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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36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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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六十五卷目錄

 通政司部彙考

  有虞氏帝舜一則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陳總一則

  北魏孝文帝太和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總一則

  唐總一則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太宗淳化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金總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四則 成祖永樂一則 宣宗宣德一則 憲宗成化一則 孝宗

  弘治一則 武宗正德一則 世宗嘉靖三則 愍帝崇禎一則

皇清總一則 順治六則 康熙八則

 通政司部藝文

  通政司箴         明宣宗

 通政司部紀事

 通政司部雜錄

官常典第三百六十五卷

通政司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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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虞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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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舜元載命龍作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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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書經舜典》:帝曰:「龍,朕堲讒說殄行,震驚朕師,命汝 作納言,夙夜出納朕命,惟允。」

孔傳堲,疾也。殄,絕也。言我疾讒說絕君子之行,而動驚我眾,欲遏絕之。納言喉舌之官,聽下言納于上,受上言宣于下,必以信。正義曰:此官主聽下言納于上,故以納言為名。亦主受上言宣于下,故言「出朕命」,互相見也。

蔡傳殄行者,謂傷絕善人之事也。師,眾也,謂其言之不正,而能變亂黑白,以駭眾聽也。納言官名,命令政教,必使審之,既允而後出,則讒說不得行,而矯偽無所托矣。敷奏復逆,必使審之,既允而後入,則邪僻無自進,而功緒有所稽矣。周之《內史》,漢之《尚書》,魏晉以來所謂中書門下者,皆此職也。大全復,謂奏事;逆,謂受下奏。

按:《史記五帝本紀》:「龍主賓客遠人至。」

按《通鑑前編》:「虞帝舜元載:春正月元日,帝格于文祖, 踐天子位于蒲阪,以土德王,咨二十有二人。」

《舜典孔傳》曰:「禹垂、益、伯夷、夔、龍六人,新命有職,四岳十二牧,凡二十二人,特敕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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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設公車令、丞,主天下上書及四方徵召之事,而隸 于衛尉。

按:《漢書百官公卿表》「衛尉屬官有公車、司馬、衛士、旅 賁三令丞。」

師古曰:「《漢官儀》云:公車司馬掌殿司馬門,夜徼宮中,天下上事及闕下,凡所徵召,皆總領之。令秩六百石。」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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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公車令、丞仍屬衛尉。」

按:《後漢書百官志》:「公車司馬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 「掌宮南闕門,凡吏民上章,四方貢獻及徵詣公車者。」

《獻帝起居注》曰:「建安八年,議郎衛林為公車司馬令,位隨將大夫。」舊公車令與都官長史位從將大夫自林始。

丞、尉各一人。《本注》曰:「丞選曉諱,掌知非法。尉主闕門 兵禁,戒非常。」

《胡廣》曰:「諸門部各陳屯夾道,其旁當兵以示威武,交戟以遮妄出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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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仍設《公車令》,屬衛尉。

按:《晉書職官志》:「衛尉統武庫、公車、衛士、諸治等令,左 右都候,南北東西督治掾。及渡江,省衛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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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仍設《公車令》,以受章奏,而屬于侍中。

按:《宋書百官志》:「公車令一人,掌受章奏。秦有公車司 馬令,屬衛尉。漢因之,掌宮南闕門,凡吏民上章、四方 貢獻及徵詣公車者,皆掌之。」晉江左以來,直云公車 令。

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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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齊設公車令,屬于尚書起部按《南齊書百官志》,公車令一人,屬起部,亦屬領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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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尚書省,主出納王命,以文書章奏屬左右丞,而以 《公車令》屬門下省。

按《隋書百官志》:「梁尚書省,尚書,掌出納王命,敷奏萬 机,令總統之。僕射副令又與尚書分領諸曹。令闕,則 左僕射為主。若左右僕射並闕,則置尚書僕射,以掌 左事,置祠部尚書以掌右事。」

左右丞各一人,佐令,僕射知省事。左掌臺內分職儀, 禁令,報人章,督錄近道文書,章表奏事,糾諸不法。右 掌臺內藏及廬舍,凡諸器用之物,督錄遠道文書、章 表奏事。凡諸尚書文書詣中書省者,密事皆以挈囊 盛之,封以「左丞印。」

