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00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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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四卷目錄

 官常總部彙考四

皇清二康熙二十九則

官常典第四卷

官常總部彙考四[编辑]

皇清二[编辑]

康熙三年[编辑]

《大清會典》。凡錯誤儀注,康熙三年題准:「官員不照部。」

定《儀注》:行文彼此文移舛錯者,罰俸六個月。又議准:凡有司詞訟,有借名備賑,罰穀肥私者,該督撫指名參處。如督撫不行題參,被科道糾舉者,該督撫及承問各官一併議處。

又議准、凡有司官借稱差使大臣,供應科斂百姓者、照貪官例治罪。督撫司道等官、俱照「失察貪官」 例處分。

又題准:「父母年七十以上,子男俱仕在外,戶內別無次丁者;或有兄弟篤病不能奉事者,或母老雖有兄弟同父異母者,俱准回籍終養。京官具呈到部具題,外官督撫代題,仍取同鄉官印結,督撫互相代題,俟親終服滿,起文赴部補用。」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凡擅給牌文。康熙六年題准、職官違例擅

寫《牌文》給與族人者,革職。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漢軍外官,照漢官例,准其」

終養

康熙八年

上諭吏部:「朕夙夜圖治,念切民生艱難,必加意撫綏。」

「各俾安居樂業乃成久安長治之道邇年水旱頻仍盜賊未靖兼以貪官污吏肆行朘削以致百姓財盡力窮日不聊生朕甚憫焉爾等部院大臣科道各官或任要職或有言責著即將拯救民生疾苦切實裨益之處各攄所見明白陳奏以備採用勿得妄行借端以無益之事塞責指陳負朕加惠黎元圖治求言之意,爾部即傳諭遵行。特諭。」 康熙八年六月初六日

上諭戶部:「凡奉差及地方見任各官,俱有料理公務。」

併撫綏百姓之責,宜各盡乃職,以副朕差遣簡用之意。近聞奉差官員及督撫提鎮等大小文武各官,不思各盡乃職,反圖利己,買良民為奴,甚至多買餽送親友。此等違法妄行,好生可惡!以後著永行嚴禁,若仍前恣買良民者,從重治罪,決不饒恕。爾部即遵諭,通行曉諭。特諭。康熙八年六月初六日

上諭吏、兵、刑三部:「近審鰲拜家人罪案,據洪善《泥滿》」

「供出總督白秉貞、原任巡撫張自德、尚書龔鼎孳、庶吉士王彥阿、達哈哈番金鼎、分得撥什庫高鬍子、正紅旗高姓之官,伊等俱曾囑託行賄、本當嚴究從重治罪。但思此等囑託行賄者尚多,非止伊等。朕已有諭旨,將內外各官苟圖倖進作弊者俱從寬免。今供出各官亦俱從寬免罪,以後務須洗心改過、恪守法紀,副朕寬宥之意。如不改過惡,仍前作弊,定行加等,從重治罪,決不饒恕。爾部即行曉諭,特諭。」 康熙八年六月初七日

上諭吏部:「國家政務,惟藉群工贊理。《在京各衙門大》」

「小官員必各稱其職,乃可以襄郅隆之化。部院等衙門滿漢各官,應行澄敘,以示勸懲。大學士、尚書及三品以上堂官,俱著自陳;三品司官及四品以下各官,爾部會同都察院詳加甄別具奏。在外,總督、巡撫係封疆大臣,職任緊要,著該部院察明任內功過,稱職與否,詳加甄別具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八年八月十二日

上諭:「吏、兵二部:內大臣、侍衛、文武大小各官各有職。」

「掌,理應精白乃心,恪遵法紀,循分盡職,以副朕任用之意。近見有不安厥分,交通在內近侍使令人員,妄行干求,或潛為援引,或畏威趨奉,揆之臣誼,殊為不合。朕施行政務,懲創奸詐佞諛,察其忠賢才能者用之。有等。匪類妄行陷人,以圖僥倖,自以為賢,希覬陞遷善地。以後如有不遵禁例,仍前干求趨奉者,定行」 從重治罪,決不饒恕。爾二部即通行內外及包衣佐領,嚴加申飭,遵行。《特諭》。康熙八年八月十二日

康熙九年

上諭吏、兵二部:「朕惟致治雍熙,在於大小官員,悉尚

「廉潔,使民生得遂。內外滿、漢文武官員各有職守,理應律己潔清、屏絕餽受,乃能恪恭職業,副朕任使至意。」 近聞尚有因循陋習,借名令節,生辰在外文武官員,剝削兵民餽送督撫提鎮司道等官,督撫提鎮司道等官,復苛索下官餽送;在京大臣部院大臣官員科道等官,在京官員,亦交相餽遺。前雖屢經嚴禁,未見悛改,仍行授受,殊違潔己奉公之義。兵民日漸窮困,職此之由。以後著痛加省改,斷絕餽受,以盡厥職。如仍行餽受,事發之日,定將授受之人一併從重治罪,必不姑息。爾部即遵諭,嚴加曉諭,內外遵行。《特諭》。康熙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議准各官」

命下五日、寫憑用印、送吏科填限。吏科於十五日內

送部寫年月用印。令新選官各具京官印結、赴部領給。由吏員出身者默寫試卷。筆跡相同者、令於十日內給發。在外陞轉各官。發憑督撫轉給

又議准:「京官補授,停止給憑。」

又議准:官員領憑後赴任,遲延繞道歸里,詐稱中途患病者,免其革職,按違限日期處分。出結官罰俸一年;其轉詳、代題各官,俱罰俸六箇月。若上司給憑逾限者,罪坐。上司照「赴任違限」 例議處,本官免議。

