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庶徵典/第100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曆象彙編 第一百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曆象彙編庶徵典
第一百卷目錄
火災部彙考五
元〈定宗一則 世宗至元二則 成宗元貞一則 大德四則 仁宗延祐四則 英宗至
治二則 泰定帝泰定三則 文宗天曆三則 至順三則 順帝元統一則 至正十則〉
明〈太祖洪武二則 惠宗建文一則 成祖永樂三則 仁宗洪熙一則 英宗正統四則
代宗景泰一則 英宗天順三則 憲宗成化五則 孝宗弘治十一則 武宗正德十一
則 世宗嘉靖三十則 穆宗隆慶三則 神宗萬曆二十三則 光宗泰昌一則 熹宗天
啟三則 愍帝崇禎八則〉
皇清〈康熙三則〉
庶徵典第一百卷
火災部彙考五
[编辑]元
[编辑]定宗三年野草自焚
[编辑]按《元史定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定宗三年戊申, 野草自焚,牛馬十死八九,民不聊生。」
世祖至元十一年淮西火
[编辑]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至元十一年十 二月。淮西正陽火。廬舍鎧仗悉燬。
至元十八年,揚州火。
按《元史世祖本紀》:「十八年三月乙亥,揚州火,發米七 百八十三石,賑被災之家。」
成宗元貞二年杭州火
[编辑]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元貞二年。杭州 火。燔七百七十家。」
大德六年太廟災
[编辑]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六年五月戊申,太廟寢殿災。」 「大德八年,杭州火。」
按《元史成宗本紀》。八年八月。杭州火。 按《五行志》。「燔 四百家。」
大德九年三月,宜黃縣火。
按《元史成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大德十年,武昌路火。
按《元史成宗本紀》:「十年十一月丁亥,武昌路火。四月 壬戌,雲南羅雄州軍火。」
仁宗延祐元年揚子縣火
[编辑]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延祐元年二月。 真州揚子縣火。
延祐三年,重慶路火。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三年八月,重慶 路火,郡舍十焚八九。」
延祐六年,揚州火。
按《元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六年四月。揚州 火。燔官民廬舍一萬三千三百餘區。」
延祐七年,英宗即位,諸王《告、任》等部火。
按《元史英宗本紀》:「七年三月庚寅即位,七月丁亥,諸 王告任等部火。」
英宗至治二年真州杭州火
[编辑]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二年四月壬寅,真州火。十二 月乙酉,杭州火。」
至治三年,奉元宮火,利用庫火。泰定帝即位,江都火。 按《元史英宗本紀》,三年五月戊午,奉元行宮正殿災, 上都利用監庫火。帝令衛士撲滅之。因語群臣曰:「世 皇始建宮室,於今安焉。朕嗣登大寶而值此燬。此朕 不能圖治之故也。」 按《泰定帝本紀》,至治三年八月 癸巳即位,十月丙戌,揚州江都縣火。 按《五行志》,三 年五「月,奉元路行宮正殿火,上都利用監庫火。九月, 揚州江都縣火,燔四百七十餘家。」〈紀作十月〉
泰定帝泰定元年袁州火
[编辑]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泰定元年五 月,江西袁州火,燔五百餘家。」
泰定三年,龍興辰州、杭州火。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三年七月庚申,龍興、辰州二路 火。」「八月辛丑,杭州火。」 按《五行志》:「三年六月,龍興路 寧州高市火,燔五百餘家。七月,龍興奉新州、辰州辰 溪縣火。八月,杭州火,燔四百七十餘家。」
泰定四年,龍興路火。杭州火。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四年八月,龍 興路火。十二月,杭州火,燔六百七十家。」
文宗天曆元年杭州火
[编辑]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元年十一月甲戌,杭州火。」 「天曆二年彭水縣、重慶路江夏縣火。」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二年三月,四川紹慶彭水縣火。四月,重慶路火,延二百四十餘家。七 月,武昌路江夏縣火,延四百家。十二月,江夏縣火,燔 四百餘家。」
天曆三年二月,河內諸縣火。
按《元史文宗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云云。
至順元年杭州火
[编辑]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二月辛亥,杭州火。」 「至順二年,杭州火。」
按《元史文宗本紀》:「二年七月乙未,杭州火。十月甲寅, 杭州火。」
至順三年,杭州、池州火。
按《元史文宗本紀》:「三年五月丁酉,杭州火,被災九十 一戶;池州火,被災七十三戶。」
順帝元統元年杭州火
[编辑]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元統元年六月 甲申,杭州火。」
至正元年台州杭州火
[编辑]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至正元年四月 辛卯。台州火。乙未,杭州火。燔官舍民居、公廨寺觀凡 一萬五千七百餘間。死者七十有四人。」
至正二年,杭州火。
