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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25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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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五十四卷《目錄》。

 《馬政部彙考》六。

  明四。穆宗隆慶六則 神宗萬曆八則

《戎政典》第二百五十四卷。

馬政部彙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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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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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宗隆慶元年題准備用馬匹徵銀全給馬戶買解又定給各營馬匹嚴寄養馬匹罰治陝西孳生買補例及准御史條上馬政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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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隆慶元年題准,各處起 解備用馬匹,每匹徵銀三十兩,全給馬戶買解,不許 扣留。 三大營馬:隆慶元年題准:正兵共三十枝,內 戰兵每營給馬一千匹;車兵每營給馬二百匹。城守 每營給馬五十匹。備兵三枝,每營給馬二百匹。執事 營一枝給馬五百匹。隨征官軍,給馬一千匹。各營選 鋒,給馬五千匹。 京營家丁馬,隆慶元年題准共給 五百匹。 凡比較寄養馬匹,隆慶元年議准,寄養馬 匹,罰治例輕,定擬分數、匹數、罰俸、降級。倒失者,馬少 州縣至三十匹,中等州縣至四十匹,馬多州縣至五 十匹以上。瘦損者,馬少州縣至四十匹,中等州縣至 六十匹,馬多州縣至八十匹以上,各掌印官降一級 調用。各府通計,倒失至三百匹,瘦損至六百匹以上, 管馬通判降一級,掌印官奏聞區處。 凡查比苑僕 馬政,隆慶元年議准,「陝西各苑馬,如孳生虧欠五分, 倒失又多過一分者,照買補例,分等罰俸提問。其孳 生多而虧欠少者,雖未買補,亦酌量免罰。孳生少而 倒失虧欠多者,雖已買補,仍加究治;寺監官吏,亦准 通算究治。」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元年二月,兵部覆御史顧廷對 條上馬政便宜:一、保定等府各被災傷,其起俵馬宜 以差減徵折色。如完、唐、曲陽、靈壽、行唐、沂、費、剡、滕、嶧 十州縣,減十之四;滄、鹽山、安、慶都、邢臺、內丘、沙河、邯 鄲、濱、蒲臺、霑化、海豐、新城、濟寧、汶上十五州縣,減十 之三;清苑、安肅、蠡、博野、定、平山、開、滑、內黃、灤、武定十 一州縣減十之二,每馬折價八兩解部,以蘇民困。一, 有司貪縱,馬政廢弛。宜覈其瘦損分數,以輕重議罪, 朝覲之日,開報吏部,以待黜陟。一,兵備道所轄有種 馬州縣者,於敕中增入帶管馬政,每歲令查點二次, 務舉實政,毋滋煩擾。一,孳牧種馬,以公差借用,多至 疲死,宜嚴行禁約。一,種馬人戶,宜如寄養事例,五年 一編,務擇丁田相應之家,編充馬頭,責令專養。其餘 正充貼戶,不得輪養,以致推諉倒損。」上從之。十月,兵 部以軍興缺馬,請量派各府州縣加徵本色,惟南直 隸全派折色。上從之。仍令太僕寺加意飼養見在馬 匹,其有虧損誤俵兌者,聽本兵及印馬御史劾治。 隆慶二年題准,各省種馬變賣,徵銀,查點寄養,每年 十二次。更定管解官違限、違例處分,及各營各項馬 匹事例。又以太僕馬給宣、大二鎮,廬、鳳、滁、徐馬,量改 本色。并以陳行健等條奏,定《馬政》諸例。

