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8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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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八十四卷目錄

 律令部總論二

  大學衍義補定律令之制 順天時之令

  圖書編周刑法 刑制稽古 推原用刑本意

祥刑典第八十四卷

律令部總論二[编辑]

大學衍義補[编辑]

《定律令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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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典》曰:「象以典刑。」

臣按:《呂刑》曰:「蚩尤唯始作亂,延及於平民,罔不寇賊,唯作五虐之刑。」 則肉刑在蚩尤之世已有之,非起自虞世也。

夏作《禹刑》。

湯制官刑,儆於有位。

《周禮》:「正月之吉,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乃縣刑象之 法於象魏,使萬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臣按:成周《刑典》之設,既布於邦國、都鄙,又縣之象魏,唯恐民之不知而誤犯也。夫設法令以待天下,固將使民易避而難犯,顧乃深藏於理官法家,自典正職掌之官猶不能遍知其所有、洞曉其所謂,況愚夫細民哉?閭閻之下望朝廷之禁憲,如九地之於九天,莫測其意嚮之所在,及陷乎罪從而刑之,是罔民也,豈聖王同民出治之意乎?是以《周禮》六官,俱於正月之吉,各布其典於象魏,以示萬民。其所示者,有善有惡,使之知所好惡。唯刑典則示之以所禁,使不犯焉。

《士師》之職,「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罰。一曰宮禁, 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軍禁,皆以木鐸 徇之於朝書,而縣於門閭。

臣按:三代未有律之名,而所謂「禁」 者即是豫為法禁以制之於未然,雖無律之名而律之意已具於此矣。違乎禁則入於刑,入於刑則犯於法,犯於法則加以罰焉,然非徇之以木鐸、書之於門閭,則蚩蚩蠢蠢之民何以知其為禁而不犯哉?故以木鐸徇之於朝,使之內有所聞,以書而懸於門閭,使之外有所見,聞見於耳目之間,警省於心思之內,知所禁忌而不犯刑法。所謂「五禁之法」 ,「左右乎刑罰」 ,豈不然哉?

以五戒先後刑罰,毋使罪麗於民:一曰誓,用之於軍 旅;二曰誥,用之於會同;三曰禁,用之於田役;四曰糾, 用諸國中;五曰憲,用諸都鄙。

臣按:以五戒先後刑罰,即唐、宋之律而有名例、職制、敕令、格式之意也。蓋禁止使勿為,施於未然之前,戒敕其怠忽,施於事為之際,先之則引而導之,使無進而麗於罰,後之則柅而止之,使無退而麗於刑。聖人之心見於毋之一言,其慈愛過於父母,其覆載同於天地。

《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曰犯 邦令,五曰橋邦令,六曰為邦盜,七曰為邦朋,八曰為 邦誣。」

臣按:先儒謂官府之八成則其經治之成法也,士師之八成則其正亂之成法也。先王之時齊八政以防淫、一道德以同俗,患夫姦人之為禍於邦家也。且八成之法使士師掌之,使其知有犯於此者必刑之而無赦,制治於未亂,保邦於未危,所以防其芽糵者,豈不豫哉?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 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若司寇斷獄弊訟, 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臣按:五刑之名始見於《虞書》,然未有其目也,著其目始於此。「司刑所掌者,以五刑之法麗民之罪,司寇斷獄弊訟則詔之」 ,處其所應否,或輕或重,咸聽其所附麗焉。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治神之約為上,治民之 約次之,治地之約次之,治功之約次之,治器之約次 之,治摯之約次之。

臣按:有約以結其信、有劑以固其約,謂之約劑,則約而有其劑也。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凡有六焉,是六者朝廷皆為之約劑,付司約掌之而屬於秋官焉。先為之約劑,使人知所守而有不如其約者,則考其券書以治之,亦猶後世之格式也。

《禁殺戮》掌司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 獄者、遏訟者,以告而誅之。

臣按:人君為生民之主,必使之相安養以全其生,彼其相斬、相殺、相戮及傷人見血而不以告,則必殺傷人者之強眾而被殺傷者之寡弱也。與夫獄

已具而攘奪之訟將興而遏止之,則民之情將鬱而不伸,下之惡將長而益熾,國之法將格而不行。苟不設官以掌之,使有如是者,則以告之於其長,則民寡弱者含冤而莫訴,強眾者稔惡而不悛。氣久鬱則無聊,力不敵則捨死,而亂由是生矣。

《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矯誣犯禁者、作言 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

臣按:成周之世未有律令之書,凡《秋官》、司寇所設之官屬、所掌之刑禁、凡所當禁約施行者,即後世法律之條件也。說者謂秋官自禁殺戮至修閭氏八官皆幾防盜賊姦軌者,較之今律,斬殺戮即今之人命律,攘獄即今之《劫囚律》,遏訟即今之《告狀不受律》姑舉一二,餘可以類推矣,茲不備載云。

《呂刑》曰:「墨罰之屬千,劓罰之屬千,剕罰之屬五百,宮 罰之屬三百,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五刑之屬三千。上 下比罪,無僭亂辭,勿用不行,唯察唯法,其審克之。」

臣按:先儒謂三千已定之法載之《刑書》者也,天下之情無窮,刑書所載有限,不可以有限之法而盡無窮之情,又在用法者斟酌損益之。古者任人不任法,法所載者任法,法不載者參以人,上下比罪是也。以其罪而比附之,上刑則見其重,以其罪而比附之下刑則見其輕,故於輕重之間裁酌之,然必以辭為主,辭「若僭亂,情與罪不相合,是不可行者也,當勿用其不可行之法,唯當察其情,求之法,二者合而後允。當乎人情法意,是乃可行者也,在審克之而已。」 是說雖以解經,然而萬世之下,律文所不該載者,比附之法莫切於此。所謂察之情,求之法,比之上刑不重,比之下刑不輕,而參酌於輕重之間,必允當乎人情法意,可謂得「審克」 之意矣。

《春秋左氏傳》昭公六年: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詒子產 書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 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徵於書,而徼幸 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 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 吾子相鄭國,制參辟,鑄刑書,將以靖民,不亦難乎?民」 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徵於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 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將 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

昭公二十九年,晉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為《刑書》焉。仲 尼曰:「習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 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 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謂度也。今棄是度 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

