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祥刑典/第094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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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卷目录

 律令部杂录二

 律令部外编

祥刑典第九十四卷

律令部杂录二[编辑]

《王侍中爵论》,依律有夺爵之法,此谓古者爵行之时, 民赐爵则喜,夺爵则惧,故可以夺赐而法也。今爵事 废矣,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 喜,是空设文书而无用也。今诚循爵,则上下不失实, 而功劳者劝,得古之道,合汉之法,以货财为赏者不 可供,以复除为赏者租税损灭,以爵为赏者民劝而 费省,故古人重爵也。

徐干《中论赏罚》篇:“赏罚重者,不在乎必重,而在乎必 行。必行则虽不重而人肃,不行则虽重而人怠。先王 务赏罚之必行。《书》曰:‘尔无不信,朕不食言。尔不从誓 言,予则孥戮汝’。”

《抱朴子审举篇》:“或曰:‘吾子论汉末贡举之事,诚得其 病也。今必欲成既往之失,避倾车之路,改有代之弦 调,防法,翫之或变,令濮上巴人反安乐之正音,腠理 之疾,无退走之滞患者,岂有方乎’?”《抱朴子》答曰:“知人 则哲,上圣所难。今使牧守皆能审良才于未用,保性 履之始终,诚未易也。但共遣其私情,竭其聪明,不为 利欲动,不为嘱托。居所欲举者,必澄思以察之,博访 以详之,修其名而考其行,校同异以备虚饬。令亲族 称其孝友,邦闾归其信义。尝小仕者,有忠清之效,治 事之干,则寸锦足以知巧,刺鼠足以观勇也。”又秀孝 皆宜如旧,试经答策,防其罪对之奸,当令必绝。其不 中者,勿署吏,加罚禁锢。其所举书不“中者,刺史、太守 免官;不中左迁;中者多,不中者少,后转不得过。故若 受赇,而举所不当,发觉有验者,除名禁锢终身,不以 赦令。原所举举者与同罪。”今试用此法,治一二岁之 间,秀孝必多不行者,亦足以知天下贡举不精之久 矣。过此则必多修德而勤学者矣。又诸居职,其犯公 坐者,以法律从事;其以贪浊赃污为罪不足至死者, 刑竟及遇赦,皆宜禁锢终身,轻者二十年。如此不廉 之吏,必将化为夷齐矣。若乃临官受取,金钱山积,发 觉则自恤得了,免退则旬日复用者,《曾》《史》亦将变为 《盗跖》矣。如此则虽贡士皆中,不辞于官长之不良。 或曰:“先生欲急贡举之法,但禁锢之罪,苛而且重,惧 者甚众。夫急辔繁策,伯乐所不为;密防峻法,德政之 所耻。”《抱朴子》曰:“夫骨填肉补之药,长于养体益寿,而 不可,以救暍溺之急也;务宽含垢之政,可以莅敦御 朴而不中,以拯衰弊之变也。虎狼见逼,不挥戈奋剑, 而弹琴咏诗,吾未见其身可保也。燎火及室,不奔走” 灌注而揖让盘旋,吾未见其焚之自息也。

《酒诫》篇:“曩者既年荒谷贵,人有醉者相杀,牧伯因此 辄有酒禁,严令重申,官司搜索,收执榜徇,者相辱制, 鞭而死者大半。防之弥峻,犯者至多,至乃穴地而酿, 油囊怀酒,民之好此,可谓笃矣。余以匹夫之贱,托此 空言之书,未如之何矣。又临民者虽设其法,而不能 自断斯物,缓己急人,虽令不从,弗躬弗亲,庶民弗信。” 以此而教,教安得行?以此而禁,禁安得止哉?沽卖之 家,废业则困,遂修饰赂遗,依凭权右,所属吏不敢问, 无力者独止,而有势者擅市,张垆专利,乃更倍售,从 其酤买,公行靡惮。法轻利重,安能免乎哉!

