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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5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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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五十七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五十八卷
經濟彙編 祥刑典 第五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八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四

皇清康熙三則

祥刑典第五十八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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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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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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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題准侵盜錢糧應發解人犯。」

未經部題入官之先全完,或已題未發解之先全完者,並免入官。

又題准:用兵緊要地方,果有才能官員,如遇丁憂,督、撫題請保留者,准其在任守制;若不稱職,將督、撫一併議處。

又議准:「用兵地方緊急員缺,聽督、撫選擇賢能官員題補;若不稱職,將督、撫照以劣員保舉賢能例處分。」

又議准:「在內部屬曾任河職,及在外方面以下各官,有才品優長者,聽河道總河題補。若無裨河務,將總河照例處分。」

又題准:「驛員應付稽遲,同城府州縣官不行稽查者,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凡捏造俚歌,刊刻傳頌,沿街唱和者,內外地方官即時查挐,照不應重律治罪。若係妖言惑眾等詞,照律擬罪。」

又題准:凡監禁待質人犯除叛逆案內牽連者仍行監禁外其人命強盜等案待質人犯如過三年將情真矜疑情由逐一開明案卷即於秋審時一併入審具題完結

又議准:「枉道擾驛者,係官降二級調用,係差役杖一百。」

又題准:「凡有捏造俚歌,刊刻貨賣,傷壞風俗者,內外地方官查挐,照不應重律治罪。」

又題准:凡各商木植進口、該差官員親身查驗、照數選抽、以備各工取用。如有隱漏長大、木植止抽短小者、題參重處

又議准:專管驛站官員,若不督率馬夫,用心喂養馬匹,以致驛務廢弛,或缺馬不即買補者,該布政使、道、府等官,指名揭報,督撫題參,照例革職。如布政使、道、府不行揭報,照驛傳道例議處。督撫不行查參,罰俸一年。

又題准:「凡齎奏之人,不騎驛馬。違限十日以內者,免罪。十日以外係平常事,笞三十。係緊急事,笞四十。」

又議准:「奸人圖利,將馬匹在賊境接壤處販賣與賊者,不論官兵民人,俱照通賊例處斬,妻子家口入官。該管官及兵役知情故縱者,以同謀論。其不知情者,文職州縣官、武職專汛官,俱革職提問;道府官及兼轄官,俱降五級調用,該管總兵官降三級調用,督撫提督降三級留任。」 其販馬之人由本汛挐獲,文武各官俱免罪。又題准:在邊界禁地偷竊劫奪者,被獲管旗王貝勒等以下,併該管主嚴行治罪。若不獲,治所入汛地該管旗王貝勒等罪,兼令賠償竊奪之物。

又議准:凡旗下人犯入官之罪者,俱入各旗辛者庫。其辛者庫人犯入官之罪者,枷責完結。又題准:凡旗下人在出征之處殺人,奉

旨免死者、鞭一百、照律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死者

之家。其枷號兩個月存案,令軍前效力贖罪詳見《五刑贖罪》中。

又議准:馳驛官員,將同行撥什庫差官併從役人等不行約束,以致毆毀驛遞員役,或不係緊差,故將驛馬馳斃,或故意越站索取財物者,令州縣馳驛官員,一面申報上司,一面申報本部,核查情真,將本官革職,撥什庫差官等,交刑部從重治罪。其申報之官,照「出首私牌」 例議敘。若應付遲延,反行捏款謊報者,反坐。

又覆准:「奉天寧古塔、江寧、西安、杭州、京口等駐防官兵及家人為盜者,俱照此例處分。其將軍、副都統免議,佐領、防禦、驍騎校,照各城防禦處分,協領、參領照防守尉處分。至將軍、副都統等本管兵丁,一、二、三人為盜者,罰俸三個月。四、五、六人為盜者,罰俸六個月;七人至十人為盜者,罰俸九個月;十一人至十五人」 為盜者,罰俸一年。十六人至二十人為盜者,降一級留任。二十

一人至三十人為盜者,降二級留任。三十一人以上為盜者,降三級調用。該管官自行挐獲,免議。

又覆准:「各督、撫、提、鎮標兵,如有倒斃馬匹,不行申報,冒領錢糧者,該管官參處。」

又議准:「有出征之處殺人,奉。」

旨免死者、鞭一百、照律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死者

之家,將枷號兩個月存案,令軍前效力贖罪。如效力有據及身受重傷者,免其枷號。若不行效力者,出兵回日,仍行枷號,將妻子家產人口一併發與《辛者庫》。其口外蒙古等有犯,亦鞭一百,以追銀二十兩,折牲口一九,給付死者之家,令軍前效力贖罪。如效力有據及身受重傷者,免其折枷號牲口三九。若不行效力者,仍追牲口。三九給付死者之家,妻子、家產、人口一併給與該管之主為奴。至贖罪人犯之效力與否,該將軍併該管官登記明白,俟出兵回日,送部查議。又覆准:凡遇

恩詔到日,款內應免罪囚、已經部覆明白者、即時詳

察釋放。該管官濫行監禁,遲至十日不放者,革職。其應候法司核覆人犯,文到之後,不即遵照釋放者,亦革職。該上司不行查參,俱降二級調用,該督撫降一級留任。若人犯情罪可疑者,限

赦到一月內,即詳明奏。

請遲至一月以上者、降一級調用。上司官罰俸一

「年,該督撫罰俸六個月,違限二月以上者,該管官降二級調用,該上司降一級留任。督撫罰俸一年,違限三月以上者,該管官革職,該上司降二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如係該上司及督撫有遲延者,亦照此例處分,該管官免議。」 又題准:凡

皇上行幸、應用車馬、及校尉所騎馬匹、俱交與該執

事。及領去官員,嚴飭校尉、步兵及當差人役,令其按時喂養,毋致濫行騎騁。如有倒失一二匹者,將該執事領去官員,罰俸六個月。五匹以下者,罰俸一年。八匹以下者,降一級留任。十一匹以下者,降二級調用。十四匹以下者,降三級調用。十七匹以下者,降四級調用。十八匹以上者,革職。校尉、步兵當差人役,鞭一百。其馬匹病損傷者,五匹以下,將該執事領去官員,罰俸六個月。十匹以下者,罰俸一年。十五匹以下者,降一級留任。二十匹以下者,降二級調用。二十五匹以下者,降三級調用。三十匹以下者,降四級調用。三十一匹以上者,革職。校尉步兵當差人等,鞭八十,至隨

