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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第08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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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八十二卷目錄

 夫婦部總論二

  禮記曲禮 檀弓 曾子問 禮器 郊特牲 內則 喪服 雜記 祭統 經解

  哀公問 坊記 昏義

  儀禮喪服

  春秋四傳伯姬歸紀 夫人子氏薨 公娶夫人姜氏 公與姜氏如齊 王姬歸

  齊 紀叔姬歸酅 公逆夫人姜氏 杞伯姬與子來朝 禘用致夫人 公與夫人會齊侯

  季姬歸鄫子 鄫季姬卒 姜氏會齊侯 公逆歸姜 子叔姬來 郯伯姬來歸 杞叔

  姬來歸 杞叔姬喪歸 宋伯姬卒 孟子卒

家範典第八十二卷

夫婦部總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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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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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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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言不入于梱,內言不出于梱。

陳註《梱》,門限也。內外有限,故男不言內,女不言外。

《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

陳註「行媒」謂媒氏之往來也。「名」,謂男女之名也。受幣,然後親交之禮分定。

故「日月」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召鄉黨僚 友」,以厚其別也。

陳註「日月」,娶婦之期也。《媒氏》書之以告于君。「厚其別」者,重慎男女之倫也。大全馬氏曰:「禮者以為民坊也,非行媒不相知名,所以遠嫌也。非受幣不交不親,所以致敬也。遠嫌致敬,則安有《桑中》之奔、溱洧之亂乎?明而尊者莫如君,書日月以詔之;幽而嚴者莫如鬼神,致齋戒以告之;近而親者莫如鄉黨僚友,為飲食以命之,所以備禮而厚其別也。」

「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陳註《鄭氏》曰:「為其近禽獸。」

《餕餘》「不祭夫,不祭妻。」

陳註「尸餕鬼神之餘,臣餕君之餘,賤餕貴之餘,下餕上之餘」,皆餕也。此謂助祭執事,或為尸而所得餕之餘肉以歸,則不可以祭其夫之尊,亦不以祭其妻,以食餘之物褻也。一說,此祭是每食必祭之祭,食人之餘,及妻進饌于夫,皆不祭而食。蓋敬主人之饌,故祭而後食。食人之餘而祭則褻,施于卑者,則非尊者之道。

《檀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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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帷殯」,非古也,自敬姜之「哭穆伯」始也。

陳註《禮》,朝夕哭殯之時,必褰開其帷。敬姜哭其夫穆伯之殯,乃以避嫌,而不復褰帷。自此以後,人皆傚之,故記者云「非古也。」穆伯,魯大夫,季悼子之子公甫靖也。大全《張子》曰:「敬姜早寡,晝哭以避嫌,帷殯或亦避嫌,表夫之遠色也。」

穆伯之喪,敬姜晝哭。文伯之喪,晝夜哭。孔子曰:「知禮 矣。」

陳註「哭夫以禮,哭子以情」,中節矣,故孔子美之。大全嚴陵方氏曰:「《經》曰『寡婦不夜哭』,蓋其遠嫌之道不得不然耳。穆伯之于敬姜,夫也,故居其喪止于晝哭而不嫌于薄;文伯之于敬姜,子也,故居其喪晝夜哭而不嫌于厚,此孔子所以謂之知禮也。」

《曾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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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取婦之家, 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三月而廟見,稱來婦也。擇日 而祭于禰,成婦之義也。」

陳註思相離則不能寢寐,故不滅燭;思嗣親則不無感傷,故不舉樂。此《昏禮》所以不賀也。成昏而舅姑存者,明日婦見舅姑。若舅姑已歿,則成昏三月,乃見于廟,祝辭告神曰:「某氏來婦。」來婦,言來為婦也。蓋選擇吉日而行此禮,廟見祭禰,即是一事,非見廟之後更擇日而祭也。成婦之義者,成盥饋之禮之義也。

《曾子問》曰:「女未廟見而死,則如之何?」孔子曰:「不遷于 祖,不祔于皇姑。婿不杖,不菲不次,歸葬于氏之黨,示 未成婦也。」

陳註不遷于祖,不遷柩而朝于婿之祖廟也。不祔于皇姑,以未廟見,故主不得祔姑之廟也。婿齊衰期,但不杖,不草屨,不別處哀次耳。女之父母自降服大功

《曾子問》曰:「取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齊

衰而弔,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

陳註若夫死,女以斬衰往弔,既葬而除也。

《禮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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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在阼,夫人在房」,此陰陽之分,夫婦之位也。

《郊特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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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合」而後萬物興焉。夫《昏禮》,萬世之始也。取于異 姓,所以附遠厚別也。幣必誠辭,無不腆,告之以直信, 信事人也,信婦德也。壹與之齊,終身不改,故夫死不 嫁。

陳註《附遠》,附猶托也,托於遠嫌之義也。「厚別」,重其有別之禮也。幣誠辭腆,是欲告戒為婦者以正直誠信之行,信其能盡事人之道,信其能有為婦之德也。大全鄭氏曰:「齊謂共牢而食,同尊卑也。」

男子親迎,男先于女,剛柔之義也。天先乎地,君先乎 臣,其義一也。「執摯以相見」,敬章別也。男女有別,然後 父子親,父子親,然後義生,義生然後禮作,禮作然後 萬物安。無別無義,禽獸之道也。

陳註先,謂倡道之也。執摯,奠雁也。行敬以明其有別,故云「《敬章》別」也。有別則一本而父子親,親親之殺則義生禮作而萬物各得其所矣。禽獸知有母而不知有父,無別故也。

「婿親御授綏」,親之也。親之也者,親之也。敬而親之,先 王之所以得天下也。出乎大門而先,男帥女,女從男, 夫婦之義由此始也。婦人,從人者也,幼從父兄,嫁從 夫,夫死從子。夫也者,夫也。夫也者,以知帥人者也。

陳註親御婦車而授之綏,是親愛之義也。親之乃可使之親己,故曰:「親之也者,親之也。」太王爰及姜女,文王親迎于渭,皆是敬而親之之道,以至於有天下,故曰「先王之所以得天下也。」大門,女家之門也。先婿車在前也。女從男婦車隨之也。夫也者,丈夫也。丈夫者,以才智帥人者也。大全馬氏曰:夫主于義,故有所帥無所從。婦主于聽,故有所從無所帥。夫婦之道,其大概不出于此,故出乎大門而先,男帥女,女從男,夫婦之端,基之于此也。婦者,恆其德者也,有三從之義,無一違之禮,故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夫者,制義者也。制人而不制于人,故曰「知帥人者也。」知帥人,則非所謂不恆其德,而「從婦」,凶也。

「共牢而食」,同尊卑也。故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 之齒。器用陶匏,尚禮然也。三王作牢用陶匏。

陳註「牢,俎也。《尚禮》然。」謂古來所尚之禮如此。共牢之禮,雖三王所作,而俎之外,器用皆如古者之用陶匏,重夫婦之始也。

「《昏禮》不賀」,人之序也。

陳註《人之序》,謂相承代之次序也。

《內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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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說。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 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

《禮》「始於謹。夫婦為宮室,辨外內,男子居外,女子居內, 深宮固門,閽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

陳註夫婦為人倫之始,不謹則亂其倫類,故《禮》始于謹夫婦也。大全長樂劉氏曰:「凡禮者,為人倫而設也。人倫之禮,始于謹夫婦焉。《易》稱《家人》,『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家人》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也。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婦婦,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此所以必為宮室先辨內外,男子居外,女子居內,各正其德業也。宮不深則內外之聲可通,門不固則出入之禁可踰,閽寺守之不嫌于處內也。故男非其時不入,女非其禮不出,皆所以為天下之內則也』。」嚴陵方氏曰:「天下之本在國,國之本在家,故禮始于謹夫婦,《易》基《乾坤》,《詩》首《關雎》,皆始于謹夫婦之意也。謹夫婦,故為宮室以居之,辨外內以防之。男子居外,女子居內,陰陽之分也。深宮則外人不」得而入,固門則強者不得而啟。

