銀三萬二千七十兩九錢五分六釐五毫七絲。

康熙八年四月內,新收更名原額地三百一十七頃一十畝九分,內除荒地二百一頃一十六畝六分三釐二毫,內有康熙三十三年勸墾地。

一十一頃八十九畝七釐五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一頃八十五畝四分,新舊成熟地一百一十五頃九十四畝二分六釐八毫,比照《民田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七分九釐九毫零,該派銀九百二十七兩二錢八分九釐六毫。

遇閏,每畝加銀一釐八毫零,該加銀二十一兩六錢五分四釐二毫。

《連閏》共銀九百四十八兩九錢四分三釐八毫。又原有額外地一百頃一十二畝四分五釐,全熟,每畝仍照舊派銀二分四釐,該派銀二百四十兩二錢九分八釐八毫。

康熙八年,新墾陳言籽粒退灘地六頃九十八畝。每畝仍照舊派銀二分四釐,該派銀一十六兩七錢五分二釐。

一收併宣武衛

原額地五十八頃七十八畝六分二釐八毫,全熟。

原額銀一百三十五兩二分六釐五毫六絲。查本州民地七百二十步為一畝,每畝派銀七分九釐九毫零。衛地二百四十步為一畝,每畝比照《民田賦役則例》折筭,止該派銀二分六釐六毫零。

實該原額銀一百五十六兩七錢二分八毫,遇閏每畝加額銀八毫零,該加額銀四兩八錢九分八釐九毫。

連閏共額,銀一百六十一兩六錢一分九釐七毫。

滎澤縣

原額、上中下三等地、二千五百九十五頃九十八畝二分八釐

《原額》銀一萬一千七百一十三兩一錢四分九釐七毫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二千三百三十六兩三錢八分四釐五毫二絲。

二項共原額銀一萬四千四十九兩五錢三分四釐三毫。

遇閏加額銀三百六十一兩六錢六分二釐一毫。

連閏共額,銀一萬四千四百一十一兩一錢九分六釐三毫五絲。

內分上地九百一十二頃四十一畝三分九釐,該額銀八千四百六十一兩七錢二分六釐五毫。

遇閏加額銀二百一十七兩七錢一釐九毫零。中地七百二十五頃二十一畝三分一釐,該額銀三千三百六十二兩八錢一分三釐二毫。遇閏加額銀八十六兩五錢一分七釐九毫二絲。

下地九百五十八頃三十五畝五分八釐,該額銀二千二百二十四兩九錢九分四釐五毫零。遇閏加額銀五十七兩四錢四分二釐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上地一百三十六頃六十九

畝五分四釐五絲。荒蕪中地一十二頃八畝五釐五毫零

以上共除荒地二百四十八頃七十七畝五分九釐六毫七忽,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上、中共地三十三頃六十七畝八分。

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三頃六十四畝四分,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新舊成熟上中下共地二千三百四十七頃二十畝六分八釐三毫九絲三忽。

內分上地六百七十五頃七十一畝八分四釐九毫五絲,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九分二釐七毫四絲,該派銀六千二百六十六兩六錢一分三釐三毫。

遇閏,每畝加銀二釐三毫八絲六忽,該加銀一百六十一兩二錢二分六釐五毫。

中地七百一十三頃一十三畝二分五釐四毫四絲三忽,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四分六釐五毫,該派銀三千三百六兩七錢九分五釐六毫零。

遇閏,每畝加銀一釐一毫九絲三忽,該加銀八十五兩一錢三分六釐七毫。

下地九百五十八頃三十五畝五分八釐,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二分三釐二毫零,該派銀二千二百二十四兩九錢九分四釐五毫零。遇閏每畝加銀五毫零,該加銀五十七兩四錢。

