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5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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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三卷目錄

 馬政部彙考五

  明三孝宗弘治十八則 武宗正德十則 世宗嘉靖三十九則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三卷

馬政部彙考五[编辑]

明三[编辑]

孝宗弘治元年奏准南京官軍馬匹分南北太僕給散[编辑]

按《明會典》、「凡關換馬匹。弘治元年奉准、南京官軍應 關馬匹、在江北者、赴南京太僕寺給領。在江南者、本 寺委官一員、赴南京給散」

弘治二年、遣官清查草場。定各項《馬匹事例》

按《明會典》、「南京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弘治二年、選 差御史清查、立界刻石。 凡關換馬匹。二年令騎操。 馬老病當關給者、原馬送光祿寺支用。 凡買補寄 養馬匹。弘治二年奏准、寄養馬倒死、告官給印信文 帖、相視開剝。如無文帖而開剝者、以盜賣論。」 凡京 營騎操馬匹,弘治二年奏准、買補騎操馬匹、須四歲 以上、八歲以下,價自十二兩至十五兩。官軍自願添 價收買者聽。 凡私用官馬。弘治二年奏准、官司借 用寄養馬二匹者罰一匹。五匹者罰二匹。年終分管 寺丞具有無追罰數目奏報。 凡比較孳牧馬匹。弘 治二年奏准、每二年差太僕寺少卿二員、南京太僕 寺少卿一員、分往北直隸、河南、山東、南直隸地方比 較該納馬駒,每歲終,分管寺丞具管馬官賢否呈部。 六年之內馬匹無虧者,量加旌擢。以外虧損數多,照 例黜罷。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弘治二年令各營 騎操馬,本年十二月至春季內一月,每匹月添草價 銀一錢。以後該支月分仍舊。又議准:京營存操馬,每 年四月分關支料豆一半。其餘下場回還馬,每年關 支折草銀兩月

弘治三年議准、「各省馬匹本折起解」、又馬匹成疾倒 失、及私用剋減諸例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弘治三年議准每歲取 一萬匹。北直隸、河南、山東并南徐州所屬,俱解本色。」 內永平府,折色、本色中半;廬、鳳二府,滁、和二州,本色 七分,折色三分;淮、揚二府,江浦、六合二縣,本色四分, 折色六分;應天各屬,鎮江、太平、南陵、建平,俱解折色。

凡買補寄養馬匹三年,令馬齒未老而作踐成疾。

不堪充軍者,原領人戶追罰銀二兩。 又令寄養備 用馬,倒失買補不及五分者,掌印管馬官俱住俸追 賠。 凡比較寄養馬匹,弘治三年奏准、順天府所屬 寄養馬匹,專差太僕寺少卿一員比較。 凡私用官 馬,三年,奏准、管軍內外官,私占官馬,及借撥與人者, 五匹以下降一級,以上降二級,俱發邊衛立功。借者 一體論罪。 凡剋減草料。《弘治》三年奏准、把總等官、 剋減官馬草料者、計贓滿貫發邊衛立功、滿日就彼 帶俸。《盜賣者》、發瞭哨賣至料豆十石以上者充軍。 弘治四年奏准、邊關盜買民馬、關換爭奪馬匹、及孳 牧處虧欠埋沒違限之罪、及《點閱苑僕馬政》

按《明會典》。凡印烙馬駒,弘治四年奏准、凡印烙馬匹 民馬照舊印左、給軍則印右。如京營邊關馬無右印, 即係盜買民間官馬,追究問罪。 凡關換馬匹,四年 奏准、領馬官軍有不照次第、混亂爭奪者,參送法司 問罪、罰馬一匹、就給本身騎操。以後更不關給。 凡 比較衛所馬匹。弘治四年奏准、衛所騎操馬免比較。 其有孳牧去處,照例每三年委官赴部比較。凡虧欠 埋沒違限等項,參奏提問。 凡查比苑僕馬政。弘治 四年奏准、遼東陝西苑馬寺孳牧馬匹,每三年一差 官點閱。其各行太僕寺苑馬寺、於內府關領精微文 簿。將騎操孳牧馬匹,逐一填寫繳部、送內府交收。 弘治五年定中賣馬匹者罪及茶易番馬之例。 按《明會典》、凡中賣馬匹。弘治五年奏准、「各邊軍民將 不堪馬匹設計中賣,及管軍官以私馬俵與軍士、多 支官價者,官軍調邊衛帶俸食糧,民及餘丁附近充 軍。通同作弊者,枷號一個月發落」 凡大同三路官 旗舍人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內外 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出名情 囑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 者、俱問罪。官旗軍人、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 操。民并舍餘人等、俱發附近充軍。引領光棍、并作弊 醫獸、及詭名伴當人等、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干礙內 外官員、奏請提問。 凡西番茶易。弘治五年奏准、每 年招易、毋多增馬數、坐派軍衛、逼令漢人代納。及收 買不堪。以致倒死負累。解送官舍補賠弘治六年、奏定北直河間等七府免糧養馬、及兩京 太僕寺種馬額數、并免印馬匹、南京草場貼助買馬 諸例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弘治六年奏定,北直隸河間、 大名、保定、順德、廣平、真定、永平七府免糧養馬,每地 五十畝領兒馬一匹,百畝領騍馬一匹,共兒馬一萬 六百九十五匹。騍馬四萬二千七百八十匹。山東濟 南、兗州、東昌三府,河南開封、衛輝、彰德三府計丁養 馬,每五丁領兒馬一匹,十丁領騍馬一匹,共兒馬六 千八百五匹,騍馬二萬七千二百二十匹。」南直隸應 天、鎮江、太平、寧國、廣德五府、州,每十丁領兒馬一匹, 十五丁領騍「馬一匹,共兒馬一千九百九十九匹,騍 馬七千九百九十六匹。」鳳陽、揚州、淮安、廬州四府,滁、 和二州,滁州一衛,每田二頃,領兒馬一匹,三頃領騍 馬一匹,內滁州衛遞加一頃,共兒馬五千五百一匹, 騍馬二萬二千四匹。 凡種馬騍駒:弘治六年奏定 兩京太僕寺種馬額數:兒馬二萬五千匹,騍馬十萬 匹,共十二萬五千匹。照例兒馬一匹,騍馬四匹為一 群,共二萬五千群。每二年照例納駒。其駒更不搭配, 於內揀選備用,及補種馬之闕。其餘賣銀貯庫,遇備 用不敷,量為買補種馬。每三年揀選一次,老病不堪 者,賣銀入官,撥駒補數。 凡免印馬匹,弘治六年、令 孳生兒駒,看驗不堪,及騾駒多餘者,俱免印烙,從其 變賣,以充買補備用之數。 南京太僕寺所屬孳牧 草場,弘治六年始議分三等課租。大約江南府州上 畝七分,次五分,又次四分。江北每等各殺其二。 凡 樁朋銀兩。弘治六年奏准、各營朋銀、買馬不敷、每馬 一匹、聽支草場租銀三兩貼助。 凡支給草料。弘治 六年、令存操馬、四月分料豆、准與全支

弘治七年、以順天府馬、「令保定、河間照丁給養。」及奏 准關換奏討之例

按《明會典》、凡寄養馬匹,弘治七年以順天府馬多丁 少,令保定府所屬易州、新城、雄、定興、容城、新安、淶水 七州縣,河間府所屬靜海、任丘、青三縣,照丁給養。 凡關換馬匹,弘治七年奏准,官軍應關馬匹、兒馬八 歲以上、騸馬十二歲以上別無傷殘者,並准給領。各 衛及邊關亦照此例。 凡奏討馬價,弘治七年奏准, 凡各邊缺馬騎操奏關銀兩收買者、兵部委官一員、 同太僕寺官、於收貯馬價內照數支出、差官運赴鎮 巡官處交收

弘治八年議:「招易馬匹合式者、給衛領養。」

按《明會典》,凡西番茶易,弘治八年議准招易馬匹。兒 騸馬要四歲以上,不必解寺,就給與各衛領養。騍馬 亦要高大,發苑馬寺作種,瘦損倒失者,比較追賠。 弘治九年,奏准牧馬處所,照地丁領養種馬,駒多者, 聽其自用。又定孳牧及操騎、買補及草場諸例。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弘治九年奏准,牧馬處所,或 論地畝」,或論人丁。其有畝去丁消而馬存者,應牧馬 匹,改給得業之人,及丁多之家領養逃絕免糧田地, 給與同群管業,不許典賣與人。 《凡種馬騍駒》,九年 奏准,凡一馬兩年連生二駒者,除納官外,聽其自用。

凡買補孳牧馬匹。弘治九年奏准、各處倒失馬駒

應買補者,遇孳生蕃息之時,量徵價銀解京,以備各 邊買馬之用。大馬一匹、徵銀五兩。駒一匹倒失者、徵 銀三兩。虧欠者二兩。 凡比較孳牧馬匹,九年奏准、 府州縣買補馬匹,不及五分者,正官住俸一月。不及 四分者兩月。不及三分者三月。京縣不拘多寡,止住 一月。其管馬不及五分者,全住。 凡比較京邊騎操 馬匹。弘治九年奏准、「各營馬買補三分不完者,把總 等官住俸一月;四分以上兩月;五分以上三月。坐營 官通計三分不完者,住俸一月;五分以上兩月。」 凡 京營騎操馬匹,九年奏准,凡騎操馬匹,原領者以承 領日為始,買補者以印烙日為始。計在十五年外,許 賣銀納官另給。其未及十五年而病者,亦准賣,仍追 本身樁頭銀,貼價買補。 凡私用官馬,九年令凡借 撥官馬至瘦損倒死州縣五十匹、府二百匹以上借 者,及管馬官、各降一級。 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弘 治九年奏准差官踏勘各處牧馬草場,凡占種者,俱 令退出。內堪種地土,佃與近場軍民耕種。每畝徵租 上等七分,中等五分,收貯各府州縣庫,給民幇助買 馬。不堪種者,照舊放牧馬匹。 「《營衛》放牧草場,弘治 九年、令給事中御史、并戶兵二部、委官清查」各衛草 場有草未墾去處,仍舊牧馬。已墾成田者、照畝收銀、 解送兵部、轉發太僕寺寄庫聽候買馬。 凡印烙馬 駒。弘治九年、令孳生駒齒少力強而不及四尺以上 者、亦聽印俵。 凡鹽池開中。九年奏准、每引一百道、 折銀十五兩、給軍買馬、 內府供應。凡壩上諸馬房。 弘治九年奏准、歲取五十匹。遂為定例

