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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第09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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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家範典

 第九十四卷目錄

 媵妾部彙考

  易經說卦

  禮記內則

  爾雅釋親 釋言

  劉熙釋名釋親屬

  孔鮒小爾雅廣義

 媵妾部總論

  易經剝卦 遯卦 鼎卦 歸妹卦

  禮記曲禮 內則 喪服 雜記

  儀禮士昏禮 喪服

  春秋四傳王使歸仲子賵 叔姬歸紀 紀叔姬歸酅 結媵陳 紀叔姬卒 葬

  紀叔姬 風氏薨 王歸成風含賵 葬成風 召伯來會葬 敬嬴薨 葬敬嬴 衛人來

  媵 晉人來媵 齊人來媵 姒氏卒

  蔡邕獨斷妻妾

  袁氏世範治家篇

  鄭氏家範

  徐三重家則娶妾

家範典第九十四卷

媵妾部彙考[编辑]

《易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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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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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兌》為妾,

大全節齋蔡氏曰:「少女從姊為娣,故為妾。」

《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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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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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則為妾。

陳註「《妾》之言接」,言得接見于君子,不得伉儷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奔》,言自此而趨彼。」

《爾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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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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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同出。」謂先生為姒,後生為娣。

同出,謂俱嫁事一夫。《公羊傳》曰:「諸侯娶一國,二國往媵之,以姪娣。」從娣者何?此即其義也。

《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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媵、將,送也。

《左傳》曰:以媵秦穆姬。《詩》曰:「遠于將之。」皆謂送行也。孫炎曰:「將行之送也。」

《漢劉熙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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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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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謂夫之嫡妻曰「女君。」夫為男君,故名其妻曰「女君」 也。

「天子妾有嬪」,嬪,賓也。諸妾之中見賓,敬也。

妾,接也。以賤見接,幸也。

「姪娣曰媵。」媵,承事嫡也。

《孔鮒小爾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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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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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婦之賤者,謂之屬婦。」屬,逮也。逮婦之名,言其微也。

媵妾部總論[编辑]

《易經》。

《剝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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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貫魚以宮人寵,無不利。

程傳五,群陰之主也。魚陰物,故以為象。五能使群陰順序,如貫魚然,反獲寵愛于在上之陽,如宮人則無所不利也。「宮人」,宮中之人,妻妾侍使也。以陰言,且取獲寵愛之義。以一陽在上,眾陰有順從之道,故發此義。本義「魚」,陰物。宮人。陰之美,而受制于陽者也。五為眾陰之長。當率其類受制于陽,故有此象。而占者如是,則「無不利」也。

《象》曰:「以宮人寵」,終無尤也。

程傳群陰消剝于陽,以至于極。六五若能長率群陰,駢首順序,反獲寵愛于陽,則終無過尤也。于《剝》之將終,復發此義,聖人勸遷善之意,深切之至也。

《遯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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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繫遯,有疾厲,畜臣妾,吉。

程傳陽志說陰,三與二切。此繫乎二者也。《遯》貴速而

遠,有所繫累,則安能速且遠也?害于《遯》矣,故為「有疾」也。遯而不速,是以「危」也。臣妾小人女子,懷恩而不知義,親愛之則忠其上,繫戀之思懷恩,小人女子之道也。故以畜養臣妾,則得其心為「吉」也。然君子之待小人,亦不如是也。三與二非正應,以暱比相親,非待君子之道。若以正,則雖繫不得為有疾。蜀先主之不忍棄士民,是也。雖危為「無咎」矣。本義。下比二陰,當「遯」而有所係之象。有疾而危之道也。然以「畜臣妾」則「吉。」蓋君子之于小人,惟臣妾則不必其賢而可畜耳,故其占如此。

《象》曰:「繫遯」之厲,有疾憊也。「畜臣妾吉」,不可大事也。

程傳《遯》而有繫累,必以困憊致危,其有疾乃憊也,蓋力亦不足矣。以此暱愛之心,畜養臣妾,則「吉」,豈可以當大事乎。

《鼎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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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六:鼎顛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無咎。

程傳「得妾以其子,無咎。」六陰而卑,故為妾。得妾,謂得其人也。若得良妾,則能輔助其主,使無過咎也。子,主也。以其子,致其主于「無咎」也。六陰居下而卑巽從陽,妾之象也。以六上應四,為顛趾而發此義。初六本無才德可取,故云「得妾」,言得其人則如是也。本義居《鼎》之下,鼎趾之象也。上應九四則「顛」矣。然當其初,鼎未有實而舊有否惡之積也,因其顛而出之,則為利矣。得妾而因得其子,亦由是也。此爻之象如此,而其占「無咎」,蓋因敗以為功,因賤以致貴也。

《歸妹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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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九:「歸妹以娣」,跛能履,征吉。

程傳女之歸,居下而無正應,「娣」之象也。剛陽在婦人為賢貞之德,而處卑順,娣之賢正者也。處說居下,為順義,娣之卑下,雖賢何以能為,不過自善其身,以承助其君而已。如跛之能履,言不能及遠也。然在其分為善,故以是而行則「吉」也。本義初九,居下而無正應,故為娣象。然陽剛在女子為賢正之德,但為娣之賤,僅能承助其君而已,故又為「跛能履」之象。而其占則「征吉」也。

《象》曰:「歸妹以娣」,以恆也。「跛能履,吉」,相承也。

程傳《歸妹》之義,以說而動,非夫婦能常之道。九乃剛陽,有賢貞之德,雖娣之微,乃能以常者也。雖在下不能有所為,如跛者之能履然。征而吉者,以其能相承助也。能助其君,娣之吉也。本義《恆》謂有常久之德。