凡損失文憑處分。是年議准、各官申繳文憑、或蟲蛀破裂、並水火盜賊遺失等項者、罰俸六箇月。若上司繳部、或有損失者,處分同

凡笞辱屬官。是年議准、上司將所屬佐貳等官、如有事故、不行題參、任意笞辱者、罰俸一年。如笞辱知縣以上官員者、降二級調用

凡饋送囑託。是年議准、「官員因事夤緣,私行饋送,發覺之日,與者受者,俱革職提問。如饋送之時不即行出首,後經發覺,雖所饋之禮未受,亦罰俸一年。」

凡《招搖挾制》。是年議准、官員任所,如有親戚朋友、聽其招搖詐騙者,本官革職

是年題准:「繼母亦准終養。」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官員赴任,若中途失憑,取」

該地方官印結、并本處巡撫或布政司咨文到部、改給執照赴任

又題准:公差來京官員,如推陞文憑已經發行地方,或有已領文憑,公差未完,而程限將違,另告執照赴任者,查無別情,准展期給照。

又議准:領憑各官,或患病,或有事故,於一月內呈明到部,仍准給憑。一月以外不領憑者,革職。是年,令文武官員犯罪,鎖禁鎖拿,永行禁止。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覆准犯贓官役,分別枉法,不」

枉法、照數多寡、輕重擬罪之條、俱仍照律行。康熙十二年

上諭吏部:「國家大小事務,在內責成部院,在外責成。」

「督撫,其事情重大煩難者,固應照限完結,如平常易結之事,理應速結,以清沉滯。近見內外各衙門題覆本章,有將易結之事遲延不結,必俟限滿乃為具題,其不行具題完結遲滯者必多牽連守候必致苦累。以後著速行完結,勿得遲延,務俾案件清楚,以副朕委任至意。爾部即通行傳諭遵行。《特諭》。」 康熙十二年「五月十一日」

上諭吏部等衙門:「國家致治,首在崇尚寬大、愛惜人。」

「才。俾事例簡明易於遵守。處分允當不致煩苛。乃符明作惇大之治。向來各部衙門俱定有《處分條例》。已經頒行但其中款項太多過於繁密以致奉行者或以膠執為守法或以苛察為詳明或例所未載。援引比附輕重失宜徒據成規罔原情理大小各官稍有過誤動觸文網。雖具才能弗獲展布深為可惜著該部各衙門將見行處分條例重加訂正,斟酌情法,刪繁從簡,應去應留,逐一分別詳議具奏《特諭》。」 康熙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上諭吏、兵二部:「國家用人,宜尚恬靜之風。人臣服官」,

「首重廉恥之節。邇來文武官員,或因不得陞遷,或因不與差遣,輒稱冤枉,紛紛控告,不過圖便己私,原非從公起見。即使果係應陞應差,自行辨白,希求榮利,廉恥之道已虧,豈能修舉職業,克副任使?理宜嚴加禁止,以肅官常。爾二部通行申飭遵行,《特諭》。」 康熙十二年十二月初六日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凡貪贓官役,流、徒杖罪」

俱不准折贖

又題准、凡婪贓官員、審係那用錢糧、私自加派、公用科斂、坐贓致罪革職者、其徒杖等罪、折贖

俱免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四年議准新選官科抄到部三日」

即將文憑移送吏科,填限送部,定於五日內給發。

又題准:「各官赴吏科畫憑,遲至一月以上者,罰俸一年;遲至兩月以上者,革職。」

凡損失文憑處分。是年議准、「水火盜賊遺失事屬不測、免其議處」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議准官員將上司衙役索詐。」

情弊。徇隱不報者,革職。

凡佐貳官擅准詞狀。是年議准、佐貳官員奉正印官批行事件、方許審理。若擅准詞狀者、降一級調用。如正印官不行查報事發、正印官罰俸一年

康熙十六年

上諭吏部大小各衙門:「向來各衙門事件關係重大。」

「者雖有定限赴科道稽察但事有易結者即宜速結必俟限滿方行題覆多致壅滯。更有各項呈狀不係註銷者任意耽延借端拘提人犯數月不為審結無辜牽累殊堪憫惻。以後《題覆本章》、俱著速行料理不必盡拘定限《至於審理事件》亦速為完結著照《註銷欽件例》、定限每月造冊赴都察院科道稽察具奏。」 爾等各宜力圖振作,體恤民隱,以副朕孜孜求治之意。特諭。康熙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康熙十七年

上諭吏、戶、兵三部:「朕統御寰區,孜孜圖治,期於朝野。」

「安恬,民生樂業,共享昇平,乃副朕宵旰勵精之願。不意逆賊吳三桂背恩煽亂,各處用兵,禁旅征勦,供應浩繁。念及百姓困苦,不忍加派科斂」 ,因允諸臣節次條奏,如裁減驛站官俸工食及存留各項錢糧,改折漕、白二糧、顏料各物,增添鹽課、鹽丁、房田、稅契、牙行雜稅、宦戶田地錢糧,奏銷浮冒隱漏地畝,嚴行定例「處分,用過軍需,未經報部,不准銷算。以上新定各例,不無過嚴,但為籌畫軍需、早滅逆賊,以安百姓之故。事平之日,自有裁酌。各省督撫提鎮大小文武等官,俱宜上體朕意,下念民生,潔己奉公,愛惜物力,務期早奏蕩平,與民休息,以稱朕乂安海宇至意。爾三部即通行傳諭遵行。《特諭》。」 康熙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上諭吏部等衙門:「《國家設法定例原期章程》盡善,垂」

