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第14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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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六卷《目錄》。

 桎梏部·彙考一

  《周》。總一則

  《漢》。文帝一則

  後漢:獻帝建安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陳。武帝永定一則

  北魏。宣武帝永平一則 孝靜帝武定一則

  北齊:武成帝河清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元宗開元一則

 桎梏部·彙考二

  《禮記》:月令

 《桎梏部·總論》

  《易經》。蒙卦 噬嗑卦

  《大學衍義》補。制刑獄之具

 桎梏部·《藝文》

  《梏銘》          宋·李沖元

  《杻銘            前人》。

  《柙銘            前人》。

  《前破械賦》         明·徐渭

  後《破械賦》          前人

 桎梏部·紀事

 桎梏部·雜錄

 桎梏部·《外編》

 《鎖部彙考》

  梁。武帝天監一則

  陳。武帝永定一則

  北魏。孝文帝太和一則

  北齊:武成帝河清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唐:太宗貞觀一則

  宋:總一則

《皇清》。順治三則 康熙四則

 《鎖部·藝文》

  《紲銘》          宋李沖元

 鎖部·紀事

 《鎖部。雜錄》:

 《鎖部·外編》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六卷。

桎梏部彙考一[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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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大司寇定桎梏輕重之制。」

按《周禮秋官》:「大司寇以嘉石平罷民,凡萬民之有罪 過而未麗於法而害於州里者,桎梏而坐諸嘉石,役 諸司空。」

訂義鄭康成曰:「嘉石,文石也,樹之外朝門左,平,成也,成之使善。有罪過,謂邪惡之人有罪過者。麗,附也,未附著於法也。木在足曰桎,手曰梏。役諸司空,坐日訖,使給百工之役。」劉執中曰:「桎梏其手足而坐,外累其形也。役諸司空,內苦其心也。」

《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 罪梏。」

訂義賈氏曰:此謂五刑罪人。古者五刑不入圜土,故使身居三木,掌囚守之。王氏曰:「梏在脰,桎在足,拲在手。」《左氏傳》:「子蕩以弓梏華弱於朝。」則梏在脰明矣。劉氏曰:「梏者,校也;在頭曰梏。謂之梏者,以其在首猶牛馬梏者。」鄭鍔曰:「凡囚有上、中、下之罪,凡刑有梏、拲、桎之殊,罪有輕重,故三木或備或不備。上罪三者皆全,中罪」二,下罪一,亦理之宜也。

「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訂義鄭鍔曰:「王之同族有罪者,親親之恩,以輕為貴,故但拲其手而已。有爵者宜次於王族,故加之以桎也。拲則兩手共一木,桎梏兩手各一木,故桎比拲為稍重。然罪未斷之前皆不可去,其拲與桎,待斷然後去,故曰以待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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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十三年定以釱左右趾易刖刑[编辑]

按《漢書文帝本紀》。十三年五月除肉刑法。按《刑法 志》。文帝十三年定律曰:「諸當完者,完為城旦舂。」

臣瓚曰:「文帝除肉刑,皆有以易之,故以完易髡,以笞代劓,以釱左右趾代刖。」

後漢[编辑]

獻帝建安 年魏以木械易釱左右趾[编辑]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及《魏武帝本紀》。俱不載按《晉書刑法志》:「魏國建,乃定甲子科,犯釱左右趾者,易以 木械。是時乏鐵,故易以木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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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天監十四年令徒作無任者著升械[编辑]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武帝天監 十四年時。徒居作者具五任。其無任者著升械。若疾 病權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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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永定 年定著械之法[编辑]

按《陳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武帝即位, 詔刪改科令,其篇目條綱,一用梁法。其有贓驗顯然 而不款,則上測立。立測者,以土為垛,高一尺,上圓劣, 容囚兩足立,鞭二十,笞三十訖,著兩械及杻上垛一 上測,七刻日再上,三七日上測,七日一行鞭。」鞭杖 囚並著械,徒並著鎖,不計階品。死罪將決,乘露車,著 三械,加壺手至市,脫手械及壺手焉。

北魏[编辑]

宣武帝永平元年尚書奏高杻重械非逆叛之罪不得用[编辑]

