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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第00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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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輿彙編 邊裔典 第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五卷
方輿彙編 邊裔典 第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

 第五卷目錄

 邊裔總部彙考五

皇清總一則 天聰一則 崇德八則

邊裔典第五卷

邊裔總部彙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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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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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我

朝始興,威德漸立,聲教所暨,莫不來庭。凡蒙古部

落之率先歸附者悉隸版籍,視猶一體,及後至者彌眾,皆傾國舉部,樂輸厥誠。既地廣人繁矣,乃令各守其地,朝歲時奉職貢焉。戶口蕃殖,幅𢄙遼遠,前古以來未之有也。始於六部之外設理藩院,置尚書左右侍郎,董其黜陟賞罰、朝會往來之事。其屬四:清吏司,曰錄勳、曰賓客,曰柔遠,曰理刑。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又設「司務」 漢院判、知事、副使。

國初,外藩四十九旗,或以功,或以親,或以舉國輸。

服。封親王、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秩皆照內王等。台吉、塔布囊等,俱給以品級。設都統以下、驍騎校以上等官,照內管理。蓋

《國家一體之仁》,周遍如此。

初定:「外藩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立有軍功者,量其功之大小議敘,亡歿者一體題請。」

賜卹

初定「外藩蒙古三年一會,清理刑獄,編審壯丁,定會集不來者,王等罰馬二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馬十五匹,台吉等罰馬十匹。不如期至者,按日罰馬。」

初定:外藩壯丁年六十以下、十八以上者,皆編入《丁冊》,有疾者除之。每三丁披甲一副。

定:「外藩壯丁,三年一次編審,有隱丁者,所隱之丁入官。隱丁至十戶者,管旗王、貝勒等按罰一戶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

初定:「外藩全旗逃者,不拘何旗,以軍法往追。若王等不追者,罰馬一百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七十匹,台吉等罰馬五十匹。」

定:「外藩帶弓箭逃者,二十人以下,止令本旗追二十人以上。其相近之旗扎薩克王、貝勒等,量逃人多少,備馬匹行糧,視所往速行窮追。若有不追者,王罰馬二十匹,貝勒、貝子、公罰馬十五匹,台吉等罰馬十匹。若追趕之人中道而返,為首者罰牲畜一九,餘各罰五頭。將逃走不速行題報者,王罰馬十匹,貝勒、貝子」 、公七匹,台吉等各五匹。

定:「外藩見人逃走,任其去者,王等罰十戶,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戶,台吉等罰五戶,庶人罰牲畜三九。與逃人鬥死者,逃人如有奴僕,償一人,並罰給牲畜三九。」

定:「外藩逃人被獲者,罰逃人之主犙牛一頭,給拏獲之人,逃人鞭一百。罰窩隱逃人者牲畜一九給逃人之主,並罰窩主十家長,一九給逃主十家長。」

初,定:「外藩擅殺投來逃人者,王等隱匿,罰」 十戶,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戶,台吉等罰五戶。被人首告者,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馬七匹,台吉馬五匹,給出首人,令赴願往旗分。其為首殺人者斬,仍罰牲畜三九,餘免死,罰三九,俱給所來投。王、貝勒等。若不知所投,則以一半給出首人,餘入官。

定:「外藩王、貝勒等將他處逃來人,為首者於二日內速先解院。若過二日,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罰馬七匹,非扎薩克貝勒、貝子罰馬五匹。」

初定:「外藩王、貝勒等,年節皆朝服望。」

闕行三跪九叩頭禮

初定,「外藩蒙古每年四季,每旗遣一人來聽事。」 《初定》:

賞賜外藩王貝勒等、俱在理藩院頒給

初定:「歸化城、土默特二旗,每年四季貢馬一百匹,緞一百匹。」

定:給有《信牌》使人,邊外得乘驛馬,宿處,准給食物。不給食物者,罰牛一頭。不給驛馬,罰牲畜三九。故意驚散馬群者,罰一九。無信牌,冒索驛馬食物者,拏送院治罪。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宿處,不給食物者,罰牛一頭。非扎薩克貝勒等,擅

