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3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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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三十八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二

  周二周禮下

禮儀典第三十八卷

喪葬部彙考二[编辑]

周二[编辑]

按周禮春官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编辑]

鄭康成曰:「冢,封土為丘壟,象冢而為之 。」 薛平仲曰:「先王立禮經世,使生有所養,死有所藏。禮而至於有所藏,則禮道竭而人道畢矣。故冢以嚴其丘封之制,冢人則以施之諸侯卿大夫之貴墓以寓其哀慕之思,墓大夫則以施之國人之眾。禮之所重,莫加於此,則以下大夫二人掌之。然不得不可以為悅,無財不可以為悅」 ,此又職喪之所由設也。「禮莫嚴於始,尤嚴於終」 ,此又三官見於典禮之末也。

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為之圖,先王之葬居中,以 昭穆為左右。

王昭禹曰:「謂之公墓之地,則其地屬於公而非私有之也。自天子至於大夫、士,皆葬於此地,冢人則掌焉。先王制為合族之禮,非特施於生者,至於死皆使之以類相從 。《易氏》曰:『君臣分守雖嚴,義均休戚,故葬同兆域』。」

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後,各以其族。

鄭康成曰:「子孫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處其前後,而亦併昭穆 。」 賈氏曰:「諸侯卿、大夫、士,謂上文先王子孫為畿內諸侯,王朝卿、大夫、士死者,則居先王前後之左右。言居左右者,若父為先王是昭,則子為穆居右;父是穆,則子為昭居左,為卿大夫居後亦然。但昭穆不定,故左右俱言,謂一父之前後左右並有也。」 「各以其族」 者,謂次第。假令同昭穆,兄當近王墓,弟則遠王墓。諸侯言左右卿,大夫、士,各以其族,互相通也。

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

鄭康成曰:「戰敗無勇,投諸塋外以罰之 。」 王昭禹曰:「死政者既養其老孤而又享之,所以勸之也。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所以絀之。」

凡有功者居前。

鄭康成曰:「居王墓之前,處昭穆之中央 。」 《易氏》曰:「既入兆域,又居前列,示勸而已 。」 黃氏曰:「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後,有功者各居其前。」

以爵等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

鄭康成曰:「別尊卑也。王公曰丘,諸臣曰封。」 漢律曰:「列侯墳高四丈,關內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 賈氏曰:「《周禮》丘封高下之數無文,故鄭以漢法況之。案《春秋緯》:『天子墳高三丈,樹以松;諸侯半之,樹以柏;大夫八尺,樹以藥草;士四尺,樹以槐;庶人無墳,樹以楊柳 』。」 王昭禹曰:「以昭穆為左右,各以其族,尚親也。凡死於兵者,不入兆域」 ,尚德也。「凡有功者居前」 ,尚功也。「以爵列為丘封之度,與其樹數」 ,尚貴也。蓋先王之所以治死者如此。

大喪既有日,請度甫竁,遂為之尸。

鄭司農曰:「既有日,既有葬日也。始竁時祭,以告后土,冢人為之尸 。」 鄭康成曰:「甫,始也。請量度所始竁之處地 。」 劉執中曰:「請度深廣,制度於冢宰。而小宗伯涖冢人,甫始穿地以為竁 。」 王氏曰:「凡祭為尸,皆取所祭之類。故宗廟之尸則以其昭穆之同,山林之尸則以《山虞》,竁墓之尸則以冢人。」

「及竁,以度為丘隧」,共喪之窆器。

鄭康成曰:「隧,羨道也。度丘與羨道,廣袤所至,窆器下棺豐碑之屬。」 《喪大記》曰:「凡封用綍,去碑負引。君封以衡,大夫以咸 。」 賈氏曰:「《左傳》晉文公請隧,不許。則天子有隧,諸侯已下有羨道。隧道則上有負土,若鄭莊公與母掘地隧而相見者也。羨道上無負土。」 然則隧與羨別,而鄭云「隧,羨道」 者,對則異,散則通。衡,橫也,謂以木衡之於棺旁,乃以紼繫木下棺。大夫卑,不得以木橫之,直有棺旁咸耳,以紼繫之而下棺也。

及葬,言「鸞車象人。」

鄭康成曰:「鸞車,巾車所飾,遣車也,亦設鸞旗,言猶語也,語之者,告當行若於生存者,於是巾車行之。」

賈氏曰:先鄭以象人,謂以芻為人,後鄭不從者。

以上古有「芻人」 ,至周不用,而用象人,則「象人」 與「芻靈」 別也。

及窆,執斧以涖。

鄭康成曰:「臨下棺也 。」 賈氏曰:「《鄉師職》云:『執斧以涖匠師』。則此亦臨匠師。兩官俱臨者,葬事大也。」

遂入藏凶器。

《鄭康成》曰:「凶器,明器。」

《正墓位》《蹕墓域》《守墓禁》

賈氏曰:「墓位即上文昭穆為左右,是須正之,使不失本位。墓域即上文兆域謂四畔溝兆。蹕謂止行人不得近之。禁謂禁制不得漫入 。」 王氏曰:「蹕若墓大夫之巡墓厲也。守若墓大夫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 鄭康成曰:「禁所以為塋限。」