臣按:鄭晉鑄《刑書》,蓋以其前世所用以斷獄者之法比而鑄於器,以示民於久遠也。考《周官司寇建三典》,「正月之吉,縣於象魏,使萬民觀之,挾旬而斂。」 夫國之常刑而又歲歲布之於邦國都鄙,何哉?刑雖有常,亦當量時而為之輕重,然恐民之不知其所以然也,故既布其制,又懸其象,所以曉天下之人,使其知朝廷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其故如是也,皆知所畏避而不敢犯焉,非謂刑之輕重不可使人知也。先儒謂詳《左氏》所載夫子之說,第令守晉國舊法,以為范宣子所為非善耳,非謂聖王制法不可使人知也。或曰:鄭、晉二國所謂刑書,皆先世所有,臨時處置者,固已載於方策,至是子產、范鞅始鑄於器,則為一定之制,無復古人酌量之制。故仲尼、叔向譏之,非謂刑書不可有,特謂不可鑄耳。後世以律令鋟於木以頒行天下,其亦鑄之之意歟?但是時未有律之名,而謂之《書》耳。

魏文侯時,李悝著《法經》六篇: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 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臣按:刑法之著為書始於此。成周之時雖有禁法著於《周官》,然皆官守之事,分繫于其所職掌,未有成書也。然五刑之目其屬各有多少,五等之刑各以類而相從焉,著之篇章,分其事類以為詮次,則於此乎始焉。

漢高祖初入咸陽,與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 盜抵罪。餘悉除去秦苛法。後以三章之法不足以禦 姦,遂令蕭何、攟摭秦法,定律令。除參、夷連坐之法,增 部主見知之條,於李悝所造六篇,益《事律》《擅興廄庫》 三篇,合為九篇。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

臣按:律之名始見於此,春秋之時子產所鑄者謂之《刑書》,戰國之世李悝所著者謂之《法經》,未以律為名也。《禮記》雖有「加地進律」 之文,析言破律之誅,解者謂進律為爵命之等,破律雖以去律言,然《王制》漢文帝時博士刺經所作,固已出蕭何之後也。律之言昉於《虞書》,蓋度、量、衡受法於律,積黍以盈,無錙銖爽,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取正律以著法。所以裁制群情,斷定諸罪,亦猶六律正度量衡也。故制刑之書,以「律」 名焉。

文帝元年,詔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 為收帑,朕甚弗取。其議除《收帑諸相坐律令》。」

臣按:虞廷罰不及嗣,周室罪人不帑,秦法一人有罪並坐其室家,仁暴之心既殊,國祚所以有長短之異也。文帝即位之初即除去秦人之苛刑,漢祚之延幾於三代,未必不基於斯。

十三年,下令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 為戮,而民弗犯,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姦不 止,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 夫訓導不純而愚民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 今人有過,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為善,而道 亡由至,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 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豈為民父母之意?其除《肉刑》, 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輕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其 不亡逃者,滿其年數,免為庶人,具為令。

臣按:後世以笞箠為刑始此,夫三代以前所謂肉刑者,墨、劓、剕、宮、大辟也,至漢初僅有三焉,黥、劓、斬趾而已,文帝感淳于公少女緹縈之言,始下詔除之,遂以髡鉗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斬趾。自是以來,天下之人犯法者始免斷支體、刻肌膚,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絕其類者,文帝之德大矣。

景帝中六年,詔曰:「加笞者,或至死而笞未畢,朕甚憐 之。其減笞三百曰二百,笞二百曰一百。又笞者所以 教之也,其定《箠令》。」

孝武即位,徵發頻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 姦軌不勝。於是進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 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緩深故之罪,急縱出之誅。其後 姦猾巧法,轉相比況,禁網寖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 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決事比》萬三千 四百七十二事。

臣按:漢祖《入關約法》三章,後蕭何廣為九篇,叔孫通又增為十八篇,自高帝世至武帝時僅五六十年間爾,乃增至三百五十九章,其大辟乃有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其決事比乃至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何禁網之密一至此哉?觀呂步舒治一淮南獄,死者數萬人,由是推之,則當時死者不知凡幾千百萬也。意其當世之民舉手動足即陷刑辟,大者可誅小者可論,其不聊生也甚矣。國之不亡,蓋亦幸爾。我朝自聖祖定律之後百有餘年,條律之中存而不用者亦或有之,未嘗敢有擅增一條者。《詩》云:「不愆不忘,率由舊章。」 我列聖有焉。

宣帝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立法明刑者,非 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今明王躬垂明聽,雖不置廷 平,獄將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 民知所避,姦吏無所弄矣。今不正其本,而置廷平以 理,其末也。政衰聽怠,則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矣。」

臣按:聖人制刑以弼教輔治而使之不至於衰亂。有虞之刑必得皋陶以為士,有周之刑必得蘇公以敬獄,蓋為政在人,人必與法而兼用也。鄭昌乃謂刑法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明王垂聽不必置,廷平,無律令而有廷平,政衰聽怠,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是乃一偏之見也。夫治國而無律令固不可,有律令而無掌用之人,亦不可。人君雖有聰明之資,亦無不用人用法,而自垂聽之理。

元帝初,下詔曰:「夫律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 而易避也。今律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 欲羅元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 除輕減者條奏,唯是使安百姓而已。」

臣按:律令之設,蓋懸法以示人,使人知所避而不犯非,故欲為是以待天下之罪人,如人設網羅以待禽獸也。後世之律往往文深而義晦,比擬之際彼此可以旁通,下人不知所守而舞智之吏得以輕重其罪,誠有如此。《詔》所謂「今律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元之不逮者」 ,所謂不逮者,解者謂不逮,言意識所不及也。噫蚩蚩之民,不能皆讀律令,及其讀之又有所不逮者,則其不幸而陷於罪者,豈非上之人之過哉?然則後世有制律者,當何如?亦曰:淺易其語,顯明其義,使人易曉,知所避而不犯可也。今之律文,蒙唐之舊文,以時異,讀者容或有所不逮者。伏乞聖明簡命儒臣之通法意者為之解釋,必使人人易曉,不待思索考究,而自有以得於「言意」 之表。則愚民知所守。而法吏不得以容情賣法矣。斯世斯民不勝大幸。

成帝河平中,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 其屬二百』。今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餘萬 言,奇請它比,日以益滋。其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 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 易知條奏。《書》不云乎?『惟刑之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 法,朕將盡心覽焉。」