弘治十年定私借官馬降罰例,及以茶馬解京。 按《明會典》,凡私用官馬,弘治十年令管軍官撥借官 馬馱載圍獵者,五匹以下罰馬,一匹以上罰二匹,十匹以上罰三匹。傷死者,五匹以下降一級,六匹以上 降二級。馬各抵數追償 凡西番茶易,十年奏准,茶 易馬,除就彼給軍外,其餘差官陸續解赴苑馬寺,交 割俵養。

弘治 年始定種馬額數及盜賣官馬者擬罪。 按《明會典》:「民間孳牧,宣德以後乃及山東、河南。後又 以順天府屬寄養備用馬,原領種馬改撥永平等府。 是時種馬未有定額,定自弘治間始。」大略兩京太僕 寺種馬共十二萬五千,其領養北直隸七府及江北 論地畝,河南、山東六府及江南,論人丁馬數,以是為 差。 北直「隸:保定府原額種馬七千九百四十五匹。 河間府原額種馬五千三百六十匹。真定府原額種 馬一萬七千六百三十五匹。順德府原額種馬三千 七百一十五匹。廣平府原額種馬三千七百七十匹。 大名府原額種馬一萬八百八十匹。永平府原額種 馬四千六百七十匹。應天府原額種馬四千六百六 十五匹。南直隸鳳陽府原額種馬九千四百三十五 匹。鎮江府原額種馬二千三百四十匹。揚州府原額 種馬五千二百二十匹。淮安府原額種馬五千九百 八十五匹,廬州府原額種馬四千三百八十匹,太平 府原額種馬一千四百六十五匹,寧國府原額種馬 七百五十匹,滁州原額種馬一千七十五匹,和州原 額種馬六百三十五匹,徐州原額種馬七百五十匹, 廣德州原額種馬八百匹,河南開封府原額種馬一 千二百八十五匹,彰德府原額種馬一千一十五匹, 衛輝府原額種馬四百一十五匹,歸德府原額種馬 三十匹,山東濟南府原額種馬一萬三千三百四十 匹,兗州府原額」種馬一萬四千六十匹。東昌府原額 種馬三千三百八十匹。 凡盜賣官馬,弘治間奏准、 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者,問擬「盜官畜產」 罪名,發附近衛所充軍。其盜賣寄養馬者亦如之。知 情和買者,民發擺站,軍發邊方瞭哨

弘治十二年奏准、下場馬操馬草料、及軍民孳牧、并 騎操馬倒斃買補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弘治十二年奏准存留下場 聽征馬,自五月初一日為始,除料豆照常外,每馬折 給草價銀二錢。內存操馬先已支過者,照數扣除,候 聲息稍緩,仍令下場收放草料住支。 又奏准:軍民 原領孳牧并騎操馬倒死,告官相剝,其皮張鬃尾肉 臟,許馬戶自賣,輳銀買補還官。

弘治十三年奏准、私用官馬、及下班馬匹、擅騎回衛、 并起解備用。作弊者、俱問罪。又嚴京通馬房收草之 例

按《明會典》,凡私用官馬,十三年奏准,「凡官軍將所領 官馬耕田,走遞馱載物件,或兩人共騎,或婦人騎坐 者,依宣德四年禁例問罪,俱罰馬一匹。若雇與人騎 坐等項,枷號半個月。及借與人,各彼此罰馬一匹。」 凡在京坐營管操內外官并把總以下官,若將馬匹 私占騎用,及撥與人騎坐者,五品以下降一級,以上 降二級。其各邊分守守備、把總管隊等官,將騎操并 驛傳走遞官馬,擅撥與人騎坐,及私用伺候等項,亦 照前例問擬。 凡下班馬匹,弘治十三年奏准、下班 官軍、將原領馬匹,兌與見操缺馬官軍領騎喂養。若 有擅騎回衛者,問罪。罰馬一匹、解兵部給操。其原領 馬匹倒失者,追賠。與成化元年例同。 凡起解馬匹。 十三年奏准、「凡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 分管太僕寺寺丞等官驗中起解。若有馬販交通官 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 衛充軍。再犯累犯者、枷號一個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又按《會典》、凡徵收草料。弘治十三年奏准、京通并

馬房倉場等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強將不堪 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拿送問罪、枷 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弘治十四年,減草場租額。禁擅差官員并盜賣草料 之例。

按《明會典》: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十四年,以草場租 銀太重,減額徵解太僕寺,以備買馬。 凡管馬官員, 弘治十四年奏准,凡司府州縣并分巡分守官,並不 許差委管馬官員,如違,聽巡按御史及分管寺丞糾 舉,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參奏。撫按官亦要一體 遵依,毋擅差委。 凡剋減草料,十四年奏准、官軍關 支馬料、委官一員管領。若縱容盜賣者、發邊衛立功。 滿日、就彼帶俸。買者問罪。畢日、枷號一個月發落。 《弘治》十五年、定各軍衛采青之例

按《明會典》:「秋青草,弘治十五年令遼東秋青草,年例 之外加添一倍。每七束給與鎌刀工銀一分。其金、復 等衛軍餘折銀草束,仍納本色。若鎮守等官將草場 立標,采打壓賣,各衛索受銀兩,許撫按官劾奏。其宣、 大、陝西榆林迤西一帶邊鎮,軍衛屯堡生草去處,一 體施行。」大同青草,不俟挨陳,先行放支。

弘治十六年奏准、「群長五年選換。減內外馬房草場糧料之半」

按《明會典》、凡群長醫獸,弘治十六年奏准南直隸養 馬州縣,照例將群長五年一次揀選更換。其有副群 頭去處,一體裁革。 凡徵收草料:弘治十六年詔:「在 內御馬倉、天師庵、中府二草場,在外壩上十九馬房、 吳家駝」、裡外牛房、司牲司、司牧局。今年合用糧料草 束,於原會計數內減去一半坐派,以蘇山東、河南、北 直「隸、小民困苦。以後年分。還著巡視科道官、備查馬 匹牛羊實在數目。照數會計。以免冒濫。」

弘治十七年,以應天佃地及草場徵租買馬

按《明會典》、「凡南京牧馬草場。弘治十七年題准、凡佃 種應天等府地、并各該軍衛牧馬草場。每畝徵租銀 七分。以備買馬支用」

弘治十八年題准、應天草場租銀、及茶鹽易馬收受 草料之制

按《明會典》,凡南京牧馬草場,十八年題准:南京應天 衛牧馬草場,查勘原額明白,中間若有軍民住種已 成,家業,難於遷發,情愿出辦租銀者,明立文案,照例 徵收。 又議准:南京錦衣等衛、應天等府,直隸滁州 等州縣草場地畝租銀,各徑赴所屬馬政官處交納, 轉解本部。其各該佃地人戶,俱照彼處屯田事例,編 立戶由、轉發收執。仍令該衛有司將佃戶花名籍貫 及草場頃畝、坐落某府州縣若干,軍旗舍餘民人佃 種各若干。備造《文冊》三本。一本送部。二本發該衛有 司備照。以後仍三年一次攢造。 凡鹽池開中十八 年奏准、陝西茶鹽易馬備邊。係是舊制。今後再不許 別項奏討。 凡徵收草料。弘治十八年議准、各馬牛 駝羊等房倉、今後收受草料、每草一萬束、料一千石 薥二百束,不許私折價銀。各倉鋪墊餘剩薥與 秋後采打蒿草,遇該煮料時月量將薥。蒿草、并席 柴、爛草、簽橛等項相兼給散燒用。不許將薥私收 價銀蒿草等項,不行收積,燒用草束,違者究治。 又 按《會典》:營衛放牧草場,弘治十八年題准,在京在外 金吾等衛所牧馬草場,除各衛所存留蓄草牧馬外, 其勘定上中下等則田地,原有軍民佃種者,每畝上 地徵銀五分,中地三分,下地二分。又令錦衣衛場地 徵銀,許本衛收貯,貼補馬草。

武宗正德元年以靈州鹽引銀收貯買馬[编辑]

按「《明會典》、凡鹽池開中。正德元年題准靈州大鹽池 增課一萬五千引,小池增課三萬引」,新舊共五萬九 千三百三十七引。每引納銀二錢五分及收臥引銀 一錢,共銀二萬七百六十餘兩。送固原慶陽收貯買 馬支用

正德二年奏准「歲取備用馬匹。」又定「管馬官員考成 及孳牧賠償之法。」

按《明會典》。「凡種馬騍駒,正德二年奏准,太僕寺歲取 備用大馬,止照種馬定額,每群派取一匹。其種馬生 駒,起俵變賣,悉聽自便。 凡徵解備用馬匹,正德二 年奏准,派取各處備用馬二萬五千匹,太僕寺所屬, 取七分,俱本色;南京太僕寺所屬,取三分,本折色中 半。北直隸、山東、河南限六月終,南直隸限七月終,各 差」管馬官解俵。 凡管馬官員,正德二年題准養馬, 府州縣正官推調,不理馬政,俱依銀糧軍伍例,不准 考滿。司督府,府督州,州督縣,各令管馬官著實舉行。 管馬官有故,則掌印正官帶管。違者,聽兩京太僕寺 堂上分管官參究。 凡養種馬,府州縣官一年四次, 太僕寺一年一次。點視病瘦,量為懲治。倒失者立限 賠償。病瘦倒失十匹以上,管馬官查提究問。 凡買 補孳牧馬匹,正德二年榜例,種兒騍馬,年齒未老,作 踐倒死者,責令馬頭賠償。其馬俱印烙,以便查考。 按《續文獻通考》,正德二年奏准,各處養在民間種馬, 選四歲以上十歲以下者存留,矮小老弱者賣補原 數。太僕寺歲取備用大馬,止照種馬定額、每群派取 一匹、行各府州縣買解。其種馬生駒、起俵變賣、悉聽 自便。年終、各府將種馬造冊具奏。仍三年一次、差御 史二員、請敕領《火印》、公同寺丞、將見在買補兒騍種 馬、查照印烙

正德三年奏准、遼東諸衛采草本折

按《明會典》「秋青草,正德三年奏准遼東廣寧右屯等 衛,照舊采青草,不必給鎌刀價銀,每石二百束,量加 添三十束。金、復蓋三衛,每石折銀一兩六錢,照舊銀 布兼收,通送管糧衙門,以備買草糴糧支用」

