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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09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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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九十四卷目錄

 律令部雜錄二

 律令部外編

祥刑典第九十四卷

律令部雜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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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侍中爵論》,依律有奪爵之法,此謂古者爵行之時, 民賜爵則喜,奪爵則懼,故可以奪賜而法也。今爵事 廢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奪之,民亦不懼,賜之,民亦不 喜,是空設文書而無用也。今誠循爵,則上下不失實, 而功勞者勸,得古之道,合漢之法,以貨財為賞者不 可供,以復除為賞者租稅損滅,以爵為賞者民勸而 費省,故古人重爵也。

徐幹《中論賞罰》篇:「賞罰重者,不在乎必重,而在乎必 行。必行則雖不重而人肅,不行則雖重而人怠。先王 務賞罰之必行。《書》曰:『爾無不信,朕不食言。爾不從誓 言,予則孥戮汝』。」

《抱朴子審舉篇》:「或曰:『吾子論漢末貢舉之事,誠得其 病也。今必欲成既往之失,避傾車之路,改有代之絃 調,防法,翫之或變,令濮上巴人反安樂之正音,腠理 之疾,無退走之滯患者,豈有方乎』?」《抱朴子》答曰:「知人 則哲,上聖所難。今使牧守皆能審良才於未用,保性 履之始終,誠未易也。但共遣其私情,竭其聰明,不為 利慾動,不為囑託。居所欲舉者,必澄思以察之,博訪 以詳之,修其名而考其行,校同異以備虛飭。令親族 稱其孝友,邦閭歸其信義。嘗小仕者,有忠清之效,治 事之幹,則寸錦足以知巧,刺鼠足以觀勇也。」又秀孝 皆宜如舊,試經答策,防其罪對之姦,當令必絕。其不 中者,勿署吏,加罰禁錮。其所舉書不「中者,刺史、太守 免官;不中左遷;中者多,不中者少,後轉不得過。故若 受賕,而舉所不當,發覺有驗者,除名禁錮終身,不以 赦令。原所舉舉者與同罪。」今試用此法,治一二歲之 間,秀孝必多不行者,亦足以知天下貢舉不精之久 矣。過此則必多修德而勤學者矣。又諸居職,其犯公 坐者,以法律從事;其以貪濁贓汙為罪不足至死者, 刑竟及遇赦,皆宜禁錮終身,輕者二十年。如此不廉 之吏,必將化為夷齊矣。若乃臨官受取,金錢山積,發 覺則自恤得了,免退則旬日復用者,《曾》《史》亦將變為 《盜跖》矣。如此則雖貢士皆中,不辭于官長之不良。 或曰:「先生欲急貢舉之法,但禁錮之罪,苛而且重,懼 者甚眾。夫急轡繁策,伯樂所不為;密防峻法,德政之 所恥。」《抱朴子》曰:「夫骨填肉補之藥,長于養體益壽,而 不可,以救暍溺之急也;務寬含垢之政,可以蒞敦御 朴而不中,以拯衰弊之變也。虎狼見逼,不揮戈奮劍, 而彈琴詠詩,吾未見其身可保也。燎火及室,不奔走」 灌注而揖讓盤旋,吾未見其焚之自息也。

《酒誡》篇:「曩者既年荒穀貴,人有醉者相殺,牧伯因此 輒有酒禁,嚴令重申,官司搜索,收執榜徇,者相辱制, 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彌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釀, 油囊懷酒,民之好此,可謂篤矣。余以匹夫之賤,託此 空言之書,未如之何矣。又臨民者雖設其法,而不能 自斷斯物,緩己急人,雖令不從,弗躬弗親,庶民弗信。」 以此而教,教安得行?以此而禁,禁安得止哉?沽賣之 家,廢業則困,遂修飾賂遺,依憑權右,所屬吏不敢問, 無力者獨止,而有勢者擅市,張壚專利,乃更倍售,從 其酤買,公行靡憚。法輕利重,安能免乎哉!