「之久遠,上裨軍國,下益民生。必藉內外臣工精白乃心,恪恭詳慎,實心奉行,方克永遵而無弊。近見各處奏章,凡於現行之例,或借端營私,巧為掩飾;或推諉卸過,冀免處分;或徇庇情面,曲為彌縫。凡行一事,每滋弊端,以致良法美意澤未下究而累己及民。揆諸立法初意,殊為未符。此等情弊,科道官雖有風聞,因無確據難於指參朕雖洞悉緣由期其自行改悔不加深求遂爾因循以為僥倖之路以後在內部院等衙門在外督撫各官俱著滌慮洗心。痛改積習。於有益國家民生事務籌畫擔當。不避嫌怨。務期法行無弊恩被閭閻。以副朕立法定制愛養斯民」 至意。如視為故事仍蹈前轍事經發覺定行嚴「加處分,決不饒恕。著通行申飭遵行。」 《特諭》康熙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覆准府州縣各官若無公事」,

私謁上司、並赴省慶壽、夤緣通賄、餽銀兩等物行賀者、俱照前例處分。

又議准:督、撫差內使人役,以「訪事」 為名,遍歷州縣及上司,自開便門,令所屬官役人等出入傳事者,亦俱革職。

又議准:「官員將遊客、《星卜》及優伶人等轉送府州縣,並貽書薦引者,俱照前例處分。」

又議准:「凡府州縣等官,借名拜壽行賀,私謁上司,夤緣通賄,事發,將與受之官,俱革職提問。其上司雖未接受、不行舉發者,罰俸一年。」

又議准:「上司官於所屬借貸財物,事發,照貪官例處分。」

又議准:京察甄別時,各衙門堂官不許接見屬吏、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門上各貼「迴避」 字樣,不許接見賓客。如有囑託者,即自行舉發。倘有徇庇隱匿,聽科道官糾參。

康熙十八年

上諭吏部等衙門:「朕薄德寡識,愆尤實多。」遘此地震。

大變,中夜撫膺,自思「如臨冰淵,兢惕悚惶,益加修省。仍宣布朕心,使爾諸大臣、總督、巡撫、司道、有司各官咸共聞知,務期洗心滌慮,實意為國。」

為民。期於國家有所裨益。即爾等亦並受其福。庶幾

「天和可致。若仍虛文掩飾,致負朕意。」詢訪得實、決不為

爾等姑容也。一民生困苦己極。而大臣長吏之家日益富饒。民間情形。雖未昭著近因家無衣食將子女入京賤鬻者不可勝數非其明驗乎。此皆地方官吏諂媚上官苛派百姓總督巡撫司道又轉而餽送在京大臣。以天生有限之物力民間易盡之脂膏。盡歸貪吏私橐。小民愁怨之氣上干。

天和,以致召水旱、日食、星變、地震、泉涸之異。「一大臣朋」,

比徇私者甚多。每遇會推選用時,皆舉其平素往來交好之人,但云辦事有能,並不問其操守清正。如此而謂《不上干》

「天和者,未之有也。」一用兵地方諸王將軍大臣於攻城。

克敵之時,不思安民定難,以立功名,但志在肥己,多掠占小民子女,或借為通賊,每將良民廬舍焚燬,子女俘獲財物攘取,名雖救民於水火,實則陷民於水火之中也。如此有「不上干。」

天和者乎。一外官於民生疾苦、不使上聞朝廷一切為

民,詔旨亦不使下達。雖遇水旱災荒奏聞部覆,或則蠲免錢糧分數,或則給散銀米賑濟。皆地方官吏苟且侵漁捏報虛數,以致百姓不霑實惠是使窮民而益窮也。如此有不上干

「天和者乎?」一大小問刑官員將刑獄供招不行速結,使

良民久羈囹圄、改造《口供》、草率定案,証據無憑,枉坐人罪。其間又有衙門蠹役恐嚇索詐,致一事而破數家之產如此有不上干

天和者乎?一包衣下人及諸王貝勒大臣家人侵占小

「民生理,所在指稱名色,以網巿利,干預詞訟,肆行非法,有司不敢犯其鋒,反行財賄。甚且身為奴僕,而鮮衣良馬,遠勝仕宦之人。如此貴賤倒置,為害不淺。」 以上數條,事雖異而原則同。總之,大臣廉,則總督、巡撫有所畏憚,不敢枉法以行私;總督、巡撫清正,則屬下官吏操守自潔。雖有一二不肖,有司亦必改心易慮,不致大為民害。此等事、朕非不素知。但以正在用兵之際、每示寬容。今

上天屢垂警戒。敢不昭布朕心。嚴行誡飭。以勉思共回 天意。作何立法嚴禁。務期盡除積弊。著九卿詹事、科道

「會同詳議具奏特諭。」 康熙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上諭吏部等衙門:「凡為臣子者,同寅協恭,自古皆然。」

