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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5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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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二卷目錄

 馬政部彙考四

  明二太祖洪武二十一則 成祖永樂十二則 仁宗洪熙一則 宣宗宣德十則 英

  宗正統十二則 代宗景泰六則 英宗天順四則 憲宗成化二十一則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二卷

馬政部彙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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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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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 年定各衛所比較則例又立西番易茶孳牧倒失管馬官員及印烙馬匹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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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比較馬匹則例,洪武間定。凡管馬官吏 時常下鄉提督看驗馬匹,要見定駒若干,顯駒若干, 重駒若干,明白附寫,以俟太僕寺官出巡比較。正月 至六月報定駒,七月至十月報顯駒,十一月至十二 月報重駒。凡季報原領馬為舊管,買補孳生為新收, 事故交俵等項為開除,季終為實在。春季二月二十 四五,夏季六月二十四五,秋季九月二十四五,冬季 十二月二十四五,徑送太僕寺類繳。其有生質奇異 與種馬不同者,明白申報。凡比較點馬文簿,要開「原 領孳生兒騍馬數分豁該筭駒者若干,不該算駒者 若干」,已生及未生者若干,原馬齒色及所生駒毛色, 逐一開報。凡倒失種馬,虧欠馬駒,俱在年終完備。如 是不完,府州縣正佐首領官吏決杖二十,管馬官吏 加等痛治。凡管馬官有闒茸貪污害民者,分管及所 在掌印官開奏,以除民害。

計開每年比較地方, 太僕寺所屬、 南京太僕寺 所屬。

三年比較地方, 「遼東苑馬寺所屬, 山西行太僕 寺所屬, 陝西行太僕寺所屬, 陝西苑馬寺所屬。」

甘肅行太僕寺所「屬 南京應天衛 」 ,「南直隸宣」

州衛, 「山東濟南衛,平山衛,登州衛,寧海衛,成山衛, 鰲山衛,靈山衛,安東衛,威海衛,大嵩衛,濟寧衛,臨清 衛,靖海衛,奇山千戶所,寧津千戶所,海陽千戶所,膠 州千戶所,諸城千戶所,東平千戶所,肥城千戶所, 浙江磐石衛,海寧衛, 江西袁州衛,饒州千戶所, 廣東雷州衛,廉州衛, 四川成都右衛,成都中衛,建 昌衛,建昌前衛,寧番衛,越嶲衛,會州衛,鹽井衛, 湖 廣武昌衛,武昌左衛,靖州衛,五開衛,沅州衛,九溪衛, 長沙衛,清浪衛,黃州衛,銅鼓衛,永定衛,蘄州衛,平溪 衛,永州衛,衡州衛,辰州衛,岳州衛,沔陽衛,常德衛,鎮 遠衛,偏橋衛,施州衛,荊州衛,荊州右衛,顯陵衛,瞿塘 衛,襄陽衛,承天衛,房縣千戶所,竹山千戶所,枝江千」 戶所,長寧千戶所,澧州千戶所,夷陵千戶所,德安千 戶所,忠州千戶所, 「雲南雲南左衛,雲南右衛,雲南 中衛,雲南前衛,雲南後衛」,雲南衛,曲靖衛,六涼衛,平 夷衛,越州衛,臨安衛,楚雄衛,洱海衛,大理衛,大羅衛, 蒙化衛,景東衛,瀾滄衛,金齒衛,騰衝衛,楊林千戶所, 馬龍千戶所,木密關千戶所,宣良千戶所,安寧千戶 所,易門千戶所。

凡西番茶易:洪武中,立茶馬司於陝西、四川等處,聽 西番納馬易茶。降金牌信符,賜番族,以防詐偽。洮、河、 西寧三衛番族金牌四十一面,該納差發馬一萬四 千五十一匹,上號在內府收貯,易時齎驗,每三年一 遣。廷臣詔「各番合符,以應納差發馬交納易茶,有以 私茶出境者斬。關隘不覺察者處極刑。民間蓄茶不 得過一月之用;茶戶私鬻者,籍其園入官。」

凡買補孳牧馬匹。《洪武榜例》倒失者從民議扣。或一 年或三五群長湊價買補。三歲以上、八歲以下、高四 尺以上、堪中馬匹還官聽候驗印作數。違錯遲延者, 一體追駒。 凡管馬官員,《洪武榜例》、各衛所府州縣 管馬官員,職專提調馬匹。不許管署衛所府州縣事 務及別項差占。 凡印馬字樣。洪武中孳生駒用云 字小印。俵散作種者用大印。給軍騎操者再用云字 印。 凡印烙馬駒,洪武間令孳生馬駒,江南每年三 月初一日赴南京牧馬千戶所印俵,江北每年三月 十五日赴南京太僕寺印俵。

洪武七年,初設群牧監,又令官市馬於琉球國。 按《明會典》:凡廐牧。洪武七年,初設群牧監。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七年,納溪、白渡等司進鹽所易 馬凡二百五十匹,命典牧所收牧。命刑部侍郎李浩 及通事梁子名使琉球國,以文綺百疋、紗羅各五十 疋、陶器六萬九千五百事、鐵釜九百九十口,就其國 市。

洪武九年,增給廣東馬價。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九年,增給廣東馬價。先是,遣兵 部員外郎程益、監察御史閻裕往廣東市馬。民間馬 少,率於蠻境轉市以售官,官雖償其直,而道途往來甚費,民以為患。上聞之曰:『民為國本,馬資國用,奈何 欲資其用,先傷其本乎』?」命厚給其直。

洪武十一年,兵部奏「市馬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十一年,兵部奏市馬之數,秦河 二州及慶遠、順龍茶鹽馬司所易馬六百八十六匹。 又秦、河二州茶馬司以茶市馬一千一百九十一匹, 慶遠裕民司以銀鹽市馬一百九十二匹。」

洪武十三年,增滁陽等牧監及定各省草料例。 按《明會典》,凡廐牧。「十三年,增滁陽等五牧監。」 又按 《會典》:「凡支給草料。洪武十三年,令廣東、廣西、福建、浙 江、湖廣、江西布政司,淮安、蘇州等衛,馬草不許科收, 馬料不許支給。」

洪武十四年,兵部奏「易馬、市馬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十四年,兵部奏茶鹽銀布易馬 之數,秦、河二州以茶易一百八十一匹,納溪、白渡二 鹽馬司以鹽布易二百匹,洮州衛以鹽易一百三十 五匹,慶遠裕民司以銀鹽易一百八十一匹,凡得馬 六百九十七匹。兵部奏市馬之數,秦、河洮三州茶馬 司及慶遠裕民司市馬五百八十五匹,廣東、四川二」 布政使司,市馬五百六十五匹

洪武十六年詔定西番貢馬及以茶易馬之數。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十六年,敕諭松州衛指揮僉事 耿忠曰,西番之民歸附已久,而當責其貢賦。聞其地 多馬,宜計其地之多寡以出賦,如三千戶則三戶共 出馬一匹,四千戶則四戶共出馬一匹,定為常賦,庶 使其知尊君親上,奉朝廷之禮也。諸酋長來朝者,悉 獻其」所乘,詔以鈔賞之。階州民王思聰、李朵兒進馬, 各賜衣一襲、鈔二百定。時兵部奏「定永寧茶馬司以 茶易馬之價,宜如河州茶馬司例,凡上馬每匹給茶 四十斤,中馬三十斤,下馬二十斤。」從之。

洪武十七年,遣官易市貴州、秦州馬匹。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十七年,詔戶部以棉布往貴州, 命宣慰靄翠易馬,得馬一千三百匹。宣寧侯曹泰自 貴州水西市馬還,得馬五百匹。命秦州、河州茶馬司 以所市馬五百六十匹,分給陝西騎士。貴州都司送 所市馬四百匹至京師。兵部奏:是歲四川碉門茶馬 司以茶易馬騾五百九十六匹。」

