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8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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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八十五卷目錄

 律令部藝文一

  制分           周韓非

  論時政疏         漢賈誼

  諫鑄錢疏          前人

  上律令注解奏       晉杜預

  晉泰始三年新律及註律表   張褧

  請刑法畫一疏        劉頌

  策秀才文          陸機

  平刑疏           郭璞

  薄代公等補兵議     宋何承天

  丁況等久喪不葬議      前人

  陳滿罪議          前人

  尹嘉罪議          前人

  改定刑獄表         謝莊

  請擇人習律令奏    南齊崔祖思

  與豫章王嶷箋        張融

  上新定法律表       孔稚珪

  敕報皇太子        梁武帝

  制法則贊          蕭統

  愍囚徒疏         簡文帝

  甄異張景願復讎教      同前

  臨雍州革貪惰教       同前

  授蔡法度廷尉制       沈約

  為梁公請刊改律令表     任昉

  為王金紫謝齊武帝示太子律序啟

                前人

  孔稚珪傳贊        蕭子顯

  大臣不加刑奏      北魏李彪

  父子兄弟連坐請罪奏     前人

祥刑典第八十五卷

律令部藝文一[编辑]

《制分》
周韓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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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凡國博君尊者,未嘗非法重而可以至乎令行禁 止于天下者也。是以君人者分爵祿,制則法必嚴以 重之。夫國治則民安,事亂則邦危,法重者得人情,禁 輕者失事實。且夫死力者,民之所有者也,人情莫不 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而好惡者上之所制也,民者 好利祿而惡刑罰。上掌好惡以御民力,事實不宜失 矣。然而禁輕事失者,刑賞失也。其治民不秉法為善 也,如是則是無法也。故治亂之理,宜務分刑賞為急。 治國者莫不有法,然而有存有亡。亡者,其制刑賞不 分也。治國者,其刑賞莫不有分有持,以異為分,不可 謂分。至于察君之分,獨分也。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 願毋抵罪而不敢胥賞。故曰:「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 是故夫至治之國,善以止姦為務。是何也?其法通乎 人情,關乎治理也。然則去微姦之道奈何?其務令之 相闚其情者也。則使相闚柰何?曰:蓋里相坐而已。禁 尚有連于己者。理不得相闚,惟恐不得免。有姦心者 不令得忘,闚者多也。如此,則慎己而闚彼,發姦之密, 告過者免罪受賞,失「姦者必誅連刑。」如此則姦類發 矣。姦不容細,私告任坐使然也。夫治法之至明者,任 數不任人。是以有術之國,不用譽而得人之情,境內 必治,任數也。亡國使兵公行乎其地,而弗能圉禁者, 任人而無數也。自攻者人也,攻人者數也。故有術之 國,去言而任法。凡畸功之循約者難知,過刑之于言 者難見也,是以刑賞惑乎貳。所謂「循約難知」者,姦功 也;臣過之難見者,失根也。循理不見虛功,度情詭乎 姦根,則二者安得無兩失也?是以虛士立名于內,而 談者為略于外,故愚怯勇慧相連而以虛道屬俗而 容乎世,故其法不用,而刑罰不加乎僇人。如此,則刑 賞安得不容其二?故實有所至,而理失其量。量之失, 非法使然也,法定而任慧也。釋法而任慧者,則受事 者安得其務?務不與事相得,則法安得無失?而刑安 得無煩?是以賞罰擾亂,邦道差誤,刑賞之不分白也。