門下省置侍中、給事黃門侍郎各四人。掌侍從左右, 擯相威儀,盡規獻納,糾正違闕。監令嘗御藥,封璽書。 侍郎中高功者在職一年。詔加侍中祭酒,與侍郎高 功者一人對掌禁令。公車、太官、太醫等令,驊騮廐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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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承《梁制》,置公車令,秩六百石,品第八。

按:《隋書百官志》云云。

北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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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定公車令為從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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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太和二十三年, 高祖復次職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為永制。公 車令從第八品上階。」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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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公車令屬衛尉。凡尚書不理及枉屈者奏聞。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衛尉寺校尉二人,領公車署令, 掌尚書所不理,有枉屈經判奏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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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仍以《公車令》屬「衛尉。」

按:《隋書百官志》:「衛尉寺統公車署,置令一人,丞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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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以「中書舍人掌進受表章。」

按《唐書百官志》:「中書省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掌侍進 奏,參議表章。大朝會、諸方起居,則受其表狀。大捷祥 瑞,百寮表賀,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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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始以門下省為「左、右通進司。」

按《遼史百官志》:「南面朝官,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 燕代十有六州,乃用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 寺、監、諸衛、東宮之官。」

門下省通進司。

左通進。

右通進。耶律瑤質,景宗時為右通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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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于門下省設通進司及進奏院,掌受奏牘章疏,而 皆隸于給事中。

按《宋史職官志》:「門下省通進司,隸給事中,掌受三省、 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牘,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 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具事目進呈,而頒布于中外。 進奏院,隸給事中,掌受詔敕及三省、樞密院宣劄,六 曹、寺監百官符牒,頒于諸路。凡章奏至,則具事目上 門下省。若案牘及申稟文書,則分納諸官司。凡奏牘」 違戾法式者,貼說以進。熙寧四年,詔:「應朝廷擢用材 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 月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元祐初,罷之。紹聖元年, 詔如熙寧舊條。靖康元年二月,詔「諸道監司、帥守文 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 舊制,通進銀臺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通進司, 掌受銀臺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牘,及閤門在京百司 奏牘,文武近臣表疏,以進御,然後頒布于外。銀臺司, 掌受天下奏狀案牘,抄錄其目,進御,發付勾檢,糾其 違失,而督其淹緩。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著 籍以頒下之。

按《夢溪筆談》:「銀臺司兼門下封駁,乃給事中之職,當 隸門下省。故事,乃隸樞密院,下寺監皆行劄子,寺監 具申狀,雖三司亦言上銀臺。主判不以官品,初冬獨 賜翠毛錦袍,學士以上自從本品。行案用樞密院雜 司人吏,主判食樞密廚,蓋樞密院子司也。」

太宗淳化四年秋八月癸酉以向敏中張詠始同知銀臺通進司視章奏案牘以稽出入九月乙巳以給事中封駁隸銀臺通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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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真宗咸平 年仍以門下封駁隸銀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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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陳恕傳》:恕拜吏部侍郎, 知通進銀臺封駁司,審官院上言,「封駁之任,實給事 中之職,隸于左曹,雖別建官局,不可失其故號,請以 門下封駁事隸銀臺司。」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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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置近侍局。提點使、副掌承敕令,轉進奏帖,而屬于殿前司。

按《金史百官志》:「殿前都點檢司近侍局提點,正五品, 泰和八年刱設。使,從五品。副使,從六品。掌侍從,承敕 令,轉進奏帖。直長,正八品。」

大定十八年,增二員。奉御十六人,舊名「入寢殿小底。」奉職三十人,舊名「不入寢殿小底」,又名「外帳小底」,皆大定十五年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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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始設通政司,置「通政使及左右通政、左右參議,主 達中外章奏。」