何《衡陽報應問》「西方說報應,其枝末雖明而即本;常 昧其言奢而寡要,其譬迂而無徵。乖背五經,故見棄 於先聖;誘掖近情,故得信於季俗。夫欲知日月之行, 故假察於璇璣;將申幽冥之信,宜取符於見事。故鑑 燧懸而水火降,雨宿離而風雲作,斯皆遠繇近驗,幽 以顯著者也。夫鵝之為禽,浮清池,咀春草,眾生蠢動, 弗之犯也,而庖人執焉,尟有得免刀俎者。」燕飜翔求 食,唯飛蟲是甘,而人皆愛之,雖巢幕而不懼。非直鵝 燕也,群生萬有,往往如之。是知殺生者無惡報,為福 者無善應,所以為訓者如彼,所以示世者如此,余甚 惑之。若謂燕非蟲不甘,故罪所不及,民食芻豢,奚獨 嬰辜?若謂禽豕無知,而人識經教,斯則未有經教之 時,畋漁網罟,亦無罪也。無故以科法入中國,乃所以 為民陷穽也。彼仁人者,豈其然哉?故余謂《佛經》但是 假設權教,勸人為善耳,無關實敘。是以聖人作制,推 德翳物,我將我亨,寔膺天祐,固獲三品,賓庖豫焉。若 乃見生不忍死,聞聲不食肉,固君子之所務也。竊願 高明,更加三思。

《劉子法術》篇:「法術者,人主之所執,為治之樞機也。術 藏于內,隨務應變;法設于外,適時御人。人用其道而不知其數者,術也;懸教設令以示人者,法也。人主以 術化世,猶天以氣變萬物。氣變萬物而不見其象,以 術化人而不見其形。故天以氣為靈,主以術為神,術 以神隱成妙,法以明斷為工。淳風一澆,則人有爭心; 情為既動,則立法以檢之。建國君人者,雖能善政,未 有棄法而成治也。故神農不施刑罰,而人善為政者, 不可廢法而治人。舜執干戚而服有苗,征伐者不可 釋甲而制寇。立法者譬如善御,察馬之力,揣途之數, 齊其御轡,以從其勢,故能登阪赴險,無覆轍之敗;乘 危涉遠,無越軏之患。君猶御也,法猶轡也,人猶馬也, 馬猶軏也,理猶執轡也。執轡者,欲馬之遵軏也;明法 者,欲人循治也。轡不均齊,馬失軏也;法不適時,人乖 理也。」是以明主務循其法,因時制宜。苟利于人,不必 法古;必害于事,不可循舊。夏商之衰,不變法而亡;三 代之興,不相襲而王;堯舜異道而德蓋天下,湯武殊 治而名施後代。由此觀之,法宜變動,非一代也。今法 者則溺于古律,儒者則拘于舊禮,而不識情移,法宜 變改也。此可與守法而施教,不可與論法而立教。故 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拘法之 人,不足以言事;制法之士,不足以論理。若握一世之 法,以傳百世之人,由以一衣擬寒暑,一藥治痤瘕也。 若載一時之禮,以訓無窮之俗,是刻舟而求劍,守株 而待兔。故制法者為禮之所由,而非所以為治也。禮 者成化之所宗,而非所以成化也。成化之宗,在于隨 時,為治之本,在于因世。未有不因世而欲治,不隨時 而成化。以斯治政,未為忠也。

呂溫《道州律令要》:錄事「某頃累忝官尚書省御史臺, 遍觀諸曹,多書令式格律于其屋壁。苟非以官遊為 情而奉其職者,皆得日夕省覽,臥起出入,目存心悟, 累累」集作章章然如貫珠,如循環,吏無以欺。臨事不惑,決 繁滯,舉枉直,而協于「大中。」中人以集作已上固可馴。集作 循致,吾不知其誰省之,何前賢處心恤事之周也。若 州縣者,卑而近于人,遠而切于得失,動有懸人命、關 風俗,而惰者委成于一吏,望空而署,勤者檢閱而山 積。神憤氣沮,卒無所歸致政。集作政令之弊,不亦宜乎。此 州法吏,何洛庭良吏,集作士也,與之撮其要,講其義書 之。集作於《廳記》:集作事之左。某不深于法,猶慮未盡。後來 君子。其究成之。此長人者之所急。元和五年五月二 十七日。