洪武十八年,太僕寺奏「滁陽八監籍馬,及秦州、河州 等處市馬數。」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十八年,太僕寺奏,滁陽八監,是 歲籍馬凡二萬五千九百一十五匹,秦州、河州茶馬 司及敘南、貴州、烏撒、寧川、畢節等衛,市馬六千七百 二十九匹。」

洪武十九年,遣官於陝西、高麗市馬給軍。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十九年,行人冀忠往陝西市馬 還,得馬二千八百七匹。遣虎賁左衛指揮僉事姜觀、 右衛千戶沈成、行人任俊以鈔三十九萬三千六百 九十錠往陝西河州等處市馬,給騎士操練。遣指揮 僉事高家奴等以綺緞布疋市馬於高麗,每馬一匹 給文綺二疋、布八疋。」

洪武二十年,詔給高麗及耽羅國馬直。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年,高家奴等市馬,高麗還, 言高麗王表請不受馬直。上不聽,諭禮部曰:『朕待諸 番國,務以誠信。彼前聽約束,許其互市,故遣人市馬。 今彼言不敢受直,豈其本心?蓋畏勢而已。以勢逼人, 朕所不為。爾其以朕意咨其國王知之』。」仍令諭延安 侯唐勝宗,「俟高麗馬至,擇其可用者以直償之,駑弱 不堪者,量減其直,仍報其王知之。」敕至𨖚東,適高麗, 送馬三千四十匹至勝宗,如敕償其直。既而《耽羅》國 亦以馬來貢,詔如高麗償之。四川雅州碉門茶馬司 以茶一十六萬三千六百斤,易駝馬騾駒百七十餘 匹。

洪武二十一年,四川烏撒軍民府,以獻馬從征,免其 市馬,又給各路貢馬者鈔。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一年,四川烏撒軍民府土 酋葉原常,獻馬三百匹、米四百石於征南將軍西平 侯沐英、靖寧侯葉昇,以資軍用。先是,上命以白金於 其境內市馬,故原常以是來獻,且言欲收集土軍從 征。英等以聞,詔從之,并免其市馬。」撒馬兒罕駙馬帖 木兒遣回回荅「朮丁等五十九人來朝,貢馬三百匹」、 駝二隻,詔賜白金人六十兩及鈔有差。故元國公哈 剌章男玉出忽兒禿哈進馬二百一十三匹,詔賜鈔 一千四百五十錠。「故元新附番軍一百一十七人進 馬八千四百八十四匹,給鈔償之。」

洪武二十二年,詔移雅州茶馬司於巖州易馬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二年,四川巖州衛奏,「每歲 長河西等番商以馬於雅州茶馬司易茶,其路由本 衛經黎州始達茶馬司。茶馬司定價,每堪中馬十匹, 給茶一千八百斤,令於碉門茶課司支給,不惟番商 往復路遠,實且給茶太多。今宜量減馬價,移置茶馬 司於巖州,將碉門茶課司所貯茶運至於此,馬至則驗馬之高下,以茶給之。」詔「茶馬司仍舊定其價,上馬 一匹與茶一百二斤,中馬七十斤,駒馬五十斤,番商 有不願者聽。」

洪武二十三年定十四牧監,飛熊等衛五戶養馬例。 又各衛草場,西番易馬起運草料,及各處互市例。 按《明會典》,凡廐牧,「二十三年,定為十四牧監。」 凡軍 衛孳牧,洪武二十三年,令飛熊、廣武、英武等衛,每五 戶養馬一匹。 凡營衛放牧,洪武二十三年,令五軍 都督府,錦衣、旗手、虎賁左右、興武、鷹揚、金吾、前後、羽 林左右,龍驤、豹韜、天策、神策府軍前、後、左、右等衛,各 置草場,於江北湯泉、滁州等處,牧放馬匹。 凡西番 茶易:二十三年定茶易馬例:上等馬每匹一百二十 斤,中等馬每匹七十斤,下等馬每匹五十斤。 又按: 《會典》,凡徵收草料:洪武二十三年令官田每頃草料 七包半,民田加倍,俱起運赴京,定場交納。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三年,撒馬兒罕回回捨怯 兒、阿里久等,以馬六百七十匹抵涼州互市,守將以 聞。詔送捨怯兒、阿里久等至京,聽自市鬻。賜雲南進 馬土官鈔,每馬一匹給鈔三十錠。陝西都指揮使聶 緯以西安左右等衛所市馬七千六十匹送京師。以 嘗命戶部運鈔六十萬錠往西寧、岷州、河州市易故」 也。是歲,定例:上等馬茶百二十斤,中等七十斤,下等 五十斤。

洪武二十四年,詔市馬《高麗》。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四年,詔於高麗市馬一萬 匹。八月,權國事王瑤遣判繕工寺楊天植等,進所市 馬一千五百匹,至𨖚東,奏云:「今奉綸音,敢不竭力。但 比年所產之馬,軀幹短小,懼無以副命。然禦倭致遠, 負重耐寒,小邦賴之,敢先以獻。其餘以次奉進。」十一 月,權國事王瑤遣其臣金之鐸等送互市馬二千五 百至遼東,上命定遼衛指揮僉事張忠送廣寧、中護 等衛牧養。貴州新添長官司及金筑安撫使宋質德 奉表貢馬,及進歲辦馬一百一十匹。

洪武二十五年、罷民間歲納馬草。又以茶易番馬給 軍。

按:《明會典》:「營衛放牧。二十五年,罷民間歲納馬草。凡 軍官馬令自養,軍士馬令管馬官擇水草豐茂之所, 屯營牧放。」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五年,尚膳監太監田聶等 至河州,召必里諸番族,以敕諭之。諸族皆感恩意,爭 出馬以獻。於是得馬萬三百四十餘匹,以茶三十餘 萬斤給之,諸族大悅。聶遣使入奏,命以馬分給河南、 山西、陝西衛所騎士。」

洪武二十六年、定群牧監孳生人戶、及關撥馬匹、徵 收草料之例

按《明會典》凡廐牧,「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太僕寺所屬 十四牧監、九十八群,專一提調,牧養孳生馬騾驢牛。 其養戶俱係近京民人或五戶十戶共養一匹,每騾 馬歲該生駒一匹。若人戶不行用心孳牧,致有虧欠 倒死,就便著令買補還官。每歲將上年所生駒起解 赴京,調撥本寺。」每遇年終比較,或群監官員怠惰,或 人戶姦頑。致有馬匹瘦損、虧欠數多、依例坐罪 凡 關換馬匹。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官軍關撥馬匹操練 行移到司、須要該衛官吏保結關馬官軍原有馬匹 下落、果係曾經征進慣戰人數、及無馬匹、方纔具奏 關撥。後有事故、該衛拘收還官。其軍官軍人等、奉旨 關撥馬匹、亦須備知數目。 又例凡各衛原關馬騾 驢,轉名銷號。若係御馬監關領者,該府各衛自具手 本赴監,轉名銷號。如是典牧所、太僕寺關領者,各府 衛取勘明白,行本部轉行太僕寺典牧所銷號。 又 按《會典》,「凡徵收草料,洪武二十六年定,凡各處倉場 收積草料,以備軍馬往來支用。草於本處官司照田 糧徵收,料於秋糧內折納,務要常存預備,果係調撥 軍馬,及有戶部印信文憑,方許支給。仍仰所在官司 將支過數目申達合干上司作數。」又令:「凡在京徵收 芻草,俱於田畝內照例科徵。當徵收之時,戶部先行 定擬具奏,行移該徵有司,限定月日,先取部運官吏 姓名開報,候起運至日,照數填定,撥各該衛所并典 牧千戶所等」衙門交納、以備支用。其在外衙門、亦各 照依已定《則例》、徵收施行

