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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4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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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四十三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二十九

  明十世宗嘉靖十則

戎政典第四十三卷

兵制部彙考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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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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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靖二十一年定考選鎮撫司員缺又起送比試之例各邊戰守機宜及操軍不到者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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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錦衣衛鎮撫司員缺。嘉靖二十一年議 准,本司係詔獄理刑之官,有缺,行該衛掌印官,先於 本衛各千戶內,從公推選考試,送兵部再加詢訪考 試,於內簡拔二員,疏名上請定奪 凡各處監比,嘉 靖二十一年議准,兩京衛所并在外都司應襲人員, 俱要素習弓馬。起送之時,各該衙門試果熟閑,方許 給」文赴部。如至大教場比試十名,內有二名不中者, 將各掌印官參提降罰。不中人員,查照舊例施行。 又按《會典》凡戰守,嘉靖二十一年議准:今後賊果深 入,聲勢猖獗,方許合兵搗巢,制其內顧。若尋常無事 之時,止照舊例施行。 凡輪操,二十一年題准:少軍 衛所官員,以十分為率,不到二分以上,行撫「按官提 問住俸。五分以上,將掌印官提解來京究治。八分以 上,提問降級,調發邊衛。領班都司,亦以十分為率。八 分不完,參奏降用。其不到官軍,自文書到日,限一箇 月以裡驗補解營。違者,巡按御史先將各兵備守巡 查參。其各該坐營等官私役賣放,兵部及提督科道 訪實參奏。」 凡京城巡捕,嘉靖二十一年、添設巡捕 官軍五千員名

嘉靖二十二年,定「陵衛護衛軍職問調官軍人等獲 功賞格」,及各邊鎮城堡人口伴役諸制。又令河南、山 東等省軍,就近收籍食糧,以南京地土租糧收賞操 軍。

按《明會典》:「凡犯罪問調。嘉靖二十二年,以各陵衛官 利於調衛,規避繁難,題准:『陵官曠職免調,止問擬本 等罪名,發落王府護衛儀衛司軍職。有犯私罪以上, 奏行兵部,上請改調。若犯因公罪,准罰贖還職管事』。」

凡擒獲奸細。嘉靖二十二年議准、凡擒獲真正奸

細一名者,不分官旗軍民,照擒斬例陞一級,賞銀十 兩。不願陞者,賞銀五十兩。仍追究奸細從何地方進 入,將官司查提問罪。敢有與敵交通,潛為內應者,全 家處死。 凡頭功奇功官軍人等,嘉靖二十二年題 准,聽總督大臣通行各鎮,另設《衝鋒破敵》一科,揀選 強悍有力情願死敵者各數千人為前鋒,專一破陣。 賊退之後,衝鋒破敵者為首,隨後斬首級者為從。 又按《會典》,「保定城堡,見存邊城一百三十一座,城堡 十六座,空心敵臺三百五十九座,舊敵臺二百九十 一座,墩臺七百五十七座。嘉靖二十二年題准,於倒 馬龍泉、故關等處,又增置墩臺,使烽火相望。 延綏 城堡,嘉靖二十二年題准,延綏逼鄰河套,添」定邊、寧 塞二堡,修築邊牆。 凡逃回人口,嘉靖二十二年議 准,各邊有自敵中逃回者,審其鄉貫來歷,願歸者給 文遣歸,倍加存恤;不願歸者,收作通事,給與月糧帶 來一應馬匹衣服等項,盡數給與。雖有藏匿,悉置不 問。仍審其進邊日期及有無掯勒,以憑查究。 凡《參 隨伴役》,嘉靖二十二年令各處參隨止是鎮守,將官 准帶五名,分守總兵帶三名,俱係在京受命者方許。 若到邊年久者,不許奏討。 又按《會典》,凡改編調衛, 二十二年議准山西一省應解別省軍士,除兩京、宣 大、遼東、陝西照舊清解外,其餘清出應解河南、山東、 四川、湖廣、浙江、江西、福建、兩廣、雲南等處軍,俱存留 本省,撥附近衛所收籍食糧。其各省應該清解山西 者,亦不必解發,就改彼處衛所充軍。宣大各鎮俱照 例行。事完,各該巡撫都御史將存留軍人姓名備造 文冊二本,一本奏繳,一本送部,轉發衛所,開豁原伍, 以後不許勾擾。 又按《會典》,「凡南京裡城正陽等一 十三門,外城江東等一十八門關。嘉靖二十二年題 准,南京通濟等十二門裡外沿城地土,見被軍民人 等承佃耕住者,除近城拆毀外,其離城稍遠,不分已 未納租,通行掣算,照例起科,交納守備衙門收候閱 操賞軍支用。今後不許再行侵占,違者本部徑自拏 問。」

嘉靖二十三年准擒斬賊功者,格外加賞。添設寧夏 敵臺,調兵駐守安遠。又令廢官邊方立功、及營軍領 操軍人產籍之例。

按《明會典》,「凡功次」,嘉靖二十三年題准,各項人等,如 遇寇賊入邊,但有能出邊擒斬賊首一顆者,除照例陞級外,仍賞銀三十兩,所得馬匹等物,盡給本人。 又按《會典》:「寧夏城堡,嘉靖二十三年題准,寧夏沿邊, 自花馬池及安定諸堡至橫城止,長亙二百餘里,添 築敵臺二百六十三座。」 江西防守,嘉靖二十三年 題准,「贛州府安遠縣有大帽山,環繞三百餘里,號為 盜區。於本地修築城堡,遷民居其中,調移安遠官兵 駐劄,添設巡檢,帶領弓兵,相兼防守」, 凡軍前報效。 嘉靖二十三年議准:廢棄將官,除死罪重犯不議外, 其餘總兵以下,千百戶以上,不分充軍立功,革職閒 住。但屢歷邊方,曾經戰陣者,逐一查出,責令「自備鞍 馬,隨帶家丁應付,廩給口糧,各赴軍門,酌量委用。果 能建立奇功,釋其前罪,仍照例陞賞。若事寧無功,發 回原衛及各配所。原係閒住者,照舊閒住;《係充軍立 功者,照舊充軍》。立功以後,內外諸司問理失事將官 情輕者,務要即時釋放,使之立功贖罪。如果罪惡重 大,亦要速議處置,不得濡滯。」其總兵、遊擊家丁,臨陣 一體處給口糧 凡輪操。二十三年議准,各該衛所 領班官員,五百名之上,以指揮領之;一百名之上,千 戶領之;不及百名,總小旗領之。 又按《會典》,凡事產 戶籍,二十三年題准各軍人原祖有田產者,給付當 軍人役收租。老疾更換,隨軍退吐。其無產之軍,俱於 本房人丁每年津貼,不得爭奪負累,以滋弊端。 按《大政紀》,嘉靖二十有三年春正月,徵諸鎮兵戍大 同,九月,散諸鎮防秋兵。

