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42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二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四十二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八
明九〈世宗嘉靖二十則〉
戎政典第四十二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八
[编辑]明九
[编辑]世宗嘉靖元年定軍官陞授諸例考驗團營官軍添設京城巡捕京衛編冊江南僉役及清軍諸制
[编辑]按《明會典》:「凡護衛儀衛司等官,嘉靖元年議准:儀衛 副非由軍功者,毋輕授指揮職銜。」 凡武舉中式官 生,嘉靖元年題准陞署職二級。第一名若係百戶以 上官,照例加陞。百戶以下,定授副千戶職銜,以示崇 異。其第二名以下,總旗授署副千戶,小旗署百戶,舍 餘軍民署所鎮撫,係在京衛指揮僉事以上,發京營 推補號頭千總,及委各衛軍政掌印僉書,管屯存恤 等項,或發薊、保二鎮,任以千總、把總,守城守堡委用。 係在邊衛與北直隸臨邊者,咨送督撫衙門,分隨各 將領管操殺賊。委守城堡,及量任千總、把總,并各衛 所掌印、僉書,管軍管事。係腹裡兩直隸并各省,不拘 指揮千、百戶等官,俱發各該巡撫衙門,量委各衛所 掌印僉書,管軍管事。其在五名內者,先行委用,俱候 效勞保薦。兵部查有將官員缺,酌量推用,并其餘獲 有軍功,照例推陞。所加署職,非有軍功,雖遇恩例,不 得實授。 凡大選,嘉靖元年議准,一日附對選簿,不 盡者聽明日補,續又明日奏請用寶。 又按《會典》,凡 考閱,嘉靖元年奏准,三年一次,會官考驗團營官軍 弓馬武藝,察其平昔賢否,分別等第,奏請去留。 凡 京城巡捕,嘉靖元年題准,添設城外巡捕把總指揮 一員,及添撥官軍一千名。城內分東邊、西邊,城外分 西南、東南。東北共把總指揮五員,官軍五千餘名。南 至海子,北至居庸關,西至蘆溝橋,東至通州,分投巡 捕。又于內揀選精銳五百員名,立為尖哨,加給行糧。 每名月大米四斗五升,月小米四斗三升五合,俱自 置盔甲什物,遇警調用。 凡收補軍士,嘉靖元年奏 准,在京七十二衛,俱照騰驤四衛事例,每五年一次, 攢造編軍文冊。每衛一樣三本,一本送兵部,一本送 戶部,一本留該衛存照。 凡僉充民壯,嘉靖元年題 准,江南機兵,各照里分多寡,量其丁產,審僉應役,校 習武藝,每一州縣,多不過一二百名。農忙之時,非有 緊急,聽其務農,不許雇覓遊手代當,官府亦不得差 遣勾攝迎送。 又按《會典》,「凡起解軍丁,嘉靖元年題 准,凡問發充軍人犯,及應調邊衛逃軍,俱限三個月 以裡盡數起解。中閒有追贓不完者,止挐本犯的親 男年十五歲以上者監追。如無親男,仍留本犯監并。 亦限三個月以裡,責令變賣家產,完報起解,責取批 迴。不許展轉捏故,致誤起解。亦不許將同居弟姪及 義男冒作親男混濫。如違,該吏坐以贓罪。首領官提 問,掌印官住俸。本犯會赦不宥。」 凡清理軍伍。《嘉靖》 元年題准、各布政司并直隸府縣,遇有兵部編發軍 犯,逐一開具充軍招由,造冊奏繳。本部置立簿籍,分 第內外衛所,逐一附記硃語、鄉貫,并略節招由。一年 一次行查原籍衙門,曾否解獲批迴。仍一面行移問 發衛分,查取著伍日期,以憑查銷。其有遇宥赦應免, 及止終本身者,亦照備開合干上司批申釋放緣由, 申部查考。仍咨南京兵部,將節年編發略節緣由,一 體咨報。 凡清查寄籍,嘉靖元年題准,凡一應流移 寄籍之人,或致仕閒住官吏人等、新占籍者,但有縱 軍為民及隱蔽冒認等弊,該府州縣查出呈送清軍 御史覆勘是實,嚴限差人押發原衛著伍 又題准、 凡各軍餘丁及軍籍民生、由學校出身,不拘科貢等 項,一應寄籍隔省,及本省州縣,脫軍為民,影射戶籍 者,除本身已故,量留一二丁,仍照例附籍看守墳墓。 見在者,不拘年月久近,人戶多寡,一體查明,解發原 衛所,著伍當差。如有玩法不服,軍衛有司拘審勾解, 及軍衛有司互相容隱者,清軍御史提問參奏。 凡 編造冊單。元年題准,「凡各司府回答勾軍文」冊,照《軍 衛文冊》例,限次年五月到部。違限者,照例究問。 嘉靖二年定《團營官軍賞罰》,召募甘涼土兵及收充 校尉幼軍,開伍調衛充發諸令。
按《明會典》,「凡遣官閱視團營官軍,嘉靖二年,令馬步 中箭,一等者,俱賞鈔三百貫,劣等罰俸。 凡團營操 演,步射火銃,俱懸銀牌,每一面三錢,中即賞之。」 又 按《會典》:「甘肅募兵,嘉靖二年題准陝西甘涼召募土 兵,每名給銀五兩,係冊內查出抽選者,每名給三兩 五錢,仍免空閒餘丁一名幫貼。其見任官員,百戶招一百名,陞副千戶;副千戶一百名陞正千戶;正千戶 二百五十名陞指揮僉事;指揮僉事二百名陞指揮 同知;指揮同知二百名陞指揮使。俱月加俸米一石。 若都指揮僉事招二百五十名,陞都指揮同知。都指 揮同知招二百五十名,陞都指揮使而止。若為事立 功及革職閒住官員,能募百名,悉與復職」,就令所招 之人管領聽調殺賊,仍即給軍器馬匹,有功之日,照 例併功陞職。 又按《會典》,凡力士校尉收充。嘉靖二 年題准,錦衣衛將軍事故,不係侍直年深授官者,止 許親男收充校尉一輩,不許將弟姪及房族認戶人 等收補,躲避民差。 又按《會典》,凡開伍免勾。嘉靖二 年,令各清軍官查審幼軍各祖的係成化十七年以 前逃回病故者,給有印信,明文是實,別無違礙,即將 名伍開除,免行解補。若逃回身故,事在成化十七年 例後,不曾給有明文,但係曾當二輩,在衛應役年久 者,審勘的實,取具里老知因人等供給,亦照前例開 豁免解,仍將開豁過名伍,奏繳兵部,以憑發衛,一體 開豁。