按《元史順帝本紀》,二年三月戊子,杭州路火災。 按 《別兒怯不花傳》:至正二年,拜江浙行省左丞相,行至 淮東,聞杭城大火,燒官廨民廬幾盡,仰天揮涕曰:「杭、 浙省所治,吾被命出鎮,而火如此,是我不德累杭人 也。」疾馳赴鎮,即下令錄被災者二萬三千餘戶,戶給 鈔一錠,焚死者亦如之,人給月米二斗,幼稚給其半。 又請「日減酒課,為錢千二百五十緡,織坊減元額之 半,軍器、漆器權停一年,泛稅皆停。」事聞,朝廷從之。 至正六年,延平路火。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六年八月己巳。 延平路火。燔官舍民居八百餘區。死者五人。」
至正十年,興國路火。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十年。興國路自 春及夏。城中火災不絕。日數十起。
至正十三年,有火降自天。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三年十二月庚戌,京城天無雲 而雷鳴,少頃有火見於東南」 按《五行志》,「十三年三 月丙戌,彰德路西南有火自天而下,如在城外,覓之 無有。十二月庚戌,潞州襄垣縣有火墜於東南。」 至正十八年,遍地有火。
按《元史順帝本紀》:「十八年三月辛未,大同路夜黑氣 蔽西方,有聲如雷。少頃,東北方有雲如火,交射中天, 遍地俱有火,空中有兵戈之聲。」
至正二十年,惠州路火。
按《元史順帝本紀》。不載 按《五行志》。「二十年,惠州路 城中火災屢見。」
至正二十一年,槍生火。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二十一年正月癸酉,民所持 槍忽生火焰,抹之即無,搖之即有。」
至正二十三年,廣西、貴州火。
按《五行志》:「二十三年正月乙卯夜,廣西貴州火,同知 州事韓帖木不花、判官高萬章及家人九口俱死焉。 居民死者三百餘人,牛五十頭,馬九匹,公署倉庫案 牘焚燒皆盡。」
至正二十八年,武庫災。張良弼軍營災。萬安寺災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二十八年六月甲寅,雷雨中 有火自天墜。焚大聖壽萬安寺。」 按《五行志》:「二十八 年二月癸卯,京師武器庫災。己巳,陝西有飛火自華 山下流入張良弼營中,焚兵庫器仗。六月甲寅,大都 大聖壽萬安寺災。是日未時雷雨中有火自空而下, 其殿」脊東鰲魚口火焰出,佛身上亦火起。帝聞之泣 下,亟命百官救護,唯東西二影堂神主及寶玩器物 得免,餘皆焚燬。此寺舊名「白塔」,自世祖以來為百官 習儀之所,其殿陛闌楯一如內廷之制。成宗時,置世 祖影堂於殿之西,裕宗影堂於殿之東,月遣大臣致 祭。
明
[编辑]太祖洪武元年京師火
[编辑]按《明寶訓》:洪武元年八月壬申,太祖謂中書省臣曰: 「近京師火,四方水旱相仍,朕夙夜不遑寧處,豈刑罰 失中,武事未息,徭役屢興,賦斂不時,以致陰陽乖戾 而然耶?卿等同國休戚,宜輔朕修省,以消天譴。」參政 傅瓛對曰:「古人有言,天心仁愛人君,則必出災異以 譴告之,使知變自省。人君遇災而能警懼,則天變可 弭。今陛下修德省愆,憂形於色,居高聽卑,天實鑒之。 顧臣等待罪宰輔,有戾調燮,貽憂聖衷,咎在臣等。」太 祖曰:「君臣一體,苟知警懼,天心可回。卿等其盡心力, 以匡不逮。」
洪武三十一年,惠宗即位,土庫焚。
按《名山藏》:燕王還北平,傳檄天下曰:「太孫即位,十月火焚其土庫。」《占書》曰:「天火焚土庫者,賞罰不明也。燒 宮室者,君不思道,厥妖火燒宮也。」
惠宗建文二年承天門災乙字庫災
[编辑]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三年八月,承天門災,詔求直言。 未幾,乙字庫災。」〈按洪武三十三年即建文二年〉
成祖永樂十六年杭州火
[编辑]按《浙江通志》:「永樂十六年,杭州府學廟災。」
永樂十九年,三殿災。
按《大政紀》:永樂十九年四月庚子夜,奉天、謹身、華蓋 三殿災。大學士楊榮直入,麾衛士遷御書圖籍於東 華門。上諭曰:「昨夜火發在目前幾人?卿能收拾圖籍, 可謂歲寒松柏也。」榮謝曰:「職分當然。」賜銀、酒、鍾、古銅 器、鈔幣諸物,詔天下求直言。大學士楊榮條陳除雜 辦金銀課及禁重獄引例十餘事,從之。翰林院侍講 李時勉、侍講鄒緝等上封事,從之。其略曰:「天下有司, 官吏不能皆賢,屢蒙監察御史、按察司考覈黜陟,而 所司不加詳察。其重厚廉介、不能逢迎阿附者,多考 平常,而貪墨姦詭、善於趨媚者,多考稱職,人無懲勸。 宜歲敕按察司廉正官遍歷郡縣,察其治行,仍命監 察御史復覈具奏,果勤慎廉能、政績顯著者,請加賚 增秩,以勵其志。貪黷掊剋,怠政廢事者,請即時黜罰, 以警其餘。如有善不舉,有惡不糾,致賢否混淆,他日 廉勘得出,罪坐所考之官。」又言:「連年四方蠻夷朝貢 之使,相望於道,實罷敝中國。宜明詔海外諸國,近者 三年,遠者五年,一來朝貢,庶幾官民兩便。」又言:「江西、 浙江、湖廣并直隸應天等府、縣秋糧,每年運赴北京, 道路險遠,困敝不堪。宜於淮安、徐州、濟寧濱河置立 倉厫,量地遠近,分撥運納,別設法運至北京,少紓民 力。」又言:「近年營建北京,官軍悉力赴工,役及餘丁不 得生理,衣食不給,有可矜憫。宜敕軍官加意撫恤,增 給月糧,寬餘丁差徭,使給其家。」又言:「比來兵政不脩, 武備廢弛。宜敕內外武臣各整部伍,以時操練備不 虞。」從之。敕吏部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 撫軍民。應天則吏部尚書蹇義,四川則禮部尚書金 繩,陝西則左都御史劉觀,河南則右都御史王彰,湖 廣則吏部侍郎師逵,畿甸則禮部侍郎郭墩,福建則 刑部侍郎楊勉,江西則工部侍郎郭璡,山東則工部 侍郎鄭剛,浙江則副都御史虞謙,廣西則通政參議 朱侃,山西則大理寺丞孫時,廣東則大理寺丞郭瑄, 并給事中馬俊、艾廣、陶衎等十三人。戶部尚書夏原 吉言:「愛民所以敬天,蠲逋負芻糧,採辦金銀程課,優 恤流移,以回天意。」從之。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虞謙巡 視浙江,上言便民事。上命行之。丙午,萬壽聖誕。以災 異詔免慶賀。
按《名山藏》「永樂十九年四月庚子,奉天華蓋、謹身三 殿災。敕曰:『朕倣古建二京,三殿同災,朕心惶懼。意者, 敬天事神,禮有怠歟?祖法戾歟?政務乖歟?小人在位、 賢士隱跡歟?刑部獄冤歟?讒慝交作歟?削剝掊剋及 田里歟?蠹財妄費用無度歟?租稅太重徭?役不均歟? 軍旅未息,征調無方,饋餉乏歟?工作過度民力敝歟? 奸人附勢,群吏弄法,抑有闒茸不治而致。然歟朕之 寡昧,未究所由。爾文武群臣宜陳無隱,朕圖悛改,以 回天意。停止中外之不便不急者』。」敕曰:「上天垂戒,監 寐不遑。禮部以朕初度請賀,甚非所以畏天,而徒益 不德焉。其止!」