按《明會典》:正官:「通政使一員,左右通政二員,左右參 議二員。」

後添設謄黃右通政一員。萬曆九年革右通政及《謄黃》右通政。十一年、復右通政。

首領官:經歷一員,知事一員。

凡通政司缺通政參議,鴻臚寺缺寺丞等官。宣德三 年,令于相應官內選擇音吐洪亮、便于言說者請用。 舊例通政司左右參議有缺,吏部行各衙門科目出 身官揀選,本部定擬,移文送司禮監定日引赴弘政 門,公同司禮監官揀選。萬曆十三年,令左右通政員 缺,以資深通參補。如無其人,以相應卿寺方面補。由 考選者照舊奏事。不由考選者不必強奏。又令通政 司官一體量材酌用。毋得偏抑。

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或人齎到司,須于公廳眼同 開拆,仔細檢看。事干軍情机密,調發軍馬,及外國來 降進貢方物,急缺官員,提問軍職有司官員,并請旨 定奪事務,即于底簿內謄寫略節緣由,當將原來實 封御前陳奏畢。就于奏本後批寫旨意,送該科給事 中收轉。令該衙門抄出施行。其進繳稅銀文冊,勘合 通關起解軍囚等項、附簿明白、止送該科收、不必入 奏

凡本司發過五府六部都察院、及內外諸司衙門公 文、并照駁各衙門差錯公文實封等件、及行移勘合 原告文狀、拏人起數。給由人員、每月類奏。年終、通行 類數開奏

凡每月終、五府等衙門出入公文等項數目、面奏送 科外。其給由起復官員、仍奏令吏部查理

凡天下府州縣、奏到本年雨澤、本年終、面奏、類送戶 科。萬曆六年、革

凡本司日逐收下奏本夾板。年終面奏、令錦衣衛差 人運送司禮監交收

凡本司合用紙札、于刑部見收囚人紙札內關用印 色等項、原從順天府買用。後奏准、于刑部支給官錢 買用。今仍于順天府關用

凡命官會議大事、會問大獄、秋後審錄重囚、及會推 文職大臣、總兵官、本司官、皆預

凡六科、中書舍人、行移各衙門、俱經本司轉行。 凡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官員俸糧、俱從本司帶支。 今自行關支

南京通政司。右通政一員,右參議一員。

隆慶四年革。萬曆十一年復設。

經歷一員。

凡兩京軍民人等陳告狀詞、置立底簿、將狀編號、用 使關防、明立前件。連人狀、送各衙門整理

太祖洪武三年置察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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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洪武三年,初置察言司,設司令,掌受四方 章奏,尋革。」

洪武十年、置通政司。

按《明會典》:「十年,置通政使司,正三品。衙門設通政使, 左右通政,左右參議,經歷司經歷、知事,職專出納,帝 命通達下情,關防諸司出入公文奏報,四方臣民實 封建言,陳情申訴,及軍情聲息災異等事。」

按《春明夢餘錄》:洪武十年七月,置通政司,掌出納諸 司文書,敷奏封駁之事。時官制初立,上重其任,頗難 其人。刑部主事曹秉正,新擢陝西參政,未行,遂命為 通政使,以應天府尹劉仁為左通政,諭曰:「壅蔽於言 者,禍亂之萌,耑恣於事者,權姦之漸。故必有喉舌之 司,以通上下之情,以達天下之政。昔者虞之納言、唐」 之門下省,皆其職也。今以是職命卿等官,以「通政」為 名。政猶水也,欲其常通,無壅遏之患。卿其審命令以 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 者勿阿隨,當敷陳者勿隱蔽,當引見者勿留難。無巧 言以取容,無苛察以邀功,無讒間以欺罔。公清直亮, 以處厥心。庶不負委任之意。