駕內閣中書、欽天監太醫院等官、將所騎馬匹、病。

損傷一二匹者,罰俸六個月。三、四匹者,罰俸一年。倒失一二匹者,亦罰俸一年。三、四匹者,降一級留任。以上馬匹倒傷等項,如該管官員情願賠補者,免其處分。

又令京城內寺廟庵院,不許設教聚會,男女混雜,併不許搭蓋高臺演戲,斂錢酬神賽會。僧道錄司並該管僧道官不時親查,有違禁者,執送本部,將本人及寺廟住持一併治罪。該管僧道官不行查挐,本部參處。

又覆准:凡有自縊投水身死之人,當日總甲等帶同屍親據實呈報。地方官查自盡是真,別無他故者,免檢,即令殮葬。若並無他故,該地方官不即完結,及總甲與屍親當日不即據實呈報,妄行勒掯,併衙役驗屍之人有嚇詐情弊者,事發之日,將地方官議處。總甲人等俱枷號四十日,責四十板。若受財者,計所受之財從重治罪。如有他故,聽屍親即日呈告,該地方官當時檢驗,將屍收殮審理。若實係自縊,赴水身死,捏詞控告者,亦枷號四十日,責四十板。至旗下有此等自盡者,皆令各該佐領下《撥什庫》具報,差部內《撥什庫》相驗,別無他故,即令完結。或將家僕教令責打,雖有傷而自盡是真者,家主免罪。若往驗撥什庫等,因驗有傷痕,妄稱打死,恐嚇索詐,及屍親有勒掯等弊,事發之日,俱枷號四十日,鞭一百。本佐領下撥什庫不即行具報,照不應重律,鞭八十。受財者,計所受之財,從重治罪。又《題准》:凡誘取他人子女典賣或為妻妾等事者,不分良人奴僕已賣未賣,為首者立絞,為從者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如止一人者,照為首例立絞。被誘之人,係和同者,照為從例治罪。不係和同者不坐。典買之人不知情,免罪,追價給還。其以藥餅撲頂邪術,迷拐男婦子女者,亦照此例。

又題准:每月常朝期及大節齊集,公、侯、伯、都統、尚書、左都御史、精奇尼哈番及凡品官,倘有不

遵所定序次者、聽吏部禮部、科道、題參議處。旗下官員、聽該都統、副都統查出指名送部參處。如該管官徇情不查送者、一併議處

又覆准:隨獵回日,若部院衙門取用過馬匹內,如有倒失一二匹者,領馬官員罰俸六個月。五匹以下,罰俸一年。八匹以下,降一級留任。十一匹以下,降二級調用。十四匹以下,降三級調用。十七匹以下,降四級調用。十八匹以上,革職。騎馬校尉、當差人役,趕車步兵,交刑部鞭一百。若病損傷五匹以下者,領馬官員罰俸六個月。十匹以下,罰俸一年。十五匹以下,降一級留任。二十匹以下,降二級調用。二十五匹以下,降三級調用。三十匹以下,降四級調用。三十一匹以上,革職。騎馬校尉,當差人役,趕車步兵,交刑部鞭八十。至內閣、中書、欽天監、太醫院等官,所騎馬匹,病損傷一、二匹者,罰俸六個月。三、四匹者,罰俸一年。倒失一、二匹者,罰俸一年。三、四匹者,降一級留任。願賠者免議。

又題准:「昌平州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兵丁,有一二名為盜者,將該管防禦罰俸一年,防守尉罰俸九個月;三、四名者,該管防禦降一級調用,防守尉罰俸一年;五、六名者,該管防禦降二級調用,防守尉降一級調用;十名以上者,該管防禦革職,防守尉降二級調用。」 若甲兵之家僕為盜,一、二名者,本主鞭一百;三、四名以上者,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該管防禦罰俸六個月,防守尉罰俸三個月。若官員之家僕為盜一二名者,將官員罰俸一年。三四名者,降一級調用。五六名以上者,降二級調用。十名以上者革職。其奉天、寧古塔、江寧、西安、杭州、京口等外省兵丁,及各官之家人為盜者,俱照此例處分。兵丁之家人為盜者,將本主嚴行治罪。該管官協領,俱照此例行。其將軍、副都統係總管兵馬之官,應免議。若將軍、副都統、駐防協領等家人為盜,俱照「各官家人為盜」 例處分。佐領、防禦、驍騎校,各照城守防尉處分。駐防協領、管旗參領,照防守禦處分。至通轄將軍、副都統等本管兵丁有一、二、三人為盜者,罰俸三個月。四五六人者,罰俸六個月。七人以上者,罰俸九個月。十一人以上者,罰俸一年。十六人以上者,降一級留任。二十一人以上者,降二級留任。三十一人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如該管官員將盜犯自行查獲者,俱免議。又議准:強盜自行投首者,止免本人之罪。其本主未經查出,仍照例治罪。

又議准:各省營馬倒斃,即動用朋銀買補。若有餘剩,交戶部充餉,令藩司照數扣貯,報明該督,按季咨報兵部查核。如有捏報等弊,該督即行題參。其營兵倒馬不行申報,照常支領乾糧者,即將該管官題參。

又外省官員差人置買盔甲等物者,必用印文投部,方准購買。兵部仍給印票,令守門官驗實放行。如無印票,即係私買,挐送兵部究擬。如守門官徇縱,一體治罪。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又議定口外騸馬群內馴練。」

