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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第65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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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六百五十五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六百五十六卷
明倫彙編 官常典 第六百五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六百五十六卷目錄

 縣佐部彙考

  周總一則 顯王一則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梁總一則

  北齊總一則

  隋總一則

  唐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元宗開元一則

  遼世宗天祿一則

  宋太祖乾德一則 開寶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皇祐一則 神宗熙

  寧一則 哲宗元祐一則 徽宗崇寧一則 大觀一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二則 寧

  宗嘉定一則

  金總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順帝至正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一則 憲宗成化一則

皇清順治一則 康熙二則

 縣佐部總論

  文獻通考縣丞 主簿 鎮戍關市官

 縣佐部名臣列傳一

  後漢

  仇覽

  唐

  顏春卿

  宋

  沈播       徐如晦

  胡霆桂      畢仲衍

  胡稷言      楊夢龍

  金

  孛朮魯福壽    王汝梅

  元

  胡長孺      侯玉

  吳師尹

官常典第六百五十六卷

縣佐部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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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縣正以下設鄙師,掌其鄙之政令。祭祀,酇長掌 其酇之政令。里宰掌比其邑之眾寡,治其政令。鄰長 掌相糾相受。」皆統于地官。

按:《周禮地官》鄙師:「每鄙上士一人。」

訂義鄭鍔曰:「教法行於六鄉,而六遂無書,攷德行、道藝之事,三歲興甿,何耶?鄙師猶鄉之黨,正名謂之師,非有教法,何以為師乎?」

各掌其鄙之政令祭祀。

訂義《鄭鍔》曰:「鄙師掌其祭祀,則祭祀之時亦如黨正教其禮事明矣。」

凡作民,則掌其戒令。

訂義鄭康成曰:「作民謂起役。」 《易氏》曰:「戒令所以肅眾志。軍法以百家應調發之數,故酇長以旗鼓兵革帥其民而至,至五百家為一小陣,然後鄙師為之掌其戒令。」

以時數其眾庶,而察其媺惡而誅賞。

訂義鄭康成曰:「時,四時也。」 黃氐曰:「數眾庶,稽其在不也。」媺惡其人之善良奇衺也。自遂師至鄙師,皆行誅賞,與鄉不同。鄉之誅賞,必告於上。

歲終,則會其鄙之政而致事。

訂義《李嘉會》曰:「鄙管五酇,職眾事夥,宜於此會其政而致事於縣正。」

《酇長》:每酇中士一人,各掌其酇之政令,以時校登其 夫家,比其眾寡。

訂義王昭禹曰:「族師以時校登其夫家,則鄉師統其事;酇長以時校登其夫家,則遂師統其事。」

以治其喪紀祭祀之事。

訂義賈氏曰:「喪紀,民之喪紀,若《鄉師》所云『族共喪器』之類。祭祀,謂若族祭酺之類。」

「若作其民而用之」,則以旗鼓兵革帥而至。

訂義《易》氏曰:「先王寓兵於民,而其器亦出於民。無事則藏之,器無不完,有事則出之,器無不利」,蓋至於百家而後兵器始備。若作民而師田行役,則族師以旗鼓兵器帥而至,酇長亦以旗鼓兵革帥而至。蓋以是帥之,以是用之,所謂不教而殃民者無有矣。

若歲時簡器,與有司數之。

訂義鄭康成曰:「簡器,簡稼器也。兵器亦存焉。有司,遂大夫。」

凡歲時之戒,令皆聽之。

訂義鄭鍔曰:「有戒令,躬往聽之,歸而告戒,一酇為之長者職當然也

趨其耕耨,稽其女功。」

訂義賈氏曰:「酇長彌親民,故趨其耕耨,并稽攷女功之事。」

里宰,每里下士一人。

訂義鄭鍔曰:「六鄉之長謂之宰,至治一里者猶鄉也,閭胥亦以宰為名,何耶?宰取其能裁制耳。一里之眾苟無宰制之能,何以治之?職之卑者,於尊無嫌,所以同夫宰之稱。」

掌比其邑之眾寡與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

訂義鄭康成曰:「邑猶里也。」

以歲時合耦于耡,以治稼穡,趨其耕耨,行其秩敘。

訂義鄭鍔曰:「一里之家相與耦耕,宜自配合,何待里宰?余以為耦耕之法,一耜之廣者五寸,二耜為耦,廣深一尺,故合二耜則須兩人共發之。人有老幼,力有強弱,為耦者未必通耕,則耕者廢,里宰歲時往即耡室,為合其耦,使人人適均,斯無廢耕之事。耡之為言助也,里宰合耦之所,教為治所之名。《月令》『季冬命農計耦』」耕事蓋於此室計之。所謂「歲時」者,其季冬歟為合耦以治稼穡,乃趨其耕耨,使無失時。然有以趨之,無以勸之,無益也。行其秩敘,所以勸之歟。

