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第02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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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二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明伦汇编 第二十一卷
明伦汇编 官常典 第二十二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明伦汇编官常典

 第二十一卷目录

 宗藩部汇考十三

  明五穆宗隆庆六则 神宗万历三则

官常典第二十一卷

宗藩部汇考十三[编辑]

明五[编辑]

穆宗隆庆元年释庶人充并庶人聪澥等家属复郑王国令亲王免其朝觐按明大政纪隆庆元年六月释高墙禁锢庶人充[编辑]

等并庶人聪澥等家属还本府。有司给养赡米如例 按《明通纪》。元年十二月郑王厚烷以嘉靖中谏事。道 削爵。锢高墙。至是复国。加四百石

按《明会典》:“元年令、亲王朝觐,礼久不行。今后不必具 奏。”礼部通行各王府知会。

隆庆二年,废辽王为庶人。

按《明大政纪》:“二年十月,辽王宪㸅有罪,削爵,降为庶 人,禁锢高墙”国初,洪武中,辽简王植始封于辽东,永 乐初,改封荆州简王,子贵煖嗣,六传至宪㸅,性暴虐 淫纵,惑信符水,诸奸黠少年无赖者多归之,恣为不 法。隆庆元年,以湖广巡按御史陈省、给事中张卤先 后论劾,追夺嘉靖中所赐真人名号、金印及禄米三 “分之一。”既而巡按御史郜光先复上疏数其十三大 罪。侍郎洪朝选等奉敕往勘,具得其实。章入,上下礼 部会同多官杂治。革爵禁锢,削除“世封。”

按《明通纪》:二年十二月废辽王时,张居正故隶辽王 尺籍,至宪㸅,颇骄酗,多所陵烁,居正衔之,而又羡其 府第壮丽,乃以反谋下刑部讯治。侍郎洪朝选申泄, 反诬仅坐以淫酗,宪㸅锢高墙,废其府。居正攘以为 第,卒又恚朝选不附己,以反律宪㸅死刑居正谋杀 朝选云。

隆庆三年,礼部覆议《宗藩事宜》:

按《明大政纪》:三年五月,礼部尚书高仪覆议仪制郎 中戚元佐所陈宗藩事宜,元佐言:“方今宗藩日盛,禄 粮不给,不及今大破常格,早为区处,则将来更有难 处者。昔高皇帝众建,诸王皆拥重兵,据要地,以为国 家屏翰,此固一时也。迨靖难以后,防范滋密,兵权尽 解,朝堂无懿亲之迹,府僚无内补之阶,此又一时也。” 今则人多禄寡,支用不敷,仍有“共蓬而居,分饼而膳, 四十而未婚,二十载而不窆,强者劫夺于郊衢,弱者 窜入于舆皂”,此又一时也。嗣是而后,骄侈渐盈,间作 不典,法多圜土之收,辟有勒尽之惨,此又一时也。夫 高皇帝草创之初,利建宗子;文皇帝靖难之日,思鉴 前事,用意不同,各有攸当。至列圣以迄于今,时移势 改,恩以义裁,其分其理,自有不能曲尽者矣。国初,亲、 郡王、将军才四十九位,女才九位。永乐间,虽封爵渐 增,亦未甚多也。而当时禄入已损于前,不能全给。今 二百年,宗支入《玉牒》,见存者二万八千四百九十二 位,视国初不啻千倍。即尽今岁供之输,犹不能给其 半,况乎十年之后,所增当复几何,又将何以给之?议 者谓祖制不敢擅更,不知法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 且国初亲王之禄五万,他缎、绢、茶、铁等用亦复万计, 然不数年而止给禄米,又不数年而减为万石,又不 能给,而于代、肃、辽、庆、宁、谷诸王,且岁给五百石。是高 皇帝令出自己,而前后之言已不符矣。永乐间,禄数 日殊,“秦、鲁、唐府各五千石,辽、韩、伊府各三千石,肃府 仅七百石,庆府虽七百五十石,而郡王常于数内拨 给。”是文皇去国初未远,而《祖训》之文亦不尽守矣。况 亲王出城,岁时训练,蒐兵讲武,祖训也,而靖难以后 则寝之。郡王子孙,一体任用陞转,祖训也,而累叶以 来皆无之。则高皇帝祖训,列圣已难悉遵行矣。其在 今日,事势逾难,尚可胶柱以调瑟乎?臣不揆狂陋,敢 僭拟五事上请,惟陛下裁择一限封爵。查得嘉靖中, 议者请行限子之法,而先帝未允。臣谓生子不必限, 封则可限。今国朝历世二百馀年,以亲论之,亦递降 矣。除初封亲王,姑照例袭封,候三世而后再加详议 外,其累朝所封,宜立为限制。如亲王嫡长子,例袭亲 王矣,嫡庶次子许封其四,共五位焉。郡王嫡长子,例 袭郡王矣,嫡庶次子许封其二,共三位焉。镇、辅、奉国 将军,有嫡子许封其二,无嫡子止许以庶子一人请 封。镇、辅、奉国中尉不论嫡庶,许封一子,以上各袭职。 如有生子数多不得尽封者,照旧请名。有志读书者, 与民间俊“秀子弟一体入学应举登名科甲者,一如 王亲事例,止作外官。其他力田、通工等业,从便生理 可也。如虑其力不能谋生,宜量为给资。”亲王之子不 得封者,年至十六,赐之冠带,给银六百两。郡王之子不得封者,有志入学,赐之衣巾,与各子俱给银一百 两,则或仕或不仕,咸可无失所之虞。倘其中更“有游 荡废业者,则譬诸家有不肖之子,亦付之无可奈何 而已。”或曰:“如此则擅出城郭,如国之明禁何哉?然臣 尝稽之《祖训》,并无禁出城郭之文,盖为近日放纵不 法者设也。苟能各务生业,谨守王度,一有不检,稍加 绳之,虽出城何害?”或曰:“宗室有罪,例不加刑。今入仕 失职,与交易愤争,将刑之乎,亦”一切贷之乎?臣谓宗 室不加刑责,原非古道。夫人情有欲,所以平其情而 不乱者,恃法耳。今宗室有过,不治以有司,是导之乱 也。且闻今之贫宗,佣工隶卒,无所不为,匿名执役,甘 心捶楚。若显拔缙绅之列,而巧受举劾之公;分授四 民之业,而平以市官之法。此大公至正之道,何辱之 有?一议继嗣:查得郡王无嗣,止许本支奉祀,不得援 兄终弟及之例。近已申明,人知共守,惟亲王无子,以 亲弟、亲侄袭。臣愚以为亲王之得封,谓其为天子之 次子,故崇以体貌,不使与兄弟行辈大相悬绝。且夫 子孙相继,世守富贵,固不必言,但至乏嗣则统绪已 绝,即以本支奉祀,使香火不泯亦已矣,而何为又使 亲弟亲侄继袭其爵哉?请自今有绝嗣者,止推一人 管理府事,不得冒请复继王爵,以别疏属。查得国制, 郡王六世孙以下,世授奉国中尉。夫奉国中尉之职, 自亲王而推,则七世矣;自郡王而推,则六世矣。即自 奉国中尉而推,世世不改,则与国终始将万世矣。臣 观祖庙之制,亲尽则祧,在祖宗且然,而于卑属乃禄 及袒免以下不倒置乎?今后奉国中尉授封,再传而 下不必赐封,止将所生第一子给银一百两使为资 本,传至五世而止,其馀悉听自便。一、议主君。查得郡 县主及郡县乡君随父之差等请封,初不限其数之 多寡,今男封既有限制,合将亲王之女止封其三,郡 王之女止封其二,将“军、中尉之女,各封其一。主君之 禄,俱各照旧外,其选配仪宾,既有职事诰命,列之官 阶,足为荣宠,合将俸米免给。”以上各女,有不尽封者, 仍各给以婚资,使为赡用。出自亲王者,给银二百两。 出自郡王者,一百两。出自将军者八十两;出自中尉 者,五十两。选配之婚,听其自为生理。其应举入仕者, 悉授外任。宗女、宗婿除以前者勿论外,以后各女婿 给银五十两之外,不必另给冠服、婚资,一体听其自 便。一、议冒费。查得冒妄子女擅婚子女,革爵子女与 一应庶人,既许其各从生理,则口粮可以无给。但其 间或有年长废弃及家贫无业者,一概论革,恐不聊 生。合无将以前者俱各照旧外,自今以后,“所生之子, 各宜预为教训,听其从便生理,不必给以口粮。”一、议 擅婚。查得宗室婚礼,例经本部再行覆请,方许成婚。 今各府擅婚最多,皆不显言其弊,假捏名色,人各不 同。彼既不肯自首,而奏抄到部,必不能违例题覆,则 一切立案不行,固其法之不得不然者也。夫各宗格 于例而无由伸其愿,臣等“拘于法而难以徇其情。乃 有老大未婚而饔飧不给,种种苦抑不可胜述者矣。 今莫若使各宗自首,明言其为擅婚之子,照旧给以 本等口粮。士农工商仍听自便。以后生者,止许赐名, 不必再给口粮,听令从宜生理。庶宗室有资生之路, 而国家垂永久之图矣。”疏入,上下其章。礼部尚书高 仪言:“元佐所奏,凿凿可行。但事体重大,臣等不敢擅 议。请通行各王府,将奏内事理虚心评议,务求允当, 条列以闻。容臣等再会廷臣熟议,上请宸断施行。”上 从之。

