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第027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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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戎政典

 第二十七卷目录

 兵制部汇考十三

  宋六徽宗建中靖国一则 崇宁五则 大观四则 政和六则 重和一则 宣和七

  则 钦宗靖康二则

戎政典第二十七卷

兵制部汇考十三[编辑]

宋六[编辑]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汰秦凤二路兵[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云云。

崇宁元年荆湖北路增置靖安军川峡置安远军复置诸路提举弓箭手[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徽宗崇宁元年九 月,荆湖北路增置禁军,以靖安名。十月,川峡置安远 军。 又按《志》,崇宁元年九月,枢密院勘会,“陕西五路 并河东自绍圣开斥以来,疆土至广,远者数百里,近 者不减百里,罢兵以来,未曾措置。田多膏腴,虽累降 诏置弓箭手,类多贫乏,或致逃走。州县镇砦,污吏豪 民,冒占沃壤,利不及于平民,且并缘旧疆侵占新土。 今遣官分往逐路提举措置,应缘新疆土田分定腴 瘠,招置弓箭手,推行新降条法。旧弓箭手如愿出佃 新疆,亦仰相度施行。”诏汤景仁河东路,董采秦凤路, 陶节夫环庆路,安师文鄜延路并提举弓箭手。元符 三年罢提举司,今复置。 又按《志》:元年,湖北“都钤辖 舒亶奉旨相度召募施黔州土丁,致讨辰沅山猺,每 州无过七百人。缘猺贼深在溪洞,险阻不通正军故 也。”

崇宁二年,安师文、卢逢原以根括边地迁其官,用弩 手防拓绥阳。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崇宁二年十一月, 安师文奏,“据权通判德顺军事卢逢原申,根括打量 出四将地分管下五砦,新占旧边壕外地共四万八 千七百三十一顷有奇,乞特赐优赏。”诏安师文特授 左朝议大夫,差遣如故,卢逢原特授朝请郎。 又按 《志》,二年,荆湖南路安抚钤辖李闳言,“收复绥宁县上 堡里临口砦,合用防拓弩手十人,乞于邵州邵阳、武 冈两县中等以下户选差,半年一替,遇上番月支钱 米,排补阶级,自正副使而下至左右甲头,依旧为七 阶,分两番部辖,令邵州给帖。”从之。

崇宁三年,鄯州增水军,京东、西路增步军,又各路皆 增马步军。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三年三月,陇右都 护奏乞于鄯州置水军守河浮桥。又枢密院乞增置 府界京东西等路步军,荆湖南路雄略。皆从之。十月, 京东西河东北开封府界创置马步军五万人。马军 以崇捷、崇锐名,步军以崇武、崇威名。合用缗钱二百 八十万有奇,以常平封桩等钱支用。蔡京之请也。京 又言,今拓地广,戍兵少,当议添置兵额,以为边备。从 之。 又按《志》,三年九月,熙河路都转运使郑仅奉诏 相度措置熙河新疆边防利害。仅奏:“朝廷给田养汉 番弓箭手,本以藩捍边面,使顾虑家产,人自为力。今 拓境益远,熙秦汉番弓箭手乃在腹里,理合移出。然 人情重迁,乞且家选一丁,官给口粮,团成耕夫,使佃 官庄。遇成熟日,除粮种外,半入官,半给耕夫,候稍成 次第,听其所便。”从之。 又按《志》:三年,京东等路招军 五万,马军以崇捷、崇锐名,步军以崇武、崇威名。 崇宁四年,置三卫郎中等官,立招羌赏格,禁走马承 受预军政。又立逃军例,及广西路置刀牌手。

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二月“乙巳筑御谋城。己酉置 亲卫、勋卫、翊卫郎中郎等官。庚申诏西边用兵法能 招羌人者与斩级同赏。夏四月辛巳诏诸路走马承 受毋得预军政及边事” 按《兵志》:“四年七月,熙河兰 湟路转运使洪中孚自河东入觐,帝问崇威崇锐新 兵教阅就绪否。中孚曰,教阅易事也。臣不知艺祖取 天下之兵,与祖考所分将兵,曾无减损,若未尝减损, 似不须增。盖兵贵简练不贵多,今遽增二军,所费至 广。臣不知献议者于经费之外别有措置,或只仰给 朝廷也。”帝愕然曰:“初议增兵,未尝议费,可即罢去。”中 孚曰:“惰游之卒,不复安于南亩。今一旦罢遣,强者聚 而为盗,弱者转徙,则重为朝廷忧。不若使填诸营阙, 无阙听于额外收管,不一二年尽矣。”帝称善。九月,诏: “近降指挥,在京诸路招崇捷、崇武等指挥十万人,又 招效忠番落指挥及额内不足人数,虑卒难敷额。可 先招崇捷、崇武十万人,候人数稍见次第,即具申取 旨。” 又按《志》:四年九月,枢密院言,熙河都总管司旧 无兵籍,乞令诸将各置籍日,具有无开收,旬具元额、 见管及逃亡事故细目申总管司,本司揭贴。都簿委机宜一员,逐时抽摘。检。从之。十月,尚书省言:“今所 在逃军聚集至以千数,小则惊动乡邑,大则公为劫 盗。累降指挥,许以首身,或令投换,终未革绝。昔神宗 以将不知兵,兵不知将,故分领将、统兵官司,凡兵之 事,无所不统,则其逃亡走死,岂得不任其责?检会《将 敕》与见行《敕令》,皆未有将官与人员任责之法,致令 来兵将不加存恤,劳役其身,至于逃避,而任职之人 悉不加罪。近日熙河一路逃者几四万,将、副坐视而 不禁,人员、将校故纵而不问,至逃亡军人,所在皆有, 盖自来立法未详。兼军中长行、节级、人员、将校,什长 相统,同营相依,上下相制,岂得致其逃亡,漫不省察 况招军既立赏格,则逃走安可无禁今参详修立赏 罚十数条。并从之。” 又按志:四年诏:广南瘴疠之乡, 东西虽殊,气候无异。西路戍兵二年一代,而东路独 限三年。代不如期,有殒于瘴疠者,朕甚恻然。其东路 亦令二年一替,前期半年差人。如违,以违制论。 又 按《志》:四年诏诸路厢军不以等样,选少壮人招刺。又 诏厢军工匠除上京修造外,其馀路所差,并放还休 息之。 又按《志》:四年,枢密院言,比者京畿保甲投八 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阅,又二百三十馀牒遮枢密张 康国马首诉焉。是月,诏京畿三路保甲并于农隙时 教阅。其月教指挥勿行。

按《通鉴纲目》:“四年秋七月,右司谏姚祐请置辅郡以 拱大畿。诏以颍昌府为南辅,升襄邑县为拱州为东 辅,郑州为西辅,澶州为北辅,各屯兵二万,重其资给。” 盖蔡京欲兵权归己故也。

