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3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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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三十九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三

  周三儀禮喪服上

禮儀典第三十九卷

喪葬部彙考三[编辑]

周三[编辑]

按儀禮喪服斬衰裳苴絰杖絞帶冠繩纓菅屨者[编辑]

天子以下,死而相喪,衣服年月,親疏隆殺之禮,不忍言死而言喪。喪者,棄亡之辭,若全存居於彼焉,已亡之耳。凡服,上曰衰,下曰裳,麻在首、在要皆曰絰。絰之言實也,明孝子有忠實之心。首絰象緇布冠之缺項,要絰象大帶,又有絞帶象革帶。齊衰以下用布。《喪服》一篇,包天子以下服制之事,故鄭云「天子以下相喪,衣服親疏之禮。」喪服之制,成服之後,宜在士喪始死之下。今在士喪之上者,以喪服總包尊卑上下,不專據士,故在士喪之上。言「斬衰裳」者,謂斬三升布以為衰裳。不言裁割而言斬者,取痛甚之意。《雜記縣子》云:「三年之喪如斬,期之喪如剡。」謂哀有深淺。是斬者痛深之義。云「苴絰杖絞帶」者,以一苴目此三事謂苴麻為首絰要絰,又以苴竹為杖,又以苴麻為絞帶。云「冠繩纓」者,以六升布為冠,又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冠在首,退在帶下」者,以其衰用布,三升冠六升,冠既加飾,故退在帶下。又齊衰冠纓用布,則知此繩纓不用苴麻,用枲麻,故退冠在下,更見斬義也。云「菅屨」者,謂以菅草為屨。

《傳》曰:「斬者何?不緝也。苴絰者,麻之有蕡者也。苴絰大 搹,左右在下,去五分一以為帶。齊衰之絰,斬衰之帶 也,去五分一以為帶。大功之絰,齊衰之帶也,去五分 一以為帶。小功之絰,大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 緦麻之絰,小功之帶也,去五分一以為帶。苴杖,竹也。 削杖,桐也。杖各齊其心,皆下本。杖者何?爵也。無爵而 杖者何?擔主也。非主而杖者何?輔病也。童子何以不 杖?不能病也。婦人何以不杖,亦不能病也。」

盈手曰搹。搹,扼也,中人之扼圍九寸,以五分一為殺者,象五服之數也。擔猶假也,無爵者假之以杖,尊其為主也。非主,謂眾子也。

《傳》曰:「絞帶者,繩帶也,冠繩纓條屬右縫。冠六升,外畢, 鍛而勿灰,衰三升。菅屨者,菅菲也,外納。」

屬,猶著也。通屈一條繩為武,垂下為纓,著之冠也。布八十縷為升,升字當為「登」,登,成也。今之禮皆以登為升,俗誤已行久矣。

《傳》曰:「居倚廬,寢苫枕塊,哭,晝夜無時。歠粥,朝一溢米, 夕一溢米,寢不脫絰帶。既虞,翦屏柱楣,寢有席,疏食 水飲,朝一哭,夕一哭而已。既練,舍外寢,始食菜果,飯 素食,哭無時。」

素猶故也。謂復平生時食也。《斬衰》不書受月者,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虞卒哭異數。《傳》言「既虞」,謂九虞、七虞。五虞、三虞之後,乃改舊廬。西鄉開戶,翦去戶傍兩廂屏之餘草。柱楣者,前梁謂之楣,楣下兩頭豎柱施梁,乃夾戶傍之屏也。

父。

周公設《經》,上陳其服,下列其人,即此文父已下,是為其人服上之服者也。先陳父者,此章恩義並設,忠臣出孝子之門,義由恩出,故先言父也。

《傳》曰:「為父何以斬衰也?」父至尊也。

云「父至尊」者,天無二日,家無二尊,父是一家之尊,尊中至極,故為之斬也。

諸侯為天子。

此天子不兼餘君,君中最尊上,故特著文於上也。

《傳》曰:「天子至尊也。」

《天子》至尊,同於父也。

君。

「臣為之服。」此君內兼有諸侯及大夫,故文在《天子下》。

《傳》曰:「君至尊也。」

天子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

父為長子。

不言「嫡子」,通上下也。亦言「立嫡以長。」「君父尊,外次長子」之重,故其文在此。

《傳》曰:「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所傳重也。庶子 不得為長子,三年不繼祖也。」

此言「為父後」者,然後為長子三年,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己為宗廟主也。「庶子者為父

「後者,之弟也。」言庶者遠別之也。疏:以其父祖適適相承為上,己又是適承之於後,故云「正體於上。」云「又乃將所傳重者為宗廟主」,是有此二事,乃得三年。

《為人後》者:

此出後大宗,其情本疏,故設文次在長子下。

《傳》曰:「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何如而可 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 可也。為所後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 子、若子。」

「若子」者,「為所為後之親,如親子。」

妻為夫。

《傳》曰:「夫至尊也。」

自此以下,論婦人服也。婦人卑於男子,故次之。又婦人有三從之義: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是其男尊女卑之義,故云「夫至尊,同之於君父」也。妻為夫者,上從天子,下至庶人,皆同為夫斬衰也。

妾為君。

《傳》曰:「君至尊也。」

《妾謂》「夫為君者,不得體之加尊之也,雖士亦然。」妾賤於妻,故次妻後。既名為妾,故不得名婿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為君」也,亦得接於夫,又有尊事之稱,故亦服斬衰也。

