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2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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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十七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十三

  宋六徽宗建中靖國一則 崇寧五則 大觀四則 政和六則 重和一則 宣和七

  則 欽宗靖康二則

戎政典第二十七卷

兵制部彙考十三[编辑]

宋六[编辑]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汰秦鳳二路兵[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紀》云云。

崇寧元年荊湖北路增置靖安軍川峽置安遠軍復置諸路提舉弓箭手[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徽宗崇寧元年九 月,荊湖北路增置禁軍,以靖安名。十月,川峽置安遠 軍。 又按《志》,崇寧元年九月,樞密院勘會,「陝西五路 并河東自紹聖開斥以來,疆土至廣,遠者數百里,近 者不減百里,罷兵以來,未曾措置。田多膏腴,雖累降 詔置弓箭手,類多貧乏,或致逃走。州縣鎮砦,污吏豪 民,冒占沃壤,利不及於平民,且並緣舊疆侵占新土。 今遣官分往逐路提舉措置,應緣新疆土田分定腴 瘠,招置弓箭手,推行新降條法。舊弓箭手如願出佃 新疆,亦仰相度施行。」詔湯景仁河東路,董采秦鳳路, 陶節夫環慶路,安師文鄜延路並提舉弓箭手。元符 三年罷提舉司,今復置。 又按《志》:元年,湖北「都鈐轄 舒亶奉旨相度召募施黔州土丁,致討辰沅山猺,每 州無過七百人。緣猺賊深在溪洞,險阻不通正軍故 也。」

崇寧二年,安師文、盧逢原以根括邊地遷其官,用弩 手防拓綏陽。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崇寧二年十一月, 安師文奏,「據權通判德順軍事盧逢原申,根括打量 出四將地分管下五砦,新占舊邊壕外地共四萬八 千七百三十一頃有奇,乞特賜優賞。」詔安師文特授 左朝議大夫,差遣如故,盧逢原特授朝請郎。 又按 《志》,二年,荊湖南路安撫鈐轄李閎言,「收復綏寧縣上 堡里臨口砦,合用防拓弩手十人,乞於邵州邵陽、武 岡兩縣中等以下戶選差,半年一替,遇上番月支錢 米,排補階級,自正副使而下至左右甲頭,依舊為七 階,分兩番部轄,令邵州給帖。」從之。

崇寧三年,鄯州增水軍,京東、西路增步軍,又各路皆 增馬步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三年三月,隴右都 護奏乞於鄯州置水軍守河浮橋。又樞密院乞增置 府界京東西等路步軍,荊湖南路雄略。皆從之。十月, 京東西河東北開封府界創置馬步軍五萬人。馬軍 以崇捷、崇銳名,步軍以崇武、崇威名。合用緡錢二百 八十萬有奇,以常平封樁等錢支用。蔡京之請也。京 又言,今拓地廣,戍兵少,當議添置兵額,以為邊備。從 之。 又按《志》,三年九月,熙河路都轉運使鄭僅奉詔 相度措置熙河新疆邊防利害。僅奏:「朝廷給田養漢 番弓箭手,本以藩扞邊面,使顧慮家產,人自為力。今 拓境益遠,熙秦漢番弓箭手乃在腹裏,理合移出。然 人情重遷,乞且家選一丁,官給口糧,團成耕夫,使佃 官莊。遇成熟日,除糧種外,半入官,半給耕夫,候稍成 次第,聽其所便。」從之。 又按《志》:三年,京東等路招軍 五萬,馬軍以崇捷、崇銳名,步軍以崇武、崇威名。 崇寧四年,置三衛郎中等官,立招羌賞格,禁走馬承 受預軍政。又立逃軍例,及廣西路置刀牌手。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二月「乙巳築御謀城。己酉置 親衛、勳衛、翊衛郎中郎等官。庚申詔西邊用兵法能 招羌人者與斬級同賞。夏四月辛巳詔諸路走馬承 受毋得預軍政及邊事」 按《兵志》:「四年七月,熙河蘭 湟路轉運使洪中孚自河東入覲,帝問崇威崇銳新 兵教閱就緒否。中孚曰,教閱易事也。臣不知藝祖取 天下之兵,與祖考所分將兵,曾無減損,若未嘗減損, 似不須增。蓋兵貴簡練不貴多,今遽增二軍,所費至 廣。臣不知獻議者於經費之外別有措置,或只仰給 朝廷也。」帝愕然曰:「初議增兵,未嘗議費,可即罷去。」中 孚曰:「惰游之卒,不復安於南畝。今一旦罷遣,強者聚 而為盜,弱者轉徙,則重為朝廷憂。不若使填諸營闕, 無闕聽於額外收管,不一二年盡矣。」帝稱善。九月,詔: 「近降指揮,在京諸路招崇捷、崇武等指揮十萬人,又 招效忠番落指揮及額內不足人數,慮卒難敷額。可 先招崇捷、崇武十萬人,候人數稍見次第,即具申取 旨。」 又按《志》:四年九月,樞密院言,熙河都總管司舊 無兵籍,乞令諸將各置籍日,具有無開收,旬具元額、 見管及逃亡事故細目申總管司,本司揭貼。都簿委機宜一員,逐時抽摘。檢。從之。十月,尚書省言:「今所 在逃軍聚集至以千數,小則驚動鄉邑,大則公為劫 盜。累降指揮,許以首身,或令投換,終未革絕。昔神宗 以將不知兵,兵不知將,故分領將、統兵官司,凡兵之 事,無所不統,則其逃亡走死,豈得不任其責?檢會《將 敕》與見行《敕令》,皆未有將官與人員任責之法,致令 來兵將不加存恤,勞役其身,至於逃避,而任職之人 悉不加罪。近日熙河一路逃者幾四萬,將、副坐視而 不禁,人員、將校故縱而不問,至逃亡軍人,所在皆有, 蓋自來立法未詳。兼軍中長行、節級、人員、將校,什長 相統,同營相依,上下相制,豈得致其逃亡,漫不省察 況招軍既立賞格,則逃走安可無禁今參詳修立賞 罰十數條。並從之。」 又按志:四年詔:廣南瘴癘之鄉, 東西雖殊,氣候無異。西路戍兵二年一代,而東路獨 限三年。代不如期,有殞於瘴癘者,朕甚惻然。其東路 亦令二年一替,前期半年差人。如違,以違制論。 又 按《志》:四年詔諸路廂軍不以等樣,選少壯人招刺。又 詔廂軍工匠除上京修造外,其餘路所差,並放還休 息之。 又按《志》:四年,樞密院言,比者京畿保甲投八 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閱,又二百三十餘牒遮樞密張 康國馬首訴焉。是月,詔京畿三路保甲並於農隙時 教閱。其月教指揮勿行。

按《通鑑綱目》:「四年秋七月,右司諫姚祐請置輔郡以 拱大畿。詔以潁昌府為南輔,升襄邑縣為拱州為東 輔,鄭州為西輔,澶州為北輔,各屯兵二萬,重其資給。」 蓋蔡京欲兵權歸己故也。