不熟、不堪騎用,一分以上者,該管員外郎罰俸三個月。二分以上者,罰俸六個月。三分以上者,罰俸九個月。四分以上者,罰俸一年。五分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六分以上者,降二級留任。七分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其原整頓時分給馬匹內,馴練不熟,不堪騎用,五匹以上至二十匹者,《阿敦大》鞭一百,《阿敦人》鞭八十;二十匹以上者,《阿敦大》鞭一百。革去《阿敦大》,降為《阿敦人》。其《阿敦人》亦鞭一百。若馴練純熟,皆堪騎用者,《阿敦大》各賞《貉皮》。一件:油青布十匹,《阿敦》人各賞油青布十匹。其騍馬群內,照原整頓時,缺額一分以上者,該管員外郎罰俸一年;二分以上者,降一級留任。三分以上者,降二級留任。四分以上者,降三級調用。五分以上者,降四級調用。《阿敦大》《阿敦》人亦分為五等。一等者,《阿敦大》各賞貉皮。一件油青布十匹,阿敦人各賞油青布十匹。二等者,阿敦大各賞貉皮。一件,油青布八匹,阿敦人各賞油青布八匹;三等者免議;四等者,阿敦大鞭七十,阿敦人鞭五十;五等者,阿敦大鞭一百,阿敦人鞭八十。

又議准:「遺失紅本者,降一級留任。」 已奉。

旨到科、未經到部、即行抄傳報知者、該科官罰俸六

個月傳報之人,交刑部治罪。

又覆准:「禁革小民納糧時修倉補墊及屯丁領運行月扣除陋規」 ,違者參究。督撫失察徇庇,一併治罪。

又題准:「署印官一年外徵收錢糧未完,亦照州、縣官例處分。」

凡離任處分。又題准:「催徵未完各官,除革職、已故免議外,其陞遷者於新任內;丁憂者,於起復日;降調者於補官日;應降調者照例起送降調,應住俸降俸、降級,戴罪督催者,俱罰俸一年。」 又題准:「各省進勦時,有軍需,刻不容緩,動用錢糧,督撫司道等官,一面咨題,一面動用。若不候咨題,擅自動用者,各降五級調用,不准開銷,令其賠還。若司道並未申詳,督撫亦未咨題,擅自動用,徑行請銷者,督撫降二級留任,司道降五級調用。若司道申詳督撫不行咨題,擅令動用者,司道免議,督撫降五級調用,責令賠還。」 又議准:「州縣官借造冊」 為名,收取費用,科斂累民,任意灑派補庫,變賣倉糧,及借稱錢糧,准筭部民子女轉送與人者、革職提問。司道府官隱匿不報、或已經申報、督撫不行題參、俱照「不參私派」 例處分

又覆准:各省報銷過米豆草束價值,刊單粘次年由單後送部查考。如派給民間不照部價者,督撫參處。

又議准:凡兵民興販私鹽,不及十人,或十人以上,不帶軍器者,仍照律治罪。若十人以上帶有軍器者,無論拒捕傷人,俱比照「《強盜》已行得財」 律,立斬。

又題准:「興販私鹽地方,文武官失於緝捕者,如不及十人,或十人以上,不帶軍器,仍照例議處;十人以上帶有軍器,專管官革職,兼轄官降二級,俱留任。限一年內緝獲一半以上還職。不能緝獲者,照例降革。該督撫、巡鹽御史、提督、總兵不行題參者,照徇庇例議處。」

又題准:「令鼓廳刊刻木榜於鼓前。」

一、狀內事情必關係軍國重務,大貪大惡,奇冤異慘,方許擊鼓。其戶婚、田土、鬥毆相爭等事,及在內未經該衙門告理、在外未經督撫按處告理、有已經告理尚未結案者,並不准封進,仍重責三十板。「如係職官,送刑部折贖,舉人送禮部,監生送國子監,生員發順天府責治。」

一、「豋聞鼓」 之設,原以伸冤辨枉。如有棍徒本無冤枉,希圖報復,或受人主使,劈鼓抹項,以圖倖准者,除原狀不准外,將本犯送刑部責四十板,照例於長安門外枷示一個月。

一登聞鼓之設。恐民間受屈於貪官污吏、及官民被陷重罪。冤枉無伸。俾得直達

《天聽》。「其被革、被降之員,欲辯復官職者,俱赴通政司」

具奏

一、民間冤抑,必親身赴告。果本身羈禁,令其親屬確寫籍貫、年貌、保結,方准抱告,違者不准。其有棍徒代人擊鼓挾騙者,令值鼓官即時挐送五城嚴訊的實,照《光棍例》治罪。

又題准:「外藩各旗庶人冒稱台吉」 、進

貢者,鞭一百,罰三九牲畜。《驍騎校》冒稱「佐領」 ,進

貢者,革職,罰《三九》同來。台吉知情冒賞者,革去台

吉罰五九

又議准:滿洲、蒙古家人,其主願令贖身在本佐領及本旗下者,聽;若違禁放出為漢軍、民人者,照買賣例治罪。

又覆准:「滿洲、蒙古人口不許賣與漢軍,民人亦不許給送。違者將所賣人併價入官。買主、賣主係官,革職,係護軍撥什庫,披甲、當差,閒散旗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該管佐領、驍騎校知情者革職,撥什庫鞭一百,收稅官亦革職。其喀爾喀、厄魯忒,亦不許賣與漢軍,民人。違者,亦照此例治」 罪。

又議准凡移來

盛京新滿洲等犯法、准該將軍照例審理過五年

後有犯,照舊人一體治罪。

又題准:直省經制兵丁,不許充伴儅軍,牢夜不收劊子手、旗手及馬夫、水夫等役,違者,該督撫題參,從重治罪。若不行題參,事發營員從重治罪,督撫照徇庇例議處。

又議准:「凡督撫將不應入官流徙者,違例題。」

請解部咨請部示,耽延時日,或將本犯及妻子徇

縱及將不應追賠之人濫追拖欠之銀、株連無辜者,從重議處。

又題准:凡遲延監斃人犯,於一案內或監斃或中途病死,但至三名,即將承審各官一併議處。督撫不據實題參者,亦議處。

又議准、凡督撫有私差內司人等、借名訪察事件、遍歷州縣、并督撫兩司、另開便門、容令所屬人員、交通出入者、俱革職。其將遊客優伶人等、

《貽書》薦送。所屬亦照此議處。

又覆准:「隱匿籍沒入官人口財物在」

赦後發覺者、不准「援」

又覆准:「凡隱匿入官人口至五名、財物至五百兩者,流徙寧古塔。」

又議准:凡打死人命罪犯,雖於出征時負有重傷,軍前效力有據,仍照律擬定死罪。若有在出征之處犯此等罪者,令取供拘禁,俟同《師旋》之日送部審結。

又覆准:直省秋審事件,止照原案定擬,勿得將案內牽連并被害之人重提質審,以滋擾累。又議准:墳園住居另戶之人為盜窩盜者,將該管官俱照定例處分。其家奴為盜窩盜者,本主係官,照驍騎校例處分;係平人,照《撥什庫》例處分。該管官員免議。