女子子在室為父。

《女子子》者,子女也,別於男子也。言在室者,關已許嫁。關,通也。通已許嫁,身既成人,亦得為父服斬也。

布總箭《笄髽衰》三年。

此妻妾、女子子喪服之異於男子者。總束髮謂之總者,既束其本,又總其末。箭,笄篠也。髽,露紒也,猶男子之括髮、斬衰。括髮以麻,則髽亦用麻也。蓋以麻自項而前交於額上,卻繞紒如著幓頭焉。《小記》曰:「男子冠而婦人笄,男子免而婦人髽。」凡服,上曰衰,下曰裳,此但言衰,不言裳。婦人不殊裳,衰如男子衰,下如深衣,深衣則衰無帶,下又無衽。上文不言布,不言三年,至此言之者,上以哀極,故沒其布名與年月,至此須言之故也。

《傳》曰:「總六升,長六寸,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

「總六升」者,首飾象冠數,長六寸,謂出紒後所垂為飾也。云「箭笄長尺,吉笄尺二寸」者,此斬之笄用箭。下記云「女子子適人為父母,婦為舅姑,用惡笄。」鄭以為榛木為笄,則《檀弓》南宮縚之妻之姑之喪云「蓋榛以為笄」是也。

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

謂遭喪後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既除喪而出,則已。鄭知遭喪後被出者,若父未死被出,自然是在室,與上文同,何須設此經明是遭喪後被七出者。云「始服齊衰」者,以其遭父喪時未出,即不杖期,《麻屨章》云「女子子嫁為父母」是也。云「出而虞,則受以三年之喪受」者,若不被出,則虞後以其冠為受嫁女在室為父五升,衰裳八升。總今未虞而出,是出而乃虞,虞後受服,與在家兄弟同受斬衰。斬衰初死,三升,衰裳六升冠。既葬,以其冠為受,受衰六升,冠七升。此被出之女,亦受衰裳六升,總七升,與在室之女同,故云「受以三年之喪受」也。云「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者,未虞已前未被出,至受後受,以出嫁之受,以八升衰裳九升總。今既虞後,乃被出至家,又與在室女同,至小祥練祭,在室之女受衰七升,總八升。此被出之女與之同,故云「既虞而出,則小祥亦如之。」云「既除喪而出則已」者,此謂既小祥而出者,以其嫁女為父母期,至小祥已除矣,除服後乃被出,不復為父更著服,故云「既除而出則已」也。

公士大夫之眾臣,為其君,布帶繩屨。

士,卿士也。公卿大夫厭於天子諸侯,故降其眾臣。「布帶繩屨,貴臣得伸,不奪其正。」

《傳》曰:「公、卿、大夫、室老、士、貴臣,其餘皆眾臣也。君謂有 地者也。眾臣杖,不以即位近臣,君服斯服矣。」繩屨者, 繩,菲也。

室老,家相也。士,邑宰也。近臣,閽寺之屬。君,嗣君也。斯,此也。近臣從君喪服無所降也。繩菲,今時不借也。公卿大夫,或有地,或無地,眾臣為之皆有杖,但無地公卿大夫,其君卑,眾臣為之皆得以杖,與嗣君同,即阼階下朝夕哭位若有地公卿大夫,其君尊,眾臣雖杖,不得與嗣君同,即阼階下朝夕哭位,下君故也。「繩菲」,今時不借也者,周時人謂之屨,子夏時人謂之菲,漢時謂之不借者。此凶荼屨,不得從人借,亦不得借人,皆是異時而別名也。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三年」者

疏:「猶麤也。」此《齊衰三年章》,以輕於斬,故次斬後。

《傳》曰:「齊者何?」緝也。牡麻者,枲麻也。牡麻絰右本在上。 冠者,沽功也。疏屨者,藨蒯之菲也。

沽猶麤也。冠尊,加其麤。麤功,大功也。

父卒則為母。

尊得伸也。此章專為母三年,重於期,故在前也。直云「父卒為母」足矣,而云「則」者,欲見父卒三年之內,而母卒仍服期。要父服除後而母死,乃得伸三年,故云「則」,以差其義也。

繼母如母。

繼母本非骨肉,故次親母後,謂己母早卒,或被出之後,繼續己母喪之,如親母,故云「如母。」但「父卒之後如母」,明父在如母可知。下期章不言者,舉父沒後,明父在如母可知。「慈母」之義亦然,皆省文也。

《傳》曰「繼母何以如母?」繼母之配父與因母同,故孝子 不敢殊也。

「因」,猶親也。

慈母如母。

慈母非父牉合,故次後也。云「如母」者,亦生禮死事,皆如己母。

《傳》曰:慈母者何也?《傳》曰:妾之無子者,妾子之無母者。 父命妾曰「女以為子」,命子曰「女以為母。」若是,則生養 之,終其身如母,死則喪之三年如母。貴父之命也。

此謂大夫之妾也。不命,則亦服庶母慈己之服可也。大夫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矣,父卒則皆得伸也。

母為長子。

長子卑,故在母下,但父為長子在《斬章》,母為長子在齊衰,以子為母服齊衰,母為之,不得過於子為己,故亦齊衰也。若然,長子與眾子為母,父在期,若夫在為長子,豈亦不得過於子為己服期乎?然者,子為母有降屈之義,父母為長子,本為先祖之正體,無厭降之義,故不得以父在屈至期,明母為長子,不問夫之在「否也。」