隆庆四年,立王府“宗正”,命缙𤏳袭封“肃王。”定王府军 校员役、工食

按《明大政纪》:四年夏四月,以镇平王府镇国中尉睦 桔为周府宗正载堂、赵府宙桢、唐府载壃、崇府,各如 例,从河南抚按官举也。郑府及方城、万安、建德等官, 宗室鲜少,姑以其教授领之。冬十月,命肃府辅国将 军缙𤏳袭封为王,仍支辅国将军禄。礼部覆奏:“缙𤏳 以怀王从父,例不得继袭,此先帝独断,皇上亲裁。且 肃府初封甘州,今徙兰州,在内地,不得称极边,即选 择郡王贤者,使理府事,自足镇护,不必变更条例。”上 不听,竟封王。盖太监陈洪入其贿为奥援,部议不能 夺也。

按《明会典》,凡郡王厨校,四年议准,各郡王民校民厨 不分例前例后,每位民校二十名,每名征银十两;民 厨二名,每名征银八两。其看坟民校,有宫眷者,准留 六名,无宫眷者,准留三名,每名征银八两,佥派送用。 按《续文献通考》:“肃恭王贡錝子真淤,弘治四年封世 子,嘉靖五年卒,谥安和。”次子弼桄,初封镇国将军,嘉 靖十一年改封世孙。十七年嗣,赠其父曰靖。隆庆四 年十一月,肃府辅国将军缙𤏳既理府事,乃谋袭爵, 入赂内官陈洪嗾。延长王真滰代奏,礼部尚书殷士 儋以例却之。旨曰:“极边重地,须用亲王镇之。”士儋复 奏言:“《条例》,亲王绝,非亲弟侄不得袭。缙𤏳,怀王从父 也,而又驾为极边。肃府昔封甘州,诚为极边,今徙兰州,则内地矣。即云边郡,但选郡王之贤者以理府事, 自足捍卫,何必更张以徇私请而挠公典乎?”不听。 隆庆五年,册封潞王,定王亲陞授官职例。礼部请议 定《宗藩事宜》。