男女不同椸,枷不敢縣于夫之楎椸,不敢藏于夫之 篋笥,不敢共湢浴。夫不在斂,枕篋、簟、席、襡,器而藏之。 少事長,賤事貴,咸如之。

大全臨川吳氏曰:「『既言外內不共湢浴,男女不同椸枷』。又言『非特外內男女為然,雖夫婦得相親者亦然。不但不共楎椸,亦不共篋笥,夫婦且如此,則非夫婦者其明微厚別又當何如』?」

夫婦之禮,唯及七十,同藏無間。故妾雖老,年未滿五 十,必與五日之御。「將御者,齊漱澣,慎衣服,櫛縰笄,總 角拂髦,衿纓綦屨。」雖婢妾,衣服飲食,必後長者。妻不 在妾,御莫敢當夕。

陳註天子之御妻八十一人,當九夕。世婦二十七人

「當三夕,九嬪九人當一夕,三夫人當一夕,后當一夕」,凡十五日而遍。五日之御,諸侯制也。諸侯一娶九女,夫人及二媵各有姪娣,此六人當三夕,次二媵當一夕,次夫人專一夕,凡五日而遍也。當夕,當妻之夕也。《大全》。長樂劉氏曰:「夫婦雖未七十,同藏未有可嫌者。聖人制禮,以為天下之內,則夫婦必如此者,以為男女內外之禮敬則為先焉。夫婦身先于上,而男女力行于下,以無嫌,正有嫌也。用有情之難行,正人情之易制也。」嚴陵方氏曰:「將御者必齊,漱澣者,則所以致潔敬也。婢妾衣服飲食必後長者,蓋不以賤廢尊卑上下」之道故也。「妻不在妾御莫敢當夕」者,所以避上僭之嫌也。

「妻將生子,及月辰,居側室,夫使人日再問之,作而自 問之」,妻不敢見,使姆衣服而對。至于子生,夫復使人 日再問之,夫齊,則不敢入側室之門。

陳註「正寢在前,燕寢在後。」「側室」者,燕寢之旁室也。作,動作之時也。姆,女師。大全慶源輔氏曰:「當產而辟燕寢,居側室,其自斂戢者至矣,豈復有驕其夫之意哉?夫使人日再問之者,愛而不失于狎,敬而不失于疏,妻不敢見,雖病不敢忘禮;使姆衣服而對,雖病不敢失禮。」

《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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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妻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為大夫,而祔于其妻, 則不易牲。妻卒而后,夫為大夫,而祔于其妻,則以大 夫牲。

陳註妻卒時,夫為大夫,卒後,夫黜退,遂死,以無祖廟,故祔于妻之禮,止得依夫今所得用之牲,不得易用昔大夫之牲也。若妻死時,夫未為大夫,死後夫乃為大夫而死,今祔祭其妻,則得用大夫牲矣。《疏》曰:「此謂始來仕而無廟者。若有廟,則死者當祔于祖,不得祔于妻也。惟宗子去他國,以廟從。」

《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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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顙。

陳註此謂適子妻死,而父母俱存,故其禮如此。然大夫主適婦之喪,故其夫不杖。若父沒母存,母不主喪,則子可以杖,但不稽顙耳。此并言之,讀者不以辭害意可也。大全山陰陸氏曰:「適子為妻,如此,則庶子父雖在,以杖即位可也。」

諸侯出夫人,夫人比至于其國,以夫人之禮行。至,以 夫人入。使者將命曰:「寡君不敏,不能從而事社稷宗 廟,使使臣某敢告於執事。」主人對曰:「寡君固前辭不 教矣,寡君敢不敬須以俟命。」有司官陳器皿,主人有 司亦官受之。

妻出,夫使人致之,曰:「某不敏,不能從而共粢盛,使某 也敢告于侍者。」主人對曰:「某之子不肖,不敢辟誅,敢 不敬須以俟命!」使者退,主人拜送之。如舅在,則稱舅, 舅沒則稱兄,無兄則稱夫。主人之辭曰:「某之子不肖。」 如姑姊妹亦皆稱之。

陳註遣妻必命由尊者,故稱舅稱兄,兄謂夫之兄也。此但言夫致之之辭,未聞舅與兄致之之辭也。上文已有主人對辭,下文因姑、姊、妹,故重言對,言某之姑不肖,或某之姊不肖,或某之妹不肖,故云「亦皆稱之」也。大全夫婦之道,「合則納之以禮,不合則出之以義」,人倫之際,有所不免也,故先王亦存其辭焉。

《祭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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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卷冕立于阼,夫人副褘立于東房。夫人薦豆執校, 執醴受之,執鐙。尸酢夫人執柄,夫人受尸執足。夫婦 相授受,不相襲處,酢必易爵,明夫婦之別也。

陳註「校豆中央直」者,執醴,執醴齊之人也。此人兼掌授豆鐙,豆之下跗也。爵形如雀,柄則尾也。襲處,謂因其處。大全長樂陳氏曰:「《禮器》言『夫人在房而東酌罍尊』,則在房者,西房也。而此言『副褘立于東房』,何耶?蓋婦人貴于從夫,又貴于辨位。從夫則立之東,所以待其將有事;辨位則即于西,所以動而行事也。至于夫婦相授受,不相襲處,則異其所立;酢必易爵,則易其所執,故曰『明夫婦之別』。」

《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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昏姻之禮,所以明男女之別也。故昏姻之禮廢,則夫 婦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

《哀公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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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侍坐於哀公。哀公曰:「敢問人道誰為大?」孔子愀 然作色而對曰:「君之及此言也,百姓之德也固,臣敢 無辭而對人道政為大。」公曰:「敢問何謂為政?」孔子對 曰:「政者,正也,君為政,則百姓從政矣。君之所為,百姓 之所從也,君所不為,百姓何從?」公曰:「敢問為政如之 何?」孔子對曰:「夫婦別,父子親,君臣嚴,三者正,則庶物 從之矣。」公曰:「寡人雖無似也,願聞所以行三者之道。 可得聞乎?」孔子對曰:「古之為政,愛人為大,所以治。愛 人,禮為大。所以治。禮,敬為大。敬之至矣,大昏為大,大昏至矣。大昏既至,冕而親迎,親之也;親之也者,親之 也。是故君子興敬為親,舍敬是遺親也。弗愛不親,弗 敬不正。愛與敬,其政之本與?」公曰:「寡人願有言,然冕 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愀然作色而對曰:「合二姓之 好,以繼先聖之後,以為天地宗廟社稷之主,君何謂 已重乎?」公曰:「寡人固不固,焉得聞此言也?寡人欲問 不得其辭,請少進。」孔子曰:「天地不合,萬物不生;大昏, 萬世之嗣也,君何謂已重焉?」孔子遂言曰:「內以治宗 廟之禮,足以配天地之神明;出以治。直言之禮,足以 立上下之敬。物恥足以振之,國恥足以興之。為政先 禮,禮其政之本與!」孔子遂言曰:「昔三代明王之政,必 敬其妻子也有道。妻也者,親之主也,敢不敬與?子也 者,親之後也,敢不敬與?君子無不敬也,敬身為大。身 也者,親之枝也,敢不敬與?不能敬其身,是傷其親;傷 其親,是傷其本;傷其本,枝從而亡。」三者,百姓之象也。 身以及身,子以及子,妃以及妃。君行此三者,則「愾乎 天下矣。」大王之道也。如此,則國家順矣。

《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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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云:「夫禮,坊民所淫,章民之別,使民無嫌,以為民紀 者也。故男女無媒不交,無幣不相見,恐男女之無別 也。《詩》云:『伐柯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 得。蓺麻如之何?橫從其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以 此坊民,民猶有自獻其身』。」