又議准:在屯強盜事犯,該管屯撥什庫雖係另莊居住,不行嚴查,仍照例鞭五十。

又題准:「傍人捉獲盜馬賊者,所籍沒家產牲畜,以二分給之,一分給失主。」

又題准:「外藩蒙古王、公主、郡主等家人、旗人偷向禁地採參者,為首人斬,妻子家產牲畜併所獲俱入官,為從者鞭一百,家產牲畜併所獲入官,免其妻子籍沒。公主、郡主、王以下,台吉、塔布囊以上遣家奴往者,各罰九九。都統以下,驍騎校以上遣家奴往者,俱革職。撥什庫十家長,另戶之主遣家奴往者,鞭一百,革」 去撥什庫。十家長,各罰一九。所遣家奴,本身及妻子家產併牲畜,所獲俱入官。遣另戶人往者,管旗王以下,十家長以上,俱照遣家奴例治罪。另戶人及家奴偷採,該管人併各主不知者,俱鞭一百,罰三九。偷採參旁人首發者,其參入官,交戶部折半價給出。首人。私買賣者,係蒙古,鞭一百,罰一九。內地人交刑部

又議准:「官員將遊客、《星卜》及優伶人等轉送府州縣,並貽書薦引者,俱照前例處分。」《前例》,本官革職。又覆准:凡犯隱匿籍沒人口財物者,因律內罪輕,奸詭遂多隱匿。嗣後、仍照前定例治罪隱匿籍沒財物見康熙二年隱匿籍沒人口見康熙九年其在。

赦後發覺者、不准「援免」

又覆准:府州縣各官,若無公事私謁上司,並赴省慶壽,夤緣通賄、餽送銀兩等物行賀者,俱照前例處分。《前例》革職。

又議准:督、撫差內使人役,以「訪事」 為名,遍歷州縣及上司,自開便門,令所屬官役人等出入傳事者,亦俱革職。

又議准:「在外漢軍文武官員,有降調革職,緣事解任,裁缺候補者,任內事務交明,即帶家口回旗。如有戀舊任地方,或在別處居住者,查係革職之員,從重治罪。有官者,革職治罪。本旗佐領、驍騎校不行查報,一人者,降一級,二人者,降二級,俱留任。三人以上者,革職,撥什庫從重治罪。參領不行查報,一二人者,罰俸一年。三四人者,降一級。五六人以上者,降二級。俱留任。都統、副都統不行查報,一二人者,罰俸三個月。三四人者,罰俸六個月。五六人者,罰俸九個月。七八人以上者,罰俸一年。十五人以上者,降一級留任。」 又議准:凡在外漢軍降級革職,緣事解任、裁缺候補文武官員,公務已完,妄借事故,不速回旗,「或仍居原任地方,或寄居他處,或中途逗遛,或本身進」

京、而家口仍留在外者、俱革職、送刑部議處。若已

經革職者,送刑部從重治罪。其該管州縣官,不嚴查速催,借端遲延,容留一人居住者,降二級調用;二人者,降四級調用;三人以上者,革職。其道官所屬地方,容留一人者,降一級調用;二人以上者,按數遞降;五人以上者,革職。督撫所管地方,容留一、二人者,罰俸六個月。三四人者,罰俸一年;五人以上者,降一級留任。十人以上者,降二級留任。同城知府,照州縣例議處。不同城知府,照道官例議處。其該管地方官員,不將廢官起程日期報部者,罰俸一年。

又議定:「承修兩河堤岸一應工程,俱限半年完工。半年不完,承修官罰俸一年,督修道府罰俸半年,再限三個月完工。如再不完,承修官降一級調用,督修道、府罰俸一年。如承修官係革職戴罪之員,半年限內不完,降一級調用。不准再限工程,另委別官限三月完工;不完,罰俸一年。督修道府所屬官員,工程一年」 內不完,降一級調用。限內不完,總河不行題參、罰俸三個月。若係限內難完大工,總河預先題明,其「監理廳印」

「分管佐雜等官所築堤工合式堅固,該管廳印河官出具甘結,道府驗實,加結申送,總河勘實具題,准照應陞之缺,加二級即陞。原非正途者,俱作正途一體陞遷。至於分管官所築堤工,有一處不堅固,或一二處不豐滿合式者,降一級調用;兩處不堅固,或三、四丈不豐滿合式者,降二級調用;三處不堅固,并五丈」 以上不豐滿合式者,革職。監理官所轄分管官,有一員議處者,監理官罰俸一年。二員議處者,降一級調用。三員議處者,降二級調用。四員以上議處者,革職。係監理官揭參者,免坐。如議處議敘相同者,准與抵銷。如興舉大工,附近地方官不協同設法募夫,不將急需柳、草等項速買解運,致誤河工「者題參,將州縣官降三級調用,道府官降一級調用。至於舉劾大計」 ,將河工一併考成,無河道衝決,或旋決旋修不致殃民損課者,方准薦舉。又議准:監放官抽兌發領後,另案內有奸弁扣剋情弊發覺者,與監放官無涉。