「今各部院辦理事務,大小漢官,凡事推諉滿官,事之得當,則歸功於己;如事失宜,則卸過於人。至於入署,不待事畢,諉於滿官,祗圖早歸,宴會嬉遊,不為國家盡力擔當,料理公務。自此以後,各宜協力同心,務盡厥職,不可仍前推諉。至科道各官,平日章奏內,將一二可行之事隱附私情,希圖作弊,凡有條議,鮮非無因閱覽奏疏,多以己為至公至廉,其囑託公事,肆行妄為,外播威勢,挾制多端。地方督撫等官莫不畏懼。小民困苦,未必不由於此。作何懲戒。著九卿詹事、科道詳議具奏。」 特諭。康熙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議准大小官員在衙門,不待」

事畢推諉、滿官早歸、遲進、宴會嬉遊者、或料理公務、瞻徇遲延、不行即結者、司屬聽堂官題參、堂官聽科道題參、俱革職

又議准:督撫司道官員赴任時,謁見在京大臣各官,或自任所遣人餽問者,俱革職。其大臣各官不行首告者,一體處分。至督撫司道官員家人子弟提塘人役等,往來大臣各官家,其主知者革職,將家人寬免。其主不知者,降二級,將兩家家人俱行正法。提塘有職者革職,無職者,照家人例治罪。其在京大臣各官,往拜,督撫司道等官,餽送裘馬等物,幕賓僕從人等,應酬餞送等項者,俱革職。其督撫司道等官,不行首告者,亦一體處分。至親往來,免議。其在外各官,濫徵苛派,餽送大臣官員,不分「與者受者」 ,俱革職提問。

又議准:「科道各官條奏,如隱附私情,希圖作弊,互相囑託,肆行妄為,外播威勢,挾制恐嚇督撫等官」 者,發覺之日,俱革職提問。至大臣科道各官子弟,挾制地方官員,經督撫題參有據者,照律處分。在京,父兄不行約束,俱革職。若果挾制有據,而督撫不行題參者,亦革職。

又題准:和碩公主,遇親王、郡王停車候過,遇貝勒相讓分路行。遇貝子、貝子讓道行。和碩公主、額駙、郡主、額駙,遇親王、郡王俱下馬立道旁候過。遇貝勒,勒馬側立道旁候過。遇貝子讓道旁行。遇鎮國公分路行。閒散宗室,遇和碩公主、額駙不下馬分路行。覺羅無職者,遇和碩公主額

駙不下馬、引馬迴避。餘俱照舊例行

又題准:在京武職民公、侯、伯以下,散秩大臣阿思哈尼哈番以上,文職大學士、尚書以下,學士、大九卿以上,許用引馬一騎。官卑者及軍民人等,遇俱照例下馬迴避,違者送該部議處。其不應用引馬而擅用者,官交該部議處,民交刑部治罪。

又議定:「凡州縣等官,因聽理案件、勒詐人財物者,革職拏問。司道府等官知而不行揭報,聽督撫題參革職。若已經揭報,督撫不行參奏,降五級調用。」

又議准:「凡有司官供應芻粟物料,不發現銀採買,借取於民,或虧短價值者,督撫題參拏問。若督撫徇隱不參,別經發覺,將該管上司各官俱革職拏問,該督撫革職。」

康熙十九年

上諭內閣、九卿、詹事、科道:「朝廷致治,惟在端本澄源。」

「臣子服官,首宜奉公杜弊。大臣為小臣之表率,京官乃外吏之觀型。大法則小廉,源清則流潔」 ,此從來不易之理。如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紀,勤修職業,公爾忘私,小臣自有所顧畏,不敢妄行。在外督撫各官,自應慎守功令,潔己愛民。乃大臣等每自謂清正無私,粉飾空言,至其所行,往往營私作弊,有玷官方,「深負委任之意。科道係耳目之官,凡有弊端,自當據實參奏,且居處甚近,如此情弊,豈無見聞?乃瞻徇情面,緘默不言,即有條奏,多係繁文,言官職掌,殊為未盡,如肯從公糾舉,孰敢恣行無忌?朕以為目今之弊,莫大於此。近因天氣亢旱,朕夙夜焦思,念慮所及,無不舉行感格之道,猶恐未盡,故特召」 爾等,各面陳所見。因宣諭朕意,令爾等知之。康熙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議准州縣官借送出差官員。」

下程科斂百姓者,照貪官例治罪。其督撫司道府廳等官,俱照失察貪官例治罪。

又議准:「凡貪贓官役,免死減等發落者,照例安插於烏喇地方。罪不至死而擬流者,流徙尚陽堡。」

凡上司向屬吏借貸者。是年議准、照貪官例治罪

康熙二十年

上諭吏部、都察院:「國家設官分職,各有專司,必勤勵。」

「辦事,乃克勝任。近見各衙門官員有虛糜俸祿,懶惰不上衙門者,有老疾孱弱不能任事者,應分別勤惰,以示勸懲。堂上官員,爾等開列具奏,所屬官員會同各該堂官分別議奏。」 康熙二十年正月二十八日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題准宣屬廳員有稽察錢糧。」

之。責其屯衛守備。行屬官禮。

康熙二十一年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李霨、王熙、學士噶爾圖石」:

柱、《張玉書》:「朕觀部院衙門大小官員俱分班啟奏,甚或一部分作數班。朕與爾等皆每日曉起,部院官員分班啟奏,殊非上下一體,勵精圖治之意。嗣後滿漢大小官員除有事故外,凡遇啟奏事宜,俱著一同啟奏。都察院衙門及科道官員,無逐日啟奏。本章著每日黎明齊集午門,如滿漢部院官員有怠惰規避者即行察參又大小各衙門滿漢官員雖該衙門無啟奏事宜亦著每日同啟奏官員黎明齊集午門俟啟奏事畢同散有怠惰規避、不於黎明齊集者亦著都察院及科道官員察出參奏。」 康熙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大清會典》:凡宴會戲遊。康熙二十一年議准在外官

