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第00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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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四卷目录

 官常总部汇考四

皇清二康熙二十九则

官常典第四卷

官常总部汇考四[编辑]

皇清二[编辑]

康熙三年[编辑]

《大清会典》。凡错误仪注,康熙三年题准:“官员不照部。”

定《仪注》:行文彼此文移舛错者,罚俸六个月。又议准:凡有司词讼,有借名备赈,罚谷肥私者,该督抚指名参处。如督抚不行题参,被科道纠举者,该督抚及承问各官一并议处。

又议准、凡有司官借称差使大臣,供应科敛百姓者、照贪官例治罪。督抚司道等官、俱照“失察贪官” 例处分。

又题准:“父母年七十以上,子男俱仕在外,户内别无次丁者;或有兄弟笃病不能奉事者,或母老虽有兄弟同父异母者,俱准回籍终养。京官具呈到部具题,外官督抚代题,仍取同乡官印结,督抚互相代题,俟亲终服满,起文赴部补用。” 康熙六年、

《大清会典》。凡擅给牌文。康熙六年题准、职官违例擅

写《牌文》给与族人者,革职。

康熙七年

《大清会典》:“康熙七年题准汉军外官,照汉官例,准其”

终养

康熙八年

上谕吏部:“朕夙夜图治,念切民生艰难,必加意抚绥。”

“各俾安居乐业乃成久安长治之道迩年水旱频仍盗贼未靖兼以贪官污吏肆行朘削以致百姓财尽力穷日不聊生朕甚悯焉尔等部院大臣科道各官或任要职或有言责著即将拯救民生疾苦切实裨益之处各摅所见明白陈奏以备采用勿得妄行借端以无益之事塞责指陈负朕加惠黎元图治求言之意,尔部即传谕遵行。特谕。” 康熙八年六月初六日

上谕户部:“凡奉差及地方见任各官,俱有料理公务。”

并抚绥百姓之责,宜各尽乃职,以副朕差遣简用之意。近闻奉差官员及督抚提镇等大小文武各官,不思各尽乃职,反图利己,买良民为奴,甚至多买馈送亲友。此等违法妄行,好生可恶!以后著永行严禁,若仍前恣买良民者,从重治罪,决不饶恕。尔部即遵谕,通行晓谕。特谕。康熙八年六月初六日

上谕吏、兵、刑三部:“近审鳌拜家人罪案,据洪善《泥满》”

“供出总督白秉贞、原任巡抚张自德、尚书龚鼎孳、庶吉士王彦阿、达哈哈番金鼎、分得拨什库高胡子、正红旗高姓之官,伊等俱曾嘱托行贿、本当严究从重治罪。但思此等嘱托行贿者尚多,非止伊等。朕已有谕旨,将内外各官苟图幸进作弊者俱从宽免。今供出各官亦俱从宽免罪,以后务须洗心改过、恪守法纪,副朕宽宥之意。如不改过恶,仍前作弊,定行加等,从重治罪,决不饶恕。尔部即行晓谕,特谕。” 康熙八年六月初七日

上谕吏部:“国家政务,惟藉群工赞理。《在京各衙门大》”

“小官员必各称其职,乃可以襄郅隆之化。部院等衙门满汉各官,应行澄叙,以示劝惩。大学士、尚书及三品以上堂官,俱著自陈;三品司官及四品以下各官,尔部会同都察院详加甄别具奏。在外,总督、巡抚系封疆大臣,职任紧要,著该部院察明任内功过,称职与否,详加甄别具奏。尔部即遵谕行。” 《特谕》。康熙八年八月十二日

上谕:“吏、兵二部:内大臣、侍卫、文武大小各官各有职。”

“掌,理应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循分尽职,以副朕任用之意。近见有不安厥分,交通在内近侍使令人员,妄行干求,或潜为援引,或畏威趋奉,揆之臣谊,殊为不合。朕施行政务,惩创奸诈佞谀,察其忠贤才能者用之。有等。匪类妄行陷人,以图侥幸,自以为贤,希觊升迁善地。以后如有不遵禁例,仍前干求趋奉者,定行” 从重治罪,决不饶恕。尔二部即通行内外及包衣佐领,严加申饬,遵行。《特谕》。康熙八年八月十二日

康熙九年

上谕吏、兵二部:“朕惟致治雍熙,在于大小官员,悉尚

“廉洁,使民生得遂。内外满、汉文武官员各有职守,理应律己洁清、屏绝馈受,乃能恪恭职业,副朕任使至意。” 近闻尚有因循陋习,借名令节,生辰在外文武官员,剥削兵民馈送督抚提镇司道等官,督抚提镇司道等官,复苛索下官馈送;在京大臣部院大臣官员科道等官,在京官员,亦交相馈遗。前虽屡经严禁,未见悛改,仍行授受,殊违洁己奉公之义。兵民日渐穷困,职此之由。以后著痛加省改,断绝馈受,以尽厥职。如仍行馈受,事发之日,定将授受之人一并从重治罪,必不姑息。尔部即遵谕,严加晓谕,内外遵行。《特谕》。康熙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大清会典》:“康熙九年议准各官”

命下五日、写凭用印、送吏科填限。吏科于十五日内

送部写年月用印。令新选官各具京官印结、赴部领给。由吏员出身者默写试卷。笔迹相同者、令于十日内给发。在外陞转各官。发凭督抚转给

又议准:“京官补授,停止给凭。”