永樂二十二年,天津倉糧災。
按《大政紀》:「永樂二十二年十月乙巳,天津衛倉災,焚 糧數十萬石。御史劾主典者侵盜,故縱火自蓋。大理 寺卿虞謙白其冤,命減論。」
仁宗洪熙元年蘇松嘉湖災
[编辑]按《名山藏》,「洪熙元年十月,命蘇松嘉湖等府被火災 處,今歲秋糧悉折輸布鈔,如永樂五年故事,石輸布 六疋,鈔六錠。」
英宗正統三年順天貢院災
[编辑]按明《昭代典則》,正統三年秋八月,順天貢院災。翰林 侍講學士曾鶴齡主考順天鄉試。初試之夕,場屋火, 試卷有殘缺者。有司懼罪,不敢以更試為言,惟欲請 葺場屋,以終後兩試。鶴齡曰:「必更試然後滌百弊,以 昭至公。不然,雖無所私,此心亦欺。朝廷何惜一日之 費,不成此盛舉哉?」有司具二說以進,命下,悉如鶴齡 所言,人皆懾服,是科稱「得士」云。
正統七年正月,南京西安門火。
按《名山藏》云云。
正統十一年,武昌火。
按《湖廣通志》:「正統十一年七月,武昌火,燔公署民居 無筭。」
正統十四年,南京宮殿災。
按《大政紀》:「正統十四年六月丙辰,南京宮殿災,詔赦 天下。是夜雷電大震,風雨驟作,謹身殿火起,延及奉 天、華蓋二殿,奉天諸門皆盡燬。自王振擅權,上干天 象,災異疊見。振略不警畏,很恣愈甚,且諱言災異。時浙江紹興山移於平地,民告於官不敢聞。又地動白 毛遍生,奏之如常。又陝西二處山崩,壓沒人家數十」 戶,一處山移,有聲叫三日移數里,不敢詳奏。又黃河 改往東流於海,渰沒人家千餘戶。又振宅新起於內 府《乾方》,未踰時,一火而盡;又南京殿宇,一火而盡。是 夜大雨。明日,殿基上生荊棘二尺高。始下詔赦:「盜不 可遏,蝗不可滅,天意不可回矣!」
代宗景泰四年草場火
[编辑]按《大政紀》:「景泰四年正月,草場火,朝廷欲置典守者 罪,大理寺卿薛瑄力辯其無辜,宥之。」
英宗天順元年承天門災遼東西門災
[编辑]按《大政紀》:「天順元年六月丙寅,承天門災,上下詔責 躬,大赦天下。」詔係岳正代草,歷陳弊政,詞極切直,天 下傳之。
按《名山藏》:「天順元年七月丙寅,承天門夜災。丁卯,上 躬禱昊天上帝、后土、皇祇曰:『恭惟皇眷,命臣承統,即 位以來,星變不消,烈風震雷,拔樹壞屋,午門吻牌摧 毀,承天門樓被災,屢見變異,深懼不勝意者,事天法 祖未盡誠歟?爵賞刑罰未當歟?忠良未盡用,姦邪未 盡去歟?所見不明信讒佞歟?節儉不崇侈財用歟?徵 斂掊剋之未息,而刑獄冤濫之未雪。歟思過省躬,仰 體仁恩,大赦天下,伏祈曲賜洪原,用寧邦家。臣不勝 待罪惶懼之至』。」復遣告於太廟、社稷、山川。敕諭群臣 曰:「朕以菲德,膺乾復祚,圖治雖殷,應天無效。六月丙 寅,承天門災,朕心震驚,罔知所措。意者敬事天神,有 未盡歟?善惡不分,用舍乖歟,曲直不辨,刑獄冤歟,征 調多方,軍旅勞歟,賞賚亡度,府庫空歟,請謁不息,官 爵濫歟,賄賂公行,政事廢歟,朋姦欺罔附權勢歟?郡 吏弄法擅威福歟?徵斂徭役之太重,閭閻田里靡寧 歟?讒諂奔競之倖進,忠言正士不用歟?抑文武有司 闒茸酷吏,貪冒無厭,致軍民失所歟?此皆所由傷和 致災,而朕或未明也。爾文武群臣,股肱耳目,休戚惟 均,果有直言,必當無隱。其或躬蹈前非,亦宜洗心改 之。」遂下詔大赦天下。
按明《昭代典則》:「天順元年秋七月,承天門災,詔曰:朕 以菲德,早承大統。中罹多難,復登宸極,夙夜兢惕,罔 敢怠荒。乃天順元年七月初六日承天門災,此誠上 天示譴,莫究其由。朕甚驚惶。省躬思咎,務新其德。永 惟奉承天意,必以施惠為先。其大赦天下,咸與維新。」 按《全遼志》:天順元年,西關火起,延燒居民房舍,及東 北關王廟,松榆數百殆盡,廟貌依然,人咸異之。 天順三年,肅州火。
按《名山藏》:「天順三年九月,肅州火,延燒五千餘家,死 者六十餘人。」
天順七年,會試場屋火。
按《名山藏》天順七年二月會試天下舉人,試院火,死 者九十餘。上憫之,命無物色者有司具木瘞之。朝陽 門外為六大塚,題曰「天下英才之墓。」
憲宗成化二年義烏火
[编辑]按:《浙江通志》云云。
成化九年,東直門火。南京、安徽、池等府火。
按《大政紀》:「成化九年八月,東直門火。以火災免應天、 池州、安慶、徽州四府所屬上元、休寧等十九縣去年 秋糧九萬四千八百餘石。」
成化十年,杭州、湖廣火。
按《浙江通志》:「成化十年,杭州大火,燔六七里民居三 千餘家。」
按《湖廣通志》:「成化十年春,大火,燔官民廨舍殆盡。」 成化十三年,福州火。
按《福建通志》:「成化十三年,火,燬還珠門及民廬數百 家。」
成化十九年,興國火。
按《湖廣通志》:「成化十九年,興國火。」
孝宗弘治三年開原火鴉墜
[编辑]按《全遼志》:「弘治三年春三月,開原火化為鴉,火墜城 中,俄化鴉百餘,沿城旋遶,次日災,人畜死者甚眾。」 弘治四年,金華火。
按《浙江通志》:「弘治四年,金華縣治火。」
弘治七年,福州火。
按《福建通志》:「弘治七年正月,還珠門火,延居民二百 餘家。」
弘治八年,孝陵災,龍泉火。
按《大政紀》:「弘治八年八月,孝陵災,給事中呂獻指摘 弊政,上嘉納之。」
按《浙江通志》:「弘治八年,龍泉大火,燔民居二千餘家。 弘治九年,蘭谿火。」
按《浙江通志》:「弘治九年,蘭谿大火。」
弘治十一年,乾清宮災。
按《大政紀》:弘治十一年六月,京師西門有熊入城,兵 部尚書馬文升謂野獸不宜入城,奏參守衛,因乞嚴 武備,以防不虞。兵部郎中何孟春謂同列曰:「熊之為兆,既當備盜,亦宜慎火。」同列莫曉。未幾城內在處有 火災,禮部焚。既而禁中亦火,乾清宮焚。或問孟春,此 出何占書?孟春曰:「予不曉占書,曾記《宋人紀》紹興己」 酉永嘉災前數日,有熊至城下。州守高世則謂其倅 趙允縚曰:「熊於字能火,郡中宜慎火。」果延燒官民舍 十七八。予憶此事而云耳,不意其亦驗也。冬十一月, 清寧宮災,求直言。
按明《昭代典則》,「弘治十一年冬十月,乾清坤寧宮災, 詔求直言。朕惟天道人事,相與之機,捷於影響,甚可 畏也。邇者上天示戒,災異頻仍。乃弘治十一年十月 十二日清寧宮災,中夜達旦。朕心驚懼,寢食靡寧。慮 有愆違,上干和氣,修省數日,莫究所由。茲特齋心竭 誠,遣官祭告天地、太廟、社稷、山川,爾文武群臣有官 守言責皆與朕共天職者,宜各省躬思咎,去垢滌污, 殫心效力,毋得因循怠玩,若罔聞知。凡百司弊政,奸 貪顯跡,及一應軍民利病,皆直切指陳,無有所隱,以 助朕勵精之治,答上天仁愛之心,綿國家億萬載隆 長之祚。欽哉!故諭。」內閣大學士李東陽等上疏曰:「近 年以來,災異頻仍,內府火災尢甚,或以為天道茫昧, 變不足畏,此乃慢天之說;或以為天下太平,患不足 慮,此乃誤國之言;或以齋醮祈禱為弭災,此為邪妄 之術;或以縱囚釋罪為修德,此乃姑息之計。熒惑聖 聽,莫此為甚。蓋賄賂公行,賞罰失當,紀綱廢弛,賢否 混淆,工役繁興,軍民困憊,下情不達,上澤不宣,愁嘆 之聲,上干和氣,災異」之積,正此之由也。