員居住各城,如偷安宴遊,以致事務叢積至夜,辦理者,革職。

康熙二十二年

上諭:「朝覲各官,爾等各有職掌,關係國計民生自宜」

「實心辦理。如奏銷錢糧,採買米石,借端浮冒,希圖侵剋,審理刑獄,顛倒是非,稽延歲月,致累平民,皆因爾等因循怠玩,積弊未除。嗣後俱應潔己奉公,殫心盡職,諸凡公務,俱照在內各衙門事例,勤慎料理,著實遵行,乃副朕察吏安民之意。爾等若謂道途遙遠,所行弊端未必盡知,仍沿陋習,漫無省改,憲典具存,決」 不姑貸。爾等悉知欽哉。康熙二十二年二月初九日

上諭吏部:「朕夙夜孜孜,勤求治理,務期紀綱整肅。」吏

治澄清,庶績咸熙,民生樂業,以幾郅隆之化。部院衙門事務,屢加申飭,近皆修舉職業,勉力清釐。惟在外直隸各省督撫等衙門,積習相沿,未盡整飭,一切事務不能恪恭勤勵,實心辦理,督

撫為地方大臣,果能潔己率屬、公正無私則大法小廉交相儆惕吏治自當振興,閭閻克臻康阜。且糾劾官員關係激勸必莅任既久、賢否洞知方可據實指參貪劣知儆。向來督撫有入境即行糾參者既未夙悉官評止據下屬揭報即行題參則所劾未盡得實徒為具文塞責。果係真知灼見自當不時指參,何必「拘定遲速?又廣西、四川地處邊疆,選補官員赴任每多遲誤,懸缺久待,料理乏人。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議具奏。《特諭》。」 康熙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二年題准廣東、廣西赴任各官。」

每日程限七十里,違限十日以內者,罰俸一年。十日以上者,降一級調用。二十日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一月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兩月以上者,革職。其有患病事故者,該督撫查明具題免議。如止取府州縣印結者,不准。

又題准:「協領、參領等官見督、撫照布、按兩司例行」 ;佐領、防禦等官照各道員例行;驍騎校以下官員俱照知州、知縣例行。

康熙二十三年

上諭江南大小諸臣:「朕向聞江南財賦之地,今觀市」

鎮通衢似覺充盈,其鄉邨之饒,人情之樸,不及北方,皆因粉飾奢華所致。爾等身為大小有司,當潔己愛民,奉公守法,激濁揚清,體恤民隱,以副朕望老安少懷之至意。康熙二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

上諭內閣、九卿、詹事、科道、「朕聞部院小官及《筆帖式》」、

在差者輒令地方官迎迓,以「『請朕安』為名。若所遣者近御人員,地方官請安,理所宜然。若小官及筆帖式等輒令地方官以請安迎之,殊不當於理宜禁之。卿等議以聞。」 康熙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五年五月初一日欽奉

諭旨、「凡有內外閑散官員人等、及民間豪惡黨類」、並

無職任,乃攬說公事,交結衙門,妄行訛詐,賄囑關通者,發覺之時,從重治罪。欽此。

又覆准:科道官有希圖利己,允受囑託,妄行引奏,及交結朋黨,作奸誣陷者,事發革職,送刑部治罪。其告假丁憂終養之科道官,有包攬錢糧,干預詞訟,侵害小民,及遍遊各省,晉謁督撫,挾詐有據者,令該地方官申報督撫題參,本官革職,交刑部治罪。如該地方官及督撫隱匿徇庇,不行揭報題參者,一併從重議處。

康熙二十六年

上諭吏部:「國家設官分職,原以綏靖地方,惠養黎庶。」

「督撫為封疆大吏,表率屬員,尤須才守兼優,諳練政務,方於吏治民生實有裨益。巡撫于成龍自為縣令以至郡守,素秉清操,愛民盡職,遂從臬司超擢。巡撫簡任以來,孤介自持,清廉益著,釐奸剔弊,扶弱鋤強,境內謐寧,旗民允服,殊為可嘉!從優特加太子少保,以為廉能稱職者勸。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二十六年四月十二日

上諭《八旗都統》《三品以上官》:「凡人之行,莫先於《孝近》。」

者。漢軍居父母之喪,親朋聚會,演劇飲酒,呼盧鬥牌,儼如筵宴,毫無守制之體。至孝服鞍轡等類,所用素帛,皆異常華美。喪禮止當服用粗惡,豈宜華美耶?居喪演劇,滿洲所無,漢人亦未有,特漢軍為然耳。「百行以孝為大」 ,如此所行,以為孝道,其他又何足觀也?又漢軍外官赴任,每借京債,整飾行裝,務極奇麗。且多攜僕從,致債主抵任索逋復謀贍僕從衣食,勢必苛斂於民,以資用度。且親朋債主疊往任所,請託需索,不可數計,是官雖一人,實數人為之,以致朘削小民,民何以堪?又漢軍外官不能騎射,乃自稱行獵,多帶鷹犬,歇宿邨莊,滋害於民。禽獸本在山野,豈在邨莊耶?又漢軍服用,多僭越非分,終日群「居以馬弔飲酒為樂此等物力從何而出有非苛取諸民者乎。漢軍習尚之惡已至於極如原任總兵諾邁、原任提督哈喇庫、祖永烈等於任所多買良民帶歸原任總督張長庚原任巡撫張德地韓世琦等皆貪婪虐民居官甚劣今著漢軍都統副都統等凡有居喪演劇飲酒呼盧鬥牌者照賭博例嚴行禁止。在外漢軍官員任所有親朋債主前往請託需索貽累小民者,亦令察訪,指名題參。朕此諭旨,專為敦厚風俗、陶淑人心而起,使漢軍居官者皆似總督范承勳、巡撫于成龍之善,朕又何諭之有?」 此旨令徐廷璽傳諭,康熙二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康熙二十七年