凡祭墓為尸。

鄭司農曰:「為尸,冢人為尸 。」 鄭康成曰:「祭墓為尸,或禱祈焉 。」 王昭禹曰:「凡祭墓為尸,非特甫竁為之尸 。」 張氏曰:「墓祭非古也。體魄則降,知氣在上,故立之主以祀之,以致其精神之極,而謹藏其體魄,以竭其深長之思。」 此古人明於鬼神之情狀,而篤於孝愛之誠實者也。然攷之《周禮》,則有冢人之官,凡祭於墓為尸。是則成周之盛,亦有祭於墓者,雖非制禮之本經,而出於人情之所不忍,而於義理不至於甚害,則先王亦從而許之。其必立之尸者,乃所以致其精神,而示享之者,非體魄之謂,其為義抑精矣。

凡諸侯及諸臣葬於墓者,授之兆,為之蹕,均其禁。

賈氏曰:上文惟見王及子孫之墓地,不見同姓、異姓諸侯之墓地,故此《經》總見之。若然,此墓地舊有兆域,今新死者隨即授之 。王氏曰:「授之兆則使之自竁窆;均其禁則均其地守焉。」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 十人、徒二百人。

鄭康成曰:「墓,冢塋之地,孝子所思慕之處 。」 賈氏曰:「《禮記》云:『庶人不封不樹』。故不言冢而言墓。墓即葬地 。」 陳君舉曰:「墓大夫徒二百人,豈不多哉?然邦墓、地域、禁令、度數皆掌焉。帥其屬而巡墓,厲居其中之室以守之,與後世人自求地,家自置守,富則僭而不忌,貧則窘而無所葬,掘墓、盜尸、斬木之獄,不絕於有司,利害」 《煩省》異矣。

掌凡邦墓之地域,為之圖。

鄭康成曰:「凡邦中之墓地,萬民所葬地。」

令國民族葬,而掌其禁令。

《鄭康成》曰:「族葬各從其親 。」 黃氏曰:「司徒本俗聯墳墓,此獨國民耳。」

「正其位」,掌其度數。

鄭康成曰:「位謂昭穆也。度數,爵等之大小 。」 《易氏》曰:「度數多寡也 。」 賈氏曰:「鄭見有爵者,謂本為庶人設墓,其有子孫為卿大夫士者,則其葬不離父祖。」

使《皆有私地域》。

鄭康成曰:「古者萬民墓地同處,分其地使各有區域,得以族葬,使相容。」

凡爭「墓地者,聽其獄訟。」

鄭康成曰:「爭墓地,相侵區域 。」 《易氏》曰:「聽其爭,則族葬不至相犯。」

帥其屬而巡墓,厲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賈氏曰:「屬者,墓大夫帥下屬官也。墓大夫帥其屬巡行遮列之處。」 萬民墓地,族葬地中央為室,萬民各自守之 。鄭康成曰:「厲塋限遮列處 。」 鄭司農曰:「居其中之室,有官寺在墓中 。」 劉執中曰:「聖人父母其民,生則富其衣食而教以仁義,死則為之地域而守其丘樹,則為子孫者,有不忠乎君而不服其教者乎?」

《職喪》:「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 胥四人,徒四十人。」

鄭康成曰:「職,主也。」

掌諸侯之喪,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喪。以國之喪 禮涖其禁令,序其事。

王氏曰:「《職喪》上言諸侯,下言卿、大夫、士,又言凡有爵者,包三公矣 。」 鄭康成曰:「國之喪禮,喪服、士喪、《既夕》《士虞》。今存者,其餘則亡事,謂小斂、大斂葬也。」

劉執中曰:「凶喪之禮下達萬民,苟無主執以涖。」

其事則有過中而僭於上者,有不及於中而遺其親者。是以《職喪》掌之五服有制,尊卑異儀,殯斂、虞、祔、祭、襚、含、贈,皆有定法,不可過,不可不及。

凡國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則詔贊主人。

鄭司農曰:「凡國有司,有司從王國以王命往 。」 鄭康成曰:「有事,謂含襚、贈賵之屬。詔贊者以告主人,佐其受之 。」 劉執中曰:「詔贊,主人以禮拜命也。」

凡其喪祭,詔其號,治其禮。

鄭康成曰:「告以牲號、齍號之屬,當以祝之 。」 賈氏曰:「先鄭以號為諡號。《小宗伯》云『小喪賜諡』。讀誄不在此,故後鄭不從,謂若《特牲》《少牢》云『柔毛剛鬣,嘉』。」

薦普淖皆祝辭

凡公有司之所共職喪,令之趣其事。

鄭康成曰:「令,令其當共物者,給事之期也。有司或言公,或言國。言國者,由其君所來。居其官。曰公,謂王遣使奉命,有贈之物,各從其官出,職喪當催督也 。」 易氏曰:「凡公,有司之所共者,此謂在鄉則鄉之有司共其物,在國則國之有司共其物,各有定制,不待王命者,則職喪以其制令之 。」 王東巖曰:「案治其喪,已見《宰夫》」 ,此則趣其事而已。