洪武十四年定、「本司與內外諸司、無文移」

按:《明會典》:「洪武十四年,令本司職專出納,與內外諸 司俱無文移,有徑行本司者,以違制論。」

洪武二十六年定、「帝命覆奏、及出入公文勘合」、「置簿 查銷」諸例。

按《明會典》出納帝命。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帝命,必 當詳審覆奏允當,然後施行。 又按關防公文勘合洪武二十六年定,本司置立出入文簿,令各房令典 分掌內外衙門公文到司,必須辨驗允當,隨即於簿 內編號、註寫某衙門行某處為某事。公文用日照之 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防畢,令鋪兵於文簿內書名 畫字遞送。若行移不當,及違式差錯、洗補、互相推調 等項事重者入奏。區處常事,照依欽定事例,在外貼 送,當該衙門,如律,在京衙門退回改正,將發過公文 并差錯件數,月終類奏文簿繳進。若各處公文事干 軍情、災異、機密重事,隨即入奏,送該科給事中收。如 呈稟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門公文緊要者入奏,仍 用欽降勘合,用使本衙門印信云「寫旨意貼送當該 衙門覆奏施行。」若誤遞到有施行者,奏訖亦貼送當 該衙門。無施行者,亦入奏,送該科給事中收照。 又 按:《通達下情》:洪武二十六年定,凡有四方陳情建言, 伸訴冤枉,民間疾苦善惡等事,知必隨即奏聞,及告 不公不法等事。事重者於底簿內謄寫所告緣由齎 狀奏聞。仍將所奉旨意于上批寫送該科給事中。轉 令該衙門抄行。常事者另置底簿。將文狀編號。用使 關防。明立前件連《人狀》送當該衙門整理。月終奏繳。 底簿送該科督併承行該衙門回銷

成祖永樂四年令通政司每日早朝引奏天下遞入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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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永樂四年,令本司奏事,雖小必聞。凡每日 早朝引奏天下臣民及入遞所奏事,或五事、七事,遇 大寒大暑減免奏數不一。」

宣宗宣德四年令內外事務聽本司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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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宣德四年,令在京諸司行移在外三司、軍 衛府州縣,催辦事務,悉聽本衙門自行分管辦理。有 輒差掌印正官及坐名差官者,通政司糾舉,處以重 罪。」

憲宗成化二年增設謄黃右通政列銜本司不與司事今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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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孝宗弘治十三年奏准南京通政司應行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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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南京詞訟,干係地方者, 許內外守備官員受理。其餘一應詞訟,悉遵舊制,赴 南京通政司告送法司問理。其在外軍衛有司,不係 掌印官,不許受詞訟。」

凡南京各衙門公文出入。俱赴本司掛號

凡每月朔望日、各衙門堂上官會議、本司掌印官預。 凡每歲秋後、法司會各衙門官審錄重囚。本司掌印 官預

凡南京六科中書舍人、行移各衙門。從本司轉行。 凡南京尚寶司、六科中書舍人俸糧、於本司帶支

武宗正德六年奏准邊腹盜賊機密通政司隨即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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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邊方腹裡盜賊機密重情,正德六年奏 准各處撫按官題奏到司,隨即封進,不許遲留。副本 亦要隨本封實咨呈等文,免掛號。待事已施行,方許 開拆附卷。各該承行衙門,俱要慎密關防,如有漏泄, 一體治罪。」

世宗嘉靖八年定通政司應行參奏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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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題本、奏本,嘉靖八年題准,照原定長短 廣狹格式刊印頒降,令內外臣民遵守,不許違越奏 本字樣,務與題本大略相似,毋得細小,違者本司參 駁治罪。」

凡在京大小衙門,但係奏本,不分公事私事,并在外 守備等項內臣陳情己事,巡撫都御史,巡按等項御 史,總兵副參及分守、守備、備倭等項武職,宣慰、宣撫、 招討等司,及府州縣等衙門,一應錢糧軍馬刑名,乞 恩認罪繳敕等項本冊俱赴本司投進。八年題准、有 徑自封進者、本司參駁治罪

凡軍民人等奏告詞訟,本司參詳,除謀逆機密重情, 無主人命全家被人殘害、侵欺係官錢糧、偽造寶鈔、 私鑄銅錢,并干己事情外,中間看係革前并不干己 事,及審出添捏等項虛情,例不該奏告,就于本後明 白參出,抄送法司,該道再加詳審,立案不行。八年題 准有硃語太長,浮詞太多,及一應違錯不敬者,本司 參駁治罪。