上諭吏部:「國家建官分職,經理庶政,必須矢志精白。」

「大法小廉,各守職業,實心任事,庶無負拔擢簡用之意。」 朕親理萬幾,歷有年所,於爾部院大小官員行事,無不深知。為臣子者既儋爵受祿,榮及父母庇其子孫,家能自給,便當知足,無致隕越。前已屢頒諭旨,嚴行申誡,又復諄諄面諭,訓誨再三。今在廷諸臣自大學士以下,有職掌官員以上,全不恪勤乃職,惟知早「出衙署,偷安自便。三五成群,互相交結,同年門生,相為援引傾陷,商謀私事,徇庇同黨,圖取貨賂,作弊營私。種種情狀,確知已久。九卿、詹事、科道皆朕委任之員,凡遇會議,自當各出己見,公同商酌。乃一二欲行倡率之人,持議於前,眾遂附和於後,雷同草率,一意詭隨。又其甚者,雖在會議之班,茫無知識,隨眾畫題,希圖完結。廷議如此,國是何憑?又有當集議時,緘默自容,及至僨事,巧於推卸。朕深惡此等推諉苟容之輩,亦屢加嚴飭。至於用人關係重大,群臣賢否,難以周知。故遇緊要員缺,特令會同推舉,原期為國得人,實有裨益。亦欲令被舉者警心易慮,恐致溺職,累及舉者,因而勉自刻勵。九卿諸臣宜體朕心、從公選舉方為不負委任乃歷來所舉官員稱職者固有而貪黷匪類往往敗露此皆瞻顧情面、植黨納賄所致凡茲情弊朕非不知前者班布爾善、阿思哈等身為大臣所行悖亂致干憲典遂行正法至今猶耿於懷是以比來大小官員背公徇私、交通貨賄朕雖洞見而不即」 行指發冀其自知罪戾痛加省改庶可終始保全。詎意積習深錮漫無悛悔如審擬蔡毓榮一案庇護挽救瞻徇黨類百計營求因朕具悉其奸私謀未遂近差色楞格往審張汧所參事情朕曾面諭色楞格張汧居官貪穢爾宜嚴行審出迨差回時詢問色楞格奏稱「臣於此案盡心研鞫若有失實甘受誅戮及覽其奏案惟恐累及保舉張汧之人竟為庇護朕知內閣原擬票籤將保舉張汧官員并永議及業行折出又念張汧審結定罪之後自然發露因仍用原籤票發又總河靳輔下河工程屯田之案朕早已察其情弊特遣佛倫等前往勘議今所議殊屬偏私且凡會議之時科爾坤佛倫等務執己見,持論好勝,苟非懷挾私情,何以力排眾議。朕亦曾面加誡諭,未見畏悔。如此積弊,愈久愈深,物議沸騰,輿情憤激,以致言官列款參奏。本應發明其事,以整肅官方,因不忍遽行加罪大臣,且念伊等用兵之時有效勞績者,故免其發明。勒德洪、明珠著革去大學士,交與領侍衛內大臣酌用。李之芳著休致回籍。余國柱著革職。科爾坤著以原品解任。佛倫、熊一瀟等著解任,於河工案內完結。嗣後大小臣工各宜洗滌肺腸,痛改陋習,潔己奉公,勉盡職掌,以副朕寬大矜全咸與維新之至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二十七年二月十一日

康熙三十年

上諭吏部:「從來致治之道,在正人心;人心偏私則詐。」

「偽日生而習俗滋敝;人心公直則囂競自息而庶績允釐。朕蚤夜孜孜,崇尚德教,蠲滌煩苛,期與中外臣民共適於寬大和平之治。凡大小諸臣素經拔擢,咸思恩禮下逮,曲全始終。即或因事放歸,或罹咎罷斥,仍令各安田里,樂業遂生。惟爾諸臣亦宜奉職恪恭,絕偏私而襄國事。乃近見內外各官間有彼此傾軋,伐異黨同,私怨交尋,牽連報復。或己所銜恨而反囑人代糾,陰為主使;或意所欲言而不直指其事,巧陷術中。雖業已解職投閒,仍復吹求不止,株累逮於子弟,顛覆及其身家。甚且市井姦民,亦得借端凌侮,蔑紀傷化,不可勝言。凡若所行,雖跡甚詭祕,朕總覽幾務已三十年,此等情態,知之最悉。儻因仍陋習,益致蔓延,殊非朝廷所以體恤臣工、保全愛惜之意。夫讒譖娼嫉之害,歷代皆有,而明末為甚。公家之事,置若罔聞;而分樹黨援,飛誣排陷,迄無虛日,以致釀禍既久,上延國家。朕歷觀前史,於此等背公誤國之人,深切痛恨!自今以往,內外大小諸臣,應仰體朕懷,各端心術,盡蠲私忿,共矢公忠,豈獨國事有裨?即爾諸臣,亦獲身名俱泰;儻仍執迷不悟,復踵前非,朕將窮極根株,悉坐以交結朋黨之罪。爾部可即傳示中外,使咸知朕意。特諭。」 康熙三十年十一月初九日

