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038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经济汇编 第三十八卷 |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三十八卷目录
丧葬部汇考二
周二〈周礼下〉
礼仪典第三十八卷
丧葬部汇考二
[编辑]周二
[编辑]按周礼春官冢人下大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编辑]郑康成曰:“冢,封土为丘垄,象冢而为之 。” 薛平仲曰:“先王立礼经世,使生有所养,死有所藏。礼而至于有所藏,则礼道竭而人道毕矣。故冢以严其丘封之制,冢人则以施之诸侯卿大夫之贵墓以寓其哀慕之思,墓大夫则以施之国人之众。礼之所重,莫加于此,则以下大夫二人掌之。然不得不可以为悦,无财不可以为悦” ,此又职丧之所由设也。“礼莫严于始,尤严于终” ,此又三官见于典礼之末也。
掌公墓之地,辨其兆域而为之图,先王之葬居中,以 昭穆为左右。
王昭禹曰:“谓之公墓之地,则其地属于公而非私有之也。自天子至于大夫、士,皆葬于此地,冢人则掌焉。先王制为合族之礼,非特施于生者,至于死皆使之以类相从 。《易氏》曰:‘君臣分守虽严,义均休戚,故葬同兆域’。”
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后,各以其族。
郑康成曰:“子孙各就其所出,王以尊卑处其前后,而亦并昭穆 。” 贾氏曰:“诸侯卿、大夫、士,谓上文先王子孙为畿内诸侯,王朝卿、大夫、士死者,则居先王前后之左右。言居左右者,若父为先王是昭,则子为穆居右;父是穆,则子为昭居左,为卿大夫居后亦然。但昭穆不定,故左右俱言,谓一父之前后左右并有也。” “各以其族” 者,谓次第。假令同昭穆,兄当近王墓,弟则远王墓。诸侯言左右卿,大夫、士,各以其族,互相通也。
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
郑康成曰:“战败无勇,投诸茔外以罚之 。” 王昭禹曰:“死政者既养其老孤而又享之,所以劝之也。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所以绌之。”
凡有功者居前。
郑康成曰:“居王墓之前,处昭穆之中央 。” 《易氏》曰:“既入兆域,又居前列,示劝而已 。” 黄氏曰:“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后,有功者各居其前。”
以爵等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
郑康成曰:“别尊卑也。王公曰丘,诸臣曰封。” 汉律曰:“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以下至庶人各有差 。” 贾氏曰:“《周礼》丘封高下之数无文,故郑以汉法况之。案《春秋纬》:‘天子坟高三丈,树以松;诸侯半之,树以柏;大夫八尺,树以药草;士四尺,树以槐;庶人无坟,树以杨柳 ’。” 王昭禹曰:“以昭穆为左右,各以其族,尚亲也。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 ,尚德也。“凡有功者居前” ,尚功也。“以爵列为丘封之度,与其树数” ,尚贵也。盖先王之所以治死者如此。
大丧既有日,请度甫竁,遂为之尸。
郑司农曰:“既有日,既有葬日也。始竁时祭,以告后土,冢人为之尸 。” 郑康成曰:“甫,始也。请量度所始竁之处地 。” 刘执中曰:“请度深广,制度于冢宰。而小宗伯莅冢人,甫始穿地以为竁 。” 王氏曰:“凡祭为尸,皆取所祭之类。故宗庙之尸则以其昭穆之同,山林之尸则以《山虞》,竁墓之尸则以冢人。”
“及竁,以度为丘隧”,共丧之窆器。