《論時政疏》
漢·賈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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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之智,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夫禮者,禁於將然 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是故法之所用易見,而 禮之所為難知也。若夫慶賞以勸善,刑罰以懲惡,先 王執此之政,堅如金石,行此之令,信如四時,據此之 公,無私如天地耳,豈顧不用哉?然而曰「《禮》云禮云」者, 貴絕惡於未萌,而起教於微渺,使民日遷善遠辠而 不自知也。孔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毋訟乎!」為 人主計者,莫如先審取舍。取舍之極定於內,而安危 之萌應於外矣。安者非一日而安也,危者非一日而危也,皆以積漸然,不可不察也。人主之所積,在於取 舍。以禮義治之者,積禮義,以刑罰治之者,積刑罰。刑 罰積而民怨背,禮義積而民和親。故世主欲民之善 同,而所以使民善者或異,或道之以德教,或敺之以 法令。道之以德教者,德教洽而民氣樂;敺之以法令 者,法令極而民風哀。哀樂之感,禍福之應也。秦王之 欲尊宗廟而安子孫,與湯武同。然而湯武廣大其德 行,六七百載而弗失,秦王治天下十餘歲則大敗,此 亡它故矣。湯武之定取舍審,而秦王之定取舍不審 矣。夫天下,大器也。今人之置器,置諸安處則安,置諸 危處則危。天下之情與器亡以異,在天子之所置之。 湯武置天下於仁義禮樂而德澤洽,禽獸草木廣裕, 德被蠻貊四夷,累子孫數十世,此天下所共聞也。秦 王置天下於法令刑罰德澤無一有,而怨毒盈於世, 下憎惡之如仇讎。幾及身,子孫誅絕,此天下之所 共見也。是非其明效大驗邪?人之言曰:「聽言之道,必 以其事觀之,則言者莫敢妄言。」今或言禮誼之不如 法令,教化之不如刑罰,人主胡不引殷、周、秦事以觀 之也?人主之尊譬如堂,群臣如陛,眾庶如地。故陛九 級上,簾遠地則堂高;陛亡級,簾近地則堂卑。高者難 攀,卑者易陵,理勢然也。故古者聖王制為等列,內有 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然後有官師小吏,延 及庶人,等級分明,而天子加焉,故其尊不可及也。《里 諺》曰:「欲投鼠而忌器。」此善論也。鼠近于器,尚憚不投, 恐傷其器,況于貴臣之近主乎?廉恥節禮以治君子, 故有賜死而亡戮辱。是以黥劓之辠不及大夫,以其 離主上不遠也。《禮》:「不敢齒君之路馬,蹴其芻者有罰; 見君之几杖則起,遭君之乘車則下,入正門則趨。」君 之寵臣雖或有過,刑戮之辠不加其身者,尊君之故 也。此所以為主上豫遠不敬也,所以體貌大臣而厲 其節也。今自王侯三公之貴,皆天子之所改容而禮 之也,古天子之所謂伯父伯舅也,而令與眾庶同黥 劓、髡刖、笞傌、棄市之法,然則堂不亡陛乎?被戮辱者 不泰。迫乎?廉恥不行,大臣無迺握重權大官,而有徒 隸亡恥之心乎?夫望夷之事,二世見當,以重法者,投 鼠而不忌,器之習也。臣聞之,履雖鮮,不加于枕;冠雖 敝,不以苴履。夫嘗已在貴寵之位,天子改容而體貌 之矣;吏民嘗俯伏以敬畏之矣。今而有過,帝令廢之 可也,退之可也,賜之死可也,滅之可也。若夫束縛之, 係紲之,輸之司寇,編之徒官,司寇小吏詈罵而榜笞 之,非所以令眾庶見也。夫卑賤者習知尊貴者之一 旦,吾亦迺可以加此也,非所以習天下也,非尊尊貴 貴之化也。夫天子之所嘗敬,眾庶之所嘗寵,死而死 耳,賤人安宜得如此而頓辱之哉!豫讓事中行之君, 智伯伐而滅之,移事智伯。及趙滅智伯,豫讓釁面吞 炭,必報襄子五起而不中人,問豫子,豫子曰:「中行,眾 人畜我,我故眾人事之;智伯,國士遇我,我故國士報 之。」故此一豫讓也。反君事讎行若狗彘。已而抗節致 忠,行出乎列士,人主使然也。故主上遇其大臣,如遇 犬馬,彼將犬馬自為也;如遇官徒,彼將官徒自為也, 「頑頓亡恥。」詬亡節,廉恥不立,且不自好,苟若而可。 故見利則逝,見便則奪,主上有敗,則因而挻之矣。主 上有患,則吾苟免而已,立而觀之耳。有便吾身者,則 欺賣而利之耳。人主將何便于此?群下至眾,而主上 至少也,所托財器職業者,粹于群下也。俱亡恥,俱苟 妄,則主上最病。故古者「禮不及庶人,刑不至大夫,所 以厲寵臣之」節也。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廢者,不謂 不廉,曰「簠簋不飾。」坐汙穢淫亂,男女亡別者,不曰汙 穢,曰「帷薄不修。」坐罷軟不勝任者,不謂罷軟,曰「下官 不職。」故貴大臣定有其罪矣,猶未斥,然正以謼之也, 尚遷就而為之諱也。故其在大譴大訶之域者,聞譴 訶則白冠氂纓,盤水加劍,造請室而請辠耳。上不執 縛係引而行也。其有中罪者,聞命而自弛,上不使人 頸盭而加也。其有大罪者,聞命則北面再拜,跪而自 裁,上不使捽抑而刑之也。曰:「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 子有禮矣。」遇之有禮,故群臣自憙;嬰以廉恥,故人矜 節行。上設廉恥禮義以遇其臣,而臣不以節行報其 上者,則非人類也。故化成俗定,則為人臣者,主耳忘 身,國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義所 在,上之化也。故父兄之臣誠死宗廟法度之臣誠死, 社稷輔翼之臣誠死君上守圄扞敵之臣誠死,城郭 封疆。故曰:「聖人有金城」者,此物此志也。彼且為我死, 故吾得與之俱生;彼且為我亡,故吾得與之俱存;夫 將為我危,故吾得與之皆安。顧行而忘利,守節而伏 義,故可以託不御之權,可以寄六尺之孤,此厲廉恥、 行禮義之所致也,主上何喪焉?此之不為,而顧彼之 久行,故曰「可為長太息」者此也。

《諫鑄錢疏》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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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使天下公得顧租,鑄銅錫為錢,敢雜以鉛鐵為它 巧者,其罪黥。然鑄錢之情,非殽雜為巧,則不可得贏,

而殽之甚微,為利甚厚。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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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勢,各隱屏而鑄作,因欲禁其厚