又议准:官员领凭后赴任,迟延绕道归里,诈称中途患病者,免其革职,按违限日期处分。出结官罚俸一年;其转详、代题各官,俱罚俸六个月。若上司给凭逾限者,罪坐。上司照“赴任违限” 例议处,本官免议。

凡损失文凭处分。是年议准、各官申缴文凭、或虫蛀破裂、并水火盗贼遗失等项者、罚俸六个月。若上司缴部、或有损失者,处分同

凡笞辱属官。是年议准、上司将所属佐贰等官、如有事故、不行题参、任意笞辱者、罚俸一年。如笞辱知县以上官员者、降二级调用

凡馈送嘱托。是年议准、“官员因事夤缘,私行馈送,发觉之日,与者受者,俱革职提问。如馈送之时不即行出首,后经发觉,虽所馈之礼未受,亦罚俸一年。”

凡《招摇挟制》。是年议准、官员任所,如有亲戚朋友、听其招摇诈骗者,本官革职

是年题准:“继母亦准终养。”

康熙十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年题准官员赴任,若中途失凭,取”

该地方官印结、并本处巡抚或布政司咨文到部、改给执照赴任

又题准:公差来京官员,如推陞文凭已经发行地方,或有已领文凭,公差未完,而程限将违,另告执照赴任者,查无别情,准展期给照。

又议准:领凭各官,或患病,或有事故,于一月内呈明到部,仍准给凭。一月以外不领凭者,革职。是年,令文武官员犯罪,锁禁锁拿,永行禁止。康熙十一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一年覆准犯赃官役,分别枉法,不”

枉法、照数多寡、轻重拟罪之条、俱仍照律行。康熙十二年

上谕吏部:“国家大小事务,在内责成部院,在外责成。”

“督抚,其事情重大烦难者,固应照限完结,如平常易结之事,理应速结,以清沉滞。近见内外各衙门题覆本章,有将易结之事迟延不结,必俟限满乃为具题,其不行具题完结迟滞者必多牵连守候必致苦累。以后著速行完结,勿得迟延,务俾案件清楚,以副朕委任至意。尔部即通行传谕遵行。《特谕》。” 康熙十二年“五月十一日”

上谕吏部等衙门:“国家致治,首在崇尚宽大、爱惜人。”

“才。俾事例简明易于遵守。处分允当不致烦苛。乃符明作惇大之治。向来各部衙门俱定有《处分条例》。已经颁行但其中款项太多过于繁密以致奉行者或以胶执为守法或以苛察为详明或例所未载。援引比附轻重失宜徒据成规罔原情理大小各官稍有过误动触文网。虽具才能弗获展布深为可惜著该部各衙门将见行处分条例重加订正,斟酌情法,删繁从简,应去应留,逐一分别详议具奏《特谕》。” 康熙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上谕吏、兵二部:“国家用人,宜尚恬静之风。人臣服官”,

“首重廉耻之节。迩来文武官员,或因不得升迁,或因不与差遣,辄称冤枉,纷纷控告,不过图便己私,原非从公起见。即使果系应陞应差,自行辨白,希求荣利,廉耻之道已亏,岂能修举职业,克副任使?理宜严加禁止,以肃官常。尔二部通行申饬遵行,《特谕》。” 康熙十二年十二月初六日

《大清会典》。“康熙十二年题准,凡贪赃官役,流、徒杖罪”

俱不准折赎

又题准、凡婪赃官员、审系那用钱粮、私自加派、公用科敛、坐赃致罪革职者、其徒杖等罪、折赎

俱免

康熙十四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四年议准新选官科抄到部三日”

即将文凭移送吏科,填限送部,定于五日内给发。

又题准:“各官赴吏科画凭,迟至一月以上者,罚俸一年;迟至两月以上者,革职。”

凡损失文凭处分。是年议准、“水火盗贼遗失事属不测、免其议处”

康熙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十五年议准官员将上司衙役索诈。”

情弊。徇隐不报者,革职。

凡佐贰官擅准词状。是年议准、佐贰官员奉正印官批行事件、方许审理。若擅准词状者、降一级调用。如正印官不行查报事发、正印官罚俸一年

康熙十六年

上谕吏部大小各衙门:“向来各衙门事件关系重大。”

“者虽有定限赴科道稽察但事有易结者即宜速结必俟限满方行题覆多致壅滞。更有各项呈状不系注销者任意耽延借端拘提人犯数月不为审结无辜牵累殊堪悯恻。以后《题覆本章》、俱著速行料理不必尽拘定限《至于审理事件》亦速为完结著照《注销钦件例》、定限每月造册赴都察院科道稽察具奏。” 尔等各宜力图振作,体恤民隐,以副朕孜孜求治之意。特谕。康熙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康熙十七年

上谕吏、户、兵三部:“朕统御寰区,孜孜图治,期于朝野。”

“安恬,民生乐业,共享升平,乃副朕宵旰励精之愿。不意逆贼吴三桂背恩煽乱,各处用兵,禁旅征剿,供应浩繁。念及百姓困苦,不忍加派科敛” ,因允诸臣节次条奏,如裁减驿站官俸工食及存留各项钱粮,改折漕、白二粮、颜料各物,增添盐课、盐丁、房田、税契、牙行杂税、宦户田地钱粮,奏销浮冒隐漏地亩,严行定例“处分,用过军需,未经报部,不准销算。以上新定各例,不无过严,但为筹画军需、早灭逆贼,以安百姓之故。事平之日,自有裁酌。各省督抚提镇大小文武等官,俱宜上体朕意,下念民生,洁己奉公,爱惜物力,务期早奏荡平,与民休息,以称朕乂安海宇至意。尔三部即通行传谕遵行。《特谕》。” 康熙十七年“三月十二日”