郑康成曰:“隧,羡道也。度丘与羡道,广袤所至,窆器下棺丰碑之属。” 《丧大记》曰:“凡封用綍,去碑负引。君封以衡,大夫以咸 。” 贾氏曰:“《左传》晋文公请隧,不许。则天子有隧,诸侯已下有羡道。隧道则上有负土,若郑庄公与母掘地隧而相见者也。羡道上无负土。” 然则隧与羡别,而郑云“隧,羡道” 者,对则异,散则通。衡,横也,谓以木衡之于棺旁,乃以绋系木下棺。大夫卑,不得以木横之,直有棺旁咸耳,以绋系之而下棺也。
及葬,言“鸾车象人。”
郑康成曰:“鸾车,巾车所饰,遣车也,亦设鸾旗,言犹语也,语之者,告当行若于生存者,于是巾车行之。”
贾氏曰:先郑以象人,谓以刍为人,后郑不从者。
以上古有“刍人” ,至周不用,而用象人,则“象人” 与“刍灵” 别也。
及窆,执斧以莅。郑康成曰:“临下棺也 。” 贾氏曰:“《乡师职》云:‘执斧以莅匠师’。则此亦临匠师。两官俱临者,葬事大也。”
遂入藏凶器。
《郑康成》曰:“凶器,明器。”
《正墓位》《跸墓域》《守墓禁》
贾氏曰:“墓位即上文昭穆为左右,是须正之,使不失本位。墓域即上文兆域谓四畔沟兆。跸谓止行人不得近之。禁谓禁制不得漫入 。” 王氏曰:“跸若墓大夫之巡墓厉也。守若墓大夫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 郑康成曰:“禁所以为茔限。”
凡祭墓为尸。
郑司农曰:“为尸,冢人为尸 。” 郑康成曰:“祭墓为尸,或祷祈焉 。” 王昭禹曰:“凡祭墓为尸,非特甫竁为之尸 。” 张氏曰:“墓祭非古也。体魄则降,知气在上,故立之主以祀之,以致其精神之极,而谨藏其体魄,以竭其深长之思。” 此古人明于鬼神之情状,而笃于孝爱之诚实者也。然考之《周礼》,则有冢人之官,凡祭于墓为尸。是则成周之盛,亦有祭于墓者,虽非制礼之本经,而出于人情之所不忍,而于义理不至于甚害,则先王亦从而许之。其必立之尸者,乃所以致其精神,而示享之者,非体魄之谓,其为义抑精矣。
凡诸侯及诸臣葬于墓者,授之兆,为之跸,均其禁。
贾氏曰:上文惟见王及子孙之墓地,不见同姓、异姓诸侯之墓地,故此《经》总见之。若然,此墓地旧有兆域,今新死者随即授之 。王氏曰:“授之兆则使之自竁窆;均其禁则均其地守焉。”
墓大夫,下大夫二人,中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二 十人、徒二百人。
郑康成曰:“墓,冢茔之地,孝子所思慕之处 。” 贾氏曰:“《礼记》云:‘庶人不封不树’。故不言冢而言墓。墓即葬地 。” 陈君举曰:“墓大夫徒二百人,岂不多哉?然邦墓、地域、禁令、度数皆掌焉。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与后世人自求地,家自置守,富则僭而不忌,贫则窘而无所葬,掘墓、盗尸、斩木之狱,不绝于有司,利害” 《烦省》异矣。
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
郑康成曰:“凡邦中之墓地,万民所葬地。”
令国民族葬,而掌其禁令。
《郑康成》曰:“族葬各从其亲 。” 黄氏曰:“司徒本俗联坟墓,此独国民耳。”
“正其位”,掌其度数。
郑康成曰:“位谓昭穆也。度数,爵等之大小 。” 《易氏》曰:“度数多寡也 。” 贾氏曰:“郑见有爵者,谓本为庶人设墓,其有子孙为卿大夫士者,则其葬不离父祖。”
使《皆有私地域》。
郑康成曰:“古者万民墓地同处,分其地使各有区域,得以族葬,使相容。”
凡争“墓地者,听其狱讼。”
郑康成曰:“争墓地,相侵区域 。” 《易氏》曰:“听其争,则族葬不至相犯。”
帅其属而巡墓,厉居其中之室以守之。
贾氏曰:“属者,墓大夫帅下属官也。墓大夫帅其属巡行遮列之处。” 万民墓地,族葬地中央为室,万民各自守之 。郑康成曰:“厉茔限遮列处 。” 郑司农曰:“居其中之室,有官寺在墓中 。” 刘执中曰:“圣人父母其民,生则富其衣食而教以仁义,死则为之地域而守其丘树,则为子孙者,有不忠乎君而不服其教者乎?”
