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第00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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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邊裔典

 第四卷目錄

 邊裔總部彙考四

  明二英宗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八則 孝宗弘治十三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

  靖二十四則 穆宗隆慶四則 神宗萬曆六則

邊裔典第四卷

邊裔總部彙考四[编辑]

明二[编辑]

英宗天順元年定蕃夷土官賜宴食品[编辑]

按《明會典》:「筵宴蕃夷土官卓面。」天順元年,上卓高頂 茶食:雲子麻葉大銀錠油酥八箇,棒子骨二塊,鳳鵝 一隻,小銀錠笑靨二楪,茶食果子、按酒各五盤,米糕 二楪,小饅頭三楪,菜四色,花頭二箇,湯三品,大饅頭 一分,羊背皮一箇,添換小饅頭一楪,按酒一盤,茶食 一楪,酒七鍾。中卓寶妝茶食:雲子麻葉二楪,甘露餅 四箇,鮓魚二塊,大銀錠油酥八箇,小銀錠笑靨二楪, 果子、按酒各五盤,菜四色,花頭二箇,湯三品,馬肉飯 一塊,大饅頭一分,添換小饅頭一楪,羊肉一楪,茶食 一楪,酒七鍾,下卓寶妝茶食,大銀錠油酥八箇,煠魚 二尾,果子、按酒各四盤,菜四色,湯三品,馬肉飯二塊, 大饅頭二分,酒七鍾。

天順二年令土官承襲,取結圖連人,赴部奏奪。 按《明會典》:天順二年奏准土官病故,該管衙門委堂 上官體勘應襲之人,取結狀宗圖連人,送部奏奪。 天順 年,專令俊秀監生習譯蕃字。

按《春明夢餘錄》:「四譯館在東華門外,南向,設太常少 卿提督之,聽於翰林院所隸。凡入館,初以舉人、監生 年少者入翰林院習譯字,以通事為教師。科舉時,任 其應試,卷尾識譯書數十字,三場畢,送翰林定去取, 仍送入場填榜。中榜後,改庶吉士,仍習譯。天順中,革 令擇俊民,俾專其業。藝成,會六部大臣試之,通者冠」 帶,又三年授以官。

禮部左侍郎鄒幹奏:「永樂間翰林院譯寫蕃字,俱於 國子監選取監生習用。近年以來,官員、軍民、匠作、廚 役子弟,投托教師,私自習學,濫求進用。況蕃字文書 多關邊務,教習既濫,不免透漏夷情。乞敕翰林院,今 後各館有缺,仍照永樂間例,選取年幼俊秀監生送 館習學。其教師不許擅留各家子弟私習及徇私保 舉。」

天順八年令土官告襲。勘明會奏,就彼冠帶。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 年定待蕃夷文武官員之禮有差[编辑]

按《明會典》:「成化初,北虜、東夷、西蕃以武職大臣待;朝 鮮、安南、日本等國并土官以禮部官待。」

成化五年,定諸國通事員數。

按《明會典》,凡通事額員,成化五年奏定小通事額數, 總不過六十名。遇有病故及為事等項,革去職役者, 照缺選補。若事繁去處,丁憂有過三名者,量補一名。 計四夷一十八處,額設通事六十員名,朝鮮國五員 名,日本國四員名,琉球國二員名,安南國二員名,真 臘國一員名,成化二十年添一名,後以空閒,俱不補。 暹羅國三員名,占城國三員名,瓜哇國二員名,後俱 不補。蘇門荅剌國一員名,後不補。滿剌加國一員名, 「達達」七員名,成化十九年添一名。「回回」七員名,成化 十九年添一名。「女直」七員名,成化十九年添二名。畏 兀兒二員名,「西蕃」五員名,成化十九年添一名。「河西」 一員名,成化二十年添一名,後俱不補。「緬甸」一員名 後不補。雲南百夷等處六員名

成化七年,定「通事考滿支米」之例。

按「《明會典》,凡食糧資格。」成化七年奏准通事戴頭巾, 三年滿日,送部考中頂補。正缺者准支米,添設者雖 經考中,仍作不支米辦事,待有正缺,方許支米。 成化十四年,定土官陞至三級外,有功厚賞不陞 「按《明會典》,凡土官有功無陞例。成化十四年申明各 照地方例,陞散官至三級而止,其餘功次與土人俱 厚賞不」陞。

成化十八年,定「通事、辦事年滿敘用」之例。

按:《明會典》「十八年定:通事辦事三年滿日,本部考中 支米。又辦事三年滿日,考中送吏部冠帶。又三年滿 日,考中實授序班。欠通者,許習學半年再考。」

凡訪保奏准、各國通事止一名者、訪保一名。不支米 辦事

凡考滿奏准,通事、序班等官,三六九年滿,俱禮部考 過,夷語精熟,查訪無過,量出考語,咨送吏部。六年,考 察京官之期,亦從本部查訪,備開揭帖,徑送考功司。 成化十九年,定外國入貢人數,中途無故,不得停留。 按《明會典》,凡貢夷限制。成化十九年題准,烏思藏、長河西、朵甘思等處,國師、禪師在本地方住坐者,與各 寺寨輪流進貢,湊滿每年百人之數,不許各另差人。 如有退老事故,許令的親兒徒因襲職赴京進貢。國 師起送一百人,禪師、都指揮五十人,已賞未襲者,再 來襲職,止許一二人。其都綱指揮以下來襲者,止本 身隨同年例貢使赴京。

凡通事違犯題准、通事有犯贓私、照吏典例

凡夷人進貢、及回至該布政司、令限二十日內、照例 茶飯管待起程。如過期、及中途無故停止一日之上 者、廩給住支

成化二十一年令招撫生蕃,每寨只許一人入貢。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一年奏准、各處招撫生蕃進貢, 行本處鎮巡等官,止許寨首一人前來。如五寨五人, 十寨十人,不許過多。