《大司樂》:「大喪,涖廞樂器。及葬,藏樂器亦如之。」

鄭康成曰:涖,臨也。廞,興也。臨,笙師、鎛師之屬,興樂器也。興謂作之也 。《易氏》曰:「藏瘞也。大司樂涖之,敬其事也。」

樂師:「凡喪,陳樂器,則帥樂官。」

賈氏曰:樂器,即明器。若《檀弓》云:「木不成斲,瓦不成味,琴瑟張而不平,笙竽備而不和。」 樂官,笙師、鎛師之屬 。王昭禹曰:「猶大喪之廞焉,之死而致生之,不智而不可為,所以陳之而已 。」 鄭康成曰:「帥樂官往陳之。」

及序哭亦如之。

王昭禹曰:「小宗伯及執事眡葬,獻器,遂哭之,樂師又帥樂官而哭樂器,以明先王之盛德感人之深。其生也榮,其死也哀,故睹器而思其人則哭也。必使樂師帥而哭,亦以明哀樂之相仍。舞用《翣》,亦此意也。」

《大師》:「大喪,帥瞽而廞。作柩諡。」

王昭禹曰:「死則陳儀物於庭,序以興觀者。欽則謂之廞,考列其德行而誄之,以言則謂之諡。於大喪之廞,則帥瞽而作柩,諡以瞽。掌樂,王德成於樂,諡則成德之名也。」

《小師》,「大喪與廞。」

鄭康成曰:「從大師。」

眡瞭大喪,廞樂器。

賈氏曰:「樂器謂明器。」 《司干》疏云:「眡瞭所廞,謂鼓與磬。」 《鍾師》不云廞,則鍾亦眡瞭廞之瞽矇。《大師》《小師》皆不云廞者,以其無目。《瞽矇》所云柷敔等,皆眡瞭廞之也。不云奉而藏之,文不具也 。黃氏曰:「廞與陳義本同,而廞則有感動悲戚之意,陳則陳列之而已。」 鄭康成廞皆為興,廞為興訓,則當為興起之興,所謂感動悲戚也。鄭以為「興作」 ,或為興造,如大喪明器,皆可言作。大旅廞樂器,乃以為旅非常祭,於時乃興造其樂器,則何義邪?《大旅》有災故而樂不作,眂瞭祭祀正樂,故廞之,見憂戚之意。《笙師》樂器,惟笙用於祭,非其盛者,陳之而已 。王昭禹曰:「大喪廞樂器,則陳樂器於庭序也。」

《笙師》:「大喪,廞其樂器。及葬,奉而藏之。」

鄭康成曰:「廞,興也。興謂作之。奉,猶送也 。」 賈氏曰:「此所興作,即上竽笙以下皆作之,送之於壙而藏之 。」 黃氏曰:「眂瞭廞而不藏,笙師藏之職可見。」

《鎛師》大喪,廞其樂器,奉而藏之。

賈氏曰:「此官所廞」 ,謂作晉鼓、鼖鼓,以其當職所擊也。

《籥師》大喪,廞其樂器,奉而藏之。

賈氏曰:「此所廞惟《羽籥》而已。」

《典庸》器,「大喪,廞筍虡。」

鄭康成曰:「廞,興也。興謂作之。」

《司干》:「大喪,廞舞器。及葬,奉而藏之。」

賈氏曰:此官云「干盾及羽籥,及其所廞」 廞,干盾而已。其羽籥,則《籥師》廞之。

《大卜》,「凡喪事,命龜。」

鄭康成曰:「《士喪禮》則筮宅卜日,天子卜葬兆。」

《龜人》:「若有祭事,則奉龜以往。喪亦如之。」

鄭康成曰:「奉猶送也 。」 鄭鍔曰:「奉龜而往,以待用也。」

大祝作六辭以通上下、親疏、遠近,六曰誄辨九。六 曰「凶。」

鄭司農曰:「誄謂積累生時德行以賜之命,主為其辭 。」 鄭鍔曰:「凶拜,所謂稽顙而後拜也。」

大喪,「始崩,以《肆鬯》渳尸,相飯,贊斂徹奠。」

鄭康成曰:「《肆鬯》所謂陳尸設鬯 。」 鄭司農曰:「渳尸以鬯浴尸 。」 賈氏曰:「『相飯者,浴訖即飯含,故言相飯。不言相含者,大宰贊含玉。贊斂者,小斂十九稱,在戶內;大斂百二十稱,在阼階。《冬官》主斂事,大祝贊之。徹奠者,《小祝》注云:『奠爵也』。謂正祭時』。此文承大喪之下,故奠為始死之奠,小斂、大斂奠並大祝徹之。」