六三:「歸妹以須」,反歸以娣。

程傳三居下之上,本非賤者,以失德而無正應,故為欲有歸而未得其歸。須,待也。待者,未有所適也。六居三,不當位,德不正也;「柔而尚剛」,行不順也。為說之主,以說求歸,動非禮也。上無應,無受之者也,無所適,故「須」也。女子之處如是,人誰取之?不可以為人配矣。當反歸而求為娣媵則可也,以不正而失其所也。本義六三,陰柔而不中正,又為說之主。女之不正,人莫之取者也,故為未得所適,而反歸為娣之象。或曰:須女之賤者。

六五,「帝乙歸妹」,其君之袂不如其娣之袂良。「月幾朢」, 吉。

程傳六五居尊位,妹之貴高者也。下應于二,為下嫁之象。王姬下嫁,自古而然。至帝乙而後,正婚姻之禮,明男女之分,雖至貴之女,不得失柔巽之道,有貴驕之志,故《易》中陰尊而謙降者,則曰「帝乙歸妹」,《泰》六五是也。貴女之歸,唯謙降以從禮,乃尊高之德也。不事容飾,以說于人也。娣媵者,以容飾為事者也。衣袂,所以為容飾也。六五尊貴之女,尚禮而不尚飾,故其袂不及其娣之袂,良也。良,美好也。月朢,陰之盈也,盈則敵陽矣。幾朢未至于盈也。五之貴高,常不至于盈,極則不亢其夫乃為吉也。女之處尊,貴之道也。本義六五柔中居尊,下應九二,尚德而不貴飾,故為「帝女下嫁」,而服不盛之象。然女德之盛,無以加此,故又為「月幾朢」之象,而占者如之則「吉」也。

《象》曰:「帝乙歸妹,不如其娣之袂良」也,其位正中,以貴 行也。

程傳以「帝乙歸妹」之道,言其袂不如其娣之袂良,尚禮而不尚飾也。五以柔中,在尊高之位,以尊貴而行中道也。柔順降屈,尚禮而不尚飾,乃中道也。本義以其有「中德」之貴而行,故「不尚飾。」

禮記[编辑]

《曲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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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妻不取同姓」,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

陳註「為其《近禽獸》」,卜其吉凶。

世婦,大夫不名「世臣姪娣」,士不名「家相長妾。」

陳註不名,不以名呼之也。《疏》曰:世婦,兩媵也,次于夫人,而貴于諸妾也。世臣,父在時老臣也。姪是妻之兄女,娣是妻之妹,從妻來為妾也。大夫不世爵,此有世臣者,子賢襲父爵也。家相助,知家事者。長妾,妾之有子者。大全金華應氏曰:「夫內助之賢而舊者,如世婦,如姪娣,如長妾,雖其分不敵于女君,其貴實隆于諸御。敬之而不名,所以示夫內之有所統也。內外皆有所敬而不名,則受其所敬者莫不竭其忠而盡心,睹其可敬者莫不知所畏而稟命,然後國政家事有所統一,而緩急有所憑藉而倚重矣。」

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

陳註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自后而下皆三,因而增其數。妾之數未聞。大全馬氏曰:《昏義》曰:「古者天子后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以聽天下之內治。此曰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婦,有嬪、有妻、有妾。蓋《昏義》言後宮之治,故兼天子后言之,而備六宮之數,而妾不與焉。《曲禮》言後宮之位,故只言天子,而備六宮之名,則雖后之尊亦曰有后,而妾之賤亦與焉。」

《內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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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有二妾,父母愛一人焉。子愛一人焉,由衣服飲食, 由執事,毋敢視父母所愛,雖父母沒不衰。

妾雖老,年未滿五十,必與五日之御。「將御者齊漱澣, 慎衣服,櫛縰笄,總角拂髦,衿纓綦屨。雖婢妾,衣服飲 食,必後長者。妻不在妾,御莫敢當夕。」

陳註天子之御妻八十一人當九夕,世婦二十七人,當三夕,九嬪九人當一夕,三夫人當一夕,后當一夕,凡十五日而遍。五日之御,諸侯制也。諸侯一娶九女,夫人及二媵各有姪娣,此六人當三夕,次二媵當一夕,次夫人專一夕,凡五日而遍也。當夕,當妻之夕也。

妾將生子,及月辰,夫使人日一問之。子生三月之末, 漱澣夙齊,見於內寢,禮之如始入室。君已食,徹焉,使 之特餕,遂入御。

陳註此言大夫士之妾生子之禮。宮室之制,前有路寢,次則君之燕寢,次夫人正寢。卿大夫以下,前有適室,次則燕寢,次則適妻之寢。此言「內寢」,正謂適妻寢耳。「如始入室」者,如初來嫁時也。特餕,使此生子者獨餕,不如常時眾妾同餕也。

《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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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

陳註妾,謂女君之姪娣也。其來也,與女君同入,故服女君之子與女君同。若女君犯七出而出,則此姪娣亦從之出。子死,則母自服其子,姪娣不服,義絕故也。

士妾有子而為之緦,無子則已。

陳註《喪服》云:「大夫為貴妾緦,士卑,故妾之有子者為之緦,無子則不服也。」

「妾為君之長子」,與女君同。

陳註「女君為長子三年」,妾亦同服三年,以正統故重也。

妾祔于妾祖姑。

陳註「妾祔于妾祖姑。」言妾死,則祔于祖之妾也。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

陳註不世祭者,謂子祭之而孫不祭也。上章言「妾祔于妾祖姑」者,《疏》云「妾無廟」,今乃云祔及高祖,當是為壇以祔之耳。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