按:《魏書宣武帝本紀》,不載。按《刑罰志》:「永平元年,尚 書令高肇等奏:謹案獄官令,諸察獄,諸犯年刑已上 枷鎖;流徙已上,增以杻械,迭用不俱,非大逆外叛之 罪,皆不大枷;高杻重械,又無用石之文。而法官州郡, 因緣增加,遂為恆法。進乖五聽,退違令文。誠宜案劾, 依旨科處。但踵行已久,計不推坐。臣參量杻械,以掌 流」刑。已上諸臺寺州郡,不聽非法拷人,兼以拷石。

孝靜帝武定三年十月乙未齊獻武王請邙山之俘釋其桎梏配以人間寡婦[编辑]

按:《魏書孝靜帝本紀》云云。

北齊[编辑]

武成帝河清三年班律令流罪已上加杻械[编辑]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河清三年三月辛酉,以律令 班下。」

按《隋書刑法志》:「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上 齊律,刑年者鎖,無鎖以枷,流罪已上加杻械,死罪者 桁之。」

北周[编辑]

武帝保定三年定律死罪拲流罪梏徒罪枷鞭罪桎按北周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魏帝以[编辑]

河南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律。肅積思累年,遂感心 疾而死,乃命司憲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 月庚子乃就,謂之《大律》。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 徒罪枷,鞭罪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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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貞觀五年令獄囚病者釋械又令巡覆死罪校而加杻[编辑]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貞觀五年令諸 獄長官五日一慮囚,疾病給醫藥,重者釋械。」刑部 歲以正月遣使巡覆所至,閱獄囚死罪,校而加杻。

元宗開元 年詔徒非重刑而役者寒暑不釋械繫其免以配諸軍自效[编辑]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云云。

桎梏部彙考二[编辑]

《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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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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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春之月,命有司去桎梏。

《桎梏》今械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正義曰:云「在手曰梏,在足曰桎」者,按《掌囚》云:「上罪梏拲」,而桎拲為在手,梏與拲連文,故知梏亦在手,則桎在足也。《易·大畜》六四:童牛之梏。泠剛問云:「牛四足,何以稱梏?」鄭答云:「牛無手,前足施梏也。」

孟秋之月,命有司具桎梏。

順秋氣,政尚嚴。

桎梏部總論[编辑]

《易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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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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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

正義曰:「發蒙」者,以初近於九二,二以陽處中,而明能照闇,故初六以能發去其蒙也。「利用刑人,用說桎梏」者,蒙既發去,無所疑滯,故利用刑戮於人,又利用說去罪人桎梏,以蒙既發去,疑事顯明,刑人說桎梏皆得當。在足曰桎,在手曰梏,《爾雅》云:「杻

考證

「謂之梏,械謂之桎,以往吝」 者,若以正道而往,即其事益善矣。若以刑人之道出往,往之即有鄙吝。

《噬嗑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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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九:「屨校滅趾,無咎。」

居無位之地以處刑,初受刑而非治刑者也。過輕戮薄,故「屨校滅趾」,桎其行也,足懲而已,故不重也。過而不改,乃謂之過,小懲大誡,乃得其福,故「無咎」也。校者,以木絞挍者也,即械也。挍者取其通名也。

《大學衍義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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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刑獄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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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蒙》:初六,發蒙,利用刑人,用說桎梏,以往吝。

程頤曰:「發下民之蒙,當明刑禁以示之,使之知畏,然後從而教導之。自古聖王為治,設刑罰以齊其眾,明教化以善其俗,刑罰立而後教化行,雖聖人尚德而不尚刑,未嘗偏廢也。」

臣按:桎梏,刑具也,《六經》言刑具始於《蒙》之初六。

《周禮:秋官掌囚》:「掌守盜賊。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 罪桎梏,下罪梏。王之同族拲,有爵者桎,以待弊罪。」

鄭元曰:「凡囚者,謂非盜賊,自以他罪拘者也。拲者,兩手共一木也。桎梏者,兩手各一木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中罪不拲,手足各一木耳;下罪又去桎。王同族及命士以上,雖有上罪,或拲或桎而已。」 賈公彥曰:「五刑之人,三木之囚,重者三木俱著,次者二,下者一。王之同族及有爵祿重罪,亦著一而已,以其尊之故也。」