按《福建通志》:「弘治十一年七月,南平縣吏舍火,延燒 縣署、儒學、民居。」
弘治十二年,闕里災,浮梁、興國火。
按《大政紀》:「弘治十二年六月,曲阜孔廟災,遣學士李 傑祭告。南科給事中楊廉因闕里災,請更立木主,以 革夷教,下部格之。」
按《江西通志》:「弘治十二年正月,浮梁火,文廟譙樓皆 燬。」
按《湖廣通志》:「弘治十二年秋,興國火。」
弘治十三年,餘姚火。
按《浙江通志》:「弘治十三年,餘姚縣江寒,火焚民居三 千餘家,渡至江北,焚二百餘家,死者百有八人。」 弘治十四年,馬邑火墜。
按《馬邑縣志》,「弘治十四年,縣西有火塊自天而墜,有 聲如雷,入地三尺,化為青石。」
弘治十六年,騰衝火。
按《雲南通志》:「弘治十六年春正月,騰衝火。巡撫副都 御史陳金疏奏,上特遣重臣一人至滇敕命,略曰:『雲 南僻在萬里,災應有由。特命爾前去廣詢博訪,旌賢 良,黜貪暴,閱軍馬,脩城池,振舉廢墜,通達幽隱,興利 革弊,務期車民安靖,邊境寧乂,少紓朕西顧之憂』。」 弘治十七年,武昌、黃州、漢陽、高安、分宜火。
按《異林》:「弘治庚戌歲,武昌城中飛鴉銜一囊,巿人競 逐之,囊墜,啟視之,火礫五枚,欻然躍出。是歲武昌災 者三,黃州災,漢陽災。」
按《江西通志》:「弘治十七年冬,高安縣火。十二月分宜 縣火,延燒儒學前坊及安仁驛。」
武宗正德元年武寧火
[编辑]按《江西通志》:「正德元年,武寧縣火,城內民居幾盡。 正德三年,河南、湖廣台州、福州火。」
按《大政紀》:「正德三年六月,河南、湖廣災,命南京工部 右侍郎畢亨兼都御史巡視之。」
按《浙江通志》,「正德三年,台州大火,燔府廨民居幾盡。」 按《福建通志》,「正德三年,還珠門火,延居民廬舍百餘 家。」
正德五年,瑞州火。
按《江西通志》:「正德五年三月,瑞州府城火。」
正德七年,廣州石出火,思州火。
按《廣東通志》:「正德七年冬十一月,廣州石出火,長至 節藩省前,有火如龍,起於石,人馬皆辟易。」
按《貴州通志》:「正德七年,思州府火。」
正德八年,豐城、霑益火。
按《江西通志》:「正德八年夏六月,豐城縣西南火作累 日,燬官民廬舍,死者三十餘人。」
按《雲南通志》:「正德八年,霑益西關災,燬二百餘家; 正德九年,乾清宮災。」
按《大政紀》,正德九年正月,乾清宮災。吏部尚書楊一 清言時弊五事,不報。一謂視朝太遲,二謂郊祀太慢, 三謂不宜創梵宇於西內,四謂不宜調邊兵於禁地, 五謂不當置皇莊皇店及織造等事,言皆剴切。御史 張士隆上疏時弊,不報。士隆言:「陛下前有逆瑾之橫, 後遭薊盜之亂,既不知警,方且興居無度,䁥近匪人, 積戎醜於禁中,戲干戈於臥內。徹夜燕遊,外見煙燎。 內廷土木,胥競華侈。親信內臣,取貸於外。又扣軍糧。 皆名進貢,織造龍幄,科害靡極,鄙猥無聞。使之巡撫, 納銀指揮,授之政事。盜伏而寇發,民竭而兵罷。守法御史,如劉天和則就逮,張璞則死詔獄,閭閻之苦,禍 機之畜,皆不知也。今宜痛懲前弊,更宜克慢絕淫。早 朝親政,講官說經,師保論道,究精一之傳,考興亡之 故。天下褒衣博帶之雅,孰與市井狡穢之群;廣廈細 旃之樂,孰與邊徼凶危之隊?」大學士楊廷和疏請更 易弊政,不從。廷和上疏請早視朝,御經筵,罷邊兵、西 僧巿肆等項,即奉聖旨:「早朝深居,朕自處治。經筵等 項,已有成規。邊兵只」照前旨,巿肆常理、西僧舊制,俱 不必動。郎中吳巖疏乞不事虛文,以弭災變。不報。巖 因廷和上疏諫止時弊奉市肆常理、西僧舊制之旨。 遂言:「求言之旨雖下,而納言之實未聞。陛下若曰常 理,曰舊制,豈有他哉?不越三孤、九卿以至科道各陳, 所謂誠格九廟也,孝奉兩宮也;早朝,晏罷也;經筵,日 講也,建皇儲也,遠義子也,接儒臣也,絕番僧也,革中 市也,遣邊兵也,是則所謂常理也,是則所謂舊制也。 舍此數者而別求常理定制,抑末矣。」中書舍人何景 明應詔陳言弊政,不報。景明因寢宮被災,上言:「聖躬 單立,皇儲未建,后妃不得常御,公輔不得通謁,乃日 與邊軍並出入,番僧義子同起居。此皆今日創見,前 朝未聞也。且甲馬之場,不如廣廈細旃之上;邪穢之 教,不如儒道。談諷於前。樂彼厭此,臣所未喻。若義子 尤宜早為裁抑。」巡撫四川都御史王縝疏弭災四事, 不報。「一曰正大本以安天下;一曰省內臣以慰民望; 一曰處驛遞以蘇民困;一曰廣延納以開壅蔽。」皆切 時弊。
按《明昭代典則》:「正德九年春正月乾清宮災,敕曰:『朕 恭承天命,嗣守祖宗成業,夙夜孜孜,圖勉治理。乃正 德九年正月十六日,乾清宮災,朕心驚惶,莫知攸措。 殆以敬天事神之禮有未能盡,祖宗列聖之法有未 能守,用舍或有未當,刑賞或有未公,征斂太重有傷 民財,工役繁興有勞民力。讒諛並進而直言不聞,賄 賂公行而政體乖謬,奸貪弄法而職業多未能修,撫 勦失宜而盜賊尚未見息。有一於此,皆足以傷和致 災。靜言思之,悔悟方切。爾文武群臣受朕委任,義均 休戚,各洗心改過,痛加脩省。事關朕躬及時政闕失, 軍民利病,宜直言無隱,庶俾朕有所脩,以答上天仁 愛譴告之意』。」故諭越日復下寬恤之詔曰:「朕躬承天 命,統治萬民,夙夜孜孜,恪遵祖訓,惟以敬天勤民為 首務,期於民物康阜,天休滋至。顧以宴安易溺,舉措 乖方,未合天心,致生災變,五行愆度,千里飛蝗,隕霜 雨雹之非時,地震天鳴之迭見,水旱相繼,饑饉薦臻, 人民困窮,盜賊充斥,兵馬之調發,騷動遠近,芻粟之 轉輸,役及婦人,疲羸餓莩,填委溝壑,戰𩰚死亡,身膏 草野。勤勞或未盡甄賞,義烈或未盡表揚,邑井蕭條, 室廬焚蕩,流者無所寄命,歸者無所安居。加之奸吏 舞文,貪官黷貨,優恤之旨每下而廢革不行;蠲免之 令屢頒,而催科如故。朕處深宮之中,念慮有所未周, 見聞有所不及,以致民隱不能上達,恩澤不能下流, 官民乖隔,道路怨咨,禍變可虞,上天示警,乃於正德 九年正月十六日,復有乾清宮之災。累朝經營,一旦 煨燼。望之蹙額,言之痛心。九廟震驚,兩宮憂戚,凡我 臣民,罔不疑懼。咎徵所自,實在朕躬。虔禱天地、宗廟、 社稷、山川,跼蹐敬畏,圖惟自新。復諭令群臣同加修 省,極陳時政,以冀消弭禍端,仰答天譴。尢念天之視 聽皆自我民,民心獲安,天意乃順。特稽舊典,用布新 恩,以惠下民,固我邦本,將以延宗社萬年無疆之休。」 按《明外史潘塤傳》:「塤授工科給事中。乾清宮災,塤上 疏曰:『陛下涖阼九年,治效未臻,災禍迭見。臣願非安 宅不居,非大道不由,非正人不親,非儒術不崇,非大 閱不觀兵,非執法不成獄,非骨肉之親不干政,非汗 馬之勞不濫賞』。」臣聞陛下好戲謔矣,臣以為入而內 庭琴瑟鼓鐘,人倫之樂,不必遊離宮以為懽,狎群小 以為快也。出而外廷華裔一統,莫非臣妾,不必收朝 官為私人,集遠人為勇士也。聞陛下好佛矣,臣以為 南郊有天地,太廟有祖宗,錫祉迎庥,佛於何有番僧 可逐而度「僧可止也。聞陛下好勇好貨,好土木矣。臣 以為誅奸遏亂,大勇也,不須馳馬試劍以自勞。三軍 六師,大武也,不須邊將邊軍以自擁。任土作貢,皇店 奚為闤闠駢闐,內市安用?阿房壯麗,古以為金塊珠 礫也,況養豹乎?金碧熒煌,古以為塗膏釁血也,況供 佛乎?是數者之好,皆可已而不已者也。」疏入,報聞。 正德十年,江西藩司署災。