《傳》曰:「何以三年也?父之所不降,母亦不敢降也。」

《不敢降》者,不敢以己尊降祖禰之正體。

疏「衰裳齊,牡麻絰,冠布纓、削杖、布帶、疏屨期」者。

案下章不言疏衰已下者,還依此經所陳。唯言不杖及麻屨異於上者,此章疏衰已下,與前章不殊,唯「期」一字,與前三年有異。今不直言其異,而還具列之者,以其此一期與前三年懸絕,恐服制亦多不同,故須重列七服者也。但此章雖止一期,而禫杖具有。案下《雜記》云:「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註云「此謂父在為母。」即是此章者也。母之與父,恩愛本同,為父所厭,屈而至期,是以雖屈猶伸,禫杖也。為妻亦伸,妻雖義合,妻乃天夫,為夫斬衰,為妻報以禫杖,但以夫尊妻卑,故齊斬有異也。

《傳》曰:問者曰:「何冠也?」曰:「齊衰。大功,冠其受也;緦麻;小 功,冠其衰也。帶緣,各視其冠。」

問之者,斬衰有三,其冠同。今齊衰有四章,不知其冠之異同爾。緣如深衣之緣。今文無冠布纓。云「問者曰:何冠也」者,此還子夏之問答而言。「問者曰」者,子夏欲起發前人,使之開悟,故假他問答己之言也。

父在為母。

「父在為母」者,欲明父母恩愛等。「為母期」者,由父在厭,故為母屈至期,故須言「父在為母」也。

《傳》曰:「何以期也?屈也。至尊在,不敢伸其私尊也。父必 三年然後娶,達子之志也。」

妻。

《傳》曰:「為妻,何以期也?」妻至親也。

適子父在則為妻,不杖,以父為之主也。《服問》曰:「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父在,子為妻,以杖即位。」謂庶子。妻卑於母,故次之。夫為妻年月禫杖亦與母同,故同章也。以其出嫁天,夫為夫斬,故夫為之,亦與父在為母同。《傳》曰「何以期也」者,《傳》意以妻擬母,母是血屬,得期怪妻,義合亦期,故發此傳也。「妻至親」者,妻既移天,齊體與己,同奉宗廟,為萬世之主,故云至親也。

出妻之子為母。

雷氏云:「子無出母之義,故繼夫而言出妻之子也。」

《傳》曰: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傳》曰:「絕 族無施服,親者屬出妻之子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 服。」《傳》曰:「與尊者為一體,不敢服其私親也。」

在旁而及曰「施。親」者,屬母子至親無絕道。云「出妻之子為母期,則為外祖父母無服」者,傳意似言出妻即是絕族,故於外祖可以無服,恐人疑為之服,故傳明言之也。又云「傳曰」者,子夏引他舊傳

證成己義

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云「父卒,繼母嫁」者,欲見此母為父已服斬衰三年,恩意之極,故子為之一期,得伸禫杖。但以不生己,父卒改嫁,故降於己母,雖父卒後,不伸三年一期而已。云「從為之服」者,亦為本是路人,暫時與父牉合,父卒還嫁,便是路人,子仍著服,故生從為之文也。報者,《喪服上下并記》云「報者十有二,無降殺之差,感恩者皆稱」報。若此子念繼母恩終,從而為報。母以子恩不可降殺,即生報文。餘皆放此。

《傳》曰:「何以期也?貴終也。」

嘗謂「母子貴,終其恩。」

不杖《麻屨》者。

此亦「齊衰」,言其異於上。此《不杖章》輕於上,禫杖故次之。又云此章與上章「雖杖與不杖」不同,其正服齊衰裳皆同,五升而冠,八升則不異也。

《祖父母》:

孫為之服。《喪服條例》,皆親而尊者在先,故斬章先父三年,齊衰先母。此不杖期,先祖,亦是其次。若然,此章有降有正有義,服之本制。若為父期,祖合大功,為父母加隆至三年,祖亦加隆至期。是以祖在於章首,得其宜也。

《傳》曰:「何以期也?至尊也。」

云「何以期也至尊也」者,此據母而問。所生之母至親,唯期而已。祖為孫。大功,孫為祖既疏,何以亦期?答云「至尊也」者,祖為孫降至大功,似父母於子降至期,祖雖非至親,是至尊故期。若然,不云祖至尊,而直云至尊者,以是父之至尊,非孫之至尊,故云至尊也。

世父母。叔父母。

世叔既卑於祖,故次之伯。言「世」者,欲見繼世為昆弟之子。亦期不言報者,以昆弟之子猶子,若言報為疏,故不言報也。

《傳》曰:「世父叔父何以期也?與尊者一體也。然則昆弟 之子何以亦期也?旁尊也,不足以加尊焉,故報之也。 父子一體也,夫妻一體也,昆弟一體也。故父子首足 也,夫妻牉合也,昆弟四體也。故昆弟之義無分。然而 有分者,則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則不成為子。故 有東宮,有西宮,有南宮,有北宮,異居而同財,有餘則」 歸之宗,不足則資之宗。世母、叔母何以亦期也?以名 服也。

宗者,世父為小宗,典宗事者也。資,取也。為姑在室亦如之。

大夫之適子為妻。

云「大夫之適子為妻」,在此《不杖章》,則上《杖章》「為妻」者是庶子為妻,父沒後適子亦為妻,杖亦在彼章也。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何以不 杖也?父在則為妻不杖。」

《大夫不以尊降。適婦》者,重適也。凡不降者,謂如其親服服之。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厭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為人後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昆弟:

昆,兄也。「為姊妹,在室亦如之。」昆弟卑於世叔,故次之。此亦至親以期斷。

為眾子,

眾子者,長子之弟及妾子、女子在室亦如之。士謂之眾子,未能遠別也。大夫則謂之庶子,降之為大功。天子國君不服之《內,則》曰:「冢子未食而見,必執其右手。適子庶子已食而見,必循其首。」眾子卑於昆弟,故次之。《註》兼云:「女子之義,如上姑姊妹

昆弟之子。」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檀弓》曰:「《喪服》,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昆弟子疏於親子,故次之。世叔父為之。此兩相為服,不言報者,引同己子與親子同,故不言報。

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

兩言之者,「適子或為兄,或為弟。」此大夫之妾子,故言「庶。」若適妻所生第二已下,當直云「昆弟」,不言庶也。

《傳》曰:「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也。」

大夫雖尊,不敢降其適,重之也。適子為庶昆弟。庶昆弟相為,亦如大夫為之。云「父之所不降」者,即《斬章》父為長子是也。云「子亦不敢降」者,於此服期是也。

適孫:

孫卑於昆弟,故次之。此謂適子死,其適孫承重者,祖為之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適也。有適子者,無適孫,孫 婦亦如之

《周》之道,「適子死,則立適孫。」是適孫將上為祖後者也。長子在,則皆為庶孫耳。孫婦亦如之。適婦在,亦為庶孫之婦。凡父於將為後者,非長子皆期也。

為人後者,為其父母報。

此謂其子後人反來為父母在者,欲其厚於所後,薄於本親,抑之,故次在孫後也。若然,既為本生,不降斬,至禫杖章者,亦是深抑厚於大宗也。言報者,既深抑之,使同本疏往來相報之法故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貳斬也。何以不貳斬也?特重於大 宗者,降其小宗也。為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曷為後 大宗?大宗者,尊之」統也。禽獸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 「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則知尊禰矣;大夫及學士,則 知尊祖矣;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 尊者尊統上,卑者尊統下。大宗者,尊之統也。大宗者, 收族者也,不可以絕。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適子 不得後大宗。」

都邑之士,則知尊禰,近政化也。大祖,始封之君。始祖者,感神靈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由出,謂祭天也。上,猶遠也。下,猶近也。收族者,謂別親疏,序昭穆。《大傳》曰:「繫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昆弟之為父後者;

女子卑於男子,故次男子後。

傳曰:為父何以期也?婦人不貳斬也。婦人不貳斬者, 何也?婦人有三從之義,無專用之道,故未嫁從父,既 嫁從夫,夫死從子。故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 婦人不貳斬者,猶曰不貳天也,婦人不能二尊也。為 昆弟之為父後者,何以亦期也?婦人雖在外,必有歸 宗,曰「小宗」,故服期也。

從者,從其教令。「歸宗」者,父雖卒,猶自歸宗。其為父後服重者,不自絕於其族類也。曰「小宗」者,言是乃小宗也。小宗明非一也。小宗有四,丈夫、婦人之為小宗,各如其親之服,避大宗。經兼言父母,《傳》「特問父不問母」者,家無二尊,故父在為母期。今出嫁仍期,但不杖禫而已,未多懸絕,故不問。女子子在室,斬衰三年,今出嫁與母同在,不杖麻屨,懸絕,故問。

繼父同居者。

繼父本非骨肉,故次在「女子子」之下。案《郊特牲》云:「夫死不嫁,終身不改。」《詩》共姜自誓,不許再歸。此得有婦人將子嫁而有繼父者?彼不嫁者,自是貞女守志,亦有嫁者,雖不如不嫁,聖人許之,故「齊衰三年」章有繼母,此又有繼父之文也。

《傳》曰:何以期也?《傳》曰:「夫死,妻穉,子幼,子無大功之親, 與之適人。而所適者亦無大功之親,所適者以其貨 財為之築宮廟,歲時使之祀焉,妻不敢與焉。若是則 繼父之道也。同居則服齊衰期,異居則服齊衰三月。 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

「妻穉」,謂年未滿五十。「子幼」,謂年十五已下子。「無大功之親」,謂同財者也。為之築宮廟於家門之外,神不歆,非族妻不敢與焉。恩雖至親,族已絕矣。天不可二此,以恩服爾。未嘗同居,則不服之。何以期也者,以本非骨肉,故致問也。「傳曰」已下,並是引舊傳為問答。自此至齊衰期,謂子家無大功之內親,繼父家亦無大功之內親,繼父以財貨,為此子築宮廟,使此子四時祭祀不絕。三者皆具,即為同居子為之期,以繼父恩深故也。言妻不言母者,已適他族,與己絕,故言妻,欲見與他為妻,不合祭己之父故也。云「異居則服齊衰三月,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此一節論異居繼父。言異者,昔同今異,謂上三者若闕一事,則為異居。假令前三者皆具,其後,或繼父有子,即是繼父有大功之內親,亦為異居矣。知此父死為之齊衰三月,入下文《齊衰三月章》繼父是也。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欲見前時三者具為同居,後三者一事闕,即為異居之意。云「未嘗同居,則不為異居」,謂子初與母往繼父家時,或繼父有大功內親,或己有大功內親,或繼父不為己築宮廟,三者一事闕,雖同在繼父家,亦名不同居,繼父全不服之矣。