又議准:各督、撫於每季取各屬監放兵餉官並無「通同扣餉」 印結,年終繳部查核;如有監放扣剋,督撫不行題參者,照「徇庇」 例處分。

又議准:「凡府州縣等官,借名拜壽行賀,私謁上司,夤緣通賄,事發,將與受之官,俱革職提問。其上司雖未接受、不行舉發者,罰俸一年。」

又議准:「上司官於所屬借貸財物,事發,照貪官例處分。」

又議准:「凡偷採人參,為從者不分旗下民人,俱枷號兩個月。」

又議准:偷採人參已得者,出財之主率領頭目擬斬監候。為從之人,係旗下,枷號三個月,鞭一百,牲畜等物入官。係民,不論奉天、內地,俱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妻子牲畜等物俱入官。奴僕偷採人參,本主知情者,係官革職。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不知情不坐,本犯枷號三個月,係旗下,鞭一百,民責四十板。未得參者,出財之主,併率領頭目係旗下,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係民,不分奉天、內地,俱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妻子一併入官。為從之人,枷號兩個月,係旗下,鞭一百,民責四十板。其借稱採取官參,多帶人數在界外偷採者,率領《撥什庫》頭目,俱照例處死,其餘俱照為從例治罪。若採蜂蜜、松子之人,在伊界內山上偷採人參者,領去《撥什庫》,頭目,各枷號兩個月,鞭一百,牲畜等物入官。係民,不論奉天、內地,俱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妻子牲畜等物俱入官。奴僕偷採人參,本主知情者,係官革職。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民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不知情不坐。本犯枷號三個月,係旗下,鞭一百,民責四十板。未得參者,出財之主,併率領頭目係旗下,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係民,不論奉天、內地,俱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妻子一併入官。為從之人,枷號兩個月,係旗下,鞭一百,民責四十板。其借稱採取官參,多帶人數在界外偷採者,率領撥什庫頭目,俱照例處死。其餘俱照為從例治罪。若採取蜂蜜松子之人,在伊界內山上偷採人參者,領去《撥什庫》頭目,各枷號兩個月,鞭一百。餘各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人參入官,至

盛京所屬看墳、及居住之人、有偷採人參者、將縱

放之屯撥什庫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失察者,鞭一百。各旗佐領下人,有偷採人參者,將縱放之佐領、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革去,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失察者,佐領、驍騎校罰俸一年,撥《什庫》鞭一百。府佐領下人有偷採人參者,將縱放之府佐領、驍騎校,撥什庫俱照旗下例處分。無品包衣大撥什庫,各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失察者,《撥什庫》鞭一百,《包衣大》鞭八十。民人有偷採人參者,將縱放之百家長責四十板,十家長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失察者,十家長責四十板,百家長責三十板。外藩王公主等所屬之人,有偷採人參者,交理藩院議處。凡挐獲偷採人參,俱交戶部變價,一半入官,一半給賞。挐獲之人,其巡察官兵見蹤不追,徇情縱放者,官員革職,《撥什庫》革去枷號一個月,鞭一百,甲兵鞭一百。馬法筆帖式俱革去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其《山海關》等門不行盤查,縱放偷帶人參入關者,值日守尉、都司、驍騎校等,俱革職,《撥什庫》革去枷號一個月,鞭一百,甲兵鞭一百。其私自買參賣參者,各枷號一個月,「鞭一百。」

又題准:各省備造需用盔甲、器械、船隻等項錢糧務須申詳題明動用,如不申詳題明擅自動用或藉口軍機緊急、竟造冊請銷者,司道等官

革職不准開銷,令其賠還。代為奏銷督撫降四級調用。督撫不行具題,擅令動用者,督撫革職賠還。司道等官免議。至供應大兵錢糧,承管官員重疊支放,不行扣抵者,降三級調用。失察司道等官,降三級留任,督撫降一級留任。重領官員,匿不舉首者,革職,照數賠還。該管將領失察者,一併重處。

又議准:修造兵械、火藥船隻等項,捏報價值開銷者,照「米、豆、草、束浮冒開銷」 例處分。

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上諭刑部:「國家設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

「故律例繁簡,因時制宜,總期合於古帝王欽恤民命之意。向因人心滋偽,輕視法網,及強暴之徒,凌虐小民。故於《定律》之外,復嚴設條例,俾其畏而知警,免罹刑辟。乃近來犯法者多,而奸宄未見衰止,人命關係重大,朕心深用惻然。其《定律》之外,所有條例,如罪不至死而新例議死,或情罪原輕而《新例》故嚴者,應去」 應存,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加酌定,確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十八年議准

內府人、及諸王、貝勒、貝子、大臣家人、在外指稱「網」

利,干預詞訟,肆行非法,有司不敢犯其鋒,反行財賄,此等事犯,將行賄之官革職。其主知情使去者,係官亦革職。

內府王貝勒等家下該管官、知而使去者、革職。王

以下宗室以上知情使去者,交宗人府從重議處。使去之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若伊主不知私自去者,照《光棍》例處決。

又議准:「一、順天鄉試,內簾添設滿、漢御史各一員,不與文事,專行糾察弊竇。凡遇作弊等項,不時據實糾參。」

一、正副主考同考入闈,各歸本房,不許私訪聚談。至閱卷時同考官各以薦卷置中間案上,御史驗明「內無私通小帖,方送主考收閱。如有情弊即行糾參。」

一、正副主考同考分閱之時,御史同坐一堂,向上對坐。每日晚停閱之時,查明所閱硃卷數目入箱,正副主考與御史共加封鎖。次日公同開閱,不許私帶入房,如違糾參。

一、同考如有私人暗通正、副主考,姑容取中,御史即刻題參。若同考不將佳卷盡數呈薦,將荒謬之卷妄薦者,正副主考會同御史查明題參。一,主考各帶三人,同考各帶二人,御史各帶二人,筆帖式帶一人,進場之時,御史照定數摉檢放入。如正副主考、同考暗帶主文,假粧僕從,隨入內簾者,御史察參議處。

一、三場硃卷,如有埋藏偷換等弊,御史嚴行根究,題參重處。

「一同考各官將落卷俱批出不中緣由,開榜之後,順天府出示,於十日內令本生領取原卷閱看,不許藏匿勒掯。如同考妄抹佳文,本生即赴部具呈,查明糾參。若本生文原不佳,妄行控告,除革去生監外,仍交刑部照誣告例從重治罪。」 又議准:一闈中閱卷停其公閱公薦,每官鬮分硃卷若干,即於卷面上用某經「某房」 木印。如某房有弊,即將本房官處分。

一、舉子黜革一名者,同考官革職黜革二名以上者,同考官革職提問。正副主考官,舉子黜革一名者,各降二級調用。黜革二名者,降三級調用。黜革三名以上者,革職,舉子罰停。會試三科者,每一名同考官降一級調用,正副主考官各罰俸一年。罰停會試二科者,每一名同考官降一級留任。正副主考官各罰俸九個月。罰停會試一科者,每一名同考官罰俸一年,正副主考官罰俸六個月。