臣按:漢之律百有餘萬言,可謂煩多矣,而大辟之。

刑至千有餘條,視成周時蓋數倍焉。元成之世,奇請它比又日益滋多。成帝下詔,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省約者,可謂知所先務矣。所謂「奇請它比」 者,「奇請」 ,謂常文之外別有所謂以定罪也。「它比」 ,謂引它類以比附之,不主正律也。分破律條,妄生端緒,舞弄文法,巧詆文致,意所「欲生即援輕比,意欲其死即引重例,上不知其姦,下莫測其故,此民所以無所措手足,網密而姦不塞,刑繁而犯愈多也。」 我朝律文,比前代為省約,其條止四百六十,其死罪止二百二十,用之百餘年於茲,其中固有不用者矣,未聞有所加增也。特所謂「例」 者,出於一時之建請,權宜以救時弊者也。歲「月既久,積累日多,朝廷未聞公有折衷,是以刑官猶得以意為去取。伏乞特下明詔,如漢人所云者,命在廷大臣及翰林儒臣會三法司官將洪武元年以來至於成化丁未以前事例,通行稽考,會官集議,取其可為萬世通行者,節其繁文,載其要語,分類條列,以為一書,頒布中外,與《大明律》並行。其」 成化丁未以後有建請者,或救時弊、或達民情,則別為一書,以俟他日之裁擇。如此則民知所遵守,吏不能為姦矣。

光武時,桓譚上疏曰:「今法令決事,輕重不齊,或一事 殊法,同罪異論。姦吏得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出生議, 所欲陷則予死比,是為刑開二門也。今可令通義理、 明習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國,蠲除故 條。如此,天下知方,而獄無冤濫矣。」

臣按:成帝之詔令博士及明律令者議,桓譚之請,亦欲令通義理、明法律者校定,蓋博士明經者也,經者禮義之所自出,人必違於禮義然後入於刑法,律令者刑法之所在也,議而校定必禮義法律兩無歉焉,本是以立天下之法,用是以酌生民之情,無間然矣。後世乃謂儒生迂拘,止通經術而不知法意應有刑獄之事,止任柱後惠文,冠而冠章甫、衣縫掖者無與焉。斯人也,非獨不知經意,而其所謂律意者,蓋有非先王之所謂者矣。漢世去古未遠,猶有古意,此後世所當取法者也。

和帝時,廷尉陳寵鉤校律令條法,溢于《甫刑》者除之, 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 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 裏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罰罪千六百九十八, 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 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宜 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 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并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 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未 及施行。及寵免,其子忠略依寵意,奏上二十三條,為 《決事比》,以省請讞之弊。又上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 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聽赦」,所代 者事皆施行。

臣按:漢去古未遠,論事往往主于經義,而言刑者必與禮並,其原蓋出于《呂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陳寵論刑必欲大辟二百、耐罪以下二千八百并為三千,以合于禮,固似乎泥,然其所平定,惟取其應經合義者,則百世定律之至言要道也。至其子忠為決事比,請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死論,母子兄弟相代聽赦。所代者蓋有補於世教,可謂克肖其父矣。

晉武帝時,有邵廣者,坐盜官物,當棄市,其二幼子宗 雲撾登聞鼓乞恩,求自沒為奚官奴,以贖父命。議者 欲特聽減廣死罪為五歲刑,宗等付奚官為奴,而不 為永制。尚書右丞范堅駁之曰:「自淳朴既散,刑辟乃 加,刑之所以止刑,殺之所以止殺。雖時有赦過宥罪, 議獄緩死,未有行不忍而輕易典刑者也。且既許宗 等,宥廣罪,若復有宗比而不求贖父者,豈不擯絕人 倫,同之禽獸耶!今聽宗等而不為永制。臣以為王者 之作,動關盛衰,嚬笑之間,尚慎所加。今之所以宥廣, 正以宗等爾。人之愛父,誰不如宗。今既許之,將來訴 者,何獨匪人?特聽之意,未見其益。不以為例,交興怨 讟。此為施一恩於今,而開萬怨於後也。」從之。

臣按:人君所舉即以為例,故凡事謀始,事苟不可繼於後,即必不可創於前也。

元康中,朝臣務以苛察相高,每有疑議,群下各立私 意,刑法不一,獄訟繁滋。裴頠表言:「先王刑賞相稱,輕 重無二,故下聽有常,群吏安業。先因風落廟闕屋瓦 數枚,免太常荀㝢事輕責重,有違常典。其後主者懲 懼前事,雖知小事,而按劾難測,搔擾驅馳,各競免負。 夫刑書之文有限,而舛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 之制,不能皆得循常也。至於此等,皆為過當,恐姦吏 因緣得為深淺。」劉頌上疏言:「近世法多,門令不一,吏 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姦偽者因以售其情,居上者

難以檢其下,事同議異,犴獄不平。夫君臣之分,各有
考證
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故使大臣

釋滯;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主者守」文,若釋之執犯 蹕之平也。大臣釋滯,若公孫弘斷郭解之獄也。人主 權斷,若漢祖戮丁公之為也。天下萬事,非此類不得 出意妄議,皆以律令從事。然後法信於下,人聽不惑, 吏不容姦,可以言政矣。

臣按:裴頠謂刑書之文有限,舛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之制。劉頌謂「法欲必奉,令主者守文,理有窮塞,使大臣釋滯,事有時宜,請人主權斷,非此類,不得出意妄議,皆以法令從事。」 二臣之言,可以為後世議處刑獄之法。

隋定律令,置「十惡」之條,多採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 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不道, 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議,十曰內 亂。」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臣按:十惡之名非古也,起于齊而著于隋,唐因之,所謂「謀反、大逆及叛、大不敬」 ,此四者有犯于君臣之大義,所謂惡逆、不孝、不睦、內亂四者有犯于人道之大倫,所謂不道、不義二者有犯于生人之大義,是皆天理之所不容、人道之所不齒、王法之所必誅者也,故常赦在所不原。

自隋以前,死刑有五,曰:罄、絞、斬、梟、裂。而流、徒之刑,鞭 笞兼用,數皆踰百。至隋始定為:笞刑五,自十至于五 十;杖刑五,自六十至于百;徒刑五,自一年至于三年; 流刑三,自千里至于三千里;死刑二,絞、斬。除其鞭刑 及梟首、轘裂之酷。