為夫之君。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此以從服,故次《繼父》下。但臣之妻皆稟命於君之夫人,不從服小君者,欲明夫人命亦由君來,故臣妻於夫人無服也。不直言夫之君而言「為」者,以夫之君從服輕,故特言為夫之君也。云「從服」者,以夫為君斬,故妻從服期也。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無主者,姑姊妹報。

《傳》曰:此等親出適,已降,在大功,雖矜之服期,不絕於夫氏,故次義服之下。「女子子間在上,不言報」者,女子子出適大功,反為父母,自然猶期,不須言報,故不言也。姑對姪,姊妹對兄弟出適,反為姪與

「兄弟大功」 ,姪與兄弟為之降,至大功,今還相為期,故須言「報」 也。

《傳》曰:無主者,謂其無祭主者也。何以期也?為其無祭 主故也。

無主後者,人之所哀憐,不忍降之。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祖父母。

此亦從服輕,於夫之君及姑姊妹女子子無主,故次之。言「為」者,亦如為夫之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則小君 也。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

「此為君矣,而有父若祖之喪」者,謂始封之君也。若是繼體,則其父若有廢疾不立。「父卒」者,父為君之孫,宜嗣位而早卒,今君受國於曾祖。

妾為女君。

妾事女君,使與臣事君同,故次之也。以其妻既與夫敵體,妾不得體夫,故名妾。妾,接也。接事適妻,故妾稱適妻為「女君」也。

《傳》曰:「何以期也?妾之事女君,與婦之事舅姑等。」

「女君」,君適妻也。女君於妾無服,報之則重,降之則嫌。

婦為舅姑。

文在此者,既欲抑妾事女君,使如事舅姑在下,欲使妾情先於婦,故婦文在後也。

《傳》曰:「何以期也?從服也。」

《問之》者,本是路人,與子牉合,則為重服,服夫之父母,故問也。云「從服也」者,答辭。既得體其子為親,故重服為其舅姑也。

夫之昆弟之子。

男女皆是。《檀弓》云:「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進同己子,故二母為之,亦如己子服期也。云「男女皆是」者,據女在室與出嫁,與二母相為服,同期與大功,故子中兼男女,但以義服情輕,同婦事舅姑,故次在下也。

《傳》曰:「何以期也?報之也。」

「報之」者,二母與子本是路人,為配二父,而有母名,為之服期,故二母報子還服期。若然,上世叔之下不言報,至此言之者,二父本是父之一體,又引同己子,不得言報,至此本疏,故言報也。

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

二妾為其子,應降而不降,重出此文,故次之。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

此言二妾不得從於女君,尊降其子也。「女君與君一體,唯為長子三年,其餘以尊降之,與妾子同也。」傳嫌二妾承尊應降,今不降,故發問。答云「妾不得體君,為其子得遂也」者,諸侯絕旁期,為眾子無服。大夫降一等,為眾子大功。其妻體君,皆從夫而降之。至於二妾賤,皆不得體君,君不厭妾,故自為其子得伸遂而服期也。

女子子為祖父母。

《章首》已言「為祖父母」,兼男女,彼女據成人之女,此言「女子子」,謂十五許嫁者,亦以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

《傳》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

《經》似「在室」,傳似已嫁。明雖有出,道猶不降。祖父母正期也,已嫁之女可降旁親,祖父母正期,故不降也,故云「不敢降其祖」也。知經「似在室」者,以其直云「女子子」,無嫁文,故云似在室。云「傳似已嫁」者,以其言「不敢,則有敢」者,敢謂出嫁降旁親,是已嫁之文。此言不敢,是雖嫁而不敢降祖,故云傳似已嫁也。經、傳互言之,欲見在室出嫁同不降。

大夫之子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姑、姊 妹女子子無主者;為大夫命婦者,唯子不報。

「命」者,加爵服之名。自士至上公凡九等。君命其夫,則后夫人亦命其妻矣。此所為者,凡六命夫,六命婦。此言大夫之子為此六命夫、六命婦服期不降之事。其中雖有子女,重出其文,其餘並是應降而不降,故次在「女子為祖下。」但大夫尊,降旁親一等,此男女皆合降至大功,為作大夫與己尊同,故不降還服期。若姑姊妹女子子,若出嫁大功,適士,又降至小功。今嫁大夫,雖降至大功,為無祭主,哀憐之,不忍降還服期也。

《傳》曰:大夫者,其男子之為大夫者也。命婦者,其婦人 之為大夫妻者也。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何以 言唯子不報也。女子子適人者,為其父母期,故言不 報也,言其餘皆報也。何以期也?父之所不降,子亦不 敢降也。大夫曷為不降?命婦也?夫尊於朝,妻貴於室 矣。

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謂姑姊妹女子子也。其有祭主者,如眾人,唯子不報,男女同,不報爾。《傳》「唯據女子子」,似失之矣。大夫曷為不降命婦?據大夫於姑姊妹女子子,既已出降大功,其適士者,又以

尊,降在小功也。夫尊於朝,與己同;婦貴於室,從夫爵也。疏:云「無主者,命婦之無祭主者也」者,鄭兼言命婦,欲見既為命婦不降,又無祭主,更不降服期之意也。

大夫為祖父母,適孫為士者;

祖與孫為士卑,故次在此也。

《傳》曰:「何以期也?大夫不敢降其祖與適也。」

不敢降其祖與適,則可降其旁親也。大夫以尊降其旁親,雖有差約不顯著,故於此更明之。《經》云「不降祖與適」,明於餘親,降可知。大夫降旁親明矣。

「公妾」以及士妾為其父母。

以出嫁為其父母,亦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云公謂五等諸侯皆有八妾,士謂一妻一妾,中間猶有孤,猶有卿大夫妾。不言之者,舉其極尊卑,其中有妾為父母可知。