上谕吏部等衙门:“《国家设法定例原期章程》尽善,垂”

“之久远,上裨军国,下益民生。必藉内外臣工精白乃心,恪恭详慎,实心奉行,方克永遵而无弊。近见各处奏章,凡于现行之例,或借端营私,巧为掩饰;或推诿卸过,冀免处分;或徇庇情面,曲为弥缝。凡行一事,每滋弊端,以致良法美意泽未下究而累己及民。揆诸立法初意,殊为未符。此等情弊,科道官虽有风闻,因无确据难于指参朕虽洞悉缘由期其自行改悔不加深求遂尔因循以为侥幸之路以后在内部院等衙门在外督抚各官俱著涤虑洗心。痛改积习。于有益国家民生事务筹画担当。不避嫌怨。务期法行无弊恩被闾阎。以副朕立法定制爱养斯民” 至意。如视为故事仍蹈前辙事经发觉定行严“加处分,决不饶恕。著通行申饬遵行。” 《特谕》康熙十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大清会典》:“康熙十七年,覆准府州县各官若无公事”,

私谒上司、并赴省庆寿、夤缘通贿、馈银两等物行贺者、俱照前例处分。

又议准:督、抚差内使人役,以“访事” 为名,遍历州县及上司,自开便门,令所属官役人等出入传事者,亦俱革职。

又议准:“官员将游客、《星卜》及优伶人等转送府州县,并贻书荐引者,俱照前例处分。”

又议准:“凡府州县等官,借名拜寿行贺,私谒上司,夤缘通贿,事发,将与受之官,俱革职提问。其上司虽未接受、不行举发者,罚俸一年。”

又议准:“上司官于所属借贷财物,事发,照贪官例处分。”

又议准:京察甄别时,各衙门堂官不许接见属吏、吏部、都察院、吏科、河南道,门上各贴“回避” 字样,不许接见宾客。如有嘱托者,即自行举发。倘有徇庇隐匿,听科道官纠参。

康熙十八年

上谕吏部等衙门:“朕薄德寡识,愆尤实多。”遘此地震。

大变,中夜抚膺,自思“如临冰渊,兢惕悚惶,益加修省。仍宣布朕心,使尔诸大臣、总督、巡抚、司道、有司各官咸共闻知,务期洗心涤虑,实意为国。”

为民。期于国家有所裨益。即尔等亦并受其福。庶几

“天和可致。若仍虚文掩饰,致负朕意。”询访得实、决不为

尔等姑容也。一民生困苦己极。而大臣长吏之家日益富饶。民间情形。虽未昭著近因家无衣食将子女入京贱鬻者不可胜数非其明验乎。此皆地方官吏谄媚上官苛派百姓总督巡抚司道又转而馈送在京大臣。以天生有限之物力民间易尽之脂膏。尽归贪吏私橐。小民愁怨之气上干。

天和,以致召水旱、日食、星变、地震、泉涸之异。“一大臣朋”,

比徇私者甚多。每遇会推选用时,皆举其平素往来交好之人,但云办事有能,并不问其操守清正。如此而谓《不上干》

“天和者,未之有也。”一用兵地方诸王将军大臣于攻城。

克敌之时,不思安民定难,以立功名,但志在肥己,多掠占小民子女,或借为通贼,每将良民庐舍焚毁,子女俘获财物攘取,名虽救民于水火,实则陷民于水火之中也。如此有“不上干。”

天和者乎。一外官于民生疾苦、不使上闻朝廷一切为

民,诏旨亦不使下达。虽遇水旱灾荒奏闻部覆,或则蠲免钱粮分数,或则给散银米赈济。皆地方官吏苟且侵渔捏报虚数,以致百姓不霑实惠是使穷民而益穷也。如此有不上干

“天和者乎?”一大小问刑官员将刑狱供招不行速结,使

良民久羁囹圄、改造《口供》、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其间又有衙门蠹役恐吓索诈,致一事而破数家之产如此有不上干

天和者乎?一包衣下人及诸王贝勒大臣家人侵占小

“民生理,所在指称名色,以网巿利,干预词讼,肆行非法,有司不敢犯其锋,反行财贿。甚且身为奴仆,而鲜衣良马,远胜仕宦之人。如此贵贱倒置,为害不浅。” 以上数条,事虽异而原则同。总之,大臣廉,则总督、巡抚有所畏惮,不敢枉法以行私;总督、巡抚清正,则属下官吏操守自洁。虽有一二不肖,有司亦必改心易虑,不致大为民害。此等事、朕非不素知。但以正在用兵之际、每示宽容。今

上天屡垂警戒。敢不昭布朕心。严行诫饬。以勉思共回 天意。作何立法严禁。务期尽除积弊。著九卿詹事、科道

“会同详议具奏特谕。” 康熙十八年七月三十日

上谕吏部等衙门:“凡为臣子者,同寅协恭,自古皆然。”