《支食物》者,罰馬一匹。

初定:「凡喀爾喀厄魯忒汗、台吉、喇嘛等卒,遣大臣、侍衛及本院官員往祭。」

賞「歸化城進貢官員裘帽、帶靴、弓箭、鞍轡、銀兩。」

初定:邊內人在邊外犯罪,照內律;邊外人在邊內犯罪,照外律。八旗遊牧蒙古、蘇魯克人等,俱照外律治罪。

定。凡罰以九論者,馬二匹,犍牛二頭,乳牛二頭,㸽牛二頭,犙牛一頭。以五論者,犍牛一頭,乳牛一頭,㸽牛一頭,犙牛二頭。定外藩王等審理已決之事,復行控告,覆審無冤抑者,罰告人《一九》。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所審者,罰告人一五官員所審者,罰告人馬一匹。定:凡外藩罪已審結,本人不告,旁人代訴,罰馬一匹,「給原審人。」

定「外藩人有罪應罰牲畜而言無有者,三九以上,擇令旗內大臣立誓;一九以下,擇令佐領內立誓。」

定民家結姻聘禮,准給馬五匹、牛五頭、羊五十隻,踰數多給者,入官。聘定後,婿故,准取還聘禮。女故者,取還聘禮之半。聘定之女,婿憎嫌不娶者,不准取聘禮。

定:「庶人在王前明出惡言者,罰給三九,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給二九,台吉罰給一九,在背後言者,審實一例治罪。詬罵大臣者,罰給一九,副都統罰給七頭,參領罰給五頭,佐領罰給三頭。」 定扎薩克王等所遣人,貝勒擅責罰三九,庶人擅責罰一九。

定「外藩蒙古買人出邊,永行停止。」

定歸化城二旗,不許賣漢男婦子女與未降外國。

定:「外藩蒙古以他日為歲者,係王罰一九,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等罰七頭,台吉等罰五頭,庶人罰馬一匹,給出首人。」

定:「不設十家長者,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台吉罰馬五匹。」

初定:「外藩蒙古王等故殺仇殺死各屬下人及家奴,罰馬四十匹,貝勒、貝子、公等罰馬三十匹,台吉等罰三九」 ,給死者親屬,旗內聽所欲往。若無仇隙,誤傷致死者,首明情由,將所罰入官,死者親屬不准開出。

定:「外藩射砍家奴或割截耳鼻者,王等罰牲畜五九,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四九,台吉等罰三九,庶人罰一九。」

定:外藩蒙古鬥毆傷人,致成殘疾者,罰牲畜三九,得愈者,罰一九,傷孕婦致胎墜者,罰一九,打損人牙齒者,罰一九。斷人髮及帽纓者,罰五頭,用拳及鞭桿打人者,罰五頭,互打者無罪。定「外藩燻野獸穴,以致失火者,罰一九。給見証人延燒,致人死者,罰三九,給死者之家。餘誤失火者,罰牲畜五頭,給見証人延燒,致人死者,罰一九,給死者之家。延燒死牲畜者,照數賠償。」 定「外藩射砍人牲畜致死者,如數賠償外,罰一九。係馬加倍償與,不致死,罰犙牛。」 初定:外藩失去牲畜,過三日向附近扎薩克處稟明緝獲,若不稟明緝獲,每頭匹罰羊一隻。亡失牲畜,冒稱己有者,罰三九;錯認取者,罰一九,因無失主隱匿者,罰一九;輒騎亡失牲畜者,罰一五。

定「外藩亡失牲畜,路人擅自收留者,以盜論。」 定「外藩出首盜賊可疑者,令盜賊立誓,不令出首人立誓。」

定:「外藩窩隱盜賊者,王罰九九,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七九,台吉罰五九,台吉為盜者罰七九。若事發不承認者,令其伯叔立誓;無伯叔,令其伯叔之子立誓。」