「洪武二十八年、始令民間孳牧。定江南北養馬法」及 納駒之數。

按《明會典》。凡廐牧,「洪武二十八年廢牧監,始令民間 孳牧。」 凡養馬戶丁,洪武二十八年,令江南十一戶 共養馬一匹,江北五戶共養一匹。內丁多之家充馬 頭,專一養馬。餘令津貼錢鈔,以備倒失買補之用,不 許輪流。有仍前輪流及令孤寡殘疾一概出辦者,發 邊衛充軍。如馬頭家生畜不旺,許令於貼戶家看養。 凡兒馬一匹配騍馬四匹,為一群,立群頭一人,五群 立群長一人。每群長下選聰明子弟二三人,習學醫 獸,看治馬匹。 凡種馬騍駒,洪武二十八年定,凡補領或孳生三歲騍駒,每二年納駒一匹。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八年,太僕寺上孳生馬駒 之數,是歲凡九千四百七匹。」

洪武二十九年,詔「賜回回貢馬鈔。」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二十九年,撒馬兒罕遣回回劄 魯剌等一百九十一人來朝,貢馬一千九十五匹,詔 賜鈔二萬五千一百九十錠。」

洪武三十年、設「北平及遼東等處行太僕寺。」又定「北 邊牧場、及西番易馬給軍」

按「《明會典》,凡廐牧。三十年,設北平及遼東、山西、陝西、 甘肅行太僕寺, 凡各邊草場。」洪武三十年定北邊 牧馬草場,自東勝以西,至寧夏、河西、察罕腦兒;東勝 以東,至大同、宣府、開平,又東南至大寧,又東至遼東, 又東至鴨綠江,又北去不知幾千里,而南至各衛分 守地。又自鴈門關外,西抵黃河,度河至察罕腦兒,又 東至紫荊關,又東至居庸關及古北口,又東至山海 衛。凡軍民屯田地,不許牧放。其荒閒平地及山場,腹 裡諸王府馬及軍民,聽其牧放樵採。在邊所封之王, 不得占為己場,妨害軍民。 凡西番茶易:「三十年,令 朵干、烏思藏、長河西一帶西番,依舊將馬出來換茶。 仍出榜禁約,通接西番。經行關隘,偏僻小路,著都司 差撥官軍三四層嚴謹把守巡視。但有將茶私出外 境,就便拿解赴官治罪,不許受財放過,必須窮究何 處官軍地方放過治以重罪。」

按《明通紀》:「洪武三十年十月,曹國公李景隆還自京 師。先是景隆奉詔齎金牌勘合,直抵西番,令各番酋 納馬易茶,凡用茶五十餘萬斤,得馬一萬五千五百 餘匹,回京分給京衛騎士。」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三十年,命右軍都督府遣鎮撫 劉正於瀘州市綿布往西番易馬,凡用布九萬九千 餘疋,得馬一千五百六十匹,命分給建昌、鹽井二衛 軍士操養。」

洪武三十一年、以西番易馬、給京衛操養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三十一年,曹國公李景隆還自 西番。先是,命景隆齎金符往西番以茶易馬,用茶五 十餘萬斤,得馬一萬五千五百一十八匹。至是還,命 分給京衛騎士操養。」

成祖永樂元年始令北直民間養馬并定各路市馬價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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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民間孳牧,洪武中既廢牧監,始令民間孳 牧,有司提調。其時養馬止江南、江北,永樂中始令北 直隸領養。」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元年,哈密安順帖木兒遣使臣 來朝,貢馬百九十匹。先是,上遣使臣齎詔撫諭,且許 其以馬入中國市易。至是因以馬四千七百四十匹 來市易,上悉命償其直,選良者十匹入御馬監,餘以 給守邊騎士。是年,湖廣、四川、雲南、廣西所隸宣慰使 楊昇等併西北諸邊,各遣人貢馬。上以其遠至,且舊」 所定馬直薄,命禮部第馬之高下增給之。上馬每匹 鈔千貫,中馬八百貫,下馬五百貫。是年,兀良哈頭目 哈兒兀歹遣其部屬脫忽思等貢馬。命賜鈔幣、襲衣, 併償其馬直。上馬每匹鈔五十錠,中馬四十錠,下馬 三十錠,每匹仍與綵幣表裡一。

永樂三年,令衛所造冊。三年一次。及定遼東、開原、廣 寧馬市價直。

按《明會典》、「凡比較衛所馬匹。永樂三年、令衛所孳牧 騎操馬匹,每三年一次造冊,管馬官齎執赴京比較」

凡各邊互市。「《永樂》三年、立遼東、開原、廣寧馬市。」 定

價,上上馬絹八疋,布十二疋;上馬絹四疋,布六疋;中 馬絹三疋,布五疋;下馬絹二疋,布四疋;駒絹一疋,布 三疋。其互市,一於開原城南,以待海西女直;一於開 原城東,一於廣寧,以待朵顏三衛。各去城四十里。 永樂四年,始設苑馬寺,又定兀良哈易馬米數。 按《明會典》,「凡廐牧,永樂四年始設苑馬寺。凡苑,視其 地廣狹」為三等,上苑牧馬萬匹,中苑七千匹,下苑四 千匹。苑有圉長一,圉長率五十夫,每夫牧馬十匹。 太僕寺及南京太僕寺所屬:見本部門 「遼東行太僕寺 所屬定遼左衛、定遼右衛、定遼中衛、定遼前衛、定遼 後衛、鐵嶺衛、東寧衛、瀋陽中衛、海州衛、蓋州衛、金州 衛、復州衛、義州衛、遼海衛、三萬衛、廣寧左屯衛、廣寧 右屯衛、廣寧中屯衛、廣寧前屯衛、廣寧後屯衛、廣寧 衛、廣寧左衛、廣寧右衛、廣寧中衛、寧遠衛。 遼東苑 馬寺所屬永寧監、清河苑、深河苑。」 山西「行太僕寺 所屬太原左衛、太原右衛、太原前衛、平陽衛、鎮西衛、 汾州衛、安東衛、振武衛、朔州衛、潞州衛、保德州千戶 所、山陰千戶所、沁州千戶所、寧化千戶所、馬邑千戶 所。 陝西行太僕寺所屬平涼衛、慶陽衛、秦州衛、固 原衛。 陝西苑馬寺所屬長樂監、開成苑、安定苑、 弼隆苑,革 廣寧苑、 黑水苑,添 靈武監、清平苑、 萬安苑、 定邊苑、革慶陽苑、革 同川監,以下四監 俱革。天興苑、永康苑、嘉靖苑、安勝苑、威遠監、武安苑隴陽苑、保川苑、泰和苑、熙春監、康樂苑、鳳林苑、香泉 苑、會寧苑、順寧監、雲驥苑、昇平苑、巡寧苑、永昌苑。」 甘肅行太僕寺所屬甘州左衛、甘州右衛、甘州中衛、 甘州前衛、甘州後衛、永昌衛、涼州衛、莊浪衛、鎮番衛, 山丹衛,西寧衛,肅州衛,古浪千戶所,鎮裔千戶所,莊 浪千戶所, 甘肅苑馬寺所屬,「以下俱革」甘泉監、廣 牧苑、麒麟苑、溫泉苑、紅崖苑、祁連監、西寧苑、大通苑、 古城苑、永安苑、武威監、和寧苑、大川苑、寧番苑、洪水 苑、安定監、武勝苑、永寧苑、青山苑、大山苑、臨川監、暖 川苑、岔山苑、巴山苑、大海苑、宗水監、清水苑、美都苑、 永川苑、黑城苑 凡關換馬匹。永樂四年令管步軍 官告關馬者不准有騍馬與兒馬,願換者聽。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四年,兀良哈等處告饑,願以馬 易米。命所司議其直,遂定上馬每匹米十五石,絹三 疋;次上馬米十二石,絹二疋;中馬,米十石,絹二疋;下 馬,米八石,絹一疋;駒米五石,布一疋。」

永樂七年定征操馬匹草料數,又敕朝鮮進馬。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永樂七年欽定「征操馬匹,關 支草料,公六匹,侯五匹,伯四匹,指揮、千百戶各一匹。 征進馬匹草料,公十匹,侯、伯八匹,都督六匹,都指揮 三匹,指揮二匹,千、百戶各一匹。非征進之數,不許關 支。」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七年,遣中官黃儼以綵幣五十 表裡賜朝鮮國王,令進馬。」