《酉陽雜俎》:「律有甲娶乙丙,其戲甲旁有櫃,比之為獄, 舉置櫃中,復之,甲因氣絕,論當鬼薪。」

《因話錄》:「王智興在徐州,法令甚嚴。有防秋官健交代 歸,其妹婿于家中設饌以賀,自于廚中磨刀,將就坐, 割羊腳,磨訖,持之疾行。妻兄自堂走入廚,倉卒相逢, 正中妻兄心,即死所在,擒之以告,智興訊問,但稱過 誤,本無惡意。智興不之信,命斬之。刀輒自行,刑者手 中躍出,徑投于地,三換皆然。智興異之,乃不殺。」 《廣陵烈士傳》:「劉雋字幼節,遷宛陵令。到官二年,政治 清平,為吏民所親。時縣有友人相過者,主人歡喜,為 具持刀捕犬,因誤中客。客死,家見縣平法者云:『主人 本有殺心,應當伏辜』。雋曰:『聞許太子至孝,以不嘗藥 之誤史官書殺君,曰:『盡心力以事君父,含藥物可也。 今主人與客本無讎恨,但歡喜為供,有親』』」愛飲食之 意,無傷害之心。不幸而死,當以《周禮》過誤平之。奈何 欲用法律所失,一時兩殺不辜,主法者拘有常例不 聽。雋曰:「界有失禮之民,皆令之罪也。」解印綬去。 《十三州記》:上虞縣有鴈為民田,春拔野草根,秋啄除 其穢,是以縣官禁民不得妄害此鳥,犯則有刑而無 赦。

《宋景文筆記》:「君有常道,臣有定守。賞當功,罰當罪,與 之惟我德,奪之惟我懼,君道也。奉法循令,竭己力以 獻功于上,臣道也。故臣有所憎,能以得君之罰以去 之,是謂作威。有所愛,能以得君之賞以貴之,是謂作 福。法雖明,意得輕重,之謂之玩法;令可遵,情得出入, 之謂之侮令。君喪道,臣失守,故曰:害于而家,凶于而 國。」

《聞見後錄》:登州有婦人阿云謀殺夫而自承者,知州 許遵謂:法因犯殺傷而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科故 殺傷法。而敕有因疑被執,招承減等之制,即以按問 欲舉,聞意以謀為殺之因,所因得首,合從原減。事下 百官議,蓋鬥殺劫殺,鬥與刦為殺因,故按問欲舉可 減;以謀而殺,則謀非因所不可減。司馬文正公議曰: 「殺傷之中,自有兩等,輕重不同。其處心積慮,巧詐百 端,掩人不備者,則謂之謀;直情徑行,略無顧慮,公然 殺害者,則謂之故。謀者尢重,故者差輕。今此人因犯 他罪,致殺傷他人,罪雖得首原,殺傷不在首例。若從 謀殺則太重,若從鬥殺則太輕,故酌中令從故殺傷 法。其直犯殺傷,更無他罪者,唯未傷」則可首,但係已 傷皆不可首。今許遵欲將「謀」之與殺分為兩事,則「故」 之與殺,亦是兩事也。且《律》稱「得免所因之罪」,彼劫囚、

略人皆是也。已有所犯,因而又殺傷人,故劫略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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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殺傷不原。若平常謀慮,不為殺人,當有何罪可得

首免?以此知「謀」字止因「殺」字生文,不得別為所因之 罪也。若以鬥殺與謀「殺皆為所因之罪,從故殺傷法, 則是鬥傷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自廷尉以下,皆嫉 許遵之妄附文正公之議。王荊公不知法,好議法,又 好與人為異,獨主遵議。廷尉以下爭之不可得,卒從 原減。至荊公作相謀殺,遂立按問舊法,一問不承,後 雖自言,皆不得為按問。時欲廣其事,雖累問不承,亦 為按問,天下非之。至文正公作相立法,「應州軍大辟 罪人,情理不可憫、刑名無疑慮輒敢奏聞者,並令刑 部舉駮,重行朝典,不得用例破條。」蓋祖正以來,大辟 可憫與疑慮得奏裁。若非可憫、非疑慮,則是有司妄 讞以幸寬縱,豈除暴惡、安善良之意乎?文正公則辟 以止辟,正法也;荊公則姑息以長姦,非法也。至紹聖 以來,復行荊公之法,而殺人者始不死矣。予嘗謂後 漢張敏之議,可為萬世法,曰:「孔子垂經典,皋陶造法 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為非也。或以平法當先論生, 臣愚以為天地之性,惟人為貴,殺人者死,三代通制。 今欲趣生,反開殺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記》曰:「利一 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殺,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 為災,秋一物華即為異。王者承天地,順四時,法聖人, 從經律而已。蓋與司馬文正之議合也。蘇黃門初嫉 許遵之讞,後復云:「遵子孫多顯者,豈能活一人,天理 固不遺哉?」亦非也。使妄活殺人者,可為陰功,則被殺 者之冤,豈不為陰譴乎?

