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02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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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二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二十一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二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二十一卷目錄

 宗藩部彙考十三

  明五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三則

官常典第二十一卷

宗藩部彙考十三[编辑]

明五[编辑]

穆宗隆慶元年釋庶人充并庶人聰澥等家屬復鄭王國令親王免其朝覲按明大政紀隆慶元年六月釋高牆禁錮庶人充[编辑]

等并庶人聰澥等家屬還本府。有司給養贍米如例 按《明通紀》。元年十二月鄭王厚烷以嘉靖中諫事。道 削爵。錮高牆。至是復國。加四百石

按《明會典》:「元年令、親王朝覲,禮久不行。今後不必具 奏。」禮部通行各王府知會。

隆慶二年,廢遼王為庶人。

按《明大政紀》:「二年十月,遼王憲㸅有罪,削爵,降為庶 人,禁錮高牆」國初,洪武中,遼簡王植始封於遼東,永 樂初,改封荊州簡王,子貴煖嗣,六傳至憲㸅,性暴虐 淫縱,惑信符水,諸姦黠少年無賴者多歸之,恣為不 法。隆慶元年,以湖廣巡按御史陳省、給事中張鹵先 後論劾,追奪嘉靖中所賜真人名號、金印及祿米三 「分之一。」既而巡按御史郜光先復上疏數其十三大 罪。侍郎洪朝選等奉敕往勘,具得其實。章入,上下禮 部會同多官雜治。革爵禁錮,削除「世封。」

按《明通紀》:二年十二月廢遼王時,張居正故隸遼王 尺籍,至憲㸅,頗驕酗,多所陵爍,居正銜之,而又羨其 府第壯麗,乃以反謀下刑部訊治。侍郎洪朝選申洩, 反誣僅坐以淫酗,憲㸅錮高牆,廢其府。居正攘以為 第,卒又恚朝選不附己,以反律憲㸅死刑居正謀殺 朝選云。

隆慶三年,禮部覆議《宗藩事宜》:

按《明大政紀》:三年五月,禮部尚書高儀覆議儀制郎 中戚元佐所陳宗藩事宜,元佐言:「方今宗藩日盛,祿 糧不給,不及今大破常格,早為區處,則將來更有難 處者。昔高皇帝眾建,諸王皆擁重兵,據要地,以為國 家屏翰,此固一時也。迨靖難以後,防範滋密,兵權盡 解,朝堂無懿親之跡,府僚無內補之階,此又一時也。」 今則人多祿寡,支用不敷,仍有「共蓬而居,分餅而膳, 四十而未婚,二十載而不窆,強者劫奪於郊衢,弱者 竄入於輿皂」,此又一時也。嗣是而後,驕侈漸盈,間作 不典,法多圜土之收,辟有勒盡之慘,此又一時也。夫 高皇帝草創之初,利建宗子;文皇帝靖難之日,思鍳 前事,用意不同,各有攸當。至列聖以迄於今,時移勢 改,恩以義裁,其分其理,自有不能曲盡者矣。國初,親、 郡王、將軍纔四十九位,女纔九位。永樂間,雖封爵漸 增,亦未甚多也。而當時祿入已損於前,不能全給。今 二百年,宗支入《玉牒》,見存者二萬八千四百九十二 位,視國初不啻千倍。即盡今歲供之輸,猶不能給其 半,況乎十年之後,所增當復幾何,又將何以給之?議 者謂祖制不敢擅更,不知法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 且國初親王之祿五萬,他緞、絹、茶、鐵等用亦復萬計, 然不數年而止給祿米,又不數年而減為萬石,又不 能給,而於代、肅、遼、慶、寧、谷諸王,且歲給五百石。是高 皇帝令出自己,而前後之言已不符矣。永樂間,祿數 日殊,「秦、魯、唐府各五千石,遼、韓、伊府各三千石,肅府 僅七百石,慶府雖七百五十石,而郡王常於數內撥 給。」是文皇去國初未遠,而《祖訓》之文亦不盡守矣。況 親王出城,歲時訓練,蒐兵講武,祖訓也,而靖難以後 則寢之。郡王子孫,一體任用陞轉,祖訓也,而累葉以 來皆無之。則高皇帝祖訓,列聖已難悉遵行矣。其在 今日,事勢逾難,尚可膠柱以調瑟乎?臣不揆狂陋,敢 僭擬五事上請,惟陛下裁擇一限封爵。查得嘉靖中, 議者請行限子之法,而先帝未允。臣謂生子不必限, 封則可限。今國朝歷世二百餘年,以親論之,亦遞降 矣。除初封親王,姑照例襲封,候三世而後再加詳議 外,其累朝所封,宜立為限制。如親王嫡長子,例襲親 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四,共五位焉。郡王嫡長子,例 襲郡王矣,嫡庶次子許封其二,共三位焉。鎮、輔、奉國 將軍,有嫡子許封其二,無嫡子止許以庶子一人請 封。鎮、輔、奉國中尉不論嫡庶,許封一子,以上各襲職。 如有生子數多不得盡封者,照舊請名。有志讀書者, 與民間俊「秀子弟一體入學應舉登名科甲者,一如 王親事例,止作外官。其他力田、通工等業,從便生理 可也。如慮其力不能謀生,宜量為給資。」親王之子不 得封者,年至十六,賜之冠帶,給銀六百兩。郡王之子不得封者,有志入學,賜之衣巾,與各子俱給銀一百 兩,則或仕或不仕,咸可無失所之虞。倘其中更「有遊 蕩廢業者,則譬諸家有不肖之子,亦付之無可奈何 而已。」或曰:「如此則擅出城郭,如國之明禁何哉?然臣 嘗稽之《祖訓》,並無禁出城郭之文,蓋為近日放縱不 法者設也。苟能各務生業,謹守王度,一有不檢,稍加 繩之,雖出城何害?」或曰:「宗室有罪,例不加刑。今入仕 失職,與交易憤爭,將刑之乎,亦」一切貸之乎?臣謂宗 室不加刑責,原非古道。夫人情有欲,所以平其情而 不亂者,恃法耳。今宗室有過,不治以有司,是導之亂 也。且聞今之貧宗,傭工隸卒,無所不為,匿名執役,甘 心捶楚。若顯拔縉紳之列,而巧受舉劾之公;分授四 民之業,而平以市官之法。此大公至正之道,何辱之 有?一議繼嗣:查得郡王無嗣,止許本支奉祀,不得援 兄終弟及之例。近已申明,人知共守,惟親王無子,以 親弟、親姪襲。臣愚以為親王之得封,謂其為天子之 次子,故崇以體貌,不使與兄弟行輩大相懸絕。且夫 子孫相繼,世守富貴,固不必言,但至乏嗣則統緒已 絕,即以本支奉祀,使香火不泯亦已矣,而何為又使 親弟親姪繼襲其爵哉?請自今有絕嗣者,止推一人 管理府事,不得冒請復繼王爵,以別疏屬。查得國制, 郡王六世孫以下,世授奉國中尉。夫奉國中尉之職, 自親王而推,則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則六世矣。即自 奉國中尉而推,世世不改,則與國終始將萬世矣。臣 觀祖廟之制,親盡則祧,在祖宗且然,而於卑屬乃祿 及袒免以下不倒置乎?今後奉國中尉授封,再傳而 下不必賜封,止將所生第一子給銀一百兩使為資 本,傳至五世而止,其餘悉聽自便。一、議主君。查得郡 縣主及郡縣鄉君隨父之差等請封,初不限其數之 多寡,今男封既有限制,合將親王之女止封其三,郡 王之女止封其二,將「軍、中尉之女,各封其一。主君之 祿,俱各照舊外,其選配儀賓,既有職事誥命,列之官 階,足為榮寵,合將俸米免給。」以上各女,有不盡封者, 仍各給以婚資,使為贍用。出自親王者,給銀二百兩。 出自郡王者,一百兩。出自將軍者八十兩;出自中尉 者,五十兩。選配之婚,聽其自為生理。其應舉入仕者, 悉授外任。宗女、宗壻除以前者勿論外,以後各女壻 給銀五十兩之外,不必另給冠服、婚資,一體聽其自 便。一、議冒費。查得冒妄子女擅婚子女,革爵子女與 一應庶人,既許其各從生理,則口糧可以無給。但其 間或有年長廢棄及家貧無業者,一概論革,恐不聊 生。合無將以前者俱各照舊外,自今以後,「所生之子, 各宜預為教訓,聽其從便生理,不必給以口糧。」一、議 擅婚。查得宗室婚禮,例經本部再行覆請,方許成婚。 今各府擅婚最多,皆不顯言其弊,假捏名色,人各不 同。彼既不肯自首,而奏抄到部,必不能違例題覆,則 一切立案不行,固其法之不得不然者也。夫各宗格 於例而無由伸其願,臣等「拘於法而難以徇其情。乃 有老大未婚而饔飧不給,種種苦抑不可勝述者矣。 今莫若使各宗自首,明言其為擅婚之子,照舊給以 本等口糧。士農工商仍聽自便。以後生者,止許賜名, 不必再給口糧,聽令從宜生理。庶宗室有資生之路, 而國家垂永久之圖矣。」疏入,上下其章。禮部尚書高 儀言:「元佐所奏,鑿鑿可行。但事體重大,臣等不敢擅 議。請通行各王府,將奏內事理虛心評議,務求允當, 條列以聞。容臣等再會廷臣熟議,上請宸斷施行。」上 從之。