“今各部院办理事务,大小汉官,凡事推诿满官,事之得当,则归功于己;如事失宜,则卸过于人。至于入署,不待事毕,诿于满官,祗图早归,宴会嬉游,不为国家尽力担当,料理公务。自此以后,各宜协力同心,务尽厥职,不可仍前推诿。至科道各官,平日章奏内,将一二可行之事隐附私情,希图作弊,凡有条议,鲜非无因阅览奏疏,多以己为至公至廉,其嘱托公事,肆行妄为,外播威势,挟制多端。地方督抚等官莫不畏惧。小民困苦,未必不由于此。作何惩戒。著九卿詹事、科道详议具奏。” 特谕。康熙十八年八月十二日

《大清会典》。“康熙十八年议准大小官员在衙门,不待”

事毕推诿、满官早归、迟进、宴会嬉游者、或料理公务、瞻徇迟延、不行即结者、司属听堂官题参、堂官听科道题参、俱革职

又议准:督抚司道官员赴任时,谒见在京大臣各官,或自任所遣人馈问者,俱革职。其大臣各官不行首告者,一体处分。至督抚司道官员家人子弟提塘人役等,往来大臣各官家,其主知者革职,将家人宽免。其主不知者,降二级,将两家家人俱行正法。提塘有职者革职,无职者,照家人例治罪。其在京大臣各官,往拜,督抚司道等官,馈送裘马等物,幕宾仆从人等,应酬饯送等项者,俱革职。其督抚司道等官,不行首告者,亦一体处分。至亲往来,免议。其在外各官,滥征苛派,馈送大臣官员,不分“与者受者” ,俱革职提问。

又议准:“科道各官条奏,如隐附私情,希图作弊,互相嘱托,肆行妄为,外播威势,挟制恐吓督抚等官” 者,发觉之日,俱革职提问。至大臣科道各官子弟,挟制地方官员,经督抚题参有据者,照律处分。在京,父兄不行约束,俱革职。若果挟制有据,而督抚不行题参者,亦革职。

又题准:和硕公主,遇亲王、郡王停车候过,遇贝勒相让分路行。遇贝子、贝子让道行。和硕公主、额驸、郡主、额驸,遇亲王、郡王俱下马立道旁候过。遇贝勒,勒马侧立道旁候过。遇贝子让道旁行。遇镇国公分路行。闲散宗室,遇和硕公主、额驸不下马分路行。觉罗无职者,遇和硕公主额

驸不下马、引马回避。馀俱照旧例行

又题准:在京武职民公、侯、伯以下,散秩大臣阿思哈尼哈番以上,文职大学士、尚书以下,学士、大九卿以上,许用引马一骑。官卑者及军民人等,遇俱照例下马回避,违者送该部议处。其不应用引马而擅用者,官交该部议处,民交刑部治罪。

又议定:“凡州县等官,因听理案件、勒诈人财物者,革职拏问。司道府等官知而不行揭报,听督抚题参革职。若已经揭报,督抚不行参奏,降五级调用。”

又议准:“凡有司官供应刍粟物料,不发现银采买,借取于民,或亏短价值者,督抚题参拏问。若督抚徇隐不参,别经发觉,将该管上司各官俱革职拏问,该督抚革职。”

康熙十九年

上谕内阁、九卿、詹事、科道:“朝廷致治,惟在端本澄源。”

“臣子服官,首宜奉公杜弊。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乃外吏之观型。大法则小廉,源清则流洁” ,此从来不易之理。如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尔忘私,小臣自有所顾畏,不敢妄行。在外督抚各官,自应慎守功令,洁己爱民。乃大臣等每自谓清正无私,粉饰空言,至其所行,往往营私作弊,有玷官方,“深负委任之意。科道系耳目之官,凡有弊端,自当据实参奏,且居处甚近,如此情弊,岂无见闻?乃瞻徇情面,缄默不言,即有条奏,多系繁文,言官职掌,殊为未尽,如肯从公纠举,孰敢恣行无忌?朕以为目今之弊,莫大于此。近因天气亢旱,朕夙夜焦思,念虑所及,无不举行感格之道,犹恐未尽,故特召” 尔等,各面陈所见。因宣谕朕意,令尔等知之。康熙十九年五月十五日

《大清会典》:“康熙十九年议准州县官借送出差官员。”

下程科敛百姓者,照贪官例治罪。其督抚司道府厅等官,俱照失察贪官例治罪。

又议准:“凡贪赃官役,免死减等发落者,照例安插于乌喇地方。罪不至死而拟流者,流徙尚阳堡。”

凡上司向属吏借贷者。是年议准、照贪官例治罪

康熙二十年

上谕吏部、都察院:“国家设官分职,各有专司,必勤励。”

“办事,乃克胜任。近见各衙门官员有虚糜俸禄,懒惰不上衙门者,有老疾孱弱不能任事者,应分别勤惰,以示劝惩。堂上官员,尔等开列具奏,所属官员会同各该堂官分别议奏。” 康熙二十年正月二十八日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年,题准宣属厅员有稽察钱粮。”

之。责其屯卫守备。行属官礼。

康熙二十一年

上谕“大学士勒德洪、明珠、李霨、王熙、学士噶尔图石”:

柱、《张玉书》:“朕观部院衙门大小官员俱分班启奏,甚或一部分作数班。朕与尔等皆每日晓起,部院官员分班启奏,殊非上下一体,励精图治之意。嗣后满汉大小官员除有事故外,凡遇启奏事宜,俱著一同启奏。都察院衙门及科道官员,无逐日启奏。本章著每日黎明齐集午门,如满汉部院官员有怠惰规避者即行察参又大小各衙门满汉官员虽该衙门无启奏事宜亦著每日同启奏官员黎明齐集午门俟启奏事毕同散有怠惰规避、不于黎明齐集者亦著都察院及科道官员察出参奏。” 康熙二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大清会典》:凡宴会戏游。康熙二十一年议准在外官