《夢溪筆談》:近歲邢、壽兩郡各斷一獄,用法皆誤為刑 曹所駮。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昆弟數口,州司以不 道緣坐妻子。刑曹駮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絕,況其 謀殺,不當復坐其妻。」邢州有盜殺一家,其夫婦即時 死,惟一子明日乃死。其家財產戶絕,法給出嫁親女。 刑曹駮曰:「其家父母死時,其子尚生,財產乃子物,出」 嫁親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此二事略同,一失于 生者,一失于死者。

曹州人趙諫嘗為小官,以罪廢,惟以錄人陰事控制 閭里,無敢迕其意者,人畏之,甚於寇盜,官司亦為羈 紲,俯仰取容而已。兵部員外郎謝濤知曹州,盡得其 凶跡,逮繫有司,具前後巨蠹狀奏列。章下御史府按 治,姦贓狼藉,遂論棄市,曹人皆相賀。因此有《告不干 己事法》著于《敕律》。

《東軒筆錄》:呂許公夷簡為郡守,上言乞不稅農器,真 宗知其可為宰相,記名殿壁,後果正台席。莊肅為郡 守,上言「應天下疑獄並具事節,奏取敕裁。」仁宗知其 有仁心,後至龍圖閣直學士。王安石為翰林學士,萊 州阿芸謀殺夫,以為案問,欲舉免所因之罪,主上決 意用為輔相。自莊肅之說進,歷仁宗、英宗、神宗,三朝 之中,凡有奏疑,未始不免死。案問之律行,凡臨劾而 首陳者皆得原減。所謂「仁人之言,其利溥也。」

《東坡志林》:「漢仍秦法,至重高惠,固非虐主,然習所見 以為常,不知其重也。至孝文始罷肉刑,與參夷之誅, 景帝復孥戮晁錯,武帝罪淚有增無減。宣帝治尚嚴, 因武之舊,至王嘉為相,始輕減法律,遂至東京,因而 不改。班固不記其事,事見《梁統傳》,固可謂疏略矣。嘉, 賢相也,輕刑又其盛德之事,可不記乎?統乃言高惠」 文、景以重法興,哀、平以輕法衰。因上書乞增重法律, 賴當時不從其議。此如人年少時,不節酒色而安,老 後雖節而病,見此便謂酒可以延年,可乎?統亦東京 名臣,一出此言,遂獲罪于天。其子松、竦皆以非命死, 冀卒滅族。嗚呼,悲夫!戒哉!疏而不漏,可不懼乎! 《演繁露》薛宣曰:「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康衡坐多取 封邑四百頃,監臨盜所守,十金以上,免為庶人。按漢 以黃金一斤為一金。十金之重者,言其臧直滿十金 也。

杜周曰:「三尺安出哉?」以三尺竹簡書,法律也; 兩鈔摘腴,法令之書,其別有四:敕、令、格、式也。《神宗聖 訓》云:「禁于未然之謂敕,禁于已然之謂令,設于此以 待彼至之謂格,設于此使彼效之之謂式。」

《愧郯錄》:律文有私諱冒榮之禁。故四銓之法,遇磨勘 階官之稱,與其三代諱相值者,許其自陳,授以次官, 謂之「寄理。」

燕翼《貽謀錄》設法賣酒,官榷酒酤,其來久矣。太宗皇 帝深恐病民,淳化五年三月戊申,詔曰:「天下酒榷,先 遣使者監筦,宜募民掌之,減常課之十二,使其易辦, 吏勿復預。蓋民自鬻則取利輕,吉凶聚集,人易得酒 則有為生之樂,官無譏察警捕之勞,而課額一定,無 敢違欠,公私兩便。然所入無贏餘,官吏所不便也。」新 法既行,悉歸于公上散青苗錢于設廳,而置酒肆于 譙門,民持錢而出者,誘之使飲,十費其二三矣。又恐 其不顧也,則命娼女坐肆作樂以蠱惑之。小民無知, 爭競鬥毆,官不能禁,則又差兵官列枷杖以彈壓之, 名曰「設法賣酒。」此設法之名所由始也。太宗之愛民, 寧損上以益下,新法惟剝下奉上,而且誘民為惡,陷民于罪,豈為民父母之意乎?今官賣酒用妓樂如故, 無復彈壓之制,而設法之名不改,州縣間無一肯釐 正之者,何耶?