《职丧》:“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 胥四人,徒四十人。”
郑康成曰:“职,主也。”
掌诸侯之丧,及卿、大夫、士凡有爵者之丧。以国之丧 礼莅其禁令,序其事。
王氏曰:“《职丧》上言诸侯,下言卿、大夫、士,又言凡有爵者,包三公矣 。” 郑康成曰:“国之丧礼,丧服、士丧、《既夕》《士虞》。今存者,其馀则亡事,谓小敛、大敛葬也。”
刘执中曰:“凶丧之礼下达万民,苟无主执以莅。”
其事则有过中而僭于上者,有不及于中而遗其亲者。是以《职丧》掌之五服有制,尊卑异仪,殡敛、虞、祔、祭、襚、含、赠,皆有定法,不可过,不可不及。
凡国有司以王命有事焉,则诏赞主人。
郑司农曰:“凡国有司,有司从王国以王命往 。” 郑康成曰:“有事,谓含襚、赠赗之属。诏赞者以告主人,佐其受之 。” 刘执中曰:“诏赞,主人以礼拜命也。”
凡其丧祭,诏其号,治其礼。
郑康成曰:“告以牲号、齍号之属,当以祝之 。” 贾氏曰:“先郑以号为谥号。《小宗伯》云‘小丧赐谥’。读诔不在此,故后郑不从,谓若《特牲》《少牢》云‘柔毛刚鬣,嘉’。”
荐普淖皆祝辞
凡公有司之所共职丧,令之趣其事。
郑康成曰:“令,令其当共物者,给事之期也。有司或言公,或言国。言国者,由其君所来。居其官。曰公,谓王遣使奉命,有赠之物,各从其官出,职丧当催督也 。” 易氏曰:“凡公,有司之所共者,此谓在乡则乡之有司共其物,在国则国之有司共其物,各有定制,不待王命者,则职丧以其制令之 。” 王东岩曰:“案治其丧,已见《宰夫》” ,此则趣其事而已。
《大司乐》:“大丧,莅𫷷乐器。及葬,藏乐器亦如之。”
郑康成曰:莅,临也。𫷷,兴也。临,笙师、镈师之属,兴乐器也。兴谓作之也 。《易氏》曰:“藏瘗也。大司乐莅之,敬其事也。”
乐师:“凡丧,陈乐器,则帅乐官。”
贾氏曰:乐器,即明器。若《檀弓》云:“木不成斲,瓦不成味,琴瑟张而不平,笙竽备而不和。” 乐官,笙师、镈师之属 。王昭禹曰:“犹大丧之𫷷焉,之死而致生之,不智而不可为,所以陈之而已 。” 郑康成曰:“帅乐官往陈之。”
及序哭亦如之。
王昭禹曰:“小宗伯及执事视葬,献器,遂哭之,乐师又帅乐官而哭乐器,以明先王之盛德感人之深。其生也荣,其死也哀,故睹器而思其人则哭也。必使乐师帅而哭,亦以明哀乐之相仍。舞用《翣》,亦此意也。”
《大师》:“大丧,帅瞽而𫷷。作柩谥。”
王昭禹曰:“死则陈仪物于庭,序以兴观者。钦则谓之𫷷,考列其德行而诔之,以言则谓之谥。于大丧之𫷷,则帅瞽而作柩,谥以瞽。掌乐,王德成于乐,谥则成德之名也。”
《小师》,“大丧与𫷷。”
郑康成曰:“从大师。”
视了大丧,𫷷乐器。
贾氏曰:“乐器谓明器。” 《司干》疏云:“视了所𫷷,谓鼓与磬。” 《锺师》不云𫷷,则锺亦视了𫷷之瞽蒙。《大师》《小师》皆不云𫷷者,以其无目。《瞽蒙》所云柷敔等,皆视了𫷷之也。不云奉而藏之,文不具也 。黄氏曰:“𫷷与陈义本同,而𫷷则有感动悲戚之意,陈则陈列之而已。” 郑康成𫷷皆为兴,𫷷为兴训,则当为兴起之兴,所谓感动悲戚也。郑以为“兴作” ,或为兴造,如大丧明器,皆可言作。大旅𫷷乐器,乃以为旅非常祭,于时乃兴造其乐器,则何义邪?《大旅》有灾故而乐不作,眂了祭祀正乐,故𫷷之,见忧戚之意。《笙师》乐器,惟笙用于祭,非其盛者,陈之而已 。王昭禹曰:“大丧𫷷乐器,则陈乐器于庭序也。”