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斂其財賦。

訂義賈氏曰:「此言待有司徵斂者,謂縣師、旅師

鄰長,五家則一人,掌相糾相受。」

訂義賈氏曰:「使五家各相糾察,宅舍有故,又相容受也。」

凡「邑中之政相贊。」

訂義劉執中曰:「邑中之政,謂里宰也。」

徙于他邑,則從而授之。

訂義鄭康成曰:「從猶隨也,授猶付也。」

顯王十九年春徙都咸陽始置縣縣有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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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史記周本紀》,不載。按《商君傳》:「鞅定變法之令,為 築冀闕宮庭於咸陽。秦自雍徙都之,而令民父子兄 弟同室內息者為禁,而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丞, 凡三十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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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承秦制,縣置斗食佐、史佐之,亭有長,鄉有三老、嗇 夫、游徼之屬。

按《漢書百官表》:「縣令、長皆秦官,掌治其縣。萬戶以上 為令,減萬戶為長,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 為長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為少吏。大率 十里一亭,亭有長。十亭一鄉,鄉有三老、有秩、嗇夫、游 徼。三老掌教化,嗇夫職聽訟,收賦稅,游徼徼循,禁賊 盜。」

《漢官名秩簿》云:「斗食月俸十一斛,佐史月俸八斛也。」一說斗食者,歲俸不滿百石,計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也。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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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縣皆置丞佐之。又鄉有三老、游徼、嗇夫,亭有亭 長,里有里魁之屬。

按:《後漢書百官志》:「凡縣丞各一人。」本注曰:「丞署文書, 典知倉獄。」

各署諸曹掾史本注曰:「諸曹略如郡員。五官為廷掾, 監鄉五部,春夏為勸農掾,秋冬為制度掾。」

鄉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 一鄉人。其鄉小者,縣置嗇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惡,為 役先後,知民貧富,為賦多少,平其差品。三老掌教化, 凡有孝子、順孫、貞女、義婦、讓財、救患及學士為民法 式者,皆扁表其門,以興善行。游徼掌徼循,禁司姦盜。 又有鄉佐,屬鄉主民收賦稅。」

亭有亭長,以禁盜賊。《本注》曰:「亭長,主求捕盜賊,承望 都尉。」

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 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 以告監官。」

其郡有鹽官、鐵官、工官、都水官者,隨事廣狹置令、長 及丞,秩次皆如縣道,無分土,給均本吏。《本注》曰:「凡郡 縣出鹽多者置鹽官,主鹽稅。出鐵多者置鐵官,主鼓 鑄。有工多者置工官,主工稅物。有水池及魚利多者 置水官,主平水收漁稅。在所諸縣均差吏更給之。置 吏隨事,不具縣員。」

應劭《漢官》曰:大縣丞左右尉,所謂命卿三人;小縣一尉一丞,命卿二人。雒陽丞三人,四百石,員吏七百九十六人,十三人,四百石。鄉有秩,獄史五十六人,佐史,鄉佐七十七人,斗食令史,嗇夫假五十人,官掾史幹小史二百五十人,書佐九十人,循行二百六十人。鄉戶五千,則置有秩。 《風俗通》曰:「秩則田間大夫」,言其官裁有秩耳。嗇者,省也。夫,賦也。言消息百姓,均其役賦。國家制度,大率十里一鄉,