嘉靖二十四年、許「屯官考選遷轉伴送人口賞格。」又 令選退將軍、替補起解軍犯、照清勾例

按明《會典》,「凡管屯官,嘉靖二十四年題准,遇考選軍 政,內有武藝不精而廉幹可取者用之。管屯以五年 為期,方得遷轉。每年終將該屯糧斛已未完數目,開 造文冊,一樣三本,一申督理屯政衙門,一送該衛戶 房收貯,一自執備照。如遇年月該遷,預申督理衙門, 就令將任內卷冊交付。後來管屯官,俱查照明白,方」 許離任。若有朦朧私相交代者,查出各問以沈匿枉 法罪名。其各該上司官,不係前擬,擅自改調差委者, 許屯田御史參劾。 又按《會典》,「凡逃回人口,嘉靖二 十四年題准:提墩官督同墩軍,遇有敵中逃回人口, 即便伴送入境,每名給銀二兩,免其差徭。隨帶馬匹 衣服,盡數給與。提墩官賞銀二兩,墩軍」賞銀五錢。二 名以上倍給。如傳報事體得實,一體加賞。 凡將軍 替補,二十四年題准、選退將軍兒男,查係應役十年 以上者,許充校尉。不及年分者,止與力士。著為定規

又按《會典》凡起解軍丁,二十四年題准起解充發。

軍犯、比照清勾起解事例、將各里甲編作上中下三 等。挨次輪派押解

嘉靖二十五年、定陵衛選調例、准賞「哨軍及大邊招 徠人口」例

按明《會典》,凡各陵衛官選調別陵衛管事者。嘉靖二 十五年,令仍在原衛帶俸。 凡告願調衛,嘉靖二十 五年題准在京告調外衛不准行。 凡哨夜軍丁,嘉 靖二十五年題准夜不收哨,探敵情得實,照斬首一 顆例,賞銀三十兩。 又按《會典》,凡逃回人口。嘉靖二 十五年令,凡大邊招徠精壯男子一名者,賞銀三兩, 遞加至十五兩而止;幼男婦女,賞銀二兩,遞加至十 兩而止。邊墩引進精壯男子一名者,賞銀二兩,遞加 至十兩而止;幼男婦女,賞銀一兩,遞加至五兩而止。 仍將歸附人口,附記年貌、籍貫,給文差人伴送原籍 衙門交割。其守口官軍,不許擅放一人出邊,亦不許 將近邊人口假為降人,妄希厚賞。

嘉靖二十六年、定官軍人等立功贖罪例。又令考覈 京操隨營等官、及各鎮戍防守事宜

按《明會典》,「凡立功贖罪,軍職為事,問擬充軍,已到衛 所收伍,奉文立功贖罪者,指揮親自擒斬四名顆,千 戶三名顆,百戶二名顆,俱准贖罪,仍復本職。若指揮 獲功三名顆,止得復副千戶;獲功二名顆,止得復試 百戶。指揮、千百戶各獲功一名顆,俱准開贖,不給官 帶,聽回原衛所閒住。若係永遠軍,照前擬各遞加一 名顆,方准開贖復職,回衛閒住,願在邊方立功者聽。 若係領兵部下獲功,每五名顆亦准一級,本身不許 報功。此外已經揭黃,永不許襲替。近犯永遠充軍,次 房已襲祖職者,並不得援此為例。如未經發遣,著伍 奉文立功贖罪,亦照前擬,各遞加一名顆,方准贖復 職。若犯調衛并立功贖罪,不拘已未」發遣,如煙瘴衛 所親自擒斬二名顆,附近衛所立功徒罪一名顆,俱 准贖回衛還職,本犯不許輒自奏告,赴邊方立功。其 旗舍餘丁、民兵人等,為事問擬充軍立功徒罪,不拘 已未發遣,奉文立功贖罪者,係永遠軍親自擒斬二 名顆,終身軍二名顆,立功徒罪一名顆,俱准贖罪開 伍,餘功照例加陞。若舉、監生員、吏典犯前項各罪者, 止照前擬開贖,餘功扣賞,永不許復。嘉靖二十六年 題准:大小將官,除因地方失事充軍降級,本身及家 丁奉例立功外,如有犯該私罪,假名立功自贖者,不准錄論。 又按《會典》,凡勳臣隨營,嘉靖二十六年奏 准,行令巡視京營科道、通將、公、侯、伯及都督等官,嚴 加考覈參舉,以憑從公推用。 山西防守,嘉靖二十 六年議准,「每遇防秋,山西守本鎮偏老邊牆一百四 里,仍分守大同。自丫角山至右衛雙溝墩一百四十 里,大同守本鎮雙溝墩至東陽河鎮口臺五百七里, 遇警互相應援。丫角山至雙溝內外傳火墩臺,仍俱 大同官軍守瞭。原設大同西路參將兵馬,移守」右衛 以東地方,待掣兵之時,仍回戍守。其山西寧鴈一帶, 不必調兵擺牆,止量留額設兵馬防守。 湖廣城堡, 嘉靖二十六年題准,保康縣望夫山,原係截山小路, 川陝相通,盜賊不時出沒,築堡一所,撥軍戍守。 凡 班軍,嘉靖二十六年題准,河南防禦宣大官軍,各該 衛所務選精壯,補足原數。春班者,改於五月初一日 上班,十月終放回。秋班者,改於六月初一日上班,十 一月終放回。 凡軍前報效,嘉靖二十六年題准,「各 衛閒住將官,謀勇可用及懲創既深者,聽總督提督 巡撫官調取軍門,令其分哨領軍殺賊。果能建立奇 功,一體保薦錄用。」