陳註章,明也。「無嫌」,無可嫌之行也。《詩齊風南山》之篇,今詩作「析薪如之何」而《豳風伐柯》篇言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克,能也。「橫從其畝」,言從橫耕治其田畝也。「自獻其身」,謂女自進其身于男子也。「以此坊民」以下十一字,舊本在「《詩》云」之上。今以類推之,當在所引《詩》下。大全嚴陵方氏曰:「恐民之或淫,故禮坊之使有限;恐民之無別,故禮章之使自明。若是則天下之情無可嫌者,足以為之紀矣。」《禮器》曰:「君子之行禮,不可不慎也,眾之紀也。紀散而眾亂,非謂是歟?媒所以通相交之情,幣所以將相見之禮,自獻其身,則無俟乎媒幣矣。」

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別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 卜之,以此坊民,《魯春秋》猶去夫人之姓,曰『吳』,其死曰 孟子卒。」

陳註「厚別」,厚其有別之禮也。「卜之」,卜其吉凶也。吳,泰伯之後,魯同姓也。昭公取吳女,又見《論語》。

子云:「禮,非祭,男女不交爵。以此坊民,陽侯猶殺繆侯 而竊其夫人,故大饗廢夫人之禮。」

陳註陽侯、繆侯,兩君之諡也。《鄭》云:「其國未聞。」大全方氏曰:「大饗者,兩君相見之饗也。因陽侯之事而廢夫人之禮,則陽侯以前夫人固與乎大饗,而有交爵之禮矣。乃云非祭不交爵者,先儒謂同姓則親獻,異姓則使人攝,此云不交爵,謂饗異姓國君耳。」

子云:「《昏禮》,婿親迎見于舅姑,舅姑承子以授婿,恐事 之違也,以此坊民,婦猶有不至者。」

陳註舅姑,女之父母也。承,進也。子,女也。《論語》註云:「送與之也。」《儀禮》,父戒女曰「夙夜無違命」,母戒女曰「無違宮事」,皆恐事之違也。末世禮壞,故有男行而女不隨者,亦有親迎而女不至者。成氏曰:「婦人謂夫之父母曰舅姑,男子亦謂妻之父母曰舅姑,但加外字耳。夫婦齊體,父母互相敬也。」

《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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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慎重正而後親之,禮之大體,而所以成男女之別, 而立夫婦之義也。男女有別而後夫婦有義,夫婦有 義而後父子有親,父子有親而後君臣有正,故曰:「昏 禮者,禮之本也。」夫禮,始于冠,本于昏,重于喪祭,尊于 朝聘,和于鄉射,此禮之大體也。

陳註「父子親而後君臣正」者,資于事父以事君而敬同也。大全馬氏曰:「男女者,夫婦之始;夫婦者男女之終;始則成男女之別,終則能立夫婦之義也。由男女有別,以至君臣有正,其序如《易》所謂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以至于有君臣,然後禮義有所錯同。」藍田呂氏曰:「禮始于冠者,童子所以成人也;本于昏者,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也;重于」喪祭者,人道之所終也。尊于朝聘者,所以明君臣之義也。和于鄉射者,所以合人情之懽也。八者備然後禮備,故曰:「禮之體也。」

成《婦禮》,明婦順,又申之以著代,所以重責婦順焉也。 婦順者,順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後當于夫,以成絲麻 布帛之事,以審守委積蓋藏。是故婦順備而後內和 理,內和理而後家可長久也,故聖王重之。

陳註方氏曰:「於舅姑言順,於室人言和者,蓋上下相從謂之順,順則不逆;可否相濟謂之和,和則不同。舅姑之禮至隆也,故可順而不可逆,室人之禮相敵也,故雖和而不必同,茲其別歟!」大全馬氏曰:「責婦

考證

順,以順舅姑為至重。順舅姑而不能和于室人,則不順乎舅姑矣;和于室人而不能當于夫,則不和于室人矣。當于夫而不能審積蓋藏,則不當于夫矣。數者無不備,然後可以盡婦順之道也。和于室人,如《詩》所謂「宜其家人」 者是也;當于夫者,如《孟子》所謂「無違夫子」 是也。以成絲麻布帛,可以無寒也;以審守委積蓋藏,則在中饋,可以無饑也。不惟可以不饑不寒,而大可以供祭祀之羞服矣。婦順備而後內和理,和則有禮,理則有義,有禮義則家可長久。聖人重之者,重其有禮義也。

是以古者婦人先嫁三月,「祖廟未毀,教于公宮;祖廟 既毀,教于宗室。教以婦德、婦言、婦容、婦功、教成。祭之 牲用魚,芼之以蘋藻,所以成婦順也。」

陳註「祖廟未毀」者,言此女猶於此祖有服也,則于君為親,故使女師教之于公宮。公宮,祖廟也。既毀,謂無服也,則于君為疏,故教之于宗子之家。德,貞順也。言,辭令也。容則婉娩,功則絲麻。「祭之」者,祭所出之祖也。魚與蘋、藻,皆水物,陰類也,芼之為羹也。大全張子曰:「『古者婦人亦須有教,教于公宮宗室是也。故知夙興夜寐,臨祭祀,事賓客,承尊長』。又曰:『祖廟未毀,教于公宮』,則知諸侯于有服族人,亦引而親之,如家人焉。」

古者,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 一御妻,以聽天下之內治,以明章婦順,故天下內和 而家理。天子立六官、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 元士,以聽天下之外治,以明章天下之男教,故外和 而國治。故曰:「天子聽男教,后聽女順;天子理陽道,后 治陰德;天子聽外治,后聽內職,教順成俗,外內和順」, 國家理治,此之謂《盛德》。

陳註方氏曰:「六官,天地四時之官也。有六卿而又有九卿者,兼三公數之,則謂之九卿。由公至士,其數三而倍之。止于九者,陽成于三而窮于九,以其理陽道,故其數如此。后治陰德,而其數亦如之者,婦人從夫故也。六宮,謂大寢一、小寢五也。先言六宮而後言六官者,欲治其國,先齊其家之意也。」大全藍田呂氏曰:「此章因講明《昏禮》之義,推而上之,至干天子,后聽天下之外治。內治則男女之義盡矣。立六官之職,公、卿、大夫、元士分治之,以佐天子聽天下之外治。立六宮之職,夫人、嬪、世婦、御妻分治之,以佐后聽天下之內治。男正位乎外,女正位乎內,男女正天下之大義也。有家者,夫聽家之外治,妻聽家之內治。」天子與后有天下者也,則不得不聽天下之內外治也。外治者,明章男教也,司徒之所教皆是也。內治者,明章婦順也。婦順之法,德言容功皆是也。陽道者,男所以正其室也。陰德者,婦人所以宜其家也。刑于寡妻,至于兄弟,則正室之道,天子所理也。「嘒彼小星,三五在東。肅肅宵征,夙夜在公。」實命不同,則宜家之道,后所治也。鄭氏謂「內治之道,婦道之法。」「陰德」謂「主陰事、陰令」,其義然也。凡天子所聽皆外治,后所聽皆內治。至于教順成俗,外內和順,國家理治,必如《周南》《召南》盛德之化,然後可致也。

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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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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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為夫。《傳》曰:「夫至尊也。」

釋曰:案《曲禮》云:「天子曰后,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婦人,庶人曰妻。」后以下皆以義稱,士庶人得其總名。「妻者,齊也。婦人無爵,從夫之爵,坐以夫之齒。」是言妻之尊卑與夫齊者也。若然,此經云妻為夫者,上從天子,下至庶人,皆同為夫斬衰也。傳言夫至尊者,雖是體敵,齊等夫者,猶是妻之尊敬,以其在家天父,出則天夫,又婦人有三從之義: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是其男尊女卑之義,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