隆慶四年,立王府「宗正」,命縉𤏳襲封「肅王。」定王府軍 校員役、工食

按《明大政紀》:四年夏四月,以鎮平王府鎮國中尉睦 桔為周府宗正載堂、趙府宙楨、唐府載壃、崇府,各如 例,從河南撫按官舉也。鄭府及方城、萬安、建德等官, 宗室鮮少,姑以其教授領之。冬十月,命肅府輔國將 軍縉𤏳襲封為王,仍支輔國將軍祿。禮部覆奏:「縉𤏳 以懷王從父,例不得繼襲,此先帝獨斷,皇上親裁。且 肅府初封甘州,今徙蘭州,在內地,不得稱極邊,即選 擇郡王賢者,使理府事,自足鎮護,不必變更條例。」上 不聽,竟封王。蓋太監陳洪入其賄為奧援,部議不能 奪也。

按《明會典》,凡郡王廚校,四年議准,各郡王民校民廚 不分例前例後,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徵銀十兩;民 廚二名,每名徵銀八兩。其看墳民校,有宮眷者,准留 六名,無宮眷者,准留三名,每名徵銀八兩,僉派送用。 按《續文獻通考》:「肅恭王貢錝子真淤,弘治四年封世 子,嘉靖五年卒,諡安和。」次子弼桄,初封鎮國將軍,嘉 靖十一年改封世孫。十七年嗣,贈其父曰靖。隆慶四 年十一月,肅府輔國將軍縉𤏳既理府事,乃謀襲爵, 入賂內官陳洪嗾。延長王真滰代奏,禮部尚書殷士 儋以例卻之。旨曰:「極邊重地,須用親王鎮之。」士儋復 奏言:「《條例》,親王絕,非親弟姪不得襲。縉𤏳,懷王從父 也,而又駕為極邊。肅府昔封甘州,誠為極邊,今徙蘭州,則內地矣。即云邊郡,但選郡王之賢者以理府事, 自足扞衛,何必更張以徇私請而撓公典乎?」不聽。 隆慶五年,冊封潞王,定王親陞授官職例。禮部請議 定《宗藩事宜》。