按《玉海》,“崇宁四年二月,置三卫郎中郎博士。又诏三 卫郎为侍郎,亲卫、勋卫、翊卫皆有郎中郎。”

崇宁五年,令姚雄经画湟、鄯田地租赋,筑环庆、安边 城,置“马军蕃落、步军保捷。”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五年三月,赵挺之 言,“湟、鄯之复,岁费朝廷供亿一千五百馀万。郑仅初 建官庄之议,朝廷令会计其岁入,凡五庄之入乃能 支一庄之费。盖鄯湟乃西蕃之二小国,湟州谓之邈 川,鄯州谓之青唐,与河南本为三国,其地滨河多沃 壤。昔三国分据时,民之供输于其国厚,而又每族各 有酋长以统领之,皆衣食赡足,取于所属之民。自朝 廷收复以来,名为使蕃民各占旧地,以居其实,屡更 战斗,杀戮窜逐,所存无几。今兵将官、帅臣、知州多召 闲民以居,贪冒者或受金,乃与之地,又私取其羊马 驼畜,然无一毫租赋供官。若以昔输于三国者百分 之一入于县官,即湟州资费有馀矣。”帝深然之。翌日, 知枢密院张康国入见,力言不可使新民出租,恐致 扰动众情,且言蕃民既刺手背为兵,安可更出租赋? 帝因宣谕新民不可摇动,兼已令多招弓箭手矣。挺 之奏:“弓箭手官给以地而不出租,此中国法也。若蕃 兵,则其旧俗既输纳供亿之物,出战又人皆为兵,非 弓箭手之比。今朝廷所费不赀,经营数年,得此西蕃 之地,若无一毫之入,而官吏戍卒馈饷之费皆出于 朝廷,何计之拙也?”帝曰:“已令姚雄经画。”时累诏令雄 括空闲地,召人耕垦出课,故深以挺之所奏为然。挺 之又云:“鄯、湟之复,羌人屡叛,溪扯罗撒走降夏国,夏 国纳之。时时寇边,兵不解严,而馈运极艰,和籴入粟, 鄯州以”每石价至七十贯,湟州五十馀贯。盖仓场利 于客人入中乞取,而官吏利于请给斛斗,中官获利 百倍,人人皆富,是以上下相蒙,而为朝廷之害。熙宁 三年,熙河运司以岁计不足,乞以官茶博籴,每茶三 斤易粟一斛,其利甚博。朝廷谓茶马司本以博马,不 可以博籴于茶马司岁额外增买川茶两倍茶,朝廷 别出钱二百万给之,令提刑司封桩,又令茶马官程 之卲兼。转运使,由是数岁边用粗足。及挺之再相, 熙河漕司屡申以军粮不足为急,乃令会去年抛降 钱数共一千一百万驮,一驮价直三千至四十千,二 百驮所转不可胜计,今年已降拨银钱绢等共九百 万,乃令更支两倍茶一百万驮。张康国同进呈,得旨, 乃密捡元丰以来茶惟用博马指挥以进。然康国不 知两倍茶自非博马之数,而何?执中、邓洵武杂然和 之。由是两倍茶更不支给,而鄯湟兵费不给矣。 又 按《志》,五年诏河北东西河东、永兴、秦凤路各武臣一 员,充提举保甲,并兼提刑。其见专提举保甲文臣并 罢。是月诏京畿差武臣一员充提举保甲,兼提刑仍 差文臣提刑兼提举保甲。 又按《志》,五年诏抑勒诸 色人投军者,并许自身及亲属越诉,其已刺字仍并 改正。 又按《志》:五年,枢密院备童贯所言,陕西等处 差官招谕逃亡军人,并许所在首身,更不会问,便支 口券,令归本营。边上军人惮于戍守之劳,往往逃窜 于内郡,首身遂得口券归营,恐相习成风,有害军政。 乞自今应军人首身,并须会问逃亡赦“限,依令来招 谕指挥,若系赦后逃亡,即乞依条施行。”从之。 又按 《志》:五年,环庆路进筑徐丁台城,赐名安边,置马军蕃 落、步军保捷

大观元年诏诸路提举选教头训练并置各路军[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大观元年四月诏 曰:“东南诸郡军旅之事,久失训齐。民虽浮弱。而阻山 带江,轻而易摇。安必虑危。诚不可忽。其诸军事艺生 疏精熟不同,非独见将官训练优劣,实亦系教头能 否。”枢密院请委逐路提举训练官妙选精熟教头,二 年一替,若能训练精熟,然后推赏。从之。 又按志:五 月,延“安置钱监兵。闰十月靖州置宣节。十一月两浙 东西路各增置禁军。”

按《续纲目》:“大观元年,南丹州刺史王祖道讨擒莫公 佞,以南丹州为观州。公佞弟公晟侵掠城邑,蔡京特 置黔南路,领庭孚、平允、从宜、柳、融及观九州。祖道在 桂四年,建城邑,调兵镇戍,辇输内地钱布盐粟,无复 齐限。地瘴疠,戍者十亡五六。”

大观二年,诏以熙宁法团集左右江峒丁。又诏东南 帅府别屯步军,以“威捷”、“威胜”、“全捷”为名。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大观二年诏:“熙宁 团集左右江峒丁十馀万众,自广以西,赖以防守。今 又二十万众来归。已令张庄依左右江例相度闻奏。 尚虑有司不知先务,措置灭裂,今条画行下,其所修 法入熙河兰湟秦凤路敕遵行之。” 又按《志》,六月诏: 陕西诸路“自罢兵以来,数年于此,兵未曾彻。盖缘边 将怯懦,坐费边储,戍卒劳苦。可除新边的确人外,馀 并依元丰罢边事日戍额人数外,馀并直抽归营。有 司不得占吝,如违,以违制论。”又诏:“东南除见兵额外, 帅府别屯二千人,望郡一千人。帅府置奉钱五百一 指挥,以威捷为名;望郡奉钱四百一指挥,以威胜为 名;帅府三指挥、望郡一指挥,各奉钱三百”,以《全捷》为 名,并以步军五百人为额。