其在衛見役者,本部照例施行。有情願應當者, 止是自備盤纏,不許幫貼。 凡改編調衛,嘉靖二年 題准,凡逃軍自首,并紀錄單丁出幼者,許改附近。不 出二三百里之外,埋沒作絕清出者,俱照舊例。南人 改南,北人改北。如仍作巧犯法,重治發遣。 凡就近 充發。嘉靖二年題准:編發新軍,各從南北,有該極邊 字樣,方發極邊。如無「極」字者,遠不過三千里,程限不 過一二月。 凡編造冊單二年,令都司衛所將應勾 軍人,備查厚充改調貼戶、女戶的祖姓名、來歷,節補 逃亡年月,衛所官旗、都圖、里社、坊隅、關廂、保鎮、鄉團、 村莊、店圈、屯營等項,的確逐一造冊,呈報兵部轉發。 其各司府州縣清軍官,凡遇冊到,將所清軍黃冊籍 磨對相同、行拘原逃正身或應繼人丁、備開妻解年 貌、并充調來歷、填給批申。各該官員、仍嚴督吏書、于 所造清冊、所給批申、俱用堅紙大字、以便查對若將 緊關字樣增減洗改、審有扶同俱依「受財枉法」及誣 告充軍律例科斷。
嘉靖三年議准、將軍替補、令河南通判兼巡捕。又抽 各衛所舍人餘丁、以實軍伍。清查校尉收充。及勾補 清理造冊之制
按《明會典》,凡將軍替補,嘉靖三年議准,將軍上直侍 衛年深,授有官職者,事故之日,許令嫡親兒男查照 舊例繼補。其餘將軍事故,止許收充校尉一輩,不許 將房族人等收補。 凡各府州縣巡捕,嘉靖三年,令 河南彰德、衛輝二府管馬通判,懷慶、河南二府協管 府事通判,各兼管巡捕。 凡收補軍士,三年奏准,各 衛所官軍舍人餘丁三丁以上,及京城在外原無身 役壯丁,准抽選招收二萬四千名,以實營伍,止終本 身。 又按《會典》,凡力士校尉收充。嘉靖三年議准:錦 衣等衛力士校尉,不許買窩冒頂,及異姓外孫女戶 買求該管官旗州縣里書,朦朧起送替補。其遇該替 役,并清理解到等項,兵部將編軍冊,科道清查文冊, 查對姓名相同,方令收補。但冊內無名者,查發原籍, 聽當民差。 又按《會典》,凡禁止妄勾。嘉靖三年題准, 凡清軍御史,查有妄勾軍丁,隨批帶回者,即將該衛 所官員指實參奏,查照名數,住俸降級,該吏問罪革 役。枉法者,從重發遣。若見在軍人,詐稱逃故,妄勾戶 丁,索騙財物,除將戶丁發回,聽繼將本軍發缺人墩 臺哨瞭三年滿日著役。如或身故,仍拘在戶兒男弟 姪補役,果無丁存,方許發冊清勾。 《凡開伍免勾》三 年令:凡免死例該永遠充軍囚犯,若未經發遣監故 者,俱免勾補。其叛逆家屬,不用此例。 凡清軍專營, 嘉靖三年題准:守巡官帶領清軍,年終改道,吏書因 之作弊。今後仍令右布政使并年深副使,照依舊規 出巡,專一清軍。 凡清冊監生,比照清匠事例,俱作 實歷,事完照例轉送吏部上選。該支俸糧就于本部 關支。 凡編造冊單。嘉靖三年題准,凡清軍冊,預分 司府封記本數,候各處進表官員事畢,責令齎回。若 日期在前,遇有公差回還告討腳力者,就便搭配公 文,責令帶領。係各省者、布政司交割。係南北直隸府 州者、該府州交割 凡南京軍役。嘉靖三年奏准、內 外守備衙門、每遇該造戶冊之年、將各旗軍餘丁應 當差役者、逐名開註填寫送部、以憑差撥。不許隱漏 妄報
嘉靖四年,准廣西班軍輪戍,專官督率操軍,查點團 營軍數。又定全補幼軍、遞解逃軍及犯軍起解例。 按《明會典》:「廣西防守,嘉靖四年題准,湖廣夷陵、枝江 二所班軍,備禦廣西省城。茶陵衛所轄郴州千戶所 班軍,備禦武宣縣,桂陽千戶班軍,備禦柳城縣。寧遠 衛同所轄枇杷、桃川、寧遠三千戶所班軍,備禦柳州 府」,各照舊輪戍 凡輪操。嘉靖四年議准、官軍上班、 有兵備去處責成兵備。無兵備去處,責成該道分巡 親臨督併起程。其月糧徵完、布政司佐貳官一員帶 赴總會便道。都司佐貳官一員帶軍冊、候官軍到彼唱名給散 凡考閱。四年、令點營科道并驗軍委官 備查團營官軍、每營務足一萬之數。今後凡有興作, 不許擅便奏討。坐營號頭把總等官,仍要加意撫恤。 有私自影射,及額外役占,俱退出原伍差操。違犯者, 科道官指實參奏,從重究治。 凡老疾,嘉靖四年題 准:幼軍老疾或年滿,于民閒另僉。如將已當過者,一 概與逃軍發冊清勾,擾累先當人戶,照例問罪。 又 按《會典》,凡根捕逃軍,嘉靖四年題准,凡司府州縣,今 後清出調衛復逃軍役,行令遞解。其通不到衛者,照 例問罪,遞發該衛著伍,即將前衛軍伍開除,備申本 部查考。 凡起解軍丁。四年題准,凡軍民有犯,例該 充軍等,「屬有司者有司僉解;屬軍衛者軍衛僉解,不 許偏累有司。違者參究」
嘉靖五年,定功、陞職級及《騰驤》四衛軍額數。
按:《明會典》:凡功陞職級,嘉靖五年題准:旗軍獲功署 一級者,總旗改陞署試百戶,食總旗名糧。所鎮撫試 百戶,陞署實授百戶,止支舊俸。其署試百戶,獲功一 級,與做實授試百戶,署實授百戶,獲功一級,與做實 授百戶,俱支本等職俸。 凡俘獲等功,嘉靖五年,令 被虜人口,能獲賊首復回者,如戰陣擒斬例,量陞一 級。 又按《會典》,四衛營騰驤左等四衛勇士軍人餘 丁,別為一營,從御馬監官提督操練。其坐營等官,並 于四衛指揮等官推選。其初以處迤北回還者,後多 以買馬投役。弘治末年,奉命清查,冒濫頓減。正德閒, 漸增至一萬五千。嘉靖初,特定額數為五千四百三 名,除隨駕擺列例用五千三百三十名,其餘以備逃 亡事故之數。後該監累乞收補,不允,命仍照初例,如 數補足原額,不許違旨奏擾。至今遵守,見在官軍坐 營指揮四員,官舍旗軍六千五百四十九員名。 嘉靖六年,定報功陞賞、營操訓練法,及民壯輪班校 尉調衛之例。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奏准,在外軍政官考選員缺,本 年八月終,巡按御史類奏推補。」 