按《明會典》,凡種馬變價,隆慶二年題准,南北直隸、山 東、河南各省種馬,通行變賣一半,每匹變銀十兩,每 年徵草料銀二兩。仍將存留馬戶為正頭,變賣馬戶 為幇頭,養則輪轉,徵則攤派。 凡查點寄養馬匹,隆 慶二年題准,各府州縣寄養馬匹,每年止許查點十 二次。兵備道以二月八月,御史以四月或五月,少卿 十「月或十一月,凡四次。其餘月分,該州縣掌印官自 行點視凡八次。通判等官不必再查。」 南京太僕寺 所屬孳牧草場,隆慶二年題准:每五年行各軍衛有 司清查,造冊奏報。 凡管解官員,隆慶二年題准:各 違限違例,每歲終太僕寺呈部查究,行各該巡按御 史提問奏報,不許延至隔年。其不赴掣總通判,及吏 役遲慢等項,該寺徑行查處。 凡關換馬匹,隆慶二 年議准、京營馬軍,各填給《勘合》一張,以便查對。如有 倒死病瘦,報部查明七八年以上,方許交送另補。以 下不准交送倒死,責令賠償,仍赴司驗印 又議准、 錦衣衛老病馬,年終送光祿寺者,先執勘合赴兵部, 該司查其年限,如領馬七八年以上殘病者,方許交 送、另行關補。以下仍令喂養。不准送寺。倒死即令賠 償。 洮河各營馬。《隆慶》二年題准、河州參將營歲給 茶易馬五十匹。樁棚銀買馬五十匹。洮州歲給茶易 馬二百匹。內裁減一百匹、解苑牧養 凡京營騎操 馬匹。隆慶二年議准、京營軍士、選編上中二等養馬。 如該管官縱容貧軍冒領,以致倒失,不准追樁,責令 千把總、本隊官并本官買補。 凡京營家丁馬匹,隆 慶二年議准,倒失者免其追樁,令本馬家丁出銀三兩。其餘各丁有馬者出二錢,無者五分,朋湊買補。 凡錦衣衛直差馬匹,隆慶二年議准,各該委官不許 剋減草料,及借雇與人騎坐。如有作踐倒失者,就於 本名下追買「好馬還官。」 又議准:本衛將見在馬備 造原領官校姓名,并馬匹毛齒青冊一本,送兵部行 令該司,各給勘合一張,備載領馬年月毛齒,以便查 對。如有倒死,俱開送兵部,該司查明,方許買補。其所 補馬匹,亦赴該司驗中,送寺印烙,改給勘合。每年俱 要赴寺印烙。差占者候事完之日,仍行補銷毛齒不 對者,即不准。印定以抵換盜賣治罪。 凡勇士營馬 匹,隆慶二年議准倒死,照四衛營例決打,分別年限, 追納樁銀。 凡各邊馬匹,隆慶二年議准,固原入衛 官軍馬匹倒死八年以裡者,照近例行。以外不論官 軍,追納肉臟銀五錢。十年以外者俱免。 凡比較京 邊騎操馬匹,隆慶二年題准薊昌宣府各鎮,將騎操 馬匹,置立《循環文簿》,送太僕寺提督馬政少卿倒換 稽查,每年終聽少卿點閘一次。宣府、永平、山海等處, 地方懸遠,聽行各兵備道就近點閘,有倒失數多者, 該管將領聽其參究。 《南京馬政》,隆慶二年令南京 各營馬減去八十三匹,以甦上江二縣民困。 凡南 京牧馬草場,隆慶二年題准將御用監租銀八百三 十一兩歸併該部。以後節年坍洗逃荒、開墾陞科不 一。今實在額銀一萬五千三十兩每五年行各軍衛 有司清查一次。每歲將前一年額徵災免并徵完數 目、造冊奏報。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二年二月,從總督陳其學請,發 太僕寺馬三千五百匹,分給宣、大二鎮及標下官軍, 仍發本寺銀三萬六百兩買馬。三月,南京兵部劉采 等言:南京各營馬每歲三百匹,除江南原改解馬九 十七匹,其二百三匹出於上江二縣,馬戶極為民累。 乞用南京太僕寺議,於廬、鳳二府,滁徐二州折色馬 千六百餘匹,內量改二十分之一為本色,可得馬八 十三匹發營,每匹該折色銀十八兩,本部徑代解京, 以補營用之數。餘一百二十匹,仍令上、江二縣買納。」 上從之。五月,戶科陳行健等言:「京營馬匹倒損過半, 由料價太少。宜比巡捕例,月給銀八錢五分。或以歷 年扣存銀,或以牧地子粒、太僕樁朋銀增給,或汰其 病損不堪者,發賣收價。又,祖宗時,牧馬草場在薊州、 霸州、固安、新城、雄縣、香河等處,近為勳戚奏討浸沒, 存者無幾,宜視舊籍查復。且民間種地,一畝差徭,租 稅出其中,而牧地皆膏腴,每畝稅銀三分太薄,宜如 先朝屯田例,稅外增一分,以充料價。」從之。太常寺少 卿武金言:「種馬之設,專為孳生備用。今備用馬既別 買,則種馬可遂省。且種馬有編審之苦,有雜役之害, 有點視之害,有歲例之害,有交兌之害,有輪養之害, 有賠償之害。重以官吏之需索,里甲之影射,民日益 窮,沿襲至今,滋弊尤甚。乞命兵部驗計每年應解之 馬若干,某省若干,某州縣若干,俱照原數買馬,按季 查解。如備用馬已足二萬,則令每馬折價三十兩輸 太僕寺。遇各邊缺馬,分發估價買一馬,折價可買戰 馬二匹,不必加賦,而馬數自倍。且令各府州縣取前 之所養種馬,盡賣以輸兵部。如一馬定價十兩,則直 隸、河南、山東十三府可得銀一百二十萬。其草料,令 各府州縣每馬折銀二兩,計又得銀二十四萬。則戰 馬之數,解俵之丁,不更舊制。而邊餉獲急用之資,百 姓免無窮之害。足國裕民,無踰於此。」疏下兵部議。於 是御史謝廷傑言:「孳生種馬,乃祖宗舊制,軍機所係。 但當修法以除弊,不當因弊而廢法。萬一有警,無可 調發,咎將誰歸?」金議非是。兵部主廷傑議,亦言金議 不可行。上獨可金奏,謂:「備用馬久已買俵種馬,徒存 虛名,百姓乃受實害。姑革其半,以甦民困。合行事宜, 兵部覆議以聞。已而兵部言:『明旨買種馬之半,其半 尚存,猶資民牧。而養馬者費多,折徵者費少,恐有不 均之歎。宜下南、北直隸、山東、河南及兩京太僕寺,令 變賣其半,每馬價銀十兩,徵收草料銀二兩。如金言, 其存留之馬戶為正頭,變賣之馬戶為幇頭,養馬則 輪流,折徵則攤派,庶惠澤均而法可經久』。」上從之。六 月,發太僕寺寄養馬七百匹,兌給薊鎮遵化遊兵;又 發二百二十九匹,兌給大同八衛遊兵。八月,從薊遼 總督譚綸請,發太僕寺寄養馬七百七十匹,兌給寧 夏諸路八衛遊擊王國等兵。