员居住各城,如偷安宴游,以致事务丛积至夜,办理者,革职。

康熙二十二年

上谕:“朝觐各官,尔等各有职掌,关系国计民生自宜”

“实心办理。如奏销钱粮,采买米石,借端浮冒,希图侵克,审理刑狱,颠倒是非,稽延岁月,致累平民,皆因尔等因循怠玩,积弊未除。嗣后俱应洁己奉公,殚心尽职,诸凡公务,俱照在内各衙门事例,勤慎料理,著实遵行,乃副朕察吏安民之意。尔等若谓道途遥远,所行弊端未必尽知,仍沿陋习,漫无省改,宪典具存,决” 不姑贷。尔等悉知钦哉。康熙二十二年二月初九日

上谕吏部:“朕夙夜孜孜,勤求治理,务期纪纲整肃。”吏

治澄清,庶绩咸熙,民生乐业,以几郅隆之化。部院衙门事务,屡加申饬,近皆修举职业,勉力清釐。惟在外直隶各省督抚等衙门,积习相沿,未尽整饬,一切事务不能恪恭勤励,实心办理,督

抚为地方大臣,果能洁己率属、公正无私则大法小廉交相儆惕吏治自当振兴,闾阎克臻康阜。且纠劾官员关系激劝必莅任既久、贤否洞知方可据实指参贪劣知儆。向来督抚有入境即行纠参者既未夙悉官评止据下属揭报即行题参则所劾未尽得实徒为具文塞责。果系真知灼见自当不时指参,何必“拘定迟速?又广西、四川地处边疆,选补官员赴任每多迟误,悬缺久待,料理乏人。著九卿、詹事、科道会同详议具奏。《特谕》。” 康熙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二年题准广东、广西赴任各官。”

每日程限七十里,违限十日以内者,罚俸一年。十日以上者,降一级调用。二十日以上者,降二级调用。一月以上者,降三级调用。两月以上者,革职。其有患病事故者,该督抚查明具题免议。如止取府州县印结者,不准。

又题准:“协领、参领等官见督、抚照布、按两司例行” ;佐领、防御等官照各道员例行;骁骑校以下官员俱照知州、知县例行。

康熙二十三年

上谕江南大小诸臣:“朕向闻江南财赋之地,今观市”

镇通衢似觉充盈,其乡邨之饶,人情之朴,不及北方,皆因粉饰奢华所致。尔等身为大小有司,当洁己爱民,奉公守法,激浊扬清,体恤民隐,以副朕望老安少怀之至意。康熙二十三年十一月初四日。

上谕内阁、九卿、詹事、科道、“朕闻部院小官及《笔帖式》”、

在差者辄令地方官迎迓,以“‘请朕安’为名。若所遣者近御人员,地方官请安,理所宜然。若小官及笔帖式等辄令地方官以请安迎之,殊不当于理宜禁之。卿等议以闻。” 康熙二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会典》。康熙二十五年五月初一日钦奉

谕旨、“凡有内外闲散官员人等、及民间豪恶党类”、并

无职任,乃揽说公事,交结衙门,妄行讹诈,贿嘱关通者,发觉之时,从重治罪。钦此。

又覆准:科道官有希图利己,允受嘱托,妄行引奏,及交结朋党,作奸诬陷者,事发革职,送刑部治罪。其告假丁忧终养之科道官,有包揽钱粮,干预词讼,侵害小民,及遍游各省,晋谒督抚,挟诈有据者,令该地方官申报督抚题参,本官革职,交刑部治罪。如该地方官及督抚隐匿徇庇,不行揭报题参者,一并从重议处。

康熙二十六年

上谕吏部:“国家设官分职,原以绥靖地方,惠养黎庶。”

“督抚为封疆大吏,表率属员,尤须才守兼优,谙练政务,方于吏治民生实有裨益。巡抚于成龙自为县令以至郡守,素秉清操,爱民尽职,遂从臬司超擢。巡抚简任以来,孤介自持,清廉益著,釐奸剔弊,扶弱锄强,境内谧宁,旗民允服,殊为可嘉!从优特加太子少保,以为廉能称职者劝。尔部即遵谕行。” 《特谕》。康熙二十六年四月十二日

上谕《八旗都统》《三品以上官》:“凡人之行,莫先于《孝近》。”

者。汉军居父母之丧,亲朋聚会,演剧饮酒,呼卢斗牌,俨如筵宴,毫无守制之体。至孝服鞍辔等类,所用素帛,皆异常华美。丧礼止当服用粗恶,岂宜华美耶?居丧演剧,满洲所无,汉人亦未有,特汉军为然耳。“百行以孝为大” ,如此所行,以为孝道,其他又何足观也?又汉军外官赴任,每借京债,整饰行装,务极奇丽。且多携仆从,致债主抵任索逋复谋赡仆从衣食,势必苛敛于民,以资用度。且亲朋债主叠往任所,请托需索,不可数计,是官虽一人,实数人为之,以致朘削小民,民何以堪?又汉军外官不能骑射,乃自称行猎,多带鹰犬,歇宿邨庄,滋害于民。禽兽本在山野,岂在邨庄耶?又汉军服用,多僭越非分,终日群“居以马吊饮酒为乐此等物力从何而出有非苛取诸民者乎。汉军习尚之恶已至于极如原任总兵诺迈、原任提督哈喇库、祖永烈等于任所多买良民带归原任总督张长庚原任巡抚张德地韩世琦等皆贪婪虐民居官甚劣今著汉军都统副都统等凡有居丧演剧饮酒呼卢斗牌者照赌博例严行禁止。在外汉军官员任所有亲朋债主前往请托需索贻累小民者,亦令察访,指名题参。朕此谕旨,专为敦厚风俗、陶淑人心而起,使汉军居官者皆似总督范承勋、巡抚于成龙之善,朕又何谕之有?” 此旨令徐廷玺传谕,康熙二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康熙二十七年

