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71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七十一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七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五十七
皇清〈康熙一則〉
祥刑典第七十一卷
律令部彙考五十七
[编辑]皇清
[编辑]康熙四十二年
[编辑]《吏部則例》康熙四十二年四月初四日准咨一
[编辑]刑部為發審事:山東清吏司案呈,先據直撫李光地咨稱,威縣吏員趙亮,控告山東王家岡場大使趙亮,即趙寧侯,頂名赴任一案,經本部以趙亮例應本省領憑赴任,趙亮文憑因何在于王秀生之手?又查假趙亮,供係伊父與王秀生說合頂買,秀生雖經身死,伊父尚可質訊,其代子賄買之處,亦未議及。等因。咨行去後。今據該撫咨稱:趙亮文憑,係王秀生在吏部遞呈子領的,趙亮之父趙世祿,向在山東開鋪生理,年已八十有五,例不坐罪,仍將趙亮擬以流罪等因,咨覆前來。據此,除趙世祿年逾八十,例不坐罪外,假趙亮即趙寧侯,合依知情受假官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律,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折責「四十板。」 但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假趙亮即趙寧侯,應免罪。再該撫咨稱:「趙亮」
文憑係王秀生在吏部遞呈子領的。查吏員本省給憑定例已久,秀生代趙亮在吏部具呈領憑之處,理應查議,但亦在
赦前毋庸議,仍知照該撫可也。
一、康熙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直撫李准刑部咨為報呈事:「陝西司案呈,據直撫李咨稱,奉部咨發王氏控告劉清宇等打死伊夫劉興仁一案,於康熙四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准刑部咨,自應於准咨之日扣限,相應咨明。」 等因前來。據此,應令該撫以准咨之日扣限可也。
又十一月二十九日,准咨刑部為出首竊盜事。貴州司案呈准直撫李咨稱,吳橋縣監生閆福泰,窩賊劉文輝等偷竊分贓一案,緣幅泰身屬監生,難以定擬,咨請禮部革去監生,以便審訊。今於本年五月二十一日,始准部咨,應以准咨之日,扣限審結等因前來。查該撫既稱閆福泰身係監生,難以審訊,移咨禮部,「革去監生,當以准咨之日扣限。」 據此,應如該撫所請,於准咨之日扣限可也。
一、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吏部奉
上諭:「朕此次西巡,看得直隸、河南、山西、陝西四省,接」
「壤,山西澤州人在河南懷慶府地方做官,二處省雖有別,相去不過百里,不能無瞻顧伊兄弟親朋。其直隸之人在河南接壤之處做官,河南之人在直隸接壤之處做官甚多。嗣後補授外官時,掣得地方與伊原籍五百里之外,許其做官。五百里以內者,省雖有別,仍應迴避。」 欽此。查嗣後選補官員界連省分,應將直隸等各省候選候補知縣以上各官,于每月二十日截缺後,各該員將原籍住址及界連省分接壤相去現出之缺五百里以內者,逐一分晰具呈,于二十四日過堂時投遞,以便據呈選授。若有以遠報近,以近報遠,希圖規避擇缺美惡者,本部察出,即指名題參。其選補各官到任後,仍行令該督撫嚴察,「如有捏報遠近之處,即行題參到部議處」 可也。
《戶部則例》康熙四十二年正月戶部覆川督華
[编辑]題,特參推諉等事。「鎮彝訓導何謙,托病規避,應聽部議」 等語。查《定例》:委解顏料,藉病推諉規避者,革職,應將訓導何謙照此例革職。奉
旨:「依議。」
一「行在都察院」 溫為叩。
閽事。看得山東民人劉《景遇》等,叩
閽狀告郯城被災等事。奉
旨:「發臣查審。欽此。」該臣議得:據郯城丁憂知縣楊清。
政供:「我原係內閣教習,因初次為官,不曾經歷報災之事,經巡撫行查被災之處,但將水勢情形申報,我以為報災。後逾一月,委出嶧縣知縣趙節會同查勘,因卑濕之地,水乾田地可以補種,被沖房屋俱已修蓋,不為被災,故出結申報是實」 等語。楊清政係牧民之官,將被災實情隱匿不報,以致生民流離,殊屬不合。為此將楊清
政革職,責四十板,不准折贖。嶧縣知縣趙節係耑委查災之員,理應親臨詳查,止據楊清政印結轉報,亦屬不合。為此將趙節革職,楊清政將被災之處隱匿不報是實郯城縣應徵四十二年地丁銀若干兩,應否照沂州、邳州之例豁免,伏祈
聖裁。又據楊清政供,杜家莊、新村莊河堤沖決,原不
動用錢糧,亦不申報上司,俱係民夫修理,去年秋季,田地卑濕,又遇冬冰,不曾修理是實等語。楊清政將此沖決之堤遲延不修,理應議處,但被災隱匿之處已經議處,應毋庸議。沖決河堤令該撫交與地方官設法修築等因,於四十二年二月初二日題,本月十一日奉。
旨「郯城縣地方被水災。」知縣楊清政隱匿不報河堤。
沖決民地被災並不申報上司速行修理殊屬可惡著將知縣楊清政革職責四十板。杜家新村二莊河堤著落楊清政家產速行修理如不速行修理完結著題明即行正法將被水災之處該撫布政司並不詳查題明亦甚屬不合著一併嚴加議處具奏餘依議。該部知道。
又六月,一刑部為揭報虧空事,該本部議得:「保定府革職知府祖允熹虧空庫銀一案,准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疏稱,祖允熹虧空銀共五千一百六十七兩一錢零,內那墊兵餉等銀一千八百四十一兩二錢五分零,已經各屬解補,雖係因公所用,難辭擅那之罪。又前任知府借給各官銀一千二百一十八兩一錢四分零,允熹俱經催還但先交代時前官並無未清項款,允熹已經出結詳明,似難諉卸。又扣收駐防鄂爾親銀四兩已經還項外尚應存庫銀二千一百三兩六錢零。雖據允熹供稱、『貯入私宅以便不時需用等語但錢糧不貯官庫、擅存私宅,交代時又不即行交出,雖無那移,難』」 辭侵欺之咎。被參後將錢糧旬日全完,其情理可原,並無別例可引。祖允熹除那移輕罪不議外,祖允熹應照監守自盜錢糧三百兩以上例,擬斬監候,但被參後將錢糧限內全完,應免死減等,今遇熱審,又減一等枷責,應否從寬聽候部議等因,具題前來。查該撫因祖允熹將貯庫銀兩擅存私宅,照《侵欺》擬罪減等,應照該撫所擬議罪。但祖允熹侵欺庫銀入己之處,並無實據,且旬日內即將錢糧交庫。祖允熹又罪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應免罪「不行稟阻之庫書李雲桂」 、亦應免罪。
「仍革役」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六月初十日奉。
旨:「依議。」
又六月一吏部咨:查先經本部查明,官員承追雜項錢糧,俱限一年催完,若不完,照例參處。近見直省各督撫將承追錢糧未完各官報參,由各部核明交議,有扣一年之限者,亦有扣四個月之限者,事屬不一,移咨戶部核明,以便畫一定議去後。今准戶部咨稱,「承追雜項錢糧,俱照例扣一年之限」 等因。咨覆前來,「相應通行直隸各省督撫,嗣後除承追河工銀兩仍照現行限期遵行外,其餘一應不作分數之雜項錢糧,俱應遵照定例,扣一年之限追完。如年限已滿不完者,照例題參。」
又七月十七日,准咨:「一、吏部咨覆浙撫張咨稱,凡一切承追參案、侵那虧空,與河帑屯餉并外省咨追等案,以及本省地丁漕項正賦錢糧,初參覆參年限,總以本年三月十八日為始,責成各官督催如例。限一年者,扣至四十三年三月十七日為滿。例限半年者,扣至本年九月十七日為滿。例限年半者,扣至四十三年九月十七日為滿;例限兩年者,扣至四十四年三月十七日為滿。過期不完,開列承追職名,分別咨題參處。」 等因前來。查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詔。內各官有因公詿誤參罰事件、俱經註銷在案
其赦後各項錢糧未完,應如該撫所咨,于本年三月十八日以後扣限題參。應通行直省督撫,照例畫一遵行。
又九月一刑部《題覆提督挐送事》一案:查張文魁娶妻大孩子,係已正法吳子學家人。子學妻董氏,將子福壽女五姐并家人七口,送與原任護軍校伊婿伊即阿隱瞞,將五姐配與遼州知州呂猶龍為妻,福壽女存姐,聘與河南民李良佐為妻,均應入官,奉