陳註妾當祔于妾祖姑。上章言「亡則中一以上而祔」,是祔高祖之妾。今又無高祖妾,則當易妾之牲,而祔于適祖姑。「女君」,謂適祖姑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女君適祖姑也。妾祔之嫌于隆,故易牲而祭,以示其殺焉。」

《雜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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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 之黨服。

陳註「女君死,則妾猶服其黨」,是徒從之禮也。妾攝女君則不服,以攝位稍尊也。大全嚴陵方氏曰:「女君死,則妾為女君之黨服者,親親之仁也;攝女君則不為先女君之黨服者,尊尊之義也。」

==儀禮==

《士昏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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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至,主人揖婦以入。及寢門,揖入,升自西階,《媵》布席 于奧。夫入于室,即席。婦尊,西南面,媵御沃盥,交。

「升自西階」,道婦入也。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御當為「訝。」訝,迎也,謂婿從者也。媵沃婿盥於南洗,御沃婦盥於北洗。夫婦始接,情有廉恥,媵御交道其志。

主人說服于房,媵受。婦說服于室,御受。姆授巾。御衽 于奧,媵衽,良席。

衽,臥席也。婦人稱夫曰「良。」「衽于奧」,主于婦席,使御布婦席,使媵布夫席,此亦示交接有漸之義。

燭出,媵餕主人之餘御、餕婦餘贊酌外尊,酳之媵侍 于戶外,呼則聞。

《酌外尊》者,賤,不敢與主人同酌內尊也。

《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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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謂君。《傳》曰:「君至尊也。」

《妾謂》「夫為君者,不得體之加尊之也,雖士亦然。」釋曰:妾賤於妻,故次妻後。案《內則》云:「聘則為妻,奔則為妾。」鄭註云:「妾之言接,聞彼有禮,走而往焉,以得接見于君子。」是名妾之義。但其並后匹適,則國亡家絕之本,故深抑之,別名為妾也。既名為妾,故不得名婿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為君也。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稱,故亦服斬衰也。云「君,至尊也」者,既名夫為君,故同於人君之至尊也。釋曰:云「不得體之,加尊之也」者,以妻得體之,得名為夫。妾雖接見於夫,不得體敵,故加尊之,而名夫為君,是以服斬也。云「雖士亦然」者,案《孝經》士言爭友,則屬隸不得為臣,則士身不合名君。至於妾之尊,夫與臣無異,是以雖士,妾得稱夫為君,故云雖士亦然也。

妾為女君。

釋曰:妾事女君,使與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與夫體敵,妾不得體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適妻,故妾稱適妻為女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

「女君」,君適妻也。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則嫌。釋曰:傳意謂妾或是妻之姪娣,同事一人,忽為之重服,故發問也。「答曰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者,婦之事舅姑亦期,故云等。但並后匹適,傾覆之階,故抑之,雖或姪娣,使如子之妻,與婦事舅姑同也。釋曰:云「女君於妾無服」者,諸經傳無女君服妾之文,故云無服者,鄭解其不服之意,是以云報之則重,還報以期,無尊卑降殺,大重也。云「降之則嫌」者,若降之大功小功,則似舅姑為適婦庶婦之嫌,故使女君為妾無服也。

春秋四傳[编辑]

《王使歸仲子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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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隱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 之賵。」

《左傳》:「緩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 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踰月,外姻至, 贈死不及尸,弔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禮也。」

《公羊傳》:「宰者何?官也。咺者何?名也。曷為以官氏?宰士 也。惠公者何?隱之考也。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何以不 稱夫人?桓未君也。賵者何?喪事有賵。賵者,蓋以馬以 乘馬,束帛乘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桓未君,則 諸侯曷為來賵之?隱為桓立,故以桓母之喪告于諸 侯。然則何言爾?成公意也。」其言來何?不及事也。其言 「惠公仲子」何?兼之?兼之,非禮也。何以不言「及仲子?」仲 子微也。

《穀梁傳》:「母以子氏,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 禮,賵人之母則可,賵人之妾則不可。君子以其可辭 受之,其志不及事也。賵者何也?乘馬曰賵,衣衾曰襚, 貝玉曰含,錢財曰賻。」

《胡傳》:「上古應時稱號,故其名三變。《春秋》以天自處,創 制立名,繫王於天,為萬世法,其義備矣。冢宰稱宰,咺 者,名也。王朝公卿書官,大夫書字,上士、中士書名,下 士書人。咺位六卿之長而名之,何也?仲子,惠公之妾 爾。以天王之尊,下賵諸侯之妾,是加冠於屨,人道之 大經拂矣。天王,紀法之宗也;六卿,紀法之守也。議紀」 法而修諸朝廷之上,則與聞其謀;頒紀法而行諸邦 國之間,則專掌其事,而承命以賵諸侯之妾。是壞法 亂紀,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妾之分,故特貶而書名, 以見宰之非宰也。或曰:「僖公之母成風,亦莊公妾也, 其卒也,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其葬也,王使召伯來會 葬。」下賵諸侯之妾而名其宰,榮、召何以書?字而不名 也?于前賵仲子,則名冢宰,于後葬成風,王不稱天,其 法嚴矣。