大观三年,诏熙河、洮、岷帅臣、监司条画地利兵籍,枢 密院奏严逃亡赏罚。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徽宗大观三年二 月,臣僚言:“自复西宁州,馈给每多,而储积未广,买价 数增,市物随踊,地利不辟,兵籍不敷,盖招置之术失 讲,劝利之法未兴也。乞委帅臣监司讲求,或募或招, 何为而可足弓箭手之数,以期于不阙,或拘或诱,何 为而使蕃部著业而责以耕耘田既垦则谷自盈,募 既充而兵益振,是收班超之功,尽充国之利也。”诏:“熙 河洮岷前后收复,岁月深久,得其地而未得其利,得 其民而未得其用。地利不辟,兵籍不敷,岁仰朝廷供 亿,非持久之道。可令详究本末,条画来上。” 又按《志》 三年,枢密院备臣僚言云:自陕西路提点刑狱吴安 宪始陈招诱逃亡厢禁军之法,乃著许令“投换改刺 之令”,自此诸弊濅生,军律不肃。朝廷洞见其弊,已严 立法,然尚有冒名一节,其弊未除。请如主兵官旧曾 占使书札、作匠、杂技、手业之徒,或与统辖军员素有 嫌忌,意欲舍此而就彼,或所部逃亡数多,欲避谴责, 辄将逃军承逃亡之名便与请给,既避谴责,又冒请 受,上下相蒙,莫之能革。致“使军士多怀擅去之心者, 良以易得擅住之地也。若加重赏,申以严刑,庶革斯 弊,有裨成法。”从之。 又按《志》:三年诏:“昨降处分措置 东南利害,深虑事力未办,应费不赀。其帅府望郡添 置禁军,诸县置弓手并罢。其壮城兵士,令帅府置一 百人,馀望郡置五十人,旧多者自依旧。沿边州军除 旧有外,罢增招壮城,帅府望郡养马并步人选充马 军指挥,及支常平钱收籴封桩斛斗指挥并罢。已添 置路分钤辖,路分都监许令任满。江南东西、两浙各 共差走马承受内臣一员,帅府添置机宜文字去处 并罢。” 又按《志》,大观三年六月诏:“国家承平百五十 年,东南一方,地大人众,已见兵寡势弱,非持久之道” 可除见今兵额外,帅府别屯兵士二千人,望郡一千 人。

大观四年,募饥民补禁卒。枢密院请“委诸路知州、通 判招诱逃军。”

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三月庚子,募饥民补禁卒。 按《兵志》:四年,枢密院言,诸路及京畿逃亡军数居多, 虽赦敕立限许首,终怀畏避。若诸路专委知州通判 或职官一员,京畿委知县,若招诱累及三百人以上, 与减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 推恩。于理为便。 又按《志》:四年,诏四辅州各减一将, 其军“兵仰京畿转运司将未足额并未有人崇锐、崇 威、崇捷、崇武内并废四十四指挥,已拣到人,随等杖 拨填四辅见阙禁军。仍将逐辅系将、不系将军兵,以 住营远近相度,重别分隶排定,及八将训练驻札去 处,疾速开具以闻。”河北、河东崇锐、崇威、河东十八指 挥,河北不隶将十三指挥并废见管兵,令“总管司拨 填本路禁军阙额。河北路拨不尽人,发遣上京,分填 在京禁军阙额。河东拨不尽人,并于本路禁军额外 收管。”

政和二年以徒杖以下罪免决刺填补广西兵阙[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政和二年,广西都钤司奏,广西两将额一万三百馀人,事故逃亡,于荆 湖南北,江南东西寄招,缘诸路以非本职,多不用心。 今兵阙六分,欲乞本路邻路有犯徒并杖以下情重 之人,除配沙门岛。广南远恶并犯强盗凶恶杀人放 火,事干化外,并依法外,馀并免决刺填。从之。 又按 《志》:二年,臣僚言:“祖宗军政大备,无可议者。比多逃亡 者,缘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严故也。其 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敛,二曰举放营债,三曰聚集赌 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过远,六曰单身无火聚。 似此虽具有条禁,而犯者极多。欲乞下有司推究,除 兵将官岁终立定赏罚条格外,诏诸路提“刑司,每岁 终将本路州军不系将禁军见管及逃亡人数参互 比较,具最多最少处各一州知、通职位、姓名申枢密 院。”从之。

政和三年,京东、西依三路编点保甲,提举转一官。秦 凤经略安抚使何常奏行《牌弩互用法》。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政和三年四月。枢 密院言。“神考制保甲之法。京畿三路聚教。每番虽号 五十日。其闲有能勤习弓弩该赏者首先拍放。一岁 之中在场阅教。远者不过二十七日。近者止于十八 日而已。若秋稼灾伤则免当年聚教。如武艺稍能精 熟。则有激赏之法。斗力出等则免户下春夫科配最 高强者,则解发引见,试艺命官,行之累年,人皆乐从。 惟京东西虽有团成保甲之名,未尝训以武事,虑其 闲亦有人材甚众,能习武艺,可以命官任使之人。今 欲依《三路保甲》编修点择条约。”从之。八月,枢密院言: “诸路团成保甲者六十一万馀人,悉皆乐从无扰。其 京东、西路提举官任掠已转一官,直秘”阁,其朝议大 夫已上与转行,武臣武功大夫特与转遥郡刺史,馀 官减磨勘年有差。 又按《志》,十一月开封少尹陈彦 修言:“诸厢收到寒冻赤露共五千七百馀人,其闲逃 军数多,令行措置。今欲依押送逃军格,每二十人各 差使臣一员,付与系押送人,各踏逐稳便官屋安泊, 依居养法关请钱米存养,候晴和管押前去。所有沿 路支破口券,并依本府押送逃军法,请于合破口券 等外,更量支盘缠。”诏每人支盘缠钱三百,衲袄一领, 候二月晴暖即行发遣。 又按《志》,政和三年,秦凤路 经略安抚使何常奏:“自古行师用兵,或骑或步,率因 地形。兵法曰:蕃兵惟劲马奔冲,汉兵惟强弩掎角。”盖 蕃长于马,汉长于弩也。今则不然,西贼有山闲部落 谓之“步跋子”者,上下山坡,出入谿涧,最能逾高超远, 轻足善走。有平夏骑兵,谓之“铁鹞子”者,百里而走,千 里而期,最能倏往忽来,若电击云飞。每于平原驰骋 之处遇敌,则多用铁鹞子以为冲冒奔突之兵;山谷 深险之处遇敌,则多用步跋子,以为击刺掩袭之“用, 此西人步骑之长也。我诸路并塞之民,皆是弓箭手 地分,平居以田猎骑射为能,缓急以追逐驰骋相尚。 又沿边土兵,习于山川,惯于驰骤,关东戍卒多是硬 弩手及摽牌手,不惟捍贼,劲矢亦可使贼马惊溃,此 中国步骑之利也。”至道中王超、丁罕等讨继迁,是时 马上用弩,遇贼则万弩齐发,贼不能措手足而遁。又 元丰闲,刘昌祚等趋灵州,贼众守隘,官军不能进,于 是用牌子为先锋,贼下马临官军,其势甚盛,昌祚等 乃以牌子踢跳闪烁,振以响环,贼马惊溃。若遇贼于 山林险隘之处,先以牌子捍贼,次以劲弓强弩与神 臂弓射贼先锋,则矢不虚发,而皆穿心达臆矣。或遇 贼于平原广野之闲,则马上用弩攒射,可以一发而 尽,殪兼牌子与马上用弩,皆已试之,效不可不讲。前 所谓“劲马奔冲,强弩掎角”,其利两得之,而贼之步跋 子与铁鹞子皆不足破也。又步兵之中,必先择其魁 健材力之卒,皆用斩马刀,别以一将统之。如唐李嗣 业用陌刀法,遇铁鹞子冲突,或掠我阵脚,或践踏我 步“人则用斩马刀以进,是取胜之一奇也。”诏枢密院 札与诸路经略司。