旨:「事屬年久。李良佐所聘存姐等、從寬免其離異。」
又十二月,戶部等會議得:「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 :
《上諭》:「各府、州、縣經管錢糧官員虧空庫銀,理應照定
「例處分賠補。其虧空黴爛存倉穀石者,既經賠完,仍行治罪,似屬太過。且各州縣存貯米穀甚多,倉厫不能盡貯在各處分貯,且南省地方又係潮濕,米穀易至黴爛,爾等應與九卿會議具奏。欽此。」 九卿會議:「凡官員將存倉一應米穀黴爛虧空者,該督撫題參,仍照例革職留任,一年賠補。賠完,免罪復職。如逾一年」 不能賠完者,解任,再限一年賠補,賠完仍准復職。如二年外不賠完者,照定例擬罪,著落家產追賠等因。奉
旨:「著行文各省督撫等,照此議行。可否之處,各定議。」
具奏。欽此。今據直省督撫定議具題奉:
旨「直隸各省督撫所題官員虧空處分之事。九卿詹」
事,科道會同一併詳確議奏,各本併發。欽此。查宋犖、喻成龍、張泰交、阿山、金世榮、桑格、梅鋗、石文晟、王燕、巴錫、蕭永藻、郭世隆、施世綸、郭琇、王國昌、張志棟、齊世武、貝和諾、王國安等疏稱:奉
上諭「九卿會議,州縣官員虧空黴爛倉穀者,限年賠。」
「『補,免罪復職定例甚屬允當,俱屬可行』等語。查江南督、撫等既稱:限年賠補,免罪復職,甚屬允當等語。應照九卿前議遵行。又廣撫彭疏稱:『黴爛倉糧限年賠完,免罪復職,甚屬允當。但買穀還倉不嚴,以扶捏連坐處分,弊滋甚矣。應於補完日,該管府、道出具印甘結,申繳藩司督撫存案。再有虧空發覺,一併議處』」 等語。應如所題。嗣後各省州、縣虧空黴爛倉糧實在賠補完日令該管道府出具實在補完印結,報明藩司督撫存案。倘再有虧空發覺,將府道一併議處。又《陝撫鄂疏》稱:虧空黴爛倉糧止數千石者易於補苴。應照廷臣所議。若虧空一二萬石者,仍留任賠補。恐不肖官員自顧功名,派累小民,亦未可「定。臣以為虧空一萬石以上者,應革職解任,亦限二年賠完,復職另補。至各州、縣米石,有散寄庵廟民房者,督撫以下州縣以上,應酌量捐俸添造倉厫」 等語。查虧空黴爛倉糧原無定數。若虧空多者不准留任,恐被參官員不復顧惜功名,任追無補,所欠倉糧反歸烏有。若恐留任私派里民,現有私派處分定例,應將所題之處毋庸議。其各省州縣倉厫如有不敷,該督撫勸諭各官捐造,給與《紀錄》,以示鼓勵。仍造冊報部。奉
旨:「依議。」
《禮部則例》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编辑]《皇上五旬萬壽赦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
反、叛逆子孫,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
宮殿
陵寢工程不固。冒破錢糧、製造戰船軍器等項。不堪用
糜費錢糧,軍機獲罪,貪官衙役犯贓監守自盜,冒借官庫銀兩,拖欠錢糧漕糧,侵盜漕糧,騷擾驛遞,奸細光棍,誣告叛逆放火,因姦致死人命罪犯,亦在不赦。別項死罪,俱減一等。此內有鬥毆殺人者,仍照例追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其餘自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
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地方有豪紳、劣衿、衙胥積蠹,或免本身田地差徭、或包攬他人田地徭丁代為規避,偏累窮民,莫此為甚。該督撫行文各地方官秉公嚴察,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懲處。
一、天下驛遞苦累,凡乘傳員役、騷擾驛遞者,著該督撫立行參處。如有容隱,一並治罪。
一凡「地方災傷已經察勘蠲免賦役者、有司不遵、仍行濫派及但免有力之家、致窮民不沾實惠者,事發決不饒恕。」
一、地方大小官員,當以仁慈為本,妄聽奸民捏辭誣告,以致陷害良民,其害更甚於貪。如各省督撫以下及有司官員,有濫受詞狀,貽累善良者,事覺定從重治罪。
一、濫動重刑舊有嚴禁,有司官員有因小事輒行夾審,並違例妄用非刑者,該督撫即行察參具奏,從重治罪。
一、「雜派項款應永行禁革,以安民生。該督撫嚴察禁革,如有仍前濫征者,或經參奏、或被發覺,定行從重治罪。」
一、「恤兵原以為民,兵丁專賴糧餉養生。各省兵餉皆不實給,以致兵不精銳,且多失所。應嚴行申飭,著各撫提鎮,不時稽察禁革。如有仍前虛冒扣剋,不實支給者,定行從重治罪。」
一督撫題補各官、原從地方起見。或受任之後。有行事更變乖張、貪縱虐民者。該督撫不時體
訪,據實參奏,勿以係朝廷特用大臣保舉,瞻顧偏徇。如故行隱庇,別經發覺,將該督撫一併從重治罪。
《兵部則例》一康熙四十二年九月兵部覆湖提
[编辑]俞疏查《定例》內營員如有侵剋暴虐,許各兵赴督撫提告理。若不行告理,擅自聚譁者,將倡亂兵丁正法等語。今楚省悍卒,感小恩而昧大義,輕功令而重黨同,挾制該管官弁,習以為常。無論本官有無情弊,皆由督撫提止知參處,將弁兵不察究,兵丁日以驕縱,將弁難以制服。嗣後該管官弁,若有扣剋情弊,兵丁不赴上司告理妄行挾制本官仍私聚譁譟者照例正法。至於司兵之員扣剋等弊不報許該管上司嚴查題參革職提問治罪上司不行查出被人首告一併治罪。又查督撫提係封疆大臣,安輯撫綏兵民是其專責。不時嚴行約束飭諭務期地方相安無事。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欽奉》」
上諭事:「該臣等看得:據福督金疏稱:『定海鎮標右營』」
參革遊擊陳謨怯懦偷安,不力行巡防洋盜,致四十二年十月,洋商陳信等船被盜劫,陳謨茫無知覺,事前不能巡察,事後不能追擒。「陳謨合依守邊將帥懈於守備,被賊侵入境內擄掠者律,發邊衛充軍」 等因,具題前來。查行劫洋商之強賊,雖未登岸擄掠人民,但商人連被盜劫,陳謨茫無知覺。將陳謨應比照守邊將帥懈於守備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者杖一百發邊衛充軍律。僉妻發邊衛充軍至配所杖一百折責四十板奉:
旨:「依議。」
又十月,一刑部覆川督華題覆《逆犯鄧發蘭》一案,先據甘撫齊疏稱,「鄧發蘭係已正法,鄧向日之子,二十年間隨父反叛脫逃,於三十九年投首,應擬凌遲」 具題。奉。
旨:「這案歷年已久。著總督華顯確審具奏。欽此。」行據
該督既稱鄧發蘭被伊叔挾制從賊,又赴縣投首,與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款相符,應將鄧發蘭免死,釋放窩隱之鄧發相。
不行查首之鄉地、并失察之地方各官、俱
赦前免議奉
旨:「依議。」
又十二月,一兵部等覆福督金疏稱「外洋為盜,不能捨內地以造船,是盜之源則在於船。若加嚴造船給照之法,庶奸宄難施」 等因前來。應如所題,嗣後漁船止許單桅樑頭不得過一丈,柁水人等不得過二十名取魚,不許越出本省境界。未造船時,先行具呈州、縣。該州縣詢供確實,查取澳甲、戶族、里長、鄰佑,當堂畫押保結,方許成造。造完之日,報縣親驗明白,印烙字號、姓名,併將柁工水手一體查驗,取具澳甲長、船戶保結,然後給照。其照內仍將船戶、柁水、年貌、籍貫開列,庶使汛口地方查驗。如有違例,船戶責四十板、徒三年,船隻入官。承驗之州縣,降二級調用,加級紀錄,不准抵銷。柁水人等,如有越數多帶或鬼名頂替者,船戶責三十板,徒二年。頂替之人,嚴究,如無他故,止杖一百。汛口文武盤查不實,亦降二級調用。內有夾帶硝磺等物接濟者,本船戶即以通賊論,擬斬《柁水》知情同罪。不知情,責四十板,流三千里。保甲之人,各責四十板,徒三年。承查取結之州縣官,革職。汛口盤查之文武,俱革職。如係賣放,革職、杖一百、流二千里。其內港取魚五、六人之小船,仍照常例以行。至於商賈船隻,許用雙桅。其樑頭不得過一丈八尺。柁水人等不得過十七人。一丈二尺樑頭者,不得過十四人。於未造船時,亦具呈。該州縣必須取供嚴查,確係真正殷實良民,親身出洋,船戶取具澳里甲族各長并鄰佑,當堂畫押保結,然後准其成造。造完,該州縣親驗樑頭、杠具等項,不得過限多帶。並將柁工、水手一一查驗,取具澳甲長、鄰佑、船戶當堂畫押保結,并將船身印烙字號、姓名,然後給照。照內將在船之人詳開年貌、履歷、籍貫,以備汛口查驗。其有樑頭過限,并多帶人數鬼名頂替,以及汛口盤查不實賣放者,罪名處分,俱照漁船各加一等。惟夾帶違禁接濟物件,其罪名處分之處,與漁船一例。其有謀利之富民,自造商船,租與他人及寒薄無賴之人租船者,俱一例同科責四十板,枷號三個月。失察之州縣,各罰俸一年。明知造船受租而容其造者,降二級調用。再,各處商船往東洋者,必由定海鎮所轄之要汛,掛號而出,往