按《玉海》,「崇寧四年二月,置三衛郎中郎博士。又詔三 衛郎為侍郎,親衛、勳衛、翊衛皆有郎中郎。」

崇寧五年,令姚雄經畫湟、鄯田地租賦,築環慶、安邊 城,置「馬軍蕃落、步軍保捷。」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五年三月,趙挺之 言,「湟、鄯之復,歲費朝廷供億一千五百餘萬。鄭僅初 建官莊之議,朝廷令會計其歲入,凡五莊之入乃能 支一莊之費。蓋鄯湟乃西蕃之二小國,湟州謂之邈 川,鄯州謂之青唐,與河南本為三國,其地濱河多沃 壤。昔三國分據時,民之供輸于其國厚,而又每族各 有酋長以統領之,皆衣食贍足,取於所屬之民。自朝 廷收復以來,名為使蕃民各占舊地,以居其實,屢更 戰鬥,殺戮竄逐,所存無幾。今兵將官、帥臣、知州多召 閒民以居,貪冒者或受金,乃與之地,又私取其羊馬 駝畜,然無一毫租賦供官。若以昔輸於三國者百分 之一入於縣官,即湟州資費有餘矣。」帝深然之。翌日, 知樞密院張康國入見,力言不可使新民出租,恐致 擾動眾情,且言蕃民既刺手背為兵,安可更出租賦? 帝因宣諭新民不可搖動,兼已令多招弓箭手矣。挺 之奏:「弓箭手官給以地而不出租,此中國法也。若蕃 兵,則其舊俗既輸納供億之物,出戰又人皆為兵,非 弓箭手之比。今朝廷所費不貲,經營數年,得此西蕃 之地,若無一毫之入,而官吏戍卒饋餉之費皆出於 朝廷,何計之拙也?」帝曰:「已令姚雄經畫。」時累詔令雄 括空閒地,召人耕墾出課,故深以挺之所奏為然。挺 之又云:「鄯、湟之復,羌人屢叛,溪撦羅撒走降夏國,夏 國納之。時時寇邊,兵不解嚴,而饋運極艱,和糴入粟, 鄯州以」每石價至七十貫,湟州五十餘貫。蓋倉場利 於客人入中乞取,而官吏利于請給斛斗,中官獲利 百倍,人人皆富,是以上下相蒙,而為朝廷之害。熙寧 三年,熙河運司以歲計不足,乞以官茶博糴,每茶三 斤易粟一斛,其利甚博。朝廷謂茶馬司本以博馬,不 可以博糴于茶馬司歲額外增買川茶兩倍茶,朝廷 別出錢二百萬給之,令提刑司封樁,又令茶馬官程 之卲兼。轉運使,由是數歲邊用粗足。及挺之再相, 熙河漕司屢申以軍糧不足為急,乃令會去年拋降 錢數共一千一百萬馱,一馱價直三千至四十千,二 百馱所轉不可勝計,今年已降撥銀錢絹等共九百 萬,乃令更支兩倍茶一百萬馱。張康國同進呈,得旨, 乃密撿元豐以來茶惟用博馬指揮以進。然康國不 知兩倍茶自非博馬之數,而何?執中、鄧洵武雜然和 之。由是兩倍茶更不支給,而鄯湟兵費不給矣。 又 按《志》,五年詔河北東西河東、永興、秦鳳路各武臣一 員,充提舉保甲,並兼提刑。其見專提舉保甲文臣並 罷。是月詔京畿差武臣一員充提舉保甲,兼提刑仍 差文臣提刑兼提舉保甲。 又按《志》,五年詔抑勒諸 色人投軍者,並許自身及親屬越訴,其已刺字仍並 改正。 又按《志》:五年,樞密院備童貫所言,陝西等處 差官招諭逃亡軍人,並許所在首身,更不會問,便支 口券,令歸本營。邊上軍人憚於戍守之勞,往往逃竄 於內郡,首身遂得口券歸營,恐相習成風,有害軍政。 乞自今應軍人首身,並須會問逃亡赦「限,依令來招 諭指揮,若係赦後逃亡,即乞依條施行。」從之。 又按 《志》:五年,環慶路進築徐丁臺城,賜名安邊,置馬軍蕃 落、步軍保捷

大觀元年詔諸路提舉選教頭訓練並置各路軍[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大觀元年四月詔 曰:「東南諸郡軍旅之事,久失訓齊。民雖浮弱。而阻山 帶江,輕而易搖。安必慮危。誠不可忽。其諸軍事藝生 疏精熟不同,非獨見將官訓練優劣,實亦繫教頭能 否。」樞密院請委逐路提舉訓練官妙選精熟教頭,二 年一替,若能訓練精熟,然後推賞。從之。 又按志:五 月,延「安置錢監兵。閏十月靖州置宣節。十一月兩浙 東西路各增置禁軍。」

按《續綱目》:「大觀元年,南丹州刺史王祖道討擒莫公 佞,以南丹州為觀州。公佞弟公晟侵掠城邑,蔡京特 置黔南路,領庭孚、平允、從宜、柳、融及觀九州。祖道在 桂四年,建城邑,調兵鎮戍,輦輸內地錢布鹽粟,無復 齊限。地瘴癘,戍者十亡五六。」

大觀二年,詔以熙寧法團集左右江峒丁。又詔東南 帥府別屯步軍,以「威捷」、「威勝」、「全捷」為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大觀二年詔:「熙寧 團集左右江峒丁十餘萬眾,自廣以西,賴以防守。今 又二十萬眾來歸。已令張莊依左右江例相度聞奏。 尚慮有司不知先務,措置滅裂,今條畫行下,其所修 法入熙河蘭湟秦鳳路敕遵行之。」 又按《志》,六月詔: 陝西諸路「自罷兵以來,數年於此,兵未曾徹。蓋緣邊 將怯懦,坐費邊儲,戍卒勞苦。可除新邊的確人外,餘 並依元豐罷邊事日戍額人數外,餘並直抽歸營。有 司不得占吝,如違,以違制論。」又詔:「東南除見兵額外, 帥府別屯二千人,望郡一千人。帥府置奉錢五百一 指揮,以威捷為名;望郡奉錢四百一指揮,以威勝為 名;帥府三指揮、望郡一指揮,各奉錢三百」,以《全捷》為 名,並以步軍五百人為額。