何《衡阳报应问》“西方说报应,其枝末虽明而即本;常 昧其言奢而寡要,其譬迂而无征。乖背五经,故见弃 于先圣;诱掖近情,故得信于季俗。夫欲知日月之行, 故假察于璇玑;将申幽冥之信,宜取符于见事。故鉴 燧悬而水火降,雨宿离而风云作,斯皆远繇近验,幽 以显著者也。夫鹅之为禽,浮清池,咀春草,众生蠢动, 弗之犯也,而庖人执焉,鲜有得免刀俎者。”燕翻翔求 食,唯飞虫是甘,而人皆爱之,虽巢幕而不惧。非直鹅 燕也,群生万有,往往如之。是知杀生者无恶报,为福 者无善应,所以为训者如彼,所以示世者如此,余甚 惑之。若谓燕非虫不甘,故罪所不及,民食刍豢,奚独 婴辜?若谓禽豕无知,而人识经教,斯则未有经教之 时,畋渔网罟,亦无罪也。无故以科法入中国,乃所以 为民陷阱也。彼仁人者,岂其然哉?故余谓《佛经》但是 假设权教,劝人为善耳,无关实叙。是以圣人作制,推 德翳物,我将我亨,寔膺天祐,固获三品,宾庖豫焉。若 乃见生不忍死,闻声不食肉,固君子之所务也。窃愿 高明,更加三思。

《刘子法术》篇:“法术者,人主之所执,为治之枢机也。术 藏于内,随务应变;法设于外,适时御人。人用其道而不知其数者,术也;悬教设令以示人者,法也。人主以 术化世,犹天以气变万物。气变万物而不见其象,以 术化人而不见其形。故天以气为灵,主以术为神,术 以神隐成妙,法以明断为工。淳风一浇,则人有争心; 情为既动,则立法以检之。建国君人者,虽能善政,未 有弃法而成治也。故神农不施刑罚,而人善为政者, 不可废法而治人。舜执干戚而服有苗,征伐者不可 释甲而制寇。立法者譬如善御,察马之力,揣途之数, 齐其御辔,以从其势,故能登阪赴险,无覆辙之败;乘 危涉远,无越𫐄之患。君犹御也,法犹辔也,人犹马也, 马犹𫐄也,理犹执辔也。执辔者,欲马之遵𫐄也;明法 者,欲人循治也。辔不均齐,马失𫐄也;法不适时,人乖 理也。”是以明主务循其法,因时制宜。苟利于人,不必 法古;必害于事,不可循旧。夏商之衰,不变法而亡;三 代之兴,不相袭而王;尧舜异道而德盖天下,汤武殊 治而名施后代。由此观之,法宜变动,非一代也。今法 者则溺于古律,儒者则拘于旧礼,而不识情移,法宜 变改也。此可与守法而施教,不可与论法而立教。故 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拘法之 人,不足以言事;制法之士,不足以论理。若握一世之 法,以传百世之人,由以一衣拟寒暑,一药治痤瘕也。 若载一时之礼,以训无穷之俗,是刻舟而求剑,守株 而待兔。故制法者为礼之所由,而非所以为治也。礼 者成化之所宗,而非所以成化也。成化之宗,在于随 时,为治之本,在于因世。未有不因世而欲治,不随时 而成化。以斯治政,未为忠也。

吕温《道州律令要》:录事“某顷累忝官尚书省御史台, 遍观诸曹,多书令式格律于其屋壁。苟非以官游为 情而奉其职者,皆得日夕省览,卧起出入,目存心悟, 累累”集作章章然如贯珠,如循环,吏无以欺。临事不惑,决 繁滞,举枉直,而协于“大中。”中人以集作已上固可驯。集作 循致,吾不知其谁省之,何前贤处心恤事之周也。若 州县者,卑而近于人,远而切于得失,动有悬人命、关 风俗,而惰者委成于一吏,望空而署,勤者检阅而山 积。神愤气沮,卒无所归致政。集作政令之弊,不亦宜乎。此 州法吏,何洛庭良吏,集作士也,与之撮其要,讲其义书 之。集作于《厅记》:集作事之左。某不深于法,犹虑未尽。后来 君子。其究成之。此长人者之所急。元和五年五月二 十七日。

《酉阳杂俎》:“律有甲娶乙丙,其戏甲旁有柜,比之为狱, 举置柜中,复之,甲因气绝,论当鬼薪。”

