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4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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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二十九

皇清律例四

祥刑典第四十三卷

律令部彙考二十九[编辑]

皇清[编辑]

《大清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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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律

職制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武》。職事。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長子孫有故、或有亡歿疾病奸盜之類《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承襲其「軍官子孫、年幼未能承襲者」本管衙門保勘明白申。部奏聞朝廷紀錄姓名,關請俸給,優贍其家。候年一十六歲。起送兵部方令襲職管軍辦事。如委絕嗣,無可承襲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眛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本家所關俸給。事發之日截日住罷。他人教令者,並與。乞養干「犯人同罪。」若當該官司知其攙越詐冒罪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財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條例》:

一、武職守城失機,貽患邊方者,及武職臨陣退怯,致所部失陷二十人者,并不准襲。有犯不孝致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承繼。本犯子孫不許。一、武職有因年遠及典刑等項,例不應襲,而有嫡子孫弟姪者,給與冠帶操備,月支米一石,有功,照舍人例陞賞。

一、「武職降調充軍,本身再不准襲。」

一、降級官見在而子孫願就見降職事者,准令襲。逃官不知去向三年者,亦准襲。被告脫逃,該徒以上問革為民者,至六十,仍許襲。

一、旁枝承襲例如高、曾祖原係功陞總小旗,以後從曾伯叔祖或從伯叔祖、堂伯叔又立功陞官者,指揮革襲,試百戶、千戶革襲、署百戶,子孫准承襲;百戶革充冠帶總旗一輩,子孫止替旗役。其試職、署職如無軍功,雖遇例不許實授。若高、曾祖不係功陞旗役者,旁枝子孫不准承襲。一、武職為人命典刑充軍者,子孫襲職、調別衛凡調者、不許還原衛為事脫逃革職者,子孫仍照舊例襲職。

一、應襲舍人犯劫盜者,弟姪照祖職降一等承襲。該優給者依此例。

一軍職犯知強盜後分贓滿數充軍者。子孫襲職或優給。俱於應襲職事上降三級。

一、故官子女幼者,給全俸,女出嫁住支。父母老者,給全俸終身。

一、武臣在任亡故,及征傷失陷者,自指揮至所鎮撫,妻並給米五石。終身無子孫者亦如之。為事亡故、無承襲者不給。

一、武職年老戶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

「一,軍職襲替,有不由軍功,例該減革,卻行捏奏兵部官吏,阻壞選法者,問調邊衛帶俸差操。一,軍官子孫告要襲替,移文保勘,如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浙江十五年之外,直隸、江南、湖廣、陝西、河南、山東、山西、遼東十二年之外,人文不曾到部者,不准襲替,發原衛所,隨舍餘食糧差操。中間果因追徵錢」 糧未完,緣事提問未給及年幼例不應襲。以完事出幼之日為始,亦照前「雲南等處十五年,直隸等處十二年」 之內,但有撫按官給與明文,及限內告有執照者,照舊襲替。若都司本衛所官勒掯財物,故意刁難不與保送者,問發帶俸差操。

一、保到軍職應襲兒男弟姪,但有姻族,并無干人奏告,姦生乞養,倫序不明等情,已經勘明,繳報兵部。原告又行掜詞。奏告者問罪,屬軍衛者,調邊衛差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應襲者,即與入選。原詞立案不行。

一,官軍軍丁,有將戶內弟姪子孫過房與人,或被官豪勢要和買,改易姓名者,不分年歲遠近,許其取贖歸宗聽繼。若占恡不發者,所在官司追究治罪。其誘買各邊軍丁者,問發極邊衛分。

充軍

一、軍職犯該人命失機、強盜真犯死罪及饒死充軍,不分已決遣監故并強盜脫逃自縊,子孫俱不准承襲。

一、軍職犯該侵盜錢糧,問擬永遠軍罪,例應次房子孫承襲者,除正犯見在,及有子孫,務要追贓完日,方許保送得襲之人承襲。若正犯故絕,遺有該追錢糧,准令得襲之人先行承襲,扣俸還官。若贓銀至數百兩、米數百石以上,扣至十年,猶不能完者,餘贓應否開豁,撫按官勘明奏。

請定奪

「一、各處保送衛所襲替軍職,務要嚴加查覈,但係管運,曾經漕司參提,應追還官入官贓銀,或掛欠京通倉庫各項錢糧,或犯該充軍降級,曾經完結,果無違礙,方許保送。如有朦朧保送者,掌印官及首先出結之人,問罪,帶俸差操。有贓,以枉法從重論。承襲之人,照舊監追,完日降一級承襲。其有不係充軍降級,勘」 產盡絕、不能辦納者、許其先行襲替、扣俸還官