臣按:笞、杖、徒、流、死,此後世之五刑也,始于隋而用于唐,以至于今日,萬世之下不可易也。

唐之刑書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貴賤之等事, 國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 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國之政,必從事于此三者。 其有所違及人之為惡而入于罪戾者,一斷以律。」律 之為書,因隋之舊,為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衛禁》, 三曰《職制》,四曰《戶昏》,五曰《廄庫》,六曰《擅興》,七曰《盜賊》, 八曰《鬥訟》、九曰《詐偽》、十曰《雜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 《斷獄》。其用刑有五:一曰笞,笞之為言恥也,凡過之小 者箠撻以恥之。漢用竹,後世更以楚,《書》曰「扑作教刑」 是也;二曰杖,杖者持也,可持以擊也,《書》曰「鞭作官刑」 是也;三曰徒,徒者奴也,蓋奴辱之。《周禮》曰「其奴,男子 入于罪隸任之以事,寘之圜土而教」之,量其罪之輕 重,有年數而捨。四曰流,《書》曰「流宥五刑」,謂不忍刑殺, 宥之于遠也;五曰死,乃古大辟之刑也。唐因隋制,高 祖入京師,約法十二條,後詔裴寂等更撰律令。凡律 五百,麗以五十三條;流罪三,皆加千,里居作三歲至 二歲半者,悉為一歲,餘無改焉。太宗即位,詔長孫無 忌、房元齡等復定舊令。元齡等與法司增損《隋律》,降 「大辟為流者九十二、流為徒者七十一」,以為律;定《令》 一千五百四十六條以為令;又刪武德以來敕三千 餘條為七百條,以為格;又取尚書省列曹及諸等監 十六衛計帳以為式。

臣按:自魏李悝作《法經》六篇,蕭何加以三篇為九章,後世作律者本以為宗,劉劭衍漢律為魏,賈充參魏律為晉,唐長孫無忌等聚漢、魏、晉三家,擇可行者定為十二篇,自名例至斷獄是也。本朝洪武六年,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重定諸律,以協厥中,而近代比例之繁、姦吏可資以出入者咸痛革之,每一篇成,輒繕寫上奏,揭於西廡之壁。聖祖親御翰墨,為之裁定。明年書成,篇目一準於唐之舊。采用已頒舊律二百八十八條,「《讀律》一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一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分為十三卷。其間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輕重之宜。」 其後以其比類成篇,分合無統,復為釐正,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類,析十八篇以為二十九,約六百六條以為四百六十。析《戶昏》以為戶役、《昏姻》,分「鬥訟」 以為鬥毆、《訴訟》。廄庫一也,則分廄牧于兵,倉庫于戶焉。「職制」 一也,則分公式于吏,受贓于刑焉。「名例」 舊五十七條,今止存其十有五。「賊盜」 舊五十三條,今止存其二十八名雖沿于唐,而實皆因時以定制,緣情以制刑,上稽天理,中順時宜,下合人情,立百世之準繩,為百王之憲度,自有法律以來,所未有也。且又分為六部,各有攸司,備天下之事情,該朝廷之治典。統宗有綱,支節不紊,無比附之勞,有歸一之體。吏知所守而不眩于煩文,民知所避而不犯于罪戾,誠一代之良法,聖子神孫所當遵守者也。然臣于此竊有見焉。蓋刑法雖有一定不易之常,而事情則有世輕世重之異。方天下初定之時,人稀事簡,因襲前代之後,政亂人傾。今則承平日久,生齒日繁,事久則弊生,世變則俗改。是以周人象魏之法,每歲改懸;《三典》之建,隨世輕重。蓋前日之要策,乃今日之芻狗。此必然之勢,亦自然之理也。

「今法可於律文之中,往往有不盡用者。律文如此,而所以斷罪者如彼,罪無定科,民心疑惑。請下明詔,會官計議,本之經典,酌諸事情,揆之時宜,凡律文於今有窒礙者,明白詳著於本文之下。若本無窒礙,而所司偶因一事有所規避,遂為故事者,則改正之。」 仍敕法司,自時厥後,內外法司斷獄,一遵成憲。若事有窒礙。明白具奏集議。不許輒引前比。違者治以專擅之罪。如此則法令畫一。情罪相當。而民志不惑矣

唐自房元齡等更定律令格式,訖太宗世用之無所 變改。高宗時,又詔長孫無忌等增損格敕,其曹司常 務曰《留司格》,頒之天下曰《散分格》。其後武后時有《垂 拱格》,元宗時有《開元格》,憲宗有《開元格》《後敕》,文宗有 《太和格》,又有《開成詳定格》。宣宗又以刑律分類為門, 而附以格、敕,為《大中刑律統類》。

歐陽修曰:「《書》曰:『慎乃出令』。令在簡,簡則明,行之在久,久則信。而中材之主、庸愚之吏常莫克守之而喜為變革,至其繁積,雖有精明之士不能遍習,而吏得上下以為姦,此刑書之弊也。」

臣按:我朝之律僅四百六十條,頒行中外,用之百餘年于茲,列聖相承,未嘗有所增損,而于律之外未嘗他有所編,類,如唐、宋《格敕》者,所謂「簡而明、久而信」 ,誠有如歐陽氏所云者,萬世所當遵守者也。

高宗時,趙冬曦言:「隋著《律》曰:『犯罪而律無正條者,應 出罪則舉重以明輕,應入罪則舉輕以明重。立夫一 言,而廢其數百條,自是迄今,竟無刊革,遂使死生罔 由乎法律,輕重必因夫愛憎。蓋立法貴乎下人盡知, 則天下不敢犯耳,何必飾其文義,簡其科條哉?夫科 條省則下人難知,文義深則法吏得便,下人難知則』」 暗陷機穽矣,安得無犯法之人?法吏得便,則比附而 用之矣,安得無弄法之臣?請律令格式,直書其事,無 假文飾。其以准、加減、比附、量情,及舉輕以明重、不應 為而為之之類,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婦聞知必悟,則 相率而遠之矣,亦安肯知而故犯哉?故曰:「法明則人 信,法一則主尊。」

臣按:《冬曦》之言,謂「立法貴乎下人盡知,何必飾其文義、簡其科條,請更定科條,直書其事,毋假文飾,以其准加減、比附、量情皆勿用之,使愚夫愚婦聞之必悟,切中後世律文之弊。」 臣愚以為今之律文多蒙于唐,唐之律則蒙隋也。冬曦所論者雖曰隋、唐之失,然自隋以至于今,古今一律,切考今律,為卷三十,為條四百六十,必欲不簡其科條,不飾其文義,惟直書其事,顯明其義,用世俗淺近之言,備委曲詳盡之義,所謂「以准」 加減等文,皆即實以書,明白著其文曰:「該得某罪,該杖幾十」 ,所加者何罪,所減者幾何,使天下有目者所共見,有耳者所共聞,粗知文義者,開卷即了其義,不待思索議擬,而皆瞭然于心目「之間,昭然于見聞之頃,則民知所趨避,不陷于機穽矣。說者若謂祖宗成憲不敢有所更變,臣非敢欲有所更變也,特欲于本文之下分書其所犯之罪、所當用之刑,或輕或重,或多或少,或加或減,皆定正名,皆著實數,所讀律者不用講解,用律者不致差誤爾。儻以臣言為可采,乞命法官集會儒臣」 ,同加解釋標註,其於四百六十之條,不敢一毫有所加減,唯于卷帙稍加增耳。夫制為一代之律,以司萬人之命,垂萬世之憲,非他書比。今天下書籍,支辭蔓語,費楮何啻千萬。顧于律書簡約如此,無乃詳于古而略于今,重乎辭而輕乎法哉?迂儒過慮,死罪死罪,伏惟聖明矜察。