利微奸,雖黥罪日報,其勢不止。迺者民人抵罪,多者 一縣百數,及吏之所疑,榜笞奔走者甚眾。夫縣法以 誘民,使入陷阱,孰積于此?曩禁鑄錢,死罪積下。今公 鑄錢,黥罪積下,為法若此,上何賴焉?又民用錢,郡縣 不同,或用輕錢,百加若干,或用重錢,平稱不受,法錢 不立。吏急而一之乎?則大為煩苛,而力不能勝;縱而 弗呵乎?則市肆異用,錢文大亂。苟非其術,何鄉而可 哉?今農事棄捐,而采銅者日蕃,釋其耒耨,冶鎔炊炭, 奸錢日多,五穀不為多。善人怵而為奸邪,愿民陷而 之刑戮。刑戮將甚不詳,柰何而忽?國知患此,吏議必 曰:「禁之。禁之不得其術,其傷必大。」令禁鑄錢,則錢必 重。重則其利深。盜鑄如雲而起,棄市之罪又不足以 禁矣。奸數不勝,而法禁數潰,銅使之然也。故銅布于 天下,其為禍博矣。今博禍可除,而七福可致也。何為 七福?上收銅,勿令布,則民不鑄錢,黥罪不積,一矣;偽 錢不蕃,民不相疑,二矣;采銅鑄作者,反于耕田,三矣; 銅畢歸于上,上挾銅積,以御輕重。錢輕則以術斂之, 重則以術散之,貨物必平,四矣;以作,兵器,以假臣 多少有制,用別貴賤,五矣;「以臨萬貨,以調盈虛,以收 奇羨」,則官富實而末民困,六矣;制吾器財,以與匈奴, 逐爭其民,則敵必懷,七矣。故善為天下者,因禍而為 福,轉敗而為功。今久退七福而行博禍,臣誠傷之。

《上律令注解奏》
晉·杜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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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蓋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書也。故文約而 例直,聽省而禁簡。例直易見,禁簡難犯。易見則人知 所避,難犯則幾于刑。厝刑之本,在于簡直,故必審名 分,審名分者,必忍小理。古之刑書,銘之鐘鼎,鑄之金 石,所以遠塞異端,使無淫巧也。今所注皆網羅法意, 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執名例以審趣舍,伸繩墨之」 直,去析薪之理也。

《晉泰始三年新律及註律表》
張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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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武帝泰始三年,賈充等修律令,成帝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四年,大赦天下,乃頒新律。初,文王秉魏政,患前代律令煩雜,陳群、劉劭雖經改革,而科網太密,于是命賈充等定法令,就漢《九章》增十一篇,仍其族類,正其體號。改舊律為《刑名法例》,《辯囚律》為《告劾繫訊》《斷獄》,《分盜律》為《請賕詐偽》《水火毀亡》,因事類為《衛宮違制》,撰《周官》為《諸侯律》,合二十篇,六百三十條,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言。蠲其苛穢,存于益時。其餘未宜除之者,若軍事、田農酤酒未得,皆從人心,權設其法。太平當除,故不入律,悉以為令。施行制度,以此設教,違令有罪,則入律也。其常事品式章程,各還其府為故事。減梟、斬、族誅從坐之條。除謀「反適養母出女嫁,皆不復還坐;父母棄市;省禁錮相告之條。去捕亡、亡沒為官奴婢之制。輕過誤老少女人當罰金杖者,皆令半之;重姦伯叔母之令,棄市;淫寡女三歲刑。」 從嫁娶之要,一以下聘為正。不理私約,峻禮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凡律令合二千九百二十六條,十二萬六千二百言,六十卷。故事三十卷。其後明法掾張褧。又註《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終於諸侯者,所以畢 其政也。是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 眾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其犯 盜賊、詐偽、請賕者,則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養、守備 之細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訊為之心舌,捕繫為之手 足,斷獄為之定罪,名例齊其法制,自始及終,往而不 窮,變動無常,周流四極,上下無方,不離于法律之中。 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不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 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 相趣謂之「鬥」,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 意誤犯謂之「過」,逆節絕理謂之「不道」,陵上僭貴謂之 「惡逆」,將害未發謂之「戕」,倡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 議謂之「謀」,制眾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強」,攻惡謂之 「略」,三人謂之「群」,取非其物謂之「盜」,貨財之利謂之「贓。」 凡二十者,律義之較名也。夫《律》者當慎其變,審其理。 若不承用詔書,無故失之刑,當從贖;謀反之同伍,實 不知情,當從刑。此故失之變也。卑與尊鬥,皆為賊。鬥 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為戲,戲之重也;向人室廬道 逕射,不得為過,失之近也。都城人眾中走馬殺人,當 謂之賊,賊之似也。過失似賊,戲似鬥,鬥而殺傷傍人, 又似誤,盜傷縛守似強盜,呵人取財似受賕,因辭所 連似造劾,諸勿聽治似故縱,持質似恐喝。如此之比, 為無常之格也。五刑不簡,正于《五罰》;五罰不服,正于 五過。意善功惡,以金贖之。故律制生罰十過十四等, 死刑不過三,徒加不過六,囚加不過五,累作不過十 一歲,累笞不過千二百,刑等不過一歲,金等不過四 兩月。贖不計日,日作不拘月,歲數不疑閏,不以加,至 死,并死不復加。不可累者,故有并數。不可并數,乃累 其加。以加論者,但得其加;與加同者,連得「其本;不在次者,不以通論。以人得罪與人同,以法得罪與法同。 侵生害死,不可齊其防;親疏公私,不常其教。禮樂崇 于上,故降其刑;刑閑于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敘,仁 義明,九族親,正道平也。《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 者,若加威勢,下手取財為強盜,不自知亡為縛守將 中有惡言為恐喝,不以罪名呵為《呵人》,以罪名呵為 《受賕》,劫召其財為持質,此六者,以威勢得財而名殊 者也。即不求自與為受賕,所監求而後取為「盜贓,輸 入呵受為留難」,斂人財物,積藏于官為「擅賦」,加毆擊 之為「戮辱。」諸如此類,皆為以威勢得財而罪相似者 也。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 心感則情動于中,而形于言,暢于四肢,發于事業。是 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內怖而色奪。論罪者,務本其心, 審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後乃可以正 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奪,捧手似謝,擬手似訴,拱臂似 自首,攘臂似《格鬥》,矜莊似威,怡悅似福。喜怒憂懼,貌 在聲色;奸貞猛弱,候在視息。出口有言當為告,「下手 有禁,當為賊;喜子殺怒子,當為戲,怒子殺喜子當為 賊。」諸如此類,自非至精,不能極其理也。《律》之名例,非 正文而分明也。若八十,非殺傷人,他皆勿論。即誣告 謀反者反坐,十歲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喝 殺之。賊燔人室廬舍積聚,盜贓五匹以上棄市,即燔 官府積聚,盜亦當與同。毆人教令者與同罪,即令人 毆其父母,不可與行者同得重也。若得違法,強取強 乞之數,無「還贓法隨例𢌿」之文。《法律》中諸不敬違儀 失式,及犯罪為公為私,贓入身不入身,皆隨事輕重 取法,以例求其名也。夫理者,精元之妙,不可以一方 行也;律者,幽理之奧,不可以一體守也。或計過以配 罪,或化俗以尋「常,或隨事以盡情,或取舍以從時,或 推重以立防,或引輕以就下,公私廢避之宜,除削輕 重之變,皆所以臨時觀釁者用法執詮者幽于未制 之中,采其根芽之微,致之機略之上,稱輕重于毫銖, 考輩類于參伍,然後乃可以理直刑正。夫奉聖典者, 若操刀執繩,刀妄加則傷物,繩妄彈則侵直。梟首者 惡之長,斬刑者罪之大,棄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 威,贖罰者誤之誡。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寶君子而逼 小人也。」故為敕慎之經,皆擬《周易》有變通之體焉。夫 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變,推而行之謂之 通,舉而錯之謂之格。刑殺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 是秋凋落之變;贖失者是春陽悔吝之疵也。「五刑成 章,輒相依准」,法律之義也。