永樂八年,以河丹番馬給陝西甘肅苑馬寺孳牧。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八年,朝鮮國王李芳遠獻馬萬 匹助北征,上遣中官賜白金千兩,紗羅千疋,絹五百 疋。鎮守河州、陝西都指揮同知劉昭奏:「陸續收到河 州衛各番族馬七千七百一十四匹,上馬每匹茶六 十斤,中馬四十斤,下馬遞減之,共給茶二十七萬八 千」四百六十斤。已選肥牝馬千四百三十四匹。發陝 西甘肅一處苑馬寺孳牧。今以馬六千二百八十匹 送北京、命太僕牧養

永樂九年,定開平馬市價,及各采取青草之例。 按《明會典》:「各邊互市。」九年,定開平馬市價,上上馬一 等,絹五疋,布十疋,一等布十八疋,駒子布五疋。 又 按《會典》:秋青草,「永樂九年,令天城、陽和等衛所采取 青草,給大同都司官馬,以平陽、澤潞等府州縣草納 附近驛站。」

永樂十年、令遼東市馬、及北直土民領養馬匹。 按《明會典》、「凡各邊互市。」十年、令遼東缺馬官軍、聽於 各馬市、照例收買。 凡養馬戶丁。永樂十年、令北直 隸土民領養孳生馬匹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十年,指揮岳山等七十二人使 北還,進馬四百四十七匹。上以其奉使勤勞,命禮部 給絹紗綿布償之,凡給鈔二萬八千。」

永樂十一年定每歲牧放馬匹及支給草料之例。 按《明會典》,「營衛牧放。永樂十一年,令御史同錦衣衛 官巡視官軍牧放馬匹。以後錦衣、旗手等衛,五軍等 營,各置草場於順天等府。每歲春末夏初,各營馬匹, 除例該存留聽用外,其餘兵部推舉坐營官一員,具 奏請敕管領,下各該草場牧放,至九月中回營。其牧 馬」每三日演習一次,下場之後,兵部行移該科及都 察院具奏,「差官點閘。馬匹倒死,官軍逃亡,領敕官按 月造報。如有納賄賣閒,不行提督,致馬瘦損者,點閘 官指實參奏。」其在邊者,以四月中出牧,九月初回營。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永樂十一年、令上直馬每

匹,日支料豆四升、草一束。其下場牧放馬匹、止關料 豆一月

永樂 年,令歲取騍馬取乳。

按《明會典》:「內府供應,凡壩上諸馬房,各有乳馬,以供 上用膳羞。如有老疾倒死,兵部奏行太僕寺撥補。永 樂間,每歲於陝西茶易馬及孳生馬內,選取堪中騍 馬,送御馬監,分送各馬房,領牧取乳。」

永樂十三年定養馬戶丁,及遣官巡視茶馬。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十三年定每十五丁以下,養 馬一匹,十六丁以上,養馬二匹。為事編發者,七戶養 一匹,除其罪為良民。」 凡巡茶馬:「永樂十三年差御 史三員巡督陝西洮州、河州、西寧茶馬司三處,收貯 官茶,易換番馬。」 凡西番茶易:「永樂十三年,遣御史 三員巡督陝西茶馬。」

永樂十四年定「北方養馬人戶。」又薊州屯軍養馬免 租及支給草料日期。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十四年,令北方人戶,五丁養 馬一匹,免其糧草之半。每馬十匹立群頭一人,五十 匹立群長一人, 軍衛孳牧。」永樂十四年,令薊州山 海諸衛屯軍,每人養種馬一匹,免納子粒。 凡支給 草料:永樂十四年,令馱豹馬日支料四升,草一束。自 九月初一日起,至十一月終止。

按《明通紀》:永樂十四年九月,北京行太僕寺卿楊砥 言,「近年馬蕃息而少牧養之人,請令民五丁養種馬一匹,每馬十匹立群頭一人,五十匹立群長一人,養 馬之家歲免其糧役之半。」從之。尋令民養官馬者,一 歲納駒一匹,凡種馬倒死孳生不及數,皆令賠償。自 是養馬遂為北方民害。

永樂十五年,定「南方戶丁養馬之例」,及遼東互市馬 價。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十五年,定南方養馬例,江北 每五丁養馬一匹,江南十丁養馬一匹。凡種馬倒死, 孳生不及數,例應賠償,而遇災荒,每群聽以三分之 一納鈔入官, 凡各邊互市。十五年,重定遼東互市 馬價,上上馬一匹,米五石,布絹各五疋;中馬,米三石, 布絹各三疋;下馬,米二石,布絹各二疋,駒米一石,布 二疋

永樂二十二年、令戶部錦衣衛、委官查勘草場。又定 「養馬納駒數」、及草場草料諸例

按《明會典》:「營衛牧放草場,永樂二十二年,令戶部、錦 衣衛各委官查勘五府牧馬草場,有妨占民田處所, 另撥官地與民為業。」 凡種馬騍駒,永樂二十二年, 令民養官馬者,二歲納駒一匹。 凡支給草料:永樂 二十二年,令常川上直馬,每匹日支料三升、草半束, 餘半束折支鈔二貫。騎操等項馬,每匹日支料三升、 草一束。折支鈔四貫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以後,錦衣府軍等衛、五軍等營, 各置草場於順天保定等府,宛平、大興等縣,牧放騎 操馬匹。每歲春末夏初,各營馬匹除例該存留聽用 外,其餘本部推舉坐營官一員,具表請敕管領,下各 該草場牧放,至九月終回營。」

仁宗洪熙元年令給朝覲官孳牧馬以楊士奇諫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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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通紀》:洪熙元年正月,罷給朝覲官孳牧馬。先是 兵部尚書李慶言於上曰:「今歲北方之民,畜馬頗蕃, 皆送至京,已散軍伍,操用尚餘數千,欲散民間則民 甚弊,不可重困之。今遠近方面朝覲官皆集,請每員 給馬一匹,令牧之。」乃下令行之。楊士奇力諫不可,曰: 「朝廷以禮徵賢,上者授方面郡守,次者授百執事,今 皆役之畜馬以蘇民,是貴民而賤官也。」上曰:「慶幾誤 朕。」少頃即批出罷此令。

宣宗宣德二年分派直隸及山東等處徵納馬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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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宣德二年、令御馬監象馬牛 羊草、太常光祿寺犧牲草、俱分派兩直隸及山東、河 南、山西、陝西諸府州地畝草內徵納」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二年,賜朝鮮國王李」請幫助識別此字。白金一 千兩、紗羅錦帛二百四十疋。令其進馬五千匹。 《宣德》三年奏准、直隸馬戶、免糧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宣德三年奏准,北直隸每三 丁養騍馬一匹,二丁養兒馬一匹,免糧草之半。兒馬 病,同群共治,死則均賠。若因走失及別故致死者,止 追本戶。」

宣德四年,令山東諸府馬戶免糧,置「關馬勘合。」又定 私用盜賣之例,及京營采取青草法。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四年,令山東兗州、濟南、東昌 三府,每五丁養騍馬一匹,三丁養兒馬一匹,不在免 糧之例。 凡關換馬匹,宣德四年置「給馬勘合。」每關 馬一匹,給勘合一道,填寫齒色年月,付領馬之人收 執。遇倒死等項陳告註寫應償者,追視齒色,附簿開 註勘合與馬。如前收領。再有事故,照例償給。如領馬 之人有故馬及勘合,從所管轉付應得之人收領。凡 應償者,追視御馬監印烙,然後給與。 凡私用官馬, 宣德四年,令官軍人等,不許將官馬閒時帶鞍騎坐。 馱載物件,兩人共騎,及婦女騎坐。違者,御史給事中 同錦衣衛官拿送本部,罰馬一匹,仍送法司問罪。 凡盜賣官馬,宣德四年,令追罰馬二匹。知情和買牙 保鄰人,各罰馬一匹。宰殺及盜賣官騾者,亦如之。首 告者於犯人名下追鈔五千貫充賞。 又按《會典》,秋 青草,宣德四年,令行在五府所屬衛所,錦衣等衛,順 天等府所屬州縣,各起倩軍餘人夫,采取秋青草,運 赴京場,及在外驛站,收貯備用。其山西、河南、山東、陝 西四布政司所屬驛站,并有操備馬衛所。行各布政 司都司、量派軍夫采打秋青草、就本處收貯聽支。 宣德五年、定御馬監馬草本折數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宣德五年、令御馬監勇士馬、 并調習馬、每匹按月原支草三十束。內支本色草一 十五束。餘折白綿布一疋