《咬𠺕吧》、呂宋等處之船,必由澎湖南澳所轄之要汛掛號。其或由閩入浙、由浙入閩者,則必經定海、黃巖、溫州、閩安、海壇、廈門、澎湖、南澳各鎮協所轄之要汛掛號以行。如有踰越外洋者,查獲之日,船戶、柁工各責四十板、枷號三個月。設被劫失,不作盜案。若其商船原准帶軍器以防不虞,以後砲火不得過兩位、鳥「鎗不得過八桿,片刀、腰刀不得過十五把,火藥不得過三十觔。所有器械,俱須鑿鏨。」 船戶姓名、號數,仍開載於照票之上。其稅關先須驗查州縣印照明白,方許給牌。如有妄給,照州縣給照之例處分。倘汛口盤查掛號,文武官弁勒索并疏縱者,事發之日,俱降二級調用。所有先經在洋行駛之船,大者亦俱呈明改造,合式者查明換照。又如隔縣、別府、外省之人欲造船者,必於各該縣呈明查確,該縣具印結申詳督撫,轉飭沿海造船地方州縣成造。仍照例查驗柁水杠具,刊照號數、姓名以行。其違犯之罪名處分,俱照商漁船隻一例遵行。如有不遵例報官私行偷造者,責四十板、徒三年。失察之州縣汛口各官降一級調用。又十二月,一兵部覆福督金疏稱,「洋盜肆劫無忌,漸滋蔓長,則重係邊防,官兵怠玩,習成振刷機宜,須隨時通變。沿海各營洋面有島有嶼,則宜另為派定船隻,以將備帶領,常川駐守。其餘各汛,以千把遊巡。如有一年之中,該營汛內致失事一二案者,仍照例以盜案參處。其失事至三、四案者,千、把革職,副將、參遊降二級留任圖功。倘能拏獲盜船,仍與開復至五、六案者,降四級調用;七、八案者,革職。」 至總兵為官兵之大帥,邊海之要臣,亦當律以「處分。倘所屬營內共有失事十案者,降二級留任圖功;至十案以外者,降二級調用。」 再查守備例不作兼轄,但水師與陸路不同,守備有帶兵輪防哨巡之責,亦應與參遊一例處分。更有請者,水師營伍衝冒風浪,防勦機宜,所關重大,必須諳練精健之才,方堪勝任。嗣後缺出,除有真知灼見之人,仍照例保舉補授。倘乏邊海幹材,懇乞
天恩、將記名之員、特賜補用、所資裨益弘多也。容於
部文行臣之日,將分防扼要之處,選委賢能道府,協同各鎮躬歷海洋、備閱形勢,分布核定造冊,咨部查考。至於文職有司,無營伍哨巡之責,遇有盜案仍照定例遵行等因前來,均應如該督所題可也。奉。
旨:「依議。」
《刑部則例》一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准咨
[编辑]戶部為呈報事:江西司案呈,查得直撫李咨稱,江西解官吳弘謨,在任丘縣鄚州黃明店失鞘一案,因弘謨不親身管押,不按站住宿,以致被竊。此疏忽之咎,實在解官,應令賠還。等因。本部行令江撫查明報部去後。今准江撫咨稱:吳弘謨領解餉銀,一路親身押解,按站住宿,當晚查點二百四十鞘,次早點少一鞘。「該縣出有印結」 等語。又准直撫咨稱:江西解官吳弘謨失鞘一案,當署縣之知縣出結,不過結其失竊是真。但吳弘謨既不親身管押,又不按站住宿,以致荒店竊失。查從前山東解官賈雲,領解錢糧,至新城縣縣堂交卸,失少銀鞘,曾經會議,解官賠四分,地方官賠六分,完結在案。吳弘謨係在店疏「失,非賈雲可比,令解官賠六分,任丘縣賠四分,疏防之官,應免揭參。」 等因前來。查吳弘謨失鞘之時,該地方官既出印結送部失竊,是真不便照直撫所請,相應照賈雲之例,地方官賠六分,解官賠四方,其分賠銀兩,仍令該撫速行追賠解部可也。
一、刑部為知照事:雲南清吏司案呈,先據懷柔縣申稱,葛各莊居住旗人王大利,因服滷身死,將伊妻龔氏并被犯楊聾子等解部審理」 等語。續據內務府咨送,正黃旗打百戶王任,告旗人董六,承領伊僕楊聾子等,將伊叔王大利打死一案。本部發與直撫審明去後。今據直撫李咨稱:正黃旗人楊聾子,緣康熙四「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至王大利家索取柴斧,與王大利之妻龔氏相嚷。大利聞聲赴援,亦被楊聾子拳毆。大利懷忿,欲思自盡,遂向伊妻索取鹽滷飲服。龔氏復令伊子王觀將大利負至楊聾子家,當夜畢命。」 楊聾子合依「《威逼人致死律》,杖一百。王觀、王任,俱應照《誣告人死罪未決律》,各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龔氏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不准收贖,枷號發落」 等因前來。據此,楊聾子合依「因事威逼人致死者杖一百」 律,係旗人鞭一百。王觀、王任,俱合依「凡誣告人死罪未決者,杖」
一百,流三千里,加徒役三年。《律》係旗人各枷號一百日,鞭一百。龔氏雖係伊夫王大利自欲飲滷,而龔氏不行堅阻,亦應照「不應重」 律,杖八十,不准收贖。係民人折責三十板。但事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楊聾子名下,王觀、王任、龔氏,均應免罪,仍向
《楊聾子》追埋葬銀一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其董六等審係無干,毋庸議。
一、刑部為《彙題》「直隸遇」
赦減等死罪人犯事:廣西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
刑科抄出本部題前事內開:「一起何二小毆死無服族弟何黑毛一案,據直隸巡撫李光地將何二小照同姓服盡親屬相毆致死,以《凡論律》,審擬絞罪,並存留養親。」 奏
「請定奪具題」 一起「王德孝扎死龐展」 一案,據《直隸》
巡撫李光地將王德孝照「鬥毆殺人律審擬絞罪具題」 前來。以上何二小、王德孝所擬之罪,俱與例相符,應照該撫所題擬罪。但遇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赦:「《何二小》、王德孝均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
「至配所各折責四十板,何二小免死減等,照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准其存留養親。以上毆殺人之何二小、王德孝各名下,俱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四月初二日彙題,初四日奉:
旨:「依議, 附巡道原詳:巡道看得《何二小與何黑毛》」
同宗無服弟兄也,俱係童穉,素相頑耍。緣黑毛曾欠二小夥計煙錢一文未楚。於康熙四十一年八月十七日,黑毛攜錢納糧,適遇二小索討前欠,黑毛以非從伊手拏煙,堅不肯與。二小輒恃平日頑耍之習,拳毆黑毛。�膊後肋等處,當有黑毛之母楊氏聞聲出視,見伊子被毆倒地,扶歸移時殞命。該縣驗傷,通詳飭審。茲據該縣府審擬招解前來。本署道覆訊各犯供詞,俱與原招脗合。查何二小與何黑毛係同宗無服兄弟,不便照依府擬,應改依凡同姓服盡親屬相毆致死律絞抵不枉,餘屬無干,應請省釋。但何二小之父何金海據稱年已六十一歲,伊母王氏年亦六旬,僅止二小一子,並無以次成丁。該縣府覆查無異,出具印、甘各結呈請留養。查《名例》內開: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
「上裁」等語,今何二小,果係父母年老,家無以次成丁。
而所犯罪名亦非常赦所不原,實與《名例》相符。應請憲臺敘入疏內題明,以聽
皇恩浩蕩,合將送到《印甘結》一併呈送,伏候憲裁院
批:仰候核題何二小父母年未到七旬以上,於侍養之例不合,該道是否另有可據案例,仰查覆繳頂詳。《巡道查得名例》:老幼收贖,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收贖等語。是凡稱老者,應在七十以上也明矣。第查《留養條》內開:凡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並未指定年歲。蓋因老固艱於生育,疾亦難於子嗣,是或老或疾,果係丁單,均係應侍之人。今何二小之父母雖未滿七旬,據該縣府查明,均係癆症,止有二小一子,似與留養之例相符。故本署道於原招內詳請敘入題明,蒙憲臺批令「年未七旬以上,於侍養之例不合,是否另有案例查覆」 等因。仰見慎重周詳至意。本署道遵即細查康熙三十九年四月內,寧津縣人犯孫文學等私鑄案內,匠人袁士德之父袁雲甫,年止六十三歲,家無以次成丁,哀籲存留養親,蒙憲臺題明,奉