上谕吏部:“国家建官分职,经理庶政,必须矢志精白。”

“大法小廉,各守职业,实心任事,庶无负拔擢简用之意。” 朕亲理万几,历有年所,于尔部院大小官员行事,无不深知。为臣子者既儋爵受禄,荣及父母庇其子孙,家能自给,便当知足,无致陨越。前已屡颁谕旨,严行申诫,又复谆谆面谕,训诲再三。今在廷诸臣自大学士以下,有职掌官员以上,全不恪勤乃职,惟知早“出衙署,偷安自便。三五成群,互相交结,同年门生,相为援引倾陷,商谋私事,徇庇同党,图取货赂,作弊营私。种种情状,确知已久。九卿、詹事、科道皆朕委任之员,凡遇会议,自当各出己见,公同商酌。乃一二欲行倡率之人,持议于前,众遂附和于后,雷同草率,一意诡随。又其甚者,虽在会议之班,茫无知识,随众画题,希图完结。廷议如此,国是何凭?又有当集议时,缄默自容,及至偾事,巧于推卸。朕深恶此等推诿苟容之辈,亦屡加严饬。至于用人关系重大,群臣贤否,难以周知。故遇紧要员缺,特令会同推举,原期为国得人,实有裨益。亦欲令被举者警心易虑,恐致溺职,累及举者,因而勉自刻励。九卿诸臣宜体朕心、从公选举方为不负委任乃历来所举官员称职者固有而贪黩匪类往往败露此皆瞻顾情面、植党纳贿所致凡兹情弊朕非不知前者班布尔善、阿思哈等身为大臣所行悖乱致干宪典遂行正法至今犹耿于怀是以比来大小官员背公徇私、交通货贿朕虽洞见而不即” 行指发冀其自知罪戾痛加省改庶可终始保全。讵意积习深锢漫无悛悔如审拟蔡毓荣一案庇护挽救瞻徇党类百计营求因朕具悉其奸私谋未遂近差色楞格往审张汧所参事情朕曾面谕色楞格张汧居官贪秽尔宜严行审出迨差回时询问色楞格奏称“臣于此案尽心研鞫若有失实甘受诛戮及览其奏案惟恐累及保举张汧之人竟为庇护朕知内阁原拟票签将保举张汧官员并永议及业行折出又念张汧审结定罪之后自然发露因仍用原签票发又总河靳辅下河工程屯田之案朕早已察其情弊特遣佛伦等前往勘议今所议殊属偏私且凡会议之时科尔坤佛伦等务执己见,持论好胜,苟非怀挟私情,何以力排众议。朕亦曾面加诫谕,未见畏悔。如此积弊,愈久愈深,物议沸腾,舆情愤激,以致言官列款参奏。本应发明其事,以整肃官方,因不忍遽行加罪大臣,且念伊等用兵之时有效劳绩者,故免其发明。勒德洪、明珠著革去大学士,交与领侍卫内大臣酌用。李之芳著休致回籍。余国柱著革职。科尔坤著以原品解任。佛伦、熊一潇等著解任,于河工案内完结。嗣后大小臣工各宜洗涤肺肠,痛改陋习,洁己奉公,勉尽职掌,以副朕宽大矜全咸与维新之至意。尔部即遵谕行” 《特谕》康熙二十七年二月十一日

康熙三十年

上谕吏部:“从来致治之道,在正人心;人心偏私则诈。”

“伪日生而习俗滋敝;人心公直则嚣竞自息而庶绩允釐。朕蚤夜孜孜,崇尚德教,蠲涤烦苛,期与中外臣民共适于宽大和平之治。凡大小诸臣素经拔擢,咸思恩礼下逮,曲全始终。即或因事放归,或罹咎罢斥,仍令各安田里,乐业遂生。惟尔诸臣亦宜奉职恪恭,绝偏私而襄国事。乃近见内外各官间有彼此倾轧,伐异党同,私怨交寻,牵连报复。或己所衔恨而反嘱人代纠,阴为主使;或意所欲言而不直指其事,巧陷术中。虽业已解职投闲,仍复吹求不止,株累逮于子弟,颠覆及其身家。甚且市井奸民,亦得借端凌侮,蔑纪伤化,不可胜言。凡若所行,虽迹甚诡秘,朕总览几务已三十年,此等情态,知之最悉。傥因仍陋习,益致蔓延,殊非朝廷所以体恤臣工、保全爱惜之意。夫谗谮娼嫉之害,历代皆有,而明末为甚。公家之事,置若罔闻;而分树党援,飞诬排陷,迄无虚日,以致酿祸既久,上延国家。朕历观前史,于此等背公误国之人,深切痛恨!自今以往,内外大小诸臣,应仰体朕怀,各端心术,尽蠲私忿,共矢公忠,岂独国事有裨?即尔诸臣,亦获身名俱泰;傥仍执迷不悟,复踵前非,朕将穷极根株,悉坐以交结朋党之罪。尔部可即传示中外,使咸知朕意。特谕。” 康熙三十年十一月初九日