按《大政紀》,「正德十年八月,江西藩司大災,延燒。 正德十一年,金華公安火。」
按《浙江通志》:「正德十一年,金華縣大火。」
按《湖廣通志》:「正德十一年冬,公安城樓災,旗柱震。 正德十二年,南昌火。」
按《江西通志》:「正德十二年六月,南昌有火自空而隕, 光焰長有丈餘。秋八月,南昌火,燬民居三百餘家。 正德十三年,處州彝陵火。」
按《浙江通志》「正德十三年,處州火按《湖廣通志》,正德十三年,彝陵火,火三日,燬民居無 筭。
正德十六年,日精門災。
按《明外史鄧繼曾傳》:「嘉靖改元,掖庭火。繼曾言:去年 五月,日精門災。」
世宗嘉靖元年長安榜廊災清寧宮小室災都勻火按大政紀嘉靖元年正月己未郊清寧宮小室火考孝宗皇帝母慈壽皇太后時郊祀甫畢清寧宮小室
[编辑]火,風急不可撲滅。大學士楊廷和等因上言:「火起風 烈,殆為天意,況迫清寧後殿,豈非興獻帝后之加稱? 祖宗神靈容有未悅者乎?」給事中鄧繼曾上言:「五行 火,主禮。今日之禮,名紊言逆,陰極變災。臣雖愚,知為 廢禮之應也。」主事高尚賢上言:「郊祀甫畢,即有清寧 後宮之災。意者興獻帝后之稱,於禮不能無疑。後以 『皇』」字稱之,尢為過越。鄭佐亦言:「鬱攸之災,不於他宮, 而於清寧之後;不在他日,而在郊祀之餘。變豈虛生, 災有由召。」帝覽之心動,乃從廷和等議,稱孝宗為皇 考,慈壽皇太后為聖母,興獻帝后為本生父母,而「皇」 字不復加矣。
按《永陵編年史》:嘉靖元年壬午春正月己未郊。郊祀 甫畢,清寧宮小室火。楊廷和言,「火發風迅,且迫清寧 後殿,豈興獻帝后加稱祖宗神靈,或有未協者乎?」給 事中鄧繼曾言,「五行于火主禮,火失其正,廢禮之應 也。」主事高尚賢等亦各上疏。帝心動,乃俛從廷議,稱 孝宗為皇考,慈壽皇太后為聖母,興獻帝后為本生 父母,不稱皇。而給事中朱鳴陽因災陳言:「『清寧火災, 揆厥咎徵,典禮失中,實為厲階。蓋《禮》既徇私,直言者 始不見用。希進者恃藩邸之私,而冒濫始多;亂政者 恃調護之私,而大法始壞。戚畹恃宮掖之私,始得妄 求;貴近恃逢迎之私,始敢干預。《孔子》名不正』之語,無 一不驗。惟皇上仰畏天變,俯恤人言,以端本而釐弊 焉。」不報。是時,興邸僚役,夤緣冒濫。太后家邵喜請乞 無厭,而舊閹蕭敬仍留大內,近習亦多更異。所撤寺 觀,仍命存葺。群臣章疏留中不下,故疏及之。
按《明外史鄧繼曾傳》:「嘉靖改元,帝欲尊所生為帝后。 會掖庭火,廷臣多言,咎在大禮。繼曾亦言,去年五月 日精門災,今月二日,長安榜廊災。及今郊祀日,內廷 小房又災。天有五行,火實主禮;人有五事,火實主言。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禮不興。今歲未期而災 者三,廢禮失言之效也。」 按《程啟充傳》:嘉靖元年正 月,郊祀方畢,清寧宮小房火。啟充言:「災及內寢,剝床 以膚也。良由徇情之禮,有戾天常;僭逼之名,深乖典 則。」輔臣執議,禮臣建明,不能敵經生之邪說,佞倖之 諛辭,動假母后以箝天下之口。臣謂不正大禮,不黜 邪說,所謂修省,皆具文也。況邇者國事漸搖,勸學已 廢。旨由中出而內閣不知,奸黨獄成而「曲為庇護。諫 臣斥逐,耳目有壅蔽之虞;大臣疏遠,股肱有痿痹之 患。司禮之權,重於宰相,樞機之地,委之宦官。邇臣貪 濁,頻有遷除;邊帥僨師,不聞譴斥。莊田之賞賚過多, 潛邸之乞恩未已。伏望陛下仰畏天明,俯察眾聽,敦 一本之孝,齊宮府之體,親大臣,肅庶政,以回災變。」報 聞。
按《貴州通志》:「嘉靖元年,都勻火。」
嘉靖二年,永安火。
按《福建通志》:「嘉靖二年三月,永安火災,延燒民居千 餘,六月又災。七月初四夜,火光見東北隅,良久乃散。」 嘉靖四年,仁壽宮災。
按《大政紀》:嘉靖四年,仁壽宮災,昭聖皇太后所居也。 至是焚爇,玉德、安喜、景福等殿俱燼。帝為減膳徹樂, 素衣避殿,告於天地宗社,敕諭群臣同心修省。於是 給事中楊言等上言:「臣聞變不虛生,感召有自。近者 仁壽宮災,皇上特諭群臣同加修省。陛下之心,成湯、 高宗警懼之心也。天變奚宜至哉?蓋責在公卿有司, 而不在陛下,罪在諫官,而不在聖躬。朝廷設六科給 事中,所以舉正欺弊,而欺弊日積,天譴曷逃。吏部失 職,致陛下賢否混淆,進退失當。林俊、蔣冕、豐熙、張漢 卿等見幾引去,抗諫謫死。而張璁、桂萼始捷徑以獵 清秩,終怙勢以誣重臣。戶科失職,致陛下儉朴不聞。 而陽和土田張崙等請索無厭,鹽商弔引。崔和等饕 餮亡忌。禮科失職,致陛下享祀未孚而廟社精靈無 帡幪之庇。兵科失職,致陛下法度廢弛而錦衣衛多 濫職。山海關創榷,分匠役增收五百,奏帶陞授員多。 刑科失職,致陛下刑罰不中而元惡如藍華等脫籍 沒之法。諍臣如郭柟等施杻械之刑。工科失職,致陛 下工作不常而局官陸宣等乞全支俸薪,內監陳林 等請權取木植。凡此數端,乃時弊之重且大者,所以 拂天理、逆人心、傷和氣者多矣。故皇天赫怒,示以大 變,以顯諫官不職之罪也。伏望陛下益崇敬畏之心, 克念災變之由,進君子,退小人,還謫戍之官,卹箠死 之後;鹽課土田,蘇商民之困;榷分押解,免征市之貪。 當籍沒者正其法,加杻械者亮其忠,濫帶冒賞者明其罪,乞陞干俸者削其官,將臣等罷斥以彰不職,別 選賢能以充任使。如此而天變不弭,治理不臻,臣未 之聞矣。」御史涂敬等上言:「最易回者天之心,最易感 者人之心,最不可欺者己之心。人主欲知其過,惟求 諸己心而已矣。心無愧則人心可感,而天意可回矣。 皇上有帝王之仁,帝王之慶,帝王之勤,帝王之明,天 下翹首,跂足以為太平之期。期月可致,而災異頻仍, 果何自而然哉?比年以來,元老大臣相繼而去,群臣 抗疏,戍謫遍發。呂柟、馬卿等之降,過在可原;王相、王 思等之死,情尤可憫。張璁等倖取於捷徑,郭柟等遠 逮於道塗。莊田地土紛紛奏索。鹽商籍引,往往欽依。 錦衣衛之冒濫弗覈,御用監之匠役增收;陳林等之 榷木,陸宣等之乞俸。先朝弊政,漸次踵行。此皆臣等 學不足以格君心,誠不足以動天聽,以致政多闕失, 上干天和。乞將臣等罷黜,別選賢能以充任使,則職 業修而天變可回也。」帝覽奏,原之。俱報聞。先是,郭柟 以抗言被逮,人心危懼。而太監白懷奏「筦山海關、廣 寧、遼陽房屋,榷取租利。」給事中黃重疏諫,不報。太監 李能奏「榷山海關商稅」,御史劉穎疏諫,不報。故「言」等 及之。