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 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 凡律所不載,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 恆存乎敕之外。曰:「禁于未然之謂敕,禁于已然之謂 令,設于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凡入笞、 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斷獄,十有二門,麗刑名輕 重,皆為「敕。」自品官以下至斷獄三十五門,約束禁止 者皆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賞等七十有 七,又有倍、全、分、釐之級,凡五等,有等級高下者皆為 格。表奏、帳籍、關諜、符檄之類,有體製模楷者為式。

臣按: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謂敕者,兼唐之律也。我聖祖于登極之初,洪武元年即為《大明令》一百四十五條,頒行天下,制曰:「唯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齊之于後。」 古者律令至簡,後世漸以煩多,甚至有不能通其義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民既難知,是啟吏之姦,而陷民于法,朕甚閔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簡,使之歸一,直言其事,庶幾人人易知而難犯。《書》曰:「刑期于無刑。」 天下果能遵令而不蹈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難致。茲命頒行四方,惟爾臣庶,體予至意。斯令也,蓋與漢高祖初入關約法三章,唐高祖入京師約法十

二條,同一意也。至六年,始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造律文,又有《洪武禮制》《諸司職掌》之作,與夫《大誥三編》及《大誥》、武臣等書,凡唐、宋所謂律令格式與其編敕,皆在是也,但不用唐宋之舊名爾。夫律者,刑之法也,令者,法之意也,法具則意寓乎其中。方草創之初,未暇詳其曲折,故明示以其意之所在,令是也。平定之後既已備其制度,故詳載其法之所存,律是也。伏讀祖訓,訓告之辭有曰:「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而不及令。」 而諸司職掌于刑部都官科下具載死罪,止載律與《大誥》中所條者,可見也。是誥與律乃朝廷所當世守,法司所當遵行者也。事有律不載而具于令者,據其文而援以為證,用以請之于上可也。此又明法者之所當知。

徽宗崇寧元年,臣僚言:「三省六曹所守法者,法所不 載,然後用例。今類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請取前後 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妨者去之。」

臣按:「法者祖宗所制百世之典,例者臣僚所建一時之宜,法所不載而後用例」 可也,既有法矣,何用例為?若夫其間世異勢殊,人情所宜、土俗所異,因時救弊,不得不然,有不得盡如法者,則引法與例取裁于上可也。宋之臣僚請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有妨者去之,在今日亦宜然。

《順天時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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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乃縣 刑象之法于象魏,使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臣按:象魏即雉門、兩觀也,以《秋官》刑法畫之為象而縣于象魏,即後世于國門張掛榜文之制也。古昔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既有定制而又于正月之吉調和而布行之于邦國都鄙焉。蓋因歲月之更新,起民心之觀視以儆省之也。然其藏于府史者眾庶不能以悉知,于是乎縣象于兩觀之間以縱萬民之視。蓋先王之法,若江河然,貴乎易避而難犯。苟匿其制,晦其言,愚民不知而陷入焉,又從而刑之,則是罔民也。《象法》示民,所以啟其心志,竦其觀視,使知刑之慘毒,法之謹嚴,有所避而不至于誤入,有所懲而不至于故犯。

小司寇之職,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 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憲刑禁。乃 命其屬入會,乃致事。

臣按:《周官》大司寇于正月既縣法于象魏,小司寇于正歲復申令以木鐸,說者謂正月用周之正,建子之月也;正歲仍夏之正,建寅之月也。布之象魏使有目者所共睹,欲其接于目而謹于身;令之木鐸使有耳者所共聞,欲其入于耳而警于心。然象魏之布繼以使民觀刑象則專以示民也,木鐸之令繼以宣布于「四方,憲刑禁,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則又以警夫典刑者而使之用法也,不用法則有常刑焉。」 蓋宣布于邦國,揭而示之,使知所避,而又使之入會,以計其多少之數焉。且布于正月者,則挾日而斂之,所以示夫京畿之人;于正歲者,則宣布于四方,所以通于天下之眾。則是先王之制刑定罪,惟恐愚民不知而誤入之,而為之宣布者如此。後世律令藏于官,及民有犯者,然後檢之以定其罪,而民罹于刑辟,不知其所以致罪之由者多矣。此古之刑所以難犯,而後世之刑所以易犯也歟!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 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 海。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臣按:「布憲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歲正月之吉則執旌節巡行,以宣布其憲令于四方。」 蓋邦之刑禁,正月既布于象魏、縣于門閭、都鄙、邦國,然恐其奉行之者不必謹、或有廢格而懈弛者,于是設布憲之官,每歲自正月始遍巡天下,自內而至于外、由近而至于遠,內而方國、外而海隅無不至焉。既布之以書,復表之以人,所以諄諄于國家之刑禁、朝廷之號令,使民知所遵守,而不至有所違犯焉。孔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 成周盛時,所以先士防民者,其嚴且密如此。上無不教之殺,下無誤犯之罪,此所以刑措不用也歟。

《禮記·月令》:「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 止獄訟。」

臣按:仲春之月乃陽氣發生之候,故于上言「安萌芽、養幼少、存諸孤」 ,是雖草木之微亦加安育之仁,孤幼之子咸致存養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入于囹圄,雖其自取之罪,然皆吾之赤子也。當此陽和之時而存惻怛之心,天地之德、父母之心也。

孟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繫。

臣按:孟夏之月天氣始炎,將馴至于大暑也,恐罪人之繫于囹圄者氣相鬱蒸或致疾疫,故于是時也,于刑之薄者即結斷之,不使久繫,罪之小者即

決遣之,不使收繫,繫之輕者即縱出之,不使復繫,先王恤獄之仁也。或者謂「正陽之月,于陰事未宜大有施設」 ,失先王之意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臣按:時至仲夏,天氣之炎燠極矣,囚雖有罪,然其刑之也亦必肆諸市朝以為世儆,恐其或因炎蒸而遽殞,故于是時挺而拔出于清涼之地,而加以飲食之味,以待秋後處決焉。先王之用刑,其仁義之兼盡也如此夫。

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姦,慎 罪邪,務搏執。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 平。戮有罪,嚴斷刑。天地始肅,不可以嬴。