《請刑法畫一疏》
劉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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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帝之世,政出群下,每有疑獄,各出私情,刑法不定,獄訟繁滋。尚書裴頠、劉頌上疏論之。頌疏曰:

自近世以來,法漸多門,令甚不一。臣今備掌刑斷,職 思其憂,謹具啟聞。臣竊伏惟陛下為政每盡善,故事 求曲當,則例不得直;盡善,故法不得全。何則?失法者 固以盡理為法,而上求盡善,則諸下牽文就意,以赴 主之所許,是以法不得全。刑書徵文,徵文必有乖於 情聽之斷,而上安於曲當,故執平者因文可引,則生 二端,是法多門,令不一,則吏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 奸偽者因法之多門以售其情,所欲淺深,苟斷不一, 則居上者難以檢下。於是事同議異,獄犴不平,有傷 於法。古人有言:人主詳,其政荒,人主期,其事理。」詳,匪 他盡善則法傷,故其政荒也。期者,輕重之當,雖不厭 情,苟入于文,則很而行之,故其事理也。又君臣之分, 各有所司。法欲必奉,故令主者平文;理有窮塞,故使 大臣釋滯;事有時宜,故人主權斷。主者守文,若釋之 執犯蹕之平也;大臣釋滯,若公孫弘斷郭解之獄也; 人主權斷,若漢祖戮丁公之為也。天下萬事,自非斯 格重為,故不近似此類,不得出以意妄議,其餘皆以 律令從事。然後法信於下,人聽不惑,吏不容奸,可以 言政。人主執斯格以責群下,大臣小吏各守其局,則 法一矣。古人有言:「善為政者,看人設教。」看人設教,制 法之謂也。又曰:「隨時之宜,當務之謂也。」然則看人隨 時,在大量也。而制其法,法軌既定,則行之。行之信如 四時,執之堅如金石,群吏豈得在成制之內,復稱隨 時之宜,傍引看人設教,以亂政典哉!何則?始制之初, 固已看人而隨時矣。今若設法未盡當,則宜改之。若 謂已善,不得盡以為制,而使奉用之司,公得出入,以 差輕重也。夫人君所與天下共者,法也。已令四海不 可以不信以為教,方求天下之不慢,不可繩以不信 之法。且先識有言,人至愚而不可欺也,不謂平時背 法,意斷不勝百姓願也。上古議事以制,不為刑辟。夏 殷及周,書法象魏。三代之君齊聖,然咸棄曲當之妙 鑒,而任徵文之直准,非聖有殊,所遇異也。今論時敦 弊,不及中古,而執平者欲適情之所安,自託于議事 以制。臣竊以為聽言則美,論理則違。然天下至大,事 務眾雜,時有不得悉循文「如令。」故臣謂宜立格為限, 使主者守文,死生以之,不敢錯思于成制之外,以差