又議准:考官私訪聚談薦卷,私通小帖,所閱硃卷,私帶入房。凡係場內目擊等項情弊,御史容隱,不行指名題參,別經發覺,御史降二級調用。又議准:提學有積習十弊,嗣後學道考核時,俱註「剔除十弊。」 若不能剔除十弊,該督撫指參內有貪贓之弊,照例革職提問。如無貪贓等事,照才力不及例,降二級調用。其考《核冊》內不註《剔除十弊》字樣,及未曾剔除而註剔除者,或吏部查出,或科道糾參。督撫照不報劣員例,降三級調用。督撫有需索陋規者,亦照貪例處分。至上司同僚、京官、鄉宦私書,及親戚朋友隨往地方討情抽豐,及州縣官傳遞私書,鄉紳投刺請席者,係官革職,係常人,交刑部從重治罪。至順天學院任滿時,亦開明剔除十弊,具題考核,方准回院。若不能剔除,或有貪贓等弊,亦照《學道例》處分。

又議准:凡迎神進香,鳴鑼擊鼓,肆行無忌者,為首之人照「邪教惑眾」 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為從之人,枷號三個月。係旗人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俱不准折贖。該管官不行查拿事發。係旗下人,將佐領、驍騎校、步軍校係民將,司坊官,府、州、縣係兵將,守備、把總,每案罰俸半年,撥什庫鞭八十,總甲責三十板。其參領、副尉、五城御史、布按司、道副將、參將、遊擊,每案罰俸三個月。步軍統領、總尉、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官,每案罰俸兩個月。若係府佐領下人,該管官照參領、佐領、驍騎校《撥什庫》例治罪。若係僧道,將該管僧道官革職,責二十板,僧錄、道錄司官革職。

又議定:「凡擬定安插烏喇、奉天人犯,遇熱審免責,仍行發遣。」

又議定:凡軍罪及免死擬流人犯,皆僉妻及未分家之子,交戶部安插。如分家之子有情願隨去者聽。

又議定:「凡軍罪及免死擬流人犯,俱安插於烏喇地方,其照常流犯,安插於奉天地方。」

又題准:「凡內外問擬軍流及免死減等人犯,有《鄉約》地方十家長兩鄰假捏出結存留養親者,鄉約地方各責四十板;十家長併兩鄰徒三年,到配所責四十板。」

又覆准:「地方官將存留養親人犯假捏出結者,降二級調用,轉詳上司,罰俸一年,具題督撫罰俸六個月。如係受賄出結者,革職提問,轉詳上司,降三級調用,督撫降一級留任。」

又題准:凡該管上司逼勒下屬那移庫銀,本官自首,審實免議,上司照貪官例治罪。如逼勒致死者,許家屬赴上司具告。上司不行准理,許赴通政司鼓廳具告。審實將逼勒者抵罪,不行准理者革職。

又議准:「州縣官將已徵錢糧作為民欠,或那用謊稱民欠者,革職提問;司道府官朦隱不報者,亦革職提問,督撫徇縱不參者,革職。」

又覆准:「州縣官隔年預徵錢糧,照私派例革職提問,司道府官明知不報者,革職。若已經詳報督撫不題參者,降五級調用。」

又覆准:「小民完糧,州縣官不給印票,照私徵例革職提問;司道府徇隱者革職,督撫庇縱者,降五級調用。若文武生員及上司衙役包攬錢糧者,生員褫革,責四十板,衙役責四十板,枷號兩個月。該管官不行查出,罰俸一年。」

又覆准:「州縣官剋取火耗,加派私徵者,俱革職提問。其朦隱不報之司道府官,亦革職提問;徇縱不參之督撫,革職。」

又覆准:「蠲免錢糧,州縣官侵蝕肥己者,照貪官例革職提問。督撫司道府官不行稽察,令州縣官任意侵蝕者,俱革職。」

又議准:賑濟災民錢糧,州縣官侵蝕肥己,督撫、司、道、府官不行稽察,俱照「蠲免」 例處分。

又議准:「凡賑濟災民以及蠲免錢糧,有侵蝕肥己,使民不沾實惠者,事發,將州、縣官照貪官例革職拿問;督撫司道等官不行糾察者,俱革職。」 又題准:「地方官整理常平倉,每歲秋收,勸諭官紳士民捐輸米穀,照例議敘。」 鄉村立社倉,鎮店立義倉,捐輸積貯,公舉本鄉敦重善良之人管理,出陳入新。春月借貸,秋收償還,每石取息一斗。年終州縣將數目呈詳上司報部。管倉人儲穀繁多,題明給頂帶榮身。有官吏掊剋者,照「侵欺正糧例處分。有強派抑勒,借端擾民者,該督撫題參治罪。」

又議准:「凡有司官供應芻粟物料,不發現銀採買,借取於民,或虧短價值者,督撫題參拿問。若督撫徇隱不參,別經發覺,將該管上司各官俱革職拿問,該督撫革職。」

又議准:凡《大小衙門問刑》各官,有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職,擬以死罪。已決者,抵死草率結案,枉坐人罪革職。

又議准:凡大小衙門問刑各官,將刑獄供招不行速結,無故將平人久禁者,將承審官革職。因而致死者,擬絞。故勘致死者,擬斬監候。

又議准:「凡州縣等官,因聽理案件,勒詐人財物者,革職拿問。司道府等官知而不行揭報,聽督撫題參革職。若已經揭報,督撫不行參奏,降五級調用。」

又議准:「衙門蠹役恐嚇索詐十兩以上者,併妻子安插奉天;至一百二十兩者,擬絞。」

又議准:「凡領兵將軍等,借通賊為名、燒燬良民廬舍、擄掠子女、搶奪財物者,諸王貝勒聽宗人府治罪。將軍參領大臣夸蘭大等俱革職。」 其有

兵主縱令擄掠者,參領以下官員免議。其分往兵丁,私自搶掠者,統領官員俱革職。至於,官兵私自燒燬良民廬舍,帶回子女,搶掠財物者,係官革職,係護軍《撥什庫》甲兵鞭一百,係從役正法。其主係官降二級。知情者革職,係平人鞭一百。所管參領、閒散官,護軍校、驍騎校,各降四級。《夸蘭大》等,各降二級。所擄男婦人口、追給本家完聚。該督撫隱匿不行題參,事發俱革職。又議准、凡