卑幼期喪免妨試。舊制,期喪百日內妨試,尊卑長幼 同。士人病之,多入京冒哀,就同文試,洎中選,被人論 訴,不免坐罪。天禧四年二月壬申,翰林學士承旨晁 迥上言:「諸州士人以期制妨試,奔湊京轂,請自今卑 幼期服,不妨取解。」詔從之。自後冒哀求試者寡矣。大 凡人家尊長期喪多年高者,卑幼期喪多年幼者,免 避,卑幼則妨試亦鮮。

禁士大夫避諱,唐人重于避諱。國初此風尚在。劉溫 叟以父名岳,終身不聽樂部曲避監臨,家諱尤甚。太 宗雍熙二年六月辛丑,詔:「內外臣僚三代名諱止可 行于己,州縣長吏不得出家諱。新授官職有家諱者, 除三省、御史臺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許敕 上言,餘不在改請之限。」然法令明載,「官稱犯高、曾祖、 父諱冒居者有罪」,則是與此詔相反也。豈非此詔既 行之後,人與廉恥習以成風,故又後而禁之耶? 親民官監商稅,商稅之任,今付之初官,小使臣或流 外校尉、副尉、州郡縣令亦鄙賤之。曾不思客旅往來, 鄉民入市,動遭竭澤,又復營私,掩為己有,害民有甚 焉者。真宗景德二年三月癸未,詔商稅三萬貫以上, 選親民官監給,通判添支,所以重譏征之寄。近時理 親民資序為監當者,未之聞也,往往以為浼己,不肯 褻就矣。然朝廷以場務之寄責之長貳、縣令,知監當 之難於其人也。故康定元年六月壬子,詔「天下州縣 課利場務十分虧五釐以下,知、通、縣令罰俸一月;一 分以下兩月;二分降差遣」,增二分陞陟差遣賞罰不 及于監,當有深旨矣。

公使庫不得私用治平元年,知鳳翔府陳希亮自首 曾以鄰州公使酒私用,貶太常少卿,分司西京。乃申 嚴其禁,公使酒相遺,不得私用,並入公帑。其後祖無 擇坐以公使酒三百小瓶遺親故,自直學士謫授散 官安置,況他物乎?故先世所歷州郡得鄰郡酒,皆歸 之公帑換易。答之一瓶不敢自飲也。

「楊萬頃殺張審素,審素二子瑝、琇為父復仇,殺萬頃, 張九齡欲活之,李林甫必欲殺之,而二子竟伏大刑。 蓋九齡君子喜人為善,林甫小人嫉人為善」,好惡不 同故也。苟其父罪當死,子不當報仇,父死不以罪,或 非出上命,而為人所擠陷以死,可不報乎?審素之仇 所當報也。太宗雍熙三年七月癸未,京兆府鄠縣民 《甄婆兒報母仇》殺人,詔決杖遣之。惜乎瑝、琇之不遇 聖時明主也!

《齊東野語》:「莆田有楊氏,訟其子與婦不孝。官為逮問, 則婦之翁為人毆死,楊亦預焉。坐獄未竟,而值覃霈, 得不坐。然婦仍在楊氏家,有司以大辟既已該宥,不 復問。其餘小民無知,亦安之不以為怪也。其後父又 訟其子及婦,軍判官姚珤以為雖有讎隙,既仍為婦, 則當盡婦禮」,欲併科罪。陳伯玉振孫時以倅攝郡,獨 謂:「父子天合,夫婦人合。人合者,恩義有虧則已矣。在 法,合離皆許還合,而獨于義絕不許者,蓋謂此類。況 兩下相殺,又義絕之尢大者乎!」初間楊罪既脫,合勒 其婦休離,有司既失之矣。若楊婦盡禮于舅姑,則為 反親事讎,稍有不至,則舅姑反得以不孝罪之矣。當 離不離,則是違法。在律違律為婚,既不成婚,即有相 犯,並同凡人。今其婦合比附此條,不合收坐,時皆服 其得法之意焉。按《筆談》所載,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 兄弟數口,州司以不道緣坐其妻子。刑曹駮之曰:「毆 妻之父母,即為義絕,況身謀殺,不應復坐。」此與前事 正相類。凡泥法而不明于理,不可以言法也。

俞侍郎執法吾鄉前輩俞且軒侍郎,善墨戲竹石,蓋 源流射澤而自成一家,逮今為人寶重。然久知其能 畫,而不知其為人,因書其概于此。侍郎名澂,字子清, 用伯祖閣學俟。字居易恩,入仕中刑法科,短小精悍,清 談簡約,樂易無涯岸,而居官守正不阿。其為福建檢 法,陳應澂丞相帥三山,治盜過嚴,一日驅數十囚欲 投諸海。澂白其長曰:「朝廷有憲部,而郡國無憲臺,可 乎?」力爭之,因命閱實,遂為區別,戮者黥者各若干。陳 始怒而後喜,其有守,悉從之,且薦為刑部郎。日有鄉 豪素以俠稱,為時所畏。殺人諉罪其奴,獄上駮之,請 自鞫豪,因得其直。光宗壯之,即日除大理少卿,然竟 為豪擠去。又常德有舟捎程亮,殺巡檢宋正國一家 十二口,累歲始獲。乃在寧廟登極赦前,吏受其賂,欲 出之。澂奏援太祖朝戮范義超故事,以為殺人于異 代,既更開國,大霈猶所不赦,況亮乎?于是遂正典刑, 他可紀者尚多。後權刑部侍郎,以待制致仕,家居十 年乃終,年七十八。且軒,其自號也。俞氏自退翁起家, 未七十而納祿者,至澂凡五人,且皆享高年,有園池、 琴書、歌舞之樂,鄉曲榮之。後余得竹石二紙於故家, 葉如黍米,木石亦奇潤,自成一家。上題印曰「居易戲