正德五年,加給出征馬匹草料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正德五年、令各邊鎮巡等官、 凡遇出哨征戰、追趕之日、馬匹每日量加料一二升。 閒息之日、照舊明白、造冊開報

正德八年奏准、直差馬匹不堪者、許其換給

按《明會典》,凡關換馬匹,正德八年奏准,直差官、旗校 士、將軍原領馬殘疾老弱,不堪直差者,送光祿寺交 收,本部照數行太僕寺,於順天府所屬寄養馬內派 取,及行該衛委官赴御馬監印烙,撥給領養直差正德十年題准,草場餘銀,追解太僕,以備買馬。并定 茶馬交兌日期。

按《明會典》: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正德十年題准:草 場租銀量支幇補,追併不敷馬匹,餘解太僕寺,仍行 兩京太僕寺,轉行分管寺丞。管馬官將所屬租銀,嚴 督追解,造冊送部考查。 又奏准,各分管寺丞親詣 所管州縣,弔卷清查,解部送寺,以備買馬。如有那移 侵費等弊,依律參提問追。以後年分,各府類收,俱候 次年三月以裡到部 凡西番茶易。正德十年議准、 「領馬官軍每年冊限三月以裡齎赴巡茶御史驗撥。 軍限八月以裡到彼交兌。違者行該衛徑申巡撫都 御史究治。限外冊過兩月、軍一月不到、聽巡茶御史 參究。各經該管官吏。其洮河延寧馬匹、亦要隨時斟 酌、通融派撥」

正德十一年,「奏減派養馬匹。」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十一年奏准:今後奏派 寄養馬,每年不過二萬匹。若兌給京邊之外,積有多 餘,量再減派,毋致累民。」

正德十二年奏准,馬匹倒死,許馬戶自賣補還。 按《明會典》,凡買補孳牧馬匹,正德十二年奏准,軍民 原領孳牧,并騎操,馬倒死,告官相剝,其皮張鬃尾肉 臟,許馬戶自賣,輳銀買補還官。 凡徵解備用馬匹, 正德十二年奏准,備用馬除沛縣免派外,徐州止派 六十匹,蕭縣三十匹,碭山縣四十匹,豐縣二十匹,俱 先儘上「中戶內人丁。每四十五丁歲朋出馬一匹,折 徵銀十五兩。其寶應、清河縣各於原派數內減派二 十五匹,興化縣、高郵州各減派二十匹,邳州、江都、宿 遷、鳳陽、桃源等縣各減派一十匹。」俱先儘極貧無產 下戶。 又令每年徵解備用馬,以二萬五千匹,立為 定例。如積有餘馬,量減本色,扣加折色;積有餘銀,留 候用馬數多年分,作價收買。

正德十三年題准「養馬不許濫免。」又定:兩京草場租 銀,及寄養馬匹倒失者賠償。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正德十三年題准,「養馬不係 雜差,不許濫免。」 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十三年題 准各府州縣徵租銀草場,如有水旱災傷,即便從實 具奏,與民田一體差官勘實,照依分數蠲免。凡分管 寺丞,嚴督各州縣掌印管馬官,以十分為率,年終三 分不完者住俸。寺丞與各府管馬通判,照分管州縣 四分不完住俸。先將原額草場地土頃畝、及該徵子 粒租銀數目、分豁明白造冊差人齎繳。 南京太僕 寺所屬孳牧草場、正德中議勘、係馬戶自種者免徵

又按《會典》、凡南京牧馬草場。正德十三年題准、廬

「鳳等府州縣牧馬草場堪否耕種地土,督令養馬人 戶耕種,俱免起科,聽其出辦備用馬匹。但不係養馬 人戶原佃耕種地土,照舊起科,徵銀解部,發寺買馬 支用。若係承種不堪地土,俱令退出還官牧馬,免納 租銀。《其養馬人戶》名下地土,不許私自典賣與人承 種。不係養馬人戶,該退出還官地土,亦不許朦隴隱」 占,事發從重究治。 凡比較寄養馬匹:「正德十三年 奏准、差少卿一員比較寄養馬匹。如有倒失、照京營 騎操馬匹事例、限三個月以裡報官賠償。如年終不 完五分以上者、將州縣掌印管馬官、及各府管馬通 判、住俸追補」

正德十四年准各處行太僕馬價、存留聽用。及南京 各項租銀、輳買馬匹

按《明會典》:「軍衛孳牧,正德十四年題准,各處行太僕 寺并各邊都司衛所,將五年一次變賣虧欠等項馬 價銀兩,俱存留本寺并本都司庫,聽候明文支用,不 必解京。 凡南京各項地土租銀,正德十四年奏准, 典牧所牧養孝陵神宮監牛隻地土,并大小教場蘆 地水塘,本部收租,輳買馬匹支用,年終造冊奏繳。」 正德十六年奏定派養馬匹。又詔:順天等府寄養衰 老者,變賣輳補,及中賣作弊者罪并草場諸例。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正德十六年令免糧地土但 承種過買者,不拘官吏生員之家,一體派與馬匹。又 奏准:馬匹派上戶領養,中戶量貼草料,給與由帖,不 許輪養。瘦損止罪馬頭。其因而倒死,亦於本犯名下 追補。 凡變賣寄養馬匹:正德十六年詔「順天保定、 河間三府、各州縣、自正德三年以來寄養馬匹,俱各 年齒衰老、節次兌軍揀退,不堪負累小民喂養。兵部 行文太僕寺分管官督同該府州縣管馬官勘實,果 係老馬變賣,價銀轉解太僕寺貯庫、輳補買馬支用」

凡中賣馬匹。正德十六年奏准、有倚勢兜攬、囑託

賣馬,及通同官吏醫獸人等,作弊估價,瞞官害民者, 俱用百斤大枷,枷號一個月。滿日,官軍俱調極邊衛 所差操。舍餘人等,俱發邊衛充軍。官吏醫獸人等,一 體重治。干礙內外勢要人員,指實參治。 又按《會典》, 「凡草場牧地,正德十六年,令各馬房倉場監督主事 不妨原務,提督該房官旗人等,將原馬房地土查明 頃」畝,設立封堆,開挑濠塹,呈部照驗。仍時常踏勘,查考 馬房《倉場通例》。「正德十六年,令各該管馬房倉 主事,各查勘牧馬草場地土頃畝,四至明白,每處量 留數頃,曬晾馬匹。其餘俱令軍民佃種,每畝徵銀三 分,就令主事收管。遇秋成照依時估,召商買草豆本 馬房支用。」

世宗嘉靖元年查覈草場租額查點營馬拐逃又奏准管解備用馬匹南京倒失者定價收買及涿鹿等衛草料[编辑]

按《明會典》:「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嘉靖元年題准:兩 京太僕寺分管官督同各該掌印官,將牧馬草場逐 一查照原額,并今實在租銀、地土各若干,造冊呈部 磨對,會定成數後,各照例全徵,不必再行會數。遇有 災傷,須經撫按臨期勘實,方准蠲免。其租銀照舊次 年三月以裡差人解納。如有違限,就將解人送問經」 該及分管官員,年終照例參究。 《凡營馬查點》,嘉靖 元年題准,拐馬在逃官軍,俱限一月以裡出首,免其 送問,發營差操。如限外出首,及被挨拿到官,俱送法 司問罪。初犯再犯,及原拐馬見在者,俱照舊責打發 落,官免降級。若三次以上,及原拐馬,或餓死,或變賣 者,不分官軍,俱照舊例,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追 馬完日,官降一級,於見調衛所帶俸差操。不許管軍 管事。事故之日,子孫聽回原衛,襲替祖職。若官軍偶 因馬匹病死,懼追樁銀,及隻身患病,無人告官者,勘 實,照常發落。 凡管解官員,嘉靖元年奏准,歲派備 用馬,本色折色,俱管馬官依限解部,發寺驗俵,寄養 貯庫支用。不許差吏及改差土官義民人等管押,以 致中途作弊。若違限,年終,彙參州縣掌印管馬官俱 提問罰俸。 南京馬政,嘉靖元年奏准,南京大小教 場并新江口騎操馬匹,倒失未補者,許照兵部奏定 價銀收買,赴部驗看,給價印烙,發與官軍領操。每月 終,具數呈報內外守備查考。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 料,嘉靖元年奏」准、涿鹿左衛、興州中屯衛守操舍餘, 常川聽候捕盜。原領馬匹,春季正月、二月,冬季十一 月、十二月,按月於涿州良鄉倉場支給草料。其三月 至十月八個月,聽其自行牧放,事寧停止。 又按《會 典》,凡馬房舊例每所定與公廨地二十頃,歲租六十 兩,以備修理,各掌馬房事及巡青內外官自行收支。 又有生熟草場地頃數不等。內留生草牧地。餘俱召 佃徵子粒銀、徑解御馬監收貯。嘉靖初題准二項租 銀、俱納所在州縣、轉解戶部貯。聽修理倉廐支用。其 各馬房修理,自後率以三年為期