《笙师》:“大丧,𫷷其乐器。及葬,奉而藏之。”
郑康成曰:“𫷷,兴也。兴谓作之。奉,犹送也 。” 贾氏曰:“此所兴作,即上竽笙以下皆作之,送之于圹而藏之 。” 黄氏曰:“眂了𫷷而不藏,笙师藏之职可见。”
《镈师》大丧,𫷷其乐器,奉而藏之。
贾氏曰:“此官所𫷷” ,谓作晋鼓、鼖鼓,以其当职所击也。
《籥师》大丧,𫷷其乐器,奉而藏之。
贾氏曰:“此所𫷷惟《羽籥》而已。”
《典庸》器,“大丧,𫷷笋虡。”
郑康成曰:“𫷷,兴也。兴谓作之。”
《司干》:“大丧,𫷷舞器。及葬,奉而藏之。”
贾氏曰:此官云“干盾及羽籥,及其所𫷷” 𫷷,干盾而已。其羽籥,则《籥师》𫷷之。
《大卜》,“凡丧事,命龟。”
郑康成曰:“《士丧礼》则筮宅卜日,天子卜葬兆。”
《龟人》:“若有祭事,则奉龟以往。丧亦如之。”
郑康成曰:“奉犹送也 。” 郑锷曰:“奉龟而往,以待用也。”
大祝作六辞以通上下、亲疏、远近,六曰诔辨九。六 曰“凶。”
郑司农曰:“诔谓积累生时德行以赐之命,主为其辞 。” 郑锷曰:“凶拜,所谓稽颡而后拜也。”
大丧,“始崩,以《肆鬯》渳尸,相饭,赞敛彻奠。”
郑康成曰:“《肆鬯》所谓陈尸设鬯 。” 郑司农曰:“渳尸以鬯浴尸 。” 贾氏曰:“‘相饭者,浴讫即饭含,故言相饭。不言相含者,大宰赞含玉。赞敛者,小敛十九称,在户内;大敛百二十称,在阼阶。《冬官》主敛事,大祝赞之。彻奠者,《小祝》注云:‘奠爵也’。谓正祭时’。此文承大丧之下,故奠为始死之奠,小敛、大敛奠并大祝彻之。”
言甸人读《祷》。
郑司农曰:“言犹语也。祷,六辞之属。甸人丧事,代王受眚灾,大祝为祷辞语之,使以祷于藉田之神。” 王氏曰:“于《甸人》读祷,则大祝言于柩使知焉。”
付练祥掌国事
贾氏曰:祔谓虞卒哭后祔祭于祖庙。练谓十三月小祥练祭。祥谓二十五月大祥,除衰杖。此三者皆国事,大祝掌之 。郑康成曰:“付当为祔,掌国事,办护之。”
小祝,“大丧,赞渳。”
杜氏曰:“渳谓浴尸 。” 王昭禹曰:“王始崩,大祝以肆鬯渳尸,小祝赞之。”
设熬置铭。
杜氏曰:“熬谓重也。” 《檀弓》曰:“重,主道也。殷主缀重焉,周主彻重焉。” 铭,明旌也。以死者为不可别,故以其旗识之 。贾氏曰:“熬谓熬谷,殡在堂时,设于棺旁,所以惑蚍蜉。置铭者,铭谓铭旌,书死者名。既殡,置于阶西上以表柩。”
及葬,设道赍之奠,分祷五祀。
郑康成曰:“赍犹送,送道之奠,谓遣奠分其牲体以祭五祀,告王去此宫中不复反,故兴祭祀。王七祀,祀五者,司命、大厉平生出入不以告 。” 刘执中曰:“既设道赍之奠,又分祷五祀以告王丧之行。”
凡外内小丧纪掌事焉。
贾氏曰:“《小丧纪》者,王后以下之丧 。” 易氏曰:“谓祝号之事。”
《丧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二人, 胥四人,徒四十人。掌大丧劝防之事。