妻《傳》曰:「為妻何以期也?」妻至親也。

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釋曰:妻卑於母,故次之。夫為妻年月禫杖亦與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為夫斬,故夫為之,亦與父在為母同。「《傳》曰何以期也」者,傳意以妻疑母,母是血屬,得期怪妻,義合亦期,故發此之傳也。此問異於常例,上問母,直云何以期,今云為妻,乃云何以期者,雷氏云妻卑以擬同於母,故問深於常也。云「妻至親也」者,答:以妻至親,故同於母。言妻至親者,妻既移天,齊體與己,同奉宗廟,為萬世之主,故云至親也。釋曰:云「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者,不杖章之文也。又引《服問》者,鄭彼註云:「言妻見大夫已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若士卑,為此三人為喪主可知。若然,至此經為妻,非直是庶子為妻,欲見兼有適子,父沒為

妻在其中。云「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 者,案《喪服小記》云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可知也。引之者,證經云是天子以下至士庶人,父皆不為庶子之妻為喪主,故夫皆為妻杖,得伸也。

大夫之適子為妻。

釋曰:云「大夫之適子為妻」,在此不杖章,則上《杖章》為妻者,是庶子為妻,父沒後適子亦為妻杖亦在彼章也。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 杖也?父在則為妻不杖。」

《大夫不以尊降。適婦》者,重適也。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春秋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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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姬歸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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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隱公二年:「秋九月,紀履緰來逆女。冬十月,伯姬 歸于紀。」

《左傳》:「卿為君逆也。」

《公羊傳》:「紀履緰者何?紀大夫也。何以不稱使?昏禮不 稱主人。」然則曷稱?稱諸父兄師友。「宋公使公孫受來 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然則 紀有母乎?曰有。」有則何以不稱母?母不通也。外逆女 不書,此何以書?譏。何譏爾?譏始不親迎也。始不親迎, 昉於此乎?前此矣。前此則曷為始乎此?託始焉爾。曷 為託始焉爾?《春秋》之始也。女曷為或稱女,或稱婦,或 稱夫人?女在其國稱「女」,在塗稱「婦」,入國稱「夫人。」伯姬 者何?內女也。其言歸何?婦人謂嫁曰歸。

《穀梁傳》:「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以國氏者,為其 來交接于我,故君子進之也。禮,婦人謂嫁曰歸,反曰 來。歸,從人者也。婦人在家制于父,既嫁制于夫,夫死 從長子。婦人不專行,必有從也。伯姬歸于紀,此其如 專行之辭何也?曰非專行也。吾伯姬歸于紀,故志之 也。其不言使何也?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

《胡傳》:「按《穀梁子》: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魯哀公 問『冕而親迎,不已重乎』?孔子對曰:『合二姓之好,以為 宗廟社稷主,君。何謂已重乎?文定厥祥,親迎于渭,造 舟為梁,不顯其光,則世子而親迎也。韓侯娶妻蹶父 之子,韓侯迎止于蹶之里,則諸侯而親迎也。有夫婦 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夫婦人倫之本也』。」 逆女必親使大夫,非正也。入《春秋》之始名。「宰咺歸賵」, 以譏亂法;書「履緰逆女」,以志變常。眾妾之分定矣,大 昏之禮嚴矣。

《夫人子氏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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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隱公二年「冬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公羊傳》夫人子氏者何?隱公之母也。何以不書葬?成 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子將不終為君,故母亦不終 為夫人也。

《穀梁傳》:「夫人薨,不地夫人者,隱之妻也。卒而不書葬, 夫人之義,從君者也。」

胡傳:「按:《穀梁子》曰:『夫人子氏者,隱之妻也。卒而不書 葬,夫人之義,從君者也。邦君之妻,國人稱之曰小君。 卒則書薨,以明齊也;先卒則不書葬,以明順也。有夫 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夫婦,人倫之大 本也。《春秋》之始於子氏書薨不書葬,明示大倫。苟知 其義,則夫夫、婦婦而家道正矣』。」

大全程子曰:隱公,夫人也。薨,上墜之聲。諸侯國內稱之。小君同婦人,從夫者也。公在,故不書葬,於此見夫婦之義矣。陳氏曰:「隱、桓之母,俱不得為夫人,則嫡庶之義明;隱妻得為夫人,則君臣之分定。」

《公娶夫人姜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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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桓公三年秋七月,公子翬如齊逆女。九月,齊侯 送姜氏于讙。公會齊侯于讙,夫人姜氏至自齊。 《左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齊侯送姜氏」,非禮也。凡 公女嫁于敵國,娣妹則上卿送之,以禮于先君,公子 則下卿送之;於大國,雖公子亦上卿送之。於天子則 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國則上大夫送之。

《公羊傳》:何以書?譏。何譏爾?諸侯越境送女,非禮也。此 入國矣,何以不稱夫人?自我言齊,父母之于子,雖為 鄰國夫人,猶曰吾姜氏翬,何以不致得見乎公矣。 《穀梁傳》:「逆女親者也,使大夫,非正也。禮,送女,父不下 堂,母不出祭門,諸母兄弟不出闕門。文戒之曰:『謹慎 從爾舅之言。母戒之曰:『謹慎從爾姑之言』。諸母復申 之』」曰:「謹慎從爾父母之言。」送女踰竟,非禮也,無譏乎? 曰:為禮也。齊侯來也,公之逆而會之,可也。其不言翬 之以來,何也?公親受之于齊侯也。子貢曰:「冕而親迎, 不已重乎?」孔子曰:「合二姓之好,以繼萬世之後。」何謂 已重乎?

《胡傳》:「娶妻必親迎,禮之正也。若夫邦君,以爵則有尊

卑,以國則有小大,以道途則有遠邇,或迎之于其國
考證
或迎之於境上,或迎之於所館,禮之節也。紀侯於魯,

以小大言,則親之者也,而使履緰來。魯侯於齊,以遠 邇言,則親之者也,而使公子翬往。是不重大昏之禮, 失其節矣,故書。古者昏禮必親迎,則授受,明後世親」 迎之禮廢,於是有父母兄弟越境而送其女者。以公 子翬往逆,則既輕矣。為齊侯來,乃逆而會之于讙,是 公之行,其重在齊侯而不在姜氏,豈禮也哉!不言「以 至」者,既得見乎公也,不能防閑,於是乎在《敝笱》之刺 兆矣。禮者所以別嫌明微,制治于未亂,不可不謹也。 娶夫人,國之大事,故詳。

大全薛氏曰:「齊侯送女于外,公以會禮接之,非親迎,且兩失之也。夫婦,大倫也,不正之於其始。桓之夫婦是不為夫婦矣。」張氏曰:「齊僖愛其女之過,至于越境而送之,遂使魯桓之出,不為親迎,而為齊侯在讙,特往會之。僖之送、桓之會,皆非也。《春秋》謹而書之,所以重大昏而正人倫之始也。」孫氏曰:「此齊侯送姜氏,公受之」于讙也。受之于讙,不以讙至者,不與公受于讙也。故書「至自齊」,以正其義。薛氏曰:「書至,不與公俱至也。桓公夫婦之道,終始乎不正也。」

《公與姜氏如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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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桓公十有八年「春王正月,公會齊侯于濼。公與 夫人姜氏遂如齊。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齊。」

《左傳》:公將有行,遂與姜氏如齊。申繻曰:「女有家,男有 室,無相瀆也,謂之有禮。易此必敗。」公會齊侯于濼,遂 及文姜如齊。齊侯通焉,公謫之以告。夏四月丙子,享 公,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于車。魯人告于齊曰:「寡君 畏君之威,不敢寧居,來修舊好。禮成而不反,無所歸 咎,惡于諸侯。請以彭生除之。」齊人殺彭生。

《公羊傳》「公何以不言及夫人?」夫人外也。夫人外者何? 內辭也。其實夫人外公也。

《穀梁傳》:「濼之會,不言及夫人,何也?以夫人之伉,弗稱 數也。」

《胡傳》:「與者,許可之詞,曰與者,罪在公也。」按《齊詩》惡魯 桓微弱,不能防閑文姜,使至淫亂,為二國患。而其詞 曰:「『敝笱在梁,其魚唯唯。齊子歸止,其從如水』。言公于 齊姜委曲順從,若水從地,無所不可,故為亂者文姜, 而《春秋》罪桓公,治其本也。《易》曰:『夫夫婦婦而家道正, 夫不夫則婦不婦矣。乾者,夫道也,以乘御為才;坤者』」, 婦道也,以順承為事。《易》著于乾坤述其理,《春秋》施于 桓公見其用。