按《明大政紀》:五年正月,冊封皇四子翊鏐為潞王,三 月,定王親陞授官職例。時給事韓楫言:「王親不任京 官,《會典》雖有其文,然已故及無子孫者不在禁例中。 請敕吏部,以後陞除官員,除王親同祖親支儀賓、郡 縣主未故者,宜照例不任京職。其不係同祖與夫人 以下之親及係同祖而妃與儀賓、郡縣主已故者,一 體陞除京職。其男為郡縣鄉君儀賓者,亦如之。」疏下 吏部,復請行各省撫按官查覈擢用。從之。六月,禮部 請議定宗藩事宜,覆河南撫按栗永祿、楊家相、禮科 給事張國彥等奏也。大略言:「歷考前代,未嘗有宗室 而坐食縣官者。我聖祖獨厚宗親,世授爵祿,恩至渥 也。然聖祖當天潢發源之始,故奉以」數郡而易供。今 日當宗支極茂之時,則竭天下之財而難給。以天下 通論之,國初親郡王、將軍纔四十九位,今則《玉牒》內 見存者共二萬八千九百二十四位,歲支祿糧八百 七千萬石有奇,郡縣主君及儀賓不與焉。是較之國 初數百倍矣。天下歲貢京師者止四百萬石,而宗室 祿糧不啻倍之,然特「論平時耳,萬一遇水旱凶荒,徵 輸無出,將何以處之?又特論目前耳,將來傳世萬億, 生齒無算,又何以處之?」今上下公私,兩受其困,良以 恩施寡節而供輸之策窮,禁縛太嚴而資生之路絕, 今日之勢,有不容不變通者。且祖廟之制,親盡則祧, 而襲封之典曾不少變。是待祖宗者薄而待子孫者 厚,恩「禮不幾於倒施乎?」今之論者,動曰祖制,不敢輕 議。然觀洪武初,親王祿米五萬石,不數年後,以供給 難繼,減至萬石。其後待慶、遼、肅、谷諸王,俱歲給五百 石,是高皇帝制祿已無定矣。永樂間,秦、魯、唐府各五 千石,遼、韓、伊府各二千石,肅府僅七百,慶府雖七百 五十石,而郡王常於數內撥給。是文皇帝「頒祿已變 更矣。為今日計,國家財力無措,則不得不限服制以 殺其祿給。祿給既減,則不得不聽自便以開其生路。 生路既開,則不得不嚴法制以禁其為非。蓋審時酌 變,為國家經久之圖,莫有過於此者。伏望皇上諮求 長策,容本部以先後諸臣條議,通限各府。議至之日, 本部即請大集廷議,恭候聖明獨斷,以成一代章程, 以定萬世法守。」上報可。

按《明外史》:「潞簡王翊鏐,穆宗第四子,神宗母弟,隆慶 二年生。生四歲而封。萬曆六年之藩衛輝。翊鏐以帝 愛弟,居邸久,冠婚之費,視帝加盈。時海內殷富,左右 以封殖導王王肆王莊遍畿內,比之藩,還縣官,遂以 內臣司之。皇店」、「皇莊」之名,自此益侈。翊鏐居藩,多所 求請,無不應者。請贍田,則以景邸原出予之,多至四 萬頃。請食鹽,則先予淮,繼予長蘆,已乃予河東,歲為 常。其後,福藩遂緣為故事。國初親王祿奉外,稍給草 場、牧地,間以廢壤河灘請者,多不及千頃。部臣得執 奏,不盡從也。景王載圳就藩時,賜予概裁省。楚地曠, 多閒田,詔悉予之。景藩除潞,得景故籍,部臣無以難 也。至福邸時,版籍更定,民力益絀,尺寸皆奪之民間, 海內騷然。論者推原事始,頗以翊鏐為口實云。 按《明會典》,祿米本折: 秦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 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奏辭,本色一千石,歲支九 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五千石。

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 千石。歲支米九千石

周王、歲支本色祿米二萬石。襲封、支一萬二千石。弘 治十六年、支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 千石

楚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 歲支九千石

魯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隆慶二年奏 辭、折色二千石。歲支八千石。本色五千石。折色三千 石

蜀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辭、一 千石。歲支九千石

代王、歲支祿米六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肅王、歲支祿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隆 慶四年、本府輔國將軍承襲王爵、仍支輔國將軍祿 米歲八百石。本色三分。折色七分

遼王、歲支祿米二千石。國除。

慶王、歲支祿米一萬石。本色七千五百石。折色二千 五百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 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寧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國除

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五百石

韓王、歲支祿米三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一千石。 瀋王、歲支祿米一萬石,本色六千石,折色四千石。嘉 靖四十四年《奏辭》: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五千五百石,折色三千五百石

唐王、歲支本色祿米五千石。嘉靖五年奏准、本色粟 米三千石外、再給粳米一千石。其餘折色、共歲支六 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二千石

伊王、歲支本色祿米二千石。國除。

趙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弘治十六年, 定擬本色八千石,折色二千石。隆慶三年奏辭。本色 一千石,歲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鄭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元年加增四百石。 歲支米一萬零四百石。