又按《會典》,「凡奏帶 報功,嘉靖六年,令各衛帶俸差操立功等項空閒指 揮,不係管軍管事者,聽編入行伍,并家人子弟圖報 者,亦先具冊籍驗明,俱隨軍殺賊,有功,一體陞賞。」其 領軍、領哨把總官,及非空閒曾編行伍,并原未報官 家人子弟所獲功次,俱不准。又題准查革各邊贊畫, 毋令冒功。 又按《會典》,凡操練,嘉靖六年奏准,該操 之時,提督官照常大操三日,坐營官小操二日。凡下 營布陣,不必拘泥古法,止照常用三疊陣及四門方 營。其武藝勿止以弓箭為長技。每營選箭手、刀手、鎗 手、牌手、銃手各一二人為教師,使轉相教「習,長短相 衛。其號令,坐營官督各管事官與眾軍士逐一講解, 使各通曉,毋徒隨眾呼喊,虛應故事。」 凡聽征人馬, 嘉靖六年,令以參將二員統領新選官軍三千員名, 在東官廳操練,總兵官一員調度。 凡僉充民壯,六 年,令各處撫按官通行各府州縣,查照民壯原設之 數,量為減革。其存留者,分為上下兩班,一班務農,一 班操練武藝。委佐貳官一員管領。若有重大賊情,方 許通調。候事寧仍舊輪班。違者罪之。 又按《會典》,凡 罪犯問擬,嘉靖六年題准:今後錦衣衛校尉,有犯斬 絞重罪,不分處決。監故解來戶丁,并隨營子孫替補, 俱照總小旗事例,一體調衡。
嘉靖七年,定「科道官查點軍士例,追贈陣亡職級及 京城巡捕。」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差御史一員,同兵部侍郎并給 事中清查御馬監勇士。 嘉靖七年、令點軍科道官 不許挨次差委,務選有風力肯任事者,用心查照稽 考,有作弊誤事人員就便舉劾。若似前因循容縱,即 係不職,吏部奏請黜調。」又令點軍科道官,今後三年 一換,令一年更代 凡巡上下江,舊差御史二員,一 員自龍江關上至九江,一員自龍江關下至蘇松等 處。嘉靖七年題准兼督安慶、儀真、揚州、淮安軍衛,有 司擒捕鹽徒。 凡陣亡:嘉靖七年題准,武職陣亡,無 子應該承襲之人,止許承襲祖職,將陣亡所陞之級, 追贈陣亡之人。 又按《會典》,凡京城巡捕。嘉靖七年 題准,「天地壇巡捕官軍,止于牆外巡邏。其壇內」令本 壇巡風員役巡看,不許容留外人
按《續文獻通考》七年奏准,「新江口造完戰巡等船共 四百隻,每十隻作一幫,日輪軍一人看守。季終,南京 兵、工二部各委官一員,會同兵科給事中一員點閘。 遇有拋棄搕損及將隨船什物私自借貸,輕則責令 本船官軍賠修,重則參究提問。」
嘉靖八年議准「京營軍官,諸制各邊鎮軍馬事宜,清 查四衛軍士替補。」又定御馬監軍伴勇士撥役名數, 及民壯僉充、校尉僉補例。
按《明會典》:「凡護衛儀衛司等官,嘉靖八年議准王府 奏保冠帶書辦官,先行撫按查勘,果係相應在府旗 校餘丁,奏請定奪。親王通前毋過五名,郡王通前毋 過三名。若來歷不明、遊蕩術士、及一應素無行止之人,提問發遣。 凡五軍都督府缺掌印官,兵部具奏 會官于見任公、侯伯內推舉。二員缺僉書官,于各府 帶」俸公、侯、伯、都督、及在京各營都指揮等官、在外正 副總兵內推舉二員、奏請簡用。其府軍前衛缺掌印 官、亦于侯、伯內推舉〈舊例中都留守司正副留守于皇親勳舊及在京武臣內推舉 今不行〉嘉靖八年、令五府掌印、并兩廣湖廣等處總兵 官缺、除提督團營將官不推外。其餘提督坐營及都 督有才望者、照舊與公侯伯一體推用。 凡騰驤等 四衛官。嘉靖八年議准、遇考選之年、照各衛考選、如 有堪任將領等官、一體推用 凡武職《御覽揭帖》。嘉 靖八年題准、將前項武職官履歷貫址年歲、及曾經 舉劾考語、開造揭帖二本,每孟月一日送兵科,次日 早朝,掌科官將一本御前奏進,一本留科查考。 又 按《會典》,凡戰守。「嘉靖八年題准,山西三關軍馬數少, 各鎮非有十分緊急,不許輕調。其宣、大兩鎮,遇有賊 情緊急,彼此依期發兵,互相應援。若敢偏私執拗,自 分彼此,失機誤事者,參究重治。」 嘉靖八年議准,各 邊鎮巡官嚴督各該將領,將見操官軍逐一簡閱,挑 選膂力驍勇,弓馬熟閑者,定為頭撥,膂力弓馬稍稱 者,定為次撥。其有衰老懦弱庸鈍者,即便退黜,別選 精壯,以飭武備。 凡聲息,嘉靖八年議准,今後各鎮 將官,須要選委的當,夜不收,遠為哨探,具實奏報。或 有重大聲息,失于飛報,致誤事機。或本無聲息,虛傳 妄報,空勞士馬,虛費錢糧者,聽兵部查考參究。 又 按《會典》,凡軍士清查。嘉靖八年奏准,清查過四衛勇 士,備行該監并騰驤左等四衛,將應存留者,照舊食 糧差操。內有年老無子,身終之日,即與開除名伍。應 候缺者,如遇事故缺伍,除迤北回還親生子孫,勘無 違礙,徑令替補外,其餘進「充勇士,缺至十人之上,該 衛即申兵部知會,先儘見故子孫,方許將候缺人役 開送兵部,驗軍主事,從實揀選年力精壯者照名充 補,俱止終本身。如候缺人役,充補已盡,又有事故缺 伍,仍照前例再行揀選收用。其應該革退,若願投軍 者,行委驗軍主事,驗係壯丁,查發缺軍衛所充軍,仍 送《神機》三」千、五軍等營操備。又議准,騰驤左等四衛 官旗勇士,軍人行點軍,科道官照例點閘。 凡軍士 撥役,八年奏准,御馬監役使軍伴勇士,掌印太監撥 與五十名,內勇士十名,軍伴四十名。坐營太監,每員 三十名,內勇士六名,軍伴二十四名。僉書太監每員 十八名,內勇士四名,軍伴十四名。左右少監,每員「十 二名,內勇士三名。軍伴九名;左右監丞,每員十名,內 勇士二名,軍伴八名。坐營都指揮,每員止軍伴十名。 典簿并不僉書太監,每員軍伴六名。不僉書左右少 監并把總指揮,每員軍伴五名。不僉書左右監丞,每 員軍伴四名。掌司房長隨內使,每員軍伴三名。內官 長隨內使奉御,每員軍伴二名。長」隨內使并管隊官 軍伴一名。前項勇士軍伴,俱行兵部驗軍主事,查照 議定名數,就行騰驤左等四衛,撥與應用。 