《漢官儀》曰:「民生二十三為正,一歲以為衛士一。」

歲為材官騎士,習射御、騎馳戰陣。八月,太守、都尉

考證

令、長、相、丞、尉,會都試課殿最。水家為樓船,亦習戰射行船。過郡,太守各將萬騎行障塞,烽火追鹵。置長史一人,丞一人,治兵民當兵行長領置部尉十人,司馬、候、農、都尉皆不治民,不給衛士材官、樓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為民就田。應合選為亭長。亭長課徼巡尉、游徼。亭長皆習設備。五兵。五兵:弓、弩、戟、楯、刀、劍、甲、鎧。鼓吏赤幘行縢,帶劍佩刀,持楯被甲,設矛戟,習射。設十里一亭,亭長、亭候;五里一郵,郵間相去二里半,司姦盜。亭長持二尺板以劾賊,索繩以收執賊。《風俗通》曰:漢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蓋行旅宿會之所。館。亭吏舊名負弩,改為長,或謂亭父。《周禮》:「五家為鄰,四鄰為里。里者,止也,里有司,司」 五十家共居止,同事舊欣,通其所也 。胡廣曰:「鹽官掊坑而得鹽,或有鑿井煮海水而以得之者。」 鑄銅為器械,當鑄冶之時,扇熾其火,謂之鼓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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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制,「縣置令長,有主簿、錄事、記室、功曹以佐之。又鄉 置嗇夫,治書史。百戶置里吏,千戶置校官掾,併方略 吏之屬。」

按:《晉書職官志》:「縣大者置令,小者置長。有主簿、錄事 史、主記室史、門下書佐幹、游徼議生、循行功曹史、小 史、廷掾功曹史、小史,書佐幹、戶曹掾史幹、法曹門幹、 金倉賊曹掾史、兵曹史、吏曹史、獄小史、獄門亭長、都 亭長、賊捕掾等員。戶不滿三百以下,職吏十八人,散 吏四人;三百以上,職吏二十八人,散吏六人;五百以」 上職吏四十人,散吏八人。千以上職吏五十三人,散 吏十二人。千五百以上職吏六十八人,散吏一十八 人。三千以上職吏八十八人,散吏二十六人。

縣,農月隨所領戶多少為差,散吏為勸農。又「縣五百 以上皆置鄉,三千以上置二鄉,五千以上置三鄉,萬 以上置四鄉,鄉置嗇夫一人。鄉戶不滿千以下,置治 書史一人;千以上置史佐各一人,正一人;五千五百 以上,置吏一人,佐二人。」縣率百戶置里吏一人,其土 廣人稀,聽隨宜置里吏,限不得減五十戶。戶千以上, 置校官掾一人。

縣皆置《方略》吏四人。江左以後,鄴、長安置吏如三千 戶以上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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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縣置丞與諸曹,如魏、晉制。

按:《宋書百官志》:「縣令、長,秦官也。大者為令,小者為長。 漢制,置丞一人。五家為伍,伍長主之;二伍為什,什長 主之;十什為里,里魁主之;十里為亭,亭長主之;十亭 為鄉,鄉有鄉佐,三老、有秩、嗇夫、游徼各一人。鄉佐有 秩,主賦稅。三老主教化,嗇夫主爭訟,游徼主姦非。」其 餘諸曹,略同郡職,以五官為廷掾。後則無復丞,唯建 康有獄丞,其餘眾職,或此縣有而彼縣無,各有舊俗, 無定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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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縣置屬員,如晉、宋制。

按《隋書百官志》:「縣為國曰相,大縣為令,小縣為長」,皆 置尉丞。郡縣置吏,亦各准州法,以大小而制員。郡縣 吏有書僮,有武吏,有醫,有迎新送故等員,亦各因其 大小而置焉。

北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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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齊制,「縣分九等,皆有丞、中正功曹以佐之。」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上上縣令屬官有丞,中正光 迎功曹,光迎主簿,功曹、主簿,錄事及西曹、戶曹、金曹、 租曹、兵曹等掾,市長等員。合屬官佐史五十四人。上 中縣減上上縣五人,上下縣減上中縣五人,中上縣 減上下縣六人,中中縣減中上縣五人,中下縣減中 中縣一人,下上縣減中下縣一人,下中縣減下上縣 一人。《下下縣》減下中縣一人。」

自州、郡、縣,各因其大小置《白直》,以供其役。

鄴、臨漳、成安三縣令,各置丞,中正功曹,主「簿,門下督, 錄事,主記議及功曹記室,戶田、金租、兵、騎、賊、法等曹 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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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制,「縣分九品,置屬有差。」又「河南、洛陽、長安加置功 曹各二人,及監丞、司官等員。」