言甸人讀《禱》。

鄭司農曰:「言猶語也。禱,六辭之屬。甸人喪事,代王受眚災,大祝為禱辭語之,使以禱於藉田之神。」 王氏曰:「於《甸人》讀禱,則大祝言於柩使知焉。」

付練祥掌國事

賈氏曰:祔謂虞卒哭後祔祭於祖廟。練謂十三月小祥練祭。祥謂二十五月大祥,除衰杖。此三者皆國事,大祝掌之 。鄭康成曰:「付當為祔,掌國事,辦護之。」

小祝,「大喪,贊渳。」

杜氏曰:「渳謂浴尸 。」 王昭禹曰:「王始崩,大祝以肆鬯渳尸,小祝贊之。」

設熬置銘。

杜氏曰:「熬謂重也。」 《檀弓》曰:「重,主道也。殷主綴重焉,周主徹重焉。」 銘,明旌也。以死者為不可別,故以其旗識之 。賈氏曰:「熬謂熬穀,殯在堂時,設於棺旁,所以惑蚍蜉。置銘者,銘謂銘旌,書死者名。既殯,置於階西上以表柩。」

及葬,設道齎之奠,分禱五祀。

鄭康成曰:「齎猶送,送道之奠,謂遣奠分其牲體以祭五祀,告王去此宮中不復反,故興祭祀。王七祀,祀五者,司命、大厲平生出入不以告 。」 劉執中曰:「既設道齎之奠,又分禱五祀以告王喪之行。」

凡外內小喪紀掌事焉。

賈氏曰:「《小喪紀》者,王后以下之喪 。」 易氏曰:「謂祝號之事。」

《喪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 胥四人,徒四十人。掌大喪勸防之事。

《易》氏曰:「勸」 謂執纛居柩前以勸率六引。「防」 ,謂執披居旁,以防傾側。

及《辟令啟》。

鄭司農曰:「辟謂除菆塗槨令啟,謂喪祝主命役人開之。《檀弓》曰:『天子之殯,菆塗龍輴以槨,加斧於槨上,畢塗屋,天子之禮 』。」 劉執中曰:「天子七日而殯,用輴,畫轅為龍,先置於西階之上,又置棺四重於輴車之中,而大斂於阼階訖,奉尸入棺,加蓋,乃置熬於四旁,而攢之以槨,加黼於棺,覆以槨材,然後畢塗四面霤屋,故」 曰「菆塗,龍輴。」 凡七月而後葬,則喪祝命役人辟除其塗,令啟棺菆。

及朝,「御柩乃奠。」

鄭司農曰:「『朝謂將葬,朝於祖考之廟而後行,則喪祝為御柩。《檀弓》曰:『喪之朝也,順死者之孝心,其哀離其室也』,故至於祖考之廟而後行。殷朝而殯於祖,周朝而遂葬,故《春秋傳》曰:『凡夫人不殯於廟,不祔於姑,則弗致也』。晉文公卒,將殯於曲沃,就宗廟。晉宗廟在曲沃,故曰曲沃君之宗』。又曰:『丙午入於曲沃,丁未朝於』」 武宮 。賈氏曰:「御柩者,發殯宮,輴車載至廟,喪祝執纛居前,以御正柩。乃奠者,《既夕禮》朝廟之時,重先奠從,燭從,柩從彼奠。昨夜夕奠至廟,下棺於廟兩楹之間,棺西設此宿奠。至明徹去宿奠,乃設此朝廟之奠於柩西 。」 劉執中曰:「商人始死,斂訖即以柩朝於廟而殯於祖,七月而後葬。周人殯於路寢,七」 月,將始朝於廟,先適禰廟七廟,後至始祖之廟而出葬焉 。鄭康成曰:「乃奠,朝廟奠 。」 王氏曰:「朝,朝廟也。奠,奠柩也。以祝御柩,則象其生時。」

及祖,飾棺,乃載,遂御。

鄭司農曰:「祖謂將葬祖於庭,象生將出則祖也。故曰『事死如事生』。《檀弓》曰:『飯於牖下,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殯於客位,祖於庭,葬於墓,所以即遠也。祖時,喪祝主飾棺,乃載,遂御之,喪祝為柩車御也。或謂及祖至祖廟也 。易氏曰:『又及祖廟,設祖祭之禮,加帷荒以飾棺,乃移所載柩車於庭中,遂為之御』』。」 六引 。鄭康成曰:「御之者,執翿居前,卻行為節度。」

及葬,「御柩出宮乃代。」

王氏曰:「既御柩出宮後,祝代之執事 。」 鄭康成曰:「喪、祝二人相與更也 。」 劉執中曰:「出宮乃代者,至於外則鄉遂師代之。」

及《壙說》載除飾。

鄭司農曰:「壙謂穿中也。說載下棺也。除飾,去棺飾也。四歰之屬,令可舉移安錯之。」

小喪亦如之。

易氏曰:「小喪謂王后及世子以下之喪,亦如其殯葬次第。」

掌喪祭祝號。

鄭康成曰:「喪祭,虞也。《檀弓》曰:『葬日虞,不忍一日離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 』。」 《易氏》曰:「以虞易奠,皆有祝號。」