襄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

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辭。五 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歲支祿米一萬石。米鈔中半兼支

德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隆慶二年奏辭。一千石。 歲支九千石

秀王,歲支祿米一萬石,國絕。

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五 百石。歲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 千石。歲支米九千石

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除。

岐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益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 千石。歲支八千石

衡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二 千石。歲支八千石

雍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壽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汝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涇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榮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辭。一 千石。歲支九千石

景王歲支本色祿米一萬石,國絕。

靖江王、歲支本色祿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本折 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 一千五百石。襲封一千石。米鈔中半兼支

晉、周、楚、魯、蜀、代、遼、瀋、唐、伊、趙、鄭、襄、荊、德、崇、徽一十七 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各二千石。襲封各一千石,俱 米鈔中半兼支。

肅、慶、寧、韓、淮五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一千石。米鈔 中半兼支。襲封同

吉、益、衡、榮、四府、郡王、歲支祿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 分折鈔

岷府、郡王、初封、歲支祿米五百石。米鈔中半兼支。襲 封同

以上各郡王祿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襲封。俱歲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鈔。惟岷府仍舊例。各王府鎮國輔國奉國將軍、鎮國輔國奉國中尉米鈔本折中半兼支按:此條通紀「祿米」 本折,備載歷年更變之數。因隆慶間屢議宗藩事宜,故為附錄於此。

隆慶六年議准、王府民校、原係《徭編》雇役、有姦徒冒 充者、查革問遣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二年定諸王府賜祭迎接禮儀並宗庶儀賓贍給祿米及宗藩差員勘合給繳之制[编辑]

按《明會典》,萬曆二年議准,凡朝廷遣祭於各王府若 龍亭,至本府於大門外降階跪迎,入廟遷主於傍,宣 讀畢,復降階叩謝。 又奏准,各宗過期年遠,查其抄 結明白者,准與請名,照依宗庶事例,歲給養贍米五 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若其年歲未遠者,照常准請名 封。 又題准:儀賓及郡縣主君或有不能偕老,先後 短折「者,例給養贍,食常祿三分之一,減半支給。」 又 議准:凡宗藩勘合,許各王府差來員役執批告領本 司驗批給發。即於封袋上填註發行月日及姓名期 限,仍置立文簿登記。其山東、河南、山西、陝西、湖廣每 季終,江西、廣西、四川每上下半年,將發過公文號數、 領齎日期、人役姓名,通行各布政司知會。各布政司、 亦照所議奉到勘合、將緊要節略、攢造文冊報部。其 年終奏繳、仍舊