內府佐領、以及內外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

人有領本霸佔要地關津,不令商民貿易、倚勢欺凌者、事發,在原犯處所立斬。若係

內府佐領下人、「將該管官革職。」 係宗室王以下公、

以上家人,將親王罰銀一萬兩,郡王罰銀五千兩,貝勒罰銀二千五百兩,貝子罰銀一千三百兩,公罰銀七百兩,仍交與宗人府從重議處。其管理家務官俱革職。若係在外王等家人,將親王罰銀一萬兩,降為郡王等王,係郡王等王,罰銀五千兩,降為公。管理家務官俱革職。若係大臣官員家人,伊主俱革職。其霸佔欺民之人,汛地《文武各官不查拿者》,俱革職。至於王以下大臣各官,將資本借貸民人,指稱貿易,霸佔要地關津,倚勢貽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又覆准:「凡督撫司道衙門,各照定額供役,不許多設人員,互相揭報,督撫亦互相剪除。徇庇者,科道據實糾參,治以縱蠹殃民之罪。」

又議准:凡蠹役害民,司道府州縣不行舉報,督撫不行訪拿。別經發覺者,徇庇之司道府州縣等官,降二級調用。不題參之督撫,罰俸一年。至訪拿衙蠹并贓私數目,年終造冊題報。

又議准:凡州縣官將民之苦情不詳報上司,使民無處可訴。事發,將州縣官革職,永不敘用。若已經詳報,而該管上司不准題報者,亦革職。又議准:內外官員,除至親平常往來外,凡補授督撫司道官,於赴任之時謁見在

京大臣各官、及自任所差人問候、或令在

京子弟提塘往來行走者,將督撫司道併不行出

「首之大臣各官,俱革職,至督撫司道家人子弟,提塘往大臣各官家人處行走。」 其主知情者革職,家人免坐。其主不知情者降二級,將兩家之家人俱正法。提塘有職者革職,無職者照家人例正法。其在

京大臣各官拜見督、撫、司道,薦引幕賓,贈送僕從。

餽遺禮物、或差人到督撫司道任所者、將大臣各官、及不行舉出之督撫司道、俱革職。如督撫司道向在

京大臣各官、因事營求、有所餽送者、與受之人、俱

革職拏問。至《地方官吏》、有濫徵苛派、餽送大臣官員者、與受之人、亦革職提問。

又議准、科道各官條奏,如隱附私情,希圖作弊,互相囑托,肆行妄為,外播威勢,挾制恐嚇督撫等官者,發覺之日,俱革職提問。至大臣科道各官子弟,挾制地方官員,經督撫題參有據者,照律處分。在

京父兄不行約束、俱革職。若果挾制有據、而督撫

不行題參者亦革職

又議准、「督撫司道官員赴任時、謁見」 在

京大臣各官、或自任所遣人餽問者、俱革職。其大

臣。各官不行首告者,一體處分。至督撫司道官員家人子弟提塘人役等,往來大臣各官家,其主知者革職,將家人寬免。其主不知者降二級,將兩家家人俱行正法。提塘有職者革職,無職者照家人例治罪。其在

京大臣各官往拜督撫司道等官。餽送裘馬等物。

幕賓僕從人等,應酬餞送等物者,俱革職。其督撫司道等官,不行首告者,亦一體處分。至親往來,免議。其在外各官,濫徵苛派,餽送大臣官員,不分與者受者,俱革職提問。

又議准:大小官員在衙門不待事畢,推諉滿官早歸,遲進宴會嬉遊者,或料理公務,瞻徇遲延,不行即結者,司「屬聽堂官題參,堂官聽科道題參,俱革職。」

凡官員將應結之事駁查者,又議准:司官罰俸六個月,堂官罰俸三個月。

又議准:濫將匪人徇情薦舉者,督、撫、司、道照定例處分,俱降實級。雖有加級薦紀,卓異即陞,俱不准抵銷。

凡外官舉劾。又議准、濫將匪人徇情薦舉者、照濫舉卓異例議處。

凡奉

旨「會推選用。」又議准、「若所選之人貪污者、原舉出之

官從重治罪

又覆准:「扣剋腳價者,官照貪官例議處;夫頭照衙役侵蝕例治罪。督撫不行查參者,照徇庇例議處。」

又議准:「供應大兵芻粟物料,不發現錢採買或給價短少者,督撫查參,州縣官革職拏問;司道府官明知不報者,亦革職拏問。已經詳報,督撫不行題參者,革職。」

又覆准:產銅鉛處,任民採取,徵稅二分,按季造報,八分,聽民發賣。得稅多者,道廳、州、縣官議敘。上司誅求逼勒者,查出議處,先儘地主報名開採。地主無力,許本州縣民採取,雇募鄰近州縣匠役。如別州縣越境採取,及衙役攪擾,俱照「光棍」 例,分別首從治罪。有墳墓處,不許採取。倘有不便,督撫題明停止。

又題准:「各關銅觔到任後,限八個月解一半,不完者,降一級留任;其半在差滿後,限四個月完解,不完,降二級留任,限一年全完,開復;仍不完,革職變產追完。商役照前例治罪。」

又題准:「寶泉、寶源二局爐頭局役,將各官應解銅觔包攬買交者,責四十板,枷號三個月,併妻及未分家子,流徙尚陽堡出差。各官知情者,革職。」

又覆准:「各省採銅鉛處,令道員總理,府佐分管州縣官專司任民採取,八分聽民發賣,二分納官造冊季報近墳墓處,不許採取。事有未便,該督撫題明停止。道、廳官如得稅銅鉛,每十萬觔紀錄一次,四十萬觔加一級。州縣得稅,每五萬觔紀錄一次,二十萬觔加一級。所得多者,照數議敘。上司誅求逼勒者,從重議」 處。其採取銅鉛,先聽地主報明採取。如地主無力,聽本州縣人報採。許雇鄰近州縣匠役。如有越境採取。並衙役擾民,照《光棍例》治罪。

又議准:凡惡棍夥眾將良家子弟搶去,強行雞姦,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絞監候。若係和同者,照律治罪。