四分二釐二毫零

以上連閏共銀一萬二千一百二兩二錢八釐九毫零。

又原有額外並新增共地九十四頃六十五畝一分三釐。

內分額外地七十頃九十四畝一分三釐,若比照《民田賦役則例》,折畝行糧,尚虧舊額,仍照舊每畝派銀二分四釐,該派銀一百七十兩二錢五分九釐一毫二絲。

又額外新增地二十三頃七十一畝,若比照《民田賦役則例》折畝行糧,尚虧舊額,仍照舊每畝派銀三分六釐,該派銀八十五兩三錢五分六釐。

以上二項,共派銀二百五十五兩六錢一分五釐一毫二絲。

滎陽縣

原額、上中下共折成《一色地》四千五百八十六頃二十八畝三分五釐八毫

《原額》銀一萬九千三百八十一兩六錢三分七釐五毫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四千一百二十七兩六錢五分五釐三毫。

二項共原額銀二萬三千五百九兩二錢九分二釐七毫零。

遇閏加額銀六百四十九兩四錢五分二釐四毫八絲。

連閏共額,銀二萬四千一百五十八兩七錢四分五釐三毫。

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蕪地九百七十頃五十二畝八

分三釐八毫一絲。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三頃六十一畝四分一釐八毫三絲。

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一頃一十五畝二毫四絲,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四十頃九十三畝五分七釐。

新舊成熟地三千六百一十五頃七十五畝五分一釐九毫九絲。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五分一釐二毫六絲六沙八塵九埃,該派銀一萬八千五百三十四兩三錢六分三釐六毫。遇閏每畝加銀一釐四毫一絲六忽七纖五沙七塵三埃三渺,該加銀五百一十二兩一分八釐三毫。

《連閏》共銀一萬九千四十六兩三錢八分一釐九毫。

河陰縣

原額上地一百五十頃三十二畝八分五釐。每上地一畝。折中地一畝六分九釐七毫七絲。共折中地二百五十五頃二十一畝三分

《中地》一千八十八頃四十八畝八分五釐。下地八百六十八頃九十四畝三分八釐。每下地一畝,折中地三分零。共折中地二百九十八頃三十二畝八分二釐。

以上原額上中下共折中地一千六百四十二頃二畝九分七釐

原額銀八千一百九十六兩九錢三分四釐八毫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一千四百七十七兩八錢二分六釐七毫。

二項共原額銀九千六百七十四兩七錢六分一釐六毫零。

遇閏加額銀二百一十六兩一錢三分九釐零。連閏共額銀九千八百九十兩九錢九毫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地九十七頃七十畝八分五釐

九毫五絲。內有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二頃二十畝四分三釐五毫。

見在成熟地一千五百四十四頃三十二畝一分一釐五絲。照依《民田賦役則例》派銀五分八釐,該派銀九千九十九兩六分七釐二毫。遇閏每畝加銀一釐三毫零,該加銀二百三兩二錢七分八釐。

連閏共銀九千三百二兩三錢四分五釐二毫。又,額外黃河灘地九十九頃四十四畝九分九釐全熟,每畝照舊例派銀三分,該派銀二百九十八兩三錢四分九釐七毫。

汜水縣

原額、中地二千三百九十九頃九十畝六分九釐

《原額》銀一萬一千八百八十五兩一錢六毫零。

又萬曆年間加增九釐銀二千一百五十九兩九錢一分六釐二毫零。

二項共原額銀一萬四千四十五兩一分六釐八毫零。

遇閏加額銀三百六十二兩五分三釐七毫五絲。

連閏共額銀一萬四千四百七兩七分五毫零。順治三年正月內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現今荒地一百八十八頃二十七畝二

分七釐二毫。內有康熙二十九年起、至三十二年止勸墾共地一十八頃一十畝五分七釐九毫。

又三十三年,勸墾地一十三頃五十五畝八分六釐二毫,各俟年限滿日起科。

又康熙三十三年自首地四十八畝九分五釐,新舊成熟地二千二百一十一頃六十三畝四分一釐八毫,照依《賦役則例》每畝派銀五分八釐五毫,該派銀一萬二千九百四十三兩一錢八分五釐一毫。

遇閏,每畝加銀一釐五毫,該加銀三百三十三兩六錢五分六毫。

《連閏》共銀一萬三千二百七十六兩八錢三分五釐七毫。

原有額外遊河灘地三百七十五頃一十二畝七分五釐。照舊例每畝派銀一分六釐,該派銀六百兩二錢四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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