凡卿大夫之喪,掌事而斂飾棺焉。

賈氏曰:言「掌事」 者,雖《禮》有降殺,《勸防》以下皆掌之,兼主斂事,故總云「掌事而斂飾棺焉。」

司巫:「凡喪事,掌巫降之禮。」

鄭康成曰:「降,下也 。」 賈氏曰:「人死,骨肉下沉於地,精魂上歸於天;天地與神人通,故使巫下神 。」 王氏曰:「巫神所降,故喪事有巫降之禮焉,盡愛之道。」

也 。黃氏曰:其禮雖亡,其意猶可知。先王之於鬼神察矣。故曰:「知幽明之故,知死生之說。」 又曰:「知鬼神之情狀。」

太史大喪,執法以涖勸防。

易氏曰:「法者,六引六紼之法 。」 鄭司農曰:「勸防引六紼 。」 王昭禹曰:「喪祝掌大喪勸防之事,太史執法以涖之而已。」

遣之日讀《誄》。

鄭康成曰:「遣謂祖廟之庭,大奠將行時也。人之道終於此,累其行而讀之。《大師》又帥瞽廞之而作諡瞽,史知天道,使共其事,言王之誄諡成於天道。」 賈氏曰:「《曾子問》云:『惟天子稱天以誄之』。彼注引《公羊》『制諡於南郊瞽。史既知天道,又於南郊制天子之諡,稱天以誄之,是王之諡成於天道。然則先於南郊制諡,乃於遣』」 之日讀之。葬後則稱諡 。黃氏曰:「瞽誄其德行,故作諡;史記其言動,故讀誄。」

凡喪事攷焉。

《鄭康成》曰:「為有得失。」

小史,「大喪佐大史。」

《鄭鍔》曰:「為大史之佐。」

《巾車》,王之喪車五乘。木車,蒲蔽,犬𧜀尾櫜,疏飾,小服 皆疏。

鄭康成曰:「木車不漆者。蒲蔽,蔽車旁御風塵者。犬白,犬皮 。」 賈氏曰:「古者男子立乘,須馮軾,上須皮覆之,故云犬𧜀。《士喪記》:『主人乘惡車,白狗幦』是也。」

鄭司農曰:「蒲蔽,謂臝蘭車,以蒲為蔽,天子喪服。」

之車。《漢儀》亦然。犬𧜀,以犬皮為覆笭 。黃氏曰:「康成以尾櫜,以犬尾為戈戟之弢。小服,刀劍短兵之服。始遭喪所乘,為君之道,尚微備姦臣」 ,未必然。疏家引《禮》「喪事無等」 ,亦恐未盡。此言王之喪車五等,則非諸臣之制。鄭自始遭喪至禫次五等,恐當如此。或曰:「喪車尾櫜疏飾,小服皆疏。尾末也。車之大木末,皆布韜之以」 為飾。小木則皆布之。

素車,棼蔽,犬𧜀素飾,小服皆素。

鄭康成曰:「素車,以白土堊車。棼讀為薠。薠麻以為蔽。其𧜀服以素繒為緣,此卒哭所乘 。」 王氏曰:「素車蔽、𧜀服皆素,則少變而飾以素,不皆疏矣。」 蓋後車變而彌吉,以至於喪除 。黃氏曰:「素車素飾,不言尾櫜,因上文且言『小服皆素,則尾櫜可知』。」 漢文帝遺詔,無布車及兵器,其制至漢猶在。藻車以下,不言小服,則如常車「施革駹,車反漸漆矣。」

藻車,藻蔽,鹿淺𧜀,革飾。

杜氏曰:「藻,讀為華藻之藻 。」 鄭康成曰:「藻,水草,蒼色,以蒼土堊車,以蒼繒為蔽也。鹿淺𧜀,以鹿夏皮為覆笭,又以所治去毛者緣之,此既練所乘 。」 賈氏曰:「夏時鹿毛新生為淺毛 。」 王氏曰:「革不言色,蓋如素車用素。」

駹車,萑蔽然,𧜀髤飾。

鄭康成曰:「駹車邊側有漆飾也。萑,細葦蓆也。以為蔽者,漆則成藩,即吉也。」 然,果然也。髤,赤多黑少之色。韋也。此大祥所乘 。《王氏》曰:「髤與萑不言物,蓋如藻車用革 。」 賈氏曰:「下文『漆車全有漆,則此時未全為漆』。」 果然,獸名。

漆車藩蔽,《豻𧜀》雀飾。

鄭康成曰:「漆車,黑車。藩,今時小車藩,漆席以為之。豻,胡犬雀,黑多赤少之色。韋也,此禫所乘 。」 賈氏曰:「凡漆不言色者皆黑,且大夫所乘黑車及篆縵之飾,直得黑名,是凡車皆黑漆也。」 胡犬,胡地野犬,或作狐字,謂狐與犬合所生 。李嘉會曰:「喪車五乘,必有蒲棼藻萑藩為之蔽者。居喪,衣服麤惡,形貌毀瘠,不可見人,人」 亦不可見己,故有蔽以自遮也。又用犬鹿然豻之皮以為旗者,蓋喪服之中,雖不治人事,而防身之道不可不謹。獸之害人,以其皮而為之防,亦示服猛之義。然喪車既無他飾,而戈戟之弢與小服刀劍短兵之類必言之者,自衛其身不可不謹與?《書》曰「虎賁百人,逆子釗於南門」 者是也。又喪車五乘,貴賤皆同者,惟喪不辨貴賤,自天子達於庶人,皆終三年之喪,故有官者必曰「解官持服,與無官同 。」 劉執中曰:「三年之喪皆乘惡車,謂木車也。齊衰之喪皆乘素車,大功之喪皆乘藻車,小功之喪皆乘駹車,服緦者乘漆車 。」 賈氏曰:「天子至士,喪車五乘,尊卑等,則大夫、士禫亦得乘漆車。與吉同者,禮窮」 則同也。