政和四年,定诸路应役兵归期,诏“陕西、河东帅臣练 兵治器,优恤蕃部。”又令东南州郡招填厢军。

按《宋史徽宗本纪》,四年秋九月己亥,诏诸路兵应役 京师者,并以十月朔遣归 按《兵志》:四年诏:“西羌久 为边患,乍叛乍服,谲诈不常。顷在先朝,使者在廷,犹 或犯境。今植养积岁,屡饥久困。虽誓表已进,不保其 往。修备御于无事之时,戒不虞于萃聚之际,正在今 日。可令陜西、河东路帅臣训练兵伍,除治军器,缮修 楼橹,收积刍粮,常若寇至。不可谓已进誓表,辄或弛 怠,堕其奸谋。所有弓箭手、蕃兵常令优恤,逃亡者可 速招补,贫乏者亦令贷借。将佐偏裨如或软懦失职, 具名以闻,或寇至失事,并行军法。” 又按《志》:四年,中 卫大夫童师敏言:“东南州郡,例阙厢军,凡有役使,并 是和雇。若令诸郡守臣并提刑司措置招填,庶可省 费。”从之。 又按《志》:四年,尚书省著令:诸禁军差发出 戍,未到军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获,虽 会恩配,“如捕获法。上军首身。或捕获会恩配,依七日内法;下军本名应配者,配千里。若本管辄停留,与同 罪。虽该赦,仍依配法。”从之。

政和五年,诏“陕西、河东复置提举弓箭手司。”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五年二月诏:“陕西、 河东逐路自绍圣开拓边疆以来,及西宁湟廓洮州、 积石等处新边各有包占良田。并合招置弓箭手,以 为边防篱落。至今累年旷土尚多,应募人数未广。盖 缘自罢专置提举官,隶属经略司,事权不专。颇失措 置根括打量、催督开垦、理断交侵等职事。尽在极边。 帅臣无由亲到。即今夏人通贡,边鄙安静,若不乘此 委官往来,督责多方,招刺弓箭手,垦辟闲田,补助边 计,以宽飞挽之劳,窃虑因循寖久,旷土愈多,销耗民 兵人额,有害边防大计。兼提举文臣,玩习翰墨,多务 安养,罕能冲冒寒暑。可令陕西、河东逐路并复置提 举弓箭手司,仍各选差武臣一员,充理”任,请给恩数 等并依《提举保甲》条例施行。每路各置干当公事使 臣二员。仍每岁令枢密院取索逐路招到弓箭手并 开垦过地土,比较优劣殿最,取旨黜陟,合措置事节, 所差官条画以闻。八月,枢密院言:“欲将近里弓箭手 地,但有争讼侵冒之处,并行打量,庶几杜绝侵冒之 弊。”从之。是月,提举河东路弓箭手司奏:“本司体访得 沿边州军逐处招置弓箭手,多将人户旧用工开耕 之地指射划夺,其旧佃人遂至失业,且所出租仅比 佃户五分之一,于公私俱不便。今欲将系官庄屯田 已有人租佃及五年者,并不在招置弓箭手请射之 限。其河东路察访司初不以边防民兵为重,姑息佃 户,致有此弊。欲乞应熙宁八年以前人户租佃官田, 并先取问佃人,如愿投刺弓箭手,每出一丁,许依条 给见佃田二顷五十亩,充人马地。若不愿充弓箭手 及出丁外,尚有请占不尽地土,即拘收入官。”从之。十 一月,诏边防司奏:“据提举熙河兰湟路弓箭手何灌 申,汉人买田常多,比缘打量,其人亦不自安,首陈已 及一千馀顷。若招弓箭手,即可得五百人。若纳租税, 每亩三斗五升、草二束,一岁闲亦可得米三万五石、 草二十万束。今相度,欲将汉人置买到蕃部土田,愿 为弓箭手者,两顷已上刺一名,四顷已上刺两名。如 愿者依条立定租税输纳。其巧为影占者,重为禁止。” 从之。 又按《志》:五年立钱监,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又按《志》,“政和五年,广固四指挥各增五百人,以备京 城之役。”

政和六年,泸南招置土丁,诏“河北弓箭社每岁具优 劣赏罚。又增置通济兵士二千人。”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政和六年,泸南安 抚使孙羲叟奏,边民冒法买边外田,依法尽拘入官, 招置土丁子弟。见招到二千四百馀人。欲令番上。从 之。 又按《志》:六年诏河北路有弓箭社县分,已令解 发异等。其逐路县令佐俟岁终教阅异等。帅司具优 劣之最,各取旨赏罚,以为劝沮。仍具为令。又高阳关 路安抚司言:“大观三年,弓箭社人依保甲法,《政和保 甲格》校最优劣,县令各减展磨勘年有差。”诏依保甲 格赏罚施行。 又按《志》:六年三月,增置通济兵士二 千人,备御前牵挽纲运。于是工役日兴,增募益广。 政和七年,诏熙河帅臣与羌人贸易田土,招置弓箭 手,改营田土丁为刀弩手。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七年三月诏:“熙河 鄯湟自开拓以来,疆土虽广而地利悉归属羌,官兵 吏禄仰给县官,不可为后计。仰本路帅臣相度,以钱 粮茶彩或以羌人所嗜之物与之贸易田土。田土既 多,即招置弓箭手,入耕出战,以固边圉。” 又按《志》,七 年,以辰沅澧等州更戍土丁与营田土丁名称重叠, 将兵“马都钤辖司招填土丁改为鼎澧路营田刀弩 手。”

重和元年辰州招刀弩手官吏各转官有差[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重和元年,辰州招 到刀弩手二千一百人,其官吏各转官,减磨勘年有 差。”

宣和元年诏提举保甲督察州县都保吴玠奉诏招填禁军阙额[编辑]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宣和元年,诏提举 保甲督察州县都保不如令者,限一月改正,每岁以 改正多寡为殿最。 又按《志》:“元年,高阳关路安抚使 吴玠奉手诏招填诸路禁军阙额,以十分为率,招及 四分以下,递展磨勘年,七分以上,递减磨勘年。高阳 关路河间府、沧霸恩州、信安军招填数足,乞行推赏。 从之。”