大觀三年,詔熙河、洮、岷帥臣、監司條畫地利兵籍,樞 密院奏嚴逃亡賞罰。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徽宗大觀三年二 月,臣僚言:「自復西寧州,饋給每多,而儲積未廣,買價 數增,市物隨踴,地利不闢,兵籍不敷,蓋招置之術失 講,勸利之法未興也。乞委帥臣監司講求,或募或招, 何為而可足弓箭手之數,以期于不闕,或拘或誘,何 為而使蕃部著業而責以耕耘田既墾則穀自盈,募 既充而兵益振,是收班超之功,盡充國之利也。」詔:「熙 河洮岷前後收復,歲月深久,得其地而未得其利,得 其民而未得其用。地利不闢,兵籍不敷,歲仰朝廷供 億,非持久之道。可令詳究本末,條畫來上。」 又按《志》 三年,樞密院備臣僚言云:自陝西路提點刑獄吳安 憲始陳招誘逃亡廂禁軍之法,乃著許令「投換改刺 之令」,自此諸弊濅生,軍律不肅。朝廷洞見其弊,已嚴 立法,然尚有冒名一節,其弊未除。請如主兵官舊曾 占使書札、作匠、雜技、手業之徒,或與統轄軍員素有 嫌忌,意欲舍此而就彼,或所部逃亡數多,欲避譴責, 輒將逃軍承逃亡之名便與請給,既避譴責,又冒請 受,上下相蒙,莫之能革。致「使軍士多懷擅去之心者, 良以易得擅住之地也。若加重賞,申以嚴刑,庶革斯 弊,有裨成法。」從之。 又按《志》:三年詔:「昨降處分措置 東南利害,深慮事力未辦,應費不貲。其帥府望郡添 置禁軍,諸縣置弓手並罷。其壯城兵士,令帥府置一 百人,餘望郡置五十人,舊多者自依舊。沿邊州軍除 舊有外,罷增招壯城,帥府望郡養馬并步人選充馬 軍指揮,及支常平錢收糴封樁斛斗指揮並罷。已添 置路分鈐轄,路分都監許令任滿。江南東西、兩浙各 共差走馬承受內臣一員,帥府添置機宜文字去處 並罷。」 又按《志》,大觀三年六月詔:「國家承平百五十 年,東南一方,地大人眾,已見兵寡勢弱,非持久之道」 可除見今兵額外,帥府別屯兵士二千人,望郡一千 人。

大觀四年,募饑民補禁卒。樞密院請「委諸路知州、通 判招誘逃軍。」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三月庚子,募饑民補禁卒。 按《兵志》:四年,樞密院言,諸路及京畿逃亡軍數居多, 雖赦敕立限許首,終懷畏避。若諸路專委知州通判 或職官一員,京畿委知縣,若招誘累及三百人以上, 與減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 推恩。於理為便。 又按《志》:四年,詔四輔州各減一將, 其軍「兵仰京畿轉運司將未足額并未有人崇銳、崇 威、崇捷、崇武內併廢四十四指揮,已揀到人,隨等杖 撥填四輔見闕禁軍。仍將逐輔係將、不係將軍兵,以 住營遠近相度,重別分隸排定,及八將訓練駐劄去 處,疾速開具以聞。」河北、河東崇銳、崇威、河東十八指 揮,河北不隸將十三指揮併廢見管兵,令「總管司撥 填本路禁軍闕額。河北路撥不盡人,發遣上京,分填 在京禁軍闕額。河東撥不盡人,並於本路禁軍額外 收管。」

政和二年以徒杖以下罪免決刺填補廣西兵闕[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政和二年,廣西都鈐司奏,廣西兩將額一萬三百餘人,事故逃亡,於荊 湖南北,江南東西寄招,緣諸路以非本職,多不用心。 今兵闕六分,欲乞本路鄰路有犯徒并杖以下情重 之人,除配沙門島。廣南遠惡并犯強盜兇惡殺人放 火,事干化外,並依法外,餘並免決刺填。從之。 又按 《志》:二年,臣僚言:「祖宗軍政大備,無可議者。比多逃亡 者,緣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嚴故也。其 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斂,二曰舉放營債,三曰聚集賭 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過遠,六曰單身無火聚。 似此雖具有條禁,而犯者極多。欲乞下有司推究,除 兵將官歲終立定賞罰條格外,詔諸路提「刑司,每歲 終將本路州軍不係將禁軍見管及逃亡人數參互 比較,具最多最少處各一州知、通職位、姓名申樞密 院。」從之。

政和三年,京東、西依三路編點保甲,提舉轉一官。秦 鳳經略安撫使何常奏行《牌弩互用法》。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政和三年四月。樞 密院言。「神考制保甲之法。京畿三路聚教。每番雖號 五十日。其閒有能勤習弓弩該賞者首先拍放。一歲 之中在場閱教。遠者不過二十七日。近者止於十八 日而已。若秋稼災傷則免當年聚教。如武藝稍能精 熟。則有激賞之法。斗力出等則免戶下春夫科配最 高強者,則解發引見,試藝命官,行之累年,人皆樂從。 惟京東西雖有團成保甲之名,未嘗訓以武事,慮其 閒亦有人材甚眾,能習武藝,可以命官任使之人。今 欲依《三路保甲》編修點擇條約。」從之。八月,樞密院言: 「諸路團成保甲者六十一萬餘人,悉皆樂從無擾。其 京東、西路提舉官任掠已轉一官,直祕」閣,其朝議大 夫已上與轉行,武臣武功大夫特與轉遙郡刺史,餘 官減磨勘年有差。 又按《志》,十一月開封少尹陳彥 修言:「諸廂收到寒凍赤露共五千七百餘人,其閒逃 軍數多,令行措置。今欲依押送逃軍格,每二十人各 差使臣一員,付與係押送人,各踏逐穩便官屋安泊, 依居養法關請錢米存養,候晴和管押前去。所有沿 路支破口券,並依本府押送逃軍法,請於合破口券 等外,更量支盤纏。」詔每人支盤纏錢三百,衲襖一領, 候二月晴暖即行發遣。 又按《志》,政和三年,秦鳳路 經略安撫使何常奏:「自古行師用兵,或騎或步,率因 地形。兵法曰:蕃兵惟勁馬奔衝,漢兵惟強弩掎角。」蓋 蕃長于馬,漢長于弩也。今則不然,西賊有山閒部落 謂之「步跋子」者,上下山坡,出入谿澗,最能踰高超遠, 輕足善走。有平夏騎兵,謂之「鐵鷂子」者,百里而走,千 里而期,最能倏往忽來,若電擊雲飛。每於平原馳騁 之處遇敵,則多用鐵鷂子以為衝冒奔突之兵;山谷 深險之處遇敵,則多用步跋子,以為擊刺掩襲之「用, 此西人步騎之長也。我諸路並塞之民,皆是弓箭手 地分,平居以田獵騎射為能,緩急以追逐馳騁相尚。 又沿邊土兵,習于山川,慣于馳驟,關東戍卒多是硬 弩手及摽牌手,不惟扞賊,勁矢亦可使賊馬驚潰,此 中國步騎之利也。」至道中王超、丁罕等討繼遷,是時 馬上用弩,遇賊則萬弩齊發,賊不能措手足而遁。又 元豐閒,劉昌祚等趨靈州,賊眾守隘,官軍不能進,於 是用牌子為先鋒,賊下馬臨官軍,其勢甚盛,昌祚等 乃以牌子踢跳閃爍,振以響環,賊馬驚潰。若遇賊于 山林險隘之處,先以牌子扞賊,次以勁弓強弩與神 臂弓射賊先鋒,則矢不虛發,而皆穿心達臆矣。或遇 賊於平原廣野之閒,則馬上用弩攢射,可以一發而 盡,殪兼牌子與馬上用弩,皆已試之,效不可不講。前 所謂「勁馬奔衝,強弩掎角」,其利兩得之,而賊之步跋 子與鐵鷂子皆不足破也。又步兵之中,必先擇其魁 健材力之卒,皆用斬馬刀,別以一將統之。如唐李嗣 業用陌刀法,遇鐵鷂子衝突,或掠我陣腳,或踐踏我 步「人則用斬馬刀以進,是取勝之一奇也。」詔樞密院 劄與諸路經略司。