作」,蓋閣學俟所為也。因知子清戲墨有所來,此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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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未知者,因併表而出之。

《癸辛雜識》:律云「去避來」之文,最為難曉。太宗嘗問孔 恭承曰:「令文宗貴賤長輕重各有相避,何必又云去 避來?此義安在?」恭承曰:「此必戒于去來者互相回避 耳。」上不然曰:「借使去來相避,此義止是憧憧于通衢 之大路,人密如交蟻,烏能一一相避?但恐律者別有 他意耳。」余嘗扣之棘寺老吏云:「所謂去避來者,蓋避」 自我後來者。以其人自後奔走而來。此必有急事故 耳。故當避之也。此語亦甚有理。

《後集》簿錄權臣前後。權臣之敗,官籍其家,每指有違 禁之物為叛逆之罪。若韓𠈁冑家有翠毛裀褥、虎皮, 及有織龍男女之衣,及有穿花龍團之類是也。近世 籍賈似道,至以籍御書龍團錦袱之類為違法,此則 大不然。蓋大臣之家,平日必與禁苑通,往往有賜與 帝后之衣,謂之「御退衣服」,皆織造龍鳳。他如御書必 藉以龍錦,又何足為異?余妻舍有兩朝賜物甚多,亦 皆龍鳳之物。至于御退羅帕,四角皆有金龍小印,凡 數十枚,亦皆御前之物。諸閣分遞相饋,無足怪者。今 若一切指此為違法,恐不足以當其罪,適足以起識 者之笑耳。大臣誤國,其罪莫大以此為罪,死魄游魂, 不得而逃。若借此以重其罪,則恐九原有知,反得以 有辭耳。昔𠈁冑敗,捕其黨于大理獄,獄吏加以不道, 欲以違法諸物文致之。大理卿奚遜明其不然,曰:「𠈁 冑首兵權,自有定罪,若欲誣之以叛逆,天不可欺也。」 廟堂無以奪其議。

《學齋呫嗶》:「《周禮大司寇》注引《王霸記》曰:『四面削其地』。 又《王霸記》曰:『置之空墠之地』。又《王霸記》曰:『正之者殺 之也』。又《王霸記》曰:『殘滅其為惡』。又《王霸記》曰:『犯令者 違命也。陵政者輕政法不遁也』。又《王霸記》曰:『悖人倫 內外無以異于禽獸,不可親百姓,則誅滅去之』。」凡六 舉于司寇之注,而不見此篇于他書,意其刑章之事, 及閱《西漢藝文志》,《春秋》二十三家無此記,又于刑法 家亦無之。又考《大戴記》及《家語》並無篇名。不知漢儒 何所本也。

鼠璞《東坡年譜》載:「程蘇當致齋廚,稟造食葷素。蘇令 辦葷,程令辦素。蘇謂致齋在心,豈拘葷素。」為劉者左 袒,時館中附蘇者令辦葷,附程者令辦素。予謂不然, 齋之禁葷,見于法令。乃禁五辛,慮耗散人之氣間,其 精誠與禁飲酒聽樂、嗜慾悲哀一同,欲其致一之妙 通于神明耳。二公未免以葷為魚肉,徒有是非之辨。 《莊子》載顏回「不飲酒,不茹葷」,謂祭祀之齋是也。 漢令甲、令乙、令丙乃篇次也。宣帝詔:「令甲,死者不可 生。」《江充傳注》:「令乙,騎乘車馬,行馳道中。」章帝詔曰:「令 丙,箠長有數。」當時各分篇次,在甲言甲,在乙言乙,在 丙言丙。今例以法律為令甲,非也。此與言乙夜之覽 不同,古人雖以更數為甲、乙、丙、丁之分,卻有唐太宗 「甲夜觀事」,乙《夜觀書》,出處可用。

《螢雪叢說》:「《前漢蕭何傳》不言律令,《新唐書李邕傳》無 一字及筆札,《五代史劉昫傳》不書修領《唐史》。」

《清波雜志》:嘗聞范魯公質暑中所執扇,偶書「大暑去 酷吏,清風來故人」兩句于其上。或見之言曰:世之酷 吏冤獄,何止如大暑也。公他日當深究此弊。公後見 周祖,首建議律條繁廣,輕重無據,吏得以因緣為姦。 周祖特詔詳定,是為刑統。州縣司刑憲者,若人以魯 公存心,尚何酷吏冤獄之為懼?