按《永陵編年史》:「嘉靖四年正月,昭聖太后所居仁壽 宮災,玉德、安喜、景福等殿俱燼。帝減膳撤樂,素衣避 殿,告於天地宗社,敕諭群臣修省。給事中楊言、御史 余敬上疏自陳,俱報聞。」
嘉靖六年,開原有火。
按《全遼志》:「嘉靖六年春,開原空中有火,大如車輪。 嘉靖七年,沁源臨湘火。」
按《山西通志》:「嘉靖七年,沁源火由東關起,延燒民房 五百餘間,文廟僅存。」
按《湖廣通志》:「嘉靖七年,臨湘縣火頻發。火發莫知所 從,其煙綠,其氣似硫黃,旬日乃息。」
嘉靖八年,思南火。
按《貴州通志》:「嘉靖八年,思南田中火燎禾,雨乃止。 嘉靖十年,浙東火。」
按《浙江通志》:「嘉靖十年,瑞安、義烏、仙居大火。」
嘉靖十二年,南京太廟災。《萬載》火光燭天。
按《大政紀》。嘉靖十二年六月。南京太廟災。帝意欲勿 建九廟。敕庭臣議。夏言上言:「京師宗廟。行將復古。而 南京太廟遽罹回祿。皇上建德之意。聖祖啟後之靈。 不可不默會於昭昭之表也。」帝喜。令亟起新廟。南京 太廟不復建遺址。築周垣焉。時祀併入南京奉先殿。 按《明外史劉世龍傳》:世龍遷南京兵部主事。嘉靖十 二年,南京太廟災,世龍應詔陳三事:「一杜諂諛,以正 風俗。天下風俗之不正,由於人心之壞。人心之壞,患 得患失使然也。今天下刻薄相尚,變詐相高,諂媚相 師,阿比相倚。仕者日壞於上,學者日壞於下。彼倡此 和,靡然成風。惟陛下赫然矯正,勿以詭隨阿比者為 賢,勿以正直骨鯁者為不肖,勿以私好有所賞,勿以 私惡有所罰,虛心以防邪佞,謙受以來忠讜。更敕大 小臣工協恭圖治,無權勢相軋,朋黨相傾,則風俗正 矣。二廣容納,以開言路。陛下臨御之初,犯顏敢諫之 臣,比先朝為盛。所言或傷於激切,而放逐既久,悔悟 日深。當宥其既往,以次錄用,死者則恤之。仍令大小 臣工直言時政,以作忠義之氣;三慎舉動,以存大體。 立國者在敬大臣,不遺故舊,蓋任之既重,則禮之宜 優。今或忽然去之,忽然召之,甚至嬰《三木》,被箠楚,何 以勵臣節哉?」臣愚以為陛下歷試之餘,其人果無足 取,則宜因事託辭以禮使退。如素行無缺偶,以一時 喜怒,輒從而顛倒之,陛下固付之無心,而天下有以 窺陛「下也。至如張延齡、馮寵為非,法難容假。側聞長 老之言,孝宗時待之過厚,遂釀今日之禍。顧區區腐 鼠,何足深惜。獨念孝廟在天之靈,太皇太后垂老之 景,乃至不能自庇其骨肉,於情忍乎?恐陛下孝養兩 宮,亦不能不為一動心也。頃創造神御閣、啟祥宮,特 令大臣督理其事。臣以為南京太廟方被災,工役之 急,當無過此。今興作頻年,四方凋敝,正時絀舉嬴之 會,亦宜量酌緩急,而為之以漸。此皆應天以實之道 也。」疏入,帝震怒,謂世龍訕上庇逆。械繫至京,下詔獄 拷掠。獄具,復廷杖八十,斥為民。
按《江西通志》:「嘉靖十三年春正月夜,萬載火光燭天, 數刻乃滅。」
嘉靖十四年,大興隆寺災,上虞、廣寧火。
按《大政紀》:「嘉靖十四年四月,大興隆寺災,御史諸演 因請順天心,絕異端,乞敕禮部申明禁約,盡毀天下 佛像,革僧錄司。下禮部夏言覆奏,改僧錄司於大隆 善寺,併移姚廣孝神位,散遣僧徒隨住,各寺還俗者 聽。」
按《浙江通志》:「嘉靖十四年,上虞大火。」
按《雲南通志》:「嘉靖十四年,廣寧會府災,延及文廟。 嘉靖十五年,南寧貴州火。」
按《廣西通志》:「嘉靖十五年九月,南寧府火,燔民居四百餘家。」
按《貴州通志》:「嘉靖十五年冬閏十二月,省城火; 嘉靖十七年陰,火焚益都民夫婦。義烏火。」
按《青州府志》,「嘉靖十七年,益都城醫人梁伯載弟普 新娶婦郇氏,月餘自其母家歸,夫妻闔戶而寢,比曉 不出,呼之弗應。毀戶入視之,夫婦並寢。婦已焚為燼, 止餘一足。夫寢其旁,死而不焦,身止數泡耳。席被依 然,無少焦灼。闔邑聚觀,莫有解者。」郡志稱「陰火」,亦意 見耳。
按《浙江通志》:「嘉靖十七年,義烏大火。」
嘉靖十八年,衛輝行宮災,興化火。
按《大政紀》:「嘉靖十八年二月丁卯,帝次衛輝,汝王來 朝。行宮災。初,帝敕止汝王勿出遠迓,及帝至衛輝,御 行宮,王乃來朝。王,帝父行也,由東闥入御前,行朝見 禮,帝避座受之。時彰德知府王旒失朝,有旨逮治。戶 部侍郎高韶以闕供,奪俸半年,河南巡撫易瓚、巡按 馮震俱怒,旨切責之。是夕有火,欻起,延爇及御寢。帝」 倉卒起避,莫知所之。錦衣衛指揮陸炳排闥入,負帝 出。煙火中,宮婢、內臣焚死者十數人。法物鹵簿,爇燬 殆半。帝命尚書王廷相檢括遺物,三日乃去。
按《福建通志》:「嘉靖十八年九月,興化府城火災。 嘉靖十九年,永昌火。」
按《雲南通志》:「嘉靖十九年春二月,永昌城災,燬者三 百餘家。」
嘉靖二十年,九廟災,處州火。
按《大政紀》,「嘉靖二十年四月辛酉,九廟災詔天下。時 久暘不雨,是日初昏,陰雨驟至,大雷雹,以風忽震,火 起仁廟,烈風噓之,宿衛官吏人役相視籲天,無計可 拯。須臾燬其主。俄延及成祖,主亦燬,遂及太祖,昭穆 群廟,一時爇燬都盡,獻廟獨存。帝奉列聖於景神殿, 遣大臣入長陵、獻陵告題成祖、仁宗各帝后主,亦奉」 景神殿。乃下詔曰:「朕奉天位,十有七載,思報祖德,先 正太祖南面之尊,備建九廟之制,加薦尊諡,用罄追 崇。賴二三大臣,協恭力贊,非朕變更成典,實本信任 古道。自謂少盡報本之情,詎意有今日之變也。朕一 聞奏報,若墜深淵,欲赴火中,思無濟事。謹力疾奉慰 祖宗於景神殿,奏謝上帝皇祇,告於」大社稷,遣官遍 祭百神,書報宗藩,詔示天下臣庶,使知一人之重罪, 致延九廟之御棲。按厥咎原,無可容已。爰將寬恤之 文,預示圖復之力。都御史胡守中上言:「非常災變,病 切心骨,恨不能赴火中撲滅耳。所幸獻廟,巍然獨存, 姑俟休養之餘,大臻富庶之效。再建九廟,光復舊物, 將見庶民之來,不日成之矣。」章下禮部,停止工作。禮 部以非常火災,上疏奉慰。帝命一切工作俱暫停止, 惟諸殿仍舊修營。
按《明外史周怡傳》:「胡汝霖,綿州人,由庶吉士除戶科 給事中。二十年四月,九廟災,偕同官聶靜、御史李乘 雲劾文武大臣救火緩慢者二十六人,嚴嵩與焉。帝 怒所劾不盡,下獄訊治,俱鐫級調外,汝霖得太平府 經歷。」 按《楊爵傳》:「周天佐,字宇弼,晉江人。嘉靖十四 年進士,授戶部主事,屢分司倉場,以清操聞。二十年 四」月,九廟災,詔百官言時政得失。天佐上書曰:「陛下 以宗廟災變,痛自修省,許諸臣直言闕失,此轉災為 祥之會也。乃今闕政不乏,而忠言未盡聞。蓋示人以 言,不若示人以政。求言之詔,示人以言耳。」御史楊爵 獄未解,是未示人以政也。國家置言官,以言為職。爵 繫獄數月,聖怒彌甚,一則曰小人,一則「曰罪人。夫以 盡言直諫為小人,則為緘默逢迎之君子不難也。以 秉直納忠為罪人,又孰不能為容悅將順之功臣哉? 人君一喜一怒,上帝臨之。陛下所以怒爵,果合於天 心否耶?爵身非木石,命且不測。萬一溘先朝露,使諍 臣飲恨,直士寒心,損聖德不細。願旌爵忠以風天下。」 帝覽奏大怒,杖之六十,下詔獄。天佐體素弱,不任楚, 獄吏絕其飲食,不三日即死,年甫三十一。比屍出獄, 皦日中雷忽震,人皆失色。