臣按:三木者,拲、桎梏也,重囚兼用其三,輕者唯一桎而已,茲三者之木皆加於手足者也,《易》所謂「何校」 則木之在頸者,故謂之何焉。夫刑獄之具加諸囚者恐其亡逸也,校以滅其耳使其無所聽聞,梏以繫其手使其不能執持,桎以繫其足使其不能行履,先王豈故為是以苦夫人哉?懲夫已犯者,所以戒夫未犯者而使之不再犯也。

桎梏部藝文[编辑]

《梏銘》
宋·李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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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梏辠人之手也,毋若梏吏之手。」「宵人之滋,君子 之醜。」

《杻銘》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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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生有基》,絕惡者於其微。兩兵鬥於《桑女》,殺人起於 《揚灰》。初則弗戒,而悼絕者之不屬,猶不稼而閔飢。

《柙銘》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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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之所蹈,曾弗謀於道。匪曰棄汝,不言教告古之人, 一舉足不敢忘其親。蓋視爾履,烏有表端而影跛。

《前破械賦》
明·徐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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嗟乎哉!西河殘守,東海孝婦。差之毫釐,千里岐路;寸 脰尺支,二木一金。昨日何重?今日何輕?其在今日也, 栩栩然莊生之為蝴蝶;其在昨日也,蘧蘧然蝴蝶之 為《莊生》。

《後破械賦》
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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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有一物,制亦自斑。鸛喙不啄,琴體乏弦。乃偕二友, 木竇金紐。與之為三,脰及手足。一人邇之,不棺而朽。 多其高義,隨我四年。我分殉之,何心棄捐。二三神明, 駕鵝其首。司其去留,為我撞剖。嗟乎哉!爾完我死,爾 破我生。破完倏忽,生死逕庭。可不慎乎?敢告司刑。

桎梏部紀事[编辑]

《新書君道篇》:「紂作梏數千,睨諸侯之不諂己者,杖而 梏之。文王桎梏於羑里,七年而後得免。及武王克殷 既定,令殷之民投撒桎梏而流之於河。民輸梏者,以 手撒之,弗敢墜也;跪入之水,弗敢投也。曰:『昔者文王 常擁此,故愛思文王,猶敬其梏,況其法教乎』?」

《史記齊太公世家》:「桓公之立,發兵攻魯,佯為召管仲, 欲甘心,實欲用之。管仲知之,故請往。鮑叔牙迎受管 仲,及堂阜而脫桎梏。」

《左傳莊公三十年》:「夏四月,楚公子元歸自伐鄭,而處 王宮鬥射。師諫,則執而梏之。」

成公十七年十二月,郤犨與長魚矯爭田,執而梏之, 與其父母妻子同一轅。

襄公六年春,宋華弱與樂轡少相狎長相優。又相謗 也。子蕩怒,以弓梏華弱於朝。

《漢書。惠帝本紀》:「高祖十二年五月丙寅,即皇帝位,爵 五大夫。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知名者,有罪當 盜械者,皆頌繫《後漢書許楊傳》:「建武中,汝南太守鄧晨修復鴻郤陂, 聞楊曉水脈,召與議之。豪右大姓因緣陂役,競欲辜 較在所。楊一無聽,遂共譖楊,受取賕賂。晨遂收楊下 獄,而械輒自解。獄吏恐,遽白晨,晨驚」曰:「果濫矣。太守 聞忠信可以感靈,今其效乎。」即夜出楊遣歸。

《唐書李錡傳》:「錡遷浙西觀察、諸道鹽鐵轉運使。多積 奇寶,歲時奉獻。德宗昵之,恃恩驁橫,天下搉酒漕運, 錡得專之。浙西布衣崔善貞上書闕下,暴其罪,帝械 以賜錡。錡豫浚大坎,至則并械瘞坎中,聞者切齒。」 《刑法志》:「文宗太和六年,興平縣民上官興以醉殺人 而逃,聞,械其父,乃自歸。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 鼎」以其就刑免父,請減死。詔兩省議,以為殺人者死, 百王所守。若許以生,是誘之殺人。諫官亦以為言,文 宗以興免父囚近於義,杖流靈州,君子以為失刑。 《高駢傳》:師鐸使孫約迎秦彥。彥者,徐州人,本名立,隸 伍籍。乾符中,以盜繫獄,且死,夢謼曰:「秦彥而從我去。」 寤而視,械破,因得亡命。即名彥。呂用之詐行密曰: 「廡下有瘞金五千觔,事平願備。」一日乏。行密掘地,無 埋金,但得銅人三尺,身桎梏,釘刺其口,刻駢名於背, 蓋用蠱猒駢也。