成化 年定:外國使臣入貢邊鎮,先將人數、貢物、造 冊報部。

按《明會典》,凡譯待夷使,成化間題准:「迤北小王子來 貢,禮部差該司官一員前往大同,會同鎮巡等官,將 差來使臣逐一譯審,分豁使臣若干,隨來男婦若干, 赴京若干,存留若干,使臣自進并帶進某頭目下馬 騾方物,皮張數目,俱要辨別毛齒等第,編成字號,填 寫勘合,用印鈐蓋,給付各使臣收照。仍著落山西行」 都司、備造黃冊奏繳。青冊先行送部、以憑給賞。其在 彼茶飯、并沿途供應、及《榆河驛湯飯》、一聽本官提督

孝宗弘治元年定譯字生提督官員及考試之例[编辑]

按《明會典》:「弘治初,奏准科目出身四品以上官二員 提督。其官生公會,按月從本院印給,仍繳送稽考。及 食糧授職,從吏禮二部奏會內閣出題考試。中否,仍 從該部奏請施行。」

弘治二年定土官承襲十年外文書到部者,不准其 應襲立案年小者,暫令同流官管事。

按《明會典》:「弘治二年奏准十年外文書到部者,不准 承襲。」

令土官應襲子孫、年五歲以上者、勘定立案。年十五 以上、許令襲。如年未及、暫令協同流官管事

弘治三年,定「譯字生考試黜陟限次,及土官進貢過 期給賞」之例。

按「《明會典》,凡四夷館習譯監生子弟。弘治三年奏准, 子弟不許別圖出身。三年後考中,食糧,月給米一石。 又三年考中,冠帶為譯字官。又三年考中,授序班職 事。初試不中者,許再試;三試不中者,黜退為民。監生 初入館,照坐監例食糧。三年考中,食糧一石,家小糧 仍舊。又三年考中,冠帶;又三年考中,授從八品職事。」 三試不中者,送回本監別用。其曾習舉業者,非精通 《譯字》,不准應試。

凡土官到京過期、減半給賞。弘治三年以後、正月內 到者、亦全賞。二月到者、減半該賞。半表裏者、折與闊 生絹二匹

弘治五年,增設會同館主事一員,定土官承襲之制。 按《明會典》:「舊設南北兩會同館,接待蕃夷使客。遇有 各處貢夷到京,主客司員外郎、主事輪赴會同館,點 視方物,譏防出入。貢夷去,復,回部視事。弘治五年,各 夷來貢者眾,始添設提督會同館主事一員,專一在 館提督事務。」

凡土官承襲。令十年內、曾在本處上司具告者、亦准 襲

土官襲職後,習禮三月,回任管事。

弘治六年,定「通事食糧」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六年,申明額外添設待缺通事,雖滿 三年六年考中,不許支米。其滿九年未得食糧者,准 其食糧,協同辦事。」

弘治八年定收充候缺通事及習譯監生應科試之 例。

按《明會典》,「凡收充候缺,弘治八年奏准,各國世業并 土官、土人子孫,情願告充候缺通事,或邊方訪保生 儒人等,該本部考得夷語精通,勘無詐冐者,劄送鴻 臚寺,收充候缺通事。土官、土人子孫,給與養贍食米 一石。極邊訪保者,給食米五斗。通候有缺之日,再考 題補。其出身資格,仍照舊例。」

奏准、「四夷館習譯監生子弟、有願科舉者、考送順天 府應試」

弘治九年,定「通事」考用之例。

按《明會典》:「弘治九年奏准通事食糧辦事,三年滿日, 考送吏部冠帶。如夷語欠通,及有過名誤事者,徑發 原籍為民。」

凡出差奏准、通事出差、違限半年、照例送問。雖有公 文、不與准理。違限一年、及養病服闋二年之上作缺。 待其到京、俱令守缺、不許作協同辦事名色

各國戴頭巾、通事,不許遇例上納糧草及一應經商 買賣,曠廢職業;違者,參問革役。

弘治十年,定宴待夷人貢使之制按「《明會典》,弘治十年,令會同館宴待夷人。禮部屬官 一員,光祿寺正官一員巡看,務要卓面豐腆,酒味真 正。宴畢,待宴大臣,宣布朝廷優待至意。回還之後,各 守恭順,管束部落,毋得生事擾邊,自取滅亡。」

弘治十一年,禁軍民私通貢使往來,及買賣違禁貨 物。

按:《明會典》:「弘治十一年奏准南方海外諸國,不必差 官送還。如果原來通事,別有事故,夷人奏討不已者, 禮部奏請定奪。」

迤北小王子等使人朝貢赴京官員軍民人等交易、 止許光素紵絲絹布衣服等件。不許將一應兵器并 違禁銅鐵等物。有違犯者、處以極刑。又奏准、私將應 禁軍器賣與夷人圖利者,比依將軍器出境、因而走 泄事情者律、各斬。為首者仍梟首示眾

又令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夷人私通往來,投 託管顧、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問發邊衛充 軍。軍職有犯,調邊衛帶俸差操。通事并伴送人等,係 軍職者,照軍職例;係文職有贓者,革職為民。

弘治十三年令甘肅西寧等處蕃夷到來交易、委官 提督、不得逼勒定土官爭襲仇殺之禁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甘肅西寧等處,蕃夷到 來,本都司委官關防提督,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 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姪家人頭目人等,將夷人 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將麤重貨物 并瘦損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聽使之人, 問發附近衛分充軍。干礙勢豪,及委官知而不舉,通 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凡《土官襲替禁例》奏准土官襲替、其通事把事人等、 及各處逃流軍囚客人、撥置不該承襲之人、爭奪仇 殺者、俱同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

弘治十四年,定瓊州、崖州起送土官賞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四年,瓊州、崖州起送土官,每人賞 鈔三十錠,絹二疋,絹衣一套。」