按《浙江通志》:「嘉靖二十年,處州大火。」
嘉靖二十二年,袁州鐵嶺火。
按《江西通志》:「嘉靖二十二年秋,袁州城火,延焚宣化 樓。」
按《雲南通志》:「嘉靖二十二年,鐵嶺火降空中,燒燬民 房數百間。」
嘉靖二十三年,袁州、福州火。
按《江西通志》,「嘉靖二十三年正月,火焚袁州秀江樓。」 按《福建通志》。嘉靖二十三年五月,南門橋十字街火 燒民居三百七十餘間。
嘉靖二十五年,榆次災。
按《山西通志》:「嘉靖二十五年,榆次南門災,經夕不滅, 樓櫓皆燼。」
嘉靖二十六年,縉雲泰順火。
按《浙江通志》:「嘉靖二十六年,縉雲泰順大火。」
嘉靖二十八年,平陽火按《浙江通志》:「嘉靖二十八年,平陽大火。」
嘉靖三十年,汾州火。
按《山西通志》:「嘉靖三十年春三月,汾州火。東關火,延 數百家,關民廬舍減半。」
嘉靖三十五年,杭州火。
按《大政紀》,「嘉靖三十五年九月,杭州火。府城東南隅 及郭外大火,官民廬舍,焚燬數千區,死者甚眾。」 按《浙江通志》,「嘉靖三十五年,杭州大火,燔官民廬舍 一萬餘間。」
嘉靖三十六年,奉「天謹身、華蓋、奉天午門災。」
按《大政紀》:「嘉靖三十六年夏四月丙申,奉天謹身、華 蓋及奉天午門災。是日晡時,大雷雨,至戌不絕。忽火 起奉天殿及謹身、華蓋二殿,奉天午門一時俱災。次 日,群臣各上疏慰問,帝命各加修省。」
按《明昭代典則》:「嘉靖三十六年夏四月,奉天華蓋、謹 身三殿及午門災。」
嘉靖三十七年,光祿火。楚雄火。
按《大政紀》,嘉靖三十七年正月,光祿火。帝諭司禮監 曰:「寺火非天災,自馬從謙以來,邪黨日多故爾。」 按《雲南通志》,嘉靖三十七年三月,楚雄城中火,燬民 居數百家。
嘉靖三十八年,處州火。
按《浙江通志》:「嘉靖三十八年,處州大火。」
嘉靖四十年,萬壽宮災,楚雄火。
按《明昭代典則》:「嘉靖四十年,萬壽宮災。」
按《雲南通志》,「嘉靖四十年,楚雄火。」
嘉靖四十一年,落馬井、諾鄧井災。
按《雲南通志》:「嘉靖四十一年,落馬井有火自空而下, 大如斗,聲若雷。十二月,諾鄧井災,燬民居百餘家。」 嘉靖四十二年,平壩火。
按《貴州通志》:「嘉靖四十二年春二月,平壩火。」
嘉靖四十三年,遼陽、廣寧災。
按《雲南通志》:「嘉靖四十三年春二月,遼陽文廟災。閏 二月,廣寧大風火,延燒南新城西房幾二百餘間。 嘉靖四十四年,西千步廊火。」
按《大政紀》:嘉靖四十四年三月,西千步廊火。帝諭徐 階曰:「昨火處乃文積近地,他日纂修何稽焉?當預計 之。」階上言:「據宮監左祿云,正德十六年以來,內外題 奏及四方番文,計八十三萬二千餘本,俱貯六科廊 內。其千步廊所積,乃先朝遺疏,已經纂修者,不必別 有計處。」帝然之。
嘉靖四十五年,沙縣、岑溪縣火。
按《福建通志》,嘉靖四十五年十一月,沙縣大州坊災。 按《廣西通志》,嘉靖四十五年九月,火燒城內外民房, 并縣廨悉燬,岑溪縣火。
穆宗隆慶二年杭州紹興普安火
[编辑]按《浙江通志》:「隆慶二年,杭州、山陰、諸暨大火。」
按《貴州通志》:「隆慶二年春二月,普安火五日,焚民居 五千餘戶,死者六十餘人。」
隆慶三年,福州火。
按《福建通志》:隆慶三年十二月,福州府郡內災。 隆慶六年,興寧縣火。
按《湖廣通志》:「隆慶六年,興寧縣西關火,延燔延聖祠 西廡并城樓民舍,煨燼殆半,死者十六人。」
神宗萬曆元年漢陽宜城火
[编辑]按《湖廣通志》:「萬曆元年,漢陽南紀樓火。十月夜,有火 起於宜城龍象橋水中,自東徂西,有聲如雷。」
萬曆五年,杭州漢陽火。
按《浙江通志》:「萬曆五年,杭州火。」
按《湖廣通志》:「萬曆五年三月,漢陽南紀樓火。」
萬曆七年,霍州崇仁火。
按《山西通志》:「萬曆七年六月,霍州火,延燒鋪面百十 餘間。」
按《江西通志》:「萬曆七年秋,崇仁縣火,延燬學宮,三日 始息。」
萬曆十一年,永昌火。
按《雲南通志》:「萬曆十一年二月,永昌市火,燬民居八 十餘所。」
萬曆十二年,「彭澤出火。」
按《江西通志》:「萬曆十二年,彭澤塌毛洲出火,焚烈有 聲,以物投之即燃。」
萬曆十三年,黃州火。
按《湖廣通志》:「萬曆十三年,黃州清源門災。」
萬曆十五年,交城火。
按《山西通志》:「萬曆十五年,交城隕火,大如斗。」
萬曆十八年,宣寧王府鴟吻吐火。義烏福州火。 按《澤州志》:「萬曆十八年,宣寧王府房獸內吐火尺許, 踰時方息。」
按《浙江通志》:「萬曆十八年,義烏大火。」
按《福建通志》,「萬曆十八年九月,福州府城火災。」 萬曆十九年,忻州火墜安寧火按《山西通志》,「萬曆十九年春三月,忻州隕火,自東南 流墜西北。」
按《雲南通志》:「萬曆十九年,安寧火。」
萬曆二十一年,高平雷火。
按《澤州志》:「萬曆二十一年,高平煤窯雷震,火光上騰, 高二丈。」
萬曆二十二年,平陽、鄖陽、廣西府火,襄陵有火瑞。 按《山西通志》:萬曆二十二年夏四月,平陽火,焚東南 城樓,五月又火,焚大教場及堯廟光天閣。襄陵火瑞。 儒學啟聖祠。夜四更,有火光自簷下出,週繞祠宇,忽 有聲如雷,其光自敬一亭流入尊經閣前楊樹內,光 芒上灼,約丈許,黎明方已。次日官民來視祠宇,樹葉 依然無損,人以為文明之象。
按《湖廣通志》:「萬曆二十二年,鄖陽府治災。」
按《雲南通志》:「萬曆二十二年正月,廣西府火,官署民 舍俱燬。」
萬曆二十三年,衢州火。
按《浙江通志》:萬曆二十三年,衢州大火。先是有拾錢 一文,四面皆「火』字。
萬曆二十四年,黃州、姚安火。
按《湖廣通志》:「萬曆二十四年,黃州府文廟災。」
按《雲南通志》:「萬曆二十四年,姚安火,燬民居百餘,死 者甚多。」
萬曆三十一年,處州火。
按《浙江通志》:「萬曆三十一年,處州大火。」
萬曆三十三年澤州窯火,開封南昌福州松潘火 按《山西通志》:「萬曆三十三年十二月,澤州煤窯火,綿 數年不滅。」
按《河南通志》,「萬曆三十三年,開封府學文廟火。」 按《江西通志》,「萬曆三十三年春正月,南昌府火,延及 布政司譙樓并南昌縣治,燬民居千有餘家。夏五月, 雷火焚德勝門城樓。」
按《福建通志》:「萬曆三十三年十二月,福州南街頭火 發,延燒百餘家。」
按《四川總志》:「萬曆三十三年五月三十日申時,松潘 衛天火墜落於谷粟屯城牆外。」