嘉靖二年議立群長醫獸差官查點種馬、追賠寄養 倒失馬匹、及定擅調盜賣之罪。又議准比較馬匹、并 草場草料等例

按《明會典》凡群長醫獸。嘉靖二年議准,「凡群長照永 樂十八年事例,馬五十匹立群長一人,一年方許更 替一次,常川在鄉往來,調督群長若有作踐,責令具 呈究治。醫獸照洪武二十八年事例,每群長下選聰 明子弟二三人習學醫獸,定業成一人,專看治馬。其 市井無賴與輪流充當等項,一切革去。」仍令各州縣, 止許朔望各點卯一次。群長責其呈報,半月之中提 調定駒及作踐馬若干,醫獸責其呈報,半月之中醫 療過并倒死馬若干。已報駒而落胎者,罪其馬戶作 踐。不曾舉呈而驗其脊破者,罪及群長。醫獸療治無 狀更換。 凡印馬,成化間定每歲九月終請差。嘉靖 二年奏准三年一差,請敕同該管寺丞查點印烙。後 以地方災傷,題准行巡按御史帶管。三十年復差,照 屯田事例,更替接管。 凡印馬差官,嘉靖二年議准, 自三年為始,遵照成化初年事例,於九月中,奏差御 史,請敕分投前去各該地方,公同分管寺丞查點種 馬。遇有倒失,即令馬戶買補。作踐致死者,照例追賠。 各年拖欠備用馬匹,逐一「查追批迴催督完解。其各 府州縣管馬官員內有盡心職業、馬政修舉者,一體 旌獎。貪懦不職,諂悅上官,營求別委,荒廢本職。應提 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參奏。每遇三年之期,仍照印點 烙。待後種馬蕃盛,足勾原額備用馬匹,不致拖欠,照 舊停止。」《近例》并差御史一員印馬。今種馬變賣,印烙 不行。 凡買補寄養馬匹,嘉靖二年題准、各處倒失 備用馬匹,分別年分遠近、係正德十年以前者,照舊 每匹徵銀十兩。十五年以前者,每匹加銀二兩。十六 年并嘉靖元年以後者,俱追賠本色。其係正德十五 年官員騎傷兌下弱馬,照正德十一年例、每匹追銀 五兩。 凡擅調官馬,嘉靖二年奏准,在外各該衙門 未經奏准,輒於所屬擅調寄養孳牧馬匹者,比私借 官畜產律。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 十,追雇工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者,坐贓論加一 等。倒失者,比毀失官物坐罪。違者,許太僕寺執奏,兵 部參究治罪。 凡盜賣官馬。嘉靖二年奏准,盜賣寄 操官馬,及照例罰馬人犯,儘產變賣,買馬還官。如果 貧難,免其追罰,軍調邊衛,民發附近衛所,永遠充軍, 遇赦不宥。其各營把總地方守備等官,遇前操軍盜賣和買官馬三匹以上者,降一級。五匹以上者,罪止 降二級。 《凡比較馬匹則例》,嘉靖二年,議准各府州 縣官置立《循環文》簿二扇,用印鈐記。循簿開寫春秋 月分,環簿開寫夏冬月分各馬匹毛齒、馬頭姓名,仍 備開臕損有無倒死,買補若干,一留本府,一發州縣, 循去環來,按季查考。管馬通判出巡弔,取州縣簿;分 管寺丞出巡弔,取府簿,查對點視。其在各府,并太僕 寺簿籍,用太僕寺印鈐,循去環來,按季查考,三月印 烙,改造一次。 又按《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嘉靖二年, 添設聚落草」場大使、副使各二員,撥與攢典各一名, 收放一應糧草。其近山東無礙荒地,每軍給與一百 畝屯種。三年之外,每畝量徵米豆三升或銀二分,就 於該倉庫上納。 凡支給草料,嘉靖二年令在京各 營,除騎操馬匹,照舊每年支本折草三個月,料豆間 月本折兼支。聽征馬匹,俱令下場牧放,草料截日住 支。

嘉靖四年、令徵解馬匹、量派折色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嘉靖四年令扣算寄養 備用馬匹,歲常有二萬之數。不必多派以累小民。其 起俵馬駒,酌量地方豐歉,加派折色,送寺收貯,以備 臨時買馬。」

嘉靖六年、奏准僉充馬頭、每歲比較管馬官員。又定 江浙定場、及捕盜馬匹草料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嘉靖六年奏准、兩京太僕寺 分管寺丞,於有力人戶內僉充。馬頭倒失,責令賠補。 不許無賴之徒,營求充當,科害貧民。若編僉不公,參 究原編官員。其有盜賣受賄情弊,從實追究。」 凡比 較馬匹則例,嘉靖六年議准「府州縣掌印官,原有提 調責任,裁減衙門,亦係兼管馬政。管馬官員,職專管 馬」,不許別項差委。各該分管寺丞,每年終將各府管 馬官并州縣正官,及管馬官員,從公考察,開具賢否 揭帖呈部,轉送吏部施行。 凡草料。嘉靖六年,令浙 江應天蘇州等司府州縣徵解戶部定場馬草每包 隨草席并腳價徵銀一分八釐解部。 又按《會典》,「凡 支給草料。」嘉靖六年,令捕盜馬匹,准給與折色,隨便 糴買喂養。

嘉靖七年題准、貧難單丁、兌與有力官軍喂養。又草 場租銀、徵解給營京營將官馬匹草料、及山東備用 折色、變賣寄養馬匹、并馬房草料諸例

按明《會典》,凡轉兌馬匹,嘉靖七年題准,各營提督內 外大臣,委各坐營等官,將現在馬隊官軍逐一查審, 除有力堪以喂養者照舊不動外,其餘貧難單丁不 能養者,將原領馬匹兌與有力官軍喂養。以後關領 馬匹亦要照前查給。敢有容情扶仝故行私領單丁 貧軍,意圖侵剋草料,致有失倒數多者,查參治罪。 營衛牧放草場舊例京營原設牧馬草場地畝,歲徵 租銀一萬三千五百餘兩,及霸州葦銀一千六十四 兩五錢二分。俱該營徑自徵收。嘉靖七年兵部題准: 租銀徵解本部,扣給該營二千五百兩應用。內團營 一千兩,五軍神樞、神機營各五百兩。 凡營馬草料。 嘉靖七年議准,京營將官本身騎征馬匹,按月關支 料草各一分。 凡徵解備用馬匹:「嘉靖七年題准、以 地方災傷,山東沂州、魚臺郯鄲、滕、費等六州縣備用 馬,俱派折色。」其餘太僕寺所屬地方、量派本色馬三 千匹。餘馬一萬四千五百匹、亦徵折色、每匹徵銀十 五兩,均作二運。南京太僕寺所屬、通派折色、每匹徵 銀十四兩,俱作一運。 凡變賣寄養馬匹,嘉靖七年 奏准差太僕寺少卿督同該府州縣掌印管馬官查 審寄養馬匹。領養年淺臕壯堪用者,遇調則先與交 兌,派則後與俵領。其瘦弱不堪兌軍者,分別所養年 分變賣。若七八年以上,價銀八九兩,十數年以上六 七兩,各從便招人交易。瘸瞎者亦量宜酌估。以後每 十年一次,奏請施行,定為常例。 又按《會典》馬房倉 場通例,嘉靖七年奏准科道等官清查過壩上等二 十六處馬牛羊房等倉場,揀退不堪馬驢牛羊,俱發 順天府變賣。實在馬駝驢騾牛羊并駒犢共三千九 百七十七匹頭隻,通計一年該用料三萬九千三百 石有零,草九十萬一千五百餘束。每年十一月,科道 官并戶部委官親詣各倉場,會同提督太監將實在 馬牛羊駝通行查點,有瘦損矮小不堪者,發各衙門 變賣。將實在的數造冊送部,以憑會計錢糧。凡「未印 二歲駒,每匹日給料二升、草十斤。未二歲者,不准支 給。其吳家駝牛房二處草場地土,召民佃種,徵收子 粒銀兩,自本年為始,俱令蕃牧千戶所徵解本部。如 有倒失牛隻,呈報給領價銀買補。今後有貢賀,及新 收孳生等項馬匹,隨即印烙發場。每年通行點視內 官,查照永樂年間事例,每房止留四員,一員管理錢 糧,三員專管馬匹,其餘取回別用。」及將司牧局衙門 官吏裁革,令司牧司官吏帶管。 又題准:各馬牛羊 房添設內官數多,每馬房「止留四員,一員管理錢糧, 三員專管馬匹。」其養馬指揮千百戶,一體裁減,止留一員督率旗軍喂養。 凡支給草料:嘉靖七年奏准, 馬匹草束,每年照舊支三個月本色,其料豆存操馬 每年十二個月聽征。馬除下場六個月,俱本折閒月 關支。又奏准,委官主事將榆河、居庸、榆林、土木四驛, 查照先年定例,每年自十月初一日起,按季關支料 九斗、草三十束,夏秋住支,聽其照舊打采青草喂養。 其榆河、居庸二驛,冬春仍關支本色。榆林、土木二驛, 冬春馬草准改支折色。每草一束給銀二分

嘉靖八年定御馬騾頭銀兩、備用馬匹本折。又准查 驗馬房倉場馬匹、減免草場豆料、及准馬匹三等給 料、并草場牧地、及遣官巡青之例

按明?《會典》,凡御馬監備用騾頭,嘉靖八年議准,每頭 定價銀七兩,順天府派取送部,發太僕寺收貯,聽其 支取,自行收買。 凡徵解備用馬匹,八年題准,現在 寄養馬數多,將歲派本色折色俱照七年例。原係折 色者,每匹徵銀十八兩;本改折者,每匹二十兩。 又 按《會典》馬房倉場通例,八年奏准,差科道官會同戶 部委官將各倉場馬牛羊駝等查驗,矮小多餘者,送 戶部及兵部,給發操備。或為變賣倒死等項,盡行開 除。額外養馬軍餘,發回原衛所差操。如有冒濫侵欺 情弊,徑自參奏。 又令各馬房馬匹,照舊規牧放三 個月。若有賣放買閒等弊,聽巡青科道官及委官參 究。 凡徵收草料,嘉靖八年奏准、各草廠豆料,以後 俱免坐派應徵之數。各量減原價、徵銀解部、湊買支 用。順天府行所屬州縣、將前項草場子粒銀兩、每歲 照數徵解貯庫。各場料草、遇有缺乏、管倉主事具報 戶部行委平買支給。其菉豆豌豆小麥粟米、亦量減 原價、徵銀解部 凡支給草料。嘉靖八年題准、御馬 監馬匹、朝馬賞名馬為一等。查照舊例喂養。雜料馱 鞍、《選記》披甲馬為一等,內除豌豆,止用大麥、綠豆、黑 豆喂養。其各起騎操馬等項馬為一等,內除豌豆、綠 豆,止用大麥、黑豆喂養。 凡草場牧地,嘉靖八年題 准查勘過正陽等九門外苜蓿草場地共一百三頃 七十二畝四分七釐二毫三忽八微七塵。除原牧馬 水占不堪耕種外,實「該堪種地一百頃九十四畝六 分四釐二毫七絲一忽八微七塵。內存留四十頃,分 為四總,每總地十頃,把總官一員,軍人三十名,照舊 種辦苜蓿,以供內廐喂養。多餘官軍,退回差操。其餘 每畝上則徵銀五分,中則四分,下則三分,歲該銀三 百兩八錢三分六釐,召佃徵銀解部,該監不得干預。」 又題准查勘過御馬草場五十七處、實在地共二萬 三千三百六十二頃五十九畝零。除雜占水鹼并存 留牧馬外,實該徵解備買草料地二萬五千九百五 十六頃七十四畝零。并原備給修理公廨地四百三 十頃、俱每畝徵銀三分。除修理公廨銀一千二百九 十兩、馬房自行徵收外、草料地銀七萬七千八百七 十兩二錢四分零,照例召佃,徵解戶部支用,有餘留 備災傷。其歲派北直隸、山東、河南各馬房料草,以後 斟酌免派,量減原價,徵銀解部,轉發太倉交納。莊頭 佃戶,務審編殷實充當。上等官地不過二頃,中等不 過一頃五十畝,下等不過一頃,莊頭不過四頃。仍置 立《印信文簿》三本,備開各戶種地徵銀數目,一送戶 部、一送該府、一收貯該州縣備照查考。又題准查勘 過東直門裡外并吳家駝牛房草場實在堪種地四 百六十三頃八十七畝九分七釐三毫四絲七忽。歲 該租銀一千六百八十七兩七錢二分四釐二毫五 絲一忽四微五纖。蕃牧所徵完解部給領買補 西 瑠璃廠羊房草場空閒地九頃六十五畝九分九釐 六毫一絲四忽。歲該租銀三十兩。司牲司徵完,解光 祿寺支用。順義縣北草場東上林苑監良牧署養牲 地二千六百四十頃七十六畝三分五釐七毫九絲 九忽九微五塵。并水田九十一畝八分五毫一忽八 微。房屋一百三十五間,歲該租銀七千九百四十七 兩六錢七分一釐二毫四絲一忽七微八纖五渺,俱 上林苑監徵完解部,聽給光祿寺買辦。如有支餘銀 兩,候各該地方災傷補給。又題准:安州等處,牧馬草 場地一百一十九頃九十畝五分。外鷹房按鷹地九 十八頃七十一畝四分,差官丈量,召民佃種,照草場 事例,每畝徵銀三分解部,送太倉銀庫作正支銷。又 令興州左、興州右、興州前、遵化東勝右、忠義中、開平 中、寬河梁城等九衛所秋青草地畝銀兩,改派大潤 庫上納,放支山海、薊州、鎮朔等衛,遇例改選指揮千 百戶等官折俸。 又按《會典》:「巡青,嘉靖八年,差監察 御史一員,同給事中監收象馬牛羊等房錢糧。 嘉靖九年議准河南七州」縣馬戶、免徭查究放牧馬 匹馬房各項馬駒又題准、南京各營、倒失馬匹、及印 烙字樣之制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嘉靖九年議准河南陳州等 七州縣人戶,每十丁孳養種馬一匹,免其均徭雜差。 原額均徭量改本省差輕州縣代辦。其項城縣民佃 養馬地土退出撥與養馬人戶牧放,通免徵解租銀