旨准其存養在案。今何二小父母年未滿七旬正、與
袁雲甫事同一例,可否敘入《疏》內,准其存養?擬合呈請憲臺核奪,批示遵行。
一、刑部《為直省所題奉赦應減等人犯彙題事:福建清吏司案呈》:議得:一起趙永登毆死杜三,據直隸巡撫李光地將趙永登照鬥毆律審擬絞罪具題。一起馮十子扎死王三,據直隸巡撫李光地將馮十子照鬥殺律擬絞具題。一起楊文謨毆死張遇,據直隸巡撫李光地將楊文謨照鬥殺律擬絞;朱善任、復史得功、楊本、顧李時、張奇山《擬杖具題》。以上三起,該撫所題之處俱與律相符。今遇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赦趙永登、馮十子;楊文謨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
「千里,至配所杖一百,各折責四十板,仍向趙永登、馮十子、楊文謨名下各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朱善等均應免罪」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四月初二日題,初四日奉。
旨「依議」, 附道詳。巡道梁世勳看得:滿城縣人犯楊文謨等《毆死張遇》一案,緣已死張遇於康熙四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同伊姪張奇山并王姓一人,住宿楊本顧店內,及至三更,張遇撬開店門,令姪奇山同王姓收拾行李先行。遇在店內喊叫,「被賊竊去銀錢」 ,店主楊本顧驚覺聲喊。斯時文謨正在巡更,隨同鄉保朱善等追尋王姓,遁逸無蹤。當將奇山赶回,並拾取被套口袋。奇山即對眾備言「伊叔張遇素行不端,身邊並無財物。」 文謨隨於張遇口袋內搜出鐵𨬐鐵針等物,已知張遇本屬匪人,欲行訛詐,遂釋奇山而拴張遇。文謨先用木拐毆張遇右肋致命,復用木棍亂毆臀腿等處,朱善等亦各相助毆,以致張遇傷重,次日殞命。當據該縣驗傷通詳飭審。嗣據該縣府審擬招解,經署道親訊文謨等有「張遇拒捕得病身死」 之供,與原招互異,駁令覆訊。茲據該縣府訊明招擬解審前來。本道庭訊之下,文謨等分認共毆,情形悉與初招脗合。其稱「張遇從前拒捕及得病身死」 等語,俱屬妄供。查文謨等奉公巡夜,雖非無故行兇者比,但張遇罪不至死,而後肋致命。楊文謨既自認毆傷,應照「共毆人因而致死」 ,以致命傷為重,絞抵不枉。朱善任復毆無致命,史得功雖未助毆,但先行繩拴,各照餘人滿杖奚辭?店家楊本顧不行勸阻,《鄉約》李時偷安不同看守屍姪張奇山,未事之先,聽從伊叔指使先行臨解又復脫逃,均照不應杖儆,足蔽厥辜。抑本道更有請者,張遇以行旅之人,暗帶鐵𨬐鐵針,行藏叵測,復又詭稱失去銀錢,欲行訛詐。文謨奉公守夜,責在稽查,一時公忿所激,不自覺其下手之重耳。其與妄行逞兇毆斃人命者相去徑庭,按律固所不宥,論情實有可原,應否恩開解網,將楊文謨一犯,比照已就拘執而擅殺之條,杖徒發落。是在憲臺法外之鴻慈,非本道所敢擅便也。
一、直隸巡道梁世勳查得旗人孫經明等在大興縣屬長城埂被奪一案,前據該縣詳蒙憲臺批令速取疏防職揭送參等因,遵即移准霸昌道行據東路廳呈:「據大興縣申稱:旗人孫經明於康熙四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自京回家,行至孫猴長城埂地方,時已昏暮,於路傍土濠坑邊,遇有步賊二人,手執木棍,將經明打下牲口,奪去被套等物,實與中途搶奪人少而無兇器之律相符,並非強劫可比。所有疏防職名,應請免行查取」 等情。由霸昌道移會前來。本道備查康熙三十九年間,宛平縣官廳風口巷地方,賊犯劉八等搶奪布客李譽輝一案,又康熙四十年間,大興縣馬峰溝地方,賊犯劉五等搶奪董二一案,俱經陞道審明,於招內聲明係屬搶奪,應請免參疏防,蒙憲臺先後批允,如詳在案。今孫經明一案,既據霸昌道查明,搶奪情真,實與李譽輝等案事同一例,所有疏防職名,自應俯如該道所請,免其揭參。今准前因,擬合詳請憲臺核奪批示,除一面移取該道廳縣印甘各結到日另文呈送存案外等因。於康熙四十二年四月初八日,奉院批:「仰速取該管道、廳、縣印、甘各結,呈送核奪,繳。」 隨即取結詳送。於六月初六日,奉院批:「據送印、甘各結存查,仍飭緝贓賊,務獲審解。」 繳。
又五月初二日准咨:「一、刑部為呈報拏獲嚮馬事:江西清吏司案呈,先據直撫李咨稱,已正法賊王大,即大頭王四,即五十一,行劫固安縣太監侯錫爵案內,未獲贓物,例應照追給主。但王大即係廂藍旗包衣胡什佐領下三等護衛八十家人,王四係廂藍旗蘇格佐領下另戶人,伊主伊父住居京城,相應著令本」 佐領查追變賠等因到部。本部隨行文該都統追賠去後。今據廂藍旗滿洲都統咨稱,另戶王四名下,追得家產變賠銀一十兩,大頭並無伊自置奴僕財物及自買之妻,無可追變,相應咨送等因前來。查《定例》內,家僕為強盜賠償所劫之物,將伊自置奴僕財物等件盡行賠償,如不足,將賊自買之「妻變價賠償」 等語。今大頭並無自買奴僕財物及自買之妻,應免其追賠。其王四名下家產,已追變銀一十兩,交與提塘送至直隸巡撫,給失主侯錫爵收領,仍知照本部可也。
一、刑部為報明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強賊韓四等行劫新城縣所屬南宮井村居住旗人胡大海家」 一案,准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審明脫逃首賊謝二,一年限內未獲,將韓四等擬以斬罪,具題前來。查逸賊謝二,素知胡大海家道殷實,路遇大海,同村民人高
文學詢知大海家賣了豬,遂與現獲賊韓四,在未獲賊王德家商謀行劫,又糾合現獲賊劉二、張二,同已獲取供後越獄脫逃之劉三、徐天一及越獄復獲之王基,併未獲逸賊王鬍子同夥九人,於康熙三十七年十一月初三日夜,各執器械,齊至事主之門,踰牆入室,捆毆失主,搜出衣服銀錢等物,分贓而散。失主「傷已平復,於康熙三十八年二月初四等日將夥賊劉三等陸續拏獲。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據此,韓四、劉二、張二、王基合依《強盜》已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律,均應斬立決。張二係另戶旗人,應解部正法。已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各盜家產變賠。逸賊謝二、王德、王鬍子、劉三、徐天一,嚴緝獲日另結。其正紅旗馬連佐領下另戶張二,併廂紅旗丫頭佐領下披甲人董柱家人韓四,俱係逃後為盜。王基之主,正紅旗木善佐領下閒散人克什兔,已經病故,均毋容議外,劉二為盜情由,伊主廂紅旗成哥代佐領下撥什庫馬庚阿,應照例治罪,但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馬庚阿應免罪。再,該撫既稱高文學有無通
「線分贓,應保候俟緝獲謝二之日質審歸結。」 據此,應將高文學暫行保候,俟謝二緝獲之日質審歸結。又該撫疏稱:「盜犯劉三等越獄脫逃,其該管官併此案承審遲延之官已經題參議處在案」 等語。應無庸議。查此案賊犯同夥共九人,現獲賊僅止四犯,何得將越獄脫逃劉三、徐天一作為已獲賊數,指稱獲盜過「半。據此應仍令該撫嚴緝,俟獲劉三等之日再議可也」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五月十八日題,二十日奉
旨:「韓四、王基俱著即處斬。劉二、張二俱從寬免死,照」
例減等、發與黑龍江新滿洲披甲之人為奴當差,務期嚴押解到。餘依議