隆慶三年議准各營各項馬匹事宜。又准「四川茶馬」、 及御馬倉料之例

按《明會典》,凡調兌馬匹,隆慶三年議准調兌京邊官 軍馬,務照次第關領,果係不堪,方許抵換。敢有故意 刁蹬,及倚勢混爭,聽該寺參送問罪。 甘肅軍士買 馬,隆慶三年議准,每匹定給樁棚銀十兩。 凡京營 騎操馬匹,三年奏准各營將官嚴督官軍,務要用心 餧養馬匹,以後遇有倒死,查果不係作踐,如領養一 年以上者、比常量加追銀一兩。二年以上者、比常量 加銀五錢。五年以上者、仍照例追樁。 凡各邊馬匹三年題「淮陝西七苑不堪馬匹、查係牧軍賠補者,退 令另買大馬。」該寺量助贖銀三分之一。以後追補、必 驗合式印牧。係茶易銀買者,變賣另買。仍行太僕寺 將茶易銀買馬、照驗堪牧堪俵方准印烙發苑。 凡 比較寄養馬匹,三年議准每年防秋調兌之後,計馬 數多寡,以一百匹為率;三十匹不堪者,降級,加至五 十匹以上者調降。 凡西番茶易,三年題准將四川 課茶改徵折色,解苑馬寺易買種馬,於蘭州招商中 茶,運赴甘州茶馬司,招陝西各茶馬司中納官茶。 又題准四川巴州、通江、南江、廣元四州縣茶課積年 拖欠及未徵者,以後照例改折。無分芽葉,每斤通徵 銀一分八釐,類解陝西鞏昌府貯庫,聽甘肅巡撫衙 門差官支取,買馬騎操。 《會典》:「凡徵收草料,隆慶三 年,令御馬等倉料草等項錢糧,酌量田丁編冊明開 某倉場某項錢糧若干,某里某戶若干,分給由帖,責 令依期完納。如有拖欠,致壓商人原價者,聽各該撫 按覈實參治。其壩上等馬房馬匹瘦弱者,儘數發出 各馬房倉,責令內臣旗軍如法餧養。每年終聽巡青 科道官查點。如有剋減料草,賣放軍士,致有瘦損倒 死等弊,悉聽參究。其各馬房監督委官,查將發到馬 數呈部,添坐料草,仍將該監原派料草,照數減除。」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三年八月,御史李良臣言:「甘州 茶司之建,歲增馬六百匹,總給甘肅鎮官軍備邊。但 四川徵茶,轉運勞擾,又有擄掠之虞,害多利少,未為 便計。若改折色,并加原給腳價賞勞諸費,可買馬六 百餘匹,足抵甘州馬數,而民得少甦,此官民兩便之 法也。如謂外番漸已納款,驟革互市,恐失其心,則甘 州茶司尚有支剩茶三萬一千餘篦,可足三年易馬 之費。請暫行招納三年,俟茶盡而止。」部覆請,從之。九 月,兵部覆巡按陝西李良臣奏,請以七苑馬匹不堪 騎征者,更責牧軍買補,本寺量助以官銀。自後追徵, 必齒尺寸中度,方准印牧。係茶易銀者,仍加驗閱,必 堪牧俵,印烙發苑,毋濫收,以滋「牧圉之弊。」上然之。十 一月,從撫臣沈應時請,發太僕寺銀一萬二百兩給 寧夏鎮,為買馬之費。