按《明大政纪》:五年正月,册封皇四子翊镠为潞王,三 月,定王亲陞授官职例。时给事韩楫言:“王亲不任京 官,《会典》虽有其文,然已故及无子孙者不在禁例中。 请敕吏部,以后陞除官员,除王亲同祖亲支仪宾、郡 县主未故者,宜照例不任京职。其不系同祖与夫人 以下之亲及系同祖而妃与仪宾、郡县主已故者,一 体陞除京职。其男为郡县乡君仪宾者,亦如之。”疏下 吏部,复请行各省抚按官查核擢用。从之。六月,礼部 请议定宗藩事宜,覆河南抚按栗永禄、杨家相、礼科 给事张国彦等奏也。大略言:“历考前代,未尝有宗室 而坐食县官者。我圣祖独厚宗亲,世授爵禄,恩至渥 也。然圣祖当天潢发源之始,故奉以”数郡而易供。今 日当宗支极茂之时,则竭天下之财而难给。以天下 通论之,国初亲郡王、将军才四十九位,今则《玉牒》内 见存者共二万八千九百二十四位,岁支禄粮八百 七千万石有奇,郡县主君及仪宾不与焉。是较之国 初数百倍矣。天下岁贡京师者止四百万石,而宗室 禄粮不啻倍之,然特“论平时耳,万一遇水旱凶荒,征 输无出,将何以处之?又特论目前耳,将来传世万亿, 生齿无算,又何以处之?”今上下公私,两受其困,良以 恩施寡节而供输之策穷,禁缚太严而资生之路绝, 今日之势,有不容不变通者。且祖庙之制,亲尽则祧, 而袭封之典曾不少变。是待祖宗者薄而待子孙者 厚,恩“礼不几于倒施乎?”今之论者,动曰祖制,不敢轻 议。然观洪武初,亲王禄米五万石,不数年后,以供给 难继,减至万石。其后待庆、辽、肃、谷诸王,俱岁给五百 石,是高皇帝制禄已无定矣。永乐间,秦、鲁、唐府各五 千石,辽、韩、伊府各二千石,肃府仅七百,庆府虽七百 五十石,而郡王常于数内拨给。是文皇帝“颁禄已变 更矣。为今日计,国家财力无措,则不得不限服制以 杀其禄给。禄给既减,则不得不听自便以开其生路。 生路既开,则不得不严法制以禁其为非。盖审时酌 变,为国家经久之图,莫有过于此者。伏望皇上谘求 长策,容本部以先后诸臣条议,通限各府。议至之日, 本部即请大集廷议,恭候圣明独断,以成一代章程, 以定万世法守。”上报可。

按《明外史》:“潞简王翊镠,穆宗第四子,神宗母弟,隆庆 二年生。生四岁而封。万历六年之藩卫辉。翊镠以帝 爱弟,居邸久,冠婚之费,视帝加盈。时海内殷富,左右 以封殖导王王肆王庄遍畿内,比之藩,还县官,遂以 内臣司之。皇店”、“皇庄”之名,自此益侈。翊镠居藩,多所 求请,无不应者。请赡田,则以景邸原出予之,多至四 万顷。请食盐,则先予淮,继予长芦,已乃予河东,岁为 常。其后,福藩遂缘为故事。国初亲王禄奉外,稍给草 场、牧地,间以废壤河滩请者,多不及千顷。部臣得执 奏,不尽从也。景王载圳就藩时,赐予概裁省。楚地旷, 多闲田,诏悉予之。景藩除潞,得景故籍,部臣无以难 也。至福邸时,版籍更定,民力益绌,尺寸皆夺之民间, 海内骚然。论者推原事始,颇以翊镠为口实云。 按《明会典》,禄米本折: 秦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 中半兼支。嘉靖四十四年奏辞,本色一千石,岁支九 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五千石。

晋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 千石。岁支米九千石

周王、岁支本色禄米二万石。袭封、支一万二千石。弘 治十六年、支一万石。隆庆二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 千石

楚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二年、奏辞、一千石。 岁支九千石

鲁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隆庆二年奏 辞、折色二千石。岁支八千石。本色五千石。折色三千 石

蜀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辞、一 千石。岁支九千石

代王、岁支禄米六千石。米钞中半兼支

肃王、岁支禄米一千石。本色七百石。折色三百石。隆 庆四年、本府辅国将军承袭王爵、仍支辅国将军禄 米岁八百石。本色三分。折色七分

辽王、岁支禄米二千石。国除。

庆王、岁支禄米一万石。本色七千五百石。折色二千 五百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 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宁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国除

岷王、岁支本色禄米一千五百石

韩王、岁支禄米三千石,本色二千石,折色一千石。 沈王、岁支禄米一万石,本色六千石,折色四千石。嘉 靖四十四年《奏辞》: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五千五百石,折色三千五百石

唐王、岁支本色禄米五千石。嘉靖五年奏准、本色粟 米三千石外、再给粳米一千石。其馀折色、共岁支六 千石。本色四千石。折色二千石

伊王、岁支本色禄米二千石。国除。

赵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弘治十六年, 定拟本色八千石,折色二千石。隆庆三年奏辞。本色 一千石,岁支九千石。本色七千石,折色二千石。 郑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元年加增四百石。 岁支米一万零四百石。