政和四年,定諸路應役兵歸期,詔「陝西、河東帥臣練 兵治器,優恤蕃部。」又令東南州郡招填廂軍。

按《宋史徽宗本紀》,四年秋九月己亥,詔諸路兵應役 京師者,並以十月朔遣歸 按《兵志》:四年詔:「西羌久 為邊患,乍叛乍服,譎詐不常。頃在先朝,使者在廷,猶 或犯境。今植養積歲,屢饑久困。雖誓表已進,不保其 往。修備禦於無事之時,戒不虞於萃聚之際,正在今 日。可令陜西、河東路帥臣訓練兵伍,除治軍器,繕修 樓櫓,收積芻糧,常若寇至。不可謂已進誓表,輒或弛 怠,墮其姦謀。所有弓箭手、蕃兵常令優恤,逃亡者可 速招補,貧乏者亦令貸借。將佐偏裨如或軟懦失職, 具名以聞,或寇至失事,並行軍法。」 又按《志》:四年,中 衛大夫童師敏言:「東南州郡,例闕廂軍,凡有役使,並 是和雇。若令諸郡守臣并提刑司措置招填,庶可省 費。」從之。 又按《志》:四年,尚書省著令:諸禁軍差發出 戍,未到軍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獲,雖 會恩配,「如捕獲法。上軍首身。或捕獲會恩配,依七日內法;下軍本名應配者,配千里。若本管輒停留,與同 罪。雖該赦,仍依配法。」從之。

政和五年,詔「陝西、河東復置提舉弓箭手司。」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五年二月詔:「陝西、 河東逐路自紹聖開拓邊疆以來,及西寧湟廓洮州、 積石等處新邊各有包占良田。並合招置弓箭手,以 為邊防籬落。至今累年曠土尚多,應募人數未廣。蓋 緣自罷專置提舉官,隸屬經略司,事權不專。頗失措 置根括打量、催督開墾、理斷交侵等職事。盡在極邊。 帥臣無由親到。即今夏人通貢,邊鄙安靜,若不乘此 委官往來,督責多方,招刺弓箭手,墾闢閒田,補助邊 計,以寬飛輓之勞,竊慮因循寖久,曠土愈多,銷耗民 兵人額,有害邊防大計。兼提舉文臣,玩習翰墨,多務 安養,罕能衝冒寒暑。可令陝西、河東逐路並復置提 舉弓箭手司,仍各選差武臣一員,充理」任,請給恩數 等並依《提舉保甲》條例施行。每路各置幹當公事使 臣二員。仍每歲令樞密院取索逐路招到弓箭手并 開墾過地土,比較優劣殿最,取旨黜陟,合措置事節, 所差官條畫以聞。八月,樞密院言:「欲將近裏弓箭手 地,但有爭訟侵冒之處,並行打量,庶幾杜絕侵冒之 弊。」從之。是月,提舉河東路弓箭手司奏:「本司體訪得 沿邊州軍逐處招置弓箭手,多將人戶舊用工開耕 之地指射划奪,其舊佃人遂至失業,且所出租僅比 佃戶五分之一,於公私俱不便。今欲將係官莊屯田 已有人租佃及五年者,並不在招置弓箭手請射之 限。其河東路察訪司初不以邊防民兵為重,姑息佃 戶,致有此弊。欲乞應熙寧八年以前人戶租佃官田, 並先取問佃人,如願投刺弓箭手,每出一丁,許依條 給見佃田二頃五十畝,充人馬地。若不願充弓箭手 及出丁外,尚有請占不盡地土,即拘收入官。」從之。十 一月,詔邊防司奏:「據提舉熙河蘭湟路弓箭手何灌 申,漢人買田常多,比緣打量,其人亦不自安,首陳已 及一千餘頃。若招弓箭手,即可得五百人。若納租稅, 每畝三斗五升、草二束,一歲閒亦可得米三萬五石、 草二十萬束。今相度,欲將漢人置買到蕃部土田,願 為弓箭手者,兩頃已上刺一名,四頃已上刺兩名。如 願者依條立定租稅輸納。其巧為影占者,重為禁止。」 從之。 又按《志》:五年立錢監,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又按《志》,「政和五年,廣固四指揮各增五百人,以備京 城之役。」

政和六年,瀘南招置土丁,詔「河北弓箭社每歲具優 劣賞罰。又增置通濟兵士二千人。」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政和六年,瀘南安 撫使孫羲叟奏,邊民冒法買邊外田,依法盡拘入官, 招置土丁子弟。見招到二千四百餘人。欲令番上。從 之。 又按《志》:六年詔河北路有弓箭社縣分,已令解 發異等。其逐路縣令佐俟歲終教閱異等。帥司具優 劣之最,各取旨賞罰,以為勸沮。仍具為令。又高陽關 路安撫司言:「大觀三年,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政和保 甲格》校最優劣,縣令各減展磨勘年有差。」詔依保甲 格賞罰施行。 又按《志》:六年三月,增置通濟兵士二 千人,備御前牽挽綱運。於是工役日興,增募益廣。 政和七年,詔熙河帥臣與羌人貿易田土,招置弓箭 手,改營田土丁為刀弩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七年三月詔:「熙河 鄯湟自開拓以來,疆土雖廣而地利悉歸屬羌,官兵 吏祿仰給縣官,不可為後計。仰本路帥臣相度,以錢 糧茶綵或以羌人所嗜之物與之貿易田土。田土既 多,即招置弓箭手,入耕出戰,以固邊圉。」 又按《志》,七 年,以辰沅澧等州更戍土丁與營田土丁名稱重疊, 將兵「馬都鈐轄司招填土丁改為鼎澧路營田刀弩 手。」

重和元年辰州招刀弩手官吏各轉官有差[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重和元年,辰州招 到刀弩手二千一百人,其官吏各轉官,減磨勘年有 差。」

宣和元年詔提舉保甲督察州縣都保吳玠奉詔招填禁軍闕額[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宣和元年,詔提舉 保甲督察州縣都保不如令者,限一月改正,每歲以 改正多寡為殿最。 又按《志》:「元年,高陽關路安撫使 吳玠奉手詔招填諸路禁軍闕額,以十分為率,招及 四分以下,遞展磨勘年,七分以上,遞減磨勘年。高陽 關路河間府、滄霸恩州、信安軍招填數足,乞行推賞。 從之。」