弘治十八年,罷「《土官納粟》襲職」例。

按:《明會典》:「十八年罷土官納粟襲職例,令照舊保勘, 起送赴京襲職。」

弘治 年,定抽分蕃國貢外附餘貨物及價值折還 之數。

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凡蕃國進貢,內國王、王妃及使 臣人等附至貨物,以十分為率,五分抽分入官,五分 給還」,價值必以錢鈔相兼。國王、王妃錢六分、鈔四分, 使臣人等錢四分、鈔六分,又以物折還,如鈔一百貫、 銅錢五串九十五貫。折物以次加增,皆如其數。如奉 旨特免抽分者,不為例。

凡蕃國進貢、船內搜出私貨、照例入官。俱不給價。其 奉旨給與者、不為例

凡蕃貨價值,弘治間定「回回并蕃使人等進貢寶石 等項,內府估驗定價例:赤金每兩直鈔五十貫,足色 銀每兩十五貫,錫每斤五百文,琉球八貫,鐵每斤三 百文,腰刀每把三貫,蕃弓每張二貫,蕃箭每枝一百 文,鶴頂每箇一貫,玳瑁盒每箇一貫,玳瑁盂每箇一 貫」,珊瑚枝每斤三十貫,珊瑚珠每兩二貫,大玻璃缾 「碗每箇三貫,小玻璃缾碗每箇二貫,玻璃燈甌每箇 二貫,粟米珠每兩五貫,象牙每斤五百文,暹羅十貫, 翠毛五斤三百文,古剌水內大合一貫,小合五百文, 回回石青每斤一貫,烏爹泥每斤五百文,油血石每 兩一貫,蕃砂每斤二百文,膽礬每斤二貫,妥剔牙每 斤一貫,黃蠟每斤五百文,雄黃每斤五百文,阿魏每 斤二貫,蓽茇每斤二貫,沒藥每斤五貫,滿剌加十貫, 肉豆蔻每斤五百文,暹羅白豆蔻十貫,豆蔻花每斤 五百文,蓽澄茄每斤一貫,悶蟲藥每斤二百文,大楓 子每斤一百文,暹羅十貫,木鱉子每斤三百文,血蝎 每斤一十五貫,龍涎每兩三貫,蘇合油每斤三貫,乳 香每斤五貫,暹羅四十貫,沈香每斤三貫,速香每斤 二貫,丁香每斤一貫,木香每斤三貫,金銀香每斤五 百文,降真香每斤五百文,暹羅十貫,黃熟香每斤一 貫,暹羅十貫,安息香每斤五百文,梔子花每斤一貫, 丁皮每斤五百文,暹羅二貫,蘇木四十貫,紫檀木每 斤五百文,胡椒每斤三貫」,琉球三十貫,暹羅二十五 貫,滿「剌加二十貫,鹽每斤一百文,藤竭裏襄每斤一 貫,夕牙吸答納每斤五百文,八的阿納每斤四百文, 三額阿剌必每斤五百文,別模剌每斤五百文,厥枯 露每斤二百文,加定每斤五百文,哈都味思每斤五 百文,阿思模達塗兒氣每斤五百文,蘇麻達每斤二 百文,花氈單每條一十貫,大花手巾每條」二貫,小花 手巾每條一貫,絲手巾每條二貫。紅紋節知被每條 五貫。苾布每疋一十五貫。撒哈剌每疋一百貫。兜羅 布每段一十貫,油紅布每段一貫五百文,青布每段 一貫五百文,花布每段一貫,暗花打布每段一貫,沙 連布每段一貫,青查禮布每段一貫。加籠宜布每段 一貫。烏連布每段一貫,勿那朱布,每段一貫。各樣麤布,每段一貫。日本國附進刀劍,每把鈔三貫,內一分 與錢九分支絹。每鈔一百貫,該絹一匹。其名檀香,每 十斤銀一兩,折錢七百文。《暹羅》、滿剌加檀香,俱每斤 鈔十貫。《暹羅》藤黃,每斤鈔十五貫。紫莖每斤鈔三十 貫。琉球、暹羅、滿剌加,每鈔二百貫,折絹一匹。

凡折還物價:弘治間定:各色紵絲每匹折鈔五百貫, 各色綾子每匹三百貫,各色紗每匹三百貫,各色絹 每匹一百貫,青絨氁子每匹六百貫,駝褐氁子每匹 六百貫;青花白瓷盤每箇五百貫,碗每箇三百貫,瓶 每箇五百貫,「酒海每箇一千五百貫,豆青瓷盤每箇 一百五十貫,碗每箇一百貫,瓶每箇一百五十貫,麝」 香每斤一千五百貫,樟腦每斤一百貫,良薑每斤二 十五貫,大黃每斤三十貫,《鐵鍋三尺闊》,面每口一百 五十貫

武宗正德元年定投降夷人每名日支常例下程之制[编辑]

按:《明會典》:「凡投降夷人,正德元年令每名日支常例 下程牛肉半斤,酒半瓶,米一升,蔬菜廚料。」

世宗嘉靖元年革大通事定聖節各宣慰等官貢方物餘佐貳皆朝覲年入貢通事缺十人以上照例考選朝覲到京給賞以馬數為差譯字生三考不中者[编辑]

聽翰林院酌量,許其再試。

按《明會典》:「嘉靖初,革大通事,其小通事悉屬提督官。」 凡在館鈐束夷人入朝,引領回還伴送,皆通事專職。 嘉靖元年議准,「聖節止許各宣慰、宣撫、安撫官具方 物差人赴京,其餘佐貳官以下,及把事、頭目、護印舍 人,止許朝覲年入貢。每司量起的當通把三二人,齎 執方物,多者給與本冊咨批,少者給與咨批,各給關 文應付。馬匹就彼變賣,銀兩貯庫。降香、黃蠟、茶葉等 物,要實重五十五觔為一杠,每杠賞闊生絹二匹,照 杠遞加。其不由本布政司起送,或觔重不足、差人過 多,不待朝覲之年,擅自起貢,禮部不與進收。」《青諭》遣 回。賞賜應付,通行停止。