輕重,則法常全,事無正據。名例不及,大臣論當以釋
考證
不滯,則事無閡。至如非常之斷,出法賞罰,若漢祖戮

楚臣之私己,封趙氏之無功,唯人主專之,非奉職之 臣所得擬議。然後情求傍請之跡絕,似是而非之奏 塞,此蓋《齊法》之大準也。夫出法權制,指施一事,厭情 合聽,可適耳目,誠有臨時當意之快,勝于徵文不允 人心也。然起為經制,終年施用,恆得一而失十。故小 有所得者,必大有所失;近有所漏者,必遠有所苞。故 諳事識體者,善權輕重,不以小害大,不以近妨遠,忍 曲當之近適,以全簡直之大准。不牽于凡聽之所安, 必守徵文以正例。每臨其事,恆御此心以決斷。此又 法之大概也。又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若無 正文,依附名例斷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論。法 吏以上,所執不同,得為異議。如《律》之文,守法之官,唯 當奉用律令。至于法律之內,所見不同,乃得為異議 也。今限法曹,即令史意有不同「為駁。唯得論釋法律, 以正所斷,不得援求諸外論隨時之宜,以明法官守 局之分。」詔下其事,侍中、太宰汝南王亮奏以為:「夫禮 以訓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實由之。若斷不斷 常,輕重隨意,則王憲不一,人無所措矣。故觀人設教, 在上之舉;守文直法,臣吏之節也。臣以去太康八年, 隨事異議,周懸」象魏之書,漢詠畫一之法。誠以法與 時共,義不可二。令法素定而法為議,則有所開長,以 為宜如頌所啟,為永久之制。於是門下屬三公曰:「昔 先王議事以制,自中古以來,執法斷事,既以立法,誠 不宜復求法外小善也。若常以善奪法,則人逐善而 不忌法,其害甚于無法也。按啟事,欲令法令斷一,事 《無二門》,即「令史」已下,應復出《法駁》按隨事以聞也。

《策秀才文》
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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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問:「昔唐虞垂五刑之教,周公明四罪之制,故世歎 清問而時歌《緝熙》。姦宄既殷,法物滋有。叔世崇三辟 之文,暴秦加族誅之律,淫刑淪胥,虐濫已甚。漢魏遵 承,因而弗革。亦由險泰不同,而救世異術,不得已而 用之故也。寬剋之中,將何立而可?族誅之法,足為永 制與不?」

《平刑疏》
郭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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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上古象刑而民不犯,中古明刑以致刑措。故立 刑以禁刑,立殺以去殺。重之以死,所以求其生;峻之 以刑,所以輕其死。死由于法輕,生存乎法重,此立防 之成標也。然則刑無輕重,用之惟平,非平法之為難, 思在斷之為難。是以子皋行戮,刖者忘痛,釋之典刑, 民無怨色。何者?積之於誠也。」按《癸酉詔書》之旨,專為 「邊城,實之裔土,濟當時一切之用,非為經遠之法,亦 是中夏全平之時,威御足指控制,故可得行之矣。欲 役無賴子弟,驅不逞之人,聚之于空荒四維之地,將 以扞固牧圉,未見其利也。且濱接鯨猾,密邇姦藪,退 未絕其丘窟之顧,進無以塞其逋逃之門。五流三居, 誠古之犯刑,論之于今,事實難行。且」律令以跨三代, 歷載所遵,未易輕改者也。是以刑法不專,則多幸者 興,政令驟變,則人志無繫。子產患其如此,故矯先正 議事之制,而立刑《書》之辟,皆所以弼民心而正群惑 者也。

《薄代公等補兵議》
宋·何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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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劫制》,同籍期親補兵,大功不在例。婦人三從,既嫁 從夫,夫死從子。今道舉為劫,若其叔尚存,制應補讁, 妻子營居,固其宜也。但為劫之時,叔父已沒,代公、道 生並是從弟大功之親,不合補讁。今若以叔母為期 親,令代公隨母補兵,既違大功不讁之制,又失婦人 三從之道。繇於主者守期親之文,不辨男女之異,遠 嫌畏負,以生疑懼,非聖朝恤刑之旨。謂代公等母子, 並宜見原。

《丁況等久喪不葬議》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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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所云「還葬」,當謂荒儉一時,故許其稱才,而不求備 丁。況三家數年中葬,輒無棺櫬,實繇淺情薄恩,同於 禽獸者爾。竊以為丁寶等同伍積年,未嘗勸之以義, 繩之以法。十六年冬,既無親科,又申明舊制,有何嚴 切,欻然相糾。或繇鄰曲分爭,以興此言。如聞在東諸 處,比例既多,江西淮北,尢為不少。若但讁此三人,殆 無整肅,開其一端,則互相恐動,里伍縣司,競為姦利, 財賂既逞,獄訟必繁,懼虧聖明亨鮮之美。臣愚謂況 等三家,且可勿問。因此附定制旨,若民人葬不如法, 同伍當即糾言,三年除服之後,不得追相告列,於事 為宜。

《陳滿罪議》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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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貴情斷,疑則從輕。昔驚漢文帝乘輿馬者,張釋之 劾以犯蹕,罪止罰金。何者?明其無心于驚馬也。故不 以乘輿之重,加以異制。今滿意在射鳥,非有心于中 人。按《律》:「過誤傷人,三歲刑」,況不傷乎?微罰可也。