大全陸氏曰:「婦人從夫者也。何夫人之伉,公失為夫之道也。」劉氏曰:「不言及而言與,猶匹夫匹婦之相與云爾。」永嘉呂氏曰:「古人制禮,尺寸不敢踰,毫釐不敢越者,夫豈強拂人之情性,而以繁文末節為尚哉?經國家,定禍亂,而杜未然也。」《泉水》載衛女思歸而不可得;《載馳》,許穆夫人欲歸唁其兄,而義不可。夫人之適其國,父母在則有歸寧,既終則大夫行聘問而已。古人之制禮也嚴矣,違此者未有不敗。公之與夫人如齊,是夫而不能夫也。夫者,以知帥人者也。知不足以帥人,而可謂之夫乎?張氏曰:「濼之會,不言夫人者,夫人不與行會禮也。如齊不言及而言與者,夫人伉也,以見夫不夫,婦不婦,進退制于夫人也。凡事之異于常者,禍之所從起。觀《公與夫人如齊》之書,則見其違男女之常經,而禍亂之所從生。聖人謹禮于微,慮患于早之意,不可不察也。」臨川吳氏曰:「此行,公往會齊侯耳。夫人欲同往,公不能制。濼會禮畢,夫人又欲從齊侯至齊。夫婦既同出,公不可獨反國,故遂與之同如齊也。」汪氏曰:「與之為言,乃黨與匹敵之義,而不相屬之辭也。故以尊及卑曰『及』」,以此及彼曰「及」,皆及者為主。桓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穀,以公及夫人,夫人不敢專行也。《傳》稱「王奪子禽、祝跪與詹父田」,又曰:「陳公子完與顓孫奔齊。」曰與,則匹敵而無彼此,尊卑之別也。桓公與夫人姜氏如齊,若曰夫人專行,而公從之也。《易》曰:「夫子制義,從婦凶也。」桓公不能制義,而從文姜以往,其咎可知矣。《春秋》以一字為褒貶,豈不信哉!

《王姬歸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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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十有一年冬,「王姬歸于齊。」

《左傳》:「齊侯來逆共姬。」

《公羊傳》「何以書?過我也。」

《穀梁傳》:「其志過我也。」

胡傳:「按周制,王姬嫁于諸侯,車服不繫其夫,下王后 一等,禮亦隆矣。《春秋》之義,尊君抑臣,其書『王姬下嫁』, 曷為與列國之女同辭而不異乎?曰『陽倡而陰和,夫 先而婦從,天理也。述天理訓後世,則雖以王姬之貴, 其當執婦道,與公侯大夫、士庶人之女何以異哉?故 舜為匹夫,妻帝二女,而其《書》曰『嬪于虞西周』』」,「王姬嫁」 於齊侯,亦執婦道,成肅雍之德,其《詩》曰:「曷不肅雍,王 姬之車。」自秦而後,尤欲尊君抑臣為治而不得其道至謂列侯尚公主,使男事女,夫屈於婦,逆陰陽之位。 故王陽條奏世務,指此為失。而長樂王回亦以其弊, 至父母不敢畜其子,舅姑不敢畜其婦。原其意,雖欲 尊君抑臣為治,而使人倫悖于上,風俗壞於下,又豈 所以為治也?其流至此,然後知《春秋》書「王姬侯女」,同 詞而不異,垂訓之義大矣。

大全張氏曰:王姬,即齊侯之夫人王姬是也。魯於齊為讎,然已易世,故齊侯之來逆不書,止書「王姬之歸」而已。王女下嫁,無異于諸侯之女適人者。蓋夫婦之道,乃三綱之所繫,不可不早正,故因其始嫁而一之於諸侯女歸之辭焉。若曰往之女家,必敬必戒,常禮不可紊也。汪氏曰:「後世公主出嫁,無王姬執婦道之風,莫」不庸奴其夫,雖尚主者,極有才名,而勢屈于崇貴,吞悲茹氣,無所逃訴,故晉人有「無事取官府」之說,至六朝,其失尤甚。江斆尚臨海公主,《讓婚表》有云:「制勒甚于僕隸。」則其敝可知矣。《春秋》書王姬之歸,與《詩》相表裏,實萬世之法也。

《紀叔姬歸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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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于酅。」 《公羊傳》其言歸于酅何?隱之也。何隱爾?其國亡矣,徒 歸于叔爾也。

《穀梁傳》:「國而曰歸,此邑也,其曰歸何也?吾女也,失國 喜得其所,故言歸焉爾。」

《胡傳》:「莊公四年,紀侯去國,叔姬至此始歸于酅者,紀 侯方卒,故叔姬至此然後歸爾。歸者順詞,以宗廟在 酅,歸奉其祀也。魯為宗國,婦人有來歸之義,紀既亡 矣,不歸于魯,所謂全節守義,不以亡故而虧婦道者 也。魯人高其節義,恩禮有加焉。是故其歸于酅,其卒 其葬,史冊悉書。夫子修經,存而弗削,使與衛之共姜」 同垂不朽,為後世勸。若夏侯令女,曹爽之弟婦也,寡 居守志,父母欲奪而嫁之,誓而勿許,而曰:「曹氏全盛 之時,尚欲保終,況今衰亡,何忍棄之。」聞者為之感動。 其聞叔姬之風而興起者乎!

大全汪氏曰:叔姬雖伯姬之娣,然諸侯夫人既卒,則次妃攝治內事,故叔姬雖媵妾,當奉紀之祭祀。家氏曰:「夫死無子,而終于父母家者,非正也;終于夫家,正也。」杜氏曰:「叔姬全守節義,以終婦道,故繫之紀,賢之也。」張氏曰:「叔姬,伯姬之娣。隱七年歸于紀者,伯姬既死,叔姬實攝內事,而能不以國之存亡貳其事,君子之心」,不以身之榮悴變其奉宗廟之志,故必歸于酅以終其身。《易》曰:「眇能視利,幽人之貞」,於叔姬見之矣。《春秋》可不錄其本末,以示婦道之正乎?劉氏曰:邑何故不得言歸乎?酅者,紀之別也。紀者,叔姬之家也。人歸其家,可不曰歸乎?以謂喜得其所,乃言歸何哉?《穀梁》之說非也。家氏曰:「《公羊》謂歸于酅者,歸」于其叔,叔其可歸乎?蓋紀之宗廟在焉,義當歸也。汪氏曰:「或謂叔姬歸于叔,非其所歸,亂也。夫叔姬歸于酅,酅乃紀五廟之所在。叔姬之歸,以奉祭祀,而非歸于紀季也。夏侯令女之依爽,與叔姬正同,豈可亦責之依其伯乎?《春秋》書內女,惟紀叔姬、宋伯姬。錄其本末甚詳,非賢而得若是乎?」

《公逆夫人姜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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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二十有四年夏,公如齊逆女。秋,公至自齊。 八月丁丑,夫人姜氏入。戊寅,大夫宗婦覿,用幣。 《左傳》哀姜至,公使宗婦覿。用幣,非禮也。御孫曰:「男贄 大者玉帛,小者禽鳥,以章物也。女贄不過榛栗棗脩, 以告虔也。今男女同贄,是無別也。男女之別,國之大 節也。而由夫人亂之,無乃不可乎?」

《公羊傳》何以書?親迎禮也。其言「入」何?難也。其言「日」何? 難也。其難奈何?夫人不僂,不可使入,與公有所約,然 後入。宗婦者何?大夫之妻也。覿者何?見也。用者何?用 者不宜用也。見用幣,非禮也。然則曷用棗栗云乎?腵 脩云乎?