一、刑部為報明事:會看得霍全等《謀死王黑子》一案,據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審擬絞徒,具題前來。查已死王黑子,曾偷無主馬一匹,托脫逃之蘇進忠代賣黑子,得錢三千文,其餘三千,蘇進忠與馮天雲、霍全分用。後黑子因索討欠錢,不得聲言出首。蘇進忠畏懼,遂起意與霍全、馮天雲商謀殺害。康熙四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霍全與王黑子等同往赶廟,天晚遂宿野馬村地方空屋內,進忠乘黑子睡熟,磚擊左右耳竅,呼起「霍全,將王黑子按住縛手,又取石拴其手上,以致王黑子立時氣絕。馮天雲於黑子死後,取其裹腳布綁其兩腿,棄屍井中而散。」 後據馮天雲自首,關獲霍全,該撫歷審,各認情真。據此,霍全合依「謀殺人從而加功者絞監候」 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馮天雲合依「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 律,應減罪二等,遇熱審又減一等,應杖八十、徒二年。但馮天雲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應免罪各犯、所得之錢、照追入官、應移咨該
「撫將為首脫逃之蘇進忠勒限嚴緝,務獲另結可也」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五月十九日題,二十二日奉
旨:「霍全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此案先據河間府將馮天雲擬謀殺加功絞駁後改擬流罪道擬知人欲告自首律杖徒到部遇赦免罪〉
一、刑部為報明事:刑科抄出《廣東巡撫范題前》事,奉
旨:「三法司核擬具奏。」該臣等會看得:康阿子等搶劫
林拔先等《魚網》一案,據廣撫范疏稱:「已故犯人朱阿曾與康阿子俱採捕營生。四十二年五月十九日,阿曾頓起雄心,搶奪其網;阿子用竹鎗刺傷拔先手腕,潛至東草港內。又見李阿友張燈照魚,阿曾復往奪其魚,阿友喊叫登,被阿曾揮刀砍死。鄉壯蘇鳳韜等聞喊追搶,二犯拒逃不及,當場擒獲。」 歷審情真。除朱阿曾禦敵受傷,在監,越四日殞命不議外,康阿子合依「強盜殺傷人」 律,斬決梟示。但該犯雖執有兇器,而同夥實止二人,所奪不過魚網,應否以「搶奪」 末減,出自
《皇仁》等因,具題前來。查律內人少而無兇器,為搶奪
「人多,而有兇器為盜劫」 等語。今康阿子與朱阿曾起意搶奪,所奪不過魚網,並無截劫財物,且持刀砍死李阿友之首犯朱阿曾,因擒獲時受傷在監身死,康阿子雖持竹鎗刺中林拔先手腕,但林拔先傷已平復,除朱阿曾身死不議外,康阿子合依「凡搶奪傷人為從律」 ,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折責四十板。已獲魚網,給還原主。其追搶擒獲賊之鄉壯蘇《鳳韜》等,該撫
已經給賞,毋庸議。再該撫疏稱監斃朱阿曾之管獄官係饒平縣典史賀可昇,相應附參。但該犯拒捕受傷身死與監斃有間。合併聲明。查《定例》內「州縣監獄吏目典史專管若監斃一人者罰俸三個月」 等語。應將饒平縣典史賀可昇照例罰俸三個月奉。
旨:「依議。」
一刑部咨「議得強盜俞大等,行劫上元縣城內居民葉德馨家未得財一案、據江寧巡撫《宋將俞大》等審照干係城池律,擬斬立決梟示」 等因具題。刑部等衙門將城內行劫未傷人未得財之盜犯俞大等充發黑龍江等因。議覆具題奉:
旨:「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查強盜俞大等,在
上元縣城內行劫,不便將伊等發黑龍江。應如該撫所題,將俞大、劉漢祥、大漢、陸禿子、唐一德、巴二達子,合依強盜打劫,干係城池,不分曾否得財,俱斬梟示律,均應斬立決梟示。此內另戶人解部正法,餘仍照刑部等衙門前議可也。康熙四十二年六月初三日奉。
《旨》:「俞大、劉漢祥,大漢陸禿子,唐一德、巴二達子,俱著。」
即處斬、梟示,餘依議。
一、刑部為據實呈報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田育柱毆死王擎一案,准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審擬絞杖,具題前來。查田育柱胞兄田育梓於康熙四十一年正月十八日邀請王擎、許玉等飲酒,王擎與許玉戲謔爭嚷,王擎回家,率同伊弟王鼎、王舉併伊母舅高四水,齊赴許玉之門辱詈,並及田姓田育梓。田育柱出與理論,共相爭毆。高四水以棒槌毆許玉頭顱,育柱以拳毆王擎腮脥等處,復拾磚擲傷王擎頂心偏左。許玉又往街上嚷罵,王擎疑為許玉,率眾赴毆,倉卒登房,失足墮地,扶回調治不痊,越十五日殞命。屍弟王鼎,同伊叔王三、鬍子並屍子王大哥,將王擎身屍抬至田育柱「家內,王舉復同伊母高氏、嫂崔氏毀其家伙木主。王擎雖有跌傷,實係田育柱磚傷身死。該撫歷審,各認情真。」 據此,田育柱應照鬥毆殺人律擬絞監候。在場助勢之田育梓,起釁之許玉,移屍之王鼎、王三、鬍子,及毆人成傷之高四水,毀壞神主之高氏、崔氏,均應照律擬以杖笞。但伊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田育柱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
折責四十板,仍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田育梓等均應免罪」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六月初五日題,初十日奉
旨:「依議。」〈原招內田育梓依餘人律杖一百許玉王鼎王三鬍子俱依不應重律杖八十高四水依
《毆人成傷律》,笞四十。高氏、崔氏,俱依《毀神主律》,杖九十。
又六月十七日准咨:一、刑部《為乞天法究殺死 人命事》:雲南司准直撫李咨稱,「賈進孝至尹文 秀家被殺一案,本部咨行直撫,將脫逃之王自 貴嚴緝務獲,審明報部去後。今據該撫咨稱,起 釁之王自貴,遍加躧緝,並無蹤跡。其案內之尹 文秀,俟拏獲王自貴之日,待質之犯已經監禁 五載。今遇」〉
詔,援赦「咨請釋放」等情前來。查該撫既稱尹文秀係
《賈進孝被人殺死案》內監候對質之犯,今遇康熙四十二年
恩赦。應如該撫所請,將尹文秀暫取的保,俟拏獲王
自貴之日再行質審,仍知照該撫可也。
一、兵部「為《欽奉》」
《上諭》事:「職方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兵科抄出該本」
部彙題前事,內開一件,為呈報事:查先據直隸巡撫李疏稱,新城縣南關監生馬師援家,於康熙四十一年四月初一日夜,被劫夥賊六人,已獲四名,將疏防各官參送臣部議俟刑部核覆到日,再議在案。今准刑部咨開,此案同夥六人,已獲四名,審係盜賊是真等因。將原參各官照例免議;未獲賊犯,照案緝挐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題,本月二十五日奉
旨:「依議」, 附巡道詳。巡道劉德芳。查得新城縣南關
馬師援家被劫一案,經本道取具疏防各官職名送參,蒙憲「以關廂失事、疏防,照依村莊失事,題參從前有無成案,查明詳覆。」 等因。遵查新城縣北關房如蘭當鋪,於康熙二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夜被劫一案,其詳參、疏防併初參年限以及覆參年限,俱係照依村莊失事,奉吏部議處。復經獲賊過半,即奉吏部開復銷案。再查定州西關店內行客尹瑞等,於康熙三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夜被劫一案,其疏防年限,俱係井陘道徑參外,嗣奉吏部回咨,亦係照依村莊失事,以再限一年之限又滿,賊犯仍未緝獲。將定
州吏目于正坤等議處在案。今新城縣南關馬師援家被劫,事同一例,相應詳請憲臺,俯照原詳核參等因。康熙四十一年閏六月初十日蒙部堂李批:「仰候核參。繳。」
一、刑部為知照事:雲南司據直隸巡撫李咨稱:朱禹與所告衙蠹架賊案內,郭真僉妻,安插奉天居住之犯。今伊祖母王氏稟稱:「我年八十八歲,伊母孫氏年六十八歲,老廢孤孀,止遺一子,家無以次成丁」 ,哀懇照例存留養親,并取具地方官印甘各結等情前來。查與定例相符,應將郭真責四十板,照律收贖,准其存留養親。其收贖銀兩彙行解部可也。康熙四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題,七月初七日奉。
旨:「知道了。」
一、兵部「為《欽奉》」