宣和二年,诸路保甲皆依元丰旧制。诏定“招置厢军 并招收逃军例。”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二年诏诸路保甲 法并遵依元丰旧制,京东、京西路并罢。 又按《志》,二 年手诏:比闻诸路州军招置厢军,河清壮城等,往往

怯懦幼小,不及等样,虚费廪食,不堪驱使。今后并仰
考证
遵著令招填,如违戾,以违制论。 又按志,二年手诏:

逃卒颇多,仰宣抚司措置以闻。童贯言,“凡逃卒冬祀 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缘内有元犯,虽首身, 于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陈。欲乞在 京并京畿、京西、陕西、河东路逃军,自今指挥到日,通 未满赦限,共一百日,许令首身免罪,依旧军分职次 收管,仍免本司本营问儅及放免官逋。如本犯经冬 祀赦后,犹有移降移配,特与原免。若限满不”首,则依 常法科罪。凡逃军系在京住营,依限于在京首身者, 令所隶军司当日押赴本营。若见出戍者,即破口券, 转押赴本路驻泊州军,并依前项指挥免罪,依旧收 管。凡逃军在外依限首身者,并于所在日破米二升, 其县镇砦,并限当日解本州军,每二十人作一番,差 职员管押,仍沿路给破口食,“交付前路州军转送住 营去处。如见出戍,即转驻泊州军收管。凡首身军人 并不许投换他军。凡所在当职官如能于限内用心 招收逃军,措置转送住营或出戍处收管,候满,在外 委提刑司,在京委开封府,取索到营出戍处公文,验 人数最优者申宣抚司,取旨推恩。”并从之。 又按《志》: 二年,诏:河北军“马与陕西、河东更戍。”

宣和三年。诏诸路监司帅臣。补足枪手。令尚书省选 员专督保伍。又增置禁军。宣抚使奏留兵戍江浙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宣和三年。兵部言。 “近因江西漕臣谓本路枪仗手。元丰七年以八千三 十五人为额。至元祐中减罢七千一百四十二人。元 符闲虽尝增立人数。比之元额犹减其七。乞诏诸路 监司帅臣,并遵熙宁旧制,补足元额。”从之。 又按《志》: 三年诏:“先帝若稽成周制保伍之法,自五家相比,推 而达之,二十五家为一大保,二百五十家为一都保。 保各有长,都各有正,正各有副,使之相保相爱,以察 奸慝,故有所行。诸自外来者,同保互告,使各相知。行 止不明者,听送所属。保内盗贼,画时集捕,知而不纠, 又论如律。所以纠禁稽察,纤悉具备,奇邪寇盗,何所 容迹!访闻法行既久,州县玩习弛废,保丁开收既不 以实,保长役使又不以时,如修鼓铺、饰粉壁、守败船、 治道路、给夫役、催税赋之类,科率骚扰不一,遂使寇 贼奇邪无复纠察,良法美意,浸成虚文。可令尚书省 于诸路提点刑狱或提举常平官内每路选委一员, 令专一督责逐县令佐,将系籍人丁开收取实,选择 保正长,各更替如法,使钤束保丁,递相觉察,毋得舍 亡赖作过等人。遇有盗贼,画时追捕。若有过致藏匿 者,许诸人告首,仍具条揭示。” 又按《志》三年,诏:江浙 军前等处应逃窜军兵,并特放罪,许于本将见出军 路分州县首身依旧给请,随处权行收管。若走往他 处或于住营去处首获,即令所在官司逐旋发遣赴 本将应副使唤。仍委逐路安抚、钤辖提刑司觉察。如 所在辄敢隐芘,或逐司不行觉察,并论违制。 又按 《志》:宣和三年,内侍制置所谭稹奏,以方腊既平,乞节 镇增添禁军两指挥,馀州军一指挥。又乞除温、处、衢 婺外,将禁军更招置成十指挥,又乞增置严州威果 禁军。并从之。 又按《志》,三年正月诏:河北军马与陕 西、河东更戍,非元丰法,遂罢其令,应拖后人并与免 罪,依旧收管。闰五月,江浙淮南等路宣抚使童贯奏: “勘会江南东路、两浙东西路各有东南一将,平日未 尝训练武艺,临敌必误驱策。昨睦寇初发,天兵未到 已前,遣令上项将兵捕贼,遂致败衄,亡失军兵甚多。 今睦贼讨平之后,胁从叛亡者方始还业,非增戍兵 镇遏,无以潜消凶暴。臣今拟留戍兵二万五千五百 七十八人,分置江南东路、两浙东西路州军防把,一 年满替出军一次,依平蛮故事,每月别给钱三百,岁 给鞋钱一千。其兵并隶本”路安抚司统辖训练。诏从 之。是年,权知婺州杨应诚奏,凡屯戍将兵须隶守臣, 使兵民之任归一,则号令不二,然后可以立事。诏从 之。续有旨改从旧制。 又按《志》,三年知婺州杨应诚 言,诸路屯戍当隶守臣,兵民之任一,然后号令不二。 不然将骄卒横,侵渔细民,气压州郡,有不胜其忧者。 于是诏自今令隶守臣。无何,复诏曰:“将兵遵将官条 教,除前隶守臣指挥。”其后江、浙盗起,攻陷州邑,东南 将兵望风逃溃,无复能战。事平,童贯奏言:“东南三将, 类皆孱弱,全不知战,虚费粮廪,骄惰自恣。平时主领 占差营私,大半皆工艺,遂致寇盗横行,毒流一方,重 费经画。今事平之后,当添将增兵,镇遏绥驭。然南人 怯弱,素失训练,终不堪战。今欲于内郡别置三将,并 随京畿将分接续排置,使陕西军更互戍守。庶几东 南可得实战之士,于计为便。”诏从之。