凡營衛放牧。《嘉靖》九年議准、每年牧放馬匹、放操

「之時,下場者科道官照舊查究。其在營者行內外提 督大臣,在巡捕者行巡捕提督,通行查究。若把總官 用心提督,倒失數少者,具奏旌賞。若全不用心,致令 倒失數多,徑自參奏提問,甚者坐營官一體參究。」 《馬房倉場通例》九年議准「御馬監內外馬房各項馬 匹,俱要操練調習,以便控御。內有孳生馬駒,從實報 官」,三年一次,具數奏下兵部,轉行巡青科道,點視上 中二等,發監收養。下品不堪者,照題准事例變賣。都 指揮以下,勤惰公私,俱臨時聽點視,科道官從公舉 劾。 《南京馬政》,九年題准:「南京各營倒失被盜馬匹, 照京營事例,追收樁朋銀兩。老弱瘸瞎者,會官看驗。 如果騎操十年以上,免追樁銀,照舊送應」天府變賣 銀兩解部。 又議准:南京錦衣衛後千戶等所操備 官旗,如遇倒失馬匹,照各衛事體,經由本部告相變 賣肉臟,出辦樁頭,通融支給草場租銀,相兼買補。 又議准:印烙南京各營馬匹,大教場用「大」字,小教場 用小字,新江口用「新」字,神機營用「中」字,浦子口用「正」 字為記,以便查考。遇有買補等項馬匹、及印烙年久、 痕跡不存者、聽其重印。南京兵仗局、鑄造大小新中 正字號大印五把、發本寺職掌印烙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九年,分備用馬,山東沂州等六 州縣,仍派折色。其餘太僕寺所屬地方,量派本色馬 三千匹。餘馬一萬四千五百匹,并南京太僕寺所屬, 俱派折色。原係折色者,每匹徵銀十八兩,係本色改 折色者,每匹二十兩。」

嘉靖十年題准,每十年查驗馬戶,及馬房草場,召佃 徵銀、比較馬匹則例。又准南京草場租銀諸例。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十年題准,每十年大造黃冊 成。南北太僕寺分管寺丞、督同州縣正官,查驗人戶 消長,定為養馬人戶。編造文冊二本。一本該縣收照, 一本該寺查考。 凡草場牧地。嘉靖十年,令提督屯 田御史、及各該主事,將各馬房草場地土,依原冊內 頃畝數目,自召佃後為始,照例徵銀解部,轉送太倉 銀庫交收,以備草料支用。若有豪猾不行解納,及多 占者問罪。 《凡比較馬匹則例》,十年奏准、各州縣管 馬官員,於起俵之時、備將經管種馬、備用馬、并折色, 及草場子粒已未徵完馬戶見在逃移數目,造冊赴 太僕寺查比。管馬通判、於年終掣總之日、備將各州 縣馬匹錢糧等項、如前造冊。并將各管馬官員、公同 掌印官、填註考語、親齎送寺。本寺掌印官參酌停當 填註賢否、送兵部轉送吏部查考 凡南京牧馬草 場。嘉靖十年議准、廬鳳淮揚四府徐滁和三州一應 草場、除馬戶自種者照前免徵。其「小民承種,該納租 銀,自本年為始,俱免解部。每年徵收在官,遇派到備 用并騎操馬匹或本折色,查將前銀先儘扣作無田 養馬人戶并逃亡之家各所辦之數,有餘方許攤助。 有田馬戶仍督府州縣正官稽查,吏里人等不許隱 匿捏報,通同作弊。」每年終,各府、州、縣將所屬收支過 緣由,開列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撒數目。造冊繳部。

凡南京各項地土租銀。嘉靖十年議准、南京典牧

所草場并守備衙門退出地土,每畝歲徵租銀七分。 其草場蘆地花利照舊三分。通將前項地土頃畝,并 每年該徵租銀數目,及承佃人戶姓名造冊二本。一 本存留本部,每年照冊收租,一本繳送兵部查考。 南京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嘉靖十年遣御史勘定 頃畝。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嘉靖十年題准,四月 青草」長茂,各營馬匹,照舊規盡令下場放牧, 凡徵 收草料。十年題准「安仁坊等五場,及各象馬牛羊等 房倉草料,務要挨陳坐放,先儘節年附餘,以後挨年 放支。正數盡絕,即放附餘。其各倉場經收草束,每年 各為一垛,料豆各色,分為一倉,官攢守支正數。放盡, 即盤附餘。九年三年滿者,任內放盡一年正」數,即盤 一年附餘接放。附餘於盡,方放次年正數。周歲滿者, 一體交盤。違者,從重治罪 草料嘉靖十年議准、南 京御馬監料豆稻草、自本年為始、將收到空地租銀 一千一十兩二錢五分。內除九百三十三兩一錢二 分與買辦草料養馬。餘聽該監收理馬房支用。其太 平蘇州等府、原派納該監料豆「六百石,稻草六萬包, 改派定場草項下輸納。」又題准:浦子口馬匹草料,將 武德衛倉基改作草場,其原派南京草料,改撥彼處 上納。仍將橫海、應天二倉官攢,推委一員帶管,依期 收放。又題准蘇常等府起解草價,照依安慶等府定 場草每包徵銀一分八釐,細稻草每包徵銀二分。 嘉靖十一年議准陝西以茶易馬給軍。又定南京牧 馬草場及各地土租銀。

按《明會典》,「凡西番茶易,嘉靖十一年議准,西寧、洮、河 三茶馬司貯庫商課茶斤,及西安等衛并徽、階等州 收貯私茶,俱送三茶馬司,不拘常例,粗細搭配,招易 臕壯馬匹,開送總制衙門,給軍騎操,事完造冊奏繳, 仍造清冊送部查考。」 又按《會典》,「凡南京牧馬草場十一年議准,應天、太平、鎮江、寧國四府,廣德州、建平 縣」牧馬草場租銀未徵收者,自本年為始,悉照廬、鳳、 淮揚等府事例行, 凡南京各項地土租銀。十一年 議准、南京退出營房地基,并各衛沿城倉基教場等 項地土租銀俱貯庫,聽南京各衛所造冊支用。其歇 荒草地,另召軍民管業,量收草腳銀兩,亦送本部收 貯,以備買馬支用。 又議准、內外守備官員每年新 收《蘆洲》銀貯庫作正支銷,不許仍前濫費。年終將各 收過銀兩數目送部查考 又題准、順天府漷縣黃 場鋪草場地土,照舊撥給御馬監,以為下場往回駐 止之地。歲入租銀,該監徑自收貯備修理應用,以省 軍衛有司之費

嘉靖十二年議准比較馬匹倒失之罰、「偏頭等關牧 馬草場召佃法,及以《南太僕》草場租,御馬監錢糧買 馬。」

按《明會典》、凡比較京邊騎操馬匹,嘉靖十二年議准 存操巡捕并錦衣旗手等衛馬匹,一年以百匹為率。 倒失十匹以上送問,七匹以上罰治。不及數者免究, 全無者量加犒賞。原管數少而倒失不多及全無者, 不在此限。 凡徵收草料:嘉靖十二年題准、偏頭等 項關地方百餘里,中間牧馬草場六七千頃,逐一查 丈「明白。召令鄰近無產軍民認佃。仍處置牛種播種。 初年暫免起科。以後分別肥瘠、量徵子粒草束、就於 附近緊要城堡上納、以備邊用」 南京太僕寺所屬 孳牧草場。嘉靖十二年議准、於場地應徵銀內、各照 起俵馬數、每匹扣留一兩、以備災傷逃移支給。餘悉 解部發寺、以備不時買馬 凡草料。嘉靖十二年題 准、南京御馬監錢糧有餘。其原派黃菉二豆、照例徵 銀貯庫、以備缺乏收買