宣和二年,諸路保甲皆依元豐舊制。詔定「招置廂軍 並招收逃軍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二年詔諸路保甲 法並遵依元豐舊制,京東、京西路並罷。 又按《志》,二 年手詔:比聞諸路州軍招置廂軍,河清壯城等,往往

怯懦幼小,不及等樣,虛費廩食,不堪驅使。今後並仰
考證
遵著令招填,如違戾,以違制論。 又按志,二年手詔:

逃卒頗多,仰宣撫司措置以聞。童貫言,「凡逃卒冬祀 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緣內有元犯,雖首身, 於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陳。欲乞在 京并京畿、京西、陝西、河東路逃軍,自今指揮到日,通 未滿赦限,共一百日,許令首身免罪,依舊軍分職次 收管,仍免本司本營問儅及放免官逋。如本犯經冬 祀赦後,猶有移降移配,特與原免。若限滿不」首,則依 常法科罪。凡逃軍係在京住營,依限于在京首身者, 令所隸軍司當日押赴本營。若見出戍者,即破口券, 轉押赴本路駐泊州軍,並依前項指揮免罪,依舊收 管。凡逃軍在外依限首身者,並於所在日破米二升, 其縣鎮砦,並限當日解本州軍,每二十人作一番,差 職員管押,仍沿路給破口食,「交付前路州軍轉送住 營去處。如見出戍,即轉駐泊州軍收管。凡首身軍人 並不許投換他軍。凡所在當職官如能于限內用心 招收逃軍,措置轉送住營或出戍處收管,候滿,在外 委提刑司,在京委開封府,取索到營出戍處公文,驗 人數最優者申宣撫司,取旨推恩。」並從之。 又按《志》: 二年,詔:河北軍「馬與陝西、河東更戍。」

宣和三年。詔諸路監司帥臣。補足槍手。令尚書省選 員專督保伍。又增置禁軍。宣撫使奏留兵戍江浙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宣和三年。兵部言。 「近因江西漕臣謂本路槍仗手。元豐七年以八千三 十五人為額。至元祐中減罷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 符閒雖嘗增立人數。比之元額猶減其七。乞詔諸路 監司帥臣,並遵熙寧舊制,補足元額。」從之。 又按《志》: 三年詔:「先帝若稽成周制保伍之法,自五家相比,推 而達之,二十五家為一大保,二百五十家為一都保。 保各有長,都各有正,正各有副,使之相保相愛,以察 奸慝,故有所行。諸自外來者,同保互告,使各相知。行 止不明者,聽送所屬。保內盜賊,畫時集捕,知而不糾, 又論如律。所以糾禁稽察,纖悉具備,奇邪寇盜,何所 容跡!訪聞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 以實,保長役使又不以時,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 治道路、給夫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遂使寇 賊奇邪無復糾察,良法美意,浸成虛文。可令尚書省 於諸路提點刑獄或提舉常平官內每路選委一員, 令專一督責逐縣令佐,將係籍人丁開收取實,選擇 保正長,各更替如法,使鈐束保丁,遞相覺察,毋得舍 亡賴作過等人。遇有盜賊,畫時追捕。若有過致藏匿 者,許諸人告首,仍具條揭示。」 又按《志》三年,詔:江浙 軍前等處應逃竄軍兵,並特放罪,許於本將見出軍 路分州縣首身依舊給請,隨處權行收管。若走往他 處或於住營去處首獲,即令所在官司逐旋發遣赴 本將應副使喚。仍委逐路安撫、鈐轄提刑司覺察。如 所在輒敢隱芘,或逐司不行覺察,並論違制。 又按 《志》:宣和三年,內侍制置所譚稹奏,以方臘既平,乞節 鎮增添禁軍兩指揮,餘州軍一指揮。又乞除溫、處、衢 婺外,將禁軍更招置成十指揮,又乞增置嚴州威果 禁軍。並從之。 又按《志》,三年正月詔:河北軍馬與陝 西、河東更戍,非元豐法,遂罷其令,應拖後人並與免 罪,依舊收管。閏五月,江浙淮南等路宣撫使童貫奏: 「勘會江南東路、兩浙東西路各有東南一將,平日未 嘗訓練武藝,臨敵必誤驅策。昨睦寇初發,天兵未到 已前,遣令上項將兵捕賊,遂致敗衄,亡失軍兵甚多。 今睦賊討平之後,脅從叛亡者方始還業,非增戍兵 鎮遏,無以潛消兇暴。臣今擬留戍兵二萬五千五百 七十八人,分置江南東路、兩浙東西路州軍防把,一 年滿替出軍一次,依平蠻故事,每月別給錢三百,歲 給鞋錢一千。其兵並隸本」路安撫司統轄訓練。詔從 之。是年,權知婺州楊應誠奏,凡屯戍將兵須隸守臣, 使兵民之任歸一,則號令不二,然後可以立事。詔從 之。續有旨改從舊制。 又按《志》,三年知婺州楊應誠 言,諸路屯戍當隸守臣,兵民之任一,然後號令不二。 不然將驕卒橫,侵漁細民,氣壓州郡,有不勝其憂者。 于是詔自今令隸守臣。無何,復詔曰:「將兵遵將官條 教,除前隸守臣指揮。」其後江、浙盜起,攻陷州邑,東南 將兵望風逃潰,無復能戰。事平,童貫奏言:「東南三將, 類皆孱弱,全不知戰,虛費糧廩,驕惰自恣。平時主領 占差營私,大半皆工藝,遂致寇盜橫行,毒流一方,重 費經畫。今事平之後,當添將增兵,鎮遏綏馭。然南人 怯弱,素失訓練,終不堪戰。今欲於內郡別置三將,並 隨京畿將分接續排置,使陝西軍更互戍守。庶幾東 南可得實戰之士,于計為便。」詔從之。