嘉靖十二年、令內外軍機、隨時奏進

按:《明會典》「十二年令:凡內外奏報軍機,并兵部議處 賊情,不拘齋戒日期,照常封進。」

嘉靖十八年,通政司定「皇太子監國《題奏本章》」等字 樣。

按《明會典》:凡內外各衙門一應公事用題本。其雖係 公事,而循例奏報奏賀,若乞恩認罪、繳敕謝恩、并軍 民人等陳情建言伸訴等事,俱用奏本。十八年,定皇 太子監國用啟本,奏題皆曰「啟」,伏候敕旨曰「令旨。」

愍帝崇禎元年傳諭通政司應行治理申飭傳示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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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明夢餘錄》:「崇禎元年上諭各衙門章奏未經御覽批紅,不許報房抄發,洩漏機密,一概私揭,不許擅 行抄傳,違者治罪。」

《上傳》、章奏冗長、不便省覽。以後各衙門條陳章疏、務 要簡明其字不出一千如詞意未盡、不妨再本具奏。 著通政司申飭

上傳內閣:本內「凡天地、祖宗、《列后》字樣,皆要出格,朕 不敢與並列。卿等傳示各衙門,欽奉遵行。」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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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通政使司

正官

滿漢通政使各一員

滿、漢左右通政四員,內滿左通政一員,漢左通政一員,漢右通政二員。

滿、漢左右參議六員。內滿左參議二員。漢左右參議各二員。

首領官

滿、漢經歷各一員。初稱「司務」 ,後改為「經歷。」 屬官:

滿知事二員。內滿文一員,滿漢文一員。漢軍知事一員

滿筆帖式八員。內滿文四員,滿、漢文四員。漢軍筆帖式二員。

通政使司,正三品衙門。設滿、漢通政使各一員,滿、漢左右通政四員,滿、漢左右參議六員,滿、漢經歷各一員,滿洲、漢軍知事各一員,滿筆帖式八員,漢軍筆帖式二員,職專收受四方章奏、臣民密封建言、陳情伸訴等事。

世祖章皇帝順治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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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凡章奏,順治二年定:在外督、撫、鎮、按臣到

任,奏報及《賀捷本章》,俱准封進謝恩,概免司道等官一切事情悉聽撫按代題。總兵官除事關軍機及兵馬錢糧外,其餘俱歸督撫,違者執法參駁。又令在外督撫鎮按等官,一應漢字本章及在京各衙門,除題本外,一切奏本,不分公私,俱赴通政司投進,違式者一體參駁。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題准,題本、奏本,各有格式令禮。」

部查照原式,通行頒發。每幅六行,一行二十格,抬頭二字,平行十八字。出格抬頭加一字。頭行書。衙門官銜。違錯者,照例察參。

凡民本通狀。順治八年題准、民本應審理者、將本人付兵馬司羈管、候

旨應行督撫按者、交與刑部、差人解送。又題准、凡民

本有奇謀異計,及所告貪酷官吏,干己受害,曾經陳告督撫按不得

上達者、訊明方准封進。如未向地方官陳告、或已告

尚未審結者、俱駁赴本管官陳訴結案。其借端計騙官吏、挾詐恃刁者、照例參送法司治罪。凡密封順治八年題准:督撫鎮按衙門密封投司者、止具正本其副本概行停止。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月奏。順治九年題准、每日接到通狀、有

應送者、即明立前件、用印、連人狀送各該衙門審理。每月將姓名註語、備造清冊、具疏奏

聞,發該科察催,承行衙門回銷。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題准:遇大計年,各省布、按都司」

「運司及府州縣等官、俱具本造冊、投送通政司。」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題定賫送密封本章,原有「程」

限。違限者,查日期多寡、參送法司分別治罪。又題准、凡咨送督撫審理《民本通狀》不論地方遠近、年終未結、俱俟奏銷查參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題准凡民本通狀,須將某年

「月日,經某衙門覆告,如何結斷,是何批語,詳明敘述。」 若詐稱覆告,不詳載緣由者,不准封進。凡官員被革被降者,必先由該管衙門陳訴。凡告職官者,在外先由各該撫按衙門,在京先由各該衙門具告。凡在京人民互相訐告,及旗民互相訐告者,先由五城。若事關重大,許五城具題,下部審問。以上各項,若果有冤「抑而各該衙門不為伸理者,方許詳開緣由,赴通政司控陳越訴者不准入奏。」