襄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

荆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五年奏辞。五 百石。岁支九千五百石

淮王、岁支禄米一万石。米钞中半兼支

德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隆庆二年奏辞。一千石。 岁支九千石

秀王,岁支禄米一万石,国绝。

崇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五 百石。岁支九千五百石

吉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 千石。岁支米九千石

徽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除。

岐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益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二 千石。岁支八千石

衡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二 千石。岁支八千石

雍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寿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汝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泾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荣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嘉靖四十四年奏辞。一 千石。岁支九千石

景王岁支本色禄米一万石,国绝。

靖江王、岁支本色禄米一千石。弘治十六年、改本折 中半兼支

秦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二千石。本色五百石。折色 一千五百石。袭封一千石。米钞中半兼支

晋、周、楚、鲁、蜀、代、辽、沈、唐、伊、赵、郑、襄、荆、德、崇、徽一十七 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各二千石。袭封各一千石,俱 米钞中半兼支。

肃、庆、宁、韩、淮五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一千石。米钞 中半兼支。袭封同

吉、益、衡、荣、四府、郡王、岁支禄米一千石。三分本色、七 分折钞

岷府、郡王、初封、岁支禄米五百石。米钞中半兼支。袭 封同

以上各郡王禄米。嘉靖四十四年定、不分初封袭封。俱岁支一千石。三分本色、七分折钞。惟岷府仍旧例。各王府镇国辅国奉国将军、镇国辅国奉国中尉米钞本折中半兼支按:此条通纪“禄米” 本折,备载历年更变之数。因隆庆间屡议宗藩事宜,故为附录于此。

隆庆六年议准、王府民校、原系《徭编》雇役、有奸徒冒 充者、查革问遣

按《明会典》云云。

神宗万历二年定诸王府赐祭迎接礼仪并宗庶仪宾赡给禄米及宗藩差员勘合给缴之制[编辑]

按《明会典》,万历二年议准,凡朝廷遣祭于各王府若 龙亭,至本府于大门外降阶跪迎,入庙迁主于傍,宣 读毕,复降阶叩谢。 又奏准,各宗过期年远,查其抄 结明白者,准与请名,照依宗庶事例,岁给养赡米五 十石,本折中半兼支。若其年岁未远者,照常准请名 封。 又题准:仪宾及郡县主君或有不能偕老,先后 短折“者,例给养赡,食常禄三分之一,减半支给。” 又 议准:凡宗藩勘合,许各王府差来员役执批告领本 司验批给发。即于封袋上填注发行月日及姓名期 限,仍置立文簿登记。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湖广每 季终,江西、广西、四川每上下半年,将发过公文号数、 领赍日期、人役姓名,通行各布政司知会。各布政司、 亦照所议奉到勘合、将紧要节略、攒造文册报部。其 年终奏缴、仍旧