宣和四年,诏茂州教习土丁,靖州添置刀弩手,两浙 钤辖奏“温处等增置十指挥。”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宣和四年诏:“茂州 石泉军旧管土丁子弟,番上守把,不谙射艺。其选施 黔兵善射者各五十人,分任教习,候精熟日遣回。” 又按《志》:四年,靖州通道县有边警,诏添置刀弩手二千人。 又按志:四年正月,两浙东路钤辖司奏,乞将 温、处、衢、婺州元管不系将禁军六指挥,更招置增为 十指挥,“并以五百人为额,凡五千人,庶成全。将更于 台州招置不系将禁军一指挥,以四百人为额。”从之。 二月,臣僚言:“窃闻道路汹汹相怖,云诸军捉人刺涅, 以补阙额,率数人驱一壮夫,且曳且驱,百姓叫呼,或 啮指求免。日者金明池人大和会,忽遮门大索,但长 身少年牵之而去。云充军,致卖蔬茹者不敢入城。行 旅市人,下逮奴隶,皆避藏恐惧,事骇见闻。今国家闲 暇,必欲招填禁旅,当明示法令,赉以金帛,捐财百万, 则十万人应募矣。捉人于途,实亏国体,流闻四方,传 播远迩,殊为未便。伏望亟行禁止,以弭疑畏。”时宝箓 宫道士张继滋因往尉氏,亦被刺涅,事闻,手诏提刑 司根治。四月,臣僚因言:招刺“阙额禁军,枢密院立限 太遽,诸营弗戢,人用大骇,幸不旋踵。德音禁止,群情 悦服。其已被刺涅而非愿者,颇亦改正,尚有经官求 免而未得者。辇毂若此,况其远乎!窃闻小人假借声 势,因缘夺攘,所在多有。若或哀鸣得脱,其家已空。今 往来犹怀畏避。伏望圣明特赐戒敕,应在外招军去 处,毋得横滥。”从之。 又按志: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 无故逃亡,所在有之。祖宗治军,纪律甚严。若在戍者 还家,当役者避事,必有辕门之戮。今既宥其罪,且许 投换,不制于什伍之长。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宽其 自首之期。臣恐逃亡得计,其弊益滋。乞除恩赦外,不 轻与限,使知限之不可为常,庶有畏惧。从之。 又按 志:四年臣僚言:“东军远戍四川,皆京师及府界有武 艺无过之人。既至川路,分屯散处,多不成队,而差使 无时,委致劳弊。盖四川土兵既有诏不得差使,则其 役并著东军,实为偏重。若令四川应有土兵、禁军与 东军一同差使,不惟劳逸得均,抑亦不失熙丰置东 军弹压蜀人兼备蛮寇之意。”诏本路钤辖、转运两司 公同相度利害以闻。

宣和五年,诏枢密院条画逃军定罪,于越州置捕盗 指挥,又江浙增屯戍兵,改“六军羽林名。”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五年,臣僚言:“今诸 军逃亡者不以实闻,诸处冒名请给,至于拣阅差役, 则巧为占破,甚不获已,则雇募逋逃,以充名数,旋即 遁去,无复实用。平居难于供亿,缓急无以应用,而奸 人攘臂其闲,坐费财赋。虽开收勘敛,法制滋详,而共 利之人一体傅会,望赐处分。先令当职官核见实数, 保明申达转运司,期日委诸郡守贰点阅,仍关掌兵 官司照会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阅期以同 日究见的实,稍涉欺罔,根治不赦。监司使者分郡覆 实,具数申达于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赏,使官无 虚费而军有实用,则纪律可明,国用可省。”诏送枢密 院条画措置。 又按《志》:五年诏:两浙盗贼宁息,其越 州置捕盗指挥,可均填江东、淮东三路州军阙额。 又按《志》,五年制置所奏,江浙增屯戍兵,相度节镇增 添两指挥处,馀州各一指挥,各不隶将。内两指挥处 将一挥,指以威果为名,一指挥以全捷为名,馀州并 以威果为名。从之。 又按《志》,五年二月,尚书省言,“古 者六军为王之爪牙,羽林则禁”卫之总名也。今臣僚 使令兵卒所居营分曰“六军,而复有左、右羽林之名, 称谓失当。若将拣中六军并六军指挥并改为《广效》, 内拣中六军作第一指挥,左龙武第二,左羽林第三, 《左神武》第四,右龙武第五,右羽林第六,右神武第七。” 从之。

宣和六年,诏奏“弓箭手承袭。”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宣和六年七月诏 “已降处分陕西昨因地震摧塌屋宇。因而死伤弓箭 手内合承袭人。速具保明闻奏。”

宣和七年,以东、西路弓箭社扰民,罢之。尚书省奏增 捕获逃亡赏格。诏广南招置土人参戍兵之半。又定 禁厢军迁补例。

按《宋史徽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宣和七年二月,臣 僚言:“往年西路提刑梁扬祖奏请劝诱民户充弓箭 社。继下东路,令仿西路例招诱。原立法之意,不过使 乡民自愿入社者阅习武备,为御贼之具尔。奈何邀 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众多为功,厚诬朝廷而 敛怨于民。督责州县急于星火,取五等之籍,甲乙而 次之,家至户到,追胥迫胁,悉驱之入社,更无免者。《法》 始行于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赏,于是东路宪司前 后论列,诞谩滋甚。近者东路之奏数至二十四万一 千七百人,武艺优长者一十一万六千,且云比之西 路仅多一倍。陛下灼知其不然,虽命帅臣与廉访使 者核实,彼安肯以实闻乎?今东路宪司官属与登、淄 两州当职官坐增秩者几二十人,而县令佐不及焉, 不知出入阡陌,闻劝诱者谁欤?此其诞谩可知矣。”审 如所奏,山东之寇,何累月淹时,未见殄灭哉!则其所 奏二十四万与十一万,殆虚有名,不足以捍贼明矣。 大抵因缘追扰,民不堪其劳,则老弱转徙道路,强壮起为盗贼,此亦致寇之一端也。近者仰烦陛下遣将 出师,授以方略,又命近臣持诏抚谕,至于发内库之 藏,转淮甸之粟,以振给之,宽免其税租,荡宥其罪戾, 丁宁纤悉,罔不曲尽。方将归伏田亩,以为迁善远罪 之民,讵可以其所甚病扰之邪?且私有兵器,在律之 禁甚严。三路保伍之法,虽于农隙以讲武事,然犹事 毕则兵“器藏于官府。今弓箭社一切兵器,民皆自藏 于家,不几于借寇哉!望陛下断自圣心,罢京东弓箭 社之名,所藏兵器悉送之官,使民得免非时追呼迫 胁之扰,以安其生。应两路缘弓箭社推恩者,并追夺 改正,首议之人重赐黜责。后来奏请诞谩,亦乞特赐 施行,庶几群下悚惧,不敢妄进曲说,以肆其奸,实今 日之先务也。”诏并依奏。梁扬祖落职,兵器并拘入官, 弓箭社人依已降指挥放散。 又按《志》,七年减掖庭 用度,减侍从官以上月廪。罢诸兼局,有司据所得数 拨充诸路籴本及募兵赏军之用。钦宗即位,诏守令 募州县乡村土豪为队长,各自募其亲识乡里以行 及五十人以上,先与进义副尉;三百人以上与承信 郎。募文武官习武勇者为统领,行日所发州军授以 器甲,人给粮半月,地里远者,所至州县接续批支京 畿辅郡兵马。制置使司言:“诸路召募敢勇效用,每名 先给钱三千,赴本司试验,给据讫支散银绢激赏。若 监司、知、通、令佐并应有官人,能召到敢勇效用,事艺 高强及二百人”以上者,乞与转一官,每加二百人依 此。或监司、郡守、州县官以下,应缘军期事件稍有稽 缓,并依军法。从之。 又按《志》:二月,尚书省言:“开封府 状,乞应在京犯盗配降出外之人,复走入京投换者, 许人告捕,科以逃亡捕获之罪,酌情增配。其官司及 本营典首人员曹级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致为盗 者,依差使配军入京作过法,与犯人同罪,罪止徒二 年,不以去官赦原减。及在京犯罪编管出外逃亡入 京之人,虽有断罪增加地里条法,缘止是募告赏格 太轻,是致往往复走入京。欲乞元犯杖罪赏钱十贯, 徒罪二十贯,流罪三十贯,并以犯事人家财充。”从之。 十二月,诏:“应诸路逃窜军人,或已该赦恩出首避免, 却归出戍去处,再行逃窜之人,令于所在去处首身, 并特与免罪,于一般军分安排支破请给,发赴军前 使唤。” 又按《志》:七年,诏京东西、淮南、两浙帅司,精选 诸军骁锐,发赴京畿辅郡兵马制置使司。 又按《志》: 七年三月,诏:“广南东西路地远山险,盗贼闲有窃发, 内郡戍兵往彼屯守,多缘瘴疠疾病,不任捕盗,又不 谙知山川道里,林壑曲折,故盗不能禁。可令每巡检 下招置土人健勇轻捷者,参戍兵之半,互相关防,易 于擒捕。令枢密院行之。” 又按《志》:宣和七年十一月, 南郊制:应军员送军头司,未得与差遣者,如后来别 无过犯,却与差遣。应厢军人员补职及十五年未经 迁补者,令所属保明闻奏。“应禁军、厢军因一犯滥情 重不得补充人员及逓迁资给者,若经断及五年不 曾再犯及不曾犯赃,委所在候排连日审实,特与不 碍迁补。”