《傳》曰:「何以期也?」妾不得體君,得為其父母遂也。

然則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與?《春秋》之義,「雖為天王后,猶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於父母,此傳似誤矣。禮,妾從女君而服其黨服,是嫌不自服其父母,故以明之。

《疏》:「衰裳齊,牡麻絰,無受者。」

無受者,服是服而除,不以輕服受之。不著月數者,天子諸侯葬異月也。《小記》曰:「齊衰三月,與大功同者繩屨。」

《寄公,為所寓》

「寓」,亦寄也。為所寄之國君服。此章論義服故以疏者為首,故寄公在前。言「寓亦寄」者,《詩式微》云:「黎侯寓於衛。」「寓」即寄,其義同,故云「寓亦寄」也。作文之勢,不可重言寄,故云「寓」也。

《傳》曰:「寄公者何也?失地之君也。何以為所寓服齊衰 三月也?」言與民同也。

「諸侯五月而葬,而服齊衰。三月」者,三月而藏其服,至葬又更服之,既葬而除之。

丈夫婦人為宗子、宗子之母、妻。

婦人女子子在室及嫁歸宗者也。宗子繼別之後,百世不遷,所謂「大宗也。」此與「大宗同宗親」,如寄公為所寓,故次在此。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尊祖也。」尊祖故敬宗,敬宗 者,尊祖之義也。宗子之母在,則不為宗子之妻服也。

《傳》以丈夫婦人與宗子服絕而越大功,小功,與曾祖同,怪其太重,故問比例,何以服齊衰三月?

為舊君、君之母、妻。

舊君舊蒙恩深,以對於父,今雖退歸田野,不忘舊德,故次在《宗子》之下也。但為舊君有二:一則致仕,二則待放未去,此則致仕者也。

《傳》曰:「為舊君者孰謂也?仕焉而已者也。何以服齊衰 三月也?」言與民同也。君之母妻,則小君也。

「仕焉而已」者,謂老若有廢疾而致仕者也。為小君服者,恩深於民。

庶人為國君。

不言「民」而言「庶人」,庶人或有在官者,天子畿內之民服天子,亦如之。

大夫在外,其妻、長子為舊國君。

「在外」「待放已去者。」此大夫在外,不言為本君服與不服者,案《雜記》云:「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以其尊卑不敵。若然,其君尊卑敵,乃反服舊君服。則此大夫已去他國不言服者,是其君尊卑不敵,不反服者也。是以直言其妻長子為舊國君。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妻,言與民同也。長子,言未 去也。

妻雖從夫而出,古者大夫不外娶,婦人歸宗,往來猶民也。《春秋傳》曰:「大夫越境逆女,非禮。」君臣有合離之義,長子去,可以無服。妻本從夫服君,今夫已絕,妻不合服而服之。長子本為君斬者,亦大夫之子,得行大夫禮,從父而服之。今父已絕,於君亦當不服矣。而皆服衰三月,故發問也。

繼父不同居者。

「嘗同居」,今不同。此則《期章》云「必嘗同居,然後為異居」者也。但章皆有傳,惟庶人為國君及此繼父不傳者,以其庶人已於寄公與上下舊君釋訖,繼父已於《期章》釋訖,是以皆不言也。

曾祖父母:

曾高本合小功,加至齊衰,故次繼父之下。此經直云曾祖,不言高祖。案下《緦麻章》鄭註云:「族祖父者,亦高祖之孫」,則高祖有服明矣,是以此註亦兼曾、高而說也。若然,此曾祖之內合有高祖可知,不言者,見其同服故也。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小功者,兄弟之服也。不敢以

兄弟之服服至尊也
考證

正言「小功」者,服之數盡於五,則高祖宜緦麻,曾祖宜小功也。據祖期,則曾祖大功,高祖宜小功也。高祖、曾祖皆有小功之差,則曾孫、元孫為之服同也。重其衰麻,尊尊也;減其日月,恩殺也。

大夫為宗子。

大夫尊,降旁親皆一等,尊祖故敬宗。是以大夫雖尊不降,宗子為之三月。宗子既不降,母、妻不降可知。

《傳》曰:「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宗也。」

以大夫於餘親皆降,獨不降宗子,故并服而問。《答》云「不敢降其宗也」者,於餘親則降也。

《舊君》。

大夫待放未去者。此《舊君》以重出,故次在此也。

《傳》曰:「大夫為舊君,何以服齊衰三月也?」大夫去君,歸 其宗廟,故服齊衰三月也。言與民同也。何大夫之謂 乎?言其以道去君,而猶未絕也。

「以道去君」,謂三諫不從,待放於郊未絕者,言爵祿尚有列於朝,出入有詔於國,妻子自若民也。「此為舊君服」,對前已去,不服舊君,此雖未去,已在境而為服,故怪其重,所以并服而問也。

曾祖父母為士者,如眾人。

《傳》曰:「何以齊衰三月也?大夫不敢降其祖也。」

問者,以大夫尊,皆降旁親,今怪其服,故發問。經不言大夫,傳為大夫解之者,以其言曾祖為士者,故知對大夫下為之服,明知曾孫是大夫。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