臣按:刑者陰事也,陰道屬義,人君奉天出治,當順天道肅殺之威而施刑害殺戮之事,所以法天時、行義道也。然秋之為秋所以成乎春,義之為義所以全乎仁,有春而無秋則生物不成,有仁而無義則生民不安,方天地始肅之時則不可以嬴,亦猶天地始和之時不可以縮也。是則聖人之用刑雖若不得已而實不容已也,于不容已之中而存不得已之心。不容已者,上天討罪之義。不得已者,聖人愛物之仁。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嚴百刑,斬殺必當,毋或枉撓, 枉撓不當,反受其殃。」

臣按:《月令》雖作于呂不韋,然皆述先王之舊典也,凡事為無不順適天時,而于刑尤加意焉。不韋當秦人慘刻之世而述先王仁義之典,宜其不見用也。幸而是篇見于《呂覽》,而漢戴氏始編于《禮記》之中,以與五經並行,以為禮典,後世人主誠能按時而布之以為常憲,是亦施仁政之一助,其毋以人而廢其書。

季秋之月,乃趣獄刑,毋留有罪。

「孟冬之月」,是「察阿黨」,則罪無所掩蔽。

臣按:自古斷決死刑皆以孟冬之月,凡有罪入于死刑者必先訊問詳讞之,至于是純陰之月乃施行焉。苟獄吏阿私黨比其人而掩蔽其罪狀,故為之延及使不施刑,未幾則陽生而刑不可施行矣,且使囚者又將有期月之禁焉。此先王于季秋之月既有「毋留」 之令,而于孟冬之月又申明「是察」 之令也歟。

漢章帝元和二年,旱。賈宗上疏,以為斷獄不盡三冬, 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泄,招致旱災。下其言公卿議。陳 寵奏:「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冬十一月有蘭、射、干、芸、 荔之應。《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天以為正,周以為春; 十二月陽氣上通,雉鳴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十 三月陽氣已至,天地以交,萬物皆出,蟄虫始振,人以』」 為正,夏以為春,三微成著,以通三統。周以天元,殷以 地元,夏以人元。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 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 留罪。」明大刑畢在立冬也。禮記在季秋之月

臣按:寵之此言以殷周非徒改月朔,且改其時,漢去古未遠,必有所據,斷決死囚必以十月,以其純陰之月也。因寵此言,後世遂以為定制。

和帝時,魯恭上疏曰:「舊制,至立秋乃行薄刑,自後改 用孟夏。而刺史、太守不深惟憂民息事之原,進良退 殘之化,因以盛夏追召農人,拘對考驗,連滯無己。司 隸典司京師,四方是則。而近于春月分行諸部,託言 勞來貧人,而無惻隱之實,煩擾郡縣,廉考非急,捕一 人之罪,根連十數,上逆時氣,下傷農業。臣愚以為今」 決獄案考,皆以立秋為斷,以順時節,育成萬物,則天 地以和,刑罰以清矣。

臣按:先王制刑雖曰「防民姦」 ,實所以順承天道以安民生也。苟逆天之時、防民之業,則天道有不順、生民有不安者矣。

隋文帝乘怒欲六月殺人,大理少卿趙綽固爭曰:「季 夏之月,天地成長,庶類不可以此時誅殺。」帝曰:「六月 豈無雷霆,我則天而行,何不可之有?」

臣按:隋文帝以陰謀得天下,而性尤猜忌,往往欲殺人以立威,殺御史以「元正日不劾武官衣劍之不齊者,諫臣諫并殺之,至長史考校不平,將作寺丞以課麥麪遲晚,武庫令以署庭荒蕪,察而知之,並親臨斬決。」 嗚呼,天立君以主生人,欲其則天道以為治,使天所生得全其生,今為天之子,不能奉天道以養天民,反假天之威以害之,使天無知則已,天道有知,其肯容之耶?卒之不得其死,而其子若孫自相魚肉,至于殞宗絕祀,熟謂「天道無知」 耶?

唐制,「京師之囚,刑部月一奏,御史巡行之。每歲立春 至秋分及大祭祀致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及 夜未明、假日、斷屠月,皆停死刑。京師決死,涖以御史, 金吾,在外則上佐,餘皆判官涖之。諸獄之長官,五日 一慮囚。夏置漿飲,月一沐之,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

其家一人入侍刑部。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
考證
囚,杻校糧餉,治《不如法者》

臣按:此唐人「恤獄」 之仁,其享國之久未必不由乎此。

宋太祖開寶二年五月,以暑氣方盛,深念縲係之苦, 下詔「西京諸州,令長史督掌獄掾,五日一檢視,灑掃 獄戶,洗滌杻械,貧不能自存者給飲食,病者給醫藥, 輕繫小罪即時決遣,無得淹滯。」自是每歲仲夏,必申 明是詔,以誡官吏,歲以為常。

臣按:宋朝以「仁厚」 立國,此亦其仁政之一端。

太宗雍熙元年,令「諸州十日一具囚帳及所犯罪名、 禁繫日數以聞」,刑部專意糾察。

臣按:史太宗聞諸州所奏囚簿有禁繫至三百人者,乃下詔申嚴淹獄之戒,令今後門留寄禁取保在外并邸店養疾人等,並準禁囚例件析以聞。其鞫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繫者,有司奏駁之。噫太宗以萬乘之君,處崇高富貴之位,于凡諸州所奏囚簿亦閱及之,不惟寓諸目,且動于心,既動于心,即形于言,而有「申嚴淹獄」 之戒。且命所司件析其事目以聞。嗚呼!太宗之盡心獄事如此,當世之民豈有無罪而就死地者哉!