宣和四年,詔茂州教習土丁,靖州添置刀弩手,兩浙 鈐轄奏「溫處等增置十指揮。」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宣和四年詔:「茂州 石泉軍舊管土丁子弟,番上守把,不諳射藝。其選施 黔兵善射者各五十人,分任教習,候精熟日遣回。」 又按《志》:四年,靖州通道縣有邊警,詔添置刀弩手二千人。 又按志:四年正月,兩浙東路鈐轄司奏,乞將 溫、處、衢、婺州元管不係將禁軍六指揮,更招置增為 十指揮,「並以五百人為額,凡五千人,庶成全。將更於 台州招置不係將禁軍一指揮,以四百人為額。」從之。 二月,臣僚言:「竊聞道路洶洶相怖,云諸軍捉人刺涅, 以補闕額,率數人驅一壯夫,且曳且敺,百姓叫呼,或 齧指求免。日者金明池人大和會,忽遮門大索,但長 身少年牽之而去。云充軍,致賣蔬茹者不敢入城。行 旅市人,下逮奴隸,皆避藏恐懼,事駭見聞。今國家閒 暇,必欲招填禁旅,當明示法令,賚以金帛,捐財百萬, 則十萬人應募矣。捉人於途,實虧國體,流聞四方,傳 播遠邇,殊為未便。伏望亟行禁止,以弭疑畏。」時寶籙 宮道士張繼滋因往尉氏,亦被刺涅,事聞,手詔提刑 司根治。四月,臣僚因言:招刺「闕額禁軍,樞密院立限 太遽,諸營弗戢,人用大駭,幸不旋踵。德音禁止,群情 悅服。其已被刺涅而非願者,頗亦改正,尚有經官求 免而未得者。輦轂若此,況其遠乎!竊聞小人假借聲 勢,因緣奪攘,所在多有。若或哀鳴得脫,其家已空。今 往來猶懷畏避。伏望聖明特賜戒敕,應在外招軍去 處,毋得橫濫。」從之。 又按志: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 無故逃亡,所在有之。祖宗治軍,紀律甚嚴。若在戍者 還家,當役者避事,必有轅門之戮。今既宥其罪,且許 投換,不制於什伍之長。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寬其 自首之期。臣恐逃亡得計,其弊益滋。乞除恩赦外,不 輕與限,使知限之不可為常,庶有畏懼。從之。 又按 志:四年臣僚言:「東軍遠戍四川,皆京師及府界有武 藝無過之人。既至川路,分屯散處,多不成隊,而差使 無時,委致勞弊。蓋四川土兵既有詔不得差使,則其 役併著東軍,實為偏重。若令四川應有土兵、禁軍與 東軍一同差使,不惟勞逸得均,抑亦不失熙豐置東 軍彈壓蜀人兼備蠻寇之意。」詔本路鈐轄、轉運兩司 公同相度利害以聞。

宣和五年,詔樞密院條畫逃軍定罪,於越州置捕盜 指揮,又江浙增屯戍兵,改「六軍羽林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五年,臣僚言:「今諸 軍逃亡者不以實聞,諸處冒名請給,至於揀閱差役, 則巧為占破,甚不獲已,則雇募逋逃,以充名數,旋即 遯去,無復實用。平居難於供億,緩急無以應用,而姦 人攘臂其閒,坐費財賦。雖開收勘斂,法制滋詳,而共 利之人一體傅會,望賜處分。先令當職官覈見實數, 保明申達轉運司,期日委諸郡守貳點閱,仍關掌兵 官司照會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閱期以同 日究見的實,稍涉欺罔,根治不赦。監司使者分郡覆 實,具數申達于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賞,使官無 虛費而軍有實用,則紀律可明,國用可省。」詔送樞密 院條畫措置。 又按《志》:五年詔:兩浙盜賊寧息,其越 州置捕盜指揮,可均填江東、淮東三路州軍闕額。 又按《志》,五年制置所奏,江浙增屯戍兵,相度節鎮增 添兩指揮處,餘州各一指揮,各不隸將。內兩指揮處 將一揮,指以威果為名,一指揮以全捷為名,餘州並 以威果為名。從之。 又按《志》,五年二月,尚書省言,「古 者六軍為王之爪牙,羽林則禁」衛之總名也。今臣僚 使令兵卒所居營分曰「六軍,而復有左、右羽林之名, 稱謂失當。若將揀中六軍并六軍指揮並改為《廣效》, 內揀中六軍作第一指揮,左龍武第二,左羽林第三, 《左神武》第四,右龍武第五,右羽林第六,右神武第七。」 從之。

宣和六年,詔奏「弓箭手承襲。」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宣和六年七月詔 「已降處分陝西昨因地震摧塌屋宇。因而死傷弓箭 手內合承襲人。速具保明聞奏。」

宣和七年,以東、西路弓箭社擾民,罷之。尚書省奏增 捕獲逃亡賞格。詔廣南招置土人參戍兵之半。又定 禁廂軍遷補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宣和七年二月,臣 僚言:「往年西路提刑梁揚祖奏請勸誘民戶充弓箭 社。繼下東路,令倣西路例招誘。原立法之意,不過使 鄉民自願入社者閱習武備,為禦賊之具爾。奈何邀 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眾多為功,厚誣朝廷而 斂怨於民。督責州縣急于星火,取五等之籍,甲乙而 次之,家至戶到,追胥迫脅,悉驅之入社,更無免者。《法》 始行于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賞,于是東路憲司前 後論列,誕謾滋甚。近者東路之奏數至二十四萬一 千七百人,武藝優長者一十一萬六千,且云比之西 路僅多一倍。陛下灼知其不然,雖命帥臣與廉訪使 者覈實,彼安肯以實聞乎?今東路憲司官屬與登、淄 兩州當職官坐增秩者幾二十人,而縣令佐不及焉, 不知出入阡陌,聞勸誘者誰歟?此其誕謾可知矣。」審 如所奏,山東之寇,何累月淹時,未見殄滅哉!則其所 奏二十四萬與十一萬,殆虛有名,不足以捍賊明矣。 大抵因緣追擾,民不堪其勞,則老弱轉徙道路,強壯起為盜賊,此亦致寇之一端也。近者仰煩陛下遣將 出師,授以方略,又命近臣持詔撫諭,至于發內庫之 藏,轉淮甸之粟,以振給之,寬免其稅租,蕩宥其罪戾, 丁寧纖悉,罔不曲盡。方將歸伏田畝,以為遷善遠罪 之民,詎可以其所甚病擾之邪?且私有兵器,在律之 禁甚嚴。三路保伍之法,雖於農隙以講武事,然猶事 畢則兵「器藏于官府。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 于家,不幾于借寇哉!望陛下斷自聖心,罷京東弓箭 社之名,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時追呼迫 脅之擾,以安其生。應兩路緣弓箭社推恩者,並追奪 改正,首議之人重賜黜責。後來奏請誕謾,亦乞特賜 施行,庶幾群下悚懼,不敢妄進曲說,以肆其姦,實今 日之先務也。」詔並依奏。梁揚祖落職,兵器並拘入官, 弓箭社人依已降指揮放散。 又按《志》,七年減掖庭 用度,減侍從官以上月廩。罷諸兼局,有司據所得數 撥充諸路糴本及募兵賞軍之用。欽宗即位,詔守令 募州縣鄉村土豪為隊長,各自募其親識鄉里以行 及五十人以上,先與進義副尉;三百人以上與承信 郎。募文武官習武勇者為統領,行日所發州軍授以 器甲,人給糧半月,地里遠者,所至州縣接續批支京 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言:「諸路召募敢勇效用,每名 先給錢三千,赴本司試驗,給據訖支散銀絹激賞。若 監司、知、通、令佐并應有官人,能召到敢勇效用,事藝 高強及二百人」以上者,乞與轉一官,每加二百人依 此。或監司、郡守、州縣官以下,應緣軍期事件稍有稽 緩,並依軍法。從之。 又按《志》:二月,尚書省言:「開封府 狀,乞應在京犯盜配降出外之人,復走入京投換者, 許人告捕,科以逃亡捕獲之罪,酌情增配。其官司及 本營典首人員曹級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致為盜 者,依差使配軍入京作過法,與犯人同罪,罪止徒二 年,不以去官赦原減。及在京犯罪編管出外逃亡入 京之人,雖有斷罪增加地里條法,緣止是募告賞格 太輕,是致往往復走入京。欲乞元犯杖罪賞錢十貫, 徒罪二十貫,流罪三十貫,並以犯事人家財充。」從之。 十二月,詔:「應諸路逃竄軍人,或已該赦恩出首避免, 卻歸出戍去處,再行逃竄之人,令於所在去處首身, 並特與免罪,于一般軍分安排支破請給,發赴軍前 使喚。」 又按《志》:七年,詔京東西、淮南、兩浙帥司,精選 諸軍驍銳,發赴京畿輔郡兵馬制置使司。 又按《志》: 七年三月,詔:「廣南東西路地遠山險,盜賊閒有竊發, 內郡戍兵往彼屯守,多緣瘴癘疾病,不任捕盜,又不 諳知山川道里,林壑曲折,故盜不能禁。可令每巡檢 下招置土人健勇輕捷者,參戍兵之半,互相關防,易 於擒捕。令樞密院行之。」 又按《志》:宣和七年十一月, 南郊制:應軍員送軍頭司,未得與差遣者,如後來別 無過犯,卻與差遣。應廂軍人員補職及十五年未經 遷補者,令所屬保明聞奏。「應禁軍、廂軍因一犯濫情 重不得補充人員及逓遷資給者,若經斷及五年不 曾再犯及不曾犯贓,委所在候排連日審實,特與不 礙遷補。」