定:「外藩夥隱盜賊不首者,王罰三九,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二九,台吉罰一九。」

定外藩凡駝馬牛羊一人盜者,不分王、僕絞;二人盜,斬一人;三人盜,斬二人。眾人夥盜者,為首二人斬,餘俱為從,鞭一百,罰三九。家奴偷盜,鞭一百,追取所有無可追者,於其主名下加倍追取,籍沒為首人妻子家產牲畜,併為從人所罰牲畜,俱給失主。

定:「外藩凡偷盜駝馬牛羊,情有可疑者,令立誓,若立誓,免其罪,不立誓,照前例治罪。其妻子家奴免籍沒,追取所有牲畜,併向該管主罰一九牲畜,給與失主。」

定:「外藩賊已發覺,王等不行拏解,以致疏脫者,以窩盜論。」

定:「外藩盜財物者,除照數賠償外,所盜財物值犙牛以上,價罰三九;值羊,價罰一九,以下,罰㸽牛一頭。」

定:「外藩盜賊未至十歲者,不以盜論。」

初定,「派令外藩出兵不去者,王等罰馬一百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罰馬五十匹。率全旗俱不往者,軍法按治。期約處一日不至者,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台吉罰馬五匹。遲誤幾日者,按日罰取定外藩出征,將禁馬騎瘦者,王罰馬三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二十匹,台吉罰馬十匹。」 定:「外藩出征,圍獵各處,不俟眾先回者,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台吉罰馬五匹,隨從人罰取所騎馬。」

定:「外藩越境遊牧者,王罰馬十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匹,台吉罰馬五匹,庶人罰牛一頭。」

定「外藩遠越所分地界另行遊牧者,王罰馬一百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罰馬五十匹,庶人本身併家產俱罰給見証人。」 定「外藩凡鄰旗有兵,侵而不全率所屬甲兵速集議征者,王罰馬一百匹,扎薩克貝勒、貝子、公罰馬七十匹,台吉罰馬五十匹。」

初定:「外藩王、貝勒、貝子等及外藩官員謝」

恩。俱候常朝日行禮。如遇急務、即啟奏、候

旨行禮

凡封外藩蒙古貝勒以下、公等以上夫人、以侍讀、侍講充正副使。有品級筆帖式、宣讀。

凡緣邊關塞,及腹裏地面,但有境內奸細,走透消息於外人,及境外奸細,入境內探聽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鞫問接引起謀之人,得實,皆斬。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而故縱,及隱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於盤詰者,杖一百。軍兵,杖九十。

一、交結外國,互相買賣、借貸、誆騙財物,引惹邊釁,及潛住苗寨,教誘為亂,貽患地方者,除真犯死罪外,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

一、沿邊關塞及腹裏地面盤詰奸細處所,有歸復鄉土人口,被獲到官,查審明白,即照例起送。有妄作奸細,希圖冒功者,以《故入人》罪論。若真正奸細能首降者,亦一體給賞安插。

凡將馬牛、軍需、鐵貨、銅錢、緞匹、紬絹、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擔馱載之人,減一等。物貨船車,並入官。於內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泄事情者,斬。其拘該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至死減等。失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減一等,罪坐值日者。若守把之人受財,以枉法論。「一、各邊將官并管軍頭目私役,及軍民人等私出境外,釣豹捕鹿,砍木掘鼠等項,并把守之人知情故縱,該管里老官旗軍吏扶同隱蔽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調發煙瘴地面,民人里老為民,軍丁充軍,官旗軍吏帶俸食糧差操。一、凡守」 把海防武職官員,有犯,聽受通蕃土俗《哪噠》報水分利,金銀貨物等項,值銀百兩以上,名為「買港。」 許令船貨私入,串通交易,貽患地方,及引惹蕃賊海寇出沒,戕殺居民。除真犯死罪外,其餘俱問受財枉法罪名,發邊衛永遠充軍。一、凡他國貢船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蕃貨,及為外國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