《尹嘉罪議》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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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府宣令普議尹嘉大辟事,稱「法吏葛滕籤母告子 不孝,欲殺者,許之。」法云:謂違犯教令,敬恭有虧,父母 欲殺,皆許之。其所告惟取信于所求而許之。謹尋事原心,嘉母辭自求質錢,為子還責。嘉雖虧犯教義,而 熊無請殺之辭。熊求所以生之,而今殺之,非隨所求 之謂。始以不孝為劾,終于和賣結刑,倚旁兩端,母子 俱罪,滕籤法文,為非其條。嘉所存者大,理在難申,但 明教爰發,矜其愚蔽。夫明德慎罰,文王所以恤下;議 獄緩死,《中孚》所以垂化。言情則母為子隱,語敬則禮 所不及。今捨乞宥之評,依請殺之條,責敬恭之節,於 饑寒之隸,誠非罰疑從輕,寧失有罪之謂也。愚以謂 降嘉之死,以普春澤之恩;赦熊之愆,以明子隱之宜。 則蒲亭雖陋,可比德于盛明;豚魚微物,不獨遺于今 化。

《改定刑獄表》
謝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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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明慎用刑,獄存姬典;哀矜折獄,實暉《呂命》。罪疑 從輕,既前王之格範;寧失弗經,亦列聖之恆訓。用能 化致升平,道臻恭已。逮漢文傷不辜之罰,除相坐之 令;孝宣倍深文之吏,立鞫訊之法。當是時也,號令刑 存。陛下踐位,親臨聽訟,億兆相賀,以為無冤民矣。而 比囹圄未虛,頌聲尚缺。臣竊謂五聽之慈,弗宣于宰 物;三宥之澤,未洽于民謠。頃年軍旅餘弊,劫掠猶繁, 監司計獲,多非其實,或規免咎,不慮國患。楚對之下, 鮮不誣濫。身遭鈇鑕之誅,家嬰孥戮之痛,比伍同閈, 莫不及罪。是則一人罰謬,坐者數十。昔齊女告天,臨 淄臺殞;孝婦冤戮,東海愆陽,此「皆符變,靈祗,初咸景 緯。臣近兼訊,見重囚八人,旋觀其初,死有餘罪,詳察 其理,實並無辜。恐此不少,誠可怵惕也。」舊官長竟囚 畢,郡遣督郵案驗,仍就施刑。督郵賤吏,非能異于官 長,有案驗之名,而無研究之實。愚謂此制宜革。自今 入重之囚,縣考正畢,以事言郡,并送囚身,委二千石 親臨覈辯,必收聲吞釁,然後就戮。若二千石不能決, 乃度廷尉。神州統外,移之刺史,刺史有疑,亦歸臺獄。 必令死者不怨,生者無恨。庶鬻棺之諺,輟歎于終古; 兩造之察,流詠于方今。臣學闇申韓,才寡治術,輕陳 庸管,懼乖國憲。

《請擇人習律令奏》
南齊·崔祖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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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律之重,由來尚矣。故曹參去齊,唯以獄市為寄,餘 無所言。路溫舒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在,治獄之吏是 也,實宜清置。」廷尉茂簡三官寺丞、獄主,彌重其選,研 習律令,刪除繁苛。詔獄及兩縣,一月三訊,觀貌察情, 欺枉必達,使明慎用刑,無忝大《易》,寧失不經,靡愧《周 書》。漢來治律有家,子孫並世其業,聚徒講授,至數百 人。故張、于二氏,絜譽文宣之世,陳、郭兩族,流稱武明 之朝,決獄無冤。慶昌枝裔,槐袞相襲,蟬紫傳輝。今廷 尉律生,乃令史門戶,族非咸弘,庭缺于訓,刑之不措, 抑此之由。如詳擇篤厚之士,使習律令,試簡有徵,擢 為廷尉僚屬。苟官世其家而不羙其績鮮矣。廢其職 而欲善其事,未之有也。若劉累傳守其業,庖人不乏 龍肝之饌,斷可知矣。

《與豫章王嶷箋》
張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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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開報仇之典,以申孝義之情,法斷相殺之一,以表 權時之制。謙之揮刃軒冕,既申私禮,繫以就死,又明 公法。今仍殺之,則成當世罪人;宥而治之,即為盛朝 孝子。殺一罪人,未足弘憲;活一孝子,實廣風德。張緒、 陸澄,是其鄉舊,應具來繇。融等與謙之並不相識,區 區短見,深有恨然。