康熙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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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元年題准,凡咨送督撫民本通狀,俱」

「照部件定限奏結。仍將奉到日期,預報通政司。倘事有難結,應備開情由,題請展限。如逾限不完,聽通政司查參。」 其通政司舊例年終奏銷。今既經立限、應於月終奏銷。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督、撫、提鎮等官題奏本章」,

無貼黃者,通政司題參。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凡有滿、漢字本章無貼黃。」

者、免其查參。若止漢字本章無貼黃者、仍照常題參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凡密本內若有假公牽引

私事希圖僥倖,或借端生事,擾害良民,謊稱密事者,下部查議題參,交刑部照例從重治罪。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議准:遇大計年,各省布、按都司」

仍照舊例封投本冊。其府州縣衛所、停其具本造冊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在外民人告旗下人」、及

旗下家人告主、強壓霸占者、俱令赴刑部具告。審結後果係冤枉、仍向原問衙門復告。如不與准理許告狀人詳開年月日期事情、並駮問言詞、赴通政司告理。詳察情節、取閱原案、果係冤枉、方准具疏。其餘仍照例用印、送該衙門復審。康熙二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一年

諭、「除現任職官密本照常封進外。」其廢閒官員、及無

籍棍徒所具密本。該司先行看閱。應封者封進。不應封者嚴加駮回

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議准「直省本章多係要務。」

提塘承差不即投送,遲延作弊,俱令原題衙門計算程途遠近,於本章揭帖批內填定限期,并鈐印於日期上發行。違限者,交與該部治罪。其原題將軍督撫提鎮等官不填寫日期,到京後方於印信上填註者題參,一併交該部議處。

通政司部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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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司箴》
明·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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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所司,實古納言,出納政令,用名厥官。有虞之聖, 后龍是職,周仲山甫,亦謹朝夕。君為元首,臣則股肱, 篤念如子,維彼庶氓,崇卑無間,一氣流貫,有遏弗流, 體乃為患。爾職於斯,必敬必忠,命必下究,情必上通, 讒說殄行,師用震驚,爾謹爾明,予治乃成。維樞維機, 維喉維舌,爾飭無怠,庶儆在列。」

通政司部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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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向敏中傳》:「敏中為樞密直學士,時通進銀臺司 主出納書奏,領於樞密院,頗多壅遏,或至漏失。敏中 具奏其事,恐遠方有失事機,請別置局,命官專蒞,校 其簿籍。詔命敏中與張詠領其局。」

《王旦傳》:真宗即位,旦拜中書舍人,數月為翰林學士, 兼知審官院,通進銀臺封駮司。帝素賢旦,嘗奏事退, 目送之曰:「為朕致太平者,必斯人也。」

《武進縣志》:「趙邦柱,字安甫,一字觀一。弱冠成進士,授 戶部主事,累遷通政參議。故事,諸中貴指銀臺為外 府所請乞,詞訟以百數,動至破產。柱痛抑之,中貴大 窘。舊輔王密揭詆臺省,柱露章劾之,風采赫然。會右 通政未下,乞差歸里,遂卒。」

通政司部雜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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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掃編》:在京局務,各隨類有所隸。給事中,本通進、銀 臺司之任財,進奏院隸焉。諫官以言為職,所以通天 下之壅塞,則登聞鼓院、檢院隸焉。祕書省、著作局、掌 書日曆,則太史局隸焉。太常禮樂之司,則教坊隸焉。 《春明夢餘錄》:按通政即古之納言。《舜典》:「帝曰:『龍,朕堲 讒說殄行,震驚朕師,命汝作納言,夙夜出納,朕命惟 允』。」朱子曰:「納言之官,命令政教,必使審之,既允而後 出,則讒說不得行,而矯偽無所托矣。敷奏復逆,必使審之,既允而後入,則邪僻無自進,而功績有稽矣。」周 之《內史》,漢之《尚書》,魏晉以來,所謂中書門下者,皆此 職也。