康熙三十三年

上諭內閣:「朕聞奉旨遣往各省大臣官員,沿途文官」

「朝服以迎之,武官介胄以迎之。」 此皆未當於理。

「應行禁止。爾等與九卿會議具奏。」 康熙三十三年十月初六日

康熙三十六年

上諭陝西總督、提督、巡撫、總兵等官:「朕宵旰勤民,慮」

「周遐邇。緣向來巡幸,未經親歷邊境,頃特濟河而西,循秦省沿邊地方,延覽風俗,咨詢疾苦,見所在兵民築土室以為居、耕沙磧以為業,生聚之計,甚屬艱難。」 朕惻然於衷,軫念勿釋。因思兵民倚賴,全在將吏;而將吏之表率,惟督、撫、提、鎮是視。誠使督、撫、提、鎮實能正己澄源,則所屬守職奉公,祿足自贍,必無朘削兵「民之事。倘或積習相仍,濫受屬員私餽,因而所屬官弁節次求索,取償於下。文官則加徵無藝、武弁則侵剋月餉,勢不至於厲民剝兵」 不止如此,而欲冀疾苦日蘇、生聚日盛,烏可得乎?夫秦地俗尚素稱簡樸,邊方士卒允屬精強;總恃撫馭得人,斯於兵民胥益。朕茲駐蹕寧夏,特召該省總督、總兵以「下官員,凡在鎮城者,俱賜宴內庭,面加諄諭,無非期望文武大吏董率屬員,以仰副朝廷愛民恤兵至意。自今以往,爾等其益體朕懷,交相砥礪。文職皆習知民事,豈身作官吏,不恤百姓之依?武職多起自行伍,豈甫為將領,遽忘軍士之苦?」 上官克謹廉隅,屬員各遵法紀,馴至比屋殷阜,列戍飽騰,則「兵民皆得所,而爾等亦與有休寵,以視厲民剝兵、身名俱隕者,孰得孰失?爾等其敬念之。《特諭》。」 康熙三十六年閏三月初十日,康熙三十八年

上諭內閣、九卿、詹事、科道:「朕南巡至浙江,見百姓生」

「計,大不如前歷年來屢將舊欠錢糧盡行豁免,其被災地方概行賑濟,恩澤屢加在百姓應比往年豐足,今反不及從前富庶。皆因府州縣官剝削人民,多派侵取餽送,上司或有沽名不受餽送,而因事借端索取更甚。凡有微小易結應審之事,牽連多人,遲延索詐者甚多。」 此等情由,在京官員亦有所聞,而九卿科「道無有不知其督撫不將此等情弊釐剔察參,反將行賄官員薦舉廉正官員糾劾,以致民生失所。殊失朕愛養元元之至意且畿輔近地因朕不時巡察直隸地方竟無私派侵取情弊故人不知有私派之苦其各省督撫若體朕愛民至意實力奉行,或有不肖劣員,若科道不畏人不徇情察訪糾」 參,則有司何敢復行私派侵取。今作何令吏治澄清,萬民樂業,共享太平熙皞之治?爾部會同確議具奏特諭。康熙三十八年五月十八日

上諭吏部:「凡奉差遣官員,理宜恪慎潔己,辦理公務。」

「事竣即遄旋復命,庶不負委任之意。嗣後如巡鹽、榷稅、審事察荒及一應差遣併部委各項官員,儻有沿途騷擾需索,繞道妄行,或公務已畢,仍逗留地方,借端生事,恣意亂行,或將所帶筆帖式、《撥什庫》人等,私自遣往他處,督撫係簡任封疆大臣,著即指名參奏,以憑究治。如督撫瞻徇容隱,不行糾參,事情發覺,將督撫一併議處,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

康熙四十一年

《上諭山東省官員》:「爾等皆各有字頒賜,不須求也。」爾

等「做官,以清廉為第一。做清官甚樂,不但一時百姓感仰,即離任之後,百姓追思,建祠尸祝,豈非盛事!」 從來百姓最愚,而實難欺。官員是非賢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強之使加毀譽。爾等各宜自勉。康熙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上諭內閣:「近見各部院衙門,或所辦事件有錯誤者」,

「惟恐事情覺露,專務隱匿,不行檢舉。朕一日二日總理萬幾,亦止詳識緊要事務,安能逐事一一記之?各部院檔案繁多,勢不能無舛錯遺漏,或有舛錯遺漏,而即自行檢舉,則其過猶為可恕。若懼罪隱匿,不行檢舉,則事必終於舛錯,所貽誤甚大。爾等將此旨傳諭各部院滿漢大臣知之。」 康熙四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

康熙四十二年

上諭「偏沅巡撫趙申喬:湖南地方。介在邊遠之境。聞」

向來官員積習相仍,無藝私征,種種不一。計每歲科派,有較正供額賦增至數倍者。有司徵收錢糧,加取火耗,又視別省為獨重。百姓窮蹙不支,致多流離轉徙。非將宿弊逐一剔除,無以砥礪官方,大甦民困。除從前已往諸事姑免察究外,爾到地方,嚴飭大小屬員,痛改前非,洗心奉職,力減加耗,盡革私徵,務使流「移者復返鄉閭,守業者獲安隴畝,庶副朕軫念遠省民生至意。如仍有藐法不遵,重為民害者,即據實糾參,從重治罪,決不輕宥。《特諭》。」 康熙四十二年二月十