宣德七年定、下班操馬、不許帶回、及順天州縣、折草 備用

按《明會典》、「凡下班馬匹、宣德七年、令外衛官軍原領 騎操馬匹、下班之日、不許帶回。」 凡徵收草料。「宣德 七年、令順天府霸州東安等州縣拖欠草束」、每束折 納鈔五貫、就本處官庫收貯備用

宣德八年奏准,直隸山東等府孳生馬分給真定、應 天所屬牧養,及印烙江北賠補馬駒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八年,行在兵部奏,北京行太僕 寺所督直隸河間等衛府、山東濟南等府,五年六年 孳生馬騾駒一萬七千九百八十一匹,宜分給直隸 真定等府及應天所屬無種馬民戶牧養。從之。」 又 按《續通考》:「宣德八年奏准,江北賠補馬駒,俱從南京 大僕寺印烙。」

宣德九年,定差官巡視騎操馬匹及監督草料。 按「《明會典》,凡巡青」,「宣德九年,差監察御史一員巡視 各處牧草,一員提督象牛羊等房錢糧,一員同給事 中、錦衣衛官巡視官軍騎操馬匹,不許閒時帶鞍騎 坐及馱載等項。」 凡借點馬匹:「宣德九年,令兵部官 同御史、給事中點視征操馬匹。」借點及借與者,共追 馬一匹。馬無見在及隱漏不報者,查追。仍勘其冒支 草料,加倍追納。 又按《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宣德九 年,令監察御史并戶部主事,於象牛羊等房倉場監 督收受草料。仍令內官一員、通政使司通政一員,往 來提督。

宣德十年、令壩上峪口等馬房馬、分給牧養

按《明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宣德十年,令壩上等馬房 馬不必散俵,馬與黃牛、水牛交與兵部,著民人領養 耕種。偏牛、野牛、野馬交與內官。南海子,撒放峪口原 設官莊等三馬房,及馬房地方,著御馬監撥官軍牧 養。」

宣德十一年,令河南彰德等府、例養馬匹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十一年,令河南彰德、衛輝、開封 三府,照例領養孳生馬匹。」

宣德十四年令順天所屬種駒,改撥永平人戶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十四年,令順天府所屬州縣,原 領孳生種駒,改撥直隸永平等府空閒人戶。」

英宗正統元年榜示壩上馬房草場例仍每歲遣官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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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馬房草場通例」:「正統元年,令都察院榜示 壩上大馬房草場內外官員人等,不許私役官軍,占 種交通擅借,及縱容官豪建立窯座,創蓋寺廟等項。 每歲秋後,遣給事中、御史等官巡視,其有仍前不悛 者,處以重刑。」

正統二年定「內外諸營操馬料豆。」又令山西馬草折 米備用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正統二年、令五軍三千神機 等營操備官軍馬,月支料豆九斗,添與一斗,以後照 舊關支。」又令陝西寧夏等處官軍騎操馬,每歲自九 月半起關支料豆,至次年四月半住支。又令大同、宣 府等處操備巡哨馬,每月原支料豆九斗,添與三斗, 至次年三月半住支。 凡徵收草料:「正統二年、令山 西」布政司、歲征馬草、俱存留萬全等處、折米備用。 正統三年題准、靈州以鹽易馬。又以平涼良馬備用 甘肅

按《明會典》、「凡鹽池開中。正統三年題准、靈州鹽課,招 商納馬。每上馬一匹,鹽一百引,中馬八十引,馬給軍 騎征。」

按《續文獻通考》:「正統三年,雲南總兵太傅黔國公沐 晟,於平涼草場選其所有良馬,送赴甘肅備用。上遣 敕嘉勞,賜白金一百兩,綵幣十表裡,紗羅稱是。」 正統四年奏准「南京太僕印俵應天馬駒官軍操騎, 造冊關領,及大同等草料靈州易馬之例。」

按《明會典》,凡印烙馬駒。正統四年奏准,應天、鳳陽等 處孳生賠補馬駒,南京太僕寺官同南京兵部委官 及御史,分投印俵。 凡關換馬匹。正統四年奏准,官 軍領馬騎操,必行本衛造冊送部,并太僕寺外衛操 備者行該府造冊關領。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正 統四年,令大同、宣府鎮守總兵等官,凡馬匹不係官 給之數、不許關支草料。 凡鹽池開中。《正統》四年奏 准、靈州鹽課、照例收買、候馬彀用、照依馬價折糧。 正統六年、令征戰馬匹、分給各衛牧養、及使臣馬駝 草料

按《明會典》:軍衛孳牧:「正統六年,令征戰走傷馬匹,驗 視明白,分給各衛守城官軍牧養,遇倒死埋瘞。」 又 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六年,令北邊使臣馬駝初到京, 每匹日支草半束。一月之後,又添半束,每日仍支料 一升。又令甘肅操備馬料,自十一月初一日至次年 三月終,日支四升。其九月下半月,及次年三月、四月、 上半月,仍照舊日支三升。

正統七年,定南直隸馬草納銀。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正統七年奏准、凡南直隸各 府起運馬草,願納價銀者,每束納銀三分解部,送太 倉銀庫收貯。用草時召商上納,照時價支給」

正統八年,定「真定官馬支給及山東馬起運存留」之 例。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正統八年、令直隸真定衛達 官自己馬草料住支。其官馬照官軍例支給。」 凡徵 收草料:正統八年、令山東布政司實徵馬草,除定擬起運京場外。其存留本處備用數目、每束折米五升、 於用糧處所交納

正統九年、分派鎮江等府印俵馬駒、添給萬全操馬 料豆。又定罪人及軍民納草諸例。

按《明會典》、凡印烙馬駒。九年奏准「鎮江府所屬於本 府太平、寧國府、廣德州所屬,於太平府印俵。」 凡支 給草料。正統九年,令萬全都司巡哨操備馬,添支四 月下半月料,豆六斗。 凡措備草料。正統九年,令刑 部都察院問完囚人,以四分為率,內二分納草贖罪。 其斬絞罪者,納草一千八百束。三流并徒三年者,一 千四百束。徒二年半者一千二百束。徒二年者一千 束。徒一年半者八百束。徒一年者六百束。笞杖者每 一十四十束每束重一十五斤。 凡徵收草料:正統 九年令各草場該用草束,止許殷實軍民中納。如有 內外該管官員,令子弟家人伴當,假托軍民出名承 納,又行囑託,規避從輕。省者,聽監收御史舉劾。 正統十年、定直隸草束本折、甘肅莊涼馬料支給。及 增定邊等中鹽納馬則例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正統十年、令應天蘇松等府 州該徵草束」內折色米豆、量為存留本處備用。其本 色起運戶部支納者、每束折銀三分。北直隸真定府 州起運草內量減每束折鈔一錠類解 凡支給草 料:正統十年、令甘肅莊涼等處官軍馬料、日支四升 外、添支青稞一升。又令大同右玉林等衛官馬、月支 穀草十束。與自備野草相兼喂飼

按《續文獻通考》:「正統十年,增定邊等中鹽納馬則例, 每上馬一匹鹽一百二十引,中馬一匹鹽一百引。先 是,戶部定上馬一百引,中馬八十引,鹽商以道路險 遠,中納者少,總兵黃真以為言,故增之。」