諸疑獄當奏而不奏,科罪如法;不當奏輒奏者勿坐。 此法既行,全活多矣。元豐詔大理兼鞠獄事,多上所 付。大理卿韓晉卿獨持平覈實,無所觀望,人以不冤。 神宗知其材,凡遇難明及事繫權貴者,悉以委晉卿。 天下大辟請讞,執政或以為煩,將劾不應讞者。晉卿 曰:「聽斷求生,朝廷之心也。今讞而獲戾,讞不至矣。」議 者或引唐《覆奏》,欲令天下庶獄悉從奏決。晉卿曰:「法 在天下,而可疑可矜者上請,此祖宗制也。今四海萬 里,一欲械繫待朝命,恐罪人之死于獄,多于伏辜者。」 朝廷皆從之。韓,密州安丘人。

「應天下疑獄,並具本末,奏取敕裁。」此說既行,凡有奏 疑,未嘗不免。迨元豐八年詔:「自今天下州軍勘到彊 盜情理無可憫、刑名無疑慮、輒敢奏聞者,並令刑部 舉駮,重行朝典,不得用例破條。」正與前說相反。 舊制,沙門島黠卒溢額取一人投于海,殊失朝廷寬 貸之意。乞後溢額,選年深至配所不作過者,移本州 牢城,以廣好生之德。神宗深然之,著為定制,乃馬子 約之父馬默知登州日建明也。後馬夢有告之者:「爾 本無子,且無壽,上帝以爾請,貸罪人賜一子,且益壽 云。」

《泊宅編》:唐律禁食鯉,違者杖六十。豈非鯉李同音,彼 自以為裔出老君,不敢斥言之,至號鯉為赤鯶公。舊 說鯉過禹門則為龍,仙人琴高、子英皆乘以飛騰。古 人亦戒食之,非以其能變化故邪?

《井觀瑣言》:袁紹檄豫州,曹操檄江東將校部曲,其末 皆云「如律令。」李善註:言當履繩墨,動不失律令也。呂延濟謂「賞賜一如律令之法。」二說小異,然大概皆近 之。今道家符咒類言「急急如律令」,蓋竊此語。李濟翁 《資暇錄》乃謂令讀為零,律令雷邊捷鬼善走,故云如 此鬼之疾速。其說怪誕,不足信。

逌旃璅言:《說文》曰:「男入罪曰奴,女入罪曰婢。凡人男 而婿婢曰臧;女而婦奴曰獲。」臧者犯罪,沒官為奴;獲 者在逃,被獲為婢。今祖制,惟公臣家有給賞奴婢,其 餘有犯,男稱雇工人,女稱使女。在卿大夫家且不得 有奴婢,況士庶人乎?

語云:「律設大法,禮順人情。」蓋言聖王緣人情而為法, 非禮與法異也。姑舉一二。《律》載幼小犯罪,出幼事發, 尚從幼小,是幼幼也。未老犯罪,既老事發,即從既老, 是老老也,仁至義盡矣。充軍事例,積年惡其害民,包 攬惡其用強,否則末減。不然,單丁獨戶,應諸徭賦,將 人百其身。舊規故牘,參對簡查,廢將迷謬。舉此例餘 不暇縷數,用法者尚慎旃哉。

夫律,刑書也;情法兼盡,文字簡古;法麗五刑,義兼六 籍。是故趨吉避凶,《易》教也;感善懲惡,《詩》教也;明法布 象,《書》教也;盡性至命,《春秋》教也;刑措不用,和氣由生, 樂教也;出刑入禮,出禮入刑,禮教也;諺云:「律設大法, 禮順人情。」是故律以正經,例以盡變。聖人本人情以 為治,其斯之謂歟!