嘉靖二十七年准:斬級立功者陞賞,限解軍日期,及 修大同邊牆,並薊鎮逃軍降罰內外巡捕諸例。 按明《會典》,凡立功贖罪。二十七年題准:軍職免死充 軍,取赴軍門立功贖罪者。尋常親斬首級,照軍役為 始,陞授小旗。再次斬獲,以漸遞加。率領家丁斬獲者, 照依領軍官例陞級,家丁仍照軍役分別首從陞賞。 如大「寇壓境,有能出謀制勝,陷陣摧鋒,立有奇功,總 督撫按據實奏保,贖罪,還官推用,不在此限。」 二十 七年題准:「今後解送軍犯,止許將有職官員,挨次編 定,查照舊規,置立簿籍三扇,一存本府,一送本部,一 送兵科。遇該解送,即令應差官員,齎執手本赴部赴 科,註寫前往某處,限在某時回還本部。該科」月終類 查。如原限一年過三箇月、半年過一月者,先行本衛, 將本官家屬拘送兵馬司監候,到日送問,仍查違限 久近。如延過一年之上者,俱調外衛。 又按《會典》:「大 同城堡六十四座,敵臺八十九座,墩臺七百八十八 座。」嘉靖二十七年,令創修大同緊要邊牆。其原有牆 該幫修者,每年借用防秋兵力,于行糧外量給鹽菜 犒賞,不必另議支費。 《薊鎮查覈逃軍》,嘉靖二十七 年議查「薊鎮兵數,逃至五百名者,總兵降俸一石,一 千名者降俸二石;一千五百名者降俸三石;二千名 者降俸四石;二千五百名者降職一級;三千名者降 職二級;三千五百名者降職三級。各區兵數逃至一 百五十名者,副參降俸一石;三百名者降俸二石,四 百五十名者降俸三石,六百名者降俸四石,八百名 者降職一級,一千名者降職二級,一千二百名者降 職三級。《各營兵數》,遊擊與各坐營中軍逃至一百名 者,降俸一石;二百名者降俸二石;三百名者降俸三 石;四百名者降俸四石,五百名者降職一級,六百名 者」降職二級,七百名者降職三級。守備與各營千總, 逃軍五十名者降俸一石,一百名者降俸二石,一百 五十名者降俸三石,二百名者降俸四石,二百五十 名者降職一級,三百名者降職二級,三百五十名者 降職三級。提調與各營把總,逃軍二十名者降俸一 石,四十名者降俸二石,六十名者降俸三石,八十名 者降職一級,一百名者降職二級,一百二十名者,降 職三級。守關營寨把總,逃軍十名者,降俸一石,二十 名者降俸二石,三十名者降俸三石,四十名者降職 一級,六十名者降職二級,八十名者降職三級。《管隊 官》,逃軍五名者,降俸一石,十名者降俸二石,十五名 者降俸三石,二十名者降職一級,二十五名者,降職 二級。如係總小旗,原無俸石,總旗,逃軍十名者,降小 旗;二十名者,降軍人,小旗降至軍人而止。軍人選委 調發隔鎮邊衛操守。以上各官,逃軍不及數者,姑免 罰治。 《凡將軍替補》,二十七年題准,「選退將軍兒男 改充力士者,照校尉例,止許補當一輩。」 凡各府州 縣巡捕,嘉靖二十七年添設福建南靖詔安二縣巡 捕主簿各一員。 凡東廠錦衣衛緝捕,嘉靖二十七 年題准、行令廠衛每年終將各項獲功職役姓名勞 績緣由首從的數備造文冊,用印鈐蓋開送兵部附 簿登記候至三年類奏。下部查對相同仍行法司覈 實應陞應賞遵照格例議擬覆奏。其提督官酌量陞 賞,取自上裁。閒有奇功異績優錄出一時特恩者,毋 輒援引陳乞。該衛鎮撫司鞫問各項罪犯,事完具奏, 止開獲功人員的確首從名數,用備查考,毋輒議及 陞賞。 又例,廠衛訪獲私造偽印硃符路引,鎮撫司 問明,止照例給賞,不許乞陞。

嘉靖二十八年奏准、宣府、延綏邊鎮營堡、及京營團 操之制

按《明會典》:「宣府城堡,嘉靖二十八年,令宣府東路起 四海冶鎮南墩,西至永寧盡界;北路起滴水崖,而北 而東,而南至龍門城盡界,為邊凡七百里,創修石牆添設墩臺, 延綏防守。嘉靖二十八年,題准延綏遊 兵,仍照原議應援宣、大。如宣大稍寧,延綏緊急,將老 營堡及寧固、莊浪各遊兵一枝,聽候延綏調遣。如延 綏」寧靜、宣大緊急老營堡遊兵,亦聽取回。 凡軍前 報效,嘉靖二十八年題准東西二關土著居民,有能 率眾報效,招至一百名以上者,給冠帶;三百名以上 者,授散官,防禦隘口,遇有警截殺,百里之外,給與行 糧,有功之日,查照防秋事例陞賞。 凡聽征人馬,二 十八年題准行巡視京營科道,會同提督聽征等官, 將營軍簡選精銳強壯,以備出戰。在十二團營者,選 作八陣,以四陣為正兵,四陣為奇兵,專備緊急防衛 京城。在東西二官廳者,分作十二枝,六枝出征,六枝 休息,更番節力 凡考閱。二十八年,議准「三大營官 員,除三千營隨駕執事,五軍營內圍子手、神機營內 五千下各係上直,其餘把總等」官,「五軍營三十九員 革一十二員,神機營五十六員革一十四員。以後坐 營官缺,兵部推舉。或將現在別營官員事務簡者,量 為兼領。其把總官員,查照舊例,每軍二百五十名方 設一員。如遇員缺,提督文臣會同該營提督巡視科 道等官選補。俱務在得人,不必拘泥原額。」