一、軍職,將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用財買囑冒襲,及受財將官職賣與同姓,或異姓人冒襲,已經到部襲過者,其冒襲之人并保勘之官,罷職揭黃,永不得襲。其保勘官,將受財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衛所并都司掌印僉書官連名保結者,俱依律減等科斷。有贓者,並以枉法論。若朦朧保送,違礙子孫弟姪者、俱照常發落。其異姓買襲之人、比照「乞養子冒襲」 律、發邊衛充軍

「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人等及各處逃流軍囚客人等,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爭襲劫奪讎殺者,俱問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 一、應襲舍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事發問罪,調邊衛充軍。候父故之日,許令以次兒男承襲。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一、校尉事故,必須冊籍有名,親生兒男弟姪替補。若官旗將別姓朦朧詐冒替補者,問罪。官旗調外衛帶俸食糧差操。冒替之人亦調衛充軍。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監候。若大臣親戚「非科貢應選」 等項,係不應選者。非奉

特旨,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受選除者俱免坐其見:

「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外職:改除,不問遠近託故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

條例

一內外管屬衙門官吏、有係父子兄弟叔姪者、皆須從卑迴避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勳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封公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監候。其生前出將入相,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勳》一體封侯、諡公,不用此律。生受爵祿曰「封。」 死賜褒贈曰「諡。」

濫設官吏

凡內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添設者、當該官吏指典選者。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已經題請但非奉 旨添註故坐徒若受贓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一百,遷徙。比流減等准徒二年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笞三十,吏笞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容留之人不坐其罷閒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發文案,把持官府,蠹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充賞。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府稅糧,由帖《戶口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

條例

一、府州縣額設祗候、禁子、弓兵。於該納稅糧三石之下、二石之上戶內差點。除稅糧外,與免雜泛差役,毋得將糧多上戶差占。

一、京官假託雇役名色、受財賣放「辦事吏典者,官以贓論,吏發原籍為民。」 若吏典恃頑、私自在逃一年以上者,亦問發為民

一內外大小衙門撥到吏典。照缺收參。若舊吏索要頂頭錢者,事發問罪。不分得財多寡、俱照「行止有虧」 事例、革役為民

一在京大小衙門當該吏典、有患病一箇月者勘實就將該支俸糧、截日住支。名缺行移吏部撥補。待病痊日、仍送原役衙門收候參補。若有奸懶託故以圖改撥者、問發原籍為民

一吏典撒潑抗拒誣告本管官員、及犯該誆騙詐欺恐嚇取財、未得入己、并偷盜自首者、俱發原籍為民

「一、各處司府州縣衛所等衙門主文,書算快手、皂隸總甲、門禁庫子人等,久戀衙門,說事過錢,把持官府,飛詭糧稅,起滅詞訟,陷害良善,及賣放強盜,誣執平民為從。事發有顯跡,情重者,旗軍問發邊衛,民并軍丁發附近,俱充軍。情輕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縱容官員,作罷軟黜退。失覺察者,照常發落。若各鄉里書飛詭稅糧二百石」 以上者,亦問邊衛充軍。

選用軍職

凡守禦去處、千百戶鎮撫有闕。一具闕本實封

御前開拆、一行都指揮使司、轉送兵部、奏聞、取自 上裁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

各杖一百,罷職役。附近:充軍。承委之人不坐若選用總旗,須於《戮過鐵鎗人》內。曾經戰陣者委用,違者以違

制論。受贓、以枉法論。其小旗從便選充、不拘此律。若

承差希望實授者,照《夤緣奔競事例》、降調帶俸差操

條例

「一、兵部將所屬官員通行考選,每衛不限指揮使、同知、僉事共三員。衛鎮撫一員。如無鎮撫,選相應千戶署管。每所不拘正副千戶一員、百戶十員,專管軍政。俱限年二十五歲以上、五十歲以下,有六十以上精力未衰者,驗實存留。見任不敷,許選別衛,先儘見任,次帶俸。後遇在外五年之期,在京亦復舉行。江南衛」 所照例其終身帶俸官、除犯貪淫五年之外、能改過自新者、巡撫巡按官保用