《因话录》:“王智兴在徐州,法令甚严。有防秋官健交代 归,其妹婿于家中设馔以贺,自于厨中磨刀,将就坐, 割羊脚,磨讫,持之疾行。妻兄自堂走入厨,仓卒相逢, 正中妻兄心,即死所在,擒之以告,智兴讯问,但称过 误,本无恶意。智兴不之信,命斩之。刀辄自行,刑者手 中跃出,径投于地,三换皆然。智兴异之,乃不杀。” 《广陵烈士传》:“刘隽字幼节,迁宛陵令。到官二年,政治 清平,为吏民所亲。时县有友人相过者,主人欢喜,为 具持刀捕犬,因误中客。客死,家见县平法者云:‘主人 本有杀心,应当伏辜’。隽曰:‘闻许太子至孝,以不尝药 之误史官书杀君,曰:‘尽心力以事君父,含药物可也。 今主人与客本无仇恨,但欢喜为供,有亲’’”爱饮食之 意,无伤害之心。不幸而死,当以《周礼》过误平之。奈何 欲用法律所失,一时两杀不辜,主法者拘有常例不 听。隽曰:“界有失礼之民,皆令之罪也。”解印绶去。 《十三州记》:上虞县有雁为民田,春拔野草根,秋啄除 其秽,是以县官禁民不得妄害此鸟,犯则有刑而无 赦。

《宋景文笔记》:“君有常道,臣有定守。赏当功,罚当罪,与 之惟我德,夺之惟我惧,君道也。奉法循令,竭己力以 献功于上,臣道也。故臣有所憎,能以得君之罚以去 之,是谓作威。有所爱,能以得君之赏以贵之,是谓作 福。法虽明,意得轻重,之谓之玩法;令可遵,情得出入, 之谓之侮令。君丧道,臣失守,故曰:害于而家,凶于而 国。”

《闻见后录》:登州有妇人阿云谋杀夫而自承者,知州 许遵谓:法因犯杀伤而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科故 杀伤法。而敕有因疑被执,招承减等之制,即以按问 欲举,闻意以谋为杀之因,所因得首,合从原减。事下 百官议,盖斗杀劫杀,斗与劫为杀因,故按问欲举可 减;以谋而杀,则谋非因所不可减。司马文正公议曰: “杀伤之中,自有两等,轻重不同。其处心积虑,巧诈百 端,掩人不备者,则谓之谋;直情径行,略无顾虑,公然 杀害者,则谓之故。谋者尢重,故者差轻。今此人因犯 他罪,致杀伤他人,罪虽得首原,杀伤不在首例。若从 谋杀则太重,若从斗杀则太轻,故酌中令从故杀伤 法。其直犯杀伤,更无他罪者,唯未伤”则可首,但系已 伤皆不可首。今许遵欲将“谋”之与杀分为两事,则“故” 之与杀,亦是两事也。且《律》称“得免所因之罪”,彼劫囚、

略人皆是也。已有所犯,因而又杀伤人,故劫略可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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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杀伤不原。若平常谋虑,不为杀人,当有何罪可得

首免?以此知“谋”字止因“杀”字生文,不得别为所因之 罪也。若以斗杀与谋“杀皆为所因之罪,从故杀伤法, 则是斗伤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自廷尉以下,皆嫉 许遵之妄附文正公之议。王荆公不知法,好议法,又 好与人为异,独主遵议。廷尉以下争之不可得,卒从 原减。至荆公作相谋杀,遂立按问旧法,一问不承,后 虽自言,皆不得为按问。时欲广其事,虽累问不承,亦 为按问,天下非之。至文正公作相立法,“应州军大辟 罪人,情理不可悯、刑名无疑虑辄敢奏闻者,并令刑 部举駮,重行朝典,不得用例破条。”盖祖正以来,大辟 可悯与疑虑得奏裁。若非可悯、非疑虑,则是有司妄 谳以幸宽纵,岂除暴恶、安善良之意乎?文正公则辟 以止辟,正法也;荆公则姑息以长奸,非法也。至绍圣 以来,复行荆公之法,而杀人者始不死矣。予尝谓后 汉张敏之议,可为万世法,曰:“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 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或以平法当先论生, 臣愚以为天地之性,惟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 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记》曰:“利一 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 为灾,秋一物华即为异。王者承天地,顺四时,法圣人, 从经律而已。盖与司马文正之议合也。苏黄门初嫉 许遵之谳,后复云:“遵子孙多显者,岂能活一人,天理 固不遗哉?”亦非也。使妄活杀人者,可为阴功,则被杀 者之冤,岂不为阴谴乎?