嘉靖二十九年,罷京營兩官廳之制,仍復祖制「五軍、 神樞、神機三大營」,又准《團營操練事宜》,及在京軍職、 各鎮邊防諸制。

按《明會典》:「京營,嘉靖二十九年,罷團營兩官廳,復祖 制三營,更三千營,曰神樞營。其三營司哨掖等名,及 諸內臣俱裁革。而統以大將一員,曰總督京營戎政 廳給印,曰戎政之印。佐以文臣一員,曰協理京營戎 政。其下設副、參等官二十六員。」凡團營兩官廳之兵, 悉歸五軍營。而寶纛令旗等項,則仍隸神樞營。遇用 撥取無恆名。已,又命以新募兵四萬人分隸神樞、神 機二營,其副將各止設一員,而增能戰之將六員,分 領操練。大將所統三營之兵,平日名「練勇將」,用時各 定職名。

「五軍營,大將一人,總主三營,六副將并參將等官,俱聽節制。副將二人,左、右、前、後參將四人,遊擊將軍四人。大將統軍一萬,二副各七千,四參各六千,四遊各三千」 ,外備兵六萬六千六百六十名。「神樞營」 ,即舊三千營,副將二人,各統軍六千,佐擊將軍六人,各兵三千,即前大將統八千,外備兵四萬人 。神機營將兵同。

三「大營」將領、副、參、遊佐、坐營號頭、中軍、千、把總等官 共五百八十六員。

「五軍營官一百九十六員,戰兵一營,左副將一員,戰兵二營,練勇參將一員,車兵三營,參將一員,車兵四營,遊擊將軍一員。城守五營,佐擊將軍一員,戰兵六營,右副將一員,戰兵七營,練勇參將一員,車兵八營,參將一員。車兵九營,遊擊將軍一員。城守十營,佐擊將軍一員。備兵坐營官一員。專為收新補之兵,以備」 十營兵之缺者:大號頭官一員,以上部推。監鎗號頭官一員,中軍官十一員,隨征千總官四員,設在東西將臺下。隨營千總官二十員,選鋒把總官八員,舊為家丁千總二員,惟戰兵營、車兵營各一員,把總一百三十八員,以上俱營推。山東領班都司二員。

「神樞營官二百八員。戰兵一營,左副將一員;戰兵二營,練勇參將一員;車兵三營,參將一員;車兵四營,遊擊將軍一員。城守五營,佐擊將軍一員;戰兵六營,右副將一員;車兵七營,練勇參將一員。執事八營,參將一員;城守九營,佐擊將軍一員;城守十營,佐擊將軍一員;備兵坐營官一員,大號頭官一員。以上部推。監」 鎗號頭官一員,中軍官十一員,千總官二十員,選鋒把總官六員,舊為家丁千總二員,把總一百五十七員,以上俱營推河南領班都司一員。

「神機營官一百八十二員。戰兵一營,左副將一員;戰兵二營,練勇參將一員;車兵三營,遊擊將軍一員;車兵四營,佐擊將軍一員;城守五營,佐擊將軍一員;戰兵六營,右副將一員;車兵七營,練勇參將一員;城守八營,佐擊將軍一員;城守九營,佐擊將軍一員;城守十營,佐擊將軍一員;備兵坐營官一員;大號頭官一員,以上部推。監鎗號頭官一員,中軍官十一員,千總官二十員,選鋒把總官六員,把總一百二十八員,以上俱營推。」 中都領班署副留守四員,舊都司二員。在京各衛,分隸三大營制:府軍前衛,牧馬所,騰驤左衛,騰驤右衛,茂陵衛,獻陵衛,龍虎衛,蕃牧所,通州左衛,留守中衛,大寧中衛,永寧衛,留守右衛,永清左衛,神武中衛,景陵衛,羽林前衛,通州右衛,忠義前衛,龍驤衛,奠靖所,康陵衛,神策衛,瀋陽左衛,「瀋陽右衛,義勇前衛,以上衛分隸五軍營。」 大寧前衛,富峪衛,義勇右衛,燕山左衛,羽林左衛,錦衣衛,營州前屯衛,濟陽衛,羽林右。

衛,大興左衛,武功中衛,虎賁左衛,武功右衛,旗手衛,密雲中屯衛,裕陵衛,神武左衛,武驤右衛,留守後衛,虎賁右衛,府軍後衛,驍騎右衛,豹韜衛,彭城衛,燕山右衛,通州衛,「武驤左衛,以上衛分隸神樞營。」 金吾左衛,應天衛,永清左衛,和陽衛,府軍右衛,義勇右衛,留守前衛,濟州衛,金吾右衛,鎮南衛,寬河衛,鷹揚衛,忠義後衛,燕山前衛,金吾前衛,府軍衛,府軍左衛,武德衛,定邊衛,蔚州左衛,興武衛,金吾後衛,會州衛,武城中衛,「忠義右衛,以上衛分隸神機營。」