《易》氏曰:“劝” 谓执纛居柩前以劝率六引。“防” ,谓执披居旁,以防倾侧。
及《辟令启》。
郑司农曰:“辟谓除菆涂椁令启,谓丧祝主命役人开之。《檀弓》曰:‘天子之殡,菆涂龙輴以椁,加斧于椁上,毕涂屋,天子之礼 ’。” 刘执中曰:“天子七日而殡,用輴,画辕为龙,先置于西阶之上,又置棺四重于輴车之中,而大敛于阼阶讫,奉尸入棺,加盖,乃置熬于四旁,而攒之以椁,加黼于棺,覆以椁材,然后毕涂四面霤屋,故” 曰“菆涂,龙輴。” 凡七月而后葬,则丧祝命役人辟除其涂,令启棺菆。
及朝,“御柩乃奠。”
郑司农曰:“‘朝谓将葬,朝于祖考之庙而后行,则丧祝为御柩。《檀弓》曰:‘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其哀离其室也’,故至于祖考之庙而后行。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故《春秋传》曰:‘凡夫人不殡于庙,不祔于姑,则弗致也’。晋文公卒,将殡于曲沃,就宗庙。晋宗庙在曲沃,故曰曲沃君之宗’。又曰:‘丙午入于曲沃,丁未朝于’” 武宫 。贾氏曰:“御柩者,发殡宫,輴车载至庙,丧祝执纛居前,以御正柩。乃奠者,《既夕礼》朝庙之时,重先奠从,烛从,柩从彼奠。昨夜夕奠至庙,下棺于庙两楹之间,棺西设此宿奠。至明彻去宿奠,乃设此朝庙之奠于柩西 。” 刘执中曰:“商人始死,敛讫即以柩朝于庙而殡于祖,七月而后葬。周人殡于路寝,七” 月,将始朝于庙,先适祢庙七庙,后至始祖之庙而出葬焉 。郑康成曰:“乃奠,朝庙奠 。” 王氏曰:“朝,朝庙也。奠,奠柩也。以祝御柩,则象其生时。”
及祖,饰棺,乃载,遂御。
郑司农曰:“祖谓将葬祖于庭,象生将出则祖也。故曰‘事死如事生’。《檀弓》曰:‘饭于牖下,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殡于客位,祖于庭,葬于墓,所以即远也。祖时,丧祝主饰棺,乃载,遂御之,丧祝为柩车御也。或谓及祖至祖庙也 。易氏曰:‘又及祖庙,设祖祭之礼,加帷荒以饰棺,乃移所载柩车于庭中,遂为之御’’。” 六引 。郑康成曰:“御之者,执翿居前,却行为节度。”
及葬,“御柩出宫乃代。”
王氏曰:“既御柩出宫后,祝代之执事 。” 郑康成曰:“丧、祝二人相与更也 。” 刘执中曰:“出宫乃代者,至于外则乡遂师代之。”
及《圹说》载除饰。
郑司农曰:“圹谓穿中也。说载下棺也。除饰,去棺饰也。四歰之属,令可举移安错之。”
小丧亦如之。
易氏曰:“小丧谓王后及世子以下之丧,亦如其殡葬次第。”
掌丧祭祝号。
郑康成曰:“丧祭,虞也。《檀弓》曰:‘葬日虞,不忍一日离也,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 《易氏》曰:“以虞易奠,皆有祝号。”
凡卿大夫之丧,掌事而敛饰棺焉。
贾氏曰:言“掌事” 者,虽《礼》有降杀,《劝防》以下皆掌之,兼主敛事,故总云“掌事而敛饰棺焉。”
司巫:“凡丧事,掌巫降之礼。”