一、軍政急缺,在外從巡撫巡按定委奏保,在京從各衛軍政首領保舉,係親軍者,在京兵部覆勘定奪。不拘五年後犯貪淫等罪,連坐舉主。一、江南各衛所軍政員缺,不許以千戶署衛事、百戶署所事。漕運有缺,亦行江南該衙門照軍政事例選補。不許坐名,行取掌印佐貳官員代替。

一、「文武官員軍民人等,有諳曉兵法、謀勇過人、弓馬熟閑者,並許保舉。試中者,無官授以冠帶,有官仍舊職,撥團營操練,聽調邊方。舉者就各邊操備。具有才兼文武,堪為大將,而恥於自進者,各舉所知。」

一、跟隨出征將官頭目,不分有無職役人等,若非奏帶,不許報功。果係奏帶獲功,該陞職役只合註於本管衙門,不許希求註於鑾儀衛。違者,該陞職役俱革罷。扶同勘報者,參究治罪。若文武職官人等,不由銓選推舉,徑自朦朧奏請,希求進用,夤緣奔競,乞恩傳奉等項,阻壞選法者,俱問罪。武職降級調衛旗軍舍,餘發邊衛。俱帶俸食糧差操。文職、黜退為民

一、軍職五年一次考選,見任管軍管事。若營求囑託者,就指名黜退,永令帶俸差操。其刁潑之徒,不得與選,輒生事端,教唆陷害已選官員者,問罪。不分官軍,俱調邊衛帶俸食糧差操《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拘提人犯,「催督公事。」 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者指差人避違牌限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州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下所屬:守。併者,杖一百。所屬指鄉村而言其「點視橋梁、圩岸,驛傳遞鋪,踏勘災傷,檢屍、捕賊,抄劄之類,不在此限。」

貢舉非其人

科: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計其妄舉與不舉人數一人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不以實」者。可取者置之下等不可取者反置之上等減二等:若貢舉考試失者,各減三等;受贓俱以枉法從重論。

條例

「一、歲貢生員起送到部,遇有事故,不許補貢。其在家或中途事故者,勘明,准令次考補貢。若丁憂及患病,勘明仍補該年之貢。如託故延至三年之外者,亦不准收。有司朦朧送補者,各治罪。一、廣西、雲貴、湖廣、四川等處,但有冒籍生員食糧起貢,及買到土人倒過,所司起送公文頂名赴吏部投考者,俱發邊外為民。」 賣與者,行移所在官司,追贓問罪。若已授職,依律問以《詐假官》死罪。賣者,發邊衛充軍。其提調經該官吏,朦朧起送者,各治罪。

一、生員有犯,該發充軍者,廩膳免追廩米。若犯「受贓姦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事理重者,直隸、江南發充國子監膳夫,各布政司充鄰近儒學膳夫」 、齋夫。滿日原籍為民,廩膳仍追廩米。

一、生員考試不諳文理者,廩膳。十年以上發附近,六年以上發本處增廣十年以上發本處,俱充吏。六年以上為民。未及六年者,量加決罰。生員爭貢及越訴者,俱充吏。

一、應試舉監生儒,及官吏人等,但有懷挾文字銀兩,并越舍與人換寫文字者,挐送法司問罪,仍枷號一箇月,滿日發為民。其旗軍夫匠人等,受財代替,夾帶傳遞,及「縱容不舉察捉挐者,旗軍調邊衛食糧差操,夫匠發邊外為民。官縱容者,罰俸一年,受財以枉法論。若冒頂正軍入場看守,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 者,發附近,俱充軍。其武場有犯懷挾等弊,俱照此例擬斷。一、監生生員撒潑嗜酒,挾制師長,不守監規學規者,問發充吏。挾妓賭博,出入官府,起滅詞訟,說事過錢,包攬物料等項者,問發為民。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曾經斷罪、罷職役不敘者、諸衙門不許朦朧保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受贓,俱以枉法重論。若將帥異才,不係貪污,規避罷閑,有司保勘明白,亦得舉用。

條例

一、文職官員,舉貢官恩,「援例監生并省祭知印承差人等,曾經考察,論劾罷黜,及為事問革,年老事故,例不入選者,若買求官吏,增減年歲,改洗文卷,隱匿公私過名,或詐作丁憂起復,以圖選用,事發問罪吏部門首,枷號一箇月。已除授者發邊衛,未除授者發附近,各充軍終身。其起送官吏,不分軍衛有司,但知情」 受賄者、亦發附近充軍。若原不知情、止是失於覺察者、照常發落