一、凡沿海去處下海船隻,除有號票文引,許令出洋外,若姦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蕃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嚮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他國圖利者,皆照「私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衛充軍。」 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蕃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蕃貨,與探聽下海之人蕃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蕃貨並入官。其小民撐使單桅小船,給有執照,於海邊近處捕魚打柴,巡捕「官軍,不許擾害。」

一、私自販賣硫黃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問罪。硝黃入官,賣與外國及邊海賊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 若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亦問發邊衛充軍。兩鄰知而不舉。

各治以罪

一、各邊《夜不收》出境探聽賊情、若與賊人私擅交易貨物者、除真犯死罪外。其餘問調廣西煙瘴地面衛所食糧差操。

一凡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貢他國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者律、斬。為從者、問發邊衛充軍

太宗文皇帝天聰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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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天聰六年元旦。

上御殿。諸貝勒等行禮畢。

賜議政貝勒入殿內左右坐次。外藩蒙古諸貝勒

行禮。次滿洲、蒙古、漢官率各旗官行禮。次朝鮮國使臣行禮

崇德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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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崇德元年四月上。

尊號。次日、

上御殿。貝勒大臣率滿洲各官行禮進表。退復原位。

立。次外藩貝勒大臣進表行禮。次漢官進表行禮

定、「元旦日、外藩蒙古王貝勒等、每旗各進」

御前。

中宮前。牲酒大設。筵宴於

崇政殿

皇上萬壽節。內外諸王、貝勒、貝子、公等進獻禮物。朝

鮮國外藩十三旗王等進獻禮物。俱陳列於

大清門前、大設筵宴。

定議敘來歸外藩諸部落貝勒等,有大功者,冊封和碩親王、多羅郡王;有次功者,冊封多羅貝勒。遣大臣執《信約》往封。行至本部落邊界,驗視信約,將奉差大臣職名併冊封事宜,飛報本部落貝勒。該貝勒迎至五里外,下馬排跪路右,候