《上新定法律表》
孔稚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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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匠萬物者,以繩墨為正;馭大國者,以法理為本。」 是以古之聖王,臨朝思理,遠防邪萌,深杜奸漸,莫不 資法理以成化,明刑賞以樹功者也。伏惟陛下躡曆 登皇,乘圖踐帝,天地更築,日月再張,五禮裂而復縫, 六樂穨而爰緝。乃發德音,下明詔,降恤刑之文,申慎 罰之典,敕臣與公卿八座,共刪注律。謹奉聖旨諮審。 司徒臣子良,稟受成規,創立條緒,使兼監臣宋躬、兼 平臣王植等,鈔撰同異,定其去取。詳議八座裁正大 司馬臣嶷。其中洪疑大議,眾論相背者,聖照元覽,斷 自天筆,始就成立《律文》二十卷,《錄敘》一卷,凡二十一 卷。今以奏聞,請付外施用,宣下四海。臣又聞老子仲 尼曰:「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今之聽獄者,求所以 殺之。與其殺不辜,寧失有罪。」是則斷獄之職,自古所 難矣。今律文雖定,必須用之,用失其平,不異無律。律 書精細,文約例廣,疑似相傾,故誤相亂,一乖其綱,枉 濫橫起,法吏無解,既多謬僻,監司不習,無以相斷。則 法書徒明于帙裏,冤魂猶結于獄中。今府州郡縣,千 有餘獄,如令一獄歲枉一人,則一年之中,枉死千餘 矣。冤毒之死,上干和氣,聖明所急,不可不防。致此之 由,又非但律吏之咎,列邑之宰,亦亂其經。或以軍勳 餘力,或以勞吏暮齒,獷情濁氣,忍并生靈,昏心狼熊, 吞剝氓物,《虐理》殘其命曲,文被其罪冤積之興,復緣 斯發。獄吏雖良,不能為用,使于公哭于邊城,孝婦冤 于遐外。陛下雖欲宥之,其已血濺九泉矣。尋古之名 流,多有法學,故釋之、定國,聲光漢臺;元常、文惠,績映 魏閣。今之士子,莫肯為業,縱有習者,世議所輕。良由空勤永歲,不逢一朝之賞;積學當年,終為閭伍所蚩, 將恐此書永墜下走之手矣。今若弘其爵賞,開其勸 慕,課業宦流,班習冑子。拔其精究,使處內「局,簡其才 良,以居外任。方岳咸選其能,邑長並擢其術,則皋、繇 之謀,指掌可致,杜、鄭之業,鬱焉何遠?」然後奸邪無所 逃其刑,惡吏不能藏其詐,如身手之相驅,若絃括之 相接矣。臣以疏短,謬司大理。陛下發自聖衷,憂矜刑 網,御延奉訓,遠照民瘼。臣謹仰述天官,伏奏雲「陛所 奏繆允者,宜寫律上,國學」,置律學助教,依《五經》例。國 子生有欲讀者,策試上過高第,即便擢用,使處法職, 以勸士流。

《敕報皇太子》
梁·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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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銳意儒雅疏簡刑獄奸吏招權巧文弄法簡文為皇太子春宮視事見而愍之乃上疏帝手敕報之竟弗之從。

頃年以來,處處之役,惟資徒讁,逐急充配,若科置繁 細,義同簡約,切須之處,終不可得,引例興訟,紛紜方 始,防杜奸巧,自是為難,更當別思,取其便也。

《制法則贊》
蕭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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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斯法則,信如四時。嚴此刑政,刑輕罪疑。霜威以振, 民不敢欺。

《愍囚徒疏》
簡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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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以明慎三典,寬簡八刑,宸鑒每以垂心,國誥是焉 攸切。臣以此時奉敕權視京師雜事。切見南北郊壇, 材官、車府、太官下省、左裝等處上啟,並請四五歲以 下輕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𠍴目不異,而甲付 錢署,乙配郊壇。錢署三所,於辛為劇;郊壇六處,在役 則優。今聽獄官詳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 難遇其人,流泉易啟其齒。將恐玉科重輕,全關墨綬, 金書去取,更繇丹筆。愚謂「宜詳立條制,以為永准。」

《甄異張景願復讎教》
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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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理感禽魚,道均荊棘,亦有鄉因行改,江以「孝移。」張 景願自縛到郡,稱其父為韋法所殺,今于公田渚斬 法級,祭墓訖,束身歸官。昔沂澤撫劍,河南執戟,遠符 古義,實足可嘉。防廣刃讎,赦其桎梏之罪;丁蘭雪恥, 擢以大夫之位。

《臨雍州革貪惰教》
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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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夫疲于擐甲,匹婦勞于轉輸,藜藿難充,轉死溝壑。 春蠶不暖,寒肌冬收,不周夏飽,胡寧斯忍,復加裒削? 傷盜抵罪,遂為十一之資;金作贖刑,翻成潤屋之產。

《授蔡法度廷尉制》
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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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下:「民命所懸,繫乎三尺,止殺除殘,實由乎此。是以 皋陶作士,正刑惟明;于張蒞官,世無冤獄。」且漢代律 書,出乎小杜。吳雄以三世法家,繼為理職;郭恭以律 學通明,仍業司士。爰及晉氏,此風未泯。叔則、元凱,並 各名家。自茲厥後,斯尚漸薄。迄至于今,損棄頓盡。衣 冠士子,恥復用心;州郡奸吏,恣其取捨,舞文弄法,非 「止一塗。朕膺天受命,為兆民主,每一念此,忘寢與食。 尚書刪定左曹郎中蔡法度,少好律書,明曉法令,世 之所廢,篤志不怠。至於章句蹐滯,名程乖礙,莫不斟 酌厥衷,允得其門。方欲寄以國刑,開示後學,拔才取 士,豈有定方。自世道澆流,浮偽雲起,量計多少,辯校 錐刀。若遵往從舊,守而勿失,豈所以軌儀上世,垂風 於後。宜加褒擢,弗繫常階。可守廷尉卿,主者施行。」

《為梁公請刊改律令表》
任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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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淳源既遠,天討是因,畫衣象服,以致刑厝,草纓 艾韠,民不能犯。及淳德下衰,運距澆季,湯刑禹政,不 足禁姦;九法三章,無以息訟。所以赭衣塞路,圄犴成 市,凝脂已疏,秋荼未苦,姦吏為市,生殺並用,可為慟 哭,豈徒一緒。夫肖貌天地,稟靈川岳,受體愛敬,髮膚 為重,流矢影風,顧有憂色,而當妄加刳斮,金衣為伍? 且夫刻木不對,畫地不入,畏避若是,而動貽非命,王 道為虧,良在于此。法開二門,為政之蠹,生殺多緒,誰 其適從?