《穀梁傳》:「親迎,恆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不正其親迎 于齊也。迎者,行見諸舍,見諸先至,非正也。入者,內弗 受也。曰入,惡入者也。何用不受也?以宗廟弗受也。其 以宗廟弗受何也?娶仇人子弟以薦舍于前,其義不 可受也。」

胡傳:「穀梁子曰:『親迎,常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不正 其親迎于齊也』。」或曰「『常事不志,歲事之常也。親迎可 以常乎』?則其說誤矣。所謂常者,其事非一,有月事之 常,則視朔是也;有時事之常,則蒐、狩是也;有歲事之 常,則郊社、雩、祭之類是也;有合禮之常,則婚姻、納幣、 逆女、至歸之類是也。凡此類合禮之常則不志矣,其」 志則于禮不合,將以為戒者也。若夫崩、薨、卒、葬、「即位」 之類,不以禮之合否而皆書,此人道始終之大變也, 其于親迎異矣。何以不致?不可見乎宗廟也。姜氏,齊 襄公之女。入者,不順之詞,以宗廟為弗受也。《昏義》以 正始為先,而公不與夫人皆至,姜氏不從公而入,已 失夫婦之正,弒閔孫邾之亂兆矣。莊公不勝其母,越禮踰時,俟仇人之女薦舍于宗廟,以成好合,卒使宗 嗣不立,弒逆相仍,幾至亡國。故《春秋》詳書其事,以著 莊公不孝之罪,為後戒也。

大全啖氏曰:凡婚姻合禮者,皆不書。如魯往他國親迎,皆常事,不書。他國來,亦如之。凡書者,皆譏也。孫氏曰:「公親迎于齊,不俟夫人而至,失夫之道也。婦人從夫者也。夫人不從公而入,失婦之道也。夫不夫,婦不婦,何以為國?不亂何待?故入以惡之。」張氏曰:「妻者齊也。書八月丁丑入見,後公而至之日多也。」高氏曰:「夫婦人倫之本,所以成孝敬也。孝敬備,然後夫人之職舉。桓公見殺于齊,而莊公乃以齊女為夫人。欲責其孝,則彼嘗賊我臣子之所疾也;欲責其敬則我方仇彼,鬼神之所棄也。是不可以奉祭祀,不可以當夫人之職矣。」

《杞伯姬與子來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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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五年「春,杞伯姬來朝其子。」

《公羊傳》其言來朝其子何?內辭也,與其子俱來朝也。 《穀梁傳》:婦人既嫁不踰竟,踰竟非正也。諸侯相見曰 朝伯姬,為志乎朝其子也。伯姬為志乎朝其子,則是 杞伯失夫之道矣。諸侯相見曰朝,以待人父之道待 人之子,非正也。故曰「杞伯姬來朝其子,參譏也。」

大全范氏曰:「譏伯姬。杞伯、魯侯也。」薛氏曰:「無父歸寧,猶曰不可,況非禮之朝乎?」張氏曰:「朝者,人君相見于宗廟朝廷之上,父在而使其子行之,又使婦人參之,皆失正也。」臨川吳氏曰:「曹伯有疾,遣其世子射姑代父朝魯,《春秋》譏之。杞惠公疑亦有疾,伯姬以其子為魯之甥,故挾之至魯,就令攝父行朝禮。是年杞惠公卒,成公嗣位」,蓋伯姬預欲托其子于魯也。「杞伯失君道,失夫道,失父道,伯姬失妻道,失母道」,其子失子道,而魯僖受其朝,皆非禮也。

《禘用致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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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于太廟,用致夫人。」

《左傳》:「秋,禘而致哀姜焉,非禮也。凡夫人不薨于寢,不 殯于廟,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則弗致也。」

《公羊傳》「用者何?用者不宜用也。致者何?致者不宜致 也。禘用致夫人?非禮也。夫人何以不稱姜氏?貶。曷為 貶?譏以妾為妻也。」其言「以妾為妻奈何?蓋脅于齊媵, 女之先至者也。」

《穀梁傳》:「用者,不宜用者也。致者,不宜致者也。言夫人 必以其氏姓,言夫人而不以氏姓,非夫人也。立妾之 辭也,非正也。夫人之我,可以不夫人之乎?夫人卒葬 之,我可以不卒葬之乎?一則以宗廟臨之而後貶焉, 一則以外之弗夫人而見正焉。」

《公與夫人會齊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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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一年夏,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 穀。」

《胡傳》襄陵許翰曰:「先乎陽穀之會為大雨雪,後乎陽 穀之會為大雩。僖公賢君,不能禮佐齊桓,儆其怠忽, 而更與之俱肆于寵樂,是以見戒于天如此。以公夫 人陽穀之會觀之,齊桓伯業怠矣,故楚人伐黃不能 救。凡此類屬詞比事,直書于策而義自見者也。」

大全杜氏曰:「婦人送逆不出門,見兄弟不踰閾。與公俱會齊侯,非禮。」薛氏曰:「夫人,齊侯之女也,歸寧可也;為會而從夫于外,非歸寧之禮也。」高氏曰:「公之娶、夫人之歸,皆不書者,合禮故也。此會于陽穀,則非禮矣。公稔聞桓、莊之失而不改其轍,齊侯親見兩國之事,亦循其跡;以兩君相會,而使婦人廁于其閒,何以示侍衛」僕從之臣乎?家氏曰:「桓公之始伯,憤齊女之無度,以哀姜為首戮,諸夏肅然,知中國所以異于夷狄,實在于是。齊襄、衛宣汙染之習為之一掃,庶乎古方伯之遺烈矣。及其暮年,志得而驕,乃復與聲姜為陽穀與卞之會,伯業其衰矣乎!」汪氏曰:「書『及』以會,所以別男女也。桓公如齊,稱公與姜氏,此稱『及』」,則僖公猶能防制云耳。《魯頌》稱聲姜為「令妻」,則聲姜必無文姜之行矣。

《季姬歸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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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四年「夏六月,季姬及鄫子遇于防,使 鄫子來朝。」十有五年「秋九月,季姬歸于鄫。」

《左傳》:「鄫季姬來,寧公怒,止之,以鄫子之不朝也。夏,遇 于防,而使來朝。」

《公羊傳》:「鄫子曷為使乎季姬來朝?內辭也。」「非使來朝, 使來請己也。」

《穀梁傳》:「遇者,同謀也。來朝者,來請己也。朝不言使,言 使非正也,以病鄫子也。」

《胡傳》:「《春秋》內女適人者,明有所從,則繫諸國,若杞伯 姬是也。其未適人者,欲有所別,則書其字,若子叔姬 是也。季姬書字而未繫諸國,其女而非婦亦明矣。及 者,內為志,內女而外與諸侯遇,譏魯也。朝不言使,言 使非正。鄫子國君而季姬使之朝,病鄫也。魯秉《周禮》, 男女之際,豈其若是之甚乎?蓋魯公鍾愛其女,使自擇配,故得與鄫子遇于防,而遂以季姬歸之耳。有孟 光之德,有伯鸞之賢,變而不失禮之正,則猶可矣。不 然,非所以為愛而厚其別也。故稱「及」、稱「遇」、稱「使」,罪魯 與鄫,以正男女之禮,為後世戒也。

大全孫氏曰:「季姬,上無歸鄫」之文,則是未嫁者。此年遇防,明年九月歸鄫,是季姬先與鄫子遇而後嫁也。此季姬之行不正可知矣。何氏曰:「禮,男不親求,女不親許。魯不防正其女,乃使要遮鄫子淫泆,使來請己,與禽獸無異,故卑鄫子使于季姬以賤之。」張氏曰:「僖公愛女而使自擇配,鄫子聽其使而朝魯請之。夫婦之始」不正如此。《書》之,所以譏僖公之不父,鄫子之不夫,季姬之不子且不婦也。臨川吳氏曰:「未嫁之女而與鄫子私相邂逅,是淫奔也。姬既私遇之後,使鄫子朝魯而請昏,姬不足責也。僖公不能正家如此,何以居人上乎?」汪氏曰:「鄭徐吾犯之妹美,使之自擇所配,至于兄弟相殘,以亂鄭國之政。魯秉周禮」,而季姬與鄫子道淫如此,僖公正始之道,亦可媿矣!啖氏曰:「《左氏》謂季姬,鄫子之夫人,公怒鄫子不朝季姬,使之朝。」按稱季姬,明魯未嫁女也。若是鄫夫人不當與鄫子遇,又明年歸于鄫,明此時鄫子請娶之。若言魯之處女不當與諸侯會,則文姜、哀姜淫泆至甚。劉氏曰:「若實來,寧何故再書其歸乎?」杞伯姬來,何以不書?歸乎?吳氏曰:「鄫子請娶季姬。」僖公許之,至是始歸也。