萬曆三十四年,晉宮殿災,黃州火。
按《山西通志》:「萬曆三十四年冬十二月,晉宮殿災,寶 物盡燼。」
按《湖廣通志》:「萬曆三十四年,黃州府治災。」
萬曆三十五年,山陰火。
按《山西通志》:「萬曆三十五年秋,山陰降火燒屋,有火 自空中降,燒城廬舍五十餘間。」
萬曆三十六年,福建藩司火藥庫火。
按《福建通志》:「萬曆三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巳時,布 政司火藥庫。火庫四傍皆隙地,鎖扃甚嚴,中有佛狼 機大銃數門。忽火自內出,奔突沖擊,人皆驚仆,滿城 屋瓦盡震。」
萬曆三十八年,資縣火。
按《四川總志》:「萬曆三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資縣火,延 燒公署民舍合一千一百八十三戶,城外居民移至 江濱避火,適江漲,悉皆漂沒。」
萬曆三十九年,蜀「世子府災。」
按《四川總志》:「萬曆三十九年九月初九日,蜀世子府 災傷,子女各一,寶玉書畫,歷朝所貯盡焚,宮人死者 甚眾。」
萬曆四十年,火光見福州。
按《福建通志》:「萬曆四十年正月晦,火光見府城中,光 耀異常,是夜四鼓又見。」
萬曆四十一年,蜀府災。
按《四川總志》:「萬曆四十一年五月初七日夜,蜀府右 順門災,延及承運殿、存心殿及東西廊殿角門俱盡。」 萬曆四十二年,文水、臨邑長樂火。
按《山東通志》:「萬曆丁巳,臨邑異火出,如斗煙直上二 三丈,遇行人即逐至,近即止。」
按《山西通志》:「萬曆四十二年春正月朔,文水火在縣 東。」
按《福建通志》:「萬曆四十二年九月,長樂縣后山民房 發火,有龍起於鼓尾潭,大雨火滅。」
光宗泰昌元年松潘梧州火
[编辑]按《四川總志》:「泰昌元年十二月,松潘衛西林莽中,火 燒數十里,人皆炎熱,雪水俱化。松人懼,祈天禱禳,遂 降大雪。」
按《廣西通志》:「泰昌元年九月,梧州城大火,被災八百 餘家,知府同知各捐俸恤之。」
熹宗天啟二年雲南火
[编辑]按《雲南通志》:「天啟二年五月,京城旗纛廟火。」
天啟三年,漢口南安火。
按《湖廣通志》:「天啟三年正月,漢口大火,傷人無數,有 一家焚死五十三口者。」
按《福建通志》:「天啟六年三月,南安邑治前火,東西兩岸不踰時盡燬,至真人廟止。」
天啟七年,遂昌火。
按《浙江通志》:「天啟七年,遂昌大火。」
愍帝崇禎元年嚴州火
[编辑]按《浙江通志》:「崇禎元年,嚴州大火。」
崇禎二年,饒州火。
按《江西通志》:「崇禎二年,饒州府城火,日數十發,知府 張有譽開水巷及西門以壓之。」
崇禎三年,義烏火。
按《浙江通志》:「崇禎三年,義烏縣治火。」
崇禎五年,交城、處州火。
按《山西通志》:「崇禎五年夏五月,交城火。是月初四日 夜,防兵謀不軌於東關店內,忽有火入店,謀者皆燒 之,店無恙。鄉民傳狐廟放太平火,因祭之。」
按《浙江通志》:「崇禎五年,處州大火。」
崇禎七年,蘇州火。
按《江南通志》:「崇禎七年,蘇州城外野火四起,始一二 炬,倏變數百,隱隱人馬戈甲狀,入民舍中,粟米一空, 民操械鳴金禦之。」
崇禎八年,福建火。
按《福建通志》:「崇禎八年七月初六日巳時災,燬四門 城樓及公署神廟共十四所,民居三千餘。知縣王道 焜賑之,復捐金三十兩,置威武樓坊火牆一扇,以禦 後患。」
崇禎九年,順寧地中出火。
按《雲南通志》:「崇禎九年正月,順寧卡思凹夜半地中 忽起火,方廣丈餘,上升,北過枯柯壩,隕於沙窩寨。後 是歲瘴疾大作。」
崇禎十二年,同安火。
按《同安縣志》:崇禎十二年元旦,城南大火。時令吳應 恂謁關廟,聞失火,即趣役抱神像去。俄火烈不可遏, 民舍燬者數百,貨貲灰蕩無計。人有欲擠失火以死 者,令曰:「此天災耳。昨余已徵夢,吾乍聞即知有此,故 抱像去也。」并為誦夢中題廟聯句:「義起當年刀力大, 忠留此日陣雲長。」民情乃定。
皇清
[编辑]康熙十八年
[编辑]十二月十八日
奉
《天承運》,
皇帝詔曰:「朕躬膺天眷,統御寰區,夙夜祗承,罔敢怠。」
忽期於陰陽順序,中外敉寧共樂昇平之化。乃於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初三日太和殿災,朕心惶懼莫究所由。固朕不德之所致歟?抑用人失當而致然歟?茲以力圖修省換回
天意。爰稽典制,特布詔款。消咎徵於既往,迓福祉於將
來所有事宜,開列於後 :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宮殿陵寢,冒破錢糧、工程不固、修築河工不行堅固、製造戰船軍器等項不堪應用,糜費錢糧、失陷城池,軍機獲罪貪官衙役犯贓、監守自盜,拖欠錢糧、漕糧、侵盜漕糧、騷擾驛遞,奸細光棍,誣告叛逆放火,因姦殺死人命、出征人妻犯姦並姦夫罪犯各項死罪,亦在不赦。其餘軍流以下罪犯,自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各處叛逆,為首者如能悔罪投誠,俱各免罪,仍論功敘用 。一、陷賊從逆官員兵民人等,有能棄邪歸正,自援投誠者,俱行免罪,仍與敘錄;有能擒斬巨魁,及帶領兵馬獻城納款,仍論功優加爵賞 。」 於戲!朝乾夕惕,答上天仁愛之心;錫極綏猷,慰下土瞻依之望。布告天下,咸使「聞知。」
康熙二十六年
二月十二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學士禪布、吳喇岱、額爾赫。」
圖吳興祖、徐廷璽:「昨夜正陽門外失火,漢官皆不事撲滅,但袖手旁觀。今八旗都統、副都統、五旗護軍統領,向不預直宿,可於要地分班輪直。若偶遇火,即為撲滅。儻有傳集之事,亦易齊聚。方今時際昇平,並無效力之地,分班直宿,以盡勤勞,分所宜然。令滿洲、蒙古漢軍都統、副都統、五旗護軍統領會議以聞。」
康熙三十四年
二月二十四日
上諭內閣:「朕昨幸《五龍亭》,因往視火延燒處。守巡官」
員兵丁,盡皆曠設。凡諸守視之地,以有關係始
「設官員兵丁,若此怠忽,將來流弊,其何底止?可敕八旗滿洲蒙古漢軍都統、副都統等,此後各 於本旗官員兵丁守視處,身往不時巡察,有曠 誤者,當參奏則參奏,當笞責者則笞責之。步軍 統領等巡察該管官員步兵之便,其馬兵守視 處並令巡察。至於米倉,所繫重要,尢宜謹慎。儻 有疏虞,守視官員兵丁,必戮無赦。其下八旗都 統、副都統,遵行無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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