《上諭》事:「職方清吏司案呈奉本部送兵科抄出該本」
部彙題前事,內開一件,為報明事:查先經直撫李咨稱,新城縣屬南宮井村居住旗人胡大海家被劫一案,夥賊九人,已獲七名,將原參各官咨請查議等因。臣部議應俟刑部核覆到日,再議在案。今准刑部咨開,此案夥賊九人,止獲四名等因前來。查此案獲賊未及一半,原參疏防各官,例應議處,但事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詔以前、相應免議。未獲賊犯、仍令照案緝挐」等因。
康熙四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具題,本月十二日奉。
旨:「依議。」
附:收贖部覆刑部為《慎刑奉》有
恩綸等事。山東清吏司案呈准吏部尚書管理、《直隸》
巡撫事務李咨稱:「免死減等流犯董立廷,於上年十二月內,因目疾重發,調治不痊,雙目失明,取具印甘各結,與篤疾之例相符,應請收贖。」 等因前來。查董立廷係毆死董立揚,擬絞監候,四十一年秋審可矜,奉。
旨「免死減等」之犯。今該撫既稱「董立廷雙目失明」,與
「篤疾收贖」 之例相符,應照例收贖。但董立廷事遇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恩赦,免其收贖,仍向董立廷名下追埋葬銀四十兩。
給付死者之家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彙題,二十二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為遵報事。該本部會同禮部院寺會看得:高正全等《強姦謀殺馮根姐》一案,據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審擬斬絞,具題前來。查馮之秋、高正全、高燦俱同村居住。康熙四十一午六月二十八日,馮之秋次女馮根姐,送伊姊歸婆家。高正全、高燦路遇正全,遂與燦商謀,欲行強姦。等候根姐獨回正全、高燦抱住,抬入高糧地內,剝褲強姦。根姐叫罵不允,聲言欲訴其父。正全害怕未得成姦,與高燦商謀,欲將根姐殺死。令燦按根姐之腿,自按胸膛,持鐮刀兩砍根姐項下立死。該撫歷審,各認情真。據此,高正全合依「謀殺人造意者斬監候」 律應擬斬,高燦合依「謀殺人從而加功者絞監候律應」 擬絞,俱監候秋後處決。再該撫疏稱:「馮根姐以十四歲幼女,矢志貞潔,寧甘身死,不被強暴玷污,應請旌表,以維風化」 等語。查婦女強姦不從,以致身死者,例應旌表。今馮根姐強姦不從,以致身死,相應照例咨行該撫給銀三十兩,聽本家自行建坊可也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題,二十七日奉:
旨:「高正全依擬應斬,高燦依擬應絞,俱著監候秋後。」
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為呈報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據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疏稱:「賊犯張五等殺死失主儲邦才一案,緣逸賊張大用,知儲邦才家道頗殷,起意偷竊,遂糾張五、王大胖同夥共三人,於康熙四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夜,各帶小刀鐵尺,踰牆入室,竊取衣服等物之際,適邦才小便,開門而出,王」 大胖見而遂拾院中木棍擊打邦才。賊犯張五聞聲出院,亦拾棍毆打邦才。邦才抱住張五,張五呼救,王大胖即以鐵尺毆邦才脊背,張大用又以所佩小刀連扎邦才太陽等處,竊取贓物分遁。邦才傷重殞命。本年七月二十九等日,陸續拏獲張五、王大胖,歷審情真,應將張五、王大胖照「竊盜臨時拒捕殺人」 律,擬斬監候。但先有竊盜王發才等「拒捕勒死王氏《復燒屍滅跡》」 一案,於康熙三十六年七月十九日
赦免在案。今張五、《王大胖》似應減等。援
「赦擬流」 等因,具題前來。據此,張五、王大胖應照。竊
盜,拒捕殺人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但伊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張五、王大胖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
「配所,各折責四十板,仍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已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之贓,照例追賠。其持刀連扎失主致死之逸賊張大用,嚴緝獲日另結。再,張大用所分之贓,伊叔張焯既稱並未窩藏,應將張焯取保釋放,俟拏獲張大用之日審結。其承審遲延各官,已經題參議處,毋容議」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題,八月初四日奉。
旨:「依議。」
附:流犯妻氏患病留養,續解巡道梁世勳查得高陽縣申詳流犯田育柱之妻劉氏,患病難以發遣,請將育柱先行給咨起解一案,經本道據文轉詳,蒙憲批:「流犯不同妻氏,起解,令其先發,是否合例,仰即確查許奪。」 等因。本道遵查康熙三十七年九月內,撫寧縣免死盜犯王崑同妻王氏解部發遣,行至縣境,被蔭鋪王氏舊病陡發,遂行帶回,後經該縣將王崑先行解部,其妻王氏在籍調養,直至三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方始起解。今田育柱之妻劉氏患病,實與王氏留養之例相符,理合呈請憲臺,俯賜照例,將田育柱先行給咨發遣,俟劉氏病痊之日,另詳憲臺給咨,著令劉氏親屬伴送到配,俾劉氏一線弱息,不致告斃,中途感沐憲恩,同於再造矣等因。於康熙四十二年八月初五日蒙部堂李批:「田育柱仰候先行給咨發遣,如劉氏患病果真,取結送查。」 繳。
又八月一吏部為「撫臣欺君」 等事。看得王永羲母朱氏,叩
《閽巡撫齊世武》一案,嗣後如有地方惡棍巧稱合
屬紳衿士庶保留官員,造送萬民衣幛轎傘、建祠立碑者,應將為首之人俱照《光棍》例治罪,本官革職。
一、查開州賊犯張重子等,於四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行劫「王家村民張登煥家」 一案內,監斃、途斃宋秀宇等十名,止將開州吏目并署大名府司獄事經歷及承審之開州知州許俊一併揭參。其府道均因未經審理,毋庸議。
一、刑部為報明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強賊孫三等截劫行客羅光裕」 一案,據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審擬斬罪具題前來。查首盜孫三起意為盜,糾集王從嗣等同夥共十三人,於康熙四十一年閏六月初三日至容城縣所屬白溝河地方,撞遇行客羅光裕,主僕騎騾而來,孫三遂喝令各賊把風擋路,劫其銀衣等物而遁。當被營兵吳彪等赶追挐獲。該撫歷審各認情真。孫三、李三、張良、滕孟國、王之勇、李成厫、郭成俊合依凡強盜已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律均應斬立決已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各盜家產變賠。再該撫《疏》稱秀金、王堅供係王從嗣雇伊跟隨並未上盜「分贓,眾供僉同,但王從嗣現今脫逃未獲,無從質訊,應將秀金王監候,俟獲王從嗣之日質明定擬」 等語。「秀金王監候,俟將逸賊王從嗣、鄧福為、高一魁、楊二、鄧文珠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九月初六日題,十一日奉。
旨:「孫三者即處斬。」李三、張良、滕孟國、王之勇、李成、厫
郭成俊俱從寬免死,照例減等,發與黑龍江新滿洲披甲之人為奴,務期嚴押解到,餘依議。一刑部為報明事:會看得:強賊李四等截劫三河縣屬馬起乏西地方旗人六兒伊忒諾一案,據直撫李光地審擬斬徒罪,分別援