通事丁憂,緣事未結,俱不作缺。其有見缺十人以上 及一國全缺者,照舊行各邊鎮巡官,訪保精通夷語, 身家無過、人物齊整、字畫端楷、語音洪亮者,每缺起 送二人前來補考。

朝覲到京,以馬數多寡為差。進馬一二匹者,准一人 作差來名色,賞鈔二十錠,綵段一表裏;三四匹者作 二人,五六匹者作三人,綵段、鈔錠照數遞加。

譯字生習學三年,會考不中,徑黜為民;六年不中,給 與冠帶;九年不中,授應得職銜,俱回籍閑住,免其雜 泛差徭。其有資稟、年歲,相應尚堪作養者,聽翰林院 酌量,許其再試。

嘉靖二年,定長河西董卜韓胡入貢人數,及土官襲 替給賞之制。

按《明會典》:「弘治以來,長河西等處入貢人數漸多。嘉 靖二年,題用弘治以前例,不許過一千人。」

《董卜韓胡》,「嘉靖二年題用弘治前例,不許過一千人。 其部落別思寨安撫司、加渴瓦寺,弘治以後另貢 土官衙門,設在荒遠,兼因爭競讎殺等項不能赴京 者,撫按等官勘實代奏,就彼襲替。仍依先年戶部原 擬等級,令其納穀備賑。」

聖節貢物。過限一月,減半給賞。違例多端者不賞。 嘉靖三年,定私通外蕃及買賣違禁貨物之罪。 按《明會典》,嘉靖三年奏准,夷人貢船,未曾報官盤驗, 先行接買蕃貨者,比照私自下海收買蕃貨至十斤 以上事例,邊衛充軍。其交結夷人,誆騙惹釁,及教誘 為亂者,比照川、廣、雲、貴、陝西等處事例,邊衛永遠充 軍。一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比照會同館內 外軍民事例發遣。包攬打造違式海船、賣與夷人圖 利者、比照「私賣應禁軍器」事例處斷

嘉靖五年,定達思蠻長官司入貢人數。

按:《明會典》:「達思蠻長官司,嘉靖五年題用正德中例, 以三百九十人為正額。」

嘉靖六年,定賜物折價及土官承襲調遣之制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議准,蕃僧蕃人給賜綵段,自願 折銀者,織金每匹三兩八錢,素者三兩五錢。」

土官襲替、及土舍年久不得承襲者,鎮守撫按嚴督 三司等官、從公作急勘明具奏

地方有事,調遣鎮守撫按等官查明具奏,就彼襲替。 嘉靖七年,定土官慶賀朝覲人數、

按《明會典》七年議准:「湖廣土官襲授宣慰、宣撫、安撫 職事者,差人慶賀,每司不許過三人。其三年朝覲,每 司止許二人。大約各司共不過百人,起送到京者不 過二十人,餘俱存留本布政司聽賞。所司辨驗方物, 造冊給批,差官伴押到京,禮部驗批相同,方與賞賜 應付。」

嘉靖八年,貢使未經領賞病故者,給與棺木。又令安 插降夷,送外國漂流人歸國。及定長寧女撫司入貢 人數按《明會典》,「嘉靖八年題准,在館未經領賞病故者,行 順天府轉行宛、大二縣,預解無礙官銀三十兩發館, 每名給與棺木銀五錢,支盡之日,造冊繳部,再行取 用。領賞以後病故者,聽其自行葬埋。」

凡投降夷人到館譯審明白、兵部題請、到部關給來 降賞賜。畢日、著去該都督府、差委官舍伴送兩廣軍 門、轉發缺少達目衛分安插。仍給房屋床榻、配與妻 室、查照舊例養贍

凡朝鮮國漂流夷人,至會同館,即行該館通事、序班、 譯審明白,日給薪米養贍。兵部委官伴送,沿途應付。 至遼東鎮巡衙門,另差人員轉送歸國,通行國王知 會。如該國使臣在館,即令帶回,一體給賞應付。 長寧安撫司蕃僧,在四川松潘、茂州等處地方,舊每 年朝貢許三十人,多不過五十人。附近烏思藏地面 者,照烏思藏例,三年一貢,每貢許二三十人,多不過 五六十人。嘉靖八年,長寧以宣德中例為請,遂准三 百人為正額。

嘉靖九年,定「土官承襲、造冊報部」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九年題准:應襲之人,果係原冊有名, 覆勘無礙,除雜職婦女就彼襲替外,其餘限半年內 連人保送赴部。如有違礙,即與辯明一年以上,勘官 住俸,立限完結。若有緊急軍情,已奉調遣,及嗣子幼 弱,未可遠出者,鎮巡官斟酌奏請,暫令冠帶管束夷 人,候地方寧息,年歲長成,仍照例保送赴京襲替,給」 憑管事

土官衙門造冊、將見在子孫盡數開報某人年若干 歲、係某氏生、應該承襲。某人年若干歲、某氏生、係以 次土舍。未生子者、候有子造報、願報弟姪若女者聽。 布政司依期繳送吏兵二部查照

嘉靖十年令貢使病者給醫藥,兩館夫役,不許占用 土官。犯惡被戮,即以原職授於「夷眾素服之人。」又定 需索土夷生變之律。

按《明會典》:「凡會同館醫生,遇四夷及伴送人等有疾, 即與醫藥。年終具用藥若干,活人若干,開送提督主 事處,核實呈部,以稽勤惰。」考滿陞授,仍留本館辦事。 其藥材,太醫院關給。

凡兩館事務夫役。嘉靖十年、令俱屬提督官管理。兵 部該司不許侵撓干預。其大使等官、及別衙門、敢有 占用夫役、及脫逃負欠情弊、都聽提督官查究 凡土官犯惡逆被戮。嘉靖十年題准、即推輪序相應 素為夷眾所服者、授以原職、管束夷民