圖書編[编辑]

《周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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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官》「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一曰刑 新國用輕典,二曰刑平國用中典,三曰刑亂國用重 典。」視國俗為重輕,制御世之權,不顓之于法。此其大 綱。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農功而糾其力作為 野治;二曰軍刑,上順命而糾其失守,為軍律也;三曰 鄉刑,鄉首善上德而糾孝,孝,德之原也;四曰官刑,上 功能而糾職職,官之守也;五曰《國刑》,上愿而糾暴。國 兆民所聚,風易澆難純,故糾暴民歸之,愿為紀法守 也,亦不顓之法。彼司刑之所司者,法也,非制法者也。 而刑莫先于罷民。罷民者,民惰于教,不昏作勞,如疲 癃者然。是淫酗之所生,敖狠之所始,民俗所以日偷 而不可反也。其害人也泰,而固未麗于刑也。故刑之 則已重,不刑則亂俗而傷化。故寘諸圜土而守教之, 日夜施九職工事焉而役之,用其力以強其罷,書其 罪于方版著之,皆以恥其心而冀其改,則教道存焉 爾,蓋環而教之也。故圜土非其獄之謂也。能改之,三 年不齒。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殺則止惡于萌,防俗 于忽。王教之為俗化,慮至深遠也。其有爭曲直而訟 者,以兩造辯之,入束矢于朝然後聽。蓋兩造而後是 非形,矯誣變亂者有質,而是非有正也。世未有偏辭 而可蔽訟者,故必兩造也。其財訟、地訟當入獄者,以 兩劑質之,入鈞金三日,乃致于朝而後聽。蓋財訟、地 訟,非可立判,必兩劑合而後有徵無辭也。世未有聽 獄而不以傳別書契質劑者,故必兩劑也,亦禁訟之 道也。禁之教之,使無訟也。其罷民之有罪過未麗于 法而害干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嘉石,外朝之坐, 石不直圜土也。役司空,不直,明刑施職也。坐以日斷, 役以月計,各以其罪之輕重為差。若役也,使州里任 之而後宥,弼教之道也。凡遠近惸獨、老幼之有復于 上而其長弗達者,遽聽之,使民易其長;不聽,使上虐 其下,使立肺石,三日而後士聽之,其辭直以復于上, 而辠其長,達下情之至也。民壅于下而不達,國之大 患始此矣。諸侯之有獄訟者,則以邦典定之。《六典》所 以為邦國治也。卿大夫之有獄訟者,則以邦法斷之, 《八法》所以為官府守也。庶民之有獄訟者,則以邦成, 弊之八成,所以為萬民統也。此治獄訟之大凡也。小 司寇聽萬民之獄訟,用情而訊之,至旬乃弊。以五聲 聽訟求其情:一曰辭聽,謂辭枝辭淫若直也。二曰色 聽,謂色怖色怍若定也。三曰氣聽,謂氣懾氣喘,若氣 壯也。四曰耳聽,五曰目聽,謂視聽直則端,不直則眊 惑失常也。其制五刑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 以權之意,論輕重之量,慎測淺深之宜以別之;悉其 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猶恐其未也,必三刺、三宥、三 赦以求其衷。三刺者,一訊群臣,再訊之群吏,三訊之 萬民,所謂疑獄,氾與眾共之者也。眾疑赦之矣,即辠 麗于罰。眾所宥,雖上刑下服,舉與眾宥之;所刺,即下 刑上服,舉與眾刺之也。不顓之于法,惟用中于民,故 曰「國人刑殺之也」,猶未也。司刺者又得以不識過失 遺忘而宥之,幼弱老耄蠢愚而赦之。至國有大獄,又 得以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辟焉,麗邦法以議之,則 其所求諸刑者為已悉矣。乃歲孟春,遒人以木柝徇 于朝,以邦之《五禁書》懸之象魏,挾日而後斂以左右 刑罰。一曰《宮禁》,二曰《官禁》,三曰《國禁》,四曰《野禁》,五曰 《軍禁》。國有事,則又為五戒以先後之:一曰誓,用之于 軍旅;二曰誥,用之于會同;三曰禁,用之于田役;四曰 糾,用之于國中;五曰憲,用之于都尉。斯曷非欲法令 著揭,無使罪麗于民;欲民協中懷德,而郵無麗于法 也哉?乃其鄉遂縣方之獄訟,則各以其士掌其治,聽 其獄訟,察其詞而辯之,異其死刑之辠而要之。服念至三旬而後上之,史以獄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聽 之棘木之下,群士司刑者咸在,各麗于法以審蔽之。 大司寇以獄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 成告于王,王三宥,然後司寇受中而協日刑殺焉。關 重慎之至也。刑各于其鄉遂縣都之市肆之日,三,示 各與其眾棄之於觀,警痛深歲。孟冬,司寇命群士計 獄弊訟,登中于天府,明刑殺一天也。

《刑制稽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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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姦宄,汝作士。」

此總建刑官之始。刑官獨謂之「士」 ,以民命所繫,重德選也。

《周禮》:「大司寇,卿一人。小司寇,中大夫二人。士師,下大 夫四人。」

此《旅建刑官》之始。今之刑部尚書即大司寇,侍郎即小司寇,十三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即士師,在外府、州、縣理刑官即鄉士、遂士、縣士。或以十三司官為「鄉士」 ,恐非。

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 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刑部十三司,分理各布政司刑名,帶管在京衙門。此直隸府州之始。《六典》、「八法、八成」 ,皆冢宰所掌,而定之、斷之、弊之,則在司寇,而士師贊之。今《刑部職掌》,即其遺意云。在外府州官即諸侯,在京官即卿大夫,其所隸則皆庶民。

《周禮》:「太僕建路鼓于大寢之門外而掌其政,以待達 窮者與遽令。聞鼓聲則速逆御僕與御庶子。」

窮謂冤抑。遽,傳也。「路鼓掌於太僕而守之」 者。御僕,御庶子也。故聞鼓聲則迎之。此擊《登聞鼓》之始。

《調人》「掌司萬人之難而諧和之。凡過而殺傷人者,以 民成之,鳥獸亦如之。」

此聽民息辭之始,如過失殺及鳥獸踐傷之類,乃許和。我太祖作教民榜文,頒示閭里,有曰:「民間除犯十惡及強盜殺人外,其有犯姦盜詐偽人命,本鄉本里內自能含忍省事,不願告官,係累受苦。被告伏罪,亦免致身遭刑禍,止於老人處決斷者聽。」 與《周禮》調人意同。

《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 劑禁民獄,入鈞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此《告訴納紙》之始。凡以財費相告曰「訟」 ,相告以罪名曰「獄。」 「兩造」 者,使訟者兩至也。「兩劑」 者,訟者各執券書也。入矢,明其直,入金,明其堅。金必三十斤,使民因借物以致思。待之三日,使民因遲留而自省。先王不輕受民之訟,納民於刑也。

《周禮》: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 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呂刑》「兩造,具備,師聽五辭。五辭簡孚,正於五刑。五刑 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五過之疵,惟官 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尚克審之。」

此二《節,聽斷詳慎》之始。

《周禮小司徒》:「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

此取《鄰證地圖》之始。

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 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凡屬責者,以其地傳而聽其 辭。