大喪,「飾遣車,遂廞之,行之。」

賈氏曰:「遣車言飾,還以金、象革飾之,如生存之車,但粗小為之耳 。」 鄭康成曰:「廞,興也。謂陳駕之行之,使人以次舉之,以如墓也 。」 鄭氏曰:「遣車,一曰鸞車 。」 王氏曰:「廞之於宮,行之以適墓。」

及葬,「執蓋,從車,持旌。」

鄭康成曰:「從車隨柩路持蓋與旌者,王平生時車建旌,雨則有蓋。今蜃車無蓋,執而隨之,象生時有。」

也 。賈氏曰:「執旌在柩車之前,而文在下者,以執蓋是巾車,因言持旌,非謂持旌亦從車。」

及墓呼「啟關陳車。」

鄭康成曰:「關墓門車。貳車。《士喪禮》下篇曰:『車至道左,北面立,東上 』。」 賈氏曰:「鄭知車是貳車者,以其遣車在明器之中。」 案《既夕》陳明器,在道東,西面。此不言明器,而別陳車,是貳車可知。天子貳車,象生時當十二乘。

小喪,共柩路與其飾。

鄭康成曰:「《柩路》,載柩路也。飾,棺飾也。」

《典路》:「若有大祭祀,則出路,贊駕說。大喪,亦如之。」

賈氏曰:《巾車》云:「『玉路以祀』,此大祭祀則出路。」 鄭云:「王當乘之,惟出玉路 。」 項氏曰:「駕登車,說舍車。」 王昭禹曰:「大喪出路,非乘車也,出所陳之路焉。亦贊駕說 。」 鄭司農曰:「《書顧命》曰:『成王崩,既陳先王寶器』。又曰:『大路在賓階面,綴路在阼階面,先路在左塾之前,次路在右塾之前,故曰大喪亦如之』。」

《車僕》「大喪,廞革車。」

鄭康成曰:「言興革車則遣車不徒戎路廣闕苹輕車皆有焉 。」 賈氏曰:「王遣車九乘,除此五乘之外,加以金、玉、象、木四者,則九乘。」

《司常》大喪共銘旌。

鄭康成曰:「銘旌,王則大常也。《士喪禮》曰:『為銘各以其物』。」

「建廞車之旌」,「及葬亦如之。」

賈氏曰:「在廟陳時,以廞旌建於遣車之上,及葬入壙亦建之 。」 易氏曰:「巾車飾其車,而司常建其旌也。」

《夏官大司馬》:「大喪,平士大夫。」

易氏曰:「平則正喪禮之職與其位也 。」 賈氏曰:「司馬之屬有司士,主群吏。王喪不得使司士,故司馬平之。」

喪祭奉詔馬、牲。

鄭康成曰:「王喪之以馬祭者,蓋遣奠也。奉猶送,送之至墓,告而藏之 。」 鄭鍔曰:「馬則《夏官》所掌,故喪祭奉其牲以詔告乎神。」

《小司馬》:「凡喪紀,掌其事,如大司馬之法。」

《量人》,「掌喪祭奠竁之俎實。」

王昭禹曰:「奠謂遣奠,竁謂穿土為壙,其祭皆有俎實,亦必量人掌之者,以其制數量故也。」

《挈壺氏》:「凡喪,縣壺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 夜。」

王昭禹曰:「縣壺以盛水,分刻漏也 。」 鄭康成曰:「代亦更也。《禮》:未大斂,代哭。」

《射人》:「大喪,與僕人遷尸作卿大夫掌事,比其廬,不敬 者苛罰之。」

鄭康成曰:「僕人,大僕也。僕人與射人,俱掌王之朝位。王崩,小斂、大斂,遷尸於室堂,朝之象也。」 《檀弓》曰:「扶君,卜人師扶右,射人師扶左,君薨以是舉 。」 《黃氏》曰:「射人、大僕,皆法度之事 。」 《易氏》曰:「卿大夫掌朝位之事,則射人作之 。」 賈氏曰:「比其廬,掌比其本服親疏及貴賤 。」 鄭鍔曰:「此言『作大夫介,作、卿大夫從,作、卿大夫掌事』」 ,皆以「作」 為言,蓋命之使行者王也。《射人》則作之,謂作而起之也。會同、朝覲、賓客、大師、大喪之禮,初無與於射,而掌於射人,取其射之法儀而已。

《司士》:「大喪,作士掌事。」

鄭康成曰:「『『事謂奠斂之屬 。《易氏》曰:『司士掌群臣之版,而總謂之士』,是以掌三者作士之事。會同、賓客作士從』,謂卿大夫之可使從於王者也。作士適四方使為介』,謂天子使卿適四方則大夫為介,使大夫適四方則元士為介也。大喪作士掌事,如奠遣之類。」