擅離職役

凡官:內外文武:吏。典吏無。患病公差之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各還職役若「避難。」如避難解之錢糧難捕之盜賊有干係者因而在逃者,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如文官隨軍供給糧餉避難在逃以致臨敵缺乏軍官已承調遣避難在逃失誤軍機若無所避而棄印在逃則止罷職其在官:如巡風官吏火夫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常川看守倉庫、務場、獄囚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各笞四十俱就無失事者言耳若倉吏不直宿而失火庫子不直宿而失盜禁子不直宿而失囚之類自有本律科罪

條例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歷,私逃回籍三箇月之上,發回原學肄業,半年以上,問革為民。」

一、監生不分在監在歷、及各衙門辦事官吏承差不許倩人代替。違者俱問罪。照「行止有虧」 事例,問革為民。其代替者別有職役,一體問革。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吏部所給。照會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若代官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戶口、錢糧、刑名等項,及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任過限論減二等。」亦附過還職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告明給。印信文憑以備。後日違限將文憑送官照勘。若有規避詐冒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條例

一,官員赴任,兩司方面、行太僕苑馬寺卿、少卿及鹽司府州縣正官,除原定硃限外,有違至一月以上問罪,三月以上送部別用,半年以上罷職。內外凡領劄憑官員及佐貳、首領雜職等官,違限一月以上問罪,半年以上降級別用,八箇月以上罷職,雖有中途《患帖》,並不准理。其《進表》:

朝覲給由公差等項、復任官員違限者、各照前例

擬斷

一陞除出外文職。已經領

敕領憑。若無故遷延、過半月之上、不辭

「朝出城者,參提問罪。若已辭出城。復入城潛住」 者。

改降別用

無故不朝參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內不朝參「在內不言公座署事重朝參也」 ,并論。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不言還役亦應照官處之《條例》:

一在京見任官員、并辦事進士、乞恩養病者、行原衙門勘實具奏、請

旨放回。病痊之日、赴部聽用。仍行巡按御史、并按察

司查勘。其在外方面有司官員、不許養病果係真病,巡按并按察司查勘奏請

一凡京官養病到家調理痊可、即便依期聽用。若有託故延住三年之外起送赴部者、照例革職。若到部雖在三年之外起文尚在三年之內、照例具由奏

請定奪

擅勾屬官

凡上司催會公事、立文: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衙門、督併完報如有遲錯,依《律論》。其稽遲違錯之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聽事、及差占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者上司官吏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糧,監督造作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發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勾問謂勾問其事情非勾拘問罪也若問罪則名例明開上司不許徑自勾問矣《條例》:

一、撫按按臨之處,其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及衛、所、府、州、縣官相見之後,各回衙門辦事。每日不許伺候作揖,及早晚聽事。遇有事務,許喚首領官吏抄案,或佐貳一員前來發落。不許輒喚正官。或有合令正佐官計議事務,或正佐官自來稟白者,不在此例。按察司官分巡同都司,布政司所至亦同。違者從風憲官舉劾。

官吏給由

凡各衙門《官吏》、《考滿》:給由到吏部。考功司限五日。付。各司查勘。腳色行止等項完備,以憑類選銓注。若不即付勘,完備者遲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減一等。若給由官吏於文內將任內公私過名,隱漏不報者,以所隱之罪坐之。若罰贖記過者,亦各以所罰所記之罪坐之。若報重罪為輕罪者,坐以所剩罪。當該官司扶同隱漏者,與同罪。若各衙門官吏已承。行給由轉報。開寫詳盡而。於轉申上司之時差。寫脫漏。及上司失於查照。依錯轉申者,並以《失錯漏報卷宗科》斷其漏附履歷《行止》者,一人至三人、吏典笞一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給由人通同當該官吏有增減月日、更易地方、改換出身、蔽匿過名者,並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給由官吏有所規避。及當該官吏受贓者,各從重論。統上文凡給由官吏並經該衙門官吏及吏部官吏若受贓俱從重論

條例

一、「在京官滿後三月,無故不給由者,參問公差」 准理。

一、在外有司府州縣官,三年考滿,將本官任內行過事蹟保勘覈實明白,出給紙牌,攢造事蹟功業文冊,紀功文簿,稱臣僉名交付本官,親齎給由。如縣官給由到州,州官當面察其言行、辦事勤惰,從實考覈。「稱職平常不稱職」 詞語,州官給由到府,府官給由到布政司如之。以上俱從按察司官覈考,仍將考覈詞語呈部。「直隸府州縣官考覈,本部覆考類奏,俱以九年通考黜陟。其雲南有司官員,任滿給由,一體考覈。不稱職者黜降。原係邊方,具奏復任,九年通考。」