按:《隋書百官志》:「縣置令,丞,尉正,光初功曹,光初主簿, 功曹,主簿,西曹,金、戶、兵、法、士等曹佐及市令等員,合 九十九人。上中縣,減上上縣吏屬四人。上下縣,減上 中縣五人,中上縣,減上下縣十人。中中縣,減中上縣 五人,中下縣,減中中縣五人。下上縣減中下縣十二 人。下中縣,減下上縣六人,下下縣減下中縣五人。」 河南、《洛陽》《長安》《大興》,加置功曹,為「三司」,司各二人。郡 縣佛寺改為《道場》,道觀改為《元壇》,各置監丞。京都諸 坊改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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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縣佐品秩以上中下為差按《唐書百官志》,「京縣丞二人,從七品上;主簿二人,從 八品上;錄事二人,從九品下;畿縣丞一人,正八品下; 主簿一人,正九品上;上縣丞一人,從八品下;主簿一 人,正九品下;中縣丞一人,從八品下;主簿一人,從九 品上;中下縣丞一人,正九品上,主簿一人,從九品上; 下縣丞一人,正九品」下;主簿一人,從九品上。

高祖武德元年制諸縣置主簿以流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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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武德元年,諸 縣置主簿,以流外為之。京縣上縣丞皆一人,畿縣上 縣正,皆四人。」

太宗貞觀年令諸縣置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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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云云。

元宗開元  年令京兆河南屬縣置市令一人及凡縣司功佐等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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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百官志注》,「元宗開元中, 京兆河南府諸縣戶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凡縣有 司功佐、司戶佐、司兵佐、司法佐、司士佐、典獄門事等。 畿縣減司兵,上縣有司戶、司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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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天祿五年詔縣主簿委政事省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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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遼史世宗本紀》:天祿五年「夏五月壬戌,詔縣主簿 委政事省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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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乾德二年令錄簿尉諸職官有耄耋篤疾者舉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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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

開寶三年詔諸縣置簿尉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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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按《職官志》:「開寶三年,詔諸 縣千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令知主 簿事;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以主簿兼知縣事。」

真宗咸平四年令川陝縣五千戶以上並置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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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咸平四年,王欽 若言「川陝縣五千戶以上,請並置簿,自餘仍以尉兼。」 從之。自後川蜀及江南諸縣各增置主簿。中興後置 簿,掌出納官物,銷注簿書。凡縣不置丞,則簿兼丞之 事。凡批銷必親書押,不許用手記,仍不許差出,以防 銷注。

仁宗天聖 年始置丞令出身幕職選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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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縣丞初不置,天 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始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 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內選充。」

皇祐 年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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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神宗熙寧四年令劇縣增置丞一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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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熙寧四年,編修 條例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丞 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

哲宗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常平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事務繁劇難以省罷處令轉運司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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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徽宗崇寧二年令縣置丞一員以掌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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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崇寧二年,宰相 蔡京言,「熙寧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 之利,皆王政之大。請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

大觀三年詔縣丞除舊額存留外餘皆減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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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大觀三年詔「昨 增置縣丞內,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事務繁冗,及雖 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可以修興去處,依舊存 留外,餘皆減罷。」

高宗建炎元年詔縣丞係嘉祐以前員闕并萬戶處存留一員餘並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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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紹興三年令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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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紹興十八年,令置海陵丞一員。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寧宗嘉定 年令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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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按《職官志》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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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制,縣有赤、次赤、劇次劇,又有上、中、下之分,皆設丞、 簿佐之。

按《金史百官志》:「赤縣丞一員,從八品,掌貳縣事。主簿 一員,正九品,掌同縣丞。」

司吏十人,內一名取識「女直」、漢字者充。公使十人。

次赤縣。又曰:「劇縣。」丞一員,正九品;主簿一員,正九品; 諸縣:丞一員,正九品;主簿一員,正九品。凡縣二萬五 千戶以上為次赤,為劇;二萬以上為次劇。在諸京倚 郭者曰「京縣。」自京縣而下,以萬戶以上為上,三千戶 以上為中,不滿三千為下。中縣而下置丞,以主簿與 尉通領巡捕事。下縣則不置尉,以主簿兼之

中縣司吏八人,下縣司吏六人,公使皆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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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至元二十年定縣為上中下三等設丞簿各一員典史二員中縣不置丞典史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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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至元二十年,定 江淮以南三萬戶之上者為上縣,一萬戶之上者為 中縣,一萬戶之下者為下縣。上縣丞一員,簿一員,典 史二員。中縣不置丞,餘如上縣之制。下縣置官如中 縣,民少事簡之地,則以簿兼尉,典史一員。」