此斷債負驗契證之始。然《司徒》所斷,附於刑者歸於士。今制,戶婚、田土、債負之訟,則專屬刑部矣。

《士師》「掌官中之政令,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 訟,致邦令。」

此《刑部十三司說堂處斷》之始。

《司刑》:「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 辨罪之輕重。」

此刑部問擬罪囚,而以「《大理》平允」 之始。

《書》曰:「象以典刑。」

「此制法定律之始。」 象,懸法而示之儀式也。典,常也。此刑即墨、劓、剕、宮、大辟之五者。周懸法象魏本,此時未有律書也。至後魏文侯師於李悝,采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蕭何加以三篇,通號九章。曹魏劉劭又行漢律為十八篇。晉賈充又參魏律為二十篇。唐長孫無忌等又取漢、魏、晉三家,擇可行者定為十一篇,大概皆以《九章》為宗。宋因唐律令格式,隨時損益,則有編敕,一司、一路、一州、一縣又別有《敕》。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載,一斷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恆存乎敕之外,曰「禁於未然之謂敕,禁於已然之謂令,設于此以待彼之謂格,使彼效之之謂式」 ,其目愈繁。我朝一準于唐,以定今律。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

此笞杖之始。唐宇文融之子審為大理評事,以夏楚大小無制,始創杖架,以高卑度杖長短。又鑄銅為規,齊其巨細,則較勘刑具之端也。

金作贖刑

此納贖之始。蓋過誤情輕者,乃準贖。若五刑不論輕重皆贖,則過矣。

罪疑惟輕。

《呂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

此矜疑寬貸之始

《周禮》:「司刺贊司寇聽訟,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 《司厲》:「凡有爵者,與七十者,與未齔者,皆不為奴。」

此收贖之始。今有爵者《議請》,凡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贖;八十歲以上、十歲以下,盜及傷人,亦收贖。餘皆勿論。九十歲以上、七歲以下,雖有犯罪不加刑。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又禁考訊,并不合為證之類。皆先王尊爵敬老慈幼之意。

《漢書》:「二千石有罪先請。」又詔「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 請。」

此「品官《請旨提問》」 之始。

光武詔「囚各減本罪一等,其餘贖輸作有差。」

此擬罪減等之始。我太祖以《大誥》有無行之,得律法經權之中,非前代徒為遞減者比。

《周禮》:大司寇「以圜土聚教罷民。」

此牢獄之始

《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桔拲而桎,中罪桎梏,下 罪梏。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桎梏, 手足各一木也。

此「獄官督罪人上《肘鐐》之始。」

周公《爻辭》曰:「何校滅耳。」噬嗑上九係用徽纆。坎上六

「此項枷」 ,《繫索》之始。

《虞書》:「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此流罪定里之始。至《隋新律》:「流刑三有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

《周禮》:「大司寇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過而未 能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諸司 空。重罪旬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 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 月役。使州里任則宥而舍之。」

此《枷號》發工之始畢,則保而放之,使改過也。

《司圜》以「《收教》罷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飾而加明刑焉。 任之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 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此徒罪定限之始。至《隋新律》,「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掌戮墨者,使守門。

此「刺」 字發配之始。晉天福中,流徒用刺面之法,為戢姦重典。宋因之。我朝惟竊盜刺臂,假以充警,猶養其羞惡之心,仁厚之至也。

宮者,使守內。

此奄寺留中之始。今刑部不用自宮者有禁,惟大軍勦滅之地奏行之,姑存以識所自。

漢文帝《除肉刑定律》曰:「諸當髡者完為城旦舂;當黥 者髡鉗為城旦舂。罪人獄已決,完為城旦舂;滿三歲 為鬼薪、白粲。鬼薪、白粲一歲為隸臣妾,隸臣妾一歲 免為庶人。」

此徒工發膳夫及充皂隸之始。自文帝除肉刑之後,則以笞、杖、徒、流、死,為今之「五刑」 矣。

宋太平興國四年,詔「配役者分隸亭役使。」

此發囚徒煎鹽之始

《周禮》:「孟夏出輕繫,仲夏挺重囚。」

此熱審之始

唐制,「凡大辟罪,令尚書九卿讞之。」

此會審之始

宋乾道中聚錄。時長吏委無干礙吏人,先附囚口占 責狀一通,覆視獄案無差。復點無礙吏人,依句宣讀, 令囚通曉。

此會審先送揭帖,及審令監生宣讀之始。

《周禮》:「成獄辭,史以獄成告於正,正聽之。正以獄成告 于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 告于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成告于王,王三 宥,然後制刑。」

此《會審三覆奏》之始。

季秋,促獄刑。

此「《秋後處決》之始。」

唐制,「京師決死,蒞以御史金吾。」

此「《御史錦衣衛監刑》之始。」

小司寇之職,「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于天府。」

此歲報罪囚之始

論曰:「政貴通時,事必師古。帝王之政,斷自唐虞,而三 代之法,至周大備。漢唐而下,則間有取云耳。於昭皇 祖損益歷代,折自聖衷,奚啻功倍於作已邪?罔敷求 以明刑,則自用之過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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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原用刑本意》
===問:「律設大法,理順人情,一貶律以從貸乎?」曰:非也。順

人情乃體貼律意,律例諸條,任其人擇而配之。故惟 明克允,可以明罰敕法。蓋聖人之用刑,乃好生之德 所運。明者昭其生生之術,允者篤其生生之恩。所以 皋陶意顓,弼教後世,豈惟無是心,并爾無術。《易·大象》 六卦說刑,其五就明威上述意義,其《中孚》議獄緩死, 非尚姑息,為「優柔不斷」,蓋指原來這一點。子產《刑書》, 李悝《法經》漢魏九章十八篇,至唐《刑統》,可謂精備,復 益之以張戣、張湜、竇儀諸人,搜擬詳論。然總干術工, 研磨于對鞠申讞處,未見好生一念,真做骨子。間有 知者,又將貶律從貸,誣認是此物。後世分仁義、刑、德 作兩平,忘卻乾元本始,故用刑誤。夫刑所以輔治,聖 人不得已而用之。唐虞之時,惟墨、劓、剕、宮、大辟五者 而已,而欽恤之意未始不行乎其間。後世暴君酷吏, 始有法外之刑,如炮烙、煆煉、抽腸、懸脊、剜膝、剝皮、鼎 烹、甑蒸、腰斬、寸斬、刷洗、鴆毒之類,何其慘哉!所以神 怒人怨,運祚不長,蓋為此也。我朝制刑,除去劓剕,惟 笞、杖、徒、流、斬、絞而已,而又有《大誥》減等之例,內外刑 官守此而不敢濫,臣民知此而不敢犯,所謂「刑期無 刑,民葉于中」,天下何幸如之。但律令已為國朝之定 典,今又增設條例,則濫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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