嘉靖十三年議准馬戶照原數派養。又定團營馬匹 領養之法,草料之數,調兌之規,及草場牧地頃畝。 按明《會典》,「凡寄養馬戶,嘉靖十三年議准寄養馬匹 地方,查照原坐馬匹數目,先儘富戶地多者,一人養 一匹;其尤多者,兼養二三匹;地少者,二人朋養一匹, 務令不失原數。若編派不公,遺累貧戶,許撫按官及 印」馬御史拏問重治。 凡營馬查點十三年題准、團 營馬匹,令兵部差官會同科道通查三大營貧軍所 領之馬,一一交與得過營軍領養。除上臕中臕、聽其 自養外。其無臕之馬,行點軍科道等官揀出留家調 養。一兩月後驗有臕者,免其會喂,仍嚴禁喂糟。若被 兩鄰告發,或在營驗出,皆送法司問罪。 凡營馬草 料。十三年題准、團營馬匹、敕令戶部將存操馬匹、再 添三個月草、下場馬匹、再添六個月料、三個月草、通 融放給、以彀一年之用 凡調兌馬匹、嘉靖十三年 題准、團營聽征馬匹、多不過二萬之數。再有萬匹存 營操守、猶有寄養馬匹二萬鄰近易取。若軍士堪養 馬者數少、亦不必濫給。將聽征馬匹擬為定數若干, 每遇事故,倒失五百匹以上,行太僕寺兌給一次,以 為常規。 又按《會典》,凡草場牧地,十三年題准清查 過御馬監并壩大等二十馬房草場,及馬神廟香火 地五十七處,共地三萬一千五百五十九頃四十九 畝零。除雜占地三千一百三十三頃一十六畝零,存 留牧馬地一千八「百八十四頃五十七畝。修繕馬營 地一百三十頃,及大馬往回住牧漷縣草場地一十 七頃七十二畝。兔南水占地三十六頃」外,該戶部徵 收子粒者二萬一千七百五十七頃二十四畝零。屬 御馬監徵銀修理公廨者四百三十頃。其餘拋荒鹼 薄、未經召佃者四千一百七十頃六十九畝零。 凡 徵收草料。嘉靖十三年題准、今後會派草料、查照各 倉場馬牛實數、量行增減、務彀二三年支用。其餘徵 解折色、收貯太倉、以備召買接濟

嘉靖十四年,以南京新增地畝租銀輳買馬匹。又定 各營草料支給之數

按《明會典》、「凡南京各項地土租銀。十四年議准南京 錦衣衛原額蘆洲柴價租銀,每年除量給該衛火把 等項支用,通解本部貯庫。該衛遇有修理等項,聽於 前銀內支給。其退出新增地畝,俱赴部納租。」輳買馬 匹。該衛歲造冊籍,查照各衛,一體於營房租銀支領。 年終各將放支過銀兩數目、送部備照。仍五年一次 委官清查,造冊奏繳。 又按《會典》,凡支給草料,嘉靖 十四年題准,崔黃口營守禦操備軍餘、民壯騎操官 軍口糧,黑豆,通州倉關支草束,除夏秋二季照例牧 放不支外,冬春二季,自嘉靖十三年冬季為始,每草 一束,折銀五釐,坐派太倉銀庫關支,自行買辦。又題 准,各營馬匹,除東西官廳存留征馬,每年自四月初 一日起至九月終止,全支料草以備調用外。其《奮武》 等營存操馬匹,遵照舊例不支草束止關料豆。本折 間支

嘉靖十五年、令陝西苑馬寺、每年清查牧養馬匹。又 令陝西、山西、遼東行太僕寺、春秋點視操騎

按《明會典》、「凡各邊馬匹。嘉靖十五年議准,陝西苑馬寺,每年清查監苑牧養馬匹,年齒壯實可用者,造冊 送巡按衙門備照。遇邊鎮官軍騎征」馬倒死,或槽下 倒死,行令各邊分巡兵備等道、及太僕寺,查明給領, 仍照舊嚴追,樁銀收貯,以備買補。 凡查比苑僕馬 政。「嘉靖十五年議准,陝西、山西、遼東行太僕寺,每年 春秋二季,點視官軍騎操馬匹,如遇倒失,照例追收 樁朋銀兩買補。仍將倒死馬并追完銀兩、買補數目, 造冊奏繳,送部查考。如該寺分管官員不行按季點 視,以致追補數少,聽撫按指名具奏」,本部年終類參 罰治,仍咨吏部,候朝覲年考察黜退。

嘉靖十六年、准令草場租銀、添買飛雄等三衛馬匹、 及池河營草料。照浦子口事例

按《明會典》、「南京馬政,十六年議准,飛雄、廣武、英武三 衛官軍防禦馬匹,本部動支在庫草場地租銀兩,輳 買一百五十五匹,行太僕寺印烙給發。草料行南京 戶部開支。如遇倒失,照例追補。 凡草料:嘉靖十六 年題准池河營馬匹草料豆料,比照浦子口事例,每 年於額派南京各衛倉數內,改撥飛熊衛屯倉」上納 草束。照例行監督鳳陽倉糧委官召商收買。就令該 衛屯倉攢典帶管

嘉靖十七年定「各軍倒失馬匹參罰,及南京御馬監 草料」

按「《明會典》,凡比較京邊騎操馬匹」,十七年議准各營 凡遇各軍倒失馬匹,從實開報領馬年月,粘連原領 票帖,赴司告理。候年終比對兌馬文冊。果領十年以 上倒死者,把總官員免參。十年以下者,仍以百匹為 率。二十匹以上,把總官送問。十五匹以上,罰治。不及 數者免究。仍行太僕寺少卿詣營點驗。舊印模糊者, 許令重印。不必一概盡烙、致有傷損 凡草料、嘉靖 十七年議准、南京御馬監地畝租銀、一千七百八十 一兩五錢一分零。管理草場官督令各衛所徵解本 部、轉發銀庫收貯。每年本部委官會同科道官覈實 該監馬匹合用草料若干。行令鋪戶於該監倉場四 季上納價銀先儘租銀支放。不足就將「本部原收該 監改派草價銀湊給。若各衛所委官、佃戶及該監管 事人等,有隱漏侵欺等項情弊,聽巡視科道及本部 委官參究。」

嘉靖十九年題准、各該撫按買馬事例

按明《會典》,凡各處銀易,嘉靖十九年題准,各該撫按, 遇太僕寺委官解到買馬銀兩,坐委各該產馬地方 掌印官,協同本寺委官,照原議價值,給散殷實人戶。 其馬匹看驗毛齒、臕息堪用,即便收買。若承委官員 通同作弊,刁難勒掯者,許被害之人徑赴該管上司 陳告。一應積年攬頭經紀人等,有夤緣冒名領銀,將 老弱、瘦馬欺隱驗看等項情弊,許所在官司徑自拿 問治罪,枷號二個月。豪強勢要之家,乘機挾要和買 者,撫按并差去寺丞,參究重治。

嘉靖二十年,嚴「解馬作弊」之例。又准:三邊產馬留防 本處。

按《明會典》、凡起解馬匹,嘉靖二十年題准,各該解人 員,不赴部寺投文,通同馬販醫獸人等旋買馬匹作 弊者,聽部寺及該城御史密切訪拿送問,用大枷枷 號一個月,發極邊衛分,永遠充軍。 凡各處銀易,二 十年議准,陝西三邊重地,所產馬匹,宜備本處防邊。 以後發銀買馬,不許分派該省。

嘉靖二十一年、增給「二官廳十二營夏秋料豆折色 銀兩」

按《明會典》:凡營馬草料,二十一年題准將二官廳并 十二營馬匹,除冬春料豆本折照舊關支外,其夏秋 料豆,原議本折關支。內折色每石量增銀五分,共銀 三錢,按月關給。

嘉靖二十二年奏准,團營等馬匹,照例牧放。又定馬 匹倒失者,賠補奠靖所行宮巡馬及揚州種馬例, 按《明會典》,營衛放牧。二十二年奏准,團營并神機等 營馬匹,量存操練,其餘并東西官廳馬匹,趁今放青 之期,悉照舊例下場牧放。 凡關換馬匹,嘉靖二十 二年議准,將軍關換馬匹,務要用心喂養,不許違例 雇借騎馱,剋減草料。若致倒失,照例於本主名下追 買堪中好馬補還。 凡樁朋銀兩。嘉靖二十二年奏 准:「凡遇官軍倒死馬匹,領養一年者,旗軍追罰銀三 兩,千、百戶鎮撫四兩,指揮五兩,都指揮六兩;二年以 上者,旗軍二兩,千百戶鎮撫二兩五錢,指揮三兩,都 指揮三兩五錢。五年以上者,旗軍一兩五錢,千、百戶 鎮撫二兩,指揮二兩五錢,都指揮三兩。十年以上者, 旗軍一兩,千、百戶鎮撫一兩五錢,指揮二兩,都指揮 二兩五錢。走失被盜者,各加五錢,按月追完,造冊解 部稽查,發寺收候,買馬支用。」其領養十五年以上者, 免追樁銀。 奠靖所馬,嘉靖二十一年,初設奠靖所 屬鞏華城守備,下防護行宮。二十二年,議准、給馬一 百匹巡邏。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二十二年奏准,揚州府所屬通州,原額種馬八百十五匹,不分見在倒失,每匹變銀 二十兩,差官解部,轉發太僕寺收候買馬。其每年應 解本折馬匹,責令原養馬人戶照舊例徵解。」

嘉靖二十三年議准,「私用官馬者罰銀降級」例 按明《會典》,凡私用官馬,二十三年議准,有將官馬雇 借騎馱者,照例追問。仍將追罰馬匹,每匹折銀十兩, 送太僕寺交納,以備買馬之用。 又議准,京營管操 把總等官,占馬及送馬與人騎坐,除照例降一級外, 其有勢要求迫者,亦照例治罪。

嘉靖二十五年題准、「薊州草場子粒、聽各京營徵收。 餘解戶部」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二十五年題准,團營及三大營 公用銀,於薊州草場子粒銀內截撥二千五百兩,聽 各營徑自委官徵收。其撥剩之數,及各衛所州縣應 徵草場子粒銀,俱解戶部,轉發太倉另項收貯如例。 該下場月分,遇有暫免放青馬匹草料,於內支給。」 嘉靖二十七年,准安仁西城草束,照時估直。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嘉靖二十七年議准:安仁西 城臺基五草場收草,每草一束,於正數十五斤外加 耗三斤,共為一束。秤收所給價值,務照時估增減。其 該場官攢役滿,照加耗之數量算附餘多寡,不許官 校人等在場勒要多支。及奸商草束不敷,通同官攢 人等作弊。違者,聽委官呈部參究,從重議處。」