一在外起送考滿官、俱要合干上司、查勘明白、一一具結。如無一處印信保結者、行查

「一,內外雜職官,三年給由無私過未入流陞從九品,從九品陞正九品。稅課司局及河泊所倉庫官,先於戶部查理歲課軍器織染、雜造等局官,送工部查理造作,花銷明白,送部通類具奏。倉官收糧不及千石者,本等用。虧折賠納足備者,照依品級降用。其有杖笞者,本等用。但犯贓私並私罪曾經杖斷未入流降」 邊遠從九品降未入流不識字者本等用。如有學無成效及罷閑生員除授雜職者犯贓私杖罪發在京衙門書寫。

一官員,三年任滿。不論前任後任,通作三年。《給由》,以領文日為始。若到部過限四箇月之上送問,一年之上,發回致仕。其九年任滿者,一年之上送問,二年之上,發回致仕。雖有事故,並不准理。若九年已滿,託故在任久住,不行赴部,及不申缺者,參提究問,就彼革職回籍,冠帶閒住。

一、在外吏典,除役內丁憂及人多缺少,在官服役聽參外,若一考滿後不行轉參,兩考滿後不行給由,展轉捏故在役管事,或歇役三年之上,就彼問發為民。中間雖有事故,亦不准理。其故違收參,起送官吏參究治罪。若兩考役滿,接喪丁憂服滿,遷延三年之上,不行起復者,亦發為民。其未及三年者,果有事故實跡、各該衙門保結,起送吏部查照定奪。雖在三年之內起送、過限到部者、送問重歷《重歷》,即《納曠》。

一考滿各府管糧及州縣掌印管糧官,查勘任內經手錢糧。不分起存係布政司者「布政司類」

「造,係直隸者府州類造。內有起解司府州貯庫,聽候總運」,并遇革減免者,俱明白填寫給付,齎投吏部,先行戶部,將《循環》并歲報文冊,查對完足,回報吏部,准令給由。未完仍發回任追補。經該官吏參問,若將行復遇科派勢難卒完,及原非舊額,或有蠲免者,俱准給由。果有別項賢能,不待考滿推陞行取者,照前查有拖欠追完、方許離任。革即赦。

姦黨

凡姦邪:將不該死的人。進《讒言左》。使。朝廷「殺人者斬監候。」若犯罪,律該處死。其大臣小官巧言諫免,暗邀市恩以結人心者、亦斬監候。若在朝官員、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凡朋黨官員皆斬監候,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聽從上司主使出入已決放人罪者,罪亦如之。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雖業已聽從致罪有出入亦得與免本罪,仍將犯人財產均給若止一人陳奏全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官、或不願官者賞銀二千兩。左使殺人謂不由正理借引別事以激怒人主殺其人以快己意刑部面上言上司乃指宰執大臣有權勢者言也

交結近侍官員。近侍包宰執、六科、尚寶、鑾儀衛等衙門言: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內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機密事情夤緣作弊。內外交通泄漏事情而扶同奏啟。以圖乘機迎合者,皆斬。監候妻子流二千里安置。此亦姦黨一節但漏泄較紊亂少輕故止流而安置其妻子不籍沒其家產若止以親故往來無夤緣等弊不用此律

條例

一、「罷閒官吏在京潛住,有擅出入禁門交結者,各門仔細盤詰挐送,該法司著實究問,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才德者非圖引用,便係「報私。」 即是姦黨,務要鞫問窮究。所以阿附大臣來歷明白。犯人。連名上言止坐為首者處斬。監候妻子為奴,財產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大臣知情與同罪,《亦依名例》《至死減一等法》、杖一百、流三千里,不追。及妻子財產,及係應議大臣,請

旨定奪。

公式

講讀律令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終,在內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治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一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遞降敘用。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逆、叛者,不用此律。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即《律令》。者,斬。監候《制書》有違。天子之言曰制書則載其言者如詔赦諭劄之類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內