二日

上諭:吏部:「閱此疏內有『《請禁督撫建德政碑》』」等語。凡

地方大小官吏,若居官果優,縱欲禁止百姓立碑,亦不能止。如劣跡昭著,雖強令立碑,後必毀壞。聞昔日屈盡美為廣西巡撫回京時,百姓持鍬橛鋤其馬跡,庶民之心,豈能強取耶?禁立碑一段,可刪去。康熙四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康熙四十五年》

上諭內閣:「朕自親政以來,斷不許人懷挾私讎,互相」

「陷害,是以三四十年間無大臣互訐之事。此一端朕心頗以為善。凡誣陷人及攻城屠戮人者,縱使其身倖免於禍、子孫斷乎不昌。」 近觀貪官受報,亦復如是。從前督撫如屈盡美等皆以貪故,其子孫極貧困不能自存,或有學道考試不公而所生之子凡書讀過即忘、並有瘖啞者,殊為可畏!聞武會試亦未盡公,前「次考試時朕有所素知之人亦與考。朕恐人知之則必取中、故不以告人。凡人功名所繫但欲其公取耳。朕尚以孤寒抱屈為念試官何不一計及於此乎?」 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初二日

上諭武殿試讀卷官等:「凡人必耐得勞苦,乃能有成。」

「不耐勞苦,到處無用。不但武臣為然,即文臣若不勞苦,如何學問成就?今爾等二三老臣,年雖高而勤勞實甚,觀部院官止圖安逸,凡事俱不經心。兵部前以會試人未到齊,請展限數日。此彼所親奏之事也。昨問續到幾人,堂官俱不知。因令問司官、筆帖式,亦皆不知。朕之使問司官、筆帖式者,此言甚重,不知伊等亦知之否?至於會議時,九卿內但一二人立議,餘皆隨班畫題,竟無一留心任事之人矣。」 康熙四十五年十月初六日

康熙四十八年

上諭浙江巡撫黃秉中:「凡為督、撫者,但能清以持己。」

「實心辦事、不交通近侍、不夤緣部院、則無往而不可矣朕涖政四十八年如爾陳奏素無夤緣者、所見不可勝數此皆浮詞耳未足為據日後真偽當自明也」 至地方遇有凶荒除蠲免錢糧、發倉給米、煮粥分賑別無奇策止在地方官實心奉行斯有濟耳朕嘗南巡、灼知浙江風俗如湖州地方乃係水鄉雨水既多「則魚蝦菱芡之利,俱可資以度日。但北方人日止再食,南方人雖遇荒歉,亦必三餐。」 州縣官平時並不留心,聽民間耗費,直至窘迫,始具文請題。命下之後,上司又不過虛張告示而止。小民無知,但能現成就食,豈有長計謀生?且農民愚而讀書人巧,往往受其愚弄,至於困乏饑餓而死,而終不悟所「以致死之由。以此思之,良可矜憫。爾到地方,宜令州縣官時時為百姓豫加區畫,庶幾可以有備而無患也。」 其調補保舉之事皆有情弊。寧波府介在海濱,地方緊要,知府陳一夔不必與湖州更調。康熙四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

上諭河南巡撫鹿祐:「督撫奉職循理,不畏懼人;本無」

所難,每因部費繁多,以致不能潔己。誠使實心任事,專為民生,則一切情面俱不宜瞻顧。近來科道糾參,皆受人指使,並無從公出於己見者。督撫亦然。明知某州縣居官不善,必私計其人曾有權要相託與否。如有囑託,便不敢糾參。賢否混淆,不能辨別,皆此故耳。河南俗樸民淳,本易為治。比年五穀豐收,今歲開、歸等處雖稍被水潦已曾蠲免錢糧交該地方官賑濟嗣後一有災傷爾即當據實奏聞不可隱匿亦不可過實積穀備荒最為緊要但各處積穀未必皆實「推陳易新」 之說聽之雖美而行之甚難當青黃不接時將倉穀散去倘值秋成歉收便不能還倉若再如此一年則倉穀必多虧缺設遇災荒「將何賑濟?爾等漢官,一見倉庫虧空,心中張皇,因而有託人打點安排之事,官聲便不能好。」 巡撫乃地方大吏,不在徒務虛文,應實心籌畫,思有益於民者為之。況清廉不專在一己,必使布按以下一併為廉吏,方能有益於民。所謂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謂。若纖毫無所資給,則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為生?如州縣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稱好官,其真正貪黷無忌者,自當參處,若使一概從苛糾摘,則屬吏不勝參矣。至於刑獄關係民命,與他事不同。錢糧等項有不合處,部院可以駁查。刑獄命案,一經勘定,部中亦難更改,案內但有可疑,務須駁審。朕即位五十年來,於刑名最加」 慎重。凡督、撫陛辭之時,朕每以刑名一事須至詳至慎,諄諭再三。「爾可留心聽讞,以仰體朕矜恤庶獄之意。」 又文武官員共事一方,每多不和;總兵等官私扣

月糧未足深罪。文官雖極潔清,尚足自給,武職有何所入?儻地方有事,文臣可以坐鎮,武官須有身臨鋒鏑之苦。自唐以後,文武始分。從前文武相兼之時,可云「我非武臣,亦推諉他人耶?」 爾到任,務與武臣相和,兵民一視,乃於地方有裨益也。康熙四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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