嘉靖二十八年定、「操馬倒失,追銀解寺。」

按《明會典》:「凡京營騎操馬匹,二十八年議准倒失者, 坐營把總官呈赴巡視科道,驗明掛號,赴本司決打。 照年限遠近,扣筭樁銀,給單發營追徵,解太僕寺收 貯買馬。仍類行戶部,扣除草料。」

嘉靖二十九年題准、薊鎮兩防缺馬、借兌孳牧寄養。 又定各營草料、本折給散

按《明會典》,凡調兌馬匹,二十九年題准,各邊兵調赴 薊鎮,春秋兩防,遇馬缺乏,俱借兌孳牧寄養馬,騎征 事畢,仍還馬戶。 凡樁朋銀兩,二十九年題准,今後 各營遇支放糧料草束折色之時,預將應出朋銀官 軍姓名并朋銀數目,造冊送部,轉送戶部,照數扣除, 有餘方行給散,不足下月補扣。其扣過銀兩,戶部印 封,送部轉發太僕寺,收候買馬支用。 又按《會典》,凡 支給草料。嘉靖二十九年令三大營馬匹,每年夏秋 六個月,差官領敕於近京地方隨便牧放,以備調遣。 春冬二季,除三個月支本色外,其餘三個月應支折 色月分,草每月折銀三錢、料折銀五錢。其夏秋二季 草料價賤,係在營存留操備馬匹,止照常「規折支,不 許概援為例。」 又按:《會典》,「凡種馬變價,弘治中奏免 徐州種馬,嘉靖間免通州、泗州、興化縣、鳳陽、臨淮、盱 眙三縣種馬」,不分見在倒失,皆變價解部,發貯太僕 寺。通州、興化每匹二十兩,鳳陽等三縣每匹十二兩, 泗州八兩。每歲各應解備用馬匹,仍責令原編養馬 人戶,照所坐本折數目徵解。 舊例「計地編戶,戶養 一馬。初年五萬六百餘戶,十年一編。嘉靖間,改五年 一編,減存三萬戶。後又減,止存二萬五千戶。近年,止 實編二萬一千八百五十八戶。」

嘉靖三十年、令太僕寺每月三次點檢各營馬匹、及 西番易馬之例

按《明會典》,凡營馬查點,三十年議准令太僕寺少卿 每月三次赴教場點檢各營馬匹,分別三等,上臕、中 臕者聽令領養,無臕馬匹責治本軍。其副參、佐擊、坐 營、號頭、把總等官,務要嚴督各軍,禁革剋削草料、雇 借騎馱等弊。年終照例以百匹為率。倒失十匹以上 者,該營官送問,七匹以上者罰治。全無倒失者,量加 犒賞。其樁朋銀兩,照例按季造冊送部查筭明白、用 印鈐記,轉送戶部,臨倉扣糧。 凡西番茶易。三十年 題准改造勘合,分給諸番。每歲依期齎執前來,比號 納馬,酬以茶斤。如有背違,調軍征勦。 又題准《年例》、 馬完番有餘馬司有餘茶,許其增中解牧。洮州增至 一千二百五十匹、河州增至一千七百四十匹,《西寧》 增至二千四百三十匹。

按《續文獻通考》:「嘉靖三十年,詔給西番諸族勘合。先 是二十八年,御史劉崙請復金牌勘合,以便各番納 馬給茶。其洮州衛列市等,河州衛子剛巴等,西寧衛 昝市等諸族大馬蕃,給以金牌。沖卜鸞單等一十七 族,族小馬少者,給以勘合,未受職事者與之職名,原 受未襲者,類奏承襲。嗣後有新撫之番,亦許附入,如」 例請給。至是總督尚書王以旂等亦以為言,下兵部 議。部覆:「國初制金牌信符,每副二面,頒降西番諸族, 令鉗制其黨,納差發馬匹,給以茶引。其後西海為北 敵所據,套地又歲加侵掠,諸番所領金牌散失,漸復 遷徙內地,密邇三衛,遂不復有齎符比號之事。今番 族變詐不常,北敞抄掠無已。時脫給」而再失,失而又 給而又失之,如國體何?夫金牌給番,本為納馬。番人 納馬,意在得茶耳。各番以茶為命,不得茶,病且死矣。 嚴私販之禁,則不撫自順,雖不給金牌馬可集也。若私販盛行,則在我無以繫其心而制其命,雖給金牌 馬亦不至。今稱「各番告給,寧以勘合與之。」每歲以是 為驗,使彼族屬無統「者易於號召,而於文移,則革去 交易之名,使各效差發之誠,以正體統。至於授職承 襲,必勘明類奏而後許之。則恩威兼濟,遠人向風矣。」 詔如議。侍郎史道奏:「大同馬市完,并進敵謝恩馬九 匹,番表一通,俺荅賜大紅紵絲膝襴花樣衣一表裡, 金頂大帽一、金帶一,脫脫大紅紵絲一表裡,敵使丫 頭知」及鹵質虎剌記等四人,各青綠紵絲一表裡,總 降敕一道,命史道遣官齎捧頒賜,仍加賜俺荅綵幣 四表裡。庚戌,宣府設馬市於新開口堡,凡五部入市, 共易馬二千餘匹。

嘉靖三十一年定揀賣京營馬匹、買補陝西種馬。又 巡茶御史督理倒失虧欠馬匹題參、及南京馬政草 場諸例

按《明會典》、凡京營騎操馬匹。三十一年題准,京營馬, 查有老弱篤廢,揀選估計,變賣價銀,發太僕寺收貯, 以備買馬。 凡各邊馬匹。三十一年,以陝西各苑種 馬數少,議准給本省贓罰等銀四萬兩買補。以後缺 少,止查苑、馬二寺收貯地畝樁朋銀兩,題討買補。 凡查比苑僕馬政。三十一年題准,陝西苑馬寺,令巡 茶御史督理。各監苑倒失馬匹,虧欠馬駒,將寺卿丞 并苑監各官查參。陝西巡茶,一年一次,遼東巡撫都 御史,三年一次,各題參到部,覆行原參衙門,照例提 問罰俸。 凡西番茶易,三十一年題准,馬政、茶法二 事相須,准令巡茶御史兼管馬政,督理二寺事務。 南京馬政,三十一年題准,各營缺馬數多,將江南應 天等府州縣每歲解京折色馬內量借二十分之一, 改派本色,兌解本部,計九十七匹,轉發各營騎操。 又題准:各營馬匹,洪武舊例,自四月至十月,量存八 百匹在營騎操,其餘盡數下圩牧放。至正德二年,添 設守備三員,奏加馬四百匹,濫費草料不貲。今添設 官既革,其加添存操馬匹,應盡數查出牧放。以後內 外守備衙門、不許仍舊多占聽差。違者、科道官參奏

又題准原編馬戶自嘉靖十五年至今,役久消乏

宜照上江二縣鋪戶事例,該司會同科道,將原編及 新報馬戶,從公研審,照依事產,分別上中下三等,令 其更班買補馬匹,以後每十年一次編審。 又題准: 各營操馬弱小,量於原價每匹一十二兩,加銀一兩, 責令原編馬戶選買高大馬匹,給軍騎操。 又題准: 南京各營牧放馬匹,往年俱在鎮南等衛和尚港同 井地方,各圩濱江曠野,人馬不便。查得各營教場并 京城內外三條街、雞鳴山等場地,俱係空閒,與各軍 住居相近。宜將各營馬匹,除見居江北軍人盡令下 圩外,其餘分為三班,一班存留操備,餘兩班各隨分 定場地牧放。每兩月一更,至九月而周,次年復始。其 銅井等處草場,俱丈量明白,召人佃種,照例徵租在 官、以備買馬支用 凡南京牧馬草場、三十一年題 准、各衛草場租銀、自嘉靖九年等清查造冊、至今年 久、姦民欺隱豪右侵占及各衛委官侵剋科斂有司 又無責成行委御史一員、會同本部司官一員、親詣 各衛草場、查照原冊、四至勘實改正其應徵租銀、行 令該司每年正月、於各衛及有司官內各選委一員 管理。如至次年正月不完者,一體住俸。至三月不完、 應參奏者參奏。應提問者徑自提問。

嘉靖三十二年題准「呈報京營倒死馬匹、廣大二府 牧地租銀、專備草料。」又定鞏華永安草料本折、及居 庸等驛青草之法

按明《會典》,「凡京營騎操馬匹,三十二年題准倒死者, 當日呈報本營將官驗剝。如三日不報,本軍送問,管 隊軍并治,仍扣糧一月。該營將官務在三日內,即差 把總官帶本軍赴車駕司決打討單,追樁起解,不許 延緩。」 又按《會典》,「凡草場牧地,嘉靖三十二年令勘 過大名、廣平二府牧地三千」一百二十五頃二十一 畝七分零。內除拋荒等項堪種地,歲徵銀八千九百 三十五兩四錢七釐零,分別夏秋二稅,徵解太倉,專 備京營馬匹草料。 凡支給草料:嘉靖三十二年令 鞏華、永安二營原兌馬匹草料,夏秋月分該支折色: 每豆一石,折銀三錢五分;草三十束,折銀二錢五分。 冬春月分,雙月支給本色,單月折銀豆一石五錢,草 三十束三錢。如有閏月,在春冬時,本折中半,在夏秋 時,依季支本折 凡秋青草:嘉靖三十二年,令居庸、 榆河、榆林、土木四驛馬匹,冬春照舊給料草,夏秋牧 放,仍派秋青草八十束,責令采打赴場,交收支給。 嘉靖三十三年,題定各省馬匹災傷折色,及轉兌調 兌之例,并加增《大同》草料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三十三年題准,北直隸、 山東、河南災傷,將預徵十分馬匹改派。災重者改折 色三分,仍徵本色四分;次災者,改折色二分,仍徵本 色五分。每折色一匹徵銀二十四兩。 凡轉兌馬匹, 三十三年題准,凡兌馬事故轉兌者,該管官即呈巡視科道,於原額勘合,填註年月、官軍姓名,仍送該司 查照。將原兌馬冊亦改註明白,用印鈐蓋。如有官軍 私換馬匹,事發送問,該管官容隱不行呈報者,聽巡 視科道官參究。 凡調兌馬匹:三十三年題准:兌馬 先儘寄養,如果不敷,方兌種馬。 凡支給草料:嘉靖 三十三年令大同鎮主兵馬匹,每馬計冬春六個月, 月支料豆九斗。舊支本色四斗,今加二斗,共六斗。餘 三斗照舊折色。其草束、夏秋采積、以備冬春、不許支。 嘉靖三十四年題准、京營草料