大全程子曰:王者奉若天道,故稱天王。其命曰天命,其討曰天討,盡此道者王道也。後世以智力把持

天下者,霸道也。《春秋》因王命以正王法,稱天王以奉天命。夫婦人倫之本,最當先正。春秋之時,嫡庶僭亂,聖人猶謹其名,分男女之配,終身不變者也,故無再娶之禮。大夫而下,內無主則家道不立,故不得已有再娶之禮。天子諸侯,內職具備,后夫人已可以攝治,無再娶之禮。《春秋》之始,尚有疑焉,故仲子羽數特異,僖公而後無復辨矣。《春秋》因其竊號而書之,以志僭亂。仲子繫惠公而言,故正其名。不曰夫人,曰惠公。仲子,謂惠公之仲子,妾稱也。以夫人禮賵人之妾,不天,亂倫之甚也。然《春秋》之始,天王之義未見,故不可去天而名咺,以見其不王。王臣雖微不名,況於宰乎?趙氏曰:「天子而賵妾母,是起僭也。」 汪氏曰:「在《禮》,君不撫僕妾,以其賤也。外臣之妾而天王賵之,何以宗法則於天下乎?」 張氏曰:「惠公以去年薨,仲子卒之年月不可知,或亦去年也。天子于諸侯有賵禮,所以褒有功德而厚其終也。諸侯無再娶之禮,惠公牽于私愛,寵庶妾而立為夫人,正犯以妾為妻之戒,瀆亂夫婦之綱,乃天討之所當加。」 九伐之法所謂「犯令陵政」 ,蓋此類也。平王不能正惠公之罪,反厚其送終之禮,遣冢宰而來賵。冢宰不能以紀法詔王,乃奉命以賵上僭之妾。仲尼以《春秋》之初,方書「天王」 以立法,於是貶冢宰于上士、中士之例,深罪其以百揆之尊,瘝官失職,一至于此,貶其臣則君可知矣。凡《春秋》之書,以尊者而貶,從卑者之例,必有大罪極惡而後加焉,不可以常事觀也。

《叔姬歸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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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隱公七年「春王三月,叔姬歸于紀。」

《穀梁傳》。其不言逆,何也?逆之道微,無足道焉爾。 胡傳:叔姬,伯姬之娣,非夫人也,則何以書?古者諸侯 一娶九女,必格之同時者,所以正名分、窒亂源也。今 叔姬待年於宗國,不與嫡俱行,則非禮之常,所以書 也。眉山蘇轍以謂「書叔姬」,賢之也。若賢不得書,必貴 而後書,則是以位而蔑德也。小國無大夫,至於接我 則書,是位不可以廢事也。位不可以廢事,而獨可以 廢賢乎?如叔姬不歸宗國,而歸於酅,以全婦道,賢可 知矣。賢而得書,亦《春秋》之法也。

大全汪氏曰:同時而行,則妃妾之名不紊。其生子也,嫡妾之分已定,亂何由作?何氏曰:「婦人八歲備數,十五從嫡,二十承事君子。媵賤書者,終有賢行,能處隱約,合竟婦道,故重錄之。」高氏曰:「娣亦書歸,猶堯之二女降于媯,汭皆曰嬪。」張氏曰:「媵不書,此特書者,以其終不忘,紀之五廟。雖紀侯卒而歸于酅以奉宗祀,歿其身」而後已。聖人以其賢,可以勵婦行,將有其末,必錄其本,是以變例而特書之。汪氏曰:「賈逵謂隱公厚于先君之女,故盛禮而歸之,如歸嫡之禮。又云『紀貴叔姬,故書以刺之』。」聖人豈逆計其他日之賢而書之哉?今考《春秋》,諸侯寵嬖妾媵蓋多,不足煩聖筆之錄,苟隱公厚先君之女,必不以為媵矣。夫子作《經》以垂勸戒,則以為嘉其賢者,義或近之。安可以史官一時之例,而議《春秋》萬世之法乎?子朱子作《通鑑綱目》,書唐太宗以武氏為才人,所以起偽周之亂。書元宗冊壽王妃楊氏,所以起馬嵬之奔。納才人冊諸王妃,法不當書,而朱子書之,亦《春秋》之意也。

《紀叔姬歸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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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十有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姬歸于酅。」 《公羊傳》其言歸于酅何?隱之也。何隱爾?其國亡矣,徒 歸于叔爾也。

《穀梁傳》:「國而曰歸,此邑也,其曰歸何也?吾女也,失國 喜得其所,故言歸焉爾。」

《胡傳》:「莊公四年,紀侯去國,叔姬至此始歸于酅者,紀 侯方卒,故叔姬至此然後歸爾。歸者順詞,以宗廟在 酅,歸奉其祀也。魯為宗國,婦人有來歸之義,紀既亡 矣,不歸于魯,所謂全節守義,不以亡故而虧婦道者 也。魯人高其節義,恩禮有加焉。是故其歸于酅,其卒 其葬,史冊悉書。夫子修經,存而弗削,使與衛之共姜」 同垂不朽,為後世勸。若夏侯令女,曹爽之弟婦也,寡 居守志,父母欲奪而嫁之,誓而弗許,而曰:「曹氏全盛 之時,尚欲保終,況今衰亡,何忍棄之。」聞者為之感動。 其聞叔姬之風而興起者乎!