凡僉充 民壯,八年令民壯人戶消乏者聽各該巡撫官計處 酌量存減。見在民壯,務要僉選精壯人役,冬月農隙 如法操練。止許各守地方,不許司府調集團操。其餘 免操月分,不許稽留在官,以妨民事。官司敢有擅差 勾攝,及學習吹鼓迎接上司等項,俱從重究治。 嘉 靖八年兵部題准:解發兩廣雲貴衛分軍人,但開有 邊遠及煙瘴字樣,押解官舍,止解赴各該都司交割。 都司差人,按察司給批,轉解著伍定限,取具收管辨 驗印文真定,就付原去官舍,齎回銷繳,仍赴本部註 銷。 又按《會典》、凡郡王府校尉。嘉靖八年令各處新 封王府應僉民校、及舊役逃故消乏者,俱照例于均 徭內每名帶徵銀一十二兩解府雇代人役。在府舊 役民校情願應當、聽從其便。不願者,亦照例徵銀、解 發雇役。 凡郡王校尉、嘉靖八年題准、郡王新封應 得校尉、以二十四名為額。原係護衛僉撥者、仍于本 衛僉撥。其不係護衛僉撥者、有護衛處、該衛撥與軍 餘十二名、民閒僉派十二名。無護衛處、俱于民閒僉 派。舊封郡王、已派三十名者、不必減革。校丁逃亡死 絕至二十四名以上、方許僉補 凡南京軍役。八年 題准、《神武》等十二衛孳牧軍餘三十六名、止留十六 名、責令每年上納光祿寺供應羊一十隻。其餘二十 名、掣回原籍當差
嘉靖九年定在京軍官考選修築寧夏防守清查將 軍、見役校尉僉補。并定南京江操事宜。
按《明會典》,「凡在京都指揮等官,推選各都司管事。其 有願留俸糧養親者,兵部行移戶部,查照各都司該 得本等俸糧,並以三分為率,止存一分原衛關支,其 餘二分并折色,俱在見任都司關支。」嘉靖九年題准, 外衛選調別衛者,亦得分俸, 軍政考選。洪武、永樂 年閒,額設管軍百戶,父祖相承,未經改調。舊例不考 選者一體考選,自嘉靖九年始。內外衛所五年考選, 衰老庸劣不堪操備者,即行住俸,勒令應襲兒男承 替,自隆慶六年始。 凡《考選禁例》,嘉靖九年題准:考選之後,或以己名,或主使人,羅織生事,投詞告害者, 在京聽兵部,在外聽撫按官參究,照例調發邊衛。 凡王親改調,嘉靖九年議准,邊方衛所官與王府結 親者,不准本衛所帶俸,俱調五百里外管事。 又按 《會典》:「寧夏城堡,嘉靖九年題准,寧夏花馬池、延綏定 邊營相接地方,挑挖壕塹,防護鹽池,已成六十餘里。 其花馬池西至橫城堡,共計一百六十六里,通行挑 挖。東南自定邊營大山口起,西北至寧夏黃河止,中 閒平漫之地,皆挖溝築壘,使敵」不得長驅。定邊營一 帶,每里築一墩;花馬池一帶,量地遠近立墩,每墩蓋 鋪房一座,以為守軍棲止。 凡將軍清查,嘉靖九年, 令兵部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會同兵科都給事中, 清查見役將軍。若有虛冒買閒等弊,具奏處治。 又 按《會典》,凡郡王府校尉,嘉靖九年題准、王府力士校 尉事故,以選退將軍兒男相兼充補,不必行有司另 僉。 凡親王府校尉,嘉靖九年議准,親王府食糧軍 校,除正數外,每正丁下,量留餘丁一名或二名供貼, 餘俱分撥缺人郡王將軍位下使用。若親王封國日 淺,餘丁撥用不敷,仍照例僉補。 又按《會典》,「凡各營 及江操官軍,嘉靖九年議准,南京新江口戰巡等船, 行南京工部修造完備,通將新舊船隻編定字號,均 撥見在應操官軍隨船操練,更番看守,置立牌面,按 季聽科道及該部查點。如未及修造年分損失者,責 令本船官軍均賠。」 又題准:「龍江等五關地方,除額 設盤詰官員外,其濫委內外官員并旗軍人等,俱即 掣回,幹辦本等職業及隨營操練。今後遇有公務」,合 差官軍,務要奏請定奪。 又題准:南京內外守備,每 年春秋二季,不許擅自差委內外官員前去安慶、九 江等處點閘操練。其有合行公務,以文移調度施行。
凡南京各衛所逃故軍匠。嘉靖九年奏准、各處起
解新軍到衛、不許該管官旗剝削、以致隨解隨逃。各 該衛所、仍置立收軍號簿、季終送部查考
嘉靖十年,定衛員調補軍官職守、軍士脫班之例。又 嚴逃軍清編冊,禁軍官擅勾,及定南京軍役數。 按明《會典》,凡多餘官員量調。嘉靖十年奏准:在京親 軍旗手等衛并府屬衛所,將多餘見任官員,開具履 歷,揭帖送部。如遇缺官數多,衛所照考選例,將多餘 見任人員,量為斟酌調補。子孫襲替之日,有願回原 衛,或願在今調衛所,俱從其便。其五年一次考察,不 在此例。 又按《會典》,凡邊臣職守,嘉靖十年議准:「今 後各邊巡撫總兵主將偏裨,務要遵守協同事宜,節 制舊例。如有奸徒不務協同供職,左道阻撓,搖撼人 心,及抗違節制,巡撫官指實奏聞。被勘人員,不許駕 捏別項事情,摭拾誣辯。如事干軍機,副參以」下,故意 阻撓主將號令者,雖未敗事,亦以違令究治罷黜。敢 有挾制奏訐者,原詞立案不行。若總兵官挾私陵虐, 偏將撫按官指實彈劾究治 凡輪操十年議准:今 後脫班不到官軍,俱自起程之日為始,扣除俸糧還 官,不許朦朧冒支。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十年題 准,凡各清軍御史委官清勾,先將原逃問罪,隨拘壯 丁補伍。緝事衙門巡城御史,五城兵馬訪拏,將妻雇 倩軍人應點者,從重治罪。嚴限關津,盤獲逃軍。如有 軍士逃回,里鄰戶首容隱,以里鄰戶首押解。里鄰戶 首出首,以的親父兄押解,免僉解戶。其三犯逃軍,查 究,果有底業,及月糧供丁不缺,肆情逃避者,以嘉靖 十一年正月為始。在逃三次,從重照例擬罪。若疾病 失誤點閘,及十分貧難不能自存者,仍照常例。 凡 編造冊單。十年題准:「凡造送總會軍冊,務要將各軍 戶祖名充調接補來歷、子孫枝派盡行查明。各州縣 開造軍數大總,各坊都圖開造軍數小總,各軍戶下 分別收除實在數目。冊後俱要開寫承委官吏職名、 每里」下開寫里書姓名,另造委官職名小冊,通行如 法裝釘印記,差委的當人員,依限解部。