凡奉

制書、有所施行。而違。不行者,杖一百。違

皇太子令旨者、同罪。違親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錯

旨意者、各減三等。其稽緩

制書、及

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

杖一百。稽緩《親王令旨》者,各減一等。

棄毀制書印信

故意。棄毀。

制書、及起馬。

《御寶聖旨》、起船符驗。若各衙門印信、及夜巡銅牌者

斬。監候。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糧者,絞。監候事干軍機恐至失誤故雖無錢糧亦絞若侵欺錢糧棄毀欲圖規避以至臨敵告乏故罪亦同科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誤毀者,各減三等。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跡者,不坐。若遺失

《制書聖旨》《符驗印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

文書、杖七十。事干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者、免罪限外不獲,依上科罪。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亦住俸責尋限內得見者、亦免罪。《其各衙門吏典》考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將元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而不立案交付者,杖。舊吏《八十》《首領官吏不候》吏典《交割符》同給由。起送離役者,罪亦如之。《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

御名、及

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

者。誤非一時,且為人喚。杖一百。其所犯:

御名、及

廟諱:聲音相似、字樣各別。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

坐罪。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千石」而言「十石」之類,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兼都察院等衙門。錯誤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應請

旨而不請。

旨。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議即便挐問發落者當該官吏。照雜

犯律

處絞。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杖一

百。有所規避如懷挾故勘出入人罪之類從重論。若軍務、錢 糧、《選法》《制度》、刑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 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申上者,笞四十。若文武官犯 罪及軍務等事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並同 「不奏不申」之罪。至死減一等其。各衙門合奏公事,須要 依律定擬。罪名具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 書姓名、明白奏聞。若官吏有規避。將所奏內《增減緊關 情節》,《朦朧》奏准。未行者以奏事不實論施行已後,因事發 露,雖經年遠,鞫問明白,斬。監候非軍務錢糧酌情減等若於 親臨上司官處稟議公事。必先隨事詳陳可否。 定擬稟說。若准擬者。方行上司置立印署。文簿附 寫。所議之事略節緣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 稽考。若將不合行事務不曾稟上司妄作稟准及窺 伺。上司公務冗併,乘時朦朧稟說。致官不及詳察誤准施行 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所規避 者、從重論詐傳官員言語本罪詳見詐偽律 《出使不復命》。

一奉

制敕出使。使事已完不復。

命干預他事者。與使事絕無關涉杖一百。《各衙門出使》題奉精微

批文及劄付者,「使事已完。」

不復。

命干預他事者。所干預係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

《若》:使事未完。越理。理不當為《犯分》。分不得為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若回還後三日不繳納。

聖旨。制敕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至十一日罪止杖一百。

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至十五日。罪止杖八十。若或使事有乖或 聖旨符驗有失損之類有所規避。不復

命不繳納

者,各從重論。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一十,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首領官吏典之頭目,凡言「首領」 、正官,佐貳不坐。各減一等。若各衙門遇有所屬申稟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批示回報。若上司當該官吏不與果決,含糊行移。上下互相推調、以致耽誤公事者上司官吏杖八十。其所屬將可行事件不行區處。無疑而作疑申稟者。下司官吏罪亦如之。《條例》

一、內外衙門公事,小事五日程,中事七日程,大事十日程,並要限內結絕。若事干外郡官司追會或踏勘田土者,不拘常限。

照刷文卷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可完不完。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失錯漏使印信不僉姓名之類及漏報。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非首領官之比一宗至五宗,罰俸錢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一月。若文卷刷出錢糧。不見下落埋沒刑名。不依正律曰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磨勘卷宗

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徵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過一季笞四十。一季後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若有隱漏,已照刷過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從重論。若官吏文書內或有稽遲未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將弔查旋補。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文案,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增數,以虛出通關論。刑名等事以增減官文

《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上下。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書名畫押者,杖八十。若因遺失同僚經手文案,而代為判署以補卷宗者,加一等。若於內事情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內《情節》字樣: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而增減者杖罪:以上:至徒流各加。規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於加本罪各減一等。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增減。原定文案者,罪。規避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若洗改而有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於規避加罪上減一等。若因改補而官司涉疑有礙應付或至調發軍馬不敷供給錢糧不足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監候以該吏為首若首領及承發吏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軍馬錢糧刑名等事文書而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公。差。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並承發、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若「漏印」 及「全不用印」 之公文。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慮不即調撥供給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亦以當該吏為首首領官并承發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擅用調兵印信》。

凡總兵將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印信。除調度軍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及為憑。照。送物貨:圖免稅者,首領。總兵參謀贊畫都司之經歷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罪其贊佐無補正官:即將軍都司掌印奏聞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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