大全汪氏曰:叔姬雖伯姬之娣,然諸侯夫人既卒,則次妃攝治內事,故叔姬雖媵妾,當奉紀之祭祀。家氏曰:「夫死無子,而終于父母家者,非正也;終于夫家,正也。」杜氏曰:「叔姬全守節義,以終婦道,故繫之紀,賢之也。」劉氏曰:「紀侯之歿不書叔姬,何以得書?《春秋》因叔姬之行,以明紀季之以酅入齊,非利之也。凡欲存國耳。試」使紀季見宗國之危,析地以求利,此與邪庶其、莒、牟夷何異?《春秋》當絕之矣。張氏曰:「叔姬,伯姬之娣,隱七年歸于紀者,伯姬既死,叔姬實攝內事,而能不以國之存亡貳其

事君子之心,不以身之榮悴變其奉宗廟之志,故必歸于酅以終其身。《易》曰:「眇能視利,幽人之貞」 ,于叔姬見之矣。《春秋》可不錄其本末,以示婦道之正乎?劉氏曰:邑何故不得言歸乎?酅者,紀之別也。紀者,叔姬之家也。人歸其家,可不曰歸乎?以謂喜得其所,乃言歸何哉?《穀梁》之說非也。家氏曰:「《公羊》謂歸于酅者,歸于」 其叔,叔其可歸乎?蓋紀之宗廟在焉,義當歸也。汪氏曰:「或謂叔姬歸于叔,非其所歸,亂也。夫叔姬歸于酅,酅乃紀五廟之所在。叔姬之歸,以奉祭祀,而非歸于紀季也。夏侯令女之依爽,與叔姬正同,豈可亦責之依其伯乎?《春秋》書內女,惟紀叔姬、宋伯姬。錄本末甚詳,非賢而得若是乎?」

《結媵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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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十有九年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遂 及齊侯、宋公盟。」

《公羊傳》「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 從。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諸侯壹聘九女,諸 侯不再娶。媵不書,此何以書?為其有遂事書。大夫無 遂事,此其言遂何?《聘禮》,大夫受命不受辭,出境有可 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

《穀梁傳》:「媵,淺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辟要盟也。何以 見其辟要盟也?媵,禮之輕者也;盟,國之重也。以輕事 遂乎國,重無說。其曰陳人之婦,略之也;其不日數踰, 惡之也。」

《胡傳》:「媵,淺事。陳人微者,公子往焉,是以所重臨乎禮 之輕者也。齊侯伯主宋公,王者之後,盟國之大事也, 大夫輒與焉,是以所輕當乎禮之重者也。禮者不失 己,亦不失人。失己與人,寇之招也。是故結書公子而 曰『媵陳人之婦』,譏其重以失己也。齊、宋書爵而曰遂, 譏其輕以失人也。遂者,專事之詞。《聘禮》『大夫受命不 受辭,出境,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則專之可也』。」謂本 有此命,得以便宜從事,特不受專對之辭爾。若違命 行私,雖有利國家安社稷之功,使者當以矯制請罪, 有司當以擅命論刑。何者?終不可以一時之利,亂萬 世之法,是《春秋》之旨也。

大全程子曰:「鄄之巨室嫁女于陳人,結以其庶女媵之,因與齊、宋盟,挈之以往,結好大國,所以安國息民。乃以私事之小,取怒大國,故深罪之。書其為媵而往盟」,為「遂事。」薛氏曰:「正卿送媵,禮之過也;遂盟,非其事也。」家氏曰:「媵女事之常,而盟者國之重事,況于盟伯主可以遂事往乎?」杜氏曰:「結魯大夫出境,有可以安社稷」、利國家者,則專之可也。結在鄄,聞齊、宋有會事之宜,去其本職,遂與二君為盟,故備書之。本非魯公意,而又失媵、陳之好,故冬各來伐。劉氏曰:「《公羊》以為陳人者,陳侯也,非也。云公子結以妾媵歸陳侯之婦,則文理不成。又無故貶損陳侯,使從人稱,非正名之義。」《穀梁傳》「辟要盟也」,亦非也。魯誠欲自託于大國,豈敢以「婦媵」之名而遣使以取戾於伯主哉?使者銜媵婦之命而遂要大國之盟,是乃要盟矣。何謂辟要盟乎?

《紀叔姬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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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二十有九年「冬十有二月,紀叔姬卒。」 胡《傳》:紀已滅矣,其卒之何?見紀侯去國,終不能自立, 異於古公亶父之去,故特書叔姬卒,而不卒紀侯,以 明其不爭而去則可,能使其民從而不釋則微矣。

大全臨川吳氏曰:「叔姬,娣也。魯、紀之待叔姬,與叔姬之自待其身,皆與伯姬同,《春秋》備書之,此蓋莊公以為姑,而為服大功之服也。與叔姬莊十二年歸酅,此卒于酅也,紀滅而猶繫之紀,蓋國亡無有依托,雖寄寓于酅以待死,其為紀國夫人之娣,則如初也。」

《葬紀叔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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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莊公三十年》:「秋八月癸亥,葬紀叔姬。」

《公羊傳》:「外夫人不書葬,此何以書?隱之也。何隱爾?紀 國亡矣,徒葬乎叔爾。」

《穀梁傳》:「不曰卒而曰葬,閔紀之亡也。」

《胡傳》:「滅國不葬,此何以葬?賢叔姬也。」紀侯既卒,不歸 宗國,而歸于酅,所謂「秉節守義,不以亡故而睽婦道」 者也。故繫之于紀而錄其卒葬。先儒謂賢而得書是 也。賢而得書,所以為後世勸也。

大全《家氏》曰:「娣媵不葬,此以賢叔姬,故與伯姬俱得葬。」張氏曰:「紀叔姬從一而終,不以存亡貳其心,故詳錄其生死。又紀、魯之往葬,皆以夫人之禮書之,所以明婦行,以示後法也。」