《梦溪笔谈》:近岁邢、寿两郡各断一狱,用法皆误为刑 曹所駮。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昆弟数口,州司以不 道缘坐妻子。刑曹駮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其 谋杀,不当复坐其妻。”邢州有盗杀一家,其夫妇即时 死,惟一子明日乃死。其家财产户绝,法给出嫁亲女。 刑曹駮曰:“其家父母死时,其子尚生,财产乃子物,出” 嫁亲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此二事略同,一失于 生者,一失于死者。

曹州人赵谏尝为小官,以罪废,惟以录人阴事控制 闾里,无敢迕其意者,人畏之,甚于寇盗,官司亦为羁 绁,俯仰取容而已。兵部员外郎谢涛知曹州,尽得其 凶迹,逮系有司,具前后巨蠹状奏列。章下御史府按 治,奸赃狼藉,遂论弃市,曹人皆相贺。因此有《告不干 己事法》著于《敕律》。

《东轩笔录》:吕许公夷简为郡守,上言乞不税农器,真 宗知其可为宰相,记名殿壁,后果正台席。庄肃为郡 守,上言“应天下疑狱并具事节,奏取敕裁。”仁宗知其 有仁心,后至龙图阁直学士。王安石为翰林学士,莱 州阿芸谋杀夫,以为案问,欲举免所因之罪,主上决 意用为辅相。自庄肃之说进,历仁宗、英宗、神宗,三朝 之中,凡有奏疑,未始不免死。案问之律行,凡临劾而 首陈者皆得原减。所谓“仁人之言,其利溥也。”

《东坡志林》:“汉仍秦法,至重高惠,固非虐主,然习所见 以为常,不知其重也。至孝文始罢肉刑,与参夷之诛, 景帝复孥戮晁错,武帝罪泪有增无减。宣帝治尚严, 因武之旧,至王嘉为相,始轻减法律,遂至东京,因而 不改。班固不记其事,事见《梁统传》,固可谓疏略矣。嘉, 贤相也,轻刑又其盛德之事,可不记乎?统乃言高惠” 文、景以重法兴,哀、平以轻法衰。因上书乞增重法律, 赖当时不从其议。此如人年少时,不节酒色而安,老 后虽节而病,见此便谓酒可以延年,可乎?统亦东京 名臣,一出此言,遂获罪于天。其子松、竦皆以非命死, 冀卒灭族。呜呼,悲夫!戒哉!疏而不漏,可不惧乎! 《演繁露》薛宣曰:“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康衡坐多取 封邑四百顷,监临盗所守,十金以上,免为庶人。按汉 以黄金一斤为一金。十金之重者,言其臧直满十金 也。

杜周曰:“三尺安出哉?”以三尺竹简书,法律也; 两钞摘腴,法令之书,其别有四:敕、令、格、式也。《神宗圣 训》云:“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设于此以 待彼至之谓格,设于此使彼效之之谓式。”

《愧郯录》:律文有私讳冒荣之禁。故四铨之法,遇磨勘 阶官之称,与其三代讳相值者,许其自陈,授以次官, 谓之“寄理。”

燕翼《贻谋录》设法卖酒,官榷酒酤,其来久矣。太宗皇 帝深恐病民,淳化五年三月戊申,诏曰:“天下酒榷,先 遣使者监筦,宜募民掌之,减常课之十二,使其易办, 吏勿复预。盖民自鬻则取利轻,吉凶聚集,人易得酒 则有为生之乐,官无讥察警捕之劳,而课额一定,无 敢违欠,公私两便。然所入无赢馀,官吏所不便也。”新 法既行,悉归于公上散青苗钱于设厅,而置酒肆于 谯门,民持钱而出者,诱之使饮,十费其二三矣。又恐 其不顾也,则命娼女坐肆作乐以蛊惑之。小民无知, 争竞斗殴,官不能禁,则又差兵官列枷杖以弹压之, 名曰“设法卖酒。”此设法之名所由始也。太宗之爱民, 宁损上以益下,新法惟剥下奉上,而且诱民为恶,陷民于罪,岂为民父母之意乎?今官卖酒用妓乐如故, 无复弹压之制,而设法之名不改,州县间无一肯釐 正之者,何耶?