《為王金紫謝齊武帝示太子律序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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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

臣聞化澄上業,草纓垂典;教清中世,艾服懲刑,自禮 失宗,周俗反炎漢,張、馮導其跡,賈、杜浚其流,仲舒之 得情,孔子之博約,故以義該往哲,盡美前王。而年世 浸遠,篇牘訛誤,朽編落簡,見誣前淑,舞文擅議,取弊 後昆。立不倚衡,遂均鴻毛之殞;傷足居憂,忘貽髮膚 之痛。豈所以臨河永嘆,含育最靈者也。伏惟陛下施 博天地,澤深禹、湯。溫舒之策,優游虛授;衛、展之議,寧 失弗經,削《秋荼》之法,解凝脂之網

《孔稚珪傳贊》
蕭子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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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臣曰:「刑禮相望,勸戒之道,淺識言治,莫辯後先。故 宰世之堤防,御民之羈絆。端簡為政,貴在畫一,輕重 屢易,手足無從。律令之本,文約旨曠,據典行罰,各用 情求。舒慘之意既殊,寬猛之利亦異。辭有出沒,義生 增損。舊尹之事,政非一途,後主所是,即為成用,張弛 代積,稍至遷訛。故刑開二門,法有兩路,刀筆之態深舞弄之風起,承喜怒之機隙,挾千金之姦利,剪韭復 生,寧失有罪,抱木牢戶,未必非冤。下吏上司,文簿從 事,辯聲察色,莫用矜府。申枉理讞,急不在躬,案法隨 科,幸無咎悔。至于郡縣親民,百務萌始,以情矜過,曾 不待獄,以律定罪,無細非愆。蓋由網密憲煩,文理相 背。夫懲恥難窮,盜賊長有,欲求猛勝,事在或然,掃墓 高門,為利孰遠?故《永明》定律,多用優寬治物,不患仁 心見累於弘厚。為令貴在必行,而惡其舛雜也。

《大臣不加刑奏》
北魏·李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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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廢者,不謂之不廉,乃曰「簠簋 不飾」,此君之所以禮貴臣不明言其過也。臣有大譴, 則白冠氂纓,盤水加劍,造室而請死,此臣之所以知 罪而不敢逃刑也。聖朝賓遇大臣,禮同古典,自太和 以降,有負罪當陷大辟者,多得歸第自盡。遣之日,深 垂隱愍,言發悽淚,百官莫不見,四海莫不聞,誠足以 感將死之心,慰戚屬之情,然恩發至衷,未著永制,此 愚臣所以敢陳末見。昔漢文時,人有告丞相周勃謀 反者,逮繫長安獄,頓辱之,與皂隸同。賈誼乃上書極 陳君臣之義,不宜如是。夫貴臣者,天子為其改容而 體貌之,吏人為其俯伏而敬貴之。其有罪過,廢之可 也,賜之死可也。若束縛之,輸之司寇;榜笞之,小吏詈 罵之,殆非所以令眾庶見也。及將刑也,臣則北面再 拜,跪而自裁。天子曰:「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子有禮 矣。上不使人抑而刑之也。」孝文深納其言,是後大臣 有罪,皆自殺不受刑。至孝武時,稍復入獄。良由孝文 行之當時,不為永制故耳。伏惟聖德慈惠,豈與漢文 比隆哉!今天下有道,「庶人不議」之時,臣安可陳瞽言 于朝,但恐萬世之後,繼體之主,有若漢武之事焉。夫 道貴長久,所以樹之風聲也;法尚不虧,所以貽厥孫 謀也。焉得行恩當時,而不著長世之制乎?

《父子兄弟連坐請罪奏》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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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經》稱父子之道天性。《書》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二 經之旨,蓋明一體而同氣,可共而不可離者也。及其 有罪,罪不相及者,乃君上之厚恩也。至若有懼,懼應 相連者,固自然之恆理也。無情之人,父兄繫獄,子弟 無慘惕之容;子弟逃刑,父兄無愧恧之色。宴安榮位, 遊從自若,車馬仍華,衣冠猶飾,寧是同體共氣,分憂 「均戚」之理也。昔秦伯以楚人圍江,素服而示懼;宋仲 子以失舉桓譚,免冠而謝罪。然則子弟之於父兄,父 兄之於子弟,惟其情至,豈與結盟相知者同年語其 深淺哉?二聖清簡風俗,孝慈是先。臣愚以為父兄有 犯,宜令子弟素服肉袒,詣闕請罪;子弟有坐,宜令父 兄露板引咎,乞解所司。若職任必要,「不宜許者,慰勉 留之。如此足以敦厲凡薄,使人知有所恥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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