順帝至正十七年正月准山東分省咨團結義兵每縣添設主簿一員專率義兵以事守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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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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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制,縣置丞、簿及所屬衙門等員。

按《明會典》:「各縣置縣丞一員,主簿一員。所屬衙門:稅 課局大使一員;陰陽學訓術,一員;醫學訓科,一員。僧 會司,僧會一員;道會司,道會一員。」

太祖洪武三年令縣丞一考無過者陞知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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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九年令添設縣丞專理勸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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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通紀》:「成化九年,添設蘇、松、常、鎮、湖州五府勸農通 判、縣丞各一員。尋復添設北直隸七十三州縣,江西 二十縣,湖廣十州縣,河南十三州縣州判、縣丞各一 員,專理勸農。」

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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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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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順治元年,定順天府所屬衙門:宛平、大興」、

二縣設縣丞各一員

康熙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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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七年,定各縣縣丞、主簿。」因事添革無定員所。

屬衙門:稅課司:大使、副使因事設立,無定員。陰陽學訓術,一員。醫學訓科,一員。僧會司僧會,一員。道會司道會一員。江南山陽縣河堤堤官一員。水馬驛驛丞,一員。遞運所大使,一員。河泊所所官,一員。以上大使所官俱因事設立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國初各官,滿、漢間有不同,康熙九年改歸。

畫一。正七品。「京縣縣丞,正八品。各縣縣丞,正九品。各縣主簿,未入流各縣水馬驛驛丞,縣稅課司大使,閘官,遞運所大使,河泊所所官,縣陰陽學訓術,醫學訓科,僧會司僧會,道會司道會。」

縣佐部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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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通考》。

《縣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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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氏縣、丞、尉多以本部人為之,三輔縣則兼用他郡, 諸縣皆有,主刑獄囚徒。 後漢署文書典、知倉獄署、 諸曹掾史,凡諸縣署丞皆銅印黃綬,進賢一梁冠。自 晉後無丞。 宋惟建康有獄丞及夫。隋氏革選,盡用 他郡人,漢已下皆用一人。 唐置京縣丞三員,北京、 太原、晉陽各置一人。高宗始為品官,吏部選授為縣 令之貳。 宋初不置丞。天聖中,因蘇耆請,開封兩縣 始各置丞一員,在簿尉之上,仍於有出身《幕職令錄》 內選充。

時兩赤縣簿尉多差出外,本縣闕官,故耆有此請。

皇祐中,詔赤縣丞並除新改官人。熙寧四年,編修條 例所言:「諸路州軍繁劇縣令,戶二萬已上增置縣丞 一員,以幕職官或縣令人充。」元祐元年詔:「應因給納 常平、免役置丞,並行省罷。如委是事務繁劇、難以省 罷處,令轉運司存留。」崇寧二年,宰臣蔡京言:「熙寧之 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興山澤之利,皆王政之」 大,請縣並置丞一員,以掌其事。

《國史外補》云:「縣丞,昔大邑有之,至是不以邑之大小,皆得置丞,使主管常平、坑冶、農田水利。」

大觀三年,詔:「昨增置縣丞內,除舊額及萬戶以上縣 令,委是事務繁冗,并雖非萬戶,實有山澤坑冶之利, 可以興修去處,依舊存留外,餘皆減罷。」建炎元年,詔 縣丞係嘉祐以前員闕并萬戶處存留一員,餘並罷。 紹興三年,以淮東累經兵火,權罷縣丞。十八年,置海 陵丞一員。嘉定後小邑不置,丞以簿兼。

《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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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晉有之。自漢以來,皆令長自調用。至於隋,始置之。

唐主簿,上。轄赤縣,置二人,他縣一人。武德初,以流

外為之,高宗始以為品官。吏部選授,掌付事勾稽,省 署抄目,糾正縣內非違。 宋朝開寶三年,詔諸縣千 戶以上置令、簿、尉,四百戶以上置令、尉、令知主簿事; 四百戶以下置簿、尉、主簿兼知縣事。咸平四年,王欽 若言:「川、陝縣五千戶以上,請並置簿,自餘仍舊以尉兼。」從之。天禧五年,劍州、梓潼等各增主、簿。皇祐五年, 詔南川縣置主簿;嘉祐五年,婺州義烏、永康、武義、浦 江四縣置主簿。熙寧四年,陝西、河東沿邊城寨置主 簿。