钦宗靖康元年陕西河东罢提举官以己箭手隶帅臣诏诸路募兵及罪军士之逃亡者[编辑]

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靖康元年二月,臣 僚言:“陕西恃弓箭手为国藩篱。旧隶帅府。比年始置 提举弓箭手官。务取数多。自以为功。自是选练不精。 遂使法制寖坏。欲乞详酌罢提举官。以弓箭手复隶 帅司,务求以振边声。”诏从之,河东路依此。四月,枢密 院奏:“陕西、河东逐路汉弓箭手。自来并给肥饶田。近 年以来,多将旧人已给田分擘招刺新人,盖缘提举 官贪赏欺蔽,务要数多,妄行招刺,无以激劝。朝廷近 已罢提举官,今复隶帅司所辖。况当今边事,全藉民 兵,若不早计,深虑误事。”诏令陕西五路制置使钱盖 及陜西、河东逐路帅臣相度措置,将已分擘弓箭手 田土依旧改正拨还。所有新招到人别“行给地,务要 均济。仍仰帅臣严切奉行。”是月,徐处仁又奏,诏并送 详议司。 又按《志》:靖康元年,臣僚言,天下步兵之精, 无如福建路枪仗手。出入轻捷,驭得其术,一可当十。 乞选官前去召募。从之。 又按《志》:元年三月,以尚书 户部侍郎钱盖为龙图阁学士陕西五路制置使,专 一措置京兆府路保甲。六月,御史胡舜陟奏:“秦元学 兵法三十年,陛下拔之下僚,为京畿提刑,训练保甲, 闻者莫不慰悦。乞罢武臣提刑,以保甲属元,庶得专 一。”从之。十一月,京畿提举秦元集保甲三万,先请出 屯,自当一面。不从。金兵薄城,又乞行训练,乘闲出战。 守御使刘韐奏取保甲自益,元谋遂塞云。 又按《志》: 靖康元年春正月,臣僚言:“诸路见招募人兵,缘逐处 漕计阙乏,乞于近州应奉司及延福宫西城钱帛并 许请用,庶得速办。”从之。又诏:“龙猛、龙骑、归远壮勇诸 军缺额,可行下诸路拣选配填。”又诏:“已降指挥,逐处 各以召募效用敢勇、武艺人数多寡等第推赏。”又诏: “闻希赏之人抑勒强募,自今并取情愿,敢有违戾,当议重罚。毋得将羸弱不堪出战,及已有系军籍者一 例充募。”及诏募武举及第有材武方略,或有战功、曾 经战阵,及经边任大小使臣,不以罪犯,已发未叙,及 武学有方略智谋,及曾充弓马所子弟,及诸色有胆 勇敢战之人,并许赴亲征行营司。又诏募陕西土人 为兵,并使臣效用等,赴姚平仲军使“唤。其应募人,修 武郎已上二十贯,进议副尉以上十五贯,军人百姓 十贯,并于开封府应管官钱内支。”四月,诏:“已降指挥 发还归朝人往大金军前,如不愿往,所在量给口券 津遣。元有官守人,并不釐务支奉给之半。其愿效力 军前者,许自陈。”五月,河北、河东路宣抚司奏:“河北诸 州军所管正兵绝少,又陕西游手惰民,愿充军者亦 众,祇缘招刺阙乏例物,是致军额常阙。今若给一色 银绢折充例物犒设起发召募人作义勇,止于右臂 上刺字,依禁军例物支衣粮料钱,陕西五路共可得 二万人,比之淮、浙等路所得将兵,实可使唤。”从之。诏 遣文武官各一员前去陕西路募兵二万人赴阙。遂 命赵鼎特除开封府曹官,种湘差宣抚司准备将领, 并充陜西路干当公事,专一募兵。是月,遣户部员外 郎陈师尹往福建路募枪仗手。都水使者陈求道言: “朝廷差官往陕西招军,适当岁丰,恐未易招填。若就 委监司招募保甲,啖以例物,与免科差,以作其气,可 得劲兵五万。”从之。六月,枢密都承旨折彦实奏:“西人 结连女真,为日甚久,岂无觊觎关中之志?即今诸路 人马皆空,万一敌人长驱,何以枝梧!言之可为寒心, 朝廷似未深虑也。河东、河朔之患已形,人故忧之;陕 西之患未作,人故忽之。若每路先与十万缗,令帅臣 招募土人为保护之计,责以控扼,不得放令侵入,仍 须朝廷应副,漕司乘时广”行储蓄,以为急务。又开封 府尹聂山奏:“招兵者今日之急务。近缘京畿诸邑例 各招刺,至于无人就募,则强捕村民及往来行人为 之,遂致里甿奔骇,商旅不行,殊失朝廷爱民之意。检 准《政和令》,诸盗再犯杖以上,情理不可决放而堪充 军者,给例物刺充厢军。今京城里外闲有盗贼,皆是 豪猾,无所畏惮,虽经断罪,顽恶弗悛。若依上条刺充 厢军,不惟得强壮之用,又且收集奸黠,不复为盗。如 允所请,则自内及外,皆可见之施行。”从之。七月,陕西 五路制置使钱盖言:“都水使者陈求道请招刺保甲 五万充军。缘比来陕右正兵数少,全藉保甲守御及 运粮诸役差使外,所馀无几,若更招刺五万充军,则 是正丁占使殆遍,不唯难以选择,兼虑民情惊疑,别 致生事。欲乞令州县晓谕保甲,取其情愿。如未有情 愿之人,即乞令保甲司于正丁馀数内选择通赴阙 人,共成七万,可以足用。”从之。是月,钱盖奏:“陕西募土 人充军,多是市井乌合,不堪临敌。今折彦实支陕西 六路铜钱各十万缗,每名添钱十千。自可精择少壮 及等杖人,可得正军一万,六路共得六万人。”从之。十 月,枢密院奏:召募有材武勇锐及胆勇人,并射猎射 生户。从之。又奏:“福建路有忠义武勇、立功自效取仕 之人,理宜召募。除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行有罪 军人,并听应募。如有武艺高强,实有胆勇,众所推服, 愿应募为部领人者,依逐项名目权摄部领,各以所 募人数借补官资。”从之。十一月,京城四壁共十万人, 黄人、黄旗满市。时应募者多庸丐,殊无斗志。闰十一 月,何栗用王健募奇兵,虽操瓢行乞之人,亦皆应募, 仓卒未就纪律。奇兵乱驱,王健杀使臣数十人,内前 大扰。王宗濋斩渠魁数人乃定。及出战,为铁骑所冲, 望风奔溃歼焉。十二月诏诸军诈效蕃装,焚劫财物, 限十日赍赃自首,与免罪,仍召募溃兵收管,给口食 焉。 又按《志》:元年三月,诏随从行宫禁卫军兵等有 逃亡者,并依法施行。五月,臣僚言:“泗州顷遣勤王之 师,管押者不善统制,类多遁归。既而畏法不敢出,本 州遂开阁请受,在外无以给养,窃虑因聚为盗,恐他 州亦多如此。乞敕应勤王兵有遁归已经赦宥者,并 令首身。”从之。六月,诏:应河东溃散诸路将佐,并仰逐 路帅守发遣赴河东、河北制置司,以功赎过。河北路 制置司都统制王渊言:“被旨差充招集种师道等下 溃散人马,应援太原,限满不首,即寄禁家属,许人收 捕赴军前重行处置。”从之,仍自指挥到日,限以十日。 河北路制使刘韐奏:“近制置使种师中领军到于榆 次,失利溃散,师中不知存在。奉旨,师中下应统制、将 佐、使臣等,并与放罪。臣按用兵失主将,统制、将佐并 合行军法。军法行则人以主将为重,缓急必须护救。 若不行军法,缓急之际争先逃遁,视主将如路人,略 不顾恤。近年以来,高永年陷没,一行将佐及中军将、 提辖等,未尝罪以军法”,继而刘法陷没,今种师中又 死王事,若两军相遇,势力不加,血战而败,或失主将, 亦无可言。榆次之战,顷刻而溃,统制、将佐、使臣走者 十已八九,军士中伤十无一二,独师中不出。若谓“师 中抚御少恩,纪律不严,而其受命即行,奋不顾身。初