隆慶四年,令審別寄養馬戶,增補昌平馬匹。又定倒 失、變賣限期,各省備用本折,及西番茶易諸例。 按明《會典》,凡寄養馬戶,隆慶四年,議准寄養州縣,各 掌印官將養馬人戶審別上中戶領養,單丁寡婦殘 疾者,不得一概僉派。 凡外營馬匹,隆慶四年,題准 增補昌平鎮馬匹。如有倒死,本軍追樁銀三兩。每月 馬一匹,扣徵朋銀一錢,貯昌平州庫,以備買馬。 又 昌平鎮馬,嘉靖四十年,以本鎮為護陵重地,永安營 馬僅二百餘,准照鞏華營例,調取寄養馬八百匹。四 十一年,又議准選補軍二百名,給馬一百匹,以把總 統領兩班巡邏。隆慶四年,又增補前馬共二百匹。是 年,又給天壽山巡邏官軍馬三十匹。 凡比較寄養 馬匹,四年議准,「各該州縣以後寄養馬匹倒失變賣 者,各照議定限期。走失者限三個月,變賣者限六個 月,倒失者限一年。俱各補完。」如積至三十匹不補者 住俸,四十匹者罰俸,五十匹者降級。 凡買補寄養 馬匹,隆慶四年議准,「寄養馬倒失變賣者,各照議定 限期。走失者限三個月;變賣者限六」個月倒死者,限 一年之內買補完足。 凡徵解備用馬匹,四年議准、 本年備用馬,北直隸、山東、河南一萬七千五百匹內 本色八分、折色二分;南直隸七千五百匹,全派折色。 其本色馬俱要揀選,方許起俵。折色照例不分南北。 每匹徵銀二十四兩。 凡西番茶易,四年議准、以後 各茶司中馬,除年例馬數「外,儘其調到番族好馬,以 茶司現在茶篦通融招易,毋拘定數,以病商番。」 又 題准將洮河西寧三茶司商人,照舊令其鬮分完報 於內,擇節年完茶之多者,不拘名數,各報甘州。茶一 引運至蘭州,責令稅課局官吏帶管經收。就令管河 臨洮府同知監收盤驗查三照茶司事例,鬮分貯庫, 立簿登報。其茶篦應改易馬者、量助腳價,遞運甘州 茶司交割。應該給商者、令本商運至西寧等茶司貨 賣。不許越境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四年二月,太僕寺卿顧存仁條 上六事。一、優恤種馬,謂近來種馬之家苦於官吏侵 漁,惟恐息駒之貽害。定顯則謀為衝落,息駒則驅使 齅灰,寧以納價朋鬻為便。於是權宜額派,專仰給馬 販,而種馬遂廢矣。今已裁革,解馬判丞,宜專責有司, 重其選銓,使主騍駒,凡民間報定顯重駒者,即優恤」 寧家。生駒之後,各為津貼,仍免徵草料銀兩。其可作 種者,留充額數;多生別駒,即以與之。堪歲俵者,通為 印烙發寄;待俵無息者,罰及正官。一、責成寄牧。謂判 丞既革,州縣正官或不能兼攝馬政,宜責管馬通判 照舊出巡。其有損失者,即令鬻補大馬,印發別戶,以 防奸偽。每年本寺卿佐出巡,得以賢否類呈,轉咨吏 部為殿最。「一、隆重遷選。」謂營馬官當擇廉平幹濟之 人,責之久任。又勿許營別差以分職業,而府縣正官亦以此課其績,毋使玩視怠廢。「一、嚴督解運。」謂各州 縣解馬,多被包攬倩身,中途侵換。宜嚴行禁革,而以 職官及富厚義民充之。仍查追隆慶元年以後各處 折色馬價,京營子粒未完者。一、議派改折,謂南直隸 去京師遠,且非產馬之地,宜悉改徵折價;一、慎貯卷 籍。謂該寺文移卷籍,關係非輕,而典守無責,舊多遺 亡。請以餘閒舊倉改作架閣庫,命吏守之。兵部覆從 之。十二月,太僕寺卿王好問言:「故事,太僕備用馬歲 派本色二萬匹,折色五千匹。若兌軍有餘,則又減派。 蓋寄養戶籍定以二萬五千,而本色馬匹常以二萬, 所以寬民力也。今歲例充馬,率不滿萬,而見馬幾二 萬,備用有餘。請減徵解折色,每馬一匹納銀二十四 兩,此可得二萬之儲餉邊。」《兵部》乃請如隆慶元年例, 派本色三分、折色七分。報可。