冊過乘馬隨

冊後、使臣在左。貝勒在右。並行至本府。設香案於

正中使臣捧

冊奉安香案上、於香案東旁西向立。貝勒行一跪。

三叩頭禮畢、復跪。使臣捧

冊授宣讀官立宣畢。使臣捧

冊復置香案上。貝勒行一跪三叩頭禮。使臣捧冊授貝勒。貝勒跪捧受、轉授從官、再行一跪三叩。

頭禮畢,貝勒與使臣對行二跪二叩頭禮,使臣居左、貝勒居右,對坐。事竣,仍送使臣至原迎處。《崇德二年》

《大清會典》:「崇德二年定,凡外藩郡王來京,每日給羊。」

一隻,酒一瓶,茶一包,牛乳一碗,酥油三兩,麪一斤,燈油三鍾併鹽,回時給路費:羊八隻。

凡東方克益克勒氏、東果羅額駙等來京。每日給肉二斤、酒一壺、肉一盤、燈油一鍾併鹽。每三日給蒸餅一次。回時給路費。每日肉半斤。凡外藩遣使來朝、及進貢使臣事竣回日

賞賜賚回伊主者。至日、王貝勒貝子等出府迎接

受訖望

闕行二跪六叩頭禮

崇德三年

《大清會典》:「崇德三年定、凡遣大臣齎送」

詔敕執信約、前往至蒙古本部落邊界、驗視信約。以

奉差大臣職名、併事宜、馳報本部落王貝勒。該王貝勒於五里外迎接、排立路右、候

詔敕過、騎馬隨後使臣居左、王貝勒居右、並行至本

府設香案於正中。使臣捧

詔敕奉安案上、至東旁西向立。王貝勒行一跪三叩

頭。禮畢。復跪。使臣從案上捧

詔敕授宣讀官立。宣畢。使臣仍捧置案上。王貝勒行

一跪三叩頭禮使臣捧

詔敕授王、貝勒。王貝勒跪受。授從官、又行一跪三叩

頭禮奉安

詔敕訖。與使臣對行二跪二叩頭禮。使臣居左。王貝

勒居右對坐。事竣。仍送使臣至原迎處

凡齎送

欽賞及他事。差大臣侍衛執信《約》前往。至蒙古本部

落邊界、問明使臣職名事宜,馳報王貝勒府。即差官迎於五里外。王貝勒出營迎接。至本府、跪受

欽賞。望

闕行「二跪六叩頭禮畢。王貝勒與使臣對行一跪。」

一叩頭禮。照常對坐。事竣、仍送至原迎處。喀爾喀厄魯德台吉等、慶賀來朝

御賜恩宴一次。按旗筵宴七次

外藩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台吉等朝賀元旦。除元旦日大宴外。

御賜恩宴一次。王、貝勒、貝子、入八分公、共設宴五次

定外藩王、貝勒、貝子、公等,送女與內王以下公以上為婿。前一夕,內王以下公以上,自備筵宴。到日由禮部備辦筵宴,回日筵宴同。

定。凡外藩固倫公主、額駙同來京,每日給下程鵝二隻,雞二隻,魚二尾,牛乳三碗。每十日給羊十隻,酒十瓶,茶二十包,酥油五斤,鹽十斤、蘇油十斤。每月給牛一隻。回時給路費牛一隻,羊十隻,茶三十包,酥油五斤,鹽一斗、蘇油十斤。凡外藩和碩公主、額駙同來京,每日給牛乳二碗,鵝二隻,雞二隻,魚二尾。每十日給羊十隻,酒十瓶,鹽十斤,蘇油十斤,茶二十包,酥油四斤,回時給路費羊十隻。

凡隨從公主等同來人員、都統、副都統、護軍統領、每員日給肉二斤。酒一壺。茶一包。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斤。併給鹽。頭目、日給肉各二斤。隨從人日給肉各一斤。

皇后父母、及科爾沁土謝圖親王卓禮克圖親王達

《爾漢》巴圖魯親王來京,每日各給鵝二隻、雞二隻、魚二尾、牛乳三碗。每十日各給羊十隻、酒十瓶、蘇油十斤、茶二十包、酥油五斤、鹽十斤。每月各給牛一隻。回時路費,各給牛一隻、羊十隻、茶三十包、酥油五斤、蘇油十斤、鹽十斤。

凡台吉、塔布囊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包、酥油二兩。回時給路費羊二隻。

凡歸化城都統、副都統等、四季進貢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燈油三鍾併鹽。回時、給路費羊一雙

凡厄魯特、喀爾喀部落進貢、併因事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酥油二兩、併鹽燈油二鍾。麪一斤

凡喀爾喀碩落席勒圖庫圖克圖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回時、給路費羊一隻

凡東方、索倫、薩哈爾、察虎爾哈、庫爾喀等部落貢貂來京頭目,每日各給肉二斤,酒一壺,肉一盤,燈油一鍾,鹽一兩。每三日給蒸餅一次,回時給路費。每日肉半斤。

凡康噶拉庫地方貢貂來京頭目每日給肉二斤、酒一壺、肉一盤、燈油一鍾併鹽。每三日給蒸餅一次。回時給路費。每日肉半斤。

凡外藩慶賀元旦來京,外藩公主給大野豬一口。小野豬一口。鹿二隻,麃五隻,野雞三十隻,魚三十尾。

凡格龍俄木布來朝,每日各給肉二斤、鹽一兩,回時給路費鹽。

凡班第來朝、定每日給肉一斤、鹽一兩。回時給路費鹽。

崇德四年

《大清會典》:「崇德四年定、凡外藩副都統、參領、佐領來」

京每日各給肉二斤。每二日給肉一盤,酒一壺、燈油一鍾,鹽一兩。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斤,鹽一兩。

崇德六年

《大清會典》。「崇德六年定、凡外藩公主子台吉來京、每」

日給羊一隻,酒一瓶,燈油三鍾。每十日茶十包,回時給路費羊二隻。

凡外藩都統來京。每日給肉二斤。每二日給肉一盤。酒一壺。燈油一鍾併鹽。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斤。