卑幼期丧免妨试。旧制,期丧百日内妨试,尊卑长幼 同。士人病之,多入京冒哀,就同文试,洎中选,被人论 诉,不免坐罪。天禧四年二月壬申,翰林学士承旨晁 迥上言:“诸州士人以期制妨试,奔凑京毂,请自今卑 幼期服,不妨取解。”诏从之。自后冒哀求试者寡矣。大 凡人家尊长期丧多年高者,卑幼期丧多年幼者,免 避,卑幼则妨试亦鲜。

禁士大夫避讳,唐人重于避讳。国初此风尚在。刘温 叟以父名岳,终身不听乐部曲避监临,家讳尤甚。太 宗雍熙二年六月辛丑,诏:“内外臣僚三代名讳止可 行于己,州县长吏不得出家讳。新授官职有家讳者, 除三省、御史台五品、文班四品、武班三品以上,许敕 上言,馀不在改请之限。”然法令明载,“官称犯高、曾祖、 父讳冒居者有罪”,则是与此诏相反也。岂非此诏既 行之后,人与廉耻习以成风,故又后而禁之耶? 亲民官监商税,商税之任,今付之初官,小使臣或流 外校尉、副尉、州郡县令亦鄙贱之。曾不思客旅往来, 乡民入市,动遭竭泽,又复营私,掩为己有,害民有甚 焉者。真宗景德二年三月癸未,诏商税三万贯以上, 选亲民官监给,通判添支,所以重讥征之寄。近时理 亲民资序为监当者,未之闻也,往往以为浼己,不肯 亵就矣。然朝廷以场务之寄责之长贰、县令,知监当 之难于其人也。故康定元年六月壬子,诏“天下州县 课利场务十分亏五釐以下,知、通、县令罚俸一月;一 分以下两月;二分降差遣”,增二分陞陟差遣赏罚不 及于监,当有深旨矣。

公使库不得私用治平元年,知凤翔府陈希亮自首 曾以邻州公使酒私用,贬太常少卿,分司西京。乃申 严其禁,公使酒相遗,不得私用,并入公帑。其后祖无 择坐以公使酒三百小瓶遗亲故,自直学士谪授散 官安置,况他物乎?故先世所历州郡得邻郡酒,皆归 之公帑换易。答之一瓶不敢自饮也。

“杨万顷杀张审素,审素二子瑝、琇为父复仇,杀万顷, 张九龄欲活之,李林甫必欲杀之,而二子竟伏大刑。 盖九龄君子喜人为善,林甫小人嫉人为善”,好恶不 同故也。苟其父罪当死,子不当报仇,父死不以罪,或 非出上命,而为人所挤陷以死,可不报乎?审素之仇 所当报也。太宗雍熙三年七月癸未,京兆府鄠县民 《甄婆儿报母仇》杀人,诏决杖遣之。惜乎瑝、琇之不遇 圣时明主也!

《齐东野语》:“莆田有杨氏,讼其子与妇不孝。官为逮问, 则妇之翁为人殴死,杨亦预焉。坐狱未竟,而值覃霈, 得不坐。然妇仍在杨氏家,有司以大辟既已该宥,不 复问。其馀小民无知,亦安之不以为怪也。其后父又 讼其子及妇,军判官姚珤以为虽有仇隙,既仍为妇, 则当尽妇礼”,欲并科罪。陈伯玉振孙时以倅摄郡,独 谓:“父子天合,夫妇人合。人合者,恩义有亏则已矣。在 法,合离皆许还合,而独于义绝不许者,盖谓此类。况 两下相杀,又义绝之尢大者乎!”初间杨罪既脱,合勒 其妇休离,有司既失之矣。若杨妇尽礼于舅姑,则为 反亲事仇,稍有不至,则舅姑反得以不孝罪之矣。当 离不离,则是违法。在律违律为婚,既不成婚,即有相 犯,并同凡人。今其妇合比附此条,不合收坐,时皆服 其得法之意焉。按《笔谈》所载,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 兄弟数口,州司以不道缘坐其妻子。刑曹駮之曰:“殴 妻之父母,即为义绝,况身谋杀,不应复坐。”此与前事 正相类。凡泥法而不明于理,不可以言法也。

俞侍郎执法吾乡前辈俞且轩侍郎,善墨戏竹石,盖 源流射泽而自成一家,逮今为人宝重。然久知其能 画,而不知其为人,因书其概于此。侍郎名澂,字子清, 用伯祖阁学俟。字居易恩,入仕中刑法科,短小精悍,清 谈简约,乐易无涯岸,而居官守正不阿。其为福建检 法,陈应澂丞相帅三山,治盗过严,一日驱数十囚欲 投诸海。澂白其长曰:“朝廷有宪部,而郡国无宪台,可 乎?”力争之,因命阅实,遂为区别,戮者黥者各若干。陈 始怒而后喜,其有守,悉从之,且荐为刑部郎。日有乡 豪素以侠称,为时所畏。杀人诿罪其奴,狱上駮之,请 自鞫豪,因得其直。光宗壮之,即日除大理少卿,然竟 为豪挤去。又常德有舟捎程亮,杀巡检宋正国一家 十二口,累岁始获。乃在宁庙登极赦前,吏受其赂,欲 出之。澂奏援太祖朝戮范义超故事,以为杀人于异 代,既更开国,大霈犹所不赦,况亮乎?于是遂正典刑, 他可纪者尚多。后权刑部侍郎,以待制致仕,家居十 年乃终,年七十八。且轩,其自号也。俞氏自退翁起家, 未七十而纳禄者,至澂凡五人,且皆享高年,有园池、 琴书、歌舞之乐,乡曲荣之。后余得竹石二纸于故家, 叶如黍米,木石亦奇润,自成一家。上题印曰“居易戏