各司府州縣 仍各存一本備照。 凡管軍官違犯,嘉靖十年題准: 「凡各清軍御史,通行各都司,轉行衛所,不許擅差軍 人執批勾攝軍士,亦不許縱容包當賣放。如違,許所 在官司,不分真偽,連人批徑解清軍御史具」招,參奏 官問降級軍調邊衛舍餘人等,問發附近充軍。 凡 各營及江操官軍,十年題准,南京一應工作,非事體 緊要,勢不可已者,不許奏撥營軍。 又按《會典》:凡南 京軍役。十年題准,南京各監局軍匠,除投充冒領,及 原冊無名,通行裁革外,其係額設者,惟神帛堂照舊 留用,內宮監止存留七百三十七「名,司禮監止存留 一百三十五名,司設監止存留一十名,御用監止存 留一十一名,兵仗局止存留六百二十四名,內織染 局止存留一千二百八十七名,針工局止存留一十 五名,餘俱革去,照數驗發各衛差操,各監局不許朦 朧勾補。」 又議准:南京各府衛軍伴,俱聽本部照例 委官驗撥。其內外守備軍伴寫字人役,聽差官舍,會 同點軍。科道一年會撥一次,不許擅自差動。違者指 實參奏。各衛掌印官私自撥送者,事發問罪革任嘉靖十一年,定《奇功賞格》,增設貴州防守。又准內外 巡捕官軍諸制,充發逃軍,改調京軍,及開豁軍伍,攢 造軍冊諸例。
按《明會典》:「凡賞格」:「諸司職掌」,凡奉特旨賞賜軍官,須 憑來文開寫姓名、職事、衛所欽賞銀鈔、段疋等項數 目,審對明白,具本引奏給賞。凡軍功賞賜之等有三: 曰加賞、曰給賞、曰量賞。俱查照功次,移文禮部照例 施行。其軍前激賞勘合銀牌,遇有奏討,臨時請旨關 給。 凡給賞,「陝西三邊都指揮每員銀五兩、綵段一 表裡,指揮,每員銀三兩,綵段一表裡;千、百戶、鎮撫,每 員銀二兩,絹二疋,旗軍、舍餘、總小甲人等,每名銀二 兩,布二疋。大同、宣府與陝西三邊同。遼東都指揮,每 員銀二兩,綵段一表裡,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二 疋;千百戶、鎮撫,每員絹布各二疋,旗軍、舍餘人等,每 名絹二疋。」雲南都指揮,每員鈔一千貫,「綵段三表裡; 指揮,每員鈔八百貫,綵段二表裡。千戶衛鎮撫,每員 鈔六百貫,綵段一表裡。百戶所鎮撫,每員鈔五百貫, 絹三疋;旗軍舍餘,每名鈔三百貫,絹布各一疋。四川 指揮,每員鈔六百貫,綵段一表裡;千戶每員鈔五百 貫,絹三疋;旗軍每名鈔三百貫,絹布各一疋。湖廣都 指揮,每員鈔八百貫,綵」段二表裡;指揮,每員鈔六百 貫,綵段一表裡;千戶衛鎮撫,每員鈔六百貫,絹三疋; 百戶所鎮撫,每員鈔五百貫,絹二疋;旗軍人等,每名 鈔三百貫,絹布各一疋。廣東、貴州與湖廣同。 凡加 賞,各照地方則例,于正賞外仍加一倍。 凡量賞,陝 西三邊,應得銀兩、綵段表裡者,減去綵段表裡,加絹 二疋;應得銀「兩絹布者,減去絹布。」大同、「宣府,都指揮 每員銀三兩,綵段一表裡,指揮每員銀二兩、絹一疋; 千百戶等官,每員銀一兩,絹一疋;旗軍人等每名銀 一兩、布一疋。」「遼東都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二疋; 指揮每員銀一兩,絹布各一疋;千百戶等官,每員絹 二疋;旗軍舍餘人等,每名絹布各一疋。雲南指揮每 員鈔七百貫,綵段一表裡;千戶衛鎮撫,每員鈔五百 貫,絹三疋;百戶所鎮撫,每員鈔四百貫,絹二疋;旗軍 舍餘人等,每名鈔二百貫、布一疋。四川應得鈔貫綵 段絹布者,減去鈔貫。湖廣、廣東、貴州與四川同。文職 按察使照都指揮例,知府及土官知府、宣慰、宣撫照 指揮例,同知、通判、知州、推官、知縣及土官、千戶、安撫 長官,照千戶例;經歷、知事、檢校、縣丞、主簿、教諭、訓導、 典史、巡檢、大使等官,照百戶例」;掾史、省祭官、義官、陰 陽生、醫生、千夫長、百夫長、吏舍、老人總小甲、民壯、民 款、土舍、達軍、黎兵人等,照旗軍例。嘉靖十一年題准: 京營官軍調征邊鎮,如有樹立奇功,不論官旗人等, 每名先賞銀五兩,「布二疋。」 又按《會典》:「貴州防守。嘉 靖十一年奏准,金爐山第二層設立哨堡,將清平衛 中左所屯種千百戶三員,正軍餘丁共一百五十名, 摘撥住守。」 又按《會典》,「凡京城巡捕。」嘉靖十一年議 准,通州張家灣一路錦衣衛,每季擇委的當謹慎官 校,緝捕盜賊奸細妖言,及機密重情,不許干預詞訟, 囑托公「事,及比較打卯,用強奪功。違者,聽該地方撫 按巡倉等官,指實參奏拏問。若緝獲賊犯,即便拏送 分守或州衛官處,鞫審明白,解送該衛施行。」 又題 准:巡捕官軍,五日換班,于宣武門外操演。有倒死馬 匹者,先于太僕寺領馬。其該追椿頭銀兩,候年終追 完,送太僕寺。 又題准:巡捕官軍,每二員名共給雨 帽氈衫一副,上班披帶巡邏,下班交付接班之人。 《凡在京巡捕》,十一年議准:「今後不分應捕不應捕人 員,果係兇惡強盜,聚至百人以上,有能臨陣擒斬,登 時捉獲三名以上,為首者准陞一級。其非應捕人員, 果能三月以裡緝獲真犯三名者,為首量陞一級,不 賞為從。併不及數,與緝獲妖言賊人者,每名賞銀五 兩,至十名而止,同獲均分。拏賊已陞後有功次,止照 前給賞。每陞不過十名,給賞不拘名數,巡捕把總等 官仍照舊例給賞。若係平時緝捕強盜,數雖不多,曾 經殺傷人及拒捕并劫財,每賊名下分有贓物,估值 銀三兩者,每名賞銀五兩,贓多照前分數遞加至五 十兩而止。其所得贓」物不及者,照前分數遞減至二 兩而止。若係拏獲積年劇賊者,不分贓物多寡,仍賞 銀十兩,買奪占為己功,希求陞賞者,不拘應捕與不 應捕人員,俱不准給賞。其地方失事,各該應捕官員, 即要從實呈報,兵部及提督官該城御史附記,責限 緝捕。限外不獲,該管地方委官把總,該城兵馬,錦衣 衛西司房委官一次二次記過三次、聽提督官并巡 視御史參奏。本部按簿查明、奏請提問。 又議准、巡 捕官軍人等但有拏獲強盜、先送提督官處審係贓 仗明白、方許送部、轉送法司收問。若所獲本係竊盜、 妄作強盜、希圖報功。查發得出、從重究治 凡各府 州縣巡捕。嘉靖十一年、添設真定府巡捕同知一員。