《舊唐書李巨川傳》:「巨川累遷幕職。景福中,守亮為李 茂貞所攻,城陷,以部下數百人欲投太原,入奏,為華 軍所擒。巨川時從守亮,亦被械繫。在途,巨川題詩於 樹葉以遺華帥韓建,詞情哀鳴,建欣然解縛。」

《曲洧舊聞》:予在太學時,見人言,仁宗時,蜀中一舉子 獻詩於成都府。某人忘其姓名,云:「把斷劍門燒棧閣, 成都別是一乾坤。」知府械其人付獄,表上其事。仁宗 曰:「此乃老秀才急於仕宦而為之,不足治也。可授以 司戶參軍,不釐事務,處於遠小郡。」其人到任不一年, 慚恧而死。

《厚德錄》:「胡侍郎在福州時,前守陳絳坐嘗延蜀儒龍 昌期為州人講《易》,得錢一萬。事發自成都,械昌期至 則破械,館以賓禮,出俸錢為償之。」

《明外史李驥傳》:「驥字尚德,郯城人。宣德五年,授河南 知府。郡有伊王府,王數請囑不從。中官及校卒虐民, 又為驥所抑,憾甚。及冬至,令驥以四更往陪位行禮。 及驥如期往,誣以後期,執而桎梏之,次日乃釋。驥奏 聞,帝怒,貽書讓王,府中承奉、長史、典儀悉逮置於理。」

桎梏部雜錄[编辑]

《說苑善說篇》子路問於孔子曰:「管仲何如人也?」子曰: 「大人也!」子路曰:「昔者,管子說襄公,襄公不說,是不辯 也;欲立公子糾而不能,是無能也;家殘於齊,而無憂 色,是不慈也;桎梏而居檻車中,無慚色,是無愧也;事 所射之君,是不貞也;召忽死之,管子不死,是無仁也; 夫子何以大之?」子曰:「管仲說襄公,襄公不說,管子,非 不辯也,襄公不知說也;欲立子糾而不能」,非無能也, 不遇時也,「家殘於齊而無憂色」;非不慈也,知命也,「桎 梏居檻車而無慚色」,非無愧也,自裁也,事所射之君, 非不貞也,知權也。「召忽死之,管仲不死」;非無仁也,召 忽者,人臣之材也,不死則三軍之虜也,死之則名聞 天下。夫何為不死哉?管子者,天子之佐,諸侯之相也。 死之,則不免為溝中之瘠;不死,則功復用於天下。夫 何為死之哉?由汝不知也。

《說文》:「梏,手械,所以告天;桎,足械,所以質地也。」

《晉書束晳傳》:「晳元居釋辭,徒以曲畏為梏,儒學自桎, 囚大道於環堵,苦形骸於蓬室。豈若托身權戚,憑勢 假力,擇棲芳林,飛不待翼。」

《讕言長語》:唐呂用之以桐人書高駢姓名於胸,桎梏 釘之。胡致堂曰:「桐人桎梏,世所謂咒咀也,或見高駢 之誅以為驗,彼呂用之之死,又誰咀哉?苟明乎理,則 不以此惑矣。」

桎梏部外編[编辑]

《海內西經》:貳負之臣曰危。危與貳負殺窫窳。帝乃梏 之疏屬之山。梏猶繫縛也桎其右足。桎械也反縛兩手與髮。 并髮合縛之也繫之山上木,在《開題》西北。漢宣帝使人上 郡發磐石,石室中得一人,徒裸,被髮反縛,械一足以 問群臣,莫能知。劉子政按此言對之,宣帝大驚。於是 時人爭學《山海經》矣。論者多以為是其尸象,非真體 也。意者以靈怪變化論,難以理測,物稟異氣,出於不 然,不可以常運推,不可以近數揆矣。釋義「貳負殺窫窳恐終屬荒唐。夫福善禍淫,天之道也。各以類應,非上 帝自為而臨之也。「反縛桎足」之說,吾終疑焉。