作”,盖阁学俟所为也。因知子清戏墨有所来,此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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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未知者,因并表而出之。

《癸辛杂识》:律云“去避来”之文,最为难晓。太宗尝问孔 恭承曰:“令文宗贵贱长轻重各有相避,何必又云去 避来?此义安在?”恭承曰:“此必戒于去来者互相回避 耳。”上不然曰:“借使去来相避,此义止是憧憧于通衢 之大路,人密如交蚁,乌能一一相避?但恐律者别有 他意耳。”余尝扣之棘寺老吏云:“所谓去避来者,盖避” 自我后来者。以其人自后奔走而来。此必有急事故 耳。故当避之也。此语亦甚有理。

《后集》簿录权臣前后。权臣之败,官籍其家,每指有违 禁之物为叛逆之罪。若韩𠈁胄家有翠毛裀褥、虎皮, 及有织龙男女之衣,及有穿花龙团之类是也。近世 籍贾似道,至以籍御书龙团锦袱之类为违法,此则 大不然。盖大臣之家,平日必与禁苑通,往往有赐与 帝后之衣,谓之“御退衣服”,皆织造龙凤。他如御书必 藉以龙锦,又何足为异?余妻舍有两朝赐物甚多,亦 皆龙凤之物。至于御退罗帕,四角皆有金龙小印,凡 数十枚,亦皆御前之物。诸阁分递相馈,无足怪者。今 若一切指此为违法,恐不足以当其罪,适足以起识 者之笑耳。大臣误国,其罪莫大以此为罪,死魄游魂, 不得而逃。若借此以重其罪,则恐九原有知,反得以 有辞耳。昔𠈁胄败,捕其党于大理狱,狱吏加以不道, 欲以违法诸物文致之。大理卿奚逊明其不然,曰:“𠈁 胄首兵权,自有定罪,若欲诬之以叛逆,天不可欺也。” 庙堂无以夺其议。

《学斋呫哔》:“《周礼大司寇》注引《王霸记》曰:‘四面削其地’。 又《王霸记》曰:‘置之空𫮃之地’。又《王霸记》曰:‘正之者杀 之也’。又《王霸记》曰:‘残灭其为恶’。又《王霸记》曰:‘犯令者 违命也。陵政者轻政法不遁也’。又《王霸记》曰:‘悖人伦 内外无以异于禽兽,不可亲百姓,则诛灭去之’。”凡六 举于司寇之注,而不见此篇于他书,意其刑章之事, 及阅《西汉艺文志》,《春秋》二十三家无此记,又于刑法 家亦无之。又考《大戴记》及《家语》并无篇名。不知汉儒 何所本也。

鼠璞《东坡年谱》载:“程苏当致斋厨,禀造食荤素。苏令 办荤,程令办素。苏谓致斋在心,岂拘荤素。”为刘者左 袒,时馆中附苏者令办荤,附程者令办素。予谓不然, 斋之禁荤,见于法令。乃禁五辛,虑耗散人之气间,其 精诚与禁饮酒听乐、嗜欲悲哀一同,欲其致一之妙 通于神明耳。二公未免以荤为鱼肉,徒有是非之辨。 《庄子》载颜回“不饮酒,不茹荤”,谓祭祀之斋是也。 汉令甲、令乙、令丙乃篇次也。宣帝诏:“令甲,死者不可 生。”《江充传注》:“令乙,骑乘车马,行驰道中。”章帝诏曰:“令 丙,棰长有数。”当时各分篇次,在甲言甲,在乙言乙,在 丙言丙。今例以法律为令甲,非也。此与言乙夜之览 不同,古人虽以更数为甲、乙、丙、丁之分,却有唐太宗 “甲夜观事”,乙《夜观书》,出处可用。

《萤雪丛说》:“《前汉萧何传》不言律令,《新唐书李邕传》无 一字及笔札,《五代史刘昫传》不书修领《唐史》。”

《清波杂志》:尝闻范鲁公质暑中所执扇,偶书“大暑去 酷吏,清风来故人”两句于其上。或见之言曰:世之酷 吏冤狱,何止如大暑也。公他日当深究此弊。公后见 周祖,首建议律条繁广,轻重无据,吏得以因缘为奸。 周祖特诏详定,是为刑统。州县司刑宪者,若人以鲁 公存心,尚何酷吏冤狱之为惧?