又按《會典》:凡優給軍職病故,嘉靖十一年議准:軍
職,子孫優給。若父祖犯該充軍,及犯該雜犯死罪問 發,立功年限未滿而死者,俱與半俸。其餘全俸充軍子孫例與全俸優給。未曾出幼者,照例改支半俸。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十一年題准,凡鞫問逃回充 軍人犯,若係免死充軍者,仍問死罪處決。雜犯死罪 以下充軍者,務要審究次數明白,除一次二次者,發 極邊衛分充軍。三次以上者,比照雜犯死罪,准徒五 年,發邊方,照徒年限瞭哨,滿日仍回原伍。 凡改編 調衛,嘉靖十一年題准,凡在京衛分軍人,但有原無 產業,隨解隨逃,其原籍查係陝西州縣者,行移清軍 御史,出給告示曉諭,聽其情願改編本省附近衛分。 如臨鞏地方,改隸河西衛分;平鳳地方,改「隸固原蘭 靖衛分,西安延慶地方改隸延寧衛分,山西河南地 方有願改前項邊衛者,一體改隸邊衛收籍。仍造冊 送本部,發各該衛分開豁原伍,永不許妄行清勾。」 凡清理軍伍,十一年題准:「清軍御史定例五年一差, 但以完銷五年內發去軍單,畢日許令回道,不必定 以三年為限。」 又題准,凡清理「軍士,照兵部發去軍 單,逐一清審。內有丁者,即與解送著伍,遇例優免,及 該免勾者,即與開豁,年終造冊連單送布政司及直 隸該管府州,差的當人員送部銷照。若將有勾軍丁, 自單到日為始,三年以上不解者,雖止一名,府州縣 清軍官俱參問。丁盡戶絕,并山後人氏挨無者,照例 候經勘五次以上,送清軍御史審實類繳,免其再勾。 兵部及該司府州縣,仍各立《住勾冊》,每衛一本,以備 查照。老幼不堪解者,候經勘三次以上,造冊送部,案 候原單留該州縣,候出幼解衛,及老疾故絕日繳。逃 移根捉者,候三年不獲,該州縣另冊編記,將原單繳 部,行該衛所另給單勾。如再三年不獲,仍照此例施」 行。里甲人等,通同作弊,捏作故絕,幼小老疾逃移者, 事發應解軍丁,照例發邊遠充軍。如原係邊遠,發煙 瘴極邊,仍令僉戶下一丁補伍。里甲鄰佑窩家人等, 各照例發附近充軍,官吏依律坐罪。 凡編造冊單, 十一年題准,清勾軍士,除宣德四年以前題准住勾 外,以後該勾逃故軍士,聽兵部定與《軍單》式樣、照式 刊刷。每軍一名填單一張用印鈐記。隸兵部者徑送 隸都司者類送兵部掛號、轉發各司府州縣照名清 勾司府州縣仍造底冊一本送部存照。以後止將本 年逃故軍士造冊填單送部施行。兵部年終將各州 縣逃故軍單總數類填勘合催勾。仍先照式造軍總 文冊送部存照。 又題准、凡齎領軍冊人員,移咨吏 部,每季于新陞除司府官及州縣正官,每布政司選 委一人,直隸各照巡按地方選委一人,開送過部,將 該季所有冊單盡數給與順帶前去各省送布政司, 直隸送巡按御史交割轉發清理 又題准:凡各司 府州縣如遇兵部發到各衛所軍總文冊,務要置立 木櫃,整齊收「貯。各官去任之日,俱要交代明白。如有 疏虞,接管官具申清軍御史,具呈都察院,移咨兵部 參究。其齎送冊單人員,如有違限損失等項,俱照例 送問。」 又題准:「凡各衛所依式攢造軍總文冊,并清 勾軍單。在京衛所,仍限本年五月以裡;南京、直隸、山 東、山西、河南,限本年六月以裡;浙江、江西、湖廣、福建」, 限本年七月以裡,四川、兩廣、雲、貴限本年九月以裡 俱到部。各都司掌印官員務要嚴行催督,如有違限 不到,各都司官與各衛官一體從重參究。以後年分 該造軍冊,仍照舊例五月以裡到部。
嘉靖十二年題准、錦衣衛官帶俸指揮調衛、及各項 功賞、寧夏防守。又令貴州逃軍附近充發
按《明會典》,「凡錦衣衛五所,當駕千百戶所鎮撫。洪武 以來,舊額本衛堂上官,就于各所原係錦衣衛官子 孫承襲。」平日行止端方,人物爽利,備知事體,帶俸官 內,推選具奏,行部銓補。嘉靖十二年題准:錦衣衛空 閒帶俸官,除犯徒罪者,開送營操。其無過犯者,各照 舊帶俸。每月朔望點閘一次,習練駕儀,以備推用。 凡告願調衛,嘉靖十二年題准,腹裡衛分指揮,願改 邊衛殺賊者聽。 又按《會典》,凡南方蠻賊。嘉靖十二 年題准,不分官軍,漢土達舍頭目,各色報效人員,但 二人以上,共擒斬四名顆以上者給賞,二名顆以下 者量賞。其功微者,撫按衙門動支無礙官銀犒賞。 凡賞格,十二年題准,西官廳哨領備征官軍,每名先 給銀一兩,置買軍裝。 又按《會典》,「寧夏防守,嘉靖十 二年題准,將原調寧夏小鹽池營邊操官軍一千七 百一十八員名,免其納銀,照舊輪班督發赴邊,分撥 橫城、紅山、毛卜剌三堡操備防守,隨堡田地,聽其開 墾。」 又按《會典》,「凡就近充發。」十二年題准,行貴州巡 撫都御史,凡遇勾補三次逃軍,及為事改發,問發邊 衛充軍者,酌量地方遠近,俱發本省沿邊都勻、普安、 烏撒、永寧、畢節等處衛所充軍。應該極邊衛分者,調 發前項沿邊衛分哨堡,常川守哨,永不更番休息。例 應止終本身者,待其身終,子孫仍補原衛。中閒有重 大罪犯,留置本省恐貽他患者,仍照舊例發遣。 又 按《會典》,「凡南京各衛」所逃故軍匠。十二年題准、父祖 充終身軍役、逃回病故、例該補當一輩者、遇蒙恩宥免其勾補、不為常例。其有例不該免、一概朦朧訴辯、 有所規避者、從重問罪
嘉靖十三年,嚴「《冒功賞》奇兵」,試驗營操,分撥巡捕。又 定各省軍犯俱發甘肅及南京諸衛所之制。