按《明會典》營衛牧放。三十四年題准京營除挑選聽 征馬匹照舊關支草料外。其餘瘦弱馬,暫委坐營官 一員帶領。於近京隨便牧放。

嘉靖三十五年、專委南京官管理南京孳牧草場、及 牧馬草場。又議准、印馬字樣、并給固原、延綏、寧夏三 鎮馬匹

按《明會典》:「南京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三十五年議 准題請敕書關防,專委南京兵部主事一員清查管 理。 凡南京牧馬草場,三十五年題准、南京各草場 地土、行委御史會本部屬官查勘,完日將地畝租銀 數目造冊奏繳。以後查地催銀及一切應行事務,就 行本司主事專一管理。仍給不坐名敕書一道,令其 欽」遵行事。 凡印馬字樣、嘉靖三十五年議准、寄養 馬印「官」字、五軍等營印「五」字「樞」字「機」字「巡」字。 固原、 延綏、寧夏三鎮馬、嘉靖三十五年議准、陝西苑馬寺 孳養馬匹。每年准給固原、延綏、寧夏三鎮共馬二千 匹。內一千五百匹專給固原五百匹。延寧二鎮分年 輪給

嘉靖三十七年、令南直隸備用馬匹、俱派折色、准給 三河營馬匹。及巡捕倒失者、追銀起解。并許茶商販 賣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三十七年題准,南直隸 各府州縣備用馬匹,以後俱派折色。內原係折色者, 徵銀二十四兩,本改折者,徵銀三十兩。 三河守禦 營馬,嘉靖三十七年,以本營路當衝要,准給本縣寄 養馬一百匹,專備護哨緝盜,傳達邊報等役。 凡巡 捕馬匹,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倒死者止赴該管兵科 報驗「掛號,徑赴車駕司決打討單,該營追收樁銀起 解」, 凡西番茶易。三十七年,議令茶商收買民馬,抽 稅給票,許其販賣,禁其夾帶。至四十年,仍禁止茶商 販賣民間馬匹,官為買用。

嘉靖三十八年准、山西鎮倒失馬匹、買補、及委官收 受草束

按《明會典》,「凡各邊馬匹」,三十八年題准,山西鎮各營 騎操馬倒失,行令各營朋合攤輳,并肉臟銀買補。 凡徵收草料。嘉靖三十八年題准,各草場委官,以後 遇有收受草束,呈部添差隔別倉場主事一員,公同 秤驗,事完連名呈報。如有收支不明,事發連坐。 嘉靖三十九年議准,陝西各苑馬不堪作種,給征變 賣買馬,及給發草料、并徵收草料限期

按明《會典》,凡各邊馬匹。三十九年議准,陝西各苑馬, 老病矮小,不堪作種給征者,各用「退」字火印,照依時 估定價變賣,就將前賣過價銀,另買臕馬,分發各苑 無馬軍丁領養。仍將賣過馬騾,收過價銀,造冊奏繳, 每三年變賣一次。 又按《會典》,凡草料,嘉靖三十九 年題准:馬匹草料下場收放,以上操日為始。上操以 本部明文到日為始。內分三班:頭班者四七月,二班 者五八月,三班者六九月。仍候中府照會糧單到部, 將分定班次下揚。又買補騎操馬匹,每年遇年操倒 死,兵部車駕司行文馬戶買補,會同科道驗訖,印發 各軍領養。其草料亦聽兵部明文,以驗准之日為始 收幇。 凡徵收草料,嘉靖三十九年題准,「通行山東、 河南、北直隸各府,將原派應納各稅糧馬草銀兩作 速徵解。」每年夏稅不過六月、秋糧不過十二月,赴部 交納。如遇商人納完領價照數支給、不得遲留及那 移別用

嘉靖四十年議准、「各邊縣給馬捕盜」

按《明會典》:「通州、遵化、昌平、三河、密雲、涿州、薊州、永平 等八城、鎮邊等馬,嘉靖四十年議准各給一百匹,專 備捕盜。」

嘉靖四十一年,准借兌馬匹倒斃者賠例。又定甘州 茶馬番易及南京牧馬草場租銀。

按:明·《會典》,凡借兌馬匹,嘉靖四十一年議准:防邊借 兌寄養馬,果有瘸瞎損傷,喂養難痊者,另註一冊,以 備炤查。其冊內損馬,有臨時與中途倒死者,納皮張 銀四錢。三月之內倒死者,納肉臟銀五錢。三月之外 倒死者,納銀五兩。其臕息少減,不係瘸瞎者,不得概 比。止查借騎月日久近,不拘何處借還。在三月之內 倒死者,比保定例、追銀十兩借還。過三月之外倒死 者,比遼東例追銀七兩。 凡西番茶易:四十一年議 准甘州建置茶馬司一所,照例招商中茶,招番易馬。 仍將西寧舊額茶馬、甘州新開茶馬、俱招中,酌量地方遠近,通融給軍騎操。仍將四川折色課茶、改徵本 色運用。 凡南京牧馬草場:四十一年題准:「草場田 地逐一丈量」,通計錦衣等衛所并太平、建陽衛共二 十八衛所,及滁、和二州,江寧、江浦、六合、全椒、來安、含 山、當塗、蕪湖、繁昌九縣,新增并舊管租銀共一萬九 千一百九十一兩,內將新增租銀六千七百七十餘 兩盡數除免。續議前地內有原荒今熟,係各佃原告 陞科者,難以盡除,止將量出多餘并各陞科則者、減 免三千一百三十三兩。餘三千六百四十二兩仍存 留徵納。并舊管租銀、實共計一萬六千一百八兩。 嘉靖四十二年題准、起解馬匹徵銀。又私兌及倒失 者、俱追納銀兩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四十二年題准,各州縣 起解備用馬,每匹徵銀二十七兩,內二十二兩給馬 戶買馬,五兩充為路費。務要勘驗合式。 又議准,沂、 費郯、滕、嶧五州縣備用馬,以後俱改徵折色。 凡轉 兌馬匹,四十二年題准,各營轉兌馬匹,務要遵例赴 司告填印鈐,以憑查考。敢有仍前私兌,查出比照新 馬樁銀追納。 凡買補寄養馬匹,四十二年議准,領 養十年以上倒失者,追銀十二兩,以下追補合式大 馬。其老病者,亦須領養十年以上,方許變賣,照倒失 例追銀。 凡樁朋銀兩,四十二年題准,該營將倒死 馬匹盡數查出,有單者照單徵樁,無單者照新馬倒 死事例,止追銀三兩。以後倒死馬匹,備呈巡視科道 掛號,徑自赴車駕司決打,給單發營追椿。其太僕寺 及別項比較掛號、并年終參究,俱行停免 凡比較 京邊騎操馬匹,四十二年議准、專諉兵部司官一員 管理倒失馬匹。仍聽巡視科道兼管查驗倒失馬數、 年終一體查參

嘉靖四十三年題准、解馬通判、候俵散掣批。又定各 項馬匹諸例、及茶易番馬之數

按《明會典》凡管解官員,四十三年題准,各府管馬通 判,每年九月給領總批,限十月終親赴部查比,候該 府馬匹銀兩解俵完日,方許掣批回府。如違例不行 總部及改差代解者,參究提問。 凡關換馬匹,四十 三年令將京營勘合從新印換。仍通行各邊鎮,一體 編置給軍 凡各邊馬匹,四十三年議准,山西鎮湊 銀買馬,累軍不便。仍照例追納樁朋銀,解行太僕寺, 收貯買馬。 又議准,各邊官軍馬匹,對敵陣亡,及追 賊走傷倒死者,樁銀免追。出哨在途倒死,追肉臟銀 五錢。拐馬在逃,務令緝獲,馬兌別軍,本軍問罪。 凡 比較京邊騎操馬匹,四十三年議准京營巡捕勇士, 四衛等營騎操馬匹,每年終,巡視京營科道官,「查將 倒失馬數,遵照本年定例,分別題參。」後又令各官倒 死馬數雖多,原管馬數實少者,免降級,止罰俸。提督、 少卿於每年印烙馬完日,將臨印不到馬匹,并查有 拐逃隱匿等項,各把總官軍題參。 又議准:京邊倒 失馬匹,以一百匹為率,倒失五匹者為上等,免究;十 匹至十五匹為二等,千、把總罰俸「兩月,副、參、遊、守等 官罰俸一月,二十五匹者為三等,千、把總降一級,副、 參、遊、守等官罰俸三月,三十匹以上者為下等;千、把 總降二級,副、參、遊、守等官罰俸半年,仍查追完樁銀 八分以上,方准開俸。總兵官以一千為率,倒死一百 匹為上等,免究。一百至一百五十匹者為二等,罰俸 一月;二百五十匹」者為三等,罰俸三月。三百匹以上 者為下等,罰俸半年。亦查追完樁銀八分以上,方准 開俸。 凡西番茶易,四十三年題准以後每年開茶, 仍止五六十萬斤。商人以一百五十名為上,勒限買 茶報中。 又題准禁約洮岷私馬,臨鞏馬暫許通賣。 嘉靖四十四年,令巡捕瘦馬年終買補。又,遼東貢馬, 分給操軍、驛軍。

按《明會典》,「凡巡捕馬匹。」「四十四年,令巡捕瘦馬,年終 估驗,變價買補。」 凡各邊貢馬。四十四年,議准遼東 每年貢馬一千五百匹,將一千匹照舊分俵操軍,五 百匹變價,分發各該驛軍,幇買騾頭。 嘉靖四十五年,定寄用馬數,止用三萬。其不堪兌軍 者,買補本色,又增給張家灣備禦營馬,及外營倒失, 追銀買補。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四十五年議准寄養馬 大約總計止用三萬,此外不許多派。 凡買補寄養 馬匹,四十五年議准:寄養馬不堪兌軍者,不必拘十 年以上例,即照借兌次數,變賣價銀及買補本色。其 贓罰馬匹,止照時估變價。舊例借一二次者,追銀十 兩,三四次者八兩,未經借兌者,追補合式。大馬。 張 家灣「備禦營馬,嘉靖四十三年初設本營,議准兌給 馬五十匹。四十五年,又增給馬五十匹。 凡外營馬 匹,嘉靖四十五年議准,保定各營馬倒死,於本軍名 下追銀三兩,本司隊朋出銀九兩,共十二兩買補,有 願納樁銀者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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