诸疑狱当奏而不奏,科罪如法;不当奏辄奏者勿坐。 此法既行,全活多矣。元丰诏大理兼鞠狱事,多上所 付。大理卿韩晋卿独持平核实,无所观望,人以不冤。 神宗知其材,凡遇难明及事系权贵者,悉以委晋卿。 天下大辟请谳,执政或以为烦,将劾不应谳者。晋卿 曰:“听断求生,朝廷之心也。今谳而获戾,谳不至矣。”议 者或引唐《覆奏》,欲令天下庶狱悉从奏决。晋卿曰:“法 在天下,而可疑可矜者上请,此祖宗制也。今四海万 里,一欲械系待朝命,恐罪人之死于狱,多于伏辜者。” 朝廷皆从之。韩,密州安丘人。

“应天下疑狱,并具本末,奏取敕裁。”此说既行,凡有奏 疑,未尝不免。迨元丰八年诏:“自今天下州军勘到彊 盗情理无可悯、刑名无疑虑、辄敢奏闻者,并令刑部 举駮,重行朝典,不得用例破条。”正与前说相反。 旧制,沙门岛黠卒溢额取一人投于海,殊失朝廷宽 贷之意。乞后溢额,选年深至配所不作过者,移本州 牢城,以广好生之德。神宗深然之,著为定制,乃马子 约之父马默知登州日建明也。后马梦有告之者:“尔 本无子,且无寿,上帝以尔请,贷罪人赐一子,且益寿 云。”

《泊宅编》:唐律禁食鲤,违者杖六十。岂非鲤李同音,彼 自以为裔出老君,不敢斥言之,至号鲤为赤𩽼公。旧 说鲤过禹门则为龙,仙人琴高、子英皆乘以飞腾。古 人亦戒食之,非以其能变化故邪?

《井观琐言》:袁绍檄豫州,曹操檄江东将校部曲,其末 皆云“如律令。”李善注:言当履绳墨,动不失律令也。吕延济谓“赏赐一如律令之法。”二说小异,然大概皆近 之。今道家符咒类言“急急如律令”,盖窃此语。李济翁 《资暇录》乃谓令读为零,律令雷边捷鬼善走,故云如 此鬼之疾速。其说怪诞,不足信。

逌旃璅言:《说文》曰:“男入罪曰奴,女入罪曰婢。凡人男 而婿婢曰臧;女而妇奴曰获。”臧者犯罪,没官为奴;获 者在逃,被获为婢。今祖制,惟公臣家有给赏奴婢,其 馀有犯,男称雇工人,女称使女。在卿大夫家且不得 有奴婢,况士庶人乎?

语云:“律设大法,礼顺人情。”盖言圣王缘人情而为法, 非礼与法异也。姑举一二。《律》载幼小犯罪,出幼事发, 尚从幼小,是幼幼也。未老犯罪,既老事发,即从既老, 是老老也,仁至义尽矣。充军事例,积年恶其害民,包 揽恶其用强,否则末减。不然,单丁独户,应诸徭赋,将 人百其身。旧规故牍,参对简查,废将迷谬。举此例馀 不暇缕数,用法者尚慎旃哉。

夫律,刑书也;情法兼尽,文字简古;法丽五刑,义兼六 籍。是故趋吉避凶,《易》教也;感善惩恶,《诗》教也;明法布 象,《书》教也;尽性至命,《春秋》教也;刑措不用,和气由生, 乐教也;出刑入礼,出礼入刑,礼教也;谚云:“律设大法, 礼顺人情。”是故律以正经,例以尽变。圣人本人情以 为治,其斯之谓欤!