《異苑》:晉新野庾紹之,字道遐,與南陽宋協中表之親, 情好綢繆。桓元時,庾為湘東太守,病亡。義熙中,忽見 形詣協,一小兒通云:「庾湘東來。」須臾便至,兩腳著械, 既至,脫械置地而坐。協問「何由得顧,答云:『蹔蒙假歸, 與卿親好,故相過耳』。」協問鬼神之事,紹輒漫略,不甚 諧對。具問親戚,因談世事,末復求酒,協時時餌茱萸 酒,因為設之。酒至,執杯還置,云有茱萸氣。協曰:「卿惡 耶?」紹云:「上官皆畏之,非獨我也。」紹為人語聲高壯,此 言論時不異恆日。有頃,協兒邃之來,紹聞屐聲,極有 懼色,乃謂協曰:「生氣見陵,不復得住,與卿三年別耳。」 因貫械而起,出戶便滅。協後為正員郎,果三年而卒。

鎖部彙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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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天監元年定鎖刑法[编辑]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天監元年, 詔議定梁律,於是以尚書令王亮、侍中王瑩、尚書僕 射沈約等參議斷定,劫身皆斬,妻子補兵,遇赦降死 者,黵面為劫字,髡鉗補冶鎖士終身,其下又讁運配 材官、冶士、尚方鎖士,皆以輕重差其年數,其重者或 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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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永定元年制髡鞭五歲刑降死一等鎖二重其五歲刑已下並鎖一重徒並著鎖不計階品[编辑]

按《陳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云云。

北魏[编辑]

孝文帝太和四年詔遣侍臣省獄囚桎梏者以輕鎖代之[编辑]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四年九月戊子,詔曰:「隆寒 雪降,諸在徽纆及轉輸在都,或有凍餒,朕用愍焉。可 遣侍臣詣廷尉獄及有囚之所,周巡省察,飢寒者給 以衣服,桎梏者代以輕鎖。」

北齊[编辑]

武成帝河清三年定鎖令[编辑]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武成 帝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三曰。刑 罪一歲者無笞。並鎖輸左校而不髡。無保者鉗之。」 罪刑年者鎖,無鎖以枷。赦日,則武庫令設金雞及鼓 於閶闔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聲,釋枷 鎖焉。

北周[编辑]

武帝保定三年定律死罪已下皇族及有爵者鎖之按周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魏帝以河[编辑]

南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律肅積思累年遂感心疾 而死乃命司憲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 庚子乃就謂之「大律斷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鎖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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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貞觀五年定鎖禁之令[编辑]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太宗五年,令死 罪校而加杻,官品勳階第七者鎖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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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鎖刑》無正條,有期限。

按:《宋史刑法志》:「法無拘鎖之條,特州縣一時彈壓盜 賊姦暴,罪不至配者,故拘鎖之,俾之省愆。或一月兩 月,或一季半年,雖永鎖者,亦有期限,有口食。」

皇清[编辑]

順治十年[编辑]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題定宗室犯罪,止令議處,免其」

鎖責

又凡官員有犯貪惡重大事情、應發刑部審問者、在部守候、不必鎖拿送問。審有實據、奏請處分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題准,凡拿解逃人窩犯,及牽」

連人等,「直隸、山東、山西、河南僉差長解,陝西、湖廣、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遠省地方,將批文限定日期,俱令遞解,經過地方官嚴加肘鎖,差的當人役押解。如地方官逾限,及有疏失脫逃者,題參革職。」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罪人枷鎖。順治十七年議准、凡徒罪已

上帶鐵鎖三條,笞杖以下輕罪,止帶《鐵鎖》一條。

===康熙四年===《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凡逃人在地方犯殺人等」,

死罪者、該地方官每逃人一名、差有家產解役四名、嚴加肘鎖、申解刑部。如逃人三名以上、申報該督撫酌量添差人役護解。有脫逃者、照脫逃強盜例治罪

又題准:「凡擬定流罪人犯,其發遣之時,移咨兵部,每四人取車一輛,并押解官兵馬匹數目,填註起解日期,給與印票,出山海關將犯人挨站遞送該地方交割,移咨工部。查犯人係夫妻二人者,取用鐵索一條,其餘分別男女,每二名用鐵索一條,每一名用鐵鎖一開,移咨戶部,開明犯人名數,并押解官役馬匹,註」 定起解日期、支給口糧。并甲兵至山海關往回口糧草料、給與糧單、沿途支領。其押解官員、於八旗下輪流移取、給與《禁約》一張、遵照押送、仍咨明