康熙三十三年

上谕内阁:“朕闻奉旨遣往各省大臣官员,沿途文官”

“朝服以迎之,武官介胄以迎之。” 此皆未当于理。

“应行禁止。尔等与九卿会议具奏。” 康熙三十三年十月初六日

康熙三十六年

上谕陕西总督、提督、巡抚、总兵等官:“朕宵旰勤民,虑”

“周遐迩。缘向来巡幸,未经亲历边境,顷特济河而西,循秦省沿边地方,延览风俗,咨询疾苦,见所在兵民筑土室以为居、耕沙碛以为业,生聚之计,甚属艰难。” 朕恻然于衷,轸念勿释。因思兵民倚赖,全在将吏;而将吏之表率,惟督、抚、提、镇是视。诚使督、抚、提、镇实能正己澄源,则所属守职奉公,禄足自赡,必无朘削兵“民之事。倘或积习相仍,滥受属员私馈,因而所属官弁节次求索,取偿于下。文官则加征无艺、武弁则侵克月饷,势不至于厉民剥兵” 不止如此,而欲冀疾苦日苏、生聚日盛,乌可得乎?夫秦地俗尚素称简朴,边方士卒允属精强;总恃抚驭得人,斯于兵民胥益。朕兹驻跸宁夏,特召该省总督、总兵以“下官员,凡在镇城者,俱赐宴内庭,面加谆谕,无非期望文武大吏董率属员,以仰副朝廷爱民恤兵至意。自今以往,尔等其益体朕怀,交相砥砺。文职皆习知民事,岂身作官吏,不恤百姓之依?武职多起自行伍,岂甫为将领,遽忘军士之苦?” 上官克谨廉隅,属员各遵法纪,驯至比屋殷阜,列戍饱腾,则“兵民皆得所,而尔等亦与有休宠,以视厉民剥兵、身名俱陨者,孰得孰失?尔等其敬念之。《特谕》。” 康熙三十六年闰三月初十日,康熙三十八年

上谕内阁、九卿、詹事、科道:“朕南巡至浙江,见百姓生”

“计,大不如前历年来屡将旧欠钱粮尽行豁免,其被灾地方概行赈济,恩泽屡加在百姓应比往年丰足,今反不及从前富庶。皆因府州县官剥削人民,多派侵取馈送,上司或有沽名不受馈送,而因事借端索取更甚。凡有微小易结应审之事,牵连多人,迟延索诈者甚多。” 此等情由,在京官员亦有所闻,而九卿科“道无有不知其督抚不将此等情弊釐剔察参,反将行贿官员荐举廉正官员纠劾,以致民生失所。殊失朕爱养元元之至意且畿辅近地因朕不时巡察直隶地方竟无私派侵取情弊故人不知有私派之苦其各省督抚若体朕爱民至意实力奉行,或有不肖劣员,若科道不畏人不徇情察访纠” 参,则有司何敢复行私派侵取。今作何令吏治澄清,万民乐业,共享太平熙皞之治?尔部会同确议具奏特谕。康熙三十八年五月十八日

上谕吏部:“凡奉差遣官员,理宜恪慎洁己,办理公务。”

“事竣即遄旋复命,庶不负委任之意。嗣后如巡盐、榷税、审事察荒及一应差遣并部委各项官员,傥有沿途骚扰需索,绕道妄行,或公务已毕,仍逗留地方,借端生事,恣意乱行,或将所带笔帖式、《拨什库》人等,私自遣往他处,督抚系简任封疆大臣,著即指名参奏,以凭究治。如督抚瞻徇容隐,不行纠参,事情发觉,将督抚一并议处,尔部即遵谕行。” 《特谕》。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初九日

康熙四十一年

《上谕山东省官员》:“尔等皆各有字颁赐,不须求也。”尔

等“做官,以清廉为第一。做清官甚乐,不但一时百姓感仰,即离任之后,百姓追思,建祠尸祝,岂非盛事!” 从来百姓最愚,而实难欺。官员是非贤不肖,人人有口,不能强之使加毁誉。尔等各宜自勉。康熙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上谕内阁:“近见各部院衙门,或所办事件有错误者”,

“惟恐事情觉露,专务隐匿,不行检举。朕一日二日总理万几,亦止详识紧要事务,安能逐事一一记之?各部院档案繁多,势不能无舛错遗漏,或有舛错遗漏,而即自行检举,则其过犹为可恕。若惧罪隐匿,不行检举,则事必终于舛错,所贻误甚大。尔等将此旨传谕各部院满汉大臣知之。” 康熙四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

康熙四十二年

上谕“偏沅巡抚赵申乔:湖南地方。介在边远之境。闻”

向来官员积习相仍,无艺私征,种种不一。计每岁科派,有较正供额赋增至数倍者。有司征收钱粮,加取火耗,又视别省为独重。百姓穷蹙不支,致多流离转徙。非将宿弊逐一剔除,无以砥砺官方,大甦民困。除从前已往诸事姑免察究外,尔到地方,严饬大小属员,痛改前非,洗心奉职,力减加耗,尽革私征,务使流“移者复返乡闾,守业者获安陇亩,庶副朕轸念远省民生至意。如仍有藐法不遵,重为民害者,即据实纠参,从重治罪,决不轻宥。《特谕》。” 康熙四十二年二月十