作六軍之士《執披》。

鄭康成曰:「作猶使也。披,柩車行,所以披。持棺者,有紐以結之,謂之戴 。」 賈氏曰:「柩車,蜃車也。披者,車兩旁使人持之,若四馬六轡然,故名為披也。謂之戴者,《喪大記》云『纁戴』」 是也。六軍之士,即六鄉之民,但天子喪用千人,而此云六軍者,千人出自六軍,故號六軍之士,非謂執披有七萬五千人也 。楊謹仲曰:「大司徒大喪,帥六鄉之眾庶,屬其六引。」 《遂人》:「大喪,帥六遂之役而屬六綍,要之披也、綍也,引也,皆所以扶持棺以行者,而執之者皆此千人,則鄉遂皆有其人,非止六鄉也。」

凡士之有守者,令哭,無去守。

鄭康成曰:「守官不可空也 。」 《易氏》曰:「不以喪而廢其職。」

國有故,則致士而頒其守。

鄭康成曰:「故非喪則兵災 。」 《易氏》曰:「亦不可以故而弛其防。」

諸子大喪,正群子之服位

黃氏曰:「群子,庶子也。《喪之服位》,庶子不得與適子齒,特言群子,著其別也 。」 賈氏曰:「服謂公卿大夫之子為王斬衰,與父同位,謂殯宮外內哭位 。」 《易氏》曰:「樂事則舞,有出入之位,亦有文武之器;大喪則有親疏貴賤之服,亦有親疏貴賤之居。授之正之,皆諸子之責。」

《虎賁氏》「舍則守王閑。王在國,則守王宮。國有大故,則 守王門。大喪,亦如之。」

鄭鍔曰:「王所止舍之處,設梐枑再重以為閑,則守乎其外。王在國雖處宮禁之嚴,又守乎其內,若有大故,其所防者尤當致嚴,又守王門,資之以衛至尊,如是則八百人之眾,不足怪也 。」 《易氏》曰:「入而在國,則五寢次舍以為宮,五門出入必幾 。」 鄭康成曰:「非常之難要在門。」

及葬,「從遣車而哭。」

鄭康成曰:「遣車,王之魂魄所馮依 。」 賈氏曰:「遣車,將葬,盛所苞奠,遣送之車。其車內既皆有牲體,故云魂魄所依。」

《旅賁氏》「喪紀,則衰葛執戈盾。」

鄭康成曰:「《葛,葛絰》,武士尚輕 。」 賈氏曰:「臣為王,貴賤皆斬衰麻絰,至葬乃服葛。今王始死即服葛,故云武士尚輕。」

方相氏,狂夫四人,掌蒙熊皮,黃金四目,元衣朱裳,執 戈揚盾。大喪,先柩。

《鄭康成》曰:「葬使之道 。」 劉執中曰:「凶事多,邪慝乘之。」

及墓入壙,以戈擊四隅,敺方良。方音罔良音兩

鄭康成曰:「壙,穿地中也。天子之槨柏,黃腸為裏而表以石焉。方良罔兩也。」 《國語》曰:「木石之怪夔罔兩。」

《鄭鍔》曰:「葬則用木石,木石久而變怪生,故始葬。」

「則敺之。」 亦厭勝之術。喪則使之為前驅,以辟凶邪。葬則使之入壙擊罔兩,所以安神靈。

大僕「喪紀,正王之服位,詔灋儀,贊王牲事。」

易氏曰:「喪紀之服,一《司服》所言凶事服弁服是也。其位則隨事而立,無非大僕之所正。」

大喪始崩,戒鼓傳達於四方,窆亦如之。

鄭司農曰:「『窆,《春秋傳》所謂曰中而塴』,《禮記》謂之『封』,皆葬下棺也 。《易氏》曰:『始崩及窆,擊鼓以戒眾人,且傳達於四方,使四方知喪禮也』。」

縣喪首服之灋於宮門。

鄭康成曰:「首服之法,謂免髽笄,總廣狹長短之數,縣其書於宮門,示四方 。」 易氏曰:「《小宗伯》既已縣衰冠之式於路門之外,此復縣首服之法於宮門者,首服則婦人之服,衰冠則男子之服 。」 黃氏曰:「必使大僕掌之者。大僕,侍御之官,王之起居所當知也。」 漢武帝崩,燕王使幸臣王孺之長安問帝崩所病。執金吾郭廣意言,待詔五柞宮。宮中讙言:「帝崩,諸將軍共立太子。」 歸以報王,王曰:「上棄群臣無語言,蓋主又不得見,甚可怪。」 於是為反謀。故人主左右無中外共信之臣,及平時無法度可使與臣民相關通,緩急之際,姦軌遂得妄有窺伺。《周官》:王出則大僕前驅,居則贊相不眡,朝則辭於三公及孤卿。大喪始崩,戒鼓「遂出」 ,喪首服法,防微杜漸之意深矣。