《枕谭》:“今人称法令曰令甲,然考《汉书》有令乙、令丙”,则 汉律当有十卷。

《玉笑零音》:“建律者君,行律者臣,守律者民。”

《归有园麈谈》:“自秦人坑儒之后,纯任法律,故处士之 横议稍息于汉、唐。”

《揽》。《微言》“秦法号为最严,然变时起于左右,初发于 荆轲之匕首,再发于高渐离之筑,三发于博浪之椎。” 呜呼,嬴政亦危矣,法之严果足恃哉?固不若平易近 人而人亲之也。

或问杨用修以丹铅名录,其义何居?余曰:“此即其录 中。古之犯罪者,以丹书其罪,《魏律》缘坐没配为工乐 杂户者,皆用赤纸为籍,其卷以铅为轴。升庵名在尺 籍,故寄意于此也。”

《沆瀣子》或问:秦以法毙,汉以法王。曰:“子见王者法乎 哉?萧鄙、刘鸷虽法,则谁非秦馀?”曰:“更秦而法,法于四 百秦馀焉。”历年曰:“鞅法而嗣周,周实亡秦;萧法而嗣 秦,秦实延汉。”

萧何收秦图籍,舍刑书可也。刑之不舍,挟书之不除, 其贤秦焚也无《咫》。

萧曹汉画,而秦驱其《李斯》之流。蠚乎房魏隋涤,而唐 荐其魏孝文之裔。馨乎不斯法律恶乎师?不魏河汾 恶乎教?

贤奕。今人称法令曰《令甲》,以汉宣帝诏令甲死者不 可生。然是《法令》首卷曰《江充传》注:“令乙骑乘行驰道 中。”章帝诏曰:“令丙棰长有数,见鼠璞。”甚明。然则《令乙》 者第二卷也,《令丙》者第三卷也。《汉律》当有十卷。 虎苑童恢为不其令户人尝为虎害,乃设阱捕之,生 获二虎。恢咒曰:“天生万物,惟人为贵。虎狼当食六畜, 而残”暴于人。《王法》:“杀人者死,伤人抵罪。”若虎杀人者 俛首,不然号呼一虎闭目如惧状,即时杀之,一虎奋 跃而去。

《西樵野记》:“国初于京师尝建妓馆六楼于宝聚门外, 以宿商贾。时虽法度严密,然有官妓,诸司每朝退,相 率饮于妓楼,咏歌侑酒,以谋斯须之欢,以朝无禁令 故也。厥后漫至淫放,解带盘薄,牙牌累累,悬于窗𨰰, 竟日諠呶,政多废弛。于是中丞顾公佐始奏革之,故 挟妓宿娼者有律耳。”

律令部外编[编辑]

《续湘山野录》:张密学秉知冀州日,一巨盗劫民之财, 复乱其女,贼败得赃,将就戮,其被盗父母以不幸之 事泣诉于公,公忿极,俾设架钉于其门,凡三日醢之, 义者颇快焉。后旬年感痁疾,一日方午,剧发,中使至 宅,急宣公力疾促辔至禁门,中人引至便殿,垂箔立 轩陛,久之,忽箔中厉声曰:“争得。”公认其声,乃真宗也。 不知其端,不敢奏辨。斯须又曰:“张秉争得非法杀人。” 公方奏曰:“臣束发入仕,谨遵宪章,岂止丹笔书极典? 虽一笞扑,亦覆核精审。”上曰:“卿自与本人对辨。”引于 殿西南隅,启一狱扉,囚系万状,始悟非人世也。引一 铁校罪人血肉淋漓,脂节星散,泣数于公曰:“汝用非 法杀我,以肢体零散,奈何永无受托之所?”公方认冀 贼也,诟之曰:“汝所犯,岂止一死邪?糜万躯亦不足塞 其父母之耻,将取更有诉乎?”旁有一胥,容服谨严,视 之,乃秉从事河阳日一幕典也,遇公甚勤,低容曰:“五 刑自有常典,亦不得憾其诉。”公曰:“其将奈何?”吏曰:“幸 公之算未尽,暂诖误至此尔。但遣之,俾托生,可却还公怖且窘,叩其遣之之术于吏曰:“念吾与子有河阳 之旧。”吏曰:“遣功之大,无如《法华经》焉。但至诚许之。”公 遂许归。自召僧诵百部,以至添及千部,囚亦不舍,公 愈怖。吏又曰:“不必多为,其持诵之法,但贵长久日请 一僧诵一部,许终其身,乃可遣也。”公如其说许之,果 没不见公。三日,神方还观,始觉在榻后。乃日召一僧 诵一部。至薨,未尝一日废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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