盛京戶部詳開流犯數目。「發尚陽堡者若干。」 發寧

「古塔者若干,解到之日,取收領人犯印文,回部繳報。其原鍊人犯鐵索鎖匙帶回繳還工部。」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官員將斬絞人犯在獄,不」

加杻鎖,以致自盡者,降一級調用。上司不申報者,罰俸一年。如已上杻鎖自盡,或病死者,免議。又題准:凡官員將絞斬人犯在獄不加肘鎖以致脫逃者,革職。上司不據實申報,降二級調用。若已加肘鎖脫逃者,照越獄例限一年緝拿不獲者,照罪犯輕重處分。其起解斬絞重犯,不加肘鎖,少差解役,以致脫逃者,降一級調用。軍流徒罪人犯,罰俸一年緝拿。如已加肘鎖,多差解役脫逃者,俱照《越獄》例,按罪犯輕重處分。若係差役得財,將人犯疏縱脫逃者,本管官照「失察衙役犯贓」 例處分。原解未經交付之先,疏縱脫逃者,將原地方各官議處。如已經交付明白脫逃者,將承接該管各官議處。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凡直隸、山東、山西、河南地」

方官拿解逃人窩犯,嚴加肘鎖。每一名差有家產正身解役二名押解。如違例以致疏脫,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職。疏脫之人責四十板。其陝西、湖廣、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地方官,拿解逃人窩犯,嚴加肘鎖。每一名差有家產正身解役二名遞解,經過,地方官將逃人肘鎖驗明,每一名亦照數換差遞解。如違例以致疏脫,或解役同逃人逃走者,地方官革職。疏脫之人責四十板釋放。如照例僉差押解遞解。解役疏脫人犯或通同逃走者,將解役各責四十板,并妻子家產人口一併流徙。尚陽堡地方官俱免議。

又令文武官員犯罪鎖禁鎖拿,永行禁止。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題准,凡關係強盜人命等重」

罪人犯脖項手足應用鐵鎖杻鐐各三條。其餘人犯,用鐵鎖杻鐐各一條

鎖部藝文[编辑]

《紲銘》
宋·李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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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訟者欲其如繩之直,不欲其如繩之急。嗚呼!莫紐 於好出而惡入,莫弛於吏縱而弗戢,莫酷於繫一而 連十。苟遯理而禁,雖糾固而何及。

鎖部紀事[编辑]

《漢書王莽傳》:「地皇二年秋,隕霜殺菽,關東大饑,民犯 鑄錢,伍人相坐,沒入為官奴婢。其男子檻車兒,女子 步,以鐵鎖琅當其頸,傳詣鍾官,以十萬數。到者易其 夫婦,愁苦死者什六七。」

《後漢書崔駰傳》:「駰孫寔,寔從兄烈,烈子鈞。鈞少交結 英豪,有名稱,為西河太守。獻帝初,鈞與袁紹俱起兵 山東,董卓以是收烈付郿獄,錮之鋃鐺鐵鎖。」

《丹徒縣志》:沈巑之為丹徒令,以清廉自守,不事權要, 浸潤日至,遂鎖繫尚方,歎曰:「一見天子足矣。」上召問 之,巑曰:「臣坐清所以獲罪。」上曰:「清何以獲罪?」曰:「無以 奉要人。」上曰:「要人為誰?」巑之以手版四面指曰:「此赤 衣諸賢皆是。」上知其無罪,復除丹徒令。

《南史戴僧靜傳》:「僧靜,會稽永興人也。少有膽力,便弓 馬。齊高帝撫畜,常在左右。後於都私齎錦出,事發,繫 南兗州獄。高帝遣薛深餉僧靜酒食,以刀子置魚腹 中。僧靜與獄吏飲酒及醉,以刀刻械,手自折鎖,發屋