凡督理戎政等官。二十九年令革十二團營兩官廳, 賜名戎政廳,仍用印信關防。設京營總兵官,提督三 營,一員用協同提督官二員,贊理軍務。文臣一員。舊 任提督官回府管事。內侍官俱裁革,以兵部侍郎兼 僉都御史,贊理京營軍務。又令總督官名「總督」京營 戎政,不得名「總兵」,改「贊理」為「協理戎政。」 凡操練。二 十九年題准:兵仗局將一應神器,每件書營司隊伍 姓名,如遇上操,就令各軍神鎗等手,徑赴該局,照名 給領,仍給火藥馬子、鉛彈,赴營從實射打。住操之日, 送局交收。如有炸破不堪者,告明看驗交繳,另鑄給 用。又議准:神樞、神機二營,餘下將官十員,所統兵馬, 不足一枝之數,行總協大臣會同巡視科道,將五軍 營備兵再行揀選,交與本營將官十員。每員領三千 名。與先次選定將官二十員,共兵三十枝,用心操練, 精勇者為先鋒。 凡輪操。二十九年題准,「凡班軍臨 解之時不行拘集齊足,唱名交付者,即係各衛所掌 印官故縱,各該守巡等官督責欠嚴。」若照數唱名交 付領班,劄付官都司管領起程而復不到營者,即係 劄付官領班都司賣放。在京聽巡視京營科道舉劾, 參送法司,在外聽巡按御史參奏提問,照少軍分數 問擬, 凡考閱。二十九年題准:點視科道,仍一年一 換。復命之日,舉劾大小將領,仍差兵部司官分投點 視。 又按《會典》,凡五府大臣并管理府軍前衛侯、伯, 與錦衣衛堂上掌印僉書官。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每 遇考選軍政之年,俱聽自陳去留,取自上裁,有不協 公論者,許言官糾拾。 凡兩京五府所屬并上直衛 所官,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悉從巡視京營科道及兵 部驗軍委官,一體采訪,填註考語,送部考選。 凡錦 衣衛官,二十九年題准,錦衣衛除皇親帶俸,原不管 事,達「官營操,不係管理軍政等官,難以考選外,其餘 若指揮在所管事,并千戶以下等官,不拘見任閒住, 俱聽本衛堂上掌印正官從公開註賢否履歷,先期 送部。臨期會同議擬,與騰驤四衛一併嚴加考選。果 有廉能可用,仍舊管事。如行止不堪,一體帶俸革任。」 又題准:南北鎮撫司與象房管事指揮,兵部,臨期會 同錦衣衛堂上掌印正官,逐一考選,輪奏去留,取自 上裁。 凡犯罪問調,嘉靖二十九年題准,軍職上馬, 用交床出入抬小轎者,役人問罪官參問,京衛調外 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差操。 凡占用馬匹降級。嘉 靖二十九年定在京坐營管操內外官,并把總以下 官,將馬匹私占騎用,及撥與人騎坐至五匹者,降一 級。六匹以上,二級。其各邊鎮分管守備、把總管隊等 官,將騎操并驛傳走遞官馬,私用伺候,及私撥與人 騎坐,亦如之。 凡侵欺器物,降級。嘉靖二十九年題 准衛所官旗人等,侵欺軍器物料,那前補後,虛數開 報,及三年不行造冊奏繳者,官降一級,帶俸差操。各 該都司并分巡分守官怠慢誤事者,參究治罪。 《凡 土官降級》,嘉靖二十九年題准,土官土舍縱容本管 民人頭目為盜,聚至百人,殺擄男婦二十名以上者, 問罪,降一級,加前。數一倍者,奏請革職,另推土官信 服親枝土舍襲替。若未動官軍,擒獲解官者,免罪。 《凡賞格》:嘉靖二十九年題准,非重大征進,例應紀功 軍前激賞者,勿得輒干賞典。大約以五千里外一年 以上為一等,三千里外八箇月以上為一等,一千里 外六箇月以上為一等,五百里外三箇月以上若達 官達舍無糧操,餘為一等。多者每員給銀五兩或三 兩或二兩,少則每名止給銀七錢或五錢或三錢。其 本鎮四百里以下,操練防守,毋得一概陳擾。 又按 《會典》:「薊鎮入衛兵,嘉靖二十九年,敵犯京輔,議徵各 鎮精兵入衛,甘肅、固原、寧夏、宣府、遼東各一枝,延綏、 大同各二枝,以後陸續奏撤。見今入衛延綏二營共 三千四百名,大同一營二千九百名。又標營一枝九 百名,宣府一營二千五百名。又令大寧兩班官軍六 萬餘名,免其京操。春班參將四」員各領五千員名共 二萬赴薊鎮防守。其餘盡數分隸秋班參將部下。於 內仍選精壯遊兵六千員名,責付新添遊擊二員統 領,與舊遊擊六員防秋。又令興營等衛梁城等所班 軍原係奏留古北口一帶擺邊。照舊常川在邊防守。 不必掣回分班。又議准河間天津等衛每年輪班一 千名赴黃花鎮「防禦,武清衛九百八十八名於古北 口住守,常川不必掣調。」又令河間等衛班軍二萬二千九百九十六名,係腹裡見聽京操之數,悉聽改發 薊鎮,不必更番。聽東關御史選定人數,將精銳二萬 一千定作秋班七枝,次等一萬定作春班五枝。每年 春班,正月初旬上班,五月終旬放班;秋班六月初旬 上班,十一月終旬下班, 薊鎮防守。嘉靖二十九年, 題准,調佐擊將軍三員,領兵四千,把總指揮領兵三 千,赴黃花鎮、渤海所、牆子嶺、豬圈頭營、曹家寨、石塘 嶺防秋。十月掣回。又議准,薊鎮分部十區,眾將、遊擊, 各分信地。又題准:發永寧參將兵馬一枝,移駐四海 冶鎮城;副總兵人馬一枝,移駐永寧城,以防山後大 小紅門白羊口遊擊兵馬一枝,有事移駐鎮城,據險 把守。居庸參遊官挑井蓄水,以待防秋兵馬食用。又 題准,石匣營新募遊兵,調古北口防守,比振武營人 馬按伏事例,全支行糧料草。 寧夏入衛兵,嘉靖二 十九年題准,寧夏二枝兵馬,輪班入衛薊鎮,比固原 三枝輪番者,勞佚不均,照「固原例,再選一枝,輪流入 衛。」又題准:寧夏原額兵馬不多,應將原調應援莊浪 奇兵,盡數掣回該鎮休息。不敷之數,仍於各營兵馬 內輳足三千,與原選遊兵二枝,分作三班,輪流入衛, 以均勞逸。如甘肅聲息重大,軍門另議別兵調遣,以 後鄰鎮有警,不許輒調 南直隸防守。嘉靖二十九 年,定沿江信「地責令將領防守。」南湖觜守備:「南岸自 城子鎮至馬當,北岸自龍坪至小孤山,二百六十餘 里,領原設兵船,而以九江一衛屬之」安慶守備。「南岸 自香口至池口,北岸自小孤山至六百丈」,二百九十 里,領水兵五百名,而以安慶一衛屬之新復荻港把 總。「南岸自池口至大信,北岸自六百丈至西梁山」,三 百二十里,領水兵六百名,而以建陽一衛屬之。遊兵 把總,南岸自大信至高資,北岸自西梁山至黃天蕩 三百三十餘里,領水兵一千二百餘名,而以遊巡軍 兵相兼分布。圖山把總:自高資至安港一百五十里, 領水民壯八百名,而以鎮江一衛屬之。儀真守備:自 黃天蕩至新港一百四十里,領水兵三百名,而以儀 真一衛屬之。瓜洲鎮,巡江衛總操江水兵亦屬焉。仍 與揚州府江防同知協同防守,本鎮民事則同知理 之,守備不與三江會口把總,自新港至廟港一百五 十里,領水兵八百名。「南湖觜守備駐劄湖口。安慶守 備駐劄雷港,荻港把總駐劄荻港。遊兵把總駐劄上 新河,儀真守備駐」劄儀真江口,圌山、三江會口把總, 各駐劄本處,不許仍前住居城市。又題准:備倭所轄 地方,自應天龍潭起,至鎮江、蘇州、太倉、鎮海、金山等 衛,嘉興、松江、吳淞江、崇明、南匯、青村止,千有餘里,枕 臨大海,給關防以便調度。 又按《會典》,凡就近充發。 二十九年題准,凡遇送到軍犯,俱南人發南,北人發 北。自「二千里以上至三千里而止,程限不過二三月。 如情輕罪重可矜者,邊衛酌擬本省地方,邊遠酌擬 隔省地方。如該極邊者,俱照嘉靖七年例。北直隸、宣 大、山西、河南、山東人俱發甘肅。除北直隸、山東外,或 俱發遼東。仍咨各撫按定擬。軍犯一體斟酌。除情重 者外,邊衛擬於本省,邊遠擬於隔省,極邊擬於再隔 省。如該邊衛而省內無邊方者,擬於隔省附近邊方。 其邊遠、極邊,依類遞配。」 又按《會典》,凡南京逃絕屯 田,嘉靖二十九年題准,每逃絕一分,即召募衛所空 丁一名,頂補屯軍名伍領種,於農隙就屯所附近空 閒處所操練。巡屯御史不時巡歷較閱,其操練器械, 聽令自備補過軍人名數,造冊送本部存照。有事聽 本部照冊調發。工部給與器械