郑康成曰:“降,下也 。” 贾氏曰:“人死,骨肉下沉于地,精魂上归于天;天地与神人通,故使巫下神 。” 王氏曰:“巫神所降,故丧事有巫降之礼焉,尽爱之道。”
也 。黄氏曰:其礼虽亡,其意犹可知。先王之于鬼神察矣。故曰:“知幽明之故,知死生之说。” 又曰:“知鬼神之情状。”
太史大丧,执法以莅劝防。
易氏曰:“法者,六引六绋之法 。” 郑司农曰:“劝防引六绋 。” 王昭禹曰:“丧祝掌大丧劝防之事,太史执法以莅之而已。”
遣之日读《诔》。
郑康成曰:“遣谓祖庙之庭,大奠将行时也。人之道终于此,累其行而读之。《大师》又帅瞽𫷷之而作谥瞽,史知天道,使共其事,言王之诔谥成于天道。” 贾氏曰:“《曾子问》云:‘惟天子称天以诔之’。彼注引《公羊》‘制谥于南郊瞽。史既知天道,又于南郊制天子之谥,称天以诔之,是王之谥成于天道。然则先于南郊制谥,乃于遣’” 之日读之。葬后则称谥 。黄氏曰:“瞽诔其德行,故作谥;史记其言动,故读诔。”
凡丧事考焉。
《郑康成》曰:“为有得失。”
小史,“大丧佐大史。”
《郑锷》曰:“为大史之佐。”
《巾车》,王之丧车五乘。木车,蒲蔽,犬𧜀尾櫜,疏饰,小服 皆疏。
郑康成曰:“木车不漆者。蒲蔽,蔽车旁御风尘者。犬白,犬皮 。” 贾氏曰:“古者男子立乘,须冯轼,上须皮覆之,故云犬𧜀。《士丧记》:‘主人乘恶车,白狗幦’是也。”
郑司农曰:“蒲蔽,谓裸兰车,以蒲为蔽,天子丧服。”
之车。《汉仪》亦然。犬𧜀,以犬皮为覆笭 。黄氏曰:“康成以尾櫜,以犬尾为戈戟之弢。小服,刀剑短兵之服。始遭丧所乘,为君之道,尚微备奸臣” ,未必然。疏家引《礼》“丧事无等” ,亦恐未尽。此言王之丧车五等,则非诸臣之制。郑自始遭丧至禫次五等,恐当如此。或曰:“丧车尾櫜疏饰,小服皆疏。尾末也。车之大木末,皆布韬之以” 为饰。小木则皆布之。
素车,棼蔽,犬𧜀素饰,小服皆素。
郑康成曰:“素车,以白土垩车。棼读为薠。薠麻以为蔽。其𧜀服以素缯为缘,此卒哭所乘 。” 王氏曰:“素车蔽、𧜀服皆素,则少变而饰以素,不皆疏矣。” 盖后车变而弥吉,以至于丧除 。黄氏曰:“素车素饰,不言尾櫜,因上文且言‘小服皆素,则尾櫜可知’。” 汉文帝遗诏,无布车及兵器,其制至汉犹在。藻车以下,不言小服,则如常车“施革駹,车反渐漆矣。”
藻车,藻蔽,鹿浅𧜀,革饰。
杜氏曰:“藻,读为华藻之藻 。” 郑康成曰:“藻,水草,苍色,以苍土垩车,以苍缯为蔽也。鹿浅𧜀,以鹿夏皮为覆笭,又以所治去毛者缘之,此既练所乘 。” 贾氏曰:“夏时鹿毛新生为浅毛 。” 王氏曰:“革不言色,盖如素车用素。”
駹车,萑蔽然,𧜀髤饰。
郑康成曰:“駹车边侧有漆饰也。萑,细苇席也。以为蔽者,漆则成藩,即吉也。” 然,果然也。髤,赤多黑少之色。韦也。此大祥所乘 。《王氏》曰:“髤与萑不言物,盖如藻车用革 。” 贾氏曰:“下文‘漆车全有漆,则此时未全为漆’。” 果然,兽名。
漆车藩蔽,《豻𧜀》雀饰。