按明《會典》,凡擅殺平人報功。嘉靖十三年令,凡係奏 帶冒功陞授人員,不論例內,都查革還指名參奏重 治。 凡賞格,十三年題准,寧夏奇兵官軍,前赴大同 應援,遇到先行查照遼東延綏調來官軍例,官每員 賞銀三兩,軍每名二兩。 又按《會典》:凡操練,十三年 奏准,號頭千把總等官,督教一年之上,戎政大臣會 同兵部堂上官試驗,教成八分者,會薦陞賞。六分以 下者,奏請罰治。 凡京城巡捕。嘉靖十三年題准,令 在京巡捕參將,將尖哨一百名,分作兩班,聽兵部差 遣、爪探聲息。其餘盡數點齊,照巡捕所管地方分為 七路,每十里設置塘馬二匹,軍一名十日一替,具呈 兵部。各路定委提調官二員稽察。每年六月初旬分 撥擺塘,待十月初旬掣放。如有非時警報,兵部票傳 擺設,不拘定期。 又按《會典》,凡就近充發,十三年題 准,通行陝西、山西、山東、河南、北直隸各巡撫官,凡有 該發邊衛充軍人犯,俱定發甘肅各衛充軍。 又按 《會典》,凡各營及江操官軍,十三年題准,南京浦子口 守備官軍,專為拱護南京,不必改屬巡江衙門管轄。 若有縱放鹽徒賊盜,及一切擾人生事情弊,聽南京 兵部及科道、照依京營事例,過江點閘,從重參究。 又題准、南京法司并南直隸、浙江、江西、福建湖廣等 處撫按衙門,問發永遠充軍人犯,不係極邊者,俱發 南京水軍衛分,撥補江操,扣至三年期滿停止 凡 南京各衛所逃故軍匠。十三年,令各該巡撫都御史、 會同巡按御史,將問發南京各衛充軍人犯,備行司 府州縣,嚴限解部,轉發著伍。每遇年終、仍將為事《硃 語》、并各軍籍貫花名造冊送部,以憑查考。中閒如有 違限不行解到者,本部查照,發單清勾。 凡南京軍 官亡故老疾。嘉靖十三年議准、南京錦衣等衛故官 優養母女,照例月支米二石、折色三石。內一石、折銀 二錢五分、二石止折鈔四十貫。著為定例。 凡南京 清理貼黃文冊。嘉靖十三年議准、凡南京錦衣衛等 五所、每年一次備開各官姓名舊名、年甲、貫址、從軍 歸附來歷,征克地方、殺獲次數、受賞名目、陞除職役、 調守衛所、并給授誥敕、解送兵部、以憑寫黃、《續黃》、清 理、貼黃為事復職,除充軍調衛外,其餘徒杖等罪,俱 明白開載。及有更名復姓者,查勘明白,于《黃》內改正。
凡南京地方有警。嘉靖十三年奏准、事須懸賞給
捕者、許將車駕武庫二司見貯應天府庫、及該司收 貯草場租銀,并缺官柴薪各羨餘銀兩量支給賞。非 有緊急,不得濫支
嘉靖十四年,定「指揮支俸、邊功造冊。」又嚴外鎮違例 帶奏軍官交代、及衛軍該直之條。
按《明會典》,凡備倭都指揮等官,嘉靖十四年題准于 附近都司列銜支俸。 又按《會典》,凡查覈功次。嘉靖 十四年議准,今後凡遇各邊獲功,巡撫官務即委該 道官親詣戰陣地方查勘,轉送巡按衙門體勘是實, 即便如式造冊。 凡免比試者,嘉病十四年題准,襲 替軍職,但經武舉中式者,通免送比。 又按《會典》,凡 參隨伴役。嘉靖十四年令,凡提督軍務,有違例奏帶 并要求者,兵科執奏參覆,從重治罪。仍行各該邊方 鎮巡等官,通行查革,不許容情隱護。 凡邊臣職守。 嘉靖十四年議准:今後總制、巡撫、總兵、提督等官,如 遇陞遷降革、養病等項事故,例應去位者,俱要守候 交代,方許離任。 又按《會典》,凡朝門雜禁。嘉靖十四 年題准、守衛官軍該直之日、不許擅離直所。若有擔 荷背負、或背闕踞坐、俛臥御橋、直趨禁道、及婦人假 裝男子、入內訴冤者、擒拏參送法司問罪
嘉靖十五年定「軍職降調發遣。」又令各鎮軍官不許 擅離信地。撥尖哨軍輪日操練。南京逃故軍匠,拘丁 解補。
「按《明會典》,凡犯罪遣發,嘉靖十五年議准,軍職立功 降調為民」等項,奏允即便遣發,依限責取收管繳報。 內有應追贓者,嚴併完納。其立功候限滿回衛後,果 能自新,一體送用為民者,候年六十或終身之日,子 孫襲替。各不許夤緣管事,朦朧起送。 又按《會典》,凡 邊臣職守,嘉靖十五年議准,各鎮守備官,但有託疾 避難,擅離信地者,改調極邊衛分,帶俸差操。三年之 後,果能改過自新,收回原衛。 凡京城巡捕,嘉靖十 五年奏准,于尖哨官軍內,定撥精銳四百員名,就委 原管尖哨把總千戶,添委指揮一員,分為兩班,在于 城內武藝庫駐劄。不分寒暑,于阜城門外苜蓿空地, 輪日常川操練,遇警分調。 又按《會典》,凡南京各衛 所逃故軍匠,十五年奏准,軍士開逃,須在半年之外, 不行復役,并無妻子在營者,方許發單清勾。及行在 外清軍衙門,如無發單,不許起解查理。其應該清勾 人數,務要嚴拘壯丁解補,不許將義男女婿搪塞又議准:在外軍民戶籍不明解查者,本司揭查軍冊, 行南京尸部于後湖查民冊備抄類行原籍,以憑開 豁。
嘉靖十六年定在外衛所軍政舍人小旗陞級、令雲 南以附近操軍選練防守。又選補團營操備軍。其勾 解告補在逃者、審驗分操及收補起解諸例
按《明會典》:「凡在外都司衛所缺軍政官。嘉靖十六年, 令都察院轉行各處巡按御史,置立格眼文簿,用印 鈐記,發各都司掌印官收掌。遇大小軍職問擬罪名, 逐起登記,年終類報撫按查考。候考選之期,呈送鎮 巡會考。若立功三次,奏請降一級。未及三次,查果改 過有實跡,方許舉用。其南、北南隸衛所,付該管兵備」 收掌。兩京法司,每年終問過軍職,開送兵部,各查照 紀錄施行。 凡東廠理刑。嘉靖十六年,令東廠理刑 陞級官,只照常帶俸。 又按《會典》,凡報捷,嘉靖十六 年議准,一百十名顆以上,係舍人小旗者,俱照例陞 試。所鎮撫,係總旗以上,各止擬陞一級。 又按《會典》, 雲南防守,嘉靖十六年題准省城并附近衛「所操軍, 揀選精壯者二千名,分為二路,每路一千名,令總兵 委官訓練,於原擬地方往來巡邏。如遇寇賊礦徒竊 發,即時撲滅。若征勦叛逆,照依邊功陞賞,口糧馬草 照常給發。器械每年量給官錢修整,守巡兵備時加 閱視。」 凡邊臣職守,嘉靖十六年議准,今後經過河 西,公差人員,不許擅騎塘馬,及私用操夫。各該守備 把總等官,敢有私意奉承,致誤軍情者,并聽撫按官 從重究治。 