按《大政紀》:「嘉靖二十有九年九月,立戎政府,加咸寧 侯仇鸞太保,入理戎政。初,鸞總諸鎮兵,進位太保,賜 金帛厚甚。及朱希忠等罷,乃改十二團營為三大營, 曰五軍,曰神樞,曰神機,總三營曰戎政府,以鸞理之, 為製印章,重其任。以王邦瑞協理戎政,為鸞副。鸞請 張鶴齡故第,改建府居之,小廨四週,居大同兵五百」 自衛,曰用以訓練京軍云。冬十月,敕遣四御史分道 募民兵於畿輔、山東、山西、河南諸府,歲集京師,練備 秋防。秋後各散去,如踐更卒例云。咸寧侯鸞上言:選 抽各邊銳卒入衛京師,宣、大二鎮共選若干人為四 部,令歐陽安統領,與各選卒依期入衛。兵部覆言:「二 鎮,京師之門戶。禦寇者不於門戶,乃縱之入而與之 格鬥,堂奧之閒,鮮不危矣。」帝不聽,命二鎮卒姑不預 徵。寇若東犯,即星馳入援,聽大將軍布置,違者重治。 於是各邊共選六萬八千餘人,班上京師,與京營兵 雜練之矣。王邦瑞遵命抽選京營兵分隸三大營。禮 部請擇日告於太廟,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初,散邊兵,用武定侯郭勛為帥, 故太監張永、尚書李承勛監之。張、李宿將,頗亦欲有 所飭勵,與武定不相能,繼以疾卒,而兵政大廢弛。武 定主兵二十餘年,所掊克以鉅萬計,中外怨之。尋得 罪,總兵官成國公朱希忠伯陳鏸代朱,少年不更事, 其政亡以踰武定也。時邊報歲益急,團營見兵少,乃」 僅選三萬騎聽征,號曰「東西二官廳」,各都督一人總之,而團營所餘者,非老弱則入元帥、中貴私家矣。提 督凡有三:曰太監,曰公侯,曰尚書。尚書或專設,或部 事兼理。坐營則侯、伯,或都督。營有太監一人。庚戌,敵 大入京,兵出禦,死者萬餘。既闔門,兵少不足蔽睥睨。 於是侍郎王邦瑞極言利弊,詔勒太監高忠等歸內, 《希忠鏸》,聽辭任。改京營總兵曰總督,戎政官,以咸寧 侯仇鸞領之,專設侍郎一人協理。罷十二營,併為三 大營:「曰五軍營,副將一員,參將四員;遊擊將軍四員; 三千營,曰神樞營,副將一員;佐擊將軍六員;練勇參 將六員。神機營將校亦如是。」是年冬,敕遣四御史往 畿輔、山東、山西、河南「募民兵,歲集練京師防秋,秋後 散歸如踐更。咸寧侯又奏調邊軍驍勇者數萬人隸 近畿,使京兵一新,而征戍日轉弱為強。然隱占賣放 之弊如故,而肘腋之閒,廁以豺虎,蓋人人寒心也。」 按《春明夢餘錄》:「嘉靖二十九年,京師戒嚴,大學士嚴 嵩、李本請刷京營,圖善後。令兵部選武臣,以充總督 坐營之任。吏部選才望大臣專理之,令其揀選人馬。」 上是之,下兵部。兵部侍郎王邦瑞言:「國初營兵不減 七八十萬,元戎宿將常不乏人。嗣是三大營變而為 十二團營,又變為兩官廳。雖寖不如初,然原額軍尚 足三十八萬有奇。迄今承平既久,武備廢弛。見在據 籍僅十四萬有奇,而在營操練又不過五六萬人而 已。戶部支糧則有兵,兵部調遣則無兵。比者寇入事 棘,戰守俱虛,見在軍士率老弱疾憊市井遊販之徒, 衣甲器械,臨時取給,其為耗弊,可謂至極。臣謂伍軍 不足,其弊不在逃亡,而在占役;訓練不精,其弊不在 軍士,而在將領。」今之提督武臣即十二團營之總帥, 坐營等官即諸營之主帥,而「號令把總之類。又古之 偏裨官,其閒多屬紈褲。其平時則占役營軍,予以空 名之餉;臨操則四集市人,呼舞博笑而已。先是,尚書 王瓊、毛伯溫、劉天和皆嘗有意整飭將領,惡其害己, 從中阻撓,陰壞正議。而軍士又驕惰厭律,輒亡匿渙 散,倡為流言。清理未半,事復中止。今皇上親見其害 矣。臣願風力科道官議覈十二團營人馬之數,參攷 戶部糧籍,汰老弱,留精壯,逃亡者設法勾補,占役者 悉徵著伍,然後人給衣甲器械,簡謀勇將官,加意練 習,而以科道官監視之。」上是之。乃革去十二營兩官 廳,第用京營總兵官一員提督三營,以復國初之舊。 時咸寧侯仇鸞方以兵事幸上,即使為之。於是兵部 會議,條為六事。其一請革內臣。謂自古宦者不得典 兵,今三大營內有內臣提督監鎗等項,不下二三十 人,既不知兵,又專役占,所宜裁革。其一請處班軍。請 河南、山東、大寧、中都等處,原額班軍一十六萬有奇, 每年春更番操備,往往為各營借工私占之資。自今 請令於五月中旬赴京,各都司統「率入營,一體操練。 至十一月中旬,掣回休息,不必兩班赴官。如此則每 歲京營秋防之時,可得十五六萬人,比之召募,尢為 省費。」上悉從之。於是罷團營兩官廳,以復舊制。更三 千營曰神樞營,其三營司哨掖等名,及諸內臣並裁 革,而統以大將一員,曰總督京營戎政,給印曰戎政 之印;佐以文臣一員。曰《協理京營戎政》。