各邊軍職、及勘事人員、索取土夷財物、致生他變者、 依《激變良民律例》

嘉靖十二年,令外國人入關,俱盤驗明方許放進。 按《明會典》:「凡夷人入關,嘉靖十二年令邊方一應該 管官員,務要盤驗明白,方許放進。若敕書內有洗改 詐偽字樣,即便省諭阻回,不許一概朦朧驗放。」 「嘉靖十四年令土官各管地方,抗斷妄爭,追究治罪。 按明《會典》,十四年議准雲南四川兩省土官,各照舊 分管地」方。如有不遵斷案,互相仇殺,及借兵助惡,殘 害軍民,并經斷未久,輒復奏擾變亂者,土官子孫不 許承襲。所爭村寨,平毀入官。仍追究主使、扛幇、教唆 積年通把人役,問以重罪。

嘉靖十五年令納穀冠帶土舍、未經兵部題奉欽依 者、不許擅自冠帶管事

按:《明會典》十五年議准:「納穀冠帶土舍,曾經兵部題 奉欽依者,不必再勘。其止曾納獲實收,未奉欽命,本 布政司徑劄冠帶者,備勘明白,免赴京類具供結,兵 部查照上請降級憑劄,方許實授管事。其有不服起 送,與擅自冠帶管事者,聽撫按從重參究革職,另取 應襲之人赴部襲職。」

嘉靖十七年,定「通事黜陟之法。」

按《明會典》:「嘉靖十七年奏准在館通事、序班,辦歷勤 謹,夷語精熟者,該寺具奏,量加俸秩。如有恣肆曠廢, 唆誘夷人為非,受賄作弊,抗違該司提督官者,俱聽 禮部指名參究。」

嘉靖十九年,定「通事」補缺之例。

按:《明會典》十九年議准:「通事見缺,訪保送部收考,轉 送該寺教習者,俱不得過正額之半。若本國正額止 一名者,許收候缺一名。凡遇候缺既盡,正額有缺,許 鴻臚寺呈部奏請訪保,照例考滿,不必拘見缺十人 及一國全缺之例。」

嘉靖二十一年,定譯字生食糧革黜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一年題准:譯字生初試,譯業精 通者,照例食糧習學辦事。譯業粗通,資稟年歲尚堪 策勵者,姑送館習學,不許食糧。三年滿日再試。其譯 字差謬,習學無成,畏避考試,臨考不到,與未經起送, 及原係納賄夤緣者,俱革黜為民。」

嘉靖二十五年,定「考試通事之法。」

按《明會典》,「凡考試教習,嘉靖二十五年題准,禮部會 同吏部,將在館通事、序班人員通行考試,分為三等題請:一等照舊在館供事;二等量加罰治,姑容習學; 三等黜退為民。」其未經授職通事人等,本部仍各選 委年深通事序班題請照舊教習。每日書寫蕃漢字 語一張,每月朔望,責令該館序班考校,月終提督主 事考校,季終本部通將各館官員、通事人等,參錯出 題,嚴加考校。如一年三次考居三等通事人等,本部 即時量責序班等官,年終類題罰治。以後通事食糧、 冠帶、授職等項,仍各案候,俱以三六九年為期,通將 各館官員人等,一併嚴加隔別考試。其夷語通曉者, 許照例遷轉留用;不通者,徑自黜退「為民,不許照常 扣日挨資求進。」

嘉靖二十六年,定貢使入京,驛遞應付及勘驗方物 之例,嚴禁市易處不許生事。又嚴考試通事之法。 按《明會典》:「凡夷人蕃本,嘉靖二十六年題准:該邊官 審明封進,若於理法不通,即省諭退還,不必瀆奏。到 京後,如有蕃本,不係邊官封奏者,不與准理。」

凡夷使往回,令經該巡撫衙門給與印信文簿。事畢 回還者,禮部給與印信文簿,令所過驛遞將夷使名 數,并應付馬驢車輛、廩給口糧各數目,初到及起身 名日時,逐一登記,就用本驛遞條記鈐蓋,仍付伴送 人員齎往前路驛遞,一體填寫。事完之日,伴送人員 將前簿在內送本部,在邊送巡撫衙門稽考。禮部仍 咨各該巡撫。凡伴送夷人、務選平昔畏法、諳熟夷情 者差遣。不得濫委擾害地方

「撒馬兒罕并土魯蕃、天方國魯迷、額即癿等朝貢,查 照舊例,每十人起送二人,扣該起送赴京五十人。其 存留甘肅聽賞者,除舊二百名外,量增一百名,各給 口糧,照應貢人數減半給賞。餘俱阻回自進,并帶進 馬匹合例者,聽候領賞。其該退還而先已給軍給驛 者,量給價銀。今後所進方物,該邊官看驗,果係堪中」 物件,方與收載。冊內除正例外,多餘者悉退還各夷, 聽其貨賣。預先省諭各夷不許將退還之物仍帶來 京,捏稱自進加進名色,奏擾希賞。

西域各地面退還貨物,其在邊開市之處,差委的當 官員嚴行監察,不得與漢人交通,別生事端。

《通事官生》,三六九年考滿,該鴻臚寺起送到部者,查 無違礙,仍舊取官對考。如果夷語精通,准令給由。若 夷語欠熟,發回習學,候三箇月再考。又不稱者,徑自 黜退為民。

嘉靖二十七年,嚴伴送夷人回京違限之罪。禁買違 禁貨物。

按《明會典》,「凡差官伴送,嘉靖二十七年題准,兵部立 與批限,候回京之日,查違限久近,一年之外,武官調 衛,文官罷職不敘,沿途生事,殘害居民者,許所在官 司開申撫按,轉達本部,參送問罪。」