凡選補,嘉靖十六年議准:「今後送驗軍 士,務要審實正身。其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年力精 壯者,俱送團營操備。如二十以下、五十以上,精力果 憊者,方許驗入三大營老家。」各該衛所官旗,敢有故 縱,冒名代替,蒙蔽送驗者、審究得實。驗軍主事、從重 參究。又令在京七十八衛所〈舊七十七衛所新增奠靖所〉「勾解告 補軍丁,及在逃自首軍,惟蕃牧所、牧馬所,該所徑收 著役,餘七十六衛所,俱送驗軍主事審驗。」長陵等八 衛,專護陵寢,騰驤等四衛,專養御馬監,四衛營及二 十四外馬房馬匹。奠靖所專守本所城垣,犧牲所專 養祭祀犧牲外,其餘驗係精壯者,俱分送十二營操 練, 凡收補軍士。十六年,議准各該軍衛有司衙門, 凡官下舍餘、軍下餘丁,如果戶族眾多,不係應襲聽 繼之人,或民閒空丁,寄籍空戶、不係逃犯聽解軍戶 人數內,有情願投充軍伍者,給撥空閒屯田佃種,責 令辦納子粒。務使軍屯領種適均,不致冒濫。事完之 日,造冊奏繳。 凡起解軍丁,十六年題准、凡應解軍 士責差的當人役,起解各衛所地方,先赴彼處清軍 巡按衙門掛號,然後投衛。該衛查有號印,方許收役。 其各該府州縣,亦必查有號印,方許掣批。其清軍御 史巡歷去處,仍將各衛解到新軍「比對」字號查照。如 或逃數多,量行罰治。若係隸解兵部者,徑自赴部投 文,轉發各衛所,不必掛號,以致煩擾。
嘉靖十七年、嚴操軍脫班之例。改掣洪坪堡官軍防 守竹谿。又令清軍置簿查考。
按明《會典》,凡輪操。十七年議准,各處該班官軍,若全 衛通不赴操,及不到七分以上者,將親管指揮千百 戶官鎖押送營比較。其脫班官軍,查照脫班次數送 問,完日照依轉發關邊,罰班操守。 湖廣防守。嘉靖 十七年議准,竹谿縣鄧家壩地方,界連三省,山林深 密,將洪坪堡官軍掣改防守,其洪坪堡鄉兵,照舊把 截。 又按《會典》,凡清理軍伍,十七年題准各處清軍 御史,行所屬問刑衙門,凡有問發充軍者,仍行充發 衛所。并都司知會,各立文簿一扇,將解到軍犯隨即 對錄,行衛所食糧,與額設軍士一體差遣。按季將見 在并逃故數目,申報清軍御史查考。有逃者即行原 籍挨拏,務獲照例問罪。
嘉靖十八年,令軍官審實功次陞賞。又定分隸江西 防守頂補王府校尉,及以狼兵隸武靖,募新兵戍大 同五堡。
按《明會典》:「凡軍官部功,嘉靖十八年題准,領軍部下 斬首功次」,務要審實千、把總的確職銜,及各官領軍 數目、地方斬首功次年月日時,各查明白,造冊送部, 議擬陞賞。不許將守備以上官員冒報領軍功次,及 將千、把總部下功次重復開報,或各處不及數,混開 一處報功。 又按《會典》:「江西防守,嘉靖十八年題准, 廣」信、鉛山守禦千戶所人馬及永豐縣民兵,分隸饒 州兵備道,聽其兼制,時加操演,以禦礦賊。 又按《會 典》,凡郡王府校尉,嘉靖十八年議准,各府軍校故絕 逃亡無從勾解者,聽將見在軍校真正子孫補當,不 許將民丁無籍之徒濫收頂補。
按《大政紀》:「嘉靖十有八年二月,兵部侍郎蔡經復平 斷藤峽諸盜。翁萬達、田汝成乃獻議于經,編保甲,立 營堡,設督備,清狼田,處款兵,榷商稅,以安輯新民。復 謂岑邦佐治武靖州不職,兵眾離散,宜改州為千戶 所,以三縣狼兵隸之。經納其議,條奏行之。冬十月,大同五堡成。時總兵官梁震奉翟鑾、毛伯溫檄,築成五」 堡,募新卒三千戍之。震家卒數千,俱勇悍善戰,時時 出劫敵營,故連年大同少寇患云。未幾,震卒妻乞收 尺籍二百人,餘卒皆出塞走降敵矣。
嘉靖十九年,定「邊鎮城堡防守軍人,諸制令京操補 伍軍,不許頂替。」
按《明會典》:「固原防守。」嘉靖十九年題准,防秋之日,總 督駐花馬池,陜西巡撫與總兵官同駐固原,一遇有 警,總兵仍赴下馬房關,截殺 寧夏城堡。嘉靖十九 年題准,鎮遠關與黑山營俱險要地方,打磑口在鎮 遠關內,係通賊要路,修築完備,以防山後之賊。又以 臨山堡沙土草茅不生,人難防守,攻築墩臺,撥軍守 哨。 凡逃回人口,嘉靖十九年詔各邊走回人口,有 被邊將藏匿殺死,以圖報功陞賞者,撫按官舉奏得 實,照殺降抵死。 凡邊臣職守,嘉靖十九年令與邊 境相連地方有司官員,但係軍前應備事宜,務要悉 心幹理。若自分彼此,致誤軍機,聽本管上司參奏治 罪。 又按《會典》,凡起解軍丁,十九年題准司府「州縣 清解京操補伍軍丁,務要揀選精壯親丁,批內明開 年甲相貌,責差相應長解,赴部審實,發營補伍。若有 在京遊食之徒,頂替代當,該衛指揮等官扶同作弊, 縱令正軍逃回者,一體緝訪,照例參送,治以重罪。」 嘉靖二十年,定承天、顯陵二衛軍政加賞,斬獲功次, 及准四川、南直防守事例。
按《明會典》:「凡湖廣荊襄鄖陽,河南南陽,陝西漢中西 安各該守禦等衛所并都司,隸巡撫鄖陽都御史所 轄者,正德六年議准,一體會同考選。」嘉靖二十年題 准,「將承天顯陵二衛軍政,即行巡撫都御史考選,其 興都留守司一應事務,俱聽本官節制撫治,都御史 不必干與。」 凡軍旗民人等獲功,嘉靖二十年議准, 「近邊地方壯夫,若有斬獲功,除照例陞級外,每顆仍 賞銀五兩,照顆遞加。 又按《會典》:四川防守,嘉靖二 十年題准設臘守備一員,提督穀粟等九堡,禦寇 等十九墩,戍兵千人,仍建倉貯糧二千石餉之。有斬 獲功,如陝西三邊例,陞賞 南直隸防守。」嘉靖二十 年議准「揚州、淮安、九江、安慶等衛所軍餘,照新江口 事例,分為春秋二班,每班一千名,于鎮江操守。春班 二月初一日上,七月終下;秋班八月初一日上,正月 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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