隆慶五年,定各營印字贓罰,改撥京營。又禁別項奏 討茶易年限,及開宣大、山西三鎮互市并草場驛站 之例。

按《明會典》。凡印馬字樣,隆慶五年寄養馬印「寄」字錦 衣衛、勇士營四衛營印「衣」字、「士」字四字。 凡贓罰馬 匹,舊例刑部追買本色,送部發寺寄養。隆慶五年改 撥京營給軍騎操。 凡奏討馬價,隆慶五年題准各 邊奏討,果係十分緊急,方准給發馬價。別項濫討,即 與停寢。 凡西番茶易,五年議准招商茶引定限一 年完者厚賞;二年量賞,三年免究,四年問罪,抽附茶 一半入官。五年問罪,附茶盡數入官,不准再報。六年 老引,照例問遣。 凡各邊互市,隆慶五年議准宣、大、 山西三鎮,許各開市。每年請發兵部馬價并本鎮樁 朋及節省客餉銀內,動支買貨,備市多寡,斟酌請給。

各邊草場。隆慶五年題准、陝西丈過苑馬寺牧地

計筭熟地三萬頃,養馬一萬匹。餘熟地五萬頃,該寺 分別三等,徵銀共四萬五千兩,解固原兵道,收作軍 餉。每年該鎮照數查扣主兵銀兩。 凡邊驛站軍馬 匹,隆慶五年議准,如領養一年倒死者,納樁銀五兩; 二年者四兩;三年者三兩;四年者二兩,追收在官。候 缺馬之日,連銀解部,發寺關馬。五年以上倒死者,官 為「補給」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五年,以俺荅上表稱賀,賞大紅 蟒白澤紵絲衣各一襲,綵緞十五表裡;妻大紅五綵 紵絲衣二套,綵緞四表裡;都督同知昆都力哈黃台 吉各綵緞八表裡、五綵紵絲衣一套,絹二疋、布四疋; 指揮使把漢那吉綵緞五表裡,織金紵絲衣一套,絹 二疋、布四疋。指揮同知千百戶等官永邵、卜大成台 等六十二員,并吉能侄切盡黃台吉,各綵緞三表裡, 織金紵絲衣一套,絹一疋,布四疋。裔使撦布哱羅不 散台布等七十名,各賞布幣有差。其貢馬進內者三 十匹,每匹酬綵緞二表裡,絹一疋;留邊者四百七十 九匹,發太僕寺銀五千兩解邊,酌量予之,以為定例。」 宣大總督王崇古報北邊互市事竣,「『大同得勝堡自 五月二十八日至六月十四日,官市順義王俺荅部 馬千三百七十四匹,價萬五百四十五兩,私市馬騾 驢牛羊六千,撫賞費九百八十一兩。新平堡七月初 三至十四日,官市黃台吉擺腰兀慎部馬七百二十 六匹,價四千二百五十三兩,私市馬騾牛羊三千,撫 賞費五百六十一兩』。宣府張家口堡六月十三日至 二十六日,官市昆都力哈永邵卜大成部馬千九百 九十三匹,價萬五千二百七十七兩,私市馬騾牛羊 九千,撫賞費八百兩。山西水泉營八月初四至十九 日,官市俺荅多羅土蠻委兀慎部馬二千九百四十 一匹,價二萬六千四百兩,私市馬騾牛羊四千,撫賞 費千五百兩,市皆無擾。」疏入,加崇古太子太保,賜之 誥命,賞銀四十兩,紵絲二表裡。巡撫劉應箕陞俸二 級,楊綵孟重一級;總兵馬芳、趙岢、副總兵麻錦實職 一級;副使申佐、朱裳、參議崔鏞等,千戶鮑崇德等各 陞賞有差。又以本兵及該科有經畫,建議勞,賞尚書 楊博、侍郎谷中虛及郎中王緝、給事中章甫端銀幣。 緝仍候京堂缺推用,端陞俸一級。 又按《續通考》:「隆 慶五年八月,兵部覆給事中梁問孟等條陳馬政事 宜:一,太僕馬價銀,非邊情重大,不得輕發;一,變賣種 馬之半,每匹止徵草料銀一兩;一,本寺常盈庫定以 五年,遣官一查,著為令;一,專用新造法馬;一,禁解納 上下手之弊。報可。」十二月,陝西巡按褚鈇條議茶馬 五事:「一、甘肅州茶司倣洮、河、西寧事例,每歲以月開 中,所中之馬,以八百匹為率,不得用老弱充數。一、招 商引內註定年限數額,委漢中府佐一員嚴行稽考, 如有過期違限者,罪之。一、將原兌甘鎮馬八百五匹, 仍舊徵解苑馬寺,并催積欠茶課銀。一、併發苑孳牧 軍領馬當,均其搭配。遇有生駒,不時籍記,以防侵匿。 一、各處產馬之所,專責兵備道緝捕私販,以絕番裔 交通之路。」從之。