凡《交通禁令》:各處夷人朝貢領賞之後,許於會同館 開市三日或五日。惟朝鮮琉球不拘期限。俱主客司 出給告示、於館門首張掛禁戢,收買史書及元黃紫 皁大花西蕃蓮緞匹并一應違禁器物。各舖行人等 將物入館,兩平交易,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如賒 買及故意拖延、騙勒夷人,久候不得起程、并私相交 易者問罪。仍於館前枷號一箇月。若各夷故違、潛入 人家交易者、私貨入官未給賞者、量為遞減。《通行》守 邊官員、不許將曾經違犯夷人起送赴京

凡會同館內外四鄰軍民人等、代替夷人收買違禁 貨物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

嘉靖二十八年,定各處蕃僧襲職進貢、蕃夷領宴之 例。又定掄選、通事、教師及季考、通考併土舍襲替之 制。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八年題准,「各處蕃僧到京襲職 進貢,禮部置立文簿一扇,將各僧齎到舊給誥敕」所 載師僧職名、頒給年月,及見今襲替僧徒名字、住坐 地方,分別已未領有新誥新敕,逐一登記,備行布政 司照式置造。以後如遇應貢年分,將文冊查對,如係 年代久遠,果有退老病故情節,方許照例起送承襲。 其有已襲而未領新誥敕者,照已賞未襲職例,許起 送一二人。如有捏作入蕃化夷,在蕃病故者,不許濫 放。如違,聽本部通將三司等官參究治罪。各蕃應領 誥敕,新者既給與舊者,即令銷繳。其新給《誥敕》,俱要 開載住坐地方。如隨護教王進貢襲職者,即稱「係護 教王地方,住坐某師某名。」其餘地方准此

計有誥敕夷人、蕃僧

朵顏衛 、福餘衛 、泰寧衛 、烏思藏。

長河西等處

蕃夷人等領宴。烏思藏、朵甘思宣慰使司國師、蕃僧 進貢、值皇太子喪,題准領宴。

「各館中掄選年深通事曉夷語者一人,立為教師,不 分有無。夷人每日黎明時進館,督率各該通事人等 演說夷語。中有未能盡曉者,遇有該邊原來伴送通 事,許令教師詢訪,務求通曉音字。如三年之中,教習 有效,候類考之時,具名奏請擢用。本部仍置卯簿一扇,行令提督主事,每五日令各館官生畫卯,如有不」 到者,明書於各名之下。每月朔望,教師引領生徒,將 所習音字,抽試《數字夷語》,演說一遍。季終,提督官將 卯簿封呈本部,以憑季考,兼論其勤怠。歲終,備開考 語,封呈本部,以待三年通考。其廉汙季考及三年通 考之時,必合字與「音」相兼考校。

應襲土舍,曾經調遣,效有功勞,暫免赴京,就彼冠帶 署職,管束夷民。待後功勞顯著,方許實授。其餘不曾 調遣,及無功可錄者,照例起送赴京襲替。各官授職 之後,若能建立奇功,平定大盜,應合重加賞賚,或誥 敕褒獎。如有驕縱違誤,征調愆期,聽鎮巡官臨時議 擬,奏請明旨,遵奉施行。

嘉靖二十九年,定「護送蕃僧通事考補分撥、及土官、 土舍襲替降級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題准:蕃僧貢回,差通事序 班給批,定限送至四川巡撫衙門交割。止許在省守 候批文,不許跟同前去。」

通事分撥各館之後,不許夤緣告改別館,違者本部 參究

凡各處歸順土官子孫、告充通事補缺。三年奏准、給 與冠帶辦事。仍候三年考滿銓選

通事遇有各館正額名缺,將候缺通事查係類考居 一等,方與照依到館名次挨補。其考居二等及季考 雖居一等者,不許概稱到館,在先援比求進。

土舍襲替,查無違礙,即與照例起送。年終撫按鎮守 官將告襲土舍姓名,并行查年月日期緣由,經該官 員職名奏報,雖有陞遷,必待事完呈請撫按衙門詳 允,方許離任。如再故違,留難沮滯,展轉駁勘,致起邊 釁者,撫按指實參奏處治。

土官、土舍縱容本管夷民頭目為盜,聚至百人,殺虜 男婦二十名以上者,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奏 請革職,另推土夷信服親枝土舍襲替。若未動官軍, 擒獲解官者,免罪。

嘉靖三十年,嚴「通事給假逾限之罪,新官、舊官准襲 不等。」

按:《明會典》三十年題准:「通事今後有患病至一年,給 假違限至六箇月,托病不考至三次,及不赴畫卯至 三箇月者,官聽本部參革,冠帶通事以下,聽本部徑 自查革。」

新官優養不拘年限,生子准襲。舊官十年內,生子准 襲,無子為民

嘉靖三十三年、令土官照品納米應襲。不許越境婚 姻交結

按《明會典》:三十三年議准:「雲、貴土舍應襲,令照品納 米,撫按查明具奏,就彼襲替。」

土官、土舍嫁娶,止許本境本類,不許越省,并與外夷 交結往來,遺害地方。「每季兵備道取具重甘結狀,如 再故違,聽撫按官從實具奏,兵部查究,量情輕重,或 削奪官階,或革職閒住,子孫永不許承襲。」

嘉靖四十三年定、各國筵宴及通事,縱夷人詐害者, 改官伴送。

按《明會典》:「安南國女直、朵顏三衛,雲南土官,烏思藏 等處喇嘛蕃僧,罕東衛養獅豹,回回蠟燭地面,坤城 地面,日落國安定王阿端地面,長河西朵甘思董卜 韓胡,金川寺,雜谷安撫司,打剌兒寨、達思蠻長官司, 松潘、茂州、洮岷等處蕃僧,各筵宴一次。」嘉靖二十二 年題准安南都統使司差來人員,不賜宴。四十三年 復題准、照例筵宴