此亦重出,故次在《男子曾孫》下也。但未嫁者,同於前為曾祖父母,今并言者,女子子有嫁逆降之理,故因已嫁并言未嫁。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其成人而未嫁 者也。何以服齊衰三月?不敢降其祖也。」

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此者不降,明有所降。言嫁於大夫者,明雖尊猶不降也者,以舉尊以見卑,欲明適士者以下不降可知也。云「成人,謂年二十已笄醴者也」者,以其云成人,明據二十已笄,以醴禮之。若十五許嫁,亦笄為成人,亦得降,與出嫁同。但鄭據二十不許嫁者而言之。案上章為祖父母,本無降理,不須言不敢。又女子子為祖父母,《傳》亦不敢言降,其祖父母,傳不言不敢降其祖,至此乃言者,謂曾祖輕尚不降,況祖父母重者,不降可知,是舉輕以見重也。云「此者不降,明有所降」者,案《大功章》「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叔父母」,如此類是有所降也。餘者皆不次。

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無受者。

《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麤沽之。章次此者,以本服齊衰斬,為殤死,降在大功,故在正大功之上,義齊衰之下也。不云月數者,下文有纓絰無纓絰,須言七月、九月,彼已見月,故於此略之。云「無受」者,以傳云「殤女不縟」,不以輕服受之。云「大功布」者,其鍛治之功,麤沽之者,斬衰皆不言布與功,以其哀痛極,未可言布體,與大功至此輕,可以見之。言大功者,《斬衰章》傳云「冠六升不加灰」,則此七升言鍛治,可以加灰矣,但麤沽而已。若然,言大功者用功麤大,故沽疏。其言小者,對大功,是用功細小。

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

「殤」者,男女未冠笄而死,可殤者,女子子許嫁,不為殤也。《子女子子》在章首者,以其父母于子,哀痛情深,故在前。兄弟之子亦同此,而不別言者,以其兄弟之子猶子,明同于子,故不言。且中殤或從上,或從下,是則殤有三等,制服唯有二等者,欲使大功下為有服故也。若服亦三等,則大功下殤無服矣,聖人之意然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未成人也。何以無受也?」喪成人者 其文縟,喪未成人者其文不縟,故殤之絰不樛垂。蓋 未成人也,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 殤,十一至八歲為下殤,不滿八歲以下為無服之殤。 無服之殤,以日易月,以日易月之殤,殤而無服。故子 生三月則父名之,死則哭之,未名則不哭也。

縟猶數也。其文數者,謂變除之節也。「不樛垂」者,不絞其帶之垂者。《雜記》曰:「大功以上散帶,以日易月。」謂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殤而無服者,哭之而已。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關適庶也。

叔父之長殤、中殤,姑姊妹之長殤、中殤,昆弟之長殤、 中殤,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長殤、中殤,適孫之長 殤、中殤,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公為適 子之長殤、中殤,大夫為適子之長殤、中殤。

公君也。諸侯大夫不降適殤者,重適也。天子亦如之。自此盡「大夫庶子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

皆是成人齊衰期。長殤、中殤、殤降一等,在大功,故於此總見之,又皆尊卑為前後次第作文也。云「公為適子,大夫為適子」 ,皆是正統,成人斬衰,今為殤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適子者,天子諸侯於庶子則絕而無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適子也。若然,二適在下者,亦為重出其文故也。云「公君也」 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與孤皆號公,故訓為君,見是五等之君,故言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與諸侯同絕宗故也。

其長殤,皆九月,纓絰。其中殤,七月,不纓絰。

《絰有纓》者,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絰有纓,以一條繩為之;小功已下絰無纓也。

大功布衰裳、牡麻絰纓、布帶,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 九月者。

受猶承也。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諸侯無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此雖有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非內喪也。

《傳》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

此受之下也,以發傳者,明受盡於此也。又受麻絰,以葛絰間。《傳》曰:「大功之葛與小功之麻同。」

姑姊妹女子子適人者。

此等並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傳》曰:「何以大?功也?出也。」

《出必降之》者,蓋有受我而厚之者。

從父昆弟:

《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妺在室亦如之。

《為人後》者為其昆弟。

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親,故次之在「從父昆弟」之下。

《傳》曰:「何以大功也?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案下《記》云「為人後者於昆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餘親皆降一等也。

庶孫:

男女皆是《下殤小功章》曰:「為姪庶孫,丈夫婦人同。」卑於昆弟,故次之。庶孫從父而服祖期,故祖從子而服孫。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傳》亦不問也。云「男女皆是」者,女孫在室與男孫同,其義然也。引殤小功者,欲見彼殤既男女同,證此成人同不異也。

適婦:

適婦適子之妻。疏於孫,故次之。其婦從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從子而服,其婦大功,降一等者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適也。」

婦言適者,從夫名。此傳問者,以其適庶之子,其妻等是婦,而為庶婦小功,特為適婦服大功,故發問也。答「不降其適」故也。若然,父母為適長三年,今為適婦不降一等服期者,長子本為正體於上,故加至三年。婦直是適子之妻,無正體之義,故直加於庶婦一等大功而已。

女子子適人者為眾昆弟。

「父在則同」,父沒乃為父後者服期也。前云姑姊妺,女子子出適,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於夫氏,故次在此也。為本親降一等,是其常,故無傳也。云「父沒乃為父後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姪丈夫、婦人報。

為姪男女服同。姪卑於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婦人者,姑與姪在室出嫁同,以姪女言婦人,見嫁出,因此謂姪男為丈夫,亦見長大之稱,是以鄭還以男女解之。

《傳》曰:「姪者何也?」謂吾姑者,吾謂之姪。

云「謂吾姑者,吾謂之姪」者,名唯對姑生稱,若對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姪名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

以其義服,故次在此。《記》云:「為夫之兄弟降一等。」此皆夫之期,故為之大功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從服也。夫之昆弟何以無服也?其 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 婦道也。」謂弟之妻婦者是。亦可謂之母乎?故名者, 人治之大者也,可無慎乎?