又覆准:「凡農忙之時,有將不應收准之事違禁濫准者,該督、撫糾參議處。」

又議准:「凡妄說訛言,書寫張貼,煽動人心,為首者立斬,為從者俱擬斬監候,秋後處決。」

又題准:凡旗人買民用印衙門呈送戶部,轉行該撫,令地方官曉諭里甲,如用印官十日內不將買人緣由報部者,罰俸一年;竟不報者,降一級。

又議准:官員毆死他人奴僕者,革職,追人一口給主;故殺者,照律擬絞監候。

又題准:奴僕叛主投營,專管官知而不舉者,降二級調用。兼轄統轄官各降一級留任。不知者,專管官罰俸一年,兼轄統轄官罰俸六個月。又覆准:家奴有投充營伍,挾制主人,勒索原契妻子財物者,照《光棍》例,立斬。若審無挾制勒索等情,止係背主投營者,枷號四十日,責四十板,仍還原主。該管官知情不發者,議處。

又議准:「凡家僕止許用綾、絹、紡絲、綿紬繭、紬褐、葛布、夏布、狐皮、沙狐皮、狢皮、羊皮等物」 ;帽及圍領,許用染黃鼠皮、狐皮、沙狐皮。其腰刀、靴,不許鑲綠皮;腰刀、腰帶、撒袋鞦轡等物,不許用金。其妻亦照其夫服用。若越分服用者,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違禁之物入官。其主係官,罰俸一年。係平人,鞭八十。係民,責三十板。該管官不行查拿傍人有能拿送者,現獲之物,即給「拿獲人」 充賞。將失察之佐領、驍騎校,每事罰俸三個月。《撥什庫》鞭五十。地方官失察者,亦照例每事罰俸三個月。《總甲》責二十板。

又題准:「失主報明失盜,地方官不嚴行追緝,反勒索失主,受害者革職。巡撫不行查參,降三級調用。」

諭「各關額外橫徵差役四出擾害商民者,該部嚴禁。」

察參

又題准:「台吉等擅與喀爾喀、厄魯忒人婚姻往來者,革去爵級,不准承襲,所屬人全給其近族兄弟,除妻子外,家產牲畜俱入官。所屬人隨往者,各鞭一百,罰三九,將所屬人女遣令隨嫁。女父不向扎薩克王、貝勒處說明者,鞭一百。所遣送嫁,屬人不自說明者,亦鞭一百。失於覺察斥堠官員,革職,籍其家。兵丁鞭一」 百,罰三九。若將所遣送嫁人誤以為「逃人」 解院者,扎薩克王等罰五九。

又議准:「凡馬販子,進喀爾喀、厄魯忒館內買馬。」

者,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徒二年。

又議准:「凡往各省販馬者,令於該旗呈明販賣地方并馬數印文,咨送兵部,給發印票,經過地方官照票查驗放行。若擾害百姓者,將伊主一併嚴加治罪。」

凡緝盜舊例,順義等十二城,遇有盜案,令同城文武漢官,并被盜失主,即報防守尉等,速撥防禦及兵丁追緝。如防守尉不速撥官兵追緝者,罰俸六個月。如防禦及兵丁不行力追,或追及脫逃者,防禦罰俸一年。防禦一年內緝獲盜賊十五名以上,紀錄一次。三十名以上,加一級。六十名以上,加二級,計支實俸。防《禦等》一年內獲盜三十名者,防守尉紀錄一次;六十名者,加一級。如防守尉親身拿獲者,照防禦例議敘。兵丁獲盜一名,賞銀五兩。如一年內汛地盜案既多,不獲一名者,兵部年終題參,防守尉、防禦各罰俸一年。如借端緝賊,搶奪良民財物者,防禦革職,兵丁按律治罪。

又題准:順義等十二城、德州等四城汛地,一年內如有三次以上盜案,不曾緝獲一名者,該管官有盜案,加級銷去一次紀錄,銷去二次;無加級紀錄,罰俸一年。

《禮部則例》
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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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殿災

《詔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叛逆子孫殺

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

宮殿

陵寢、冒破錢糧。工程不固。修築河工不行堅固。製造戰

船軍器等項,不堪應用、糜費錢糧,失陷城池,軍機獲罪貪官衙役犯贓,監守自盜,拖欠錢糧,漕糧,侵盜漕糧,騷擾驛遞,奸細光棍,誣告叛逆,放火,因姦殺死人命,出征人妻犯姦並姦夫罪犯各項死罪,亦在不赦。其餘軍流以下罪犯,自康熙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地方災傷已經查勘蠲免賦役者,有司不遵仍行濫派及但免有力之家、窮民不沾實惠者,事發決不饒恕。」

一、自用兵以來,軍需浩繁;直省地方百姓供應煩苦,深可憫恤。各該督、撫務須潔己率屬,加意撫綏,嚴禁有司不得私派橫徵及借端供應兵馬,需索科斂官吏分肥。如有此等弊端,該督、撫即行據實指參。如或徇庇,別經發覺,將該督撫一並從重治罪。

「一督撫題補各官原從地方需才起見或授任之後有行事乖張貪縱虐民者該督撫不時體訪據實參奏勿得以曾經保舉瞻顧偏徇如故為隱庇別經發覺將該督撫一並從重治罪。一河工連年修築糜費不貲茲當兵餉浩繁著該管大小各官潔己奉公加意節省以濟軍需勿得因仍積弊浮冒開銷致滋民」 困。如有發覺,定行從重治罪,決不饒恕。

一、各地方有豪紳、劣衿、衙胥積蠹,或免本身田地差徭、或包攬他人田地徭丁代為規避,偏累窮民,莫此為甚!該督、撫行文各該地方官秉公嚴察,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懲處。

一、「各處關差,如有將不應納稅之物額外橫徵,差役四出、分踞津隘、擾害商民者,該部嚴行察禁。若經發覺,從重治罪。」

《刑部則例》
康熙十八年大獄一三法司為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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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會議事議覆:「《喜峰路》革職千總曹英、合依《管軍官》」

冒支軍糧入己者,以常人盜論,八十兩絞,係雜犯,准徒五年,遇熱審減等,改為徒三年。該撫等將曹英遇熱審減等徒三年,錯減四年之處,應查議,但《定例》內引律稍有未協,即行改正,免其糾參等語。據此,該撫等免其查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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