凡外藩親王來京。每日給茶一包。牛乳一碗。酥油三兩。每二日羊一隻。酒一瓶。鹽一斤。回時給路費羊十隻。

凡外藩公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燈油一鍾、茶一包、麪一斤。回時給路費羊三隻。崇德七年

《大清會典》:「崇德七年,喀爾喀厄魯德來進年貢, 御賜恩宴二次,按旗筵宴七次。」

崇德八年

《大清會典》。「崇德八年八月,告祭」

郊壇、

宗廟。是日、

上御殿、和碩親王率諸王、貝勒、貝子、公、文武群臣行

禮退、復原位立。次外藩王以下各官行禮。凡外藩縣主額駙同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鵝二隻。雞二隻。魚二尾。牛乳二碗。每十日、給酒十瓶。鹽十斤。茶二十包。酥油四斤。回時給《路費》羊八隻

凡外藩郡君額駙同來京。每日給羊一隻。牛乳一碗。燈油二鍾。每十日、茶十包。酥油一斤半。酒十瓶。鹽五斤。回時給《路費》羊三隻。

凡外藩貝子來京。每日給羊一隻、酒一瓶、茶一

包併鹽。每十日給麪二斤,回時給路費羊五隻。凡外藩聽事頭目等來京,每日各給肉二斤、鹽一兩、燈油一鍾。每二日給肉一盤、酒一壺,回時給路費,每日肉一斤。

崇德 年

《大清會典》。「崇德間定元旦黎明禮部官設表案於」

丹陛東。陳設內諸王外藩蒙古王等、朝鮮國王進

表、及年貢禮物畢。捧內親王等所進表文、至殿前、置於

丹陛東案上。禮官引外藩王等、朝鮮使臣等俱入

殿前序立

上御殿。王、貝勒、貝子、公進表。宣讀畢、行禮。次八旗都

統率本旗文武各官行禮。次「朝鮮國世子率陪臣進表箋。」 次外藩王貝勒等各率所部官員進表箋。內院官以次捧各《表》授宣讀官、跪。宣畢。行禮

定,外藩親王見內親王,內親王,出殿,降階迎。內親王居左,外親王居右,俱由中門入。內親王在東,向西立,外親王在西,向東立。外親王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答禮畢,內親王坐於東,外親王坐於西。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 ,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親王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 內親王答禮。外親王起行。內親王送至階下回府。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郡王見內親王,內親王出殿迎,不降階。內親王由中門先入,外郡王隨後入。內親王在東,向西立,外郡王在西,向東立。外郡王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跪受半禮,答半禮畢,內親王坐於東,外郡王坐於西。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 ,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郡王離位行」 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答跪、拱手不叩。外郡王起行。內親王送出殿、不降階。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貝勒見內親王,內親王離坐,迎不出殿。外貝勒由西傍門入,「行二跪六叩頭禮。」 「內親王躬身拱手。」 禮畢,內親王坐於中,外貝勒坐於西旁,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 ,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 ,外貝勒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 內親王躬身拱手,外貝勒起行。內親王不送,本府官送出府門外。外藩貝子見內親王,部堂官引進殿外貝子行二跪六叩頭禮,內親王躬身拱手坐受。禮畢,外貝子在西側坐,其隨從官員於殿外行「二跪六叩頭禮」 ,隨伊主後坐。宴畢,貝子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親王躬身拱手坐受。隨從官員在殿外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貝子起行,內親王不送,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公見內親王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親王見內郡王,內郡王迎至大門。內郡王居東,外親王居西,俱由中門入。內郡王在東、向西立,外親王在西、向東立,對行「二跪六叩頭禮」 畢,內郡王坐於東,外親王坐於西。其隨從官員行「二跪六叩頭禮」 ,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 外親王、內郡王各就坐,行一叩頭。外親王起行,內郡王送至大門內回。本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郡王見內郡王禮與外藩親王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貝勒見內郡王禮與外藩郡王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貝子見內郡王禮與外藩貝勒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公見內郡王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親王禮同。