嘉靖三十年,詳定京營外鎮各衛所官軍諸制。 按《明會典》:「大同入衛兵,嘉靖三十年題准,大同兵馬 四枝,每年輪流二枝入衛, 宣府防守,嘉靖三十年 題准,今後防秋之期,總督領標兵駐宣府東路,不拘 保安、懷來,總攝諸軍;巡撫領標兵車兵、遊兵,督同兵 備副使駐岔道或隆慶,以防南窺陵京。總兵官統領 鎮兵,仍」在鎮城,防東西有警,以便策應。奇兵駐順聖 川東城,以防蔚州等處南下紫荊之路。 嘉靖三十 年題准,凡陣亡者免行勘, 凡優給軍職病故,嘉靖 三十年,議准,調衛病故,子孫年幼,許令原衛暫與優 給,候出幼襲職,仍去原調衛所。又議准,各邊陣亡,特 旨廕子而年幼者,照所廕官與全俸優給,加以冠帶, 候出幼呈詳撫按,就彼授職,免其赴京。又例,凡逃官 非犯徒罪以上,問革為民,不知去向三年,子孫,亦許 優給。凡祖父未經比試,例該罰俸者,子係仍與全俸 優給,待其出幼,方行罰俸。又例,總旗陣亡,其子陞與 試百戶,俸優給。 凡輪操三十年,議准大寧都司兩 班官軍六萬餘名,免其京操,添設將官一十二員,統 領前去薊鎮防禦 凡聽征人馬。三十年議准、「聽征 軍士分為三等,食糧有差。膂力過人、騎射精熟者為 上等,月糧外加米五斗。年力強壯、技藝通曉者為中 等,月糧外加米三斗。三等者,照常米一石」又議准、出 征在逃、臨陣退縮者,俱送刑部查照律例問擬。應瞭 哨者,編發宣府獨石等處,沿邊瞭哨。再犯及因而失 誤軍機者,俱擬死罪。仍查一伍中逃至二人,一堡中 逃至五人以上,千把總官不行檢舉,通行連坐。 是 年議准將四衛營軍士通行查勘,有影射占役者,盡 數退出,赴營操備。詭名冒糧者,悉行裁革。有馬軍人 倒失馬匹,照三大營軍士一體追納樁朋銀兩, 凡 選補。三十年議准行戎政文武大臣、會同巡視科道并兵部驗軍主事,清查京營老弱軍士、各帶應繼應 替精壯戶丁,審驗明白、即與摘牌替役。又令在京衛 所迯軍、在兵部職方司首補,領給印信、准令紙票隨 赴兵部武庫司、報明掛號。查原衛所勾單未發、立案; 已發、行文原籍停止。每月終,武庫司手本過職方司 查理。如有首補過不報奸軍,及在衛不自速行告補 戶丁,或係查訪得出,或被人告發,一體重治。 凡收 補軍士。三十年題准、每年終,布政司類造本省問發 軍犯文冊。都司類造解到軍犯文冊。其永遠者,備開 戶丁事產。直隸府州照各布政司,直隸衛、所,照各都 司,一體類奏,申呈撫按。類造二項奏冊各一本,奏繳 青冊各一本,送部查考。兵部專委主事一員,逐一查 對。如司府冊內有問發而司衛冊上無解到者,就行 武庫司會單發冊查勾。各作弊軍犯及官吏人等,撫 按依律究治。候造黃冊之年,各司府州縣備查所屬, 充發永遠軍犯,開行該管州縣,將本犯本房人丁事 產分出另立軍戶係匠竈軍籍者,於本戶冊內備細 開註,日後事故,俱於本戶本房丁內勾取。敢有將正 軍人丁捏作旁枝,開作民戶者,事發,官吏俱問枉法。