欽宗靖康元年陝西河東罷提舉官以己箭手隸帥臣詔諸路募兵及罪軍士之逃亡者[编辑]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靖康元年二月,臣 僚言:「陝西恃弓箭手為國藩籬。舊隸帥府。比年始置 提舉弓箭手官。務取數多。自以為功。自是選練不精。 遂使法制寖壞。欲乞詳酌罷提舉官。以弓箭手復隸 帥司,務求以振邊聲。」詔從之,河東路依此。四月,樞密 院奏:「陝西、河東逐路漢弓箭手。自來並給肥饒田。近 年以來,多將舊人已給田分擘招刺新人,蓋緣提舉 官貪賞欺蔽,務要數多,妄行招刺,無以激勸。朝廷近 已罷提舉官,今復隸帥司所轄。況當今邊事,全藉民 兵,若不早計,深慮誤事。」詔令陝西五路制置使錢蓋 及陜西、河東逐路帥臣相度措置,將已分擘弓箭手 田土依舊改正撥還。所有新招到人別「行給地,務要 均濟。仍仰帥臣嚴切奉行。」是月,徐處仁又奏,詔並送 詳議司。 又按《志》:靖康元年,臣僚言,天下步兵之精, 無如福建路槍仗手。出入輕捷,馭得其術,一可當十。 乞選官前去召募。從之。 又按《志》:元年三月,以尚書 戶部侍郎錢蓋為龍圖閣學士陝西五路制置使,專 一措置京兆府路保甲。六月,御史胡舜陟奏:「秦元學 兵法三十年,陛下拔之下僚,為京畿提刑,訓練保甲, 聞者莫不慰悅。乞罷武臣提刑,以保甲屬元,庶得專 一。」從之。十一月,京畿提舉秦元集保甲三萬,先請出 屯,自當一面。不從。金兵薄城,又乞行訓練,乘閒出戰。 守禦使劉韐奏取保甲自益,元謀遂塞云。 又按《志》: 靖康元年春正月,臣僚言:「諸路見招募人兵,緣逐處 漕計闕乏,乞於近州應奉司及延福宮西城錢帛並 許請用,庶得速辦。」從之。又詔:「龍猛、龍騎、歸遠壯勇諸 軍缺額,可行下諸路揀選配填。」又詔:「已降指揮,逐處 各以召募效用敢勇、武藝人數多寡等第推賞。」又詔: 「聞希賞之人抑勒強募,自今並取情願,敢有違戾,當議重罰。毋得將羸弱不堪出戰,及已有係軍籍者一 例充募。」及詔募武舉及第有材武方略,或有戰功、曾 經戰陣,及經邊任大小使臣,不以罪犯,已發未敘,及 武學有方略智謀,及曾充弓馬所子弟,及諸色有膽 勇敢戰之人,並許赴親征行營司。又詔募陝西土人 為兵,并使臣效用等,赴姚平仲軍使「喚。其應募人,修 武郎已上二十貫,進議副尉以上十五貫,軍人百姓 十貫,並於開封府應管官錢內支。」四月,詔:「已降指揮 發還歸朝人往大金軍前,如不願往,所在量給口券 津遣。元有官守人,並不釐務支奉給之半。其願效力 軍前者,許自陳。」五月,河北、河東路宣撫司奏:「河北諸 州軍所管正兵絕少,又陝西游手惰民,願充軍者亦 眾,祇緣招刺闕乏例物,是致軍額常闕。今若給一色 銀絹折充例物犒設起發召募人作義勇,止於右臂 上刺字,依禁軍例物支衣糧料錢,陝西五路共可得 二萬人,比之淮、浙等路所得將兵,實可使喚。」從之。詔 遣文武官各一員前去陝西路募兵二萬人赴闕。遂 命趙鼎特除開封府曹官,种湘差宣撫司準備將領, 並充陜西路幹當公事,專一募兵。是月,遣戶部員外 郎陳師尹往福建路募槍仗手。都水使者陳求道言: 「朝廷差官往陝西招軍,適當歲豐,恐未易招填。若就 委監司招募保甲,啖以例物,與免科差,以作其氣,可 得勁兵五萬。」從之。六月,樞密都承旨折彥實奏:「西人 結連女真,為日甚久,豈無覬覦關中之志?即今諸路 人馬皆空,萬一敵人長驅,何以枝梧!言之可為寒心, 朝廷似未深慮也。河東、河朔之患已形,人故憂之;陝 西之患未作,人故忽之。若每路先與十萬緡,令帥臣 招募土人為保護之計,責以控扼,不得放令侵入,仍 須朝廷應副,漕司乘時廣」行儲蓄,以為急務。又開封 府尹聶山奏:「招兵者今日之急務。近緣京畿諸邑例 各招刺,至於無人就募,則強捕村民及往來行人為 之,遂致里甿奔駭,商旅不行,殊失朝廷愛民之意。檢 準《政和令》,諸盜再犯杖以上,情理不可決放而堪充 軍者,給例物刺充廂軍。今京城裏外閒有盜賊,皆是 豪猾,無所畏憚,雖經斷罪,頑惡弗悛。若依上條刺充 廂軍,不惟得強壯之用,又且收集姦黠,不復為盜。如 允所請,則自內及外,皆可見之施行。」從之。七月,陝西 五路制置使錢蓋言:「都水使者陳求道請招刺保甲 五萬充軍。緣比來陝右正兵數少,全藉保甲守禦及 運糧諸役差使外,所餘無幾,若更招刺五萬充軍,則 是正丁占使殆遍,不唯難以選擇,兼慮民情驚疑,別 致生事。欲乞令州縣曉諭保甲,取其情願。如未有情 願之人,即乞令保甲司於正丁餘數內選擇通赴闕 人,共成七萬,可以足用。」從之。是月,錢蓋奏:「陝西募土 人充軍,多是市井烏合,不堪臨敵。今折彥實支陝西 六路銅錢各十萬緡,每名添錢十千。自可精擇少壯 及等杖人,可得正軍一萬,六路共得六萬人。」從之。十 月,樞密院奏:召募有材武勇銳及膽勇人,并射獵射 生戶。從之。又奏:「福建路有忠義武勇、立功自效取仕 之人,理宜召募。除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行有罪 軍人,並聽應募。如有武藝高強,實有膽勇,眾所推服, 願應募為部領人者,依逐項名目權攝部領,各以所 募人數借補官資。」從之。十一月,京城四壁共十萬人, 黃人、黃旗滿市。時應募者多庸丐,殊無鬥志。閏十一 月,何栗用王健募奇兵,雖操瓢行乞之人,亦皆應募, 倉卒未就紀律。奇兵亂敺,王健殺使臣數十人,內前 大擾。王宗濋斬渠魁數人乃定。及出戰,為鐵騎所衝, 望風奔潰殲焉。十二月詔諸軍詐效蕃裝,焚劫財物, 限十日齎贓自首,與免罪,仍召募潰兵收管,給口食 焉。 又按《志》:元年三月,詔隨從行宮禁衛軍兵等有 逃亡者,並依法施行。五月,臣僚言:「泗州頃遣勤王之 師,管押者不善統制,類多遁歸。既而畏法不敢出,本 州遂開閣請受,在外無以給養,竊慮因聚為盜,恐他 州亦多如此。乞敕應勤王兵有遁歸已經赦宥者,並 令首身。」從之。六月,詔:應河東潰散諸路將佐,並仰逐 路帥守發遣赴河東、河北制置司,以功贖過。河北路 制置司都統制王淵言:「被旨差充招集种師道等下 潰散人馬,應援太原,限滿不首,即寄禁家屬,許人收 捕赴軍前重行處置。」從之,仍自指揮到日,限以十日。 河北路制使劉韐奏:「近制置使种師中領軍到於榆 次,失利潰散,師中不知存在。奉旨,師中下應統制、將 佐、使臣等,並與放罪。臣按用兵失主將,統制、將佐並 合行軍法。軍法行則人以主將為重,緩急必須護救。 若不行軍法,緩急之際爭先逃遁,視主將如路人,略 不顧恤。近年以來,高永年陷沒,一行將佐及中軍將、 提轄等,未嘗罪以軍法」,繼而劉法陷沒,今种師中又 死王事,若兩軍相遇,勢力不加,血戰而敗,或失主將, 亦無可言。榆次之戰,頃刻而潰,統制、將佐、使臣走者 十已八九,軍士中傷十無一二,獨師中不出。若謂「師 中撫御少恩,紀律不嚴,而其受命即行,奮不顧身。初