闻右军战却,即遣应援,比时诸将已无在者。至贼兵
考证
犯营,师中犹未肯上马。使师中有偷生之心,闻败即

行,亦必得出。一时将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敌。今 一军才却,诸将不有主帅,相继而遁。其初犹有惧色, 既闻放罪,遂皆释然。朝廷以太原之围未解,未欲穷 治。今师旅方兴,深恐无所惩艾,遇敌必不用命。欲乞 指挥,应种师中下统制将佐,并依圣旨处分,仍令军 前自效。如能用命立功,与免前罪。今后非立战功,虽 该恩赦,不得叙复。仍乞优诏褒赠师中,以为忠义之 劝。”诏种师中下统制将佐并降五官,仍开具职位姓 名申尚书省,馀依刘韐所奏。八月,河北、河东路宣抚 司奏:“近据都统制王渊捉获溃败使臣,已管押赴宣 抚副使刘韐军前交割,依军法施行外,访闻尚有未 曾出首将佐、使臣。”诏:“限今指挥到日,更与展限十日, 许令于所在州军出首,仍依元降指挥免罪,特与支 破递马驿券,疾速发赴军前自效,候立功日优加推 赏。如再限满日更不首身,当取见职名重赏购捕,定 行军法,仍多出榜示谕。” 又按《志》,元年诏:军兵久失 教习,当汰穴滥,精加拣择。然不能精也。方兵盛时,年 五十已上皆汰为民。及销并之久,军额废阙,则六十 已上复收为兵。时政得失因可见矣。 又按《志》,元年 四月,以种师道为太尉,依前镇洮军节度使,河北河 东宣抚使,后加同知枢密院事。时师道驻军滑州,实 无兵从行,请合山东、陕西、京畿兵屯于青、沧、滑、卫、河 阳,预为防秋之计。徐处仁等谓:金人重载甫还,岂能 复来,不宜先自扰费,示之以弱。议格不行。七月,河北 东路宣抚使李纲奏:“臣两具论,以七月七日指挥止 诸路防秋之兵为不可,必蒙圣察。今宣抚司既无兵 可差,不知朝廷既止诸路防秋之兵,将何应副兼远 方人兵各已在路,又已借请数月,本路漕司州县又 己预备半年百日之粮,今一放散,皆成虚费而实要 兵用处无可摘那,深恐误国大计。”诏依所奏。 又按 《志》,靖康元年诏:广西宜、融二州实为极边,旧置马军 难议减省,且依元降指挥招置。 按《职官志》:靖康元 年,知枢密院事李纲言:“在祖宗之时,枢密掌兵籍、虎 符,三衙管诸军,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维持军 政,万世不易之法。自童贯以领枢密院事为宣抚使, 既主兵权,又掌兵籍、虎符,今日不可不戒。乞将团结 到勤王正兵并付制置使,行营司兵付三衙。”从之。 靖康二年,诏强刺者归业,逃军许自陈免罪。

按《宋史钦宗本纪》不载 按《兵志》,二年四月诏:“访闻 诸处溃散军人啸聚作过,将百姓强刺充军,驱虏随 行使唤,遇敌使前,害枉良民。其令有司榜谕被虏强 刺之人,许以自陈给据各令归业,愿充军者随等杖 刺,填禁厢军依条支给例物。”又诏:“昨逃亡班直诸军, 虽已降指挥抚谕,并与免罪,发归元处。其管押兵官 未有指挥,可候指挥到,许于所在官司自陈,亦与免 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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