郑康成曰:“漆车,黑车。藩,今时小车藩,漆席以为之。豻,胡犬雀,黑多赤少之色。韦也,此禫所乘 。” 贾氏曰:“凡漆不言色者皆黑,且大夫所乘黑车及篆缦之饰,直得黑名,是凡车皆黑漆也。” 胡犬,胡地野犬,或作狐字,谓狐与犬合所生 。李嘉会曰:“丧车五乘,必有蒲棼藻萑藩为之蔽者。居丧,衣服麤恶,形貌毁瘠,不可见人,人” 亦不可见己,故有蔽以自遮也。又用犬鹿然豻之皮以为旗者,盖丧服之中,虽不治人事,而防身之道不可不谨。兽之害人,以其皮而为之防,亦示服猛之义。然丧车既无他饰,而戈戟之弢与小服刀剑短兵之类必言之者,自卫其身不可不谨与?《书》曰“虎贲百人,逆子钊于南门” 者是也。又丧车五乘,贵贱皆同者,惟丧不辨贵贱,自天子达于庶人,皆终三年之丧,故有官者必曰“解官持服,与无官同 。” 刘执中曰:“三年之丧皆乘恶车,谓木车也。齐衰之丧皆乘素车,大功之丧皆乘藻车,小功之丧皆乘駹车,服缌者乘漆车 。” 贾氏曰:“天子至士,丧车五乘,尊卑等,则大夫、士禫亦得乘漆车。与吉同者,礼穷” 则同也。
大丧,“饰遣车,遂𫷷之,行之。”
贾氏曰:“遣车言饰,还以金、象革饰之,如生存之车,但粗小为之耳 。” 郑康成曰:“𫷷,兴也。谓陈驾之行之,使人以次举之,以如墓也 。” 郑氏曰:“遣车,一曰鸾车 。” 王氏曰:“𫷷之于宫,行之以适墓。”
及葬,“执盖,从车,持旌。”
郑康成曰:“从车随柩路持盖与旌者,王平生时车建旌,雨则有盖。今蜃车无盖,执而随之,象生时有。”
也 。贾氏曰:“执旌在柩车之前,而文在下者,以执盖是巾车,因言持旌,非谓持旌亦从车。”
及墓呼“启关陈车。”
郑康成曰:“关墓门车。贰车。《士丧礼》下篇曰:‘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 ’。” 贾氏曰:“郑知车是贰车者,以其遣车在明器之中。” 案《既夕》陈明器,在道东,西面。此不言明器,而别陈车,是贰车可知。天子贰车,象生时当十二乘。
小丧,共柩路与其饰。
郑康成曰:“《柩路》,载柩路也。饰,棺饰也。”
《典路》:“若有大祭祀,则出路,赞驾说。大丧,亦如之。”
贾氏曰:《巾车》云:“‘玉路以祀’,此大祭祀则出路。” 郑云:“王当乘之,惟出玉路 。” 项氏曰:“驾登车,说舍车。” 王昭禹曰:“大丧出路,非乘车也,出所陈之路焉。亦赞驾说 。” 郑司农曰:“《书顾命》曰:‘成王崩,既陈先王宝器’。又曰:‘大路在宾阶面,缀路在阼阶面,先路在左塾之前,次路在右塾之前,故曰大丧亦如之’。”
《车仆》“大丧,𫷷革车。”
郑康成曰:“言兴革车则遣车不徒戎路广阙苹轻车皆有焉 。” 贾氏曰:“王遣车九乘,除此五乘之外,加以金、玉、象、木四者,则九乘。”
《司常》大丧共铭旌。
郑康成曰:“铭旌,王则大常也。《士丧礼》曰:‘为铭各以其物’。”
“建𫷷车之旌”,“及葬亦如之。”
贾氏曰:“在庙陈时,以𫷷旌建于遣车之上,及葬入圹亦建之 。” 易氏曰:“巾车饰其车,而司常建其旌也。”
《夏官大司马》:“大丧,平士大夫。”
易氏曰:“平则正丧礼之职与其位也 。” 贾氏曰:“司马之属有司士,主群吏。王丧不得使司士,故司马平之。”
丧祭奉诏马、牲。
郑康成曰:“王丧之以马祭者,盖遣奠也。奉犹送,送之至墓,告而藏之 。” 郑锷曰:“马则《夏官》所掌,故丧祭奉其牲以诏告乎神。”
《小司马》:“凡丧纪,掌其事,如大司马之法。”