《鄫季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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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六年「夏四月丙申,鄫季姬卒。」

《胡傳》內,女嫁于諸侯則尊同,尊同則記其卒,記其卒 則必記其葬。然而有不記者,此筆削之旨,非可以例 求者也。宋伯姬在家為淑女,既嫁為賢婦,死于義而 不回,此行之超絕卓異者。既書其葬,又載其諡。僖公 鍾愛季姬,使自擇配,季姬不能自克,以禮恃愛而行, 雖書其卒,因奪其葬,所以謹夫婦之道,正人倫之統, 「明王教之始也。」以此防民,猶有嫁殤立廟,舉朝素衣, 親臨祖載,如魏明帝之厚其女者。

大全汪氏曰:「內女為諸侯夫人者七,惟紀伯姬、宋共姬書卒,葬;杞叔姬以出,不書葬;郯伯姬、齊子叔姬亦出,并不書卒。杞伯姬歸杞四十餘年,不書卒葬,疑必有故。鄫季姬違禮,故卒而不葬。紀叔姬非夫人,以賢而卒葬之。」

《姜氏會齊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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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僖公十有七年「夏,滅項。秋,夫人姜氏會齊侯于 卞。九月,公至自會。」

《左傳》師滅項、淮之會,公有諸侯之事,未歸而取項。齊 人以為討而止公。秋,聲姜以公故,會齊侯于卞。九月, 公至。書曰「至自會。」猶有諸侯之事焉,且諱之也。

大全張氏曰:「人臣滅項而止,僖公刑已頗矣,又遠會婦人于魯地,此管仲既亡,桓公志荒之政也。」臨川吳氏曰:「此蓋會淮之後,諸侯各歸其國,齊獨止,公將執之以歸。夫人,齊女也。聞公見止,要齊侯于路而會之,非齊侯已歸,而再出會姜氏也。婦人無外事,魯之諸夫人聲姜,頗為賢婦,詩人以令妻頌之而猶有此失,蓋稔」于見聞之非,盲于禮義之正,是以好成人之美者,惜焉。高氏曰:「論其情則可矣,而禮則不可也。《小白》入魯地而會聲姜,能無嫌乎?」

《公逆婦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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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四年「夏,逆婦姜于齊。」

《左傳》:卿不行,非禮也。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于魯 也,曰:貴聘而賤逆,之君而卑之,立而廢之,棄信而壞 其主,在國必亂,在家必亡。不允宜哉。《詩》曰:「畏天之威, 于時保之。」敬主之謂也。

《公羊傳》:其謂之「逆婦姜于齊」何?略之也。高子曰:「娶乎 大夫者」,略之也。

《穀梁傳》:「其曰婦姜,為其禮成乎齊也。其逆者誰也?親 逆而稱婦,或者公與?何其速婦之也?曰公也。其不言 公何也?非成禮于齊也。曰婦,有姑之辭也。其不言氏 何也?貶之也。何為貶之也?夫人與有貶也。」

胡傳「逆皆稱女,以未成婦而女者,在父母家之所稱 也。往逆而稱婦,入國不書至,何哉?此《春秋》誅意之效 也。禫制未終,思念娶事,是不志哀而居約矣。方逆也, 而已成為婦未至也,而如在國中,原其意而誅之也。 不稱夫人姜氏者,亦與有貶焉。婦人不專行,何以與 有貶?父母與有罪也。文公不知敬其伉儷,違禮而行」, 使國亂子弒。齊人不能鍳微知著,冒禮而往,使其女 不允于魯,皆失於不正,其始之過也。夫婦之際,人倫 之首,禮不可不謹也。故交貶之,以為後鍳。

大全納幣在喪中,與《喪婚》同也。稱「婦姜」,已成婦也。不稱夫人,不可為小君奉宗廟也。不書逆者,雖卿亦失其職也。劉氏曰:「夫婦之際,人倫之首。文公闇弱惰慢,不能率禮而行,以謂苟若而可,何禮之守

故夫人不安其位,終卒至于禍。又非獨文公之罪,雖夫人預有罪矣。夫人不能早避喪娶之辱,冒大禮以往,國人皆賤之,遂無所據依,以危其身而亡其子,由本不正故也。殆而呼天,不亦晚乎!文公之不能保其後嗣者,由無以刑其妻;夫人之不能安其位,由無以謹于禮也。張氏曰:「聖人嚴吉凶之辨,蓋人之所以異」 于禽獸者,正以有父子之親,而三年之喪,哀戚之至也。國君為風教之首,而納幣于喪中,《春秋》變「逆女」 為「逆婦。」 姜不成其夫人之禮,以見人倫之本已失,何以正是國人為後嗣之基乎?趙氏曰:「公自逆,常事不書,以成禮于齊,所以變文云逆婦以譏之。」

《子叔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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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五年「秋九月,齊高固來逆子叔姬。冬,齊高 固及子叔姬來。」

《左傳》:齊高固來逆女,自為也。故書曰「逆叔姬。」卿自逆 也。冬來反馬也。

《公羊傳》:「何言乎高固之來。」言叔姬之來,而不言高固 之來,則不可。子《公羊子》曰:「其諸為其雙雙而俱至者 歟。」

《穀梁傳》:「諸侯之嫁女於大夫,主大夫以與之來者,接 內也。不正其接內,故不與夫婦之稱也。及者,及吾子 叔姬也,為使來者,不使得歸之意也。」

《胡傳》《左氏》曰:「反馬也。禮,嫁女留其送馬,不敢自安,及 廟見成婦,遣使反馬,則高固親來,非禮也。又禮,女子 有行遠父母者,歲一歸寧。今見逆逾時,未易歲也,而 叔姬亟來,亦非禮也。故書及書來,以著齊罪也。大夫 適他國,必有君命與公事,否則禮法之所禁而可犯 乎?惠公許其臣,越禮恣行而莫遏,高固委其君,踰境」 自如而不忌,則人欲已肆矣。凡《婚姻》常事不書,而書 此者,則以為非常,為後世戒也。

大全孔氏曰:「天子、諸侯嫁女,留其乘車。高固反馬,則大夫亦留其車。留車,妻之道也;反馬,婿之義也。婦至質明,見于舅姑,若舅姑既沒,則婦入三月乃祭,因以三月為反馬之節;舅姑存者,亦當以三月反馬也。法當遣使,不合親行,故《經》傳具見其事以示譏。」啖氏曰:「大夫非公事,與妻出境,非禮也。」薛氏曰:「舍公事而從婦歸」寧,且非度高固之無忌憚也。高氏曰:「歸寧,常事不書;反馬亦常事不書。」高氏曰:「子叔姬不冠夫氏者,承上高固及之也。」《家氏》曰:「反馬不躬至歸寧,無並行。高固列國之卿,而挾婦俱來,前日以臣抗君,猶以為未足,更挾婦以要魯宣館甥之禮,宣固無所嫌,而魯之宗廟朝廷實重為之辱矣。」

《郯伯姬來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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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十有六年「秋,郯伯姬來歸。」

《左傳》出也。

胡傳:「按《左氏》郯伯姬來歸,出也。內女出,書之策者,男 女居室,人之大倫也。婚姻之禮廢,則夫婦之道苦,淫 辟之罪多矣,復相棄背,喪其配耦。《氓》之詩所以刺衛 日以衰薄,室家相棄,《中谷有蓷》,所以閔《周易》敘《咸》《恆》, 為下經首。《春秋》內女出,夫人歸,凡男女之際,詳書于 策,所以正人倫之本也。其旨微矣。」