正統十一年、令河南彰德等府、例養馬匹、及陝西餘 丁牧養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正統十一年,令河南彰德、衛 輝、開封三府,照例領養孳生馬匹, 凡秋青草。正統 十一年題准:延綏一帶衛所,自定邊、安邊營,西扺寧 夏花馬池,東至府谷縣,大小營堡,水草便利,可以牧 放。每年摘撥軍旗餘丁,自行牧養馬匹。

正統十二年奏准、「西北來歸人馬匹鈔貫」

按《續文獻通考》:「正統十二年,兵部奏,舊例,迤西迤北 來歸人口,帶到馬匹,給軍騎操,中等賞鈔三千貫,下 等賞鈔二千五百貫,各棉布五疋,綿花三斤。無馬者 賞絹衣一襲,或鈔二百貫,棉布四疋,折准絹衣。今遼 東總兵等官右都督曹義等奏稱,鈔貫不敷,欲將帶 到馬匹,中等賞鈔二千貫,下等賞鈔一千五百貫,宜 從所言。」從之。

正統十四年,始以孳牧馬寄養京府備用。又令順天 種駒,改撥永平人戶。停止陝西茶馬。革罷「朵顏互市 及馬房草料諸例。」

按《明會典》:「國初,種馬騍駒,俱撘配補種,餘即變價入 官,未有解俵者。正統十四年,始於孳牧內歲取備用 馬二萬匹,寄養京府,以備不時調兌」,是為起解之始。 後又令各府州縣,每歲將應解馬匹,隨數多寡,分春 秋二運,多所蠲貸。或豁免,或停派,或緩徵,或改折,定 以分數、年限,各視其災之輕重以為等。 直隸大名 府「二千一百七十六匹內擠乳馬七匹。保定府一千 五百八十九匹內擠乳馬八匹。順德府七百四十三 匹內擠乳馬五匹。廣平府七百五十四匹內擠乳馬 五匹:真定府三千五百二十七匹內擠乳馬十匹:河 間府一千七百二匹內擠乳馬五匹:永平府九百三 十四匹內擠乳馬十匹。河南開封府二」百五十七匹, 彰德府二百三匹,衛輝府八十三匹,歸德府考城縣 六匹,山東濟南府二千六百六十八匹,兗州府二千 八百一十二匹,東昌府六百七十六匹。在京在外衛 所歲各一匹;應天府各縣并帶徵滁州衛共八百九 十一匹八分,內折色八百四十二匹八分。直隸鳳陽 府各州縣,共一千八百八十六匹,內折色四百四十 六匹;揚州府除海門外九州縣,共一千四十五匹,內 折色五百四匹;淮安府各州縣,共一千一百九十七 匹,內折色五百八十九匹;廬州府除英山外七州縣, 共八百七十六匹,原折色一百五十七匹,後俱改折 滁州并各縣,又帶徵滁州衛,共二百一十五匹,俱改 折和州并含山縣共一百二十八匹。內折色二十四 匹:徐州并蕭碭、山豐三縣,共一百五十匹俱折色。廣 德州建平縣一百六十匹折色。寧國府南陵縣一百 五十匹折色。鎮江府各縣,共四百六十八匹折色。太 平府各縣,共二百九十匹折色。 又按《會典》:凡徵解 備用馬匹。正統十四年令歲取備用馬二萬匹。北直 隸、河南、山東取七分,南直隸三分,俱限八月以裡解 部,發太僕寺驗印給俵。後增減分數,本色折色,節年 不等。 又按《會典》,凡寄養馬匹,正統十四年,令順天 府所屬州縣寄養各處起解備用馬匹,照孳牧兒馬 事例,論糧分俵。或遇法司送到入官馬牛驢騾,驗堪用者,亦照此例。 凡養馬戶丁。十四年,令順天府所 屬州縣,原領孳生種駒,改撥直隸永平等府空閒人 戶。 凡西番茶易:正統十四年停止茶馬金牌。後每 歲遣行人四員巡察私販,自潼關以西至甘肅等處, 通行禁革。 凡各邊互市,十四年革朵顏三衛互市。

馬房倉場《通例》。正統十四年、以防寇、移馬房草於

城裡收積。設明智坊草場、北新草場并舊臺基廠草 場。每場銓撥大使副使各一員,攢典二名,辦事官二 員。順天府每處撥腳夫十名。兵部撥致仕武官一員、 軍餘四名,守支草束,巡視把門。 又題准:「各場地勢 窄狹,積草不多。將舊吏戶二部改為安仁坊草場。行 吏部選大使副使各一員,撥攢典二名。順天府僉庫 秤十名,製造大秤四連。兵部撥致仕軍官并老軍守 門。」 又按《會典》,凡措備草料:正統十四年,令陝西西 安、慶陽、延安等衛府官吏舍人,所犯不係贓罪笞杖 徒流,及軍民人等,犯該笞杖不該立功者,定撥各堡 納草。又令開中兩淮, 凡徵收草料。正統十四年,令 浙江湖州、嘉興并直隸蘇松等府,該徵馬草,願納本 色折色。各從民便。不許一概徵銀。 凡支給草料十 四年、令各處馬房上直騎操、并起取等項馬草、每一 束、折支銀二分。又令居庸關騎操馬、自十月十五日 起至次年四月半止、每馬一匹、日支草一束。又令五 軍三千神機等營騎操馬、自本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起、至次年二月終止、每匹日加料豆一升。

按:《續文獻通考》:「正統十四年,令備用馬歲取二萬匹, 北直隸、河南、山東取七分,南直隸三分,俱限八月以 裡解部,發太僕寺驗印給俵。」

代宗景泰元年奏准御馬草料又定各省采取青草及令朝鮮貢馬仍償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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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景泰元年奏准、長陵等三陵 神宮監長隨內使領到御馬驢行。令昌平縣每馬一 匹日支料三升、草一束,驢一頭日支料一升、草半束。」 每年十月初一日起至三月終止。如有事故,截日住 支。

按《續文獻通考》:「景泰元年,朝鮮國王李裪,遣陪臣李 含等貢馬五百匹,奏曰:『有敕以北敵犯邊,令備馬二 三萬赴京。臣念世蒙列聖恩澤,至深至厚,敢不盡心 奉詔。但敝邦比因鄰寇搆釁,邊警不絕,戍守馬匹,騎 坐馱載,踣斃耗損,十居六七。雖收拾中外大小官員 有馬之家,未堪依數充辦。臣竊措辦五百匹以進,倘 有餘力可為,安敢搆詞欺罔?伏惟聖慈垂憐』。」帝曰:「寇 今稍息,王又措辦艱難,馬已至者受之」,以銀三百兩、 紵絲、羅各三十匹、絹一百匹償其直;未至者止勿貢。 仍命李含等齎敕并冕服、冠服、白銀三百兩、紵絲三 十匹、羅三十匹、絹四千四百三十一匹、棉布二千九 百五十四匹,歸賜其王及妃。

景泰二年奏准、「上直馬、及五軍營騎草料」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景泰二年奏減上直馬料豆 一升,與五軍等營騎操馬一例關支三升。」令五軍等 營騎操馬,自十月十五日起本月終止,每馬一匹給 銀一錢,十一月給銀二錢買草。十二月至次年正月 終止,每馬關本色草一十五束。

景泰三年奏准,兒騍馬筭駒齒歲及馬房草料諸例。 按明《會典》「凡種馬騍駒。」景泰三年奏准,凡兒馬十八 歲以上,騍馬二十歲以上,免其筭駒。 又按《會典》「馬 房倉場通例。」景泰三年令御史一員巡視草場,禁約 附近軍民之家并管馬內外官家人,不許兜攬納戶 草料,通同作弊。 凡支給草料,景泰三年令減給馱 豹馬料豆一升,照例自九月初一日起至三月初一 日住支。又令五軍等營存操馬。至六月青草長茂止。 關料豆草束住支。至十月初一日起,草束依例關支。