《鎮戍關市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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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鎮置將、副,戍置主、副,關市置令、丞。 唐因之,各有 上、中、下三等。

《關令》,古官。戍主,晉末之顯職;鎮將,後周之「通班。」 今以其卑賤與《隋制》同,故舉隋而已。

宋制,「諸鎮監官掌巡邏盜竊及火禁之事,兼征稅、榷 酤,則掌其出納會計。鎮寨凡杖罪以上並解本縣,餘 聽決遣。」

按:後之稱縣佐曰丞、簿、尉,然而《漢書百官志》所載,只丞、尉而已。簿雖起於漢,而志無之。又丞、尉雖皆縣佐,而各有印綬,簿獨無。蓋古者官府皆有主簿一官,上自三公及御史府,下至九寺、五監,以至州郡縣,皆有之,所職者簿書,蓋曹掾之流耳。漢人所謂「高士不為」 者,御史府之主簿也。《容齋隨筆》言:「元豐令文寺、監主」 簿專以鉤考簿書為職,不得與卿丞聯署文書。然則主簿之官,雖在雄要之司,猶為卑賤,而況縣乎?後漢繆彤為縣主簿,縣令被章見考,吏皆畏懼自誣,而彤獨證其枉,考掠苦毒,換五獄,閱四年,令卒自免。又寧陽縣主簿詣闕,訴其縣令之枉,積七八歲不省。虞詡言:「主簿所訟,乃君父之怨,百上不達」 ,是有司之過。仇覽為蒲亭長,考城令王渙聞其以德化人,署為主簿。以是觀之,則主簿之在漢,其視縣令,猶掾史之視,使長安得與丞尉等,後來以簿先於尉,非古義也。

縣佐部名臣列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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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

仇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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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循吏傳》,「覽字季智,一名香,陳留考城人也。 少為書生,淳默,鄉里無知者。年四十,縣召補吏,選為 蒲亭長。勸人生業,為制科令,至於果菜為限,雞豕有 數。農事既畢,乃令子弟群居,還就黌學。其剽輕游恣 者,皆役以田桑,嚴設科罰,躬助喪事,賑恤窮寡,期年 稱大化。覽初到亭,人有陳元者,獨與母居,而母詣覽」 告元不孝。覽驚曰:「吾近日過舍,廬落整頓,耕耘以時。 此非惡人,當是教化未及至耳。母守寡養孤,苦身投 老,奈何肆忿於一朝,欲致子以不義乎!」母聞感悔,涕 泣而去。覽乃親到元家,與其母子飲,因為陳人倫孝 行,譬以禍福之言。元卒成孝子。鄉邑為之諺曰:「父母 何在在我庭,化我鳴梟哺所生。」時考城令河內王渙 政尚嚴猛,聞覽以德化人,署為主簿,謂覽曰:「主簿聞 陳元之過,不罪而化之,得無少鷹鸇之志邪?」覽曰:「以 為鷹鸇不若鸞鳳。」渙謝遣曰:「枳棘非鸞鳳所棲,百里 豈大賢之路?今日太學曳長裾,飛名譽,皆主簿後耳。」 以一月奉為資,勉卒景行。覽入太學時,諸生同郡符 融有高名,與覽比宇,賓客盈室。覽常自守,不與融言。 融觀其容止,心獨奇之,乃謂曰:「與先生同郡,壤鄰房 牖。今京師英雄四集,志士交結之秋,雖務經學,守之 何固!」覽乃正色曰:「天子修設太學,豈但使人游談其 中。」高揖而去,不復與言。後融以告郭林宗,林宗因與 融齎刺,就房謁之,遂請留宿。林宗嗟嘆,下床為拜。覽 學畢歸鄉里。州郡並請,皆以疾辭。雖在宴居,必以禮 自整。妻子有過,輒免冠自責。妻子庭謝,候覽冠,乃敢 升堂。家人莫見喜怒聲色之異。後徵方正,遇疾而卒。 三子皆有文史才,少子元最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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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春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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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唐書》本傳:「春卿倜儻美姿儀,通當世務。十六舉明 經拔萃高第,調犀浦主簿。嘗送徒於州,亡其籍,至廷 口記物色凡千人,無所差。長史陸象先異之,轉蜀尉。 蘇頲代為長史,被譖繫獄,為《㯶櫚賦》自託,頲遽出之。 魏徵遠孫瞻罪,抵死,春卿為請玉真公主,得不死。時 人高其節。終偃師丞。臨終捉真卿臂曰:『爾當大吾族, 顧我不得見,以諸子委汝』。」後真卿主其昏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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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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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儀真縣志》:「播,湖州武康人。天聖二年進士,起家楚 州司法參軍,調貴池縣簿,佐其令有聲。又攝銅陵縣 事。有兄弟爭財者,播卒使感悟,讓財同居。其去也,兩 縣人涕泣追送,播循道守官,屢詘於時。年三十六,以疾卒於京師。四子皆舉進士。」