大全程子曰:夫婦人倫之始,所以下經首《咸》,繼以《恆》,男女交合而成夫婦,故《咸》與《恆》皆二體合為夫婦之義。趙氏曰:「為婦而出,著其非也。」呂氏曰:「婦人既嫁而出,人道之大者,故書之。」家氏曰:「女生而願為有家,故嫁者謂之歸,人道之常也。見出而曰來歸,著其變也。」汪氏曰:「《春秋》書郯伯姬、杞叔姬來歸,所以譏父母之訓育」弗至,致內女之婦德有虧,而亦書「郯杞之君」,失齊家之道,而棄其伉儷也。然杞叔姬書「卒」,書「杞伯逆其喪歸」,則叔姬之出,必有不當絕者,而《郯伯姬》不書卒,不書喪歸,則出者與出之者,其罪皆著矣。

《杞叔姬來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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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四年「春三月,杞伯來朝。」五年「春王正月,杞 叔姬來歸。」

《左傳》:「杞伯來朝」,歸叔姬故也。

《穀梁傳》:「婦人之義,嫁曰歸,反曰來歸。」

《胡傳》前書「杞伯來朝」,《左氏》以為歸叔姬也。此書「杞叔 姬來歸」,則出也。《春秋》于內,女其歸其出,錄之詳者,男 女居室,人之大倫也。男子生而願為之有室,女子生 而願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而不能為之擇 家與室,則夫婦之道苦,淫僻之罪多矣。王法所重,人 倫之本,錄之詳也,為世戒也。

《杞叔姬喪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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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九年春王正月,杞伯來逆叔姬之喪以歸。 《左傳》「杞桓公來逆叔姬之喪」,請之也。杞叔姬卒,為杞 故也。逆叔姬,為我也。

《公羊傳》:杞伯曷為來逆叔姬之喪以歸?內辭也,脅而 歸之也《穀梁傳傳》曰:「夫無逆,出妻之喪而為之也。」

胡傳:「凡筆于經者,皆經邦大訓也。杞叔姬一女子爾, 而四《書》于策,何也?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 有父子,故《春秋》慎男女之配,重大婚之禮,以是為人 倫之本也。事有大于此者乎?男而賢也,得淑女以為 配,則自家刑國可以移風俗;女而賢也,得君子以為 歸,則承宗廟,奉祭祀,能化天下以婦道,豈曰小補之 哉?」夷攷杞叔姬之行雖賢,不若宋共姬,亦不至如鄫 季姬之越禮也。杞伯初來朝魯,然後出之,卒而復逆 其喪以歸者,豈非叔姬本不應出,故魯人得以義責 之,使復歸葬乎?魯在春秋時,內女之歸不得其所者 有矣,聖人詳錄其始卒,欲為後鑒,使得有終而無弊 也。其經世之慮遠矣。

大全家氏曰:「夫婦天倫,以義而合者也。有過而出,事之必不獲已者也。」叔姬之歸,《傳》不言其故,而自始歸至逆喪,皆繫之杞,《春秋》與之歸,而為之書也。

《宋伯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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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襄公三十年夏五月甲午,宋災,宋伯姬卒。 《左傳》「或叫于宋太廟曰:『譆譆出出,鳥鳴于亳社,如曰 譆譆』。」甲午,宋大災,宋伯姬卒,待姆也。君子謂宋共姬 女而不婦,女待人婦,義事也。

《穀梁傳》:取卒之日加之災上者,見以災卒也。其見以 災卒奈何?伯姬之舍失火,左右曰:「夫人少辟火乎?」伯 姬曰:「婦人之義,傅姆不在,宵不下堂。」左右又曰:「夫人 少辟火乎?」伯姬曰:「婦人之義,傅姆不在,宵不下堂。」遂 逮乎火而死,婦人以貞為行者也。伯姬之婦道盡矣。 詳其事,賢伯姬也。

胡傳《穀梁子》曰:「取卒之日加之災上者,見以災卒也。 伯姬之舍失火,左右曰:『夫人少避火乎』?曰:『婦人之義, 傅姆不在,宵不下堂』。遂逮乎火而死。婦人以貞為行 者也。伯姬之婦道盡矣,詳其事,賢伯姬也。《易》曰:『恆其 德,貞,婦人吉,夫子凶』。而或以為共姬女而不婦,非也。 世衰道微,暴行交作,女德不貞,婦道不明,能全其節」, 守死不回,見于《春秋》者,宋伯姬耳。聖人冠以夫諡,書 于《春秋》,曰「葬宋共姬」,以著其賢行,勵天下之婦道也。

大全程子曰:以順從為恆者,婦人之道,在婦人則為貞,故吉。若丈夫而以順從于人為恆,則失其剛陽之正,乃凶也。安定胡氏曰:伯姬乃婦人中之伯夷也。襄陵許氏曰:「王化始于正家,《春秋》撥亂謹禮,以宋共姬為婦道之表,故詳錄焉。」劉氏曰:「使共姬避火而全生,未足以害其貞也。然而不以已之可以全其生之故,而違」天下之常義,此安乎性命者乃能之。故審乎生死之度,辨乎榮辱之境,知禮之重重于生,辱之甚甚于死,伯夷、叔齊餓于首陽之下,求仁得仁,何以過乎?《左氏》曰:「共姬女而不婦。」女待人婦,義事也。非也。如共姬之守禮死義,不求生以害仁,亦可免矣,反謂之不婦乎?《易》曰:「恆其德,貞,婦人吉。」共姬恆之矣,所謂婦也。

《孟子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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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哀公十有二年「夏五月甲辰,孟子卒。」

《左傳》:「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吳,故不書姓。死不赴, 故不稱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孔子與弔。適季 氏,季氏不絻,放絰而拜。」

《公羊傳》:「孟子者何?昭公之夫人也。其稱孟子何?諱娶 同姓,蓋吳女也。」

《穀梁傳》:「孟子者何也?昭公夫人也。其不言夫人何也? 諱取同姓也。」

《胡傳》:孟子,吳女,昭公之夫人。其云孟子云者,諱取同 姓也。禮,取妻不取同姓,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厚,男 女之別也。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 而男女有別矣。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而袒免,殺 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于上,戚單于下,昏 姻可以通乎?綴之以姓而弗別,合之以食而弗殊,雖 百世而昏姻不通,《周》道然也。昭公不謹于禮,欲結好 強吳,以去三家之權,忍取同姓,以混男女之別,不命 于天子,以弱其配,不見于廟,不書于策,以廢其常典, 禮之大本喪矣,其失國也宜。故陳司敗問昭公「知禮 乎?」子曰:「知禮。」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吾聞君子不 黨,君子亦黨乎?君娶于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 知禮,孰不知禮?巫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 必知之。」《書孟子》卒,雖曰為君隱,而實亦不可揜矣。

大全蔡氏曰:同姓不可書,曰『夫人姬氏薨』」,故曰「孟子卒。」朱子曰:「諱之,使若宋女子姓者然。」何氏曰:「為同宗共祖,亂人倫,與禽獸無別。」臨川吳氏曰:「固是以同姓而不書夫人薨,亦以見魯臣不以夫人之禮喪之也。昭公君也,尚且逐出之,而葬不備禮,況其夫人乎?一書卒而三義具焉。」汪氏曰:「或謂舊史固書夫人孟子薨,《春秋》不書夫人而書卒,示天下後世娶同姓之必不可也。然小君之薨必書「夫人某氏」,當時既鶻突稱呼曰「孟子」,則國史必不可書「夫人」「孟子薨」,《春秋》因魯史之文而非禮之

實已見矣。按《傳》襄二十三年晉嫁女于吳,則同姓

之婚非自昭公始,《春秋》于《孟子》以隱辭書之,所以 深責秉禮之魯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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