隆慶六年,題免昌平派養馬匹,量給衛兵討補。又議 定陝西馬駒,薊鎮朋買,及各邊互市草場之例按明《會典》,凡寄養馬戶,隆慶六年題准,昌平州派養 馬匹,盡數豁免。 薊鎮入衛馬。嘉靖二十九年,各邊 兵入衛,缺馬討補以為常。隆慶六年議准,除在途不 補、在薊倒死者,如每營正駝馬二千餘匹,倒死二百 匹以下者,准補過二百匹之上,止量給二百匹,以為 限制。 凡各邊馬匹,隆慶六年以陝西歲騍馬駒,每 匹追銀三兩,利於納銀虧欠數多,議准將各苑種馬 嚴責孳駒。如有倒失虧欠,俱追補馬駒,不許納銀。 又題准、薊鎮各營朋攤買馬困累宜行禁革,發銀三 萬兩買補。以後每年請討、給本色馬一千匹,馬價銀 一萬八千兩, 凡各邊互市。六年,山西鎮將市邊馬 七百匹解京,發太僕寺,寄養 各邊草場。六年,清查 寧夏牧地,內將一千四百四十餘頃,斷歸慶府及平 鹵所耕種。二千八百九十餘頃,分別三等。川地每頃 徵租銀一兩五錢,坡地一兩,山地五錢,以抵本鎮軍 餉支用。 又按《會典》,「凡草場牧地,隆慶六」年,令陝西 苑馬寺牧地實有五萬五千三百二十二頃二十六 畝一分零。內川地一萬二千一百二十頃零、坡地三 萬一千九百三頃零、山地一萬一千三百七頃零。將 七苑冊開,見在馬一萬六百七十四匹除駒騾一千 九百四匹例不給地。議每騍馬一匹定給川地一百 三十畝。兒騸馬一匹、各給「川地五十畝,坡山地五十 畝。川地不足苑分,每頃或給坡地一頃五十畝,或給 山地二頃。」扺筭共該除一萬二千三百五十一頃一 十九畝二分零。除外川地五千三百九十二頃零,每 頃議徵銀六錢;坡地二萬八千二百八十三頃零,每 頃議徵銀四錢;山地九千二百九十四頃零,每頃議 徵銀三錢,共徵銀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七兩四錢八 分零。又將節年另議混互不明,分爭不已,地土照例 起科,共二千二百五十八頃,該銀九百八十三兩一 錢六分零。俱查照徵收,專備軍餉,扣抵固原年例軍 餉。又令苑馬寺牧地,照依原擬分別川、坡、山三等,定 擬徵銀數目,立為定額。每年收解固原兵備道,專備 兵餉支用。本部將應發該鎮年例銀內扣除。