凡秋青草。景泰三年、令南海子大木廠、西湖、并城

濠內青草、戶部差官督同各城兵馬司、委官、率領弓 兵、并當坊火甲、時常巡護。至期行取。三撥官軍、采打、 搬運京場

景泰 年、始遣御史、同太僕寺官、印俵馬匹

按《明會典》,「凡印馬差官,舊例兵部請旨點差公、侯、伯 或駙馬一員,本部委官一員。景泰間,革去侯、伯等官, 差御史二員,同兩京太僕寺分管寺丞印俵。」 又按 《會典》:「景泰間,民間孳牧種馬,南直隸差御史一員,北 直隸及山東、河南地方共一員,同該管寺丞俵印。」 景泰五年,令江浙府州草束折色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景泰五年、令浙江嘉湖并應 天直隸府州草束原納折色者、照例徵銀解京。其存 留之數、每包束折米豆五升、於用糧處收積

景泰七年定寧夏等衛馬草料、照甘肅例。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景泰七年、令寧夏等衛馬隊 旗軍照甘肅例、每歲九月十六日起、至次年四月十 五日止、日支料豆三升。又令勇士小廝馬月支料豆 九斗、草三十束

==英宗天順元年奏准各營馬匹轉兌造冊送部及定==供應騍馬。

按《明會典》、「凡轉兌馬匹。天順元年奏准、各營外衛官 軍、原領騎操馬匹、下班之日、兌與在京官軍。該管官 造冊送部、 內府供應。」凡壩上諸馬房,天順元年歲 選孳牧騍馬五百匹

天順二年奏准、官軍領馬倒失買補、及新降人草料 諸例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天順二年、令新降人每人准 馬一匹,月支料七斗、草三十束。 凡關換馬匹,天順 二年奏准、官軍領馬,太僕寺具俵過數目、毛齒、及官 軍姓名、年月,行各衛造冊送部。如關領數多、開報數 少、或倒失轉交、隱匿不報者,許諸人首告拿問。 凡 京營騎操馬匹,天順二年令倒死者即告官相剝。坐 營官責限該營軍朋合買補。走失被盜、一例追賠。 凡起解馬匹。《天順》二年、令官軍人等強奪起解馬匹 者,問罪、罰馬一匹、仍枷號一個月

「天順三年奏准馬戶消乏者,改作貼戶。」復印馬差官 及鹽池易馬、甘肅莊浪衛餘丁舍人采草之例: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天順三年奏准原編孳牧馬 頭有消乏者,改作貼戶。」 凡印馬差官,「天順初,復差 公侯伯及御馬監內官一員。」 凡鹽池開中,天順四 年奏准延寧二鎮輪年循環中納馬匹。 又按《會典》, 「凡秋青草,天順三年,令甘肅莊浪沿邊十三衛所官 軍餘丁舍人,每名采草一百五十束,堆積備用,不許 官豪勢要占據近地肥饒草場。」其平涼等府原派地 畝穀草,每束折收銀二分,運送邊城,備買草支用。 按《續文獻通考》:「天順三年,敕慶王選馬二百匹,給寧 夏官軍。以銀四百兩、紵絲紗羅四十疋、綵絹二十疋」、 西洋布二十疋、高麗布二十疋賜之。洮州指揮使汪 釗獻五明黑馬一匹,賜敕獎勵,賞白金三十兩、織金 綵緞二表裡、綵絹二疋

天順六年題准、「馴象草場地撥與安仁收草。」

按《明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天順六年題准安仁坊草 場倒塌,查得馴象所草場寬闊,堪為兩場。將西邊三 十七丈并牆外空地十二丈,撥與安仁坊官攢,收受 新草。

憲宗成化元年定孳生馬三年納駒又革內官侯伯仍用御史印俵及買補孳牧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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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種馬騍駒」,成化元年,令孳生馬每三年 納一駒。 凡印馬差官,成化初革去內官侯伯。每歲 九月中,請旨差御史二員,同該管寺丞分行印俵。 凡買補孳牧馬匹,成化元年,令各處買補孳生馬駒, 有司四匹、軍衛五匹,折買堪操騸馬一匹,以充備用。 例後倒失者,騍駒三匹、兒駒二匹,各折買騸馬一匹; 騾駒,每二匹、折買兒馬一匹。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 料。成化元年奏准、凡內外鎮守官員馬、不拘官私、止 給四匹草料

成化二年題准、南直隸解馬矮小及不足數、徵銀備 買。又勇士營倒死賠例,比較孳牧黜陟操馬賠償、并 采草之例

按《明會典》:「凡起解南馬,成化二年奏准,南直隸起解 備用馬」,有矮小不堪及不足數者,每匹徵銀十兩解 部,發貯太僕寺,以備收買。 凡勇士營馬匹,成化二 年,令勇士馬倒死二次者,不許重關,照京營例追補。

凡比較孳牧馬匹。成化二年奏准、管馬官三年任

內孳生不虧者稱職。額外多生者,量加旌擢。不及額 至百匹者降用。分管寺丞,以所屬課額虧增,遞為黜 陟。 凡比較京邊騎操馬匹。成化二年奏准,京營及 各邊騎操馬匹,專差太僕寺少卿一員。無太僕寺去 處,從巡撫并分巡官比較。如有倒失,限三月以裡,督 令賠償。 又按《會典》,凡秋青草。成化二年,令陝西都、 行二司,「各衛所軍士餘丁不該輪班在營者,每人采 草一百二十束,各於官場上納。各驛及遞運所馬牛 夫甲軍,每人八十束,俱於本驛遞上納。」

成化三年定二年納駒,及遼陽等衛,趁秋牧放。 按《明會典》,「凡種馬騍駒,三年奏准復二年納一駒。額 外多餘者,官為收買,別給空閒人戶。」 又按《會典》,「凡 秋青草,三年令遼陽、廣寧等軍衛趁秋青草牧放馬 匹,不許指以征操為由,擅支官軍堆積草束。」

成化四年奏准群長五年一替。又禁京師草場不許 求討投獻,及剋減草料者送問。

按:《明會典》:「凡群長醫獸,四年奏准群長每五年一替。」

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成化四年、令北直隸京師

附近係官草場。不許內外官豪勢要、妄指求討、托故 投獻。違者許科道糾劾、及各該衙門追究治罪。 凡 剋減草料。《成化》四年令官軍勇士私賣官給草料、以 致馬匹瘦死者。巡綽官緝拿、并買主送問

成化五年,定京營草料支給,及各邊貢馬,給軍騎操。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五年,令京營官軍草料, 俱編填勘合,方許支給。 凡各邊貢馬」,「成化五年題 准:雲南、貴州、湖廣、四川、廣西等處人進貢馬匹,行各鎮守總兵、巡撫、巡按等官并布、按二司,就彼辨驗等 第毛齒,給軍騎操。如鎮、總、撫按出巡出邊,聽布按二 司」辨驗給軍,具奏給賞

成化六年令私用官馬者,罰馬入官。又定收草之例。 按明《會典》,凡私用官馬。成化六年,令管軍官將官馬 撥送與人,跟隨迎送,或識字人騎占聽候,并賃與人, 致令傷死者問罪,照例罰馬入官。在外各邊,例亦如 之。 凡徵收草料。成化六年,令巡倉御史,凡遇收草, 督令該場官攢草一束,務近十五斤之上,方許秤收。 不許將水濕小草一概充數。亦不許聽從兜攬之徒 及勢豪囑託,違例收受。如違拿問,

成化七年定「天下衛所、及軍餘馬匹諸例」

按《明會典》:軍衛孳牧。成化七年奏准,天下衛所孳牧 馬匹有埋沒者,俱照原額買補,令軍餘朋合領養。 凡各衛軍餘馬匹。成化七年奏准,各衛軍餘關領馬 匹倒死,以物力等第出銀。每馬一匹,上戶出銀三兩, 中戶二兩,下戶一兩。餘以屯田子粒銀貼湊買補。 凡比較孳牧馬匹。七年奏准,府州縣掌印首領官任 內,馬匹虧欠、孳養不增者,九年不准給由措置,完日 與管官一體降用。 凡比較衛所馬匹。成化七年奏 准、衛所掌印官馬數不完,許分管寺丞與兵部委官 一體比較。