道猶行也。謂弟之妻為婦者,卑遠之,故謂之婦。嫂者,尊嚴之稱。嫂猶叟也。叟,老人稱也。是為序男女之別爾。若己以母婦之服服兄弟之妻,兄弟之妻以舅子之服服己,則是亂昭穆之序也。治猶理也。父母兄弟夫婦之理,人倫之大者,可不慎乎?《大傳》曰:「同姓從宗合族屬,異姓主名治際會,名著而男女有別。」

大夫為世父母、叔父母、子昆弟、昆弟之子為士者;

子,謂庶子。大夫為此八者本期,今以為士故

降至大功,亦為重出此文,故次在此也。云「子謂庶子」 者,若長子在《斬》章,故謂庶子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不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

《尊同》謂亦為大夫者親服期。「尊同,謂亦為大夫」者,經言「大夫為之」,明尊同是亦為大夫也。云「親服期」者,此八者並見《期章》是也。

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為母、妻、昆弟。

公之庶昆弟,則父卒也。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其或為母」,謂妾子也。云「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者,此二人各自為母、妻,為昆弟服大功,此並受厭降,卑於自降,故次在自降人之下。若云公子是父在,今繼兄而言弟,故知父卒也。又公子父在為母,妻在五服之外,今服大功,故知父卒也。云「大夫之庶子則父在也」者,以其繼父而言。又大夫卒,子為母,妻得伸,今但大功,故知父在也。云「其或為母,謂妾子也」者,以其為妻昆弟,其禮並同,又於適妻君,大夫自不降,其子皆得伸。今在大功,明妾子自為己母也。

《傳》曰:「何以大功也?先君餘尊之所厭,不得過大功也。 大夫之庶子,則從乎大夫而降也。父之所不降,子亦 不敢降也。」

言從乎大夫而降,則於父卒如國人也。昆弟,庶昆弟也。舊讀「昆弟」在下,其於厭降之義,宜蒙此《傳》也,是以上而同之。父所不降,謂適也。

「皆為其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

《皆》者,言其互相為服,尊同則不相降。其為士者,降在小功,適子為之亦如之。此文承上「公之庶昆弟」,「大夫之庶子」之下,則是上二人為此從父昆弟之為大夫者,以其二人為父所厭降親,今此從父昆弟為大夫,故此二人不降而服大功,依本服也。

為夫之昆弟之婦人子適人者。

「婦人」者,女子子也。不言「女子子」者,因出見恩疏。此亦重出,故次《從父昆弟》下,此謂世叔母為之服,「在家期,出嫁大功。」

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

《下傳》曰:「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指為此也。妾為君之長子亦三等,自為其子期,異於女君也。士之妾,為君之眾子亦期。「妾為君之庶子」,輕於為夫之昆弟之女,故次之。

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

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此是女子子逆降旁親,又是重出,故次之於此。知逆降者,此經云「嫁者,為世父已下出降大功」,自是常法。更言未嫁者亦為世父已下,非未嫁逆降,如何?云「舊讀合大夫之妾為君之庶子」,女子子嫁者、未嫁者,言大夫之妾為此三人之服也者,此馬融之輩舊讀如此,鄭以此為非,故此下註破之也。

《傳》曰:「嫁者,其嫁於大夫者也。未嫁者,成人而未嫁者 也。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下言「為 世父母、叔父母、姑、姊妹」者,謂妾自服其私親也。

此不辭。即實為妾,遂自服其私親,當言其以見之。《齊衰三月章》曰:「女子子嫁者,未嫁者為曾祖父母。」經與此同,足以見之矣。傳所云「何以大功也」,妾為君之黨服,得與女君同,文爛在下爾。女子子成人者,有出道,降旁親,及將出者,明當及時也。

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為姑姊妹。女子 子嫁於大夫者,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

此等姑、姊已下,應降而不降,又兼重出其文,故次在此也。此《大夫》、大夫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四等人,尊卑同,皆降旁親姑、姊已下一等,大功。又以出降當小功,但嫁於大夫,尊同,無尊降,直有出降,故皆大功也。但大夫妻為命婦,若夫之姑、姊、妹在室及嫁,皆小功。若不為大夫妻,又降在緦麻。假令彼姑、姊、妹亦為命婦,唯小功耳。今得在大夫科中者,此謂命婦為本親姑姊妹己之女子子,因大夫,大夫之子為姑姊妹女子子,寄文於夫與子姑姊妹之中,不煩別見也。云「君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國君絕期已下,今為尊同,故亦不降,依嫁服大功。

《傳》曰:「何以大功也?尊同也。尊同則得服其親服。諸侯 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子之子稱公孫,公 孫不得祖諸侯,此自卑別於尊者也。若公子之子孫 有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此自尊 別於卑者也。是故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封君之 子不臣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孫盡臣諸父昆弟。故 君之所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 敢服也。」

「不得禰不得祖」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卿大夫已下祭其祖禰,則世世祖是人不得祖公子者

「後世為君」 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已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因國君以尊降其親,故終說此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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