万历六年《宗藩事例》《宗藩要例》书成,定诸王出阁读 书仪。

按《明通纪》六年十二月宗藩事例。《宗藩要例》书成,颁 示诸侯王。先是肃皇帝时公族繁盛,国用困竭,以故 礼官所裁宗藩条例,多刻意抑损,甚或自相乖乱,不 可训。阁臣张居正、张四维、申时行等念诸侯王皆骨 肉至亲而至是不足以称天子亲亲至意,乃略举事 例未妥者十一事上言,“请敕礼官集群臣议,著为宪 令,昭示诸侯王。”今大宗伯潘晟所定《宗藩事例》,徐公 所定《宗藩要例》《诸侯要例》,诸侯王既感泣益亲上,而厚薄亲疏有体,又不至重困民财,足称不刊矣。 按《明会典》六年详定,是日王出阁。先期一日,内侍官 设坐于书堂内,坐西面东,设书案于座之左侧,置书 于案;设写字案于座之右侧,置笔砚仿纸于案。是日 早,辅臣率领讲读、侍书官于书堂门外稍南面北拱 立伺候。王入书堂内坐定,令旨说:“先生每来。”辅臣率 各官进入,行四拜礼,分班侍立。内侍官举书案就案 左立,讲读官以次进立于案前,授书各十遍讫。令旨 先生每吃酒饭,内侍官答应。各官出,王暂入书堂南 间少憩,辅臣再率各官入侍王写字讲书。候王出坐 定,令旨说:“先生每来。”辅臣同各官入,照前分班侍立。 内侍官举写字案于座前侍书官进至案前看写字。 写毕,内侍官撤写字案,举讲书案于座前。讲读官以 次进讲毕,各官行一拜礼出,仍于书堂外向北立,王 进内各退。辅臣看所写字,圈注于旁,以备劝益。一、次 日以后,每日早、王出书堂。各官进见行一拜礼。其授 书讲书看字并如前仪辅臣止侍看三日三日后讲 读侍书官径自如仪授书讲书看写字辅臣不预。至 写字毕每日轮一内侍官捧仿纸送内阁圈注一王 每日所读书:《大学》一本《书经》一本授书务要字样真 正讲书直说大意务要通晓。先一日进讲章三日一 温书,就温讲写字,先用影本,以后写熟对帖自写。一、 各官酒饭,止是初入书堂时,令旨说一次,以后不必 再说,只于讲书罢,令旨与先生每茶吃,内侍官答应, 岁率为常。一、每年假日,圣节前后通九日,千秋节九 日,正旦初一日至二十日,花朝一日,清明一日,端午 前后通三日,七夕一日,中秋一“日,重阳前后通三日, 冬至前后通五日,腊八一日,除夕前五日。每月朔望 各一日,遇大风雨暂免。遇大寒大暑,该住歇时,请旨 定夺。一,讲读侍书官俱于归极门南廊给与酒饭。一, 先期一日,各该内外执事官俱赴书堂演礼。”又令:春 讲定以二月初旬起,至五月初旬暂止;秋讲定以八 月初旬起,至十月中暂止。又题准:“辍讲之后,内侍书 官照常启请寻温旧书及日写字,送阁圈注。讲读等 官,遵先年事例,半月恭诣书堂启请诵书习讲,或别 授新书等项,以效忠益。”

万历七年,重定“诸王以下封典、婚姻请名禄米,及世 子以下袭封”之制。

按《明会典》七年议准:将军以下,其生母年逾七十者, 许其陈请,各从子爵秩,准与封号。 又议准:请名封 过期者,非特恩不许滥给冠带。 又议准:各王府庶 男婚资,照庶女例一概免给。 又议准,凡查出擅婚, 照例分别成婚。在嘉靖二十八年以前者,所生子女 已封者免革,未封查无别碍,始准请封成婚在二十 八年以后者,所生子女仍照例止许请名,不许请封。 其已封者,准半禄终身,日后子孙一体止给名粮。 又议准:郡王故绝,无人管理奉祀者,例前官给府第, 候宫眷终后,仍入官变卖,以充禄粮。 又议准:罪宗 庶人见在食粮七十二石者,照《擅婚》例减为五十石。 原系生三子以上减半者,止二十五石,俱本折中“半 兼支。以后子孙请名之后,年足十五以上者,方给口 粮。不论人数多寡,俱岁支本色各十二石。年十五以 下者,仍随父母养赡。”其高墙闲宅正犯已故,所遗家 属,释放回府。原已赐名者,岁给本色米十二石;无名 者,许其照例请名之后,亦给本色米十二石。各日后 子孙名粮如之。如止遗母妻,无可“倚赖者,岁给养赡 米各六石终身。其以前释放者,照例分别查给。” 又 议准:“冒滥妾媵之子,姑许请名,岁止给与本色米十 二石,子孙如之。其现在食粮,岁给五十石,本折中半 兼支者,姑准终身。日后凡子孙,俱如今例。” 又议准: 仪宾于妻亡之后,俱住支常禄;郡县主君于仪宾身 故之后,俱半给养赡;仪“宾丁忧常禄,仍许支给。” 又 议准:以后宗室越关奏扰,已封者降为庶人,送闲宅 居住,给与口粮。未封未名及花生、传生等项,俱札顺 天府,递回该府收管,不送闲宅,致冒口粮。 是年,令 亲王无子,旁枝袭继者,于本爵禄米内,岁拨二百石, 给与该府宫眷养赡。 又议准:世子早逝,其子承袭 而追封者,子孙“封爵姑免查革。若原非听继亲王人 数,特以子进封而得追封者,虽在例前,其次嫡、庶子 止授本等官职,已封者姑俟身终,其子改正。若追封 在例后者,虽系世子,其次子止照原议授以本等官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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