而出,歸高帝,帝匿之齋內
考證
《梁書王僧辯傳》:「僧辯字君才,世祖承制,以僧辯為領

軍將軍。及荊湘疑貳,軍師」失律。世祖又命僧辯及鮑 泉統軍討之,分給兵糧,剋日就道。時僧辯以竟陵部 下猶未盡來,意欲待集,然後上頓,世祖怒,即送付廷 尉。會岳陽王軍襲江陵,即赦為城內都督。俄而岳陽 奔退,而鮑泉力不能剋長沙,世祖乃命僧辯代之,數 泉以十罪,遣舍人羅重歡領齋仗三百人,與僧辯俱 發。既至,遣通泉云:「羅舍人被令送王竟陵來。」泉愕然, 顧左右曰:「得王竟陵助我,賊不足平。」俄而重歡齎令 書先入,僧辯從齋仗繼進,泉方拂席坐而待之。僧辯 既入,背泉而坐,曰:「鮑郎,卿有罪,令旨使我鎖卿,勿以 故意見待。」因語重歡出,令泉即下地鎖於床側。僧辯 仍部分將帥,并力攻圍,遂平湘土。

《南史褚裕之傳》:「褚玠除山陰令,縣人張次的、王休達 等與諸猾吏賄賂通姦,全丁大戶,類多隱沒。玠鎖次 的等具狀啟臺,宣帝手敕慰勞,并遣使助玠搜括所 出軍人八百餘戶。」

《北史司馬子如傳》:子如字遵業,興和中轉尚書令。及 文襄輔政,以賄為御史中尉崔暹劾,在獄一宿而髮, 皆白神武。書敕文襄曰:「『馬令是吾故舊,汝宜寬之』。文 襄駐馬行街以出,子如,脫其鎖。」

《裴寬傳》:「寬字長寬,大統十四年,與東魏將彭樂樂恂 戰於新城,因傷被擒,至河陰,見齊文襄。寬舉止詳雅, 善於占對,文襄甚賞異之,解鎖付館,厚加禮遇,乃裁 所臥氈,夜縋而出,因得遁。」

《遼史耶律鐸臻傳》:淳欽皇后惡鐸臻,囚之誓曰:「鐵鎖 朽,當釋汝。」既而召之,使者欲去鎖,鐸臻辭曰:「鐵未朽, 可釋乎。」后聞嘉歎,趣召釋之。

《耶律劉哥傳》:劉哥字明隱,天祿中,與其弟盆都王子 天德、侍衛蕭翰謀反,耶律石剌發其事,劉哥以飾辭 免。後請帝博,欲因進酒弒逆,帝覺之不果,被囚一日, 召劉哥,鎖項以博,帝問:「汝實反耶?」劉哥誓曰:「臣若有 反心,必生千頂疽死。」遂貰之。耶律屋質固諍,以為罪 在不赦。上命屋質按之,具服,詔免死,流烏古部,果以 千頂疽死。

《刑法志》:景宗即位,以宿衛失職,監殿前都點檢。耶律 夷臘葛、趙王喜隱自囚所擅去械鎖,求見自辯,語之 曰:「枉直未分,焉有出獄自辯之理。」命復縶之。既而躬 錄囚徒,盡召而釋之。

《應諧錄》:一里尹管解罪僧赴戍。僧故黠,中道夜酒,里 尹致沈醉鼾睡已,取刀髡其首,改紲「己鎖」,反紲尹項 而逸。侵晨,里尹寤求僧不得,自摩其首,髡又鎖在項, 則大詫驚曰:「僧故在是,我今何在耶?」

鎖部雜錄[编辑]

《顏氏家訓文章》篇:「《後漢書》囚司徒崔烈以鋃鐺鎖。」鋃 鐺,大鎖也。世間多誤作金銀字。烈太子亦是數千 卷學士,嘗作詩云:「銀鎖三公腳,刀撞僕射頭。」為俗所 誤。

《熙朝樂事》:三月二十八日,俗傳為「東嶽天齊聖帝生 辰。杭州行宮凡五處,而在吳山上者最盛。士女答賽 拈香,或奠獻花果,或誦經上壽,或枷鎖伏罪,鐘鼓法 音,嘈振竟日。」

鎖部外編[编辑]

《異苑》:瑯琊王凝之字叔平,妻左將軍夫人謝氏弈之 女也。嘗頻亡二男,悼惜甚過,哭泣累年,若居至艱。後 忽見二兒俱還,皆若鎖械,慰其母:「宜自寬,兒並有罪, 若垂哀憐,可為作福。」於是哀痛稍止,而勤功德 檀道濟居清溪,第二兒,夜忽見人來縛己,欲呼不得, 至曉乃解,猶見繩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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