徐如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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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昌郡乘》:如晦,字光伯,豐城人。隆興初,求直言,應 詔陳十事,為慈利主簿。有殺人祭鬼者,久繫未決,如 晦曰:「殺人者,死法也,妻子可盡戮乎?」得免從坐。復有 怙勢殺人,反指死者之妻,妻被誣服,將論決,如晦察 其冤,得白。時苦旱忽雨,人以比東海雪冤婦之應。再 調萬載丞,卒。始自慈利歸,口占曰:「來時一行李,歸時」 一行李俸外無一金,不愧「蘭江水。」其自勵如此。有文 槁數百篇,周益公必大每賞異之。

胡霆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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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南昌郡乘》,霆桂字直翁,進賢人。開慶進士,為鉛山 主簿。公清嚴毅。時私釀之禁甚嚴,有婦訴其姑私釀 者,霆桂詰之曰:「汝與姑和乎?」曰:「和。」曰:「然則汝能代姑 受責矣。」以私釀律笞之,政化遂行,縣大治。宗室寓居 多不輸田賦,霆桂繩以法,卒為所誣。以殘賊免歸,著 書自娛,凡天經地志、禮樂名物及醫藥卜筮之書無 不究覈,號「寬居先生。」

畢仲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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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宋史》本傳:仲衍,字夷仲,以蔭為陽翟主簿。張昇,縣 人也,方鎮許請於朝,欲興鄉校,既具材計工,又聽民 自以其力輸助。邑子馬宏以口舌橫閭里,謾謂諸豪 曰:「『張公興學,而縣令乃因以取諸民,由十百而至千 萬未已也,君將不堪。誠捐百金予我,我能止役』。豪信 其能,予百金。宏即詣府宣言,縣吏盡私為學之費,又」 將賦於民。昇果疑焉,敕縣且止,又揭其事於道。令欲 上疏辯,仲衍曰:「亡益也。不如取宏治之,不辯自直矣。」 會攝縣事,即逮捕驗治,五日得其奸,言於昇,流宏鄧 州,一縣相賀。給事中張問居里中,謂仲衍曰:「諺云『鋤 一惡,長十善』。君之謂也。」

胡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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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蘇州府志》:「稷言,字正思,世為永康人,因祖葬吳下, 遂家於蘇。少學文,於宋祁得古法。長有志節,以所著 《時議》獻,范仲淹稱之。既從胡瑗學,遂精經術,以特奏 補官,調晉陵尉,歷主鄞縣簿,山陰丞。以不能究所施, 乞致仕。即所居臨頓里,築小圃,自比靖節。種五柳名 其堂。淡然寡慾,獨喜延引後輩,日晡不復飲食,客至」, 具熟水一杯而已。年八十餘卒。

楊夢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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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寧國縣志》:「夢龍,字元升,少習《禮記》,儀度端整,然諾 不苟,鄭西園深器之。兩預鄉薦,推恩出仕,三調為鄱 陽丞,一郡疑獄悉委擬斷,剖決如流。部使者驚喜,爭 以改官狀薦,夢龍曰:『吾老矣,詎敢妨少俊進取也』。辭 至再三,使者益加敬待。秩滿不復謁選,隱居天目山 之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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孛朮魯福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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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忠義傳》:「福壽為唐邑主簿,大元兵攻唐邑,福 壽與戰,死之。贈官三階,賻錢五百貫。」