凡老疾。三十年議准、各該巡按清軍御史、遇有原

係府軍前衛僉取侍衛。幼軍逃故,曾當一二輩年久 者,審實取具供結給免,事完造冊奏繳。仍照式造《青 冊》二本,一本送部查照,一本行衛除名,以後再不許 勾解。三十年以後,見役不逃者,年久病故,照例開豁。 其老疾無用,照例三年一次,奏查疏放,俱免勾補。如 有逃回,係從來未及一輩者,亦不必勾丁解衛,務須 根捉原軍著役。老疾故絕,亦免勾丁補伍。果係軍匠 重役之家,亦聽免解。其自願應當者,俱照例行,不許 幫貼。在逃一體根捉,與老疾故絕者,俱免勾解。戶丁 凡有故違,俱各參提,從重究治。 凡存恤:嘉靖三十 年令各都司衛所遇有解到新軍,若指稱使用等項 名色,科索凌辱,一年之內逼累在逃者,照依賣放軍 人納包月錢事例,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但五名以 下問罪,降一級。六名以上,降二級。十名以上,降三級。 甚者罷職,發邊衛充軍。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三 十年題准,凡遇逃軍勾單到日,務要嚴拏原逃正身 起解。若逃回之日,果係病故,及衰弱不堪驗明,方許 另選壯丁頂解。若軍丁解補之後,本犯得獲,或被人 首及自首者,俱查照律例限期等項問遣。 凡勾補 軍士。嘉靖三十年題准,凡在京衛所逃軍,在職方司 首補,領給印信,准令紙票隨赴武庫司,報明掛號。查 原衛所勾單未發,立案已發,行文原籍停止。每月終, 手本過職方司查理。如有首補不報姦軍及在衛不 自告補戶丁,查訪得出,或被人告發,一體治罪。 《凡 禁止妄勾》。三十年題准,凡在外衛所逃軍首復者,本 衛所即時申報本管上司,移文原籍,知會住勾。在衛 有丁者,亦不許妄行原籍勾擾。如不即申報,併本管 耽誤,及在衛有丁,致令原籍軍丁解發,索勒軍裝者, 官吏旗軍及在衛戶丁,俱參提究治。 《凡分豁重勾》。 嘉靖三十年題准凡軍問該仍解原衛而軍丁先已 解補。本犯到衛之日該衛即將軍丁給文付本犯長 解帶回聽繼。其遞年發去勾單數內如有軍頭名貫 充調來歷接補戶丁名字年月相同者不拘幾單止 照一單勾解。一丁 凡開伍免勾。三十年題准凡北 直隸、山西、陝西、山東河南湖廣四川等處各巡按清 軍御史,遇有原係府軍前衛僉取侍衛幼軍逃故,但 在嘉靖三十年以前,曾當一二輩年久者,審實取具 供結給免,事完造冊奏繳,仍造《青冊》二本,一本送部, 一本行衛除名以後再不許勾解。其三十年以後見 役不逃者,年久病故,照例開豁。其老疾無用,照例三 年一次,奏查疏放,俱免勾「補。如有逃回,係從來未及 一輩者,亦不必勾丁解衛,務根捉原軍著役,老疾故 絕,亦免勾丁補伍。果係軍匠重役之家,亦聽免解。自 願應當者,俱照例行,不許幫貼。在逃一體根捉,與老 疾故絕者,俱勾解戶丁。如違俱各參提,從重究治。 《凡清軍專》 三十年題准凡各清軍官陞遷改調等 項,務要將領過」軍單、解過軍數,逐一查明,方許離任。 違者聽清軍御史參拏究治。 凡編造冊單三十年 題准凡軍士逃故,各衛所造單照舊備造底冊三本。 一本送清軍御史、二本隨批文連單徑送兵部。將底 冊一本兵部轉送五軍都督府知會。須清軍御史掛 號以防稽遲。雖隸都司者,離遠不便,亦照此例。其無 逃故軍士者,各申呈清軍御史,年終類呈都察院,咨 送兵部查照。兵部發出勾單,亦令領齎人員送清軍 御史,轉發所屬清勾。如有違誤,聽清軍御史查究。如 停差清軍御史,行巡按御史。 又題准:凡各省司府、 州縣、都司衛所,每年終各備造文冊一本,布政司及 直隸府州造者,各開解過軍丁,有無取獲「批迴數目 年月日期,都司及直隸衛所造者,各開收過軍丁給 發批迴年月日期。如司府冊內有起解,而衛所無起 解到者,即行根究,查原解人問擬,仍速解著伍。其司府冊內有批收而衛所冊無解到者,亦行查解丁捏 偽。若係妄勾,則罪坐衛所官吏。其冊俱限年終到部。 若有違限,即照違限總會」軍冊參問。 又題准:「凡各 巡按清軍御史事完之日,開造冊籍具奏。其冊行本 部存照者,分衛共為大冊一本或二本行部轉發各 該衛所者,每衛各造小冊一本,以便分發。」俱要查對 無誤印鈐連原單類繳。其各衛所於冊到之後,即查 照住勾。如有妄勾行清軍或巡按御史指實題參,依 律問擬。 又題准:「凡各巡按清軍御史,一體行令所 屬,置立號簿,如遇發到軍單,須逐名抄寫,後留前件, 即發領回。遇有清解過軍士,隨時登記,季終查比催 督,按單清解。有通同埋沒等弊,軍發邊衛充軍,吏書 人等各發附近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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