萬曆六年《宗藩事例》《宗藩要例》書成,定諸王出閤讀 書儀。

按《明通紀》六年十二月宗藩事例。《宗藩要例》書成,頒 示諸侯王。先是肅皇帝時公族繁盛,國用困竭,以故 禮官所裁宗藩條例,多刻意抑損,甚或自相乖亂,不 可訓。閣臣張居正、張四維、申時行等念諸侯王皆骨 肉至親而至是不足以稱天子親親至意,乃略舉事 例未妥者十一事上言,「請敕禮官集群臣議,著為憲 令,昭示諸侯王。」今大宗伯潘晟所定《宗藩事例》,徐公 所定《宗藩要例》《諸侯要例》,諸侯王既感泣益親上,而厚薄親疏有體,又不至重困民財,足稱不刊矣。 按《明會典》六年詳定,是日王出閤。先期一日,內侍官 設坐於書堂內,坐西面東,設書案於座之左側,置書 於案;設寫字案於座之右側,置筆硯倣紙於案。是日 早,輔臣率領講讀、侍書官於書堂門外稍南面北拱 立伺候。王入書堂內坐定,令旨說:「先生每來。」輔臣率 各官進入,行四拜禮,分班侍立。內侍官舉書案就案 左立,講讀官以次進立於案前,授書各十遍訖。令旨 先生每喫酒飯,內侍官答應。各官出,王暫入書堂南 間少憩,輔臣再率各官入侍王寫字講書。候王出坐 定,令旨說:「先生每來。」輔臣同各官入,照前分班侍立。 內侍官舉寫字案於座前侍書官進至案前看寫字。 寫畢,內侍官撤寫字案,舉講書案於座前。講讀官以 次進講畢,各官行一拜禮出,仍於書堂外向北立,王 進內各退。輔臣看所寫字,圈註於旁,以備勸益。一、次 日以後,每日早、王出書堂。各官進見行一拜禮。其授 書講書看字並如前儀輔臣止侍看三日三日後講 讀侍書官徑自如儀授書講書看寫字輔臣不預。至 寫字畢每日輪一內侍官捧倣紙送內閣圈註一王 每日所讀書:《大學》一本《書經》一本授書務要字樣真 正講書直說大意務要通曉。先一日進講章三日一 溫書,就溫講寫字,先用影本,以後寫熟對帖自寫。一、 各官酒飯,止是初入書堂時,令旨說一次,以後不必 再說,只於講書罷,令旨與先生每茶喫,內侍官答應, 歲率為常。一、每年假日,聖節前後通九日,千秋節九 日,正旦初一日至二十日,花朝一日,清明一日,端午 前後通三日,七夕一日,中秋一「日,重陽前後通三日, 冬至前後通五日,臘八一日,除夕前五日。每月朔朢 各一日,遇大風雨暫免。遇大寒大暑,該住歇時,請旨 定奪。一,講讀侍書官俱於歸極門南廊給與酒飯。一, 先期一日,各該內外執事官俱赴書堂演禮。」又令:春 講定以二月初旬起,至五月初旬暫止;秋講定以八 月初旬起,至十月中暫止。又題准:「輟講之後,內侍書 官照常啟請尋溫舊書及日寫字,送閣圈註。講讀等 官,遵先年事例,半月恭詣書堂啟請誦書習講,或別 授新書等項,以效忠益。」

萬曆七年,重定「諸王以下封典、婚姻請名祿米,及世 子以下襲封」之制。

按《明會典》七年議准:將軍以下,其生母年踰七十者, 許其陳請,各從子爵秩,准與封號。 又議准:請名封 過期者,非特恩不許濫給冠帶。 又議准:各王府庶 男婚資,照庶女例一概免給。 又議准,凡查出擅婚, 照例分別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 已封者免革,未封查無別礙,始准請封成婚在二十 八年以後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許請名,不許請封。 其已封者,准半祿終身,日後子孫一體止給名糧。 又議准:郡王故絕,無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給府第, 候宮眷終後,仍入官變賣,以充祿糧。 又議准:罪宗 庶人見在食糧七十二石者,照《擅婚》例減為五十石。 原係生三子以上減半者,止二十五石,俱本折中「半 兼支。以後子孫請名之後,年足十五以上者,方給口 糧。不論人數多寡,俱歲支本色各十二石。年十五以 下者,仍隨父母養贍。」其高牆閒宅正犯已故,所遺家 屬,釋放回府。原已賜名者,歲給本色米十二石;無名 者,許其照例請名之後,亦給本色米十二石。各日後 子孫名糧如之。如止遺母妻,無可「倚賴者,歲給養贍 米各六石終身。其以前釋放者,照例分別查給。」 又 議准:「冒濫妾媵之子,姑許請名,歲止給與本色米十 二石,子孫如之。其現在食糧,歲給五十石,本折中半 兼支者,姑准終身。日後凡子孫,俱如今例。」 又議准: 儀賓於妻亡之後,俱住支常祿;郡縣主君於儀賓身 故之後,俱半給養贍;儀「賓丁憂常祿,仍許支給。」 又 議准:以後宗室越關奏擾,已封者降為庶人,送閒宅 居住,給與口糧。未封未名及花生、傳生等項,俱劄順 天府,遞回該府收管,不送閒宅,致冒口糧。 是年,令 親王無子,旁枝襲繼者,於本爵祿米內,歲撥二百石, 給與該府宮眷養贍。 又議准:世子早逝,其子承襲 而追封者,子孫「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聽繼親王人 數,特以子進封而得追封者,雖在例前,其次嫡、庶子 止授本等官職,已封者姑俟身終,其子改正。若追封 在例後者,雖係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議授以本等官 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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