《風氏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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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四年「冬十有一月壬寅,夫人風氏薨。」 《胡傳》:「風氏,僖公之母,莊公妾也。而稱夫人,自是嫡妾 亂矣。《語》曰:『邦君之妻,邦人稱之曰君夫人稱諸異邦 曰寡小君』。」蓋敵體之稱也。若夫妾媵,則非敵矣。其生 亦以夫人之名稱號之,其沒亦以夫人之禮卒葬之非所以正其分也。以妾媵為夫人,徒欲尊寵其所愛, 而不虞卑其身。以妾母為夫人,徒欲崇貴其所生,而 不虞賤其父。卑其身則失位,賤其父則無本。越禮至 是,不亦悖乎!夫禮,「庶子為君,為其母無服」,不敢貳尊 者也。《春秋》於《成風》記其卒葬,各以實書,不為異辭者, 謹禮之所由變也。

大全程子曰:「自《成風》以後,妾母稱夫人,嫡妾亂矣。仲子始僭,尚未敢同嫡也。」馬氏曰:「是時嫡妾不正,稱號不審。夫子嘗言古禮如此,故記之;正其名,所以責其實也。」陳氏曰:「夫人某氏,嫡稱也;喪之以夫人之禮也。隱公之喪桓公,猶有疑焉,是故別廟也。祔姑稱諡,伉然如夫人,則自文公之喪成風始。」薛氏曰:「妾母為夫人,僭」也。僭則何以取乎?《春秋》不沒其實也。朱子曰:「僖公成風與晉簡文帝鄭太后一也。皆所以著妾母之義。」汪氏曰:「嫡妾之分,乃人君所當謹。以妾母為夫人,必致以妾為嫡;以妾為嫡,必至庶孽奪正之禍。敬嬴之殺惡及視,乃視習僖、文之尊成風而動於為惡也。後世妾母皆稱太后,或妾死而加以皇后」之號,又其甚,則唐高宗立武昭儀為后而致移其宗社矣。朱子於《綱目》書「尊帝母貴人為太后」,又或書「立貴嬪某氏為皇后」,或曰「立婕妤某氏為皇后」,或曰「立婢某氏為后」,蓋取法《春秋》譏成風之例。然《春秋》隱其辭而《綱目》直斥本稱者,《春秋》乃本國之史,而《綱目》則筆削前代之史,故不同也。

《王歸成風含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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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 《公羊傳》:「含者何?口實也。其言歸含且賵何?兼之。兼之, 非禮也。」

《穀梁傳》:「含,一事也;賵,一事也。兼歸之,非正也。其曰且 志,兼也。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賵已早而含已晚。」 胡傳:「珠玉曰含,車馬曰賵。歸含且賵者,厚禮妾母也。 不稱天王者,弗克若天也。《春秋》繫王於天,以定其名 號者,所履則天位也,所治則天職也。所敕而惇之者, 則天之所敘也;所敘而庸之者,則天之所秩也;所賞」 所刑者,則天之所命而天之所討也。夫婦人倫之本, 王法所尤謹者。今成風以妾僭嫡,王不能正,又使大 夫歸含賵焉,而成之為夫人,則王法廢,人倫亂矣,是 謂弗克若天而悖其道,非小失耳,故特不稱「天」以謹 之也。

大全程子曰:「天子成妾,母為夫人,亂倫之甚,失天理矣。不稱天,義已明;稱叔存禮也。」杜氏曰:「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賵之。」劉氏曰:「不知者,乃謂天子、賵人之妾,小過耳,而譏之深;求車殺母弟,大惡也,而譏之略;是不及知《春秋》正人倫之意也。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治之三綱也,道莫先焉。桓以臣弒君而王命之,成風」以妾僭嫡而王成之,於是三綱廢矣,是失人之所以為人也。玉之無天下,不亦明乎!汪氏曰:「『《禮經》天子諸侯於妾無服』。而《周官》職喪掌諸侯之喪,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喪,亦不及邦國夫人之妾也。今王歸含賵,則是魯以成風之喪赴於京師矣。夫人之喪猶不當赴于王,況妾母乎?王之賜以含賵」,其責已深,而魯之往赴,其罪亦不可揜矣。《春秋》王禮之施於魯者,惟桓、文二公為數且盛,而紊瀆三綱有如此者,亦可悲矣。

《葬成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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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五年「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風。」

《公羊傳》:「成風者何?僖公之母也。」

《胡傳》:「仲子雖聘,非惠公之嫡也。《春秋》之初尚以為疑, 故別為立宮,而羽數特異。此雖非禮之正,然不祔于 姑,猶有辨焉。至是成風書葬,乃有二夫人祔廟,而亂 倫易紀,無復辨矣。故禮之失,自成風始也。」

大全蘇子曰:仲子非惠公之嫡,故特為之立宮而不祔。不書其葬,蓋禮之正也。自《成風》以來,妾母皆葬,蓋祔也,魯禮之變自此始矣。高氏曰:「既以夫人之禮薨之,又復以小君之禮葬之,又別為之諡焉,書實以示譏也。」汪氏曰:「後世以妾母為正嫡,至於喪事,乃黜正嫡而嬖妾合葬焉。如中宗之葬乾陵,嚴善思諫而弗止,循」襲而莫知其失矣。孰有如漢之孝文,自謂「側室之子」,而不以為嫌者乎?