《菽園雜記》云:「通政司所以出納王命,為朝廷之喉舌, 宣達下情,廣朝廷之聰明,于政體關係甚重也。 洪武十七年二月,定諸司文移紙式。凡奏本紙高一 尺三寸。一品、二品衙門文移紙三等,皆高二尺五寸, 長五尺為一等,四尺為一等,三尺為一等。案驗紙二 等,皆長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為一等,二尺為一等。 三品」至五品衙門文移紙高二尺,長二尺,案驗紙高 一尺八寸,長二尺五寸。六品、七品衙門文移,紙高一 尺八寸,長二尺五寸,案驗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八 寸;九品與未入流衙門文移,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 案驗紙高一尺四寸,長一尺八寸。不如式者罪之。 章奏有正有副,正本《御覽》,副本啟東宮者,實封同進。 無東宮,則不用副奏疏之式,揭其要,別書于後,謂之 「貼黃。」外封所書事目日月,謂之「引黃。」崇禎元年,上諭 諸臣章奏倣古人貼黃之法,自撮節要,粘原本進覽, 以便執要。從輔臣李國𣚴之請也。 章疏貼黃有三種:一則宋人貼黃,乃于狀劄中未了 事,復貼黃以增入,如尺牘中《又言》是也;一則本朝文 武陞除事故,則錄底本藏于內府,即詹事、通政、樞密 所司清黃是也。一則本朝制,于賀謝等表上面貼黃 帖一方,如印大帖不用印,黃帖上所書。如《聖壽》寫《進 賀聖壽表》文,《正旦》寫《進賀正旦表》文,《冬至》寫《進賀冬 至表文》,《謝恩》寫《進上謝恩表》文,末後年月日上用印 封皮,上用黃,帖上所書如前。黃帖下用印印下寫:「具 官臣某進謹封」于上「進謹封」字上用印是也。近日帖 黃則書其疏中大要節文又一體矣。然《軍機疏》往往 不同以無暇及也。

洪武、永樂間,實封皆御前開拆,故奸臣有事即露,無 幸免者。自天順間,有投匿名書言朝廷事者,于是始 有關防。然其時但拘留進本人在官,候旨出即縱之, 未嘗窺見其所奏事也。後不知始于何年,乃有拆封 類進、又副本備照之說,一有訐奏左右內臣及勳戚 大臣者,本未進而機已洩,被奏者往往經營幸免,原 「奏者,多以虛言受禍。祖宗關防奸黨通達下情之意, 至是無復存矣,可勝嘆哉!京朝官封事,自會極門內 臣收進,其餘皆通政司入。惟各邊總兵官、都指揮等 官差來奏事人員,鴻臚寺序班連本連人引進,俟本 進訖,該管序班引出,收在本寺歇宿,次日早天明放 出。」

每遇常朝,通政司奏事,原不拘起數。《寓圃雜記》云:「自 太祖相傳,列聖臨朝,每至日昃,不遑暇食,惟欲達四 聰以來天下之言。」英宗以幼沖即位,三閣老楊榮等 慮聖體易倦,因創新制,每日早朝,止許言事八件,前 一日先以副詣閣下,豫以各事處分陳上。遇奏,依所 陳傳旨而己。英宗既崩,三臣繼卒,無人敢復祖宗之 舊。至天啟時,惟奏二事。及余于崇禎之十年間,侍班 猶見奏四事,格套相沿,無裨實政。至通參一官,初制 吏部會同禮部考授,後亦惟吏部按資陞授,昧初制 矣。

洪武中,通政使門下有一紅牌,書云:「奏事」使當時恐 下情不得上達,執此牌可以直入內府,守衛等官不 敢阻。

四方奏報雨澤章疏,舊皆貯通政司,司臣有欲送科 臣收貯者。仁宗曰:「祖宗所以令天下奏雨澤者,蓋欲 前知水旱,以施恤民之政,此良法美意。今州縣雨澤 章奏,乃積于通政司,上之人何由知?又欲送給事中 收貯,是欲上之人終不知也。如此徒勞州縣何為?自 今四方所奏雨澤,至即封進。」

舊制,題本紙四葉一接,末一接不用四葉,盡紙所長, 每葉六行,每行二十字,比奏本頗大。其年月獨占一 葉,本中字只許占年月,上一行,過二行則年月耑書 一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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