《祭僕》「大喪,復於小廟。」

賈氏曰:「大喪,王喪也。王生時所有事之處皆復。祭僕復小廟,《夏采》復大廟,隸僕復大寢、小寢也 。」 黃氏曰:「夏采復於大祖,不曰大廟。然則總謂之大廟,猶大社、大稷也。故《夏采》復於大祖,不言廟。祭僕復於小廟,避《夏采》大祖之文,高祖以上猶有二祧。」 王氏曰:「祭僕掌受命於上,以眡祭祀;隸僕掌五寢掃除、糞洒之事。王皆」 以故習而親焉故也。既置夏采掌,復復正事,又以二僕參焉。復盡愛之道,求所以生之不以方而已。

《御僕》「大喪持翣。」

鄭康成曰:「翣,棺飾也。持之者夾蜃車 。」 易氏曰:「此喪祭之冗事,故御僕掌令。」

隸僕「大喪,復於小寢、大寢。」

劉氏曰:「大寢,內寢;小寢,燕寢,正內。」 《春秋》莊公薨於路寢,僖公薨於小寢 。黃氏曰:「復於其平生所有事之所。小寢,大寢,王所興居也。」 鄭說皆非。

《司兵》:「大喪,廞五兵。」

鄭康成曰:「廞,興也。興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

《司弓矢》:「大喪,共明弓矢。」

鄭康成曰:「弓矢,明器之用器,《士喪禮》下篇曰:『用器弓矢』。」

《校人》「大喪,飾遣車之馬,及葬埋之。」

鄭康成曰:「言埋之,則是馬塗車之芻靈 。」 賈氏曰:「古以泥塗為車,以芻草為人馬神靈。」

《圉人》:「凡喪紀,牽馬而入陳。廞馬亦如之。」

賈氏曰:「《喪紀》謂將葬朝廟時,在祖廟中陳設明器。」

之時,亦遣人薦馬及纓,入廟陳之,亦於祖廟陳此明器 。易氏曰:「喪紀而葬,陳馬於廟。遣車明器之時,則陳之於壙。以圉人養馬,故使之牽而陳之。」

《秋官》大司寇之職,「凡朝覲、會同,前王大喪,亦如之。」

鄭康成曰:「大喪所前或嗣王 。《易氏》曰:『納亨及祭,尚嚴也;朝覲、會同,尚肅也。大喪之事,尚哀也。此前王之禮所係為甚重。然明水火之奉與否者,朝覲、會同、喪紀以人道言之,祭祀之禮以神道言之,各當於禮而已』。」

《小司寇》「大賓客,前王而辟,后世子之喪亦如之。」

賈氏曰:「為王辟,亦謂於宮中饗燕在寢及廟時也。后世子之喪,當朝廟之時,王出入亦為王辟也。」

《士師》:「諸侯為賓,則帥其屬而蹕於王宮。大喪,亦如之。」

易氏曰:「帥其屬而蹕王宮,所以肅朝廷之儀 。」 李嘉會曰:「大喪有廬舍之居,亦當蹕宮,以備非常。」

鄉士大喪紀,則各掌其鄉之禁令,帥其屬夾道而蹕。

賈氏曰:「大喪紀,當葬所經道並過六鄉路,以是故各掌其鄉之禁令。」

「三公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

賈氏曰:「公卿大夫之喪死於此者,及葬,為之前驅而辟。」

《遂士》六卿若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 《縣士》:「若大夫有邦事,則為之前驅而辟,其喪亦如之。」 《司隸》:「邦有喪紀之事,則役其煩辱之事。」

鄭康成曰:煩,猶劇也。《士喪禮》下篇曰:「隸人涅廁。」

《大行人》若有大喪,則詔相諸侯之禮。

鄭康成曰:「詔相左右教告之也 。」 賈氏曰:「諸侯為天子斬,其哭位周旋擗踊,進退皆有禮也。」

《小行人》:「若國札喪,則令賻補之。」

王昭禹曰:「病疾為札,札而死曰喪。札喪則在所賻補,以利傅之謂之賻,助其不足謂之補。」

《象胥》,凡國之大喪,詔相國客之禮儀而正其位。

鄭鍔曰:「國客謂四夷遣其臣來也。中國之客自有大小行人,掌正其位 。」 劉執中曰:「若其入賓而遇國之大喪,則詔相其禮儀而正其位。」

《掌客》:「凡賓客死,致禮以喪用。」

鄭康成曰:「死則主人為之具而殯矣。《喪用》者,饋奠之物 。」 鄭鍔曰:「使其喪有所給。」

賓客有喪,唯《芻稍》之受。

鄭鍔曰:「賓客在主國,自聞其親之喪,凡主國饗食之禮皆不敢受,以其喪故也。若夫芻稍則以給人馬日用之須,不可以一己之喪而不受也,故受芻稍焉。」

遭主國之喪,不受饗食,受牲禮。

黃氏曰:「饗食,主人待賓,主人有喪,自不應受此禮。鄭以牲為腥,謂飧饔,餼當熟者腥致之,恐是 。」 《易》氏曰:「賓客,禮之常者,死喪,禮之變者。凡賓客死,則致禮以喪用。有君及父母之喪,則惟芻稍之受;遭主國之喪,則惟受牲禮而饗禮皆廢。此禮之變者也,亦載之以常禮而已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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