《召伯來會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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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五年「三月,王使召伯來會葬。」

《左傳》:「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 《穀梁傳》:會葬之禮於鄙上。

《胡傳》:「王臣下聘桓公,冢宰書名示貶,而大夫再聘,則 無譏焉。或以為從同同也;或以為同則書重也。成風 薨,王使榮叔歸含且賵,既不稱天矣,及使召伯來會 葬,又與貶焉,何也?歸含且賵,施於妾母已稠疊矣,又 使卿來會葬,恩數有加焉,是將祔之於廟也,而致禮 於成風盡矣。聘一也,含賵而又葬,則其事益隆,亂人」

倫、廢王法甚矣。再不稱「天」者,聖人於此尤謹其戒,而
考證
不敢略也。

大全程子曰:「天子以妾母同嫡,亂天理也,故不稱天。聖人於此尤謹其戒。」家氏曰:「天子之於諸侯,有會葬之禮,非所以施之妾母也。元年書叔服,此年書召伯,五年之間,後先兩會葬,或稱天王,或王不稱天。比事而觀,其義豈不甚明乎?」

《敬嬴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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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八年:「戊子,夫人嬴氏薨。」

《胡傳》:「敬嬴,文公妾也。何以稱夫人?自成風聞季友之 繇,事友而屬其子,及僖公得國,立以為夫人,於是乎 嫡妾亂矣。《春秋》于風氏凡始卒四貶之,則禘于太廟, 秦人歸襚、榮叔含賵、召伯會葬,去其姓氏,不稱夫人, 王再書而無天是也。敬嬴又嬖私事襄仲而屬宣公, 不待致于太廟,援例以立,則從同,同而無貶矣。其意」 若曰:「以義起禮」為可繼。苟出於私情而非義,後雖欲 正可。若何?

大全啖氏曰:成風之後,妾母皆僭用夫人禮,故亦書薨以著其罪。《家氏》曰:「哀姜淫亂,與慶父同弒二君,齊桓討而弒之,僖于是尊其母成風為夫人,以配其父,此僭也。然非哀姜不終,則僖亦未敢遽如此。今敬嬴之事則異于是。嬴以嬖妾私事,襄仲,弒子赤,立宣公,逐嫡母歸齊,而己僭夫人之位。出姜無罪,為賊臣悖妾所」逐,不得與哀姜同例。嬴與其子弒君逐母,僭號夫人,亦不得與成風偶。使遇齊桓,則敬嬴、襄仲皆當比而誅戮,王室不競,中國無伯,得以肆行無忌。孰知天道禍盈,至是八年,遂使齊死于路。後八日,嬴隕于魯,與哀姜、慶父先後即誅,其事相類,但有天討人刑之異耳。汪氏曰:「《春秋》既書『夫人姜氏薨于夷』」,又書「夫人風氏薨」,則知哀姜為莊公夫人,而成風乃妾也。既書「夫人姜氏歸于齊」,又書「夫人風氏薨」,則知出姜為文公夫人,而敬嬴乃妾也。直書于策,讀者比事以考之,雖微傳而嫡妾之分明矣。

《葬敬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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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宣公八年:「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

《左傳》:「葬敬嬴,旱,無麻,始用葛茀。」

《胡傳》:「成風薨以夫人,葬以小君,將祔于廟,而始有二 夫人也,則四貶之以正其事。今敬嬴亦薨,以夫人,葬 以小君,使祔于廟,無貶以正之」,從同同可也,而于宣 公元年即以所逆穆姜婦之,何也?曰:婦有姑之辭,見 敬嬴遂以子貴,援例而亟立為夫人也。僖公享國八 年,然後致成風,而敬嬴之亟也。雖云援例,魯君臣之 責亦可知矣。無貶而書法若此者,猶桓、宣弒君而書 「即位」爾。

大全臨川吳氏曰:「僖、宣、襄、昭四妾母,群臣皆逢君之意而尊為夫人也。」象山陸氏曰:「襄仲殺太子,惡敬嬴為之也。敬嬴非嫡而薨,以夫人葬以小君魯君臣之責深矣。《春秋》作而亂臣賊子懼,蓋為此也。」

《衛人來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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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八年》:「冬,衛人來媵。」

《左傳》:「衛人來媵共姬,禮也。凡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 姓則否。」

《公羊傳》:「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

《穀梁傳》:「媵,淺事也,不志,此其志何也?以伯姬之不得 其所,故盡其事也。」

《胡傳》「媵者何?諸侯有三歸:嫡夫人行則姪娣從,二國 來媵,亦以姪娣從。」凡一娶九女,所以廣繼嗣。三國來 媵,非禮也。夫以禮制欲則治,以欲敗禮則亂。而諸侯 一娶十有二女,則是以欲敗禮矣。備書三國,以明逾 制,為後戒也。

大全程子曰:「媵,小事不書。伯姬之嫁,諸侯皆來媵之,故書,以見其一。女子之賢,尚聞于諸侯,況君子乎?」《白虎通》:「天子娶十二女,法天有十二月。」茅堂胡氏曰:「《左傳》諸侯嫁女,同姓媵之,異姓則否。啖子非之,云:『直譏三國來媵,非禮,豈為異姓乎?蓋諸侯一娶九女,而三國來媵,則是十二女也。媵同時,故經備書之,以著其失禮』」,不為異姓與同姓。

《晉人來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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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九年》:「夏,晉人來媵。」