外藩親王見內貝勒,內貝勒出府門外迎。內貝勒居東,外親王居西,俱由中門入。「外親王先行,內貝勒稍後,外親王在西、向東立,內貝勒在東、向西立,對行一跪三叩頭禮」 畢,外親王坐於西,內貝勒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三叩頭禮」 ,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親王、內貝勒各就坐行一「叩頭禮。」 起行時,讓外親王先行,內貝勒稍後,送出府門外。外藩郡王見內貝勒,內貝勒迎至大門。「內貝勒居東,外郡王居西,俱由中門入。外郡王在西、向東立,內貝勒在東、向西立,對行一跪三叩頭禮。」 畢,外郡王坐於西,內貝勒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三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 外郡王內貝勒各就坐「行一叩頭禮。」 外郡王起行,內貝勒送至大門回本。

府官送出府門外

外藩貝勒見內貝勒禮與外藩郡王見內郡王禮同。惟初見時,內外貝勒各行「一跪三叩頭禮」 ,隨從官員亦行「一跪三叩頭禮。」

外藩貝子見內貝勒禮與外藩貝勒見內郡王禮同。惟初見時,外貝子行「一跪三叩頭禮,內貝勒跪而拱手,隨從官員亦行一跪三叩頭禮。」 《外藩公》見內貝勒禮與外藩貝子見內郡王禮同,惟初見時,外藩公及隨從官員俱行「一跪三叩頭禮。」

外藩親王、郡王、貝勒見內貝子公,內貝子公出大門外迎。外親王等居西先入,內貝子公居東後入。外親王等在西、向東立,內貝子公在東、向西立,對行一跪一叩頭禮。畢,外親王等坐於西,內貝子公坐於東,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貝子公於座拱手,隨從官員各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貝子公仍於座拱手。外《親王》等內《貝子公》各就坐行一叩頭禮。《外親王》等起行。內《貝子公》送出大門外,候乘馬」 方回。

外藩貝子見內貝子,內貝子出堂迎。內貝子居東,外貝子居西,俱由中門入。內貝子在東,向西立,外貝子在西,向東立。外貝子行一跪一叩頭禮,內貝子答禮畢,內貝子坐於東,外貝子坐於西。其隨從官員行一跪一叩頭禮,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貝子離位行一跪一叩頭禮」 ,內貝子答禮。外貝子起行,內貝子送出堂,本府官送出府門。外外藩公見內貝子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貝勒禮同。惟初見時,外藩公及隨從官員俱行一跪一叩頭禮。外藩貝子見內公,內公出大門迎,外貝子居西,內公居東,俱由中門入。內公在東向西立,外貝子在西向東立,對行一跪一叩頭禮畢,外貝子坐於西,內公坐於東。隨從官員行「一跪一叩頭禮」 ,隨伊主後坐。宴畢,隨從官員先行「一跪一叩頭禮」 ,外《貝子》與內公各就坐對行一叩頭禮。外貝子起行,內公送至大門,本府官送出府門。《外外藩》公見內公禮與外藩貝子見內貝子禮同。凡歸順外國,俱頒。

冊誥授封爵。嗣後一應進奏文移、俱書

「大清國」年號《凡遇》

聖節元旦、冬至。具表。

御前進貢方物。具箋

中宮、

東宮前進貢方物。差官朝賀

「凡鳳凰城等處官兵人等往義州市易者,每年定限二次,春季二月,秋季八月。寧古塔人每年一次往會寧地方市易,庫爾喀人每二年一次往慶源地方市易。」 禮部差朝鮮通事二員,寧古塔官員驍騎校、筆帖式各一員,前往監視。凡貉皮、獾皮、騷鼠、灰鼠、鹿、狗等皮,准其市易。貂皮、水獺、猞猁、猻、江獺等皮,不准市易。定限二十日即回。

外藩蒙古王以下喪聞

上遣官致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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