神宗萬曆元年議准種馬養駒徵解本折各半又定各營馬匹倒死買補之例并互市邊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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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種馬騍駒,萬曆元年議准、各種馬州縣 督率喂養。二年之內果有一駒解俵四家馬戶各出 銀三兩,幇貼養駒之家。如孳駒不堪解俵、就令估價 變賣、將價銀一半歸還四戶,扣買大馬解俵,一半給 與原養駒家。其二年之內不生一駒者,量追收過草 料銀八兩,扣充朋買大馬解俵。 凡徵解備用馬匹。 萬曆元年題准、北直隸、山東、河南備用馬,本折均配 真定、大名、濟南、開封、衛輝、彰德六府為一半。保定、順 德、廣平、永平、河間、東昌、兗州、歸德八府為一半。每年 輪派一半徵解折色、一半徵解本色 凡外營馬匹、 萬曆元年題准、「通州參將營馬倒死照張家灣備禦 營」例、呈報兵部、該司決打、給單追樁。每年二次起解 交納。 凡各邊馬匹。萬曆元年議准,遼東買補馬匹, 無別項樁朋,官價動支。及置買火器,缺乏騾頭馱載, 動支行太僕寺馬價一萬七千兩,內將一萬兩分貯 兩河。如遇馬匹臨陣倒失、免軍賠償、即委官赴市,收 買好馬給軍。再有倒失,方責本軍買補。其七千兩,買 騾應用。 凡各邊互市。萬曆元年議准、「互市邊馬、揀 選臕壯、就留本旗給軍。如有餘剩,即發附近有司變 賣,不必解京發養。」其山西鎮、每年市馬一千九百餘 匹,悉聽給發所屬州縣驛遞、照官價每匹一十二兩、 解送本鎮備用

萬曆二年,定各州縣寄養馬數。立大同、宣府各場牧 馬,責買贓罰馬匹,增給保定、宣大營馬。又定巡捕營、 苑馬寺買補,及各邊互市。

按「《明會典》凡寄養馬戶,萬曆二年以霸州、永清等九 州縣水災,議准各邊題討馬匹,先將被災州縣分別 重輕調兌。其餘空戶暫免俵發。」 又議准於額戶二 萬五千內將通州良鄉、涿州、漷縣共減去一千四百 戶,免發寄養十年滿日仍舊。其應減見養馬匹,每匹 變價十兩解用。 計各府寄養馬戶數:順天府二十 七州「縣,原額寄養馬四萬一千一百六戶。除嘉靖等 年奏減外。今實編一萬七千二百九十六戶。內昌平 州豁免止二十六州縣。保定府七州縣,原額寄養馬 六千四百七十六戶。除嘉靖等年奏減外。今實編三 千一百二戶。河間府三縣,原額寄養馬三千三十六 戶。除嘉靖等年奏減外。今實編一千四百六十戶。」 各邊草場,萬曆二年,以北邊開市,議准:大同鎮於中 路建立六場,西路四場,東路陽和一場,宣撫鎮於中 北、東南、上西、下西六路,各建一場。每場養馬三百匹, 擇有水草處隨便建置,將每年餘剩馬匹,立群設校, 委官管領,如法牧放。陽和另立小場,以牧貢馬。 凡 贓罰馬匹,萬曆二年議准,軍犯應罰馬匹,刑部追銀, 送部發營,責買臕馬,仍送驗印給軍。 保定各營馬, 嘉靖四十三年議准保定標兵營補足馬三千匹。四十四年,保定、定州達軍二營,奇軍一營,每營各給五 百匹,正兵營一百匹。隆慶二年,增給達軍二營,各三 百匹。常川騎征,不許借兌。萬曆二年,保定西關一帶 設立車騎二營。其馬,將真定等府庫貯各項軍需等 銀一萬一千五百一十兩,照數動支,行令收買臕壯 馬騾印烙給發 宣、大二鎮各城堡馬。萬曆二年,以 二鎮援兵迎送外使疲苦,議准將互市馬及各路老 家營軍撥給大同、新平、得勝二堡,馬各三百匹,軍各 二百名;平遠、保平、鎮羌、弘賜等四堡,馬各二百匹,軍 各一「百名。其沿邊,每城堡各一百匹老軍餧養,宣府 驛馬二百匹,中路趙州堡馬六十匹,北路龍門等四 城堡馬各五十匹,上西路三城堡馬各五十匹,膳房 等八堡各三十匹,懷安城五十匹。」每馬撥一軍餧養, 專一供應外使。 凡巡捕馬匹。萬曆二年議准,巡捕 馬倒死,或瘦損不堪,馬主稍有力者,責令買補,赴部 驗准,送寺印烙發營,給軍騎巡。 凡各邊馬匹,三年 議准,陝西苑馬寺缺少種馬,將該寺庫貯茶課等銀, 歲解固原鎮二千兩,給軍自買。於年例應解該鎮馬 二千匹內,扣留二百匹,在苑作種。 凡各邊互市,二 年議准將邊馬先調一千匹兌給京營,以後漸次議 增。京營原額馬缺,照舊取給寄養。如額外加多、方給 邊馬。 又以近來貢市馬匹多老瘠不堪、且來數太 多、令先期傳諭使揀選良馬、常年量限數目、以示節 制。 又議准、薊鎮每年將兵部解發馬價、即解宣鎮 易買市馬一千匹給軍騎操。