通事。故縱夷人詐害驛遞、改行兵部、差指揮等官伴 送

嘉靖四十五年定:「外國漂流擒獲人等,下程上官病 故,勘報過期者,該官查究參處。」

按《明會典》、凡各國漂流及擒獲人。嘉靖四十五年題 准、令到館照依投降夷人事例、給日支下程

各處土官病故後,勘報過一年者,行巡按官查究。一 年以上者,聽吏部徑自查參。

穆宗隆慶元年令外國使來未宴者回日補宴領賞後不許遲留[编辑]

按《明會典》:「隆慶元年,朝鮮國差陪臣謝恩。加渴瓦寺 達思蠻長官司法藏等六寺蕃僧,各進貢到京,值世 宗皇帝喪,俱免宴。禮部行遼東都司并各該布政司, 候其回還,各照宴例管待,令總兵等官待宴。」

凡四夷貢使領賞五日後、遲留不行者、光祿寺住支 下程。本部將伴送人員參治

隆慶三年,定蕃僧入貢年限,及各國使臣病故葬祭 之例。近邊奸民不得勾引交通。併蕃夷等處入貢領 賞人數,皆有定額。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議准:國師、禪師、都指揮等襲職 差人總在年例數內,不許另外增加。襲職之後,亦不 許假以謝恩差人另貢方物。各地方遇蕃僧進貢,務 將各蕃所齎原給誥敕、勘合及印信蕃本,逐一查驗明白,果無冒偽影射情弊,方許具本起送。各蕃地方 遠近不齊,貢期不必拘以三年。但未及三年,不許來」 貢,不願者不強。

凡諸蕃貢不如期、及年例外多貢者、參作下次例貢 之數。

凡夷使病故,如係陪臣未到京者,本部題請翰林院 撰祭文,所在布政司備祭品,遣本司堂上官致祭,仍 置地營葬,立石封識。到京病故者,行順天府給棺,祠 祭司諭祭,兵部應付車輛人夫,各該賞衣服綵段,俱 付同來使臣領回頒給。

西蕃、烏思藏等處,若有近邊奸民出外勾引,希圖冒 賞者,聽撫按等衙門訪拏,治以交通外夷重罪。 長河西魚通、寧遠等處,定三年一貢。每貢一千人,內 五百人全賞,五百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 餘留邊聽賞。

雜道長官司,本長河西宣慰司部落,初附本司,年例 進貢。每貢差僧徒百人。成化十六年乃另行起貢。隆 慶三年定三年一貢,每貢三百三十六人,內一百六 十八人全賞,一百六十八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四 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直管招討司,本朵甘思宣慰司部落,初附本司進貢 襲職。成化以後,乃分為二,貢期人數與本司等。後因 人數漸多,定俱三年一貢。每貢各一千人,內五百人 全賞,五百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 聽賞。

董卜韓胡別思寨安撫司定「俱三年一貢,每貢共一 千七百三十五人,內八百六十七人全賞,八百六十 八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加渴瓦寺定「三年一貢,每貢七百六十四人,內三百 八十二人全賞,三百八十二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 六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金川寺蕃僧,四川威州保縣地方,舊三年一貢,「每貢 許一百人,多不過一百五十人。正德以來,人數漸多, 定每貢五百五十人,內二百七十五人全賞,二百七 十五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雜谷安撫司,「舊三年一貢,每貢許一百人,多不過一 百五十人。後人數漸多,定每貢一千二百七十四人」, 內六百三十七人全賞,六百三十七人減賞。於全賞 內起送八人赴京。餘留邊聽賞。弘治正德中、又有新 招撫上草坡克州等寺寨附屬本司

打喇兒寨、四川威州地方。三年一貢。每貢許二百五 十人、定一百二十五人全賞、一百二十五人減賞、於 全賞內起送四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達思蠻長官司,定三年一貢。每貢四百三十八人,內 二百一十九人全賞,二百一十九人減賞,於全賞內 起送四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長寧安撫司定三年一貢。每貢三百人,內一百五十 人全賞,一百五十人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四人赴京, 餘留邊聽賞。

韓胡碉怯列寺,在四川松潘、茂州等處地方,定三年 一貢。每貢一百五十人,內七十五人全賞,七十五人 減賞。於全賞內起送四人赴京,餘留邊聽賞。

議准、西蕃貢夷全賞者、禮部照例分別題請頒給。減 賞者,每名給銀三兩、絹二匹、每匹折銀三錢、於本布 政司庫貯銀內支給。

隆慶四年、令、土官襲替、除願赴京外納米,呈奏吏部、 查勘付選

按《明會典》:「隆慶四年奏准:今後土官襲替,除願赴京 者聽,其餘酌量嘉靖年間事例,各照品級輸忠納米, 折銀完日,布政司即呈撫按勘實具奏。吏部查對底 冊明白,照例查覆付選。」

隆慶五年,定「土官進貢過期不賞」之例。

按《明會典》。凡到京過期,減半給賞。隆慶五年題准過 期半年以上不給賞。

神宗萬曆 年各土官朝貢[编辑]

按「《明會典》:萬曆初朝貢土官:四川烏蒙軍民府,烏撒 軍民府,播州宣慰司,蠻夷長官司,靜州長官司,岳希 蓬長官司,泥溪長官司,平夷長官司,沐川長官司,隴 木頭長官司,石砫宣撫司,天全六番招討司,酉陽宣 撫司,祁命簇長官司,阿昔洞簇長官司,者多簇長官 司,蛒匝簇長官司,北定簇長官司,勒都簇長官司,麥」 匝簇長官司,疊溪、鬱即二長官司,寧戎巡檢司,鎮雄 府,寒水巡檢司,永寧宣撫司,九姓長官司,長寧縣,下 寧遠鄉萬里箐寨,阿角簇安撫司,思曩兒簇長官司, 太平長官司。

貴州,金筑安撫司,貴州宣慰司,程番長官司,木瓜長 官司,方番長官司,盧山長官司,以上舊隸四川清平 衛,覬里安撫司,養龍、抵塞、乖西、水東西長官司,白納、 小平伐一長官司,青山、中曹、龍里、劄佐四長官司,都 勻府,歸化上下二牌頭、臥龍、小龍、大龍、韋番四長官 司,盧番、洪番、金石三長官司,羅番、上馬、小程三長官司。《平伐》《麻嚮》《貴竹》三長官司。