《枕譚》:「今人稱法令曰令甲,然攷《漢書》有令乙、令丙」,則 漢律當有十卷。

《玉笑零音》:「建律者君,行律者臣,守律者民。」

《歸有園麈談》:「自秦人坑儒之後,純任法律,故處士之 橫議稍息于漢、唐。」

《攬》。《微言》「秦法號為最嚴,然變時起于左右,初發于 荊軻之匕首,再發于高漸離之筑,三發于博浪之椎。」 嗚呼,嬴政亦危矣,法之嚴果足恃哉?固不若平易近 人而人親之也。

或問楊用修以丹鉛名錄,其義何居?余曰:「此即其錄 中。古之犯罪者,以丹書其罪,《魏律》緣坐沒配為工樂 雜戶者,皆用赤紙為籍,其卷以鉛為軸。升菴名在尺 籍,故寄意于此也。」

《沆瀣子》或問:秦以法斃,漢以法王。曰:「子見王者法乎 哉?蕭鄙、劉鷙雖法,則誰非秦餘?」曰:「更秦而法,法于四 百秦餘焉。」歷年曰:「鞅法而嗣周,周實亡秦;蕭法而嗣 秦,秦實延漢。」

蕭何收秦圖籍,舍刑書可也。刑之不舍,挾書之不除, 其賢秦焚也無《咫》。

蕭曹漢畫,而秦驅其《李斯》之流。蠚乎房魏隋滌,而唐 薦其魏孝文之裔。馨乎不斯法律惡乎師?不魏河汾 惡乎教?

賢奕。今人稱法令曰《令甲》,以漢宣帝詔令甲死者不 可生。然是《法令》首卷曰《江充傳》註:「令乙騎乘行馳道 中。」章帝詔曰:「令丙箠長有數,見鼠璞。」甚明。然則《令乙》 者第二卷也,《令丙》者第三卷也。《漢律》當有十卷。 虎苑童恢為不其令戶人嘗為虎害,乃設阱捕之,生 獲二虎。恢咒曰:「天生萬物,惟人為貴。虎狼當食六畜, 而殘」暴于人。《王法》:「殺人者死,傷人抵罪。」若虎殺人者 俛首,不然號呼一虎閉目如懼狀,即時殺之,一虎奮 躍而去。

《西樵野記》:「國初于京師嘗建妓館六樓于寶聚門外, 以宿商賈。時雖法度嚴密,然有官妓,諸司每朝退,相 率飲于妓樓,詠歌侑酒,以謀斯須之歡,以朝無禁令 故也。厥後漫至淫放,解帶盤薄,牙牌纍纍,懸于窗𨰰, 竟日諠呶,政多廢弛。于是中丞顧公佐始奏革之,故 挾妓宿娼者有律耳。」

律令部外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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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湘山野錄》:張密學秉知冀州日,一巨盜劫民之財, 復亂其女,賊敗得贓,將就戮,其被盜父母以不幸之 事泣訴于公,公忿極,俾設架釘于其門,凡三日醢之, 義者頗快焉。後旬年感痁疾,一日方午,劇發,中使至 宅,急宣公力疾促轡至禁門,中人引至便殿,垂箔立 軒陛,久之,忽箔中厲聲曰:「爭得。」公認其聲,乃真宗也。 不知其端,不敢奏辨。斯須又曰:「張秉爭得非法殺人。」 公方奏曰:「臣束髮入仕,謹遵憲章,豈止丹筆書極典? 雖一笞扑,亦覆覈精審。」上曰:「卿自與本人對辨。」引于 殿西南隅,啟一獄扉,囚繫萬狀,始悟非人世也。引一 鐵校罪人血肉淋漓,脂節星散,泣數于公曰:「汝用非 法殺我,以肢體零散,奈何永無受託之所?」公方認冀 賊也,詬之曰:「汝所犯,豈止一死邪?糜萬軀亦不足塞 其父母之恥,將取更有訴乎?」旁有一胥,容服謹嚴,視 之,乃秉從事河陽日一幕典也,遇公甚勤,低容曰:「五 刑自有常典,亦不得憾其訴。」公曰:「其將奈何?」吏曰:「幸 公之算未盡,暫詿誤至此爾。但遣之,俾託生,可卻還公怖且窘,叩其遣之之術于吏曰:「念吾與子有河陽 之舊。」吏曰:「遣功之大,無如《法華經》焉。但至誠許之。」公 遂許歸。自召僧誦百部,以至添及千部,囚亦不捨,公 愈怖。吏又曰:「不必多為,其持誦之法,但貴長久日請 一僧誦一部,許終其身,乃可遣也。」公如其說許之,果 沒不見公。三日,神方還觀,始覺在榻後。乃日召一僧 誦一部。至薨,未嘗一日廢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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