王汝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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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金史隱逸傳》:「汝梅,字大用,大名人。始由律學為伊 陽簿,秩滿遂隱居不仕。性嗜書,動有禮法。生徒以法 經就學者,兼授以經學,諸生服其教,無敢為非義者。 同業嘗憫其貧,時周之,皆謝不受。後不知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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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長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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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元史胡長孺傳》:「長孺字汲仲,永康人。咸淳中,外舅 徐道隆為四川宣撫參議官,從之入蜀,銓試第一,授 迪功郎,復拜福寧州倅。會宋亡,退棲永康山。至元二 十五年,詔下求賢,拜集賢修撰。與宰相議不合,改教 授揚州。元貞元年,移建昌,適錄事闕官,檄攝。程文海 方貴顯,其外門侵官道,亟命撤之。至大元年,轉台州」 寧海縣主簿,階將仕佐郎。大德丁未,浙東大祲,戊申 復無麥,民相枕死。宣慰同知脫歡察議救荒之令,斂 富人錢一百五十萬給之。至縣,以餘錢二十五萬屬 長孺藏去,乃行旁州。長孺察其有乾沒意,悉散於民。 閱月再至,索其錢,長孺抱成案進曰:「錢在是矣。」脫歡 察怒曰:「汝膽如山,何所受命,而敢無忌若此?」長孺曰: 「民一日不食,當有死者,誠不及以聞,然官書具在,可 徵也。」脫歡察雖怒,不敢問。新有銅巖,惡少年狙伺其 間,恆出鈔道,為過客患,官不能禁。長孺偽衣商人服, 令蒼頭負貨以從,陰戒騶卒十人躡其後。長孺至巖 中,人突出要之,長孺方遜辭以謝。騶卒俄集,皆成擒, 俾盡通其黨。寘於法,夜行無虞。民荷溺器糞田,偶觸 軍卒衣,卒抶傷民,且碎器而去,竟不知主名。民來訴, 長孺陽怒其誣,械於市,俾左右潛偵之,向抶者過焉, 戟手稱快,執詣所隸,杖而償其器。群嫗聚浮屠菴,誦 佛書為禳祈,一嫗失其衣,適長孺出鄉,嫗訟之,長孺 以牟麥寘群嫗,合掌中命,繞佛誦書如初。長孺閉目 叩齒,作集神狀,且曰:「吾使神監之矣。」盜衣者行數周, 麥當芽。一嫗屢開掌視,長孺指縛之,還所竊衣。長孺白事帥府歸,吏言有姦事,屢問弗伏者,長孺曰:「此易 易爾。」夜伏吏案下,黎明出姦者訊之,辭愈堅。長孺佯 謂令長曰:「頗聞國家有詔,盍迎之。」叱隸卒縛姦者,東 西楹空,縣而出,庭無一人。姦者相謂曰:「事至此,死亦 無承行,將自解矣。」語畢,案下,吏嚾而出,姦者驚,咸叩 頭服罪。永嘉民有弟質珠步搖於兄者,贖焉。兄妻愛 之,紿以亡於盜,屢訟不獲直,往告長孺,長孺曰:「爾非 吾民也。」叱之去。未幾,治盜,長孺嗾盜誣兄受步搖為 贓,逮兄赴官,力辨數弗置。長孺曰:「爾家信有是,何謂 誣耶?」兄倉皇曰:「有固有之」,乃弟所質者,輒持至驗之。 呼其弟示曰:「得非爾家物乎?」弟曰:「然。」遂歸焉。其行事 多類此,不能盡載。延祐元年,轉兩浙都轉運鹽使司 長山場鹽司丞,階將仕郎。未上,以病辭不復仕,隱杭 之虎林山以終。

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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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蒲圻縣志》:玉字德潤,濟陰人,號梅軒。至正十八年 為蒲圻簿。守己儉約,居常紙衾菜飯。涖事撫民,類多 仁愛。邑之士民頌其德政,形之聲詩。後遷建昌經歷。 舊志載詩云:「紙衾清勝蘆花被,菜飯香於苜蓿盤。」可 以覘玉之介矣。

吳師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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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吉安府志》:「師尹字莘樂,永新人。登元進士,授永豐 丞。大書廳事,自誓不欺,政化大行。秩滿當去,民歌之 曰:『我有田疇,我既治之,我有徭役,誰其除之。丞哉丞 哉,豈弟父母,更我戶籍,免我荼苦,子孫,孫子與箠,《楚 辭》:丞茲去矣,如何勿思,受代將行,適歲大歉,府檄如 他郡乞糴,師尹請之贛,贛守重其賢,為出粟二千石』」 助焉,民賴以多活。復攝廬陵鞫死獄,釋良民之冤者 六人。後丁遷革之際,歸隱連里之桂岡,學者稱「桂岡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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