二日

上谕:吏部:“阅此疏内有‘《请禁督抚建德政碑》’”等语。凡

地方大小官吏,若居官果优,纵欲禁止百姓立碑,亦不能止。如劣迹昭著,虽强令立碑,后必毁坏。闻昔日屈尽美为广西巡抚回京时,百姓持锹橛锄其马迹,庶民之心,岂能强取耶?禁立碑一段,可删去。康熙四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康熙四十五年》

上谕内阁:“朕自亲政以来,断不许人怀挟私仇,互相”

“陷害,是以三四十年间无大臣互讦之事。此一端朕心颇以为善。凡诬陷人及攻城屠戮人者,纵使其身幸免于祸、子孙断乎不昌。” 近观贪官受报,亦复如是。从前督抚如屈尽美等皆以贪故,其子孙极贫困不能自存,或有学道考试不公而所生之子凡书读过即忘、并有喑哑者,殊为可畏!闻武会试亦未尽公,前“次考试时朕有所素知之人亦与考。朕恐人知之则必取中、故不以告人。凡人功名所系但欲其公取耳。朕尚以孤寒抱屈为念试官何不一计及于此乎?” 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初二日

上谕武殿试读卷官等:“凡人必耐得劳苦,乃能有成。”

“不耐劳苦,到处无用。不但武臣为然,即文臣若不劳苦,如何学问成就?今尔等二三老臣,年虽高而勤劳实甚,观部院官止图安逸,凡事俱不经心。兵部前以会试人未到齐,请展限数日。此彼所亲奏之事也。昨问续到几人,堂官俱不知。因令问司官、笔帖式,亦皆不知。朕之使问司官、笔帖式者,此言甚重,不知伊等亦知之否?至于会议时,九卿内但一二人立议,馀皆随班画题,竟无一留心任事之人矣。” 康熙四十五年十月初六日

康熙四十八年

上谕浙江巡抚黄秉中:“凡为督、抚者,但能清以持己。”

“实心办事、不交通近侍、不夤缘部院、则无往而不可矣朕莅政四十八年如尔陈奏素无夤缘者、所见不可胜数此皆浮词耳未足为据日后真伪当自明也” 至地方遇有凶荒除蠲免钱粮、发仓给米、煮粥分赈别无奇策止在地方官实心奉行斯有济耳朕尝南巡、灼知浙江风俗如湖州地方乃系水乡雨水既多“则鱼虾菱芡之利,俱可资以度日。但北方人日止再食,南方人虽遇荒歉,亦必三餐。” 州县官平时并不留心,听民间耗费,直至窘迫,始具文请题。命下之后,上司又不过虚张告示而止。小民无知,但能现成就食,岂有长计谋生?且农民愚而读书人巧,往往受其愚弄,至于困乏饥饿而死,而终不悟所“以致死之由。以此思之,良可矜悯。尔到地方,宜令州县官时时为百姓豫加区画,庶几可以有备而无患也。” 其调补保举之事皆有情弊。宁波府介在海滨,地方紧要,知府陈一夔不必与湖州更调。康熙四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

上谕河南巡抚鹿祐:“督抚奉职循理,不畏惧人;本无”

所难,每因部费繁多,以致不能洁己。诚使实心任事,专为民生,则一切情面俱不宜瞻顾。近来科道纠参,皆受人指使,并无从公出于己见者。督抚亦然。明知某州县居官不善,必私计其人曾有权要相托与否。如有嘱托,便不敢纠参。贤否混淆,不能辨别,皆此故耳。河南俗朴民淳,本易为治。比年五谷丰收,今岁开、归等处虽稍被水潦已曾蠲免钱粮交该地方官赈济嗣后一有灾伤尔即当据实奏闻不可隐匿亦不可过实积谷备荒最为紧要但各处积谷未必皆实“推陈易新” 之说听之虽美而行之甚难当青黄不接时将仓谷散去倘值秋成歉收便不能还仓若再如此一年则仓谷必多亏缺设遇灾荒“将何赈济?尔等汉官,一见仓库亏空,心中张皇,因而有托人打点安排之事,官声便不能好。” 巡抚乃地方大吏,不在徒务虚文,应实心筹画,思有益于民者为之。况清廉不专在一己,必使布按以下一并为廉吏,方能有益于民。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其真正贪黩无忌者,自当参处,若使一概从苛纠摘,则属吏不胜参矣。至于刑狱关系民命,与他事不同。钱粮等项有不合处,部院可以驳查。刑狱命案,一经勘定,部中亦难更改,案内但有可疑,务须驳审。朕即位五十年来,于刑名最加” 慎重。凡督、抚陛辞之时,朕每以刑名一事须至详至慎,谆谕再三。“尔可留心听谳,以仰体朕矜恤庶狱之意。” 又文武官员共事一方,每多不和;总兵等官私扣

月粮未足深罪。文官虽极洁清,尚足自给,武职有何所入?傥地方有事,文臣可以坐镇,武官须有身临锋镝之苦。自唐以后,文武始分。从前文武相兼之时,可云“我非武臣,亦推诿他人耶?” 尔到任,务与武臣相和,兵民一视,乃于地方有裨益也。康熙四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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