《左傳》:「禮也。」

《胡傳》:致女者何?女既嫁三月而廟見,則成婦矣,而後 父母使人安之,故謂之致也。常事爾,何以書「致女使 卿?」非禮也。經有因褒以見貶者,《初獻六羽》之類是也。 亦有因貶以見褒者,「致女、《來媵》」之類是也。伯姬賢行 著於家,故致女使卿,特厚其嫁遣之禮。賢名聞于遠, 故諸國爭媵,信其無妒忌之行。程氏以為「一女子之」 賢,尚聞于諸侯,況君子哉?或曰:「魯女雖賢,豈能聞于 遠乎?」曰:「古者庶女與非嫡者,則求為媵固。」為之擇賢 小君,則諸侯之賢女自當聞矣。

大全因納幣、致女、使卿三國來媵之,過禮而見伯姬之賢。臨川吳氏曰:「伯姬已嫁,而晉人來媵,蓋譏

其不及事,且為齊媵起也。

《齊人來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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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成公十年》:「夏,齊人來媵。」

《公羊傳》:「媵不書,此何以書?錄伯姬也。三國來媵,非禮 也。曷為皆以錄伯姬之辭言之?婦人以眾多為侈也。」

大全高氏曰:「伯姬嫁已久,諸侯以其賢,猶來媵之。然晉、衛已備,其數豈可復加乎?」

《姒氏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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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定公十有五年「秋七月壬申,姒氏卒。」

《左傳》:「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

《公羊傳》「姒氏者何?哀公之母也。何以不稱夫人?哀未 君也。」

《穀梁傳》:「姒氏卒,妾辭也,哀公之母也。」

大全啖氏曰:「自成風之後,妾母皆僭用夫人禮,故亦書薨;書『夫人』,著其非禮也。哀公母定姒卒時,子未踰年,雖行喪禮,不可加于母,故書卒。子既未成君,故不稱夫人也。」茅堂胡氏曰:「姒氏不稱夫人為正名,孟子不稱夫人為隱惡。姒氏定公妾也。《公羊》據魯失禮言之爾。論《春秋》之法,哀雖已君,豈得稱夫人乎?來賵仲子會葬成風」,深貶天王而名冢宰,則知哀雖已君,亦不得稱夫人矣。陳氏曰:「自成風訖于宣襄,子苟為君,則其母為夫人。書『葬定姒』,則是哀公以夫人葬其母,猶宣襄也。則何以卒不稱夫人,葬不稱小君?徒以喪在殯,不及尊其母焉耳。」汪氏曰:「成風敬嬴齊歸,尚以妾母稱夫人小君,豈以定公正夫人而反」不稱夫人,小君乎?蓋僖、宣、昭即位久,遂尊妾母為夫人,哀初立,未踰年,故仍其本號也。劉氏曰:「《左氏》不稱夫人之說非也。安有夫人薨而不書夫人」者乎?凡夫人始卒,則史書之,書之固云「夫人」矣,不待赴祔而書其夫人也。姒氏要為妾母,哀未成君,故亦未敢謂其母夫人爾。

漢蔡邕獨斷[编辑]

《妻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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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后立六宮之別,名。三夫人。帝嚳有四妃,以象后 妃四星,其一明者為正妃,三者為次妃也。九嬪,夏后 氏增以三三而九,合十二人。《春秋》天子一取十二,夏 制也。二十七世婦。殷人又增三九二十七,合三十九 人,八十一御女。周人上法帝嚳,正妃又九九為八十 一,增之合百二十人也。天子一取十二女,象十二月。 三夫人九殯。諸侯一取。九女,象九州一妻八妾,卿大 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

宋袁氏世範[编辑]

《治家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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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以正室妒忌,而于別宅置婢妾者,有供給娼女 而絕其與人往來者。其關防非不密,監守非不謹,然 所委監守之人,得其犒遺,反與外人為耳目,以通往 來,而主翁不知,至養其所生子為嗣者。又有婦人臨 蓐,主翁不在,則棄其所生之女,而取他人之子為己 子者,主翁從而收養,不知非其己子。庸俗愚暗,大抵 類此。

婦女多妒,「有正室者少蓄婢妾,蓄婢妾者多無正室。」 夫蓄婢妾者,內有子弟,外有僕隸,皆當關防,制以主 母,猶有他事,況無所統轄,以一人之耳目臨之,豈難 欺蔽哉?暮年尤非所宜。使有意外之事,當如之何?

鄭氏家範[编辑]

《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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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孫有妻子者,不得更置側室,以亂上下之分。違者 責之。若年四十無子者,許置一人,不得與公堂坐。 主母之尊,欲使家眾悅服,不可使側室為之,以亂尊 卑。

明徐三重家則[编辑]

《娶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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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者無子置妾,定以年齒,蓋甚不得已也。若孕育 已繁,更營姝麗,此則明示淫汰已耳。」夫妾婢既濫,子 女雜出,各私其類,便生異同。若無禮義之維,難免乖 離之釁。中人或衰孝敬,不肖者遂滋忿爭,恐薄世澆 俗,所必至此也。竊謂嫡室或鮮生育,乃緣繼續大事, 不得不有蓄置。縱于年齒,不免通俗,亦須明正大體, 務使相安。禮序樂和。以成家範。此在吾儒以「躬修古 學」裁之。然又當知有子而無妾。亦最家門善事也。

江浦義門《鄭氏家約》,「無子娶妾,不得預公堂會坐;嫡妻死,不得代為主母,以亂尊卑。其所生子婦則跪拜,餘子弟不過長揖。所以正上下之分,成和順之風。」 信乎其為守禮法之家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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