成化八年定各處醫獸名數:

按:《明會典》:凡群長醫獸。八年奏准各處醫獸每州定 設二名,每縣一名,歲終更替。

成化九年定「延綏等處采草不完者參罰」,及內府借 應馬數。

按《明會典》:「凡秋青草,成化九年,令延綏、寧夏各堡馬 步軍餘采草,十一月終不完者,本堡把總官住俸。年 終不完者,管糧參政及監收副使等官住俸, 內府 供應。」凡壩上諸馬房,「成化九年定取初生騍馬歲百 匹。」

成化十年定「陝西諸草場盜越疆界,及各處兜攬解 馬者,俱問罪。」

按《明會典》:「各邊草場,成化十年令陝西榆林等處近 邊地土」,各營堡草場,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條款,盜耕 草場,及越出邊牆界石種田者,依律問擬,追徵花利, 完日軍職,降調甘肅衛分差操。軍民係外處者,發榆 林衛充軍,係本處者,發甘肅充軍。 凡起解馬匹:成 化十年奏准,各處解馬赴京,有兜攬價值,將老馬攙 雜驗印者、俱問罪、發邊衛充軍。其起解馬、除例應折 納外、有齎價赴京、通同收買者、問罪

成化十二年定「聽征馬草料。」及准長蘆、河東鹽運納 草料例。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十二年,令原聽選征下 場馬,預先調取來京,每匹於九月、十月支草二十束。 九月以後,仍有邊報,卻將十一月分該支草料,移在 十月分,十二月分移在十一月分,接續照例秋草穀 草兼支,閒月折與價銀買草。 凡措備草料:成化十 二年奏准、「大同等處各城堡倉場,開中長蘆運司官 鹽十萬引。每引納料豆四斗。《河東》運司官鹽二十萬 引。每引納穀草八束」

成化十三年奏准「編審馬戶買補操騎及聽征官馬 草價。」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成化十三年奏准:養馬人戶 十年一次編審,先上戶,次中戶,單丁寡婦不許概僉。」

凡京營騎操馬匹。成化十三年奏准、各營下場倒

失馬匹,買補不及八分者,領敕及把總、管隊官住俸 追買。不下場者,以五分為則。 凡樁朋銀兩,成化十 三年奏准京營馬倒失,其馬主係都指揮者出銀三 兩,指揮二兩五錢,千百戶鎮撫二兩,旗軍一兩五錢, 走失被盜者,各加五錢,謂之「椿頭。」 又令各營馬隊 官軍,每歲朋合出銀,歲以六個月為率,每月都指揮 指揮出銀一錢,千、百戶鎮撫七分,旗軍五分。遇馬倒 失,貼助買補。在外各邊,悉照此例。 凡比較京邊騎 操馬匹,成化十三年奏准,各營各邊每年四月、十月 二次,將原領事故買補馬匹數目具奏,以憑比較。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十三年,令下場取回。聽 征官八月、九月,每馬一匹,按月支與草價銀二錢三 分。

成化十四年奏准比較馬政,聽納米贖罪。又定各邊 茶馬及遼東二十五衛納草贖罪,并准朵顏三衛人 馬市諸例。

按《明會典》:「凡比較京府馬政,成化十四年奏准比較 馬政,兩京府尹、府丞聽納米贖罪。」 凡西番茶易,成 化十四年奏准定差御史一員領敕專理茶馬,每歲 一代,遂為定例。其易馬須四歲以上、六歲以下,高大 堪中者,方准收買。兒騸馬,就彼給各邊騎操,騍馬送 苑馬寺孳牧。如有縱容軍民通同中賣老病馬匹者, 御史同兵備及苑馬寺官驗視退回,仍指實參究。 又按《會典》,「凡巡茶馬,成化三年奏准,每年定差御史一員,陝西巡茶,十一年令取回。十四年復差御史一 員。」請敕專理茶馬,提督都、布、按三司并守備、把隘等 官,不許官豪勢要及軍民之家興販私茶,潛入番境 交易。 又按《會典》,「凡措備草料,成化十四年」令遼東 二十五衛囚犯納草贖罪。除笞罪并真犯死罪,及例 該充軍等項并無力外,其餘雜犯死罪,納草三百五 十束;徒三年納草二百五十束;徒二年,納草二百束; 徒一年,納草一百五十束;杖罪每一十納草十束。又 令戶部運銀十萬兩,分送陝西榆林,給與官軍,准折 草料。仍行山西、河南附近州「縣、或借撥、或儹運、或買 辦料豆各萬石。穀草各一百五十萬束。俱納榆林一 帶倉場」

按《續文獻通考》:「成化十四年奏准,遼東馬市,聽海西 并朵顏等三衛人買賣,開原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 一次,廣寧每月初一日至初五日一次,十六日至二 十日一次。各將馬匹物貨赴官驗放,入市交易。不許 通事人等侮弄虧少馬價及偷盜貨物。亦不許撥置 遠人,以失物為由,詐騙財物。敢有擅放入城及縱容 無貨人入市,有貨者在內過宿,規取小利,透漏邊情 者,俱問發兩廣煙瘴地面充軍,遇赦不宥。」又奏准:「定 差御史一員,領敕專理茶馬,每歲一代。其易馬須四 歲以上、六歲以下、高大堪中者,方准收買。兒騸馬就 彼給各邊騎操。騍馬送苑馬寺孳牧。如有縱容軍民 通同中賣老病馬匹者,御史同兵備」及苑馬寺官、驗 視退回、仍指實參究

成化十五年,令巡茶御史招番易馬。

按:《明會典》:「凡西番茶易。十五年,令巡茶御史招番易 馬,不拘年例,願來者聽。」

成化十六年,令馬駒必經印驗,及清理草場界址。 按會《明典》,「凡印烙馬駒。」十六年令「凡馬非經官印驗 者不收。」 凡馬房倉場通例。成化十六年、令戶部收 草主事等官、提督御馬倉草場。各該官旗人等、築立 封堆、開挑壕塹、栽種榆柳為界。仍令給事中、御史等 官、不時巡察

成化十七年,添給聽征軍馬草料。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十七年、令聽征官軍馬 一萬五千匹,每匹月給草價銀一錢,日支料豆三升。 續因馬匹瘦損、添給草價銀一錢」

成化十九年令寄莊與民田,一體納草。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成化十九年令鎮江府寄莊 與實在民田一體均納養馬草束

成化二十年,添給聽征馬銀料。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成化二十年奏准聽征馬四 月、五月,每月添給料豆一斗。輳前九斗,共支一石,草 價銀三分。輳前二錢,共支二錢三分。

成化二十一年,奏准補解南馬。又定「補領種馬算駒 年分」,及永平等操騎草料。

按《明會典》,凡起解南馬,二十一年奏准,南備用馬,從 各府州縣徑解北京交俵,如有拖欠及補完之數,仍 行南太僕寺照查。 凡種馬騍駒,二十一年奏准,凡 補領騍駒作種者,二年後方與算駒。 又按《會典》,凡 免印馬匹,成化二十一年奏准,買補備用馬,免其用 印,止令起解,以備選擇。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成 化二十一年,令永平、山海、蘇州等處三屯等營官軍 騎操馬,按月造冊,三月關支料豆,十月折支草束。 成化二十二年,令各處糧草餘價,發州縣收貯。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成化二十二年,令各處收受 糧草等官,凡納戶納完正草,正糧之外,不許追收餘 價。若有餘價,聽令部運人員追收帶回,本布政司發 各該州縣收貯別用。

成化二十三年,委官監支納馬官鹽。

按:「《明會典》,凡鹽池開中,成化二十三年奏准,慶陽府 每歲委佐貳官一員,監支商人納馬官鹽。 南北兩 太僕寺及京營各邊孳牧馬匹,皆有草場。其後場地 多為豪強所侵。成化末,乃以不堪種者牧馬,堪種者 徵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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