聞右軍戰卻,即遣應援,比時諸將已無在者。至賊兵
考證
犯營,師中猶未肯上馬。使師中有偷生之心,聞敗即

行,亦必得出。一時將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敵。今 一軍纔卻,諸將不有主帥,相繼而遁。其初猶有懼色, 既聞放罪,遂皆釋然。朝廷以太原之圍未解,未欲窮 治。今師旅方興,深恐無所懲艾,遇敵必不用命。欲乞 指揮,應种師中下統制將佐,並依聖旨處分,仍令軍 前自效。如能用命立功,與免前罪。今後非立戰功,雖 該恩赦,不得敘復。仍乞優詔褒贈師中,以為忠義之 勸。」詔种師中下統制將佐並降五官,仍開具職位姓 名申尚書省,餘依劉韐所奏。八月,河北、河東路宣撫 司奏:「近據都統制王淵捉獲潰敗使臣,已管押赴宣 撫副使劉韐軍前交割,依軍法施行外,訪聞尚有未 曾出首將佐、使臣。」詔:「限今指揮到日,更與展限十日, 許令於所在州軍出首,仍依元降指揮免罪,特與支 破遞馬驛券,疾速發赴軍前自效,候立功日優加推 賞。如再限滿日更不首身,當取見職名重賞購捕,定 行軍法,仍多出榜示諭。」 又按《志》,元年詔:軍兵久失 教習,當汰穴濫,精加揀擇。然不能精也。方兵盛時,年 五十已上皆汰為民。及銷併之久,軍額廢闕,則六十 已上復收為兵。時政得失因可見矣。 又按《志》,元年 四月,以种師道為太尉,依前鎮洮軍節度使,河北河 東宣撫使,後加同知樞密院事。時師道駐軍滑州,實 無兵從行,請合山東、陝西、京畿兵屯於青、滄、滑、衛、河 陽,預為防秋之計。徐處仁等謂:金人重載甫還,豈能 復來,不宜先自擾費,示之以弱。議格不行。七月,河北 東路宣撫使李綱奏:「臣兩具論,以七月七日指揮止 諸路防秋之兵為不可,必蒙聖察。今宣撫司既無兵 可差,不知朝廷既止諸路防秋之兵,將何應副兼遠 方人兵各已在路,又已借請數月,本路漕司州縣又 己預備半年百日之糧,今一放散,皆成虛費而實要 兵用處無可摘那,深恐誤國大計。」詔依所奏。 又按 《志》,靖康元年詔:廣西宜、融二州實為極邊,舊置馬軍 難議減省,且依元降指揮招置。 按《職官志》:靖康元 年,知樞密院事李綱言:「在祖宗之時,樞密掌兵籍、虎 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維持軍 政,萬世不易之法。自童貫以領樞密院事為宣撫使, 既主兵權,又掌兵籍、虎符,今日不可不戒。乞將團結 到勤王正兵並付制置使,行營司兵付三衙。」從之。 靖康二年,詔強刺者歸業,逃軍許自陳免罪。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二年四月詔:「訪聞 諸處潰散軍人嘯聚作過,將百姓強刺充軍,驅虜隨 行使喚,遇敵使前,害枉良民。其令有司牓諭被虜強 刺之人,許以自陳給據各令歸業,願充軍者隨等杖 刺,填禁廂軍依條支給例物。」又詔:「昨逃亡班直諸軍, 雖已降指揮撫諭,並與免罪,發歸元處。其管押兵官 未有指揮,可候指揮到,許於所在官司自陳,亦與免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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