萬曆三年,議定「馬戶草料,照《地丁》編徵,養駒發賣,官 民各半。」又定草場官降罰查點營馬,及春秋查比解 馬,每年朋銀徵收,并各邊互市馬匹。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萬曆三年議准,馬戶每匹派 徵草料銀六兩,照地照丁編入備用馬價銀內帶徵, 給正頭餧養。如有失,止於馬頭追補,不許累及貼戶。 其孳駒給賞,亦不許貼戶侵分。 三年題准:養駒累 民。令一年以上,即與發賣,半給善戶,半入官帑,收助 解俵。 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萬曆三年議准,以後 拖欠「子粒租銀及馬價錢糧,該管官員三分四分以 上,罰俸一月,五分六分以上,降俸一級,七分八分以 上,降俸二級,督催完日准復。」 凡營馬查點,萬曆三 年題准,太僕寺調取寄養馬,轉行提督京營馬政少 卿,會同兵部委官,公同兌給缺馬官軍領騎。完日將 兌給過馬匹毛齒官軍姓名,造冊呈部查考。仍行總 督大臣、查照原議,每年終、行令各營將領、備查缺馬 數目,造冊送部,以憑行寺補給。永為定例。 凡管解 官員,萬曆三年題准、各州縣起解折色馬價、徵解府 庫,照依春秋二運原限。選委州縣佐貳類總解部,發 寺交納。年終該府通判、赴部掣總查比 凡各邊馬 匹,三年題准、固原鎮朋合地畝銀,「徵解陝西行太僕 寺,路遠弊多,宜行該管各司道官,將本鎮官軍每年 應出朋銀,就於俸糧銀內扣留地畝銀兩,隨同屯田 糧草一體徵收,另行收貯,聽買馬支用,不許別項那 借。其收支數目,監收官每半年一次開報,行太僕寺 類查。」 《凡各邊互市》,三年議准宣大、山西三鎮互市 商馬,每年大約宣府以一萬八千匹為率,用貨價銀 一十二萬兩;大同以一萬匹為率,用銀七萬兩;山西 以六千匹為率,用銀四萬兩。每年正月中,請發兵部 馬價,宣、大二鎮各一萬二千兩,山西一萬兩,餘將本 鎮樁朋并客餉等銀湊用。 又議准各鎮買馬等銀, 務要定例依期請討,不得那借增益。

萬曆四年定、「每年查點各營馬匹。」

按《明會典》,凡營馬查點,萬曆四年題准,每上半年於 住操之時,看驗一次,下半年於印烙之時,照舊規稽 查,通行部寺科道各官,會同五軍巡捕等各營馬匹, 通行檢驗一次。瘠損者懲治,老弱者變賣,屢懲不悛 者轉兌別軍,本軍從重究治,以示懲戒。該寺仍將驗 烙過各項馬匹數目,造冊奏繳,青冊送部查考。 萬曆六年議定、廬、鳳、滁、和備用馬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六年議准廬州、滁、和與 鳳陽輪派如北方例。

萬曆七年,改徵廬、鳳、滁、和備用馬,及定草場例。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萬曆七年題准,廬、鳳、滁、 和舊本色七分者,今改為六分。 萬曆七年題准,明、 智等草場委官收放草束,差滿一體考覈,公勤廉慎 者優錄,平常無過者,復職敘遷;怠玩貪縱者,照罷軟 不及不謹等例,分別降黜。」 又令:象房倉官攢必將 經收草料守支盡絕,方准起送。其守支月分,仍給《俸 糧》。

萬曆九年議定:「分別種馬、變賣銀兩買馬。」

按:《明會典》,凡種馬變價,萬曆九年,以種馬累民,前變 價及草料銀太重,議准將各處存留種馬盡行變賣。 上等馬價無過八兩,下等五兩,賣完解部發寺,專備 買馬,不得別項支用。每馬歲徵草料銀一兩,各州縣 類總解部。惟徐、通、泗、興化等州縣以先免種馬草料亦免徵。

萬曆十二年題准、「減倉房草束折銀。」

按:「《明會典》,凡徵收草料,萬曆十二年題准,順天府壩 上等倉,共草七萬九千六十一束,每束原折銀三分 五釐,今量減五釐。又太倉銀庫草二十七萬八千五 百八十四束,每束原折銀三分五釐,今量減一分,通 共減銀三千一百八十兩一錢四分五釐。自萬曆十 三年為始,照減數徵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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