赦,具題前來。查旗僕李四贖身無資,遂糾合耿七
李禿子為盜,因無馬匹,潛盜劉三廄內馬三匹,至寶坻縣地方演試,將不能馳騁馬三匹,入在野地所放馬群內,換易三匹而回。復邀劉裕祐、許麻子、陳五同夥共六人,於康熙四十一年九月十五日黎明時候,李四、劉裕祐、許麻子各騎馬匹,執持弓箭鳥鎗前去。耿七、李禿子、陳五各帶腰刀,隨後步行。遇六兒伊忒「諾截劫車上馬匹并伊忒諾銀衣等物,分贓而散。十月初九日,陸續拏獲李禿子等四犯,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許麻子投首。」 該撫歷審,各認情真。據此,除李四等偷馬輕罪不議外,李四、劉裕祐俱合依。凡嚮馬強盜,執有弓矢軍器,白日邀劫道路,贓証明白,俱不分人數多寡,曾否傷人,依律處決,於行劫之處梟首示眾,律應斬立決梟示。耿七、李禿子截劫時止執刀步行,無馬匹弓矢。耿
七、李禿子俱合依「凡強盜已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 律,均應斬立決。許麻子合依「知人欲告而自首者減罪二等」 律,應杖一百、徒三年。但許麻子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應免罪寄頓贓物」 之李二,係《李四》胞弟,於法
得相容隱,應免罪。王四、高五審不知情,均毋容議。已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各盜家產變賠。逸賊。陳五嚴緝獲日另結。再查旗僕李四等為盜,伊等之主均應照例治罪,但事亦犯在。
「赦前均應免議」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月初九日。
題十一日奉
旨:「李四著即處斬梟示。劉裕祐、耿七、李禿子俱從寬。」
免死,照例減等,發與《黑龍江》新滿洲披甲之人為奴。務期嚴押解到。餘依議。
一、刑部為《回明存案》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賊犯程現等發掘墳塚」 一案,准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審擬絞徒杖罪,援
赦具題前來。查程現并脫逃之劉高,均屬「乞丐」 ,常
在張子亮家住宿。程現見旗人齊鳴鳳之父出殯,知其家資殷實,棺殮必厚,遂向劉高、張子亮商議刨墳,劉高、張子亮俱各允從。於康熙四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夜,程現、劉高執持斧械前往刨墳,子亮因病初愈,未曾同行。止有程現、劉高二人至埋屍地方輪替刨掘,看見棺槨,遂用斧撬開棺蓋,剝取衣服等物,仍蓋棺壅土,攜贓至子亮家內。子亮止留縀帶一條,餘物程現等當錢持至張子亮家公用。劉高因先曾穿孫天奉布襖一件,將所偷汗巾抵還,且告以「刨墳所得」 之語。天奉酒醉嚷洩,被鄉地扈士才查問,子亮以劉高醉語支飾。後士才復行細詰,子亮即持伊所分縀帶投縣。該撫歷審,各認情真,程現合依「發掘他人墳塚開棺見屍者絞監候」 律,應擬絞監候。同謀分贓之張子亮,應照「發人墳塚未至棺槨者,杖一百、徒三年」 律,應杖一百、徒三年。明知盜贓而收留之孫天奉,并聞知盜墳不即首報之扈士才,均合依「不應重」 律,杖八十。但程現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程現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杖。
一百,折責四十板,張子亮等均應免罪,所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之贓,照例追賠。逸賊劉高嚴緝獲日另結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月十三日題,十六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打死兄命事。該本部會看得:據直撫李光地疏稱:「交河縣居住廂白旗盧起龍佐領下人王文學,於康熙四十一年四月間,曾浼交河縣民董成文賒麥二石,價未清楚,旋赴京都。成文令子向文學之妻索討無償,彼此爭詈。後文學回家,伊妻告知,於閏六月二十九日,文學令伊婿于二清喚成文至家,究」 問爭嚷。文學輒持鐵流星亂擊,又喝令伊僕王從德執棍同毆,于二清復用腳踢文學,又以剪刀挑其腿筋,以致成文額顱、腦後致命等處,受傷深重,越九日身死。歷審各認不諱,將王文學擬絞,王從德擬軍,于二清擬杖等因。援
赦,具題前來。王文學等賒麥不還,打死董成文,傷
痕甚多,但越九日身死。據此,王文學合依《威力主使人》毆打致死者,以主使之人為首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王從德合依共毆人執持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例應充軍。于二清合依《餘人律》,應杖一百。但伊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王文學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
「責四十板,係旗人應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仍於王文學名下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屍親王從德、于二清,均應免罪可也」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彙題,二十四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為回明事:該本部看得:據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疏稱:王鎬係私鑄,為從擬絞,奉
旨免死、暫留養親。俟伊母故後、仍行發遣之犯。應否
援
赦免。其發遣之處、先經咨請部示、准咨行令具題
到日再議。今王鎬所犯情罪,應請援免等因,具題前來。查王鎬係奉
旨免死、暫留養親。俟伊母故後、仍行發遣之犯。今該
撫既稱王鎬所犯,與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赦款相符,應准援
「赦,免其發遣」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題:「十一月初六日奉。」
旨:「知道了。」又十一月,一刑部為知會事:「雲南清吏司案呈:查得強盜案件,關係甚重。近見各省盜案,將動手傷人或捆縛用火燒炙之強盜姓名,于貼黃內往往不行聲明,以致部議難以分晰。相應行文直隸各省,凡強盜案件,定擬具題,于貼黃內,務將動手傷人捆縛火炙之強盜姓名,並用何器械傷人之處,詳細分晰聲明」 可也。
又,十一月,一《偏撫趙題》「鄧奇生毆死王文先」 一案,經三法司議覆,「鄧奇生照律絞抵監候。奇生之母吳氏因咬傷文先肐膊,應照律擬杖。但吳氏年已八十,相應免罪。吳氏家無以次成丁」 ,將鄧奇生所犯罪名,并應侍緣由,開列具題。奉:
旨:「鄧奇生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凡罪犯存留。」
養親。必其親係無罪可憫之人。方可奏請留養。前有明旨。這案吳氏咬傷王文先。亦係有罪之人。今將鄧奇生引存養例奏請。殊屬不合。著飭行。
又十一月,一吏部「為《欽奉》」
《恩詔》事:考功清吏司案:呈准浙撫張咨稱:「盜犯賴雲」
等「收禁《太平縣監越獄脫逃》」 一案,年限已滿,仍無弋獲,將承緝太平縣典史陳天猷等覆參前來,應將太平縣典史陳天猷、知縣何《有略》,均照例議處。但事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相應免議。未獲逃犯,照案緝挐。再該撫咨稱、
《部咨》內,未經指明。
「《赦前越獄》之案亦予免參」 之語,「詳請咨部示奪」 等
語:查先經直撫李咨稱:
赦前盜案年限滿日、免其逐案咨參等因。本部通
行直省在案嗣後
赦前越獄限滿之案、亦照盜案限滿、免其逐案咨
參,相應通行直隸各省督撫知照可也。
一、刑部議覆山東一件稟報事,會同吏部院寺會看得強賊范二等行劫壽光縣劉家莊居民高尚仁家一案,據東撫王審擬斬罪,具題前來。查逸賊國光大起意糾約范二等,又糾約丁福會,不允國光大與范二等同夥六人,在窩主張崇錫家聚會商謀為盜。國光大說出素知高尚仁家道殷實,光大帶范二等於康熙四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夜二更時分,各持刀行劫高尚仁家。失主之妻朱氏,知覺國光大遂用刀砍傷朱氏額顱等處,劫得衣服等物,仍至張崇錫家分贓而散。朱氏傷重,於次日身死。經丁福會出首,於九月初九等日將范二等陸續拏獲。該撫歷審,各供情真,除窩主張崇錫、盜犯張景取供後病故不議外,范二、劉四、劉福安合依強盜殺人,不問曾否得財,皆斬梟示律,均應斬立決梟示。丁福會雖知盜情已經出首,應無容議。已獲之贓給還失主。未獲之贓將各盜家產變賠。逸賊國光大、劉三嚴緝獲日另結。再該撫《疏》稱:「監斃窩主張崇錫之管獄官係壽光縣典史朱世法」 ,事在
赦前,似應寬宥。至賊犯張景患病,壽光縣知縣陳
良治「違例差押在外調治病故,應將陳良治一併附參,聽候部議」 等語。應將監斃窩主之壽光縣典史朱世法依例議處,但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相應免參。再,該撫疏稱:「知縣陳良治將張景」
差押在外調治病故。查《定例》內,遞解各項犯人,中途病故,未取患病印結,死一二名者,將僉差之官罰俸一年,應將陳良治罰俸一年。查有紀錄六次,應銷去紀錄二次,免其罰俸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
旨:「范二、劉四、劉福安俱著即處斬梟示,餘依議。」
一、刑部為報明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范有青扎死白上忠》一案,據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審擬絞杖,援
赦,具題前來,查范有青之父在時,曾借白上忠糧。
「食未償身故。范有青言明,傭工抵償。於康熙四十一年五月初六日,有白上忠之親王德學,因向范有青算減工價,以致兩相爭角,當眾勸散。次早白上忠途遇范有青,復行追打。范有青奔回,上忠復行赶毆有青,有青情急,即取小刀恐嚇上忠,復又撲打,以致扎傷上忠心坎,逾時身死。該撫歷審,自認情真。」 據此,范有青合依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起釁之王德學,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但伊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范有青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
責四十板,仍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
王德學,應免罪。再該撫疏稱「承審遲延之員已經題參在案,應毋庸議」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彙題,十二月初五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為呈報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據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疏稱,旗人高玉等打死民人劉自明一案,緣劉自明借高玉秋糧五斗,言定傭工償還。康熙四十一年閏六月十五日,高玉之壯丁王大,喚自明往造車處所扯鑽,自明推辭,王大奔訴伊主。高玉聞言忿怒,即至自明之家嚷罵,因自明不遜高玉,令王大將劉自明抱住,舉棍打傷自明後肋等處。王大亦打傷自明左手腕,越九日身死。歷審情真,將高玉等擬以絞杖,援
赦、具題前來。據此,高玉合依共毆人、因而致死者
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王大合依餘人律杖一百,不行勸阻之馬福瑞,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但伊等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高玉應免死減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係旗人。
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仍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王大、馬福瑞均免死。脫逃之馮二英應免緝」 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題,十一日奉。
旨:「知道了。欽此。」時值隆冬歲暮,相應移咨該撫將高
玉就近發理事同知衙門枷責,免其解部可也。一、吏部為移查事:查得兵部咨稱,「吏部尚書管直撫事李,以都察院行長蘆鹽院公文,於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自通州遞至河西驛鋪司顧守智,將公文遺落火盆燒燬,懼罪隱匿不報。顧守智應照律杖徒,將失於查報之武清縣知縣章《曾印》等指參。原抄」 移送吏部議處等因前來,應將武清縣知縣章曾印、河西驛驛丞李瑤萼,均應照例罰俸三個月,奉
旨:「依議。」〈巡道因查部文內此角公文關係錢糧字樣將顧守智照棄燬官文書事干錢糧者絞誤
燬者,減三等,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罪。《律詳院》
又十二月,一刑部會同院寺看得夾訊,據正黃 旗二哥佐領下護軍常保家人端午兒供:「這已 死呂愷鐸,原在我家相近,彼此時常戲頑。今年 九月二十五日下晚,我赶了車,從李漢宗酒店 經過,看見呂愷鐸,我把鞭子插在腰裡,進店內 與呂愷鐸互相戲頑。我踢了他一腳,呂愷鐸就 拏住我。我們又互相戲撲。呂愷鐸力大,將我推 倒,我側倒。呂愷鐸壓著我,用力太過,被我帶的 鞭杆子,穿透呂愷鐸腮頰,戳著咽喉。次日五更 時分,身死是實,自行招認。」驗看傷痕已死。呂愷 鐸左腮頰一處有尖物木器傷,深入內喉,肚臍 有腳踢傷一處。據此,《端午兒》合依因戲而殺人 者,以鬥殺論,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奉。〉
旨:「端午兒因相戲誤傷,從寬免死,照例減等發落。餘」
依議
《工部則例》康熙四十二年一工部覆直撫李疏
[编辑]稱:「永定河兩岸設有分司二員,正筆帖式十八員、副筆帖式十八員,俟今年限滿後,其留用幾員之處,令分司自行酌量揀選,呈明具題,永為額設。此外俱行裁去,請定處分前來。除限滿正副筆帖式三十六員應行令分司酌量揀選、具保呈明該撫題定額設,其餘俱行裁去外,如分司將才具不堪、年幼未諳之人混行保補,貽誤河工者,該撫查參,照保薦不實例,降二級調用。查《定例》,官員應給民價,不速給遲延者,罰俸一年,半給半不給者,降一級調用,竟不給者革職」 等語。如分司遇搶修緊要之時,雇覓人夫採買物料,不速給價,或半給或不給者,該撫題參到部,照此例議處。又定例,官員奉修沖決地方,催「夫不發,或將柳、埽樁木等物不行速買解送,以致遲誤者,降一級調用」 等語。沿河州縣官,雇備採買物件,怠玩推諉貽誤者,分司揭報,該撫題參到部,降一級,罰俸一年。其北岸分司色圖渾、南岸分司齊蘇勒,此二員恭候
皇上裁去一員。奉
旨:「色圖渾著裁去,餘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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