廣西「龍英州,江州,龍州,思明府,陀陵縣,上下凍州,思 陵州,萬承州,安平州,太平州,羅陽縣,思城州,茗盈州, 南丹州,思同州,東蘭州,那地州,全茗州,鎮安州,泗城 州,奉議州,果化州,歸德州,向武州,歸順州,憑祥州,都 康州,田州。」

雲南麗江府:

湖廣永順宣慰司,保靖宣慰司,桑植安撫司,添平千 戶所。

萬曆四年,定「通事咨送吏部押送夷人」之例。朝鮮等 國貢使、加賜廩給。

按《明會典》:萬曆四年奏准,通事序班官給由,或遇公 差,或發回習學補考,或候對考官,每遇季終,不拘人 數多寡,禮部查明類考,咨送吏部。其緣前各項,不能 盡如俸滿之期者,須明註咨內。

兵部差官不諳夷語,致各夷沿途生事益甚。仍差通 事序班押送。但有不自檢飭,不能鈐束夷人,許所在 官司申呈參革。

朝鮮、琉球、暹羅、安南差來使臣下程,除欽賜及常例 日支外,每三人五日加給鵝一隻、雞二隻、酒四瓶、米 一斗、果子五斤。隨從人等不加給。野人女直都督下 程一次,每一人鵝一隻、雞二隻、酒二瓶、米二斗、麪二 斤、果子四色蔬菜廚料。

萬曆六年定:給賜蕃使衣幣銀兩,或行該部,或咨該 省不等。中途病故者,其賞物留充下次之用。

按《明會典》「給賜蕃夷通例,凡給賞段絹等物。萬曆六 年題准:各織造去處,撫按官痛革剋減冒破奸弊,有 仍將粗惡不堪之物解進,該部科將撫按等官一體 查參。其給賜衣服靴襪等件,該衙門成造,務要精好。 如有不堪,聽禮部具實參奏重治。其留邊給賞齎去 人員,有將賞物抵換勒掯者,督撫官查參重治。」至於 各夷所得賜物,不許於開市之日貨賣,或願折價、禮 部題:「照原價折給」

各夷來京應賞人數,凡折衣、折段銀兩,行工部俱給 以現貯銀兩,不必轉行該省。其支茶勘合及在邊半 賞人數銀兩,禮部先咨巡撫衙門轉行布政司,仍另 給夷人為照。待到日將夷人領去勘合,與禮部先發 咨文對同,方准支給。其存留在邊全賞人數銀兩,禮 部驗封明白,亦咨巡撫衙門,與夷人所執公文查對 相同給發。仍將各項銀段及食茶數目,行都督府,填 入《過關勘合》,以便互校。差去通事官,令守取巡撫回 咨,備開散過齎去存留銀段若干,支過食茶及半賞 銀兩若干,以免誆騙沈匿等弊。如咨內數目不合,及 無回咨,將通事從重參問。

凡貢夷病故、在中途者、例不給賞。各鎮清查病故夷 人賞物、留充下年給賞之數

萬曆七年,定貢使賞賜回程限期,及通判員役指稱 使用、科斂夷人之罪。

按《明會典》:「凡齎發貢夷賞賜。萬曆七年題准:各貢夷 慶賀事完,即行頒給賞賜,齎發回還,毋令稽留久住, 致惹事端。」

每夷人到館,該館官先將各夷數目一體報知戶工 衙門。該司一面知會內府衙門,俱各預為整理賜物。 候禮部咨文到日,即照數檢點。及回咨掛號,各須上 緊定限半月以裏,通行關領。禮部一面題給。一面知 會兵部查發勘合,速令起程。其該邊奏報,并禮部題 行各衙門關領日期,即於《散賞奏》內題知,以便稽考。 「凡貢回定限分作三等。朝鮮國、朵顏、福餘等衛,限一 箇月零十日。安南、琉球、暹羅各國,陜西《大崇教》《大能 仁》、崇隆、《慧濟》、扯巴等寺,岷洮及莊浪等處」,四川金川 寺、加渴瓦寺,長河西雜谷、長寧達思蠻等處各蕃僧 蕃族,限一箇月零二十日。四川烏思藏蕃王董卜韓 胡蕃僧寨官人等,陝西贊善王弘化、淨寧等寺蕃僧, 土魯番、天方國魯迷、「哈密等夷,罕東等衛,限兩箇月。 各館通判員役,指稱引領交易、替代使用」名色,科斂 貢夷財物者,禮部悉心體訪,責令提督主事不時呈 報。輕則徑自處治,重則具奏論罪。

萬曆九年停止土舍輸納承襲事例,其願赴京者聽。 按《明會典》萬曆九年停止輸納事例,令該管衙門作 速查勘明白,取具親供宗圖印結,具呈撫按勘實批 允,布政司即為代奏,吏部題選填憑轉給土舍,就彼 冠帶襲職。如有情願親自赴京者聽。

「停止雲、貴土舍輸納事例。凡土司告襲,所司作速勘 明,具呈撫按覆實批允,布政司即為代奏,該部題選, 填憑轉給,就彼冠帶襲職。有願赴京親襲者,聽其效 忠。進獻馴象土物,并疏奏聞。撫按仍設《告襲》」文簿,將 土舍告襲藩司代奏,日期登記明白,年終報部備考。 萬曆十三年令土舍承襲官吏不得勒索延遲。其本 人故違多年者、亦不准襲

按:「《明會典》十三年題准:上官病故,應襲土舍具告該 管衙門即為申報,撫按勘明,照例代奏,承襲不得過三年之外。若吏胥勒索,及承勘官縱容延捺,不行申 報者,撫按官即據法參治。其土舍自不告襲,故違至 十年之外者,即有保結,通不准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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