《量人》,“掌丧祭奠竁之俎实。”
王昭禹曰:“奠谓遣奠,竁谓穿土为圹,其祭皆有俎实,亦必量人掌之者,以其制数量故也。”
《挈壶氏》:“凡丧,县壶以代哭者,皆以水火守之,分以日 夜。”
王昭禹曰:“县壶以盛水,分刻漏也 。” 郑康成曰:“代亦更也。《礼》:未大敛,代哭。”
《射人》:“大丧,与仆人迁尸作卿大夫掌事,比其庐,不敬 者苛罚之。”
郑康成曰:“仆人,大仆也。仆人与射人,俱掌王之朝位。王崩,小敛、大敛,迁尸于室堂,朝之象也。” 《檀弓》曰:“扶君,卜人师扶右,射人师扶左,君薨以是举 。” 《黄氏》曰:“射人、大仆,皆法度之事 。” 《易氏》曰:“卿大夫掌朝位之事,则射人作之 。” 贾氏曰:“比其庐,掌比其本服亲疏及贵贱 。” 郑锷曰:“此言‘作大夫介,作、卿大夫从,作、卿大夫掌事’” ,皆以“作” 为言,盖命之使行者王也。《射人》则作之,谓作而起之也。会同、朝觐、宾客、大师、大丧之礼,初无与于射,而掌于射人,取其射之法仪而已。
《司士》:“大丧,作士掌事。”
郑康成曰:“‘‘事谓奠敛之属 。《易氏》曰:‘司士掌群臣之版,而总谓之士’,是以掌三者作士之事。会同、宾客作士从’,谓卿大夫之可使从于王者也。作士适四方使为介’,谓天子使卿适四方则大夫为介,使大夫适四方则元士为介也。大丧作士掌事,如奠遣之类。”
作六军之士《执披》。
郑康成曰:“作犹使也。披,柩车行,所以披。持棺者,有纽以结之,谓之戴 。” 贾氏曰:“柩车,蜃车也。披者,车两旁使人持之,若四马六辔然,故名为披也。谓之戴者,《丧大记》云‘𫄸戴’” 是也。六军之士,即六乡之民,但天子丧用千人,而此云六军者,千人出自六军,故号六军之士,非谓执披有七万五千人也 。杨谨仲曰:“大司徒大丧,帅六乡之众庶,属其六引。” 《遂人》:“大丧,帅六遂之役而属六綍,要之披也、綍也,引也,皆所以扶持棺以行者,而执之者皆此千人,则乡遂皆有其人,非止六乡也。”
凡士之有守者,令哭,无去守。
郑康成曰:“守官不可空也 。” 《易氏》曰:“不以丧而废其职。”
国有故,则致士而颁其守。
郑康成曰:“故非丧则兵灾 。” 《易氏》曰:“亦不可以故而弛其防。”
诸子大丧,正群子之服位
黄氏曰:“群子,庶子也。《丧之服位》,庶子不得与适子齿,特言群子,著其别也 。” 贾氏曰:“服谓公卿大夫之子为王斩衰,与父同位,谓殡宫外内哭位 。” 《易氏》曰:“乐事则舞,有出入之位,亦有文武之器;大丧则有亲疏贵贱之服,亦有亲疏贵贱之居。授之正之,皆诸子之责。”
《虎贲氏》“舍则守王闲。王在国,则守王宫。国有大故,则 守王门。大丧,亦如之。”
郑锷曰:“王所止舍之处,设梐枑再重以为闲,则守乎其外。王在国虽处宫禁之严,又守乎其内,若有大故,其所防者尤当致严,又守王门,资之以卫至尊,如是则八百人之众,不足怪也 。” 《易氏》曰:“入而在国,则五寝次舍以为宫,五门出入必几 。” 郑康成曰:“非常之难要在门。”
及葬,“从遣车而哭。”
郑康成曰:“遣车,王之魂魄所冯依 。” 贾氏曰:“遣车,将葬,盛所苞奠,遣送之车。其车内既皆有牲体,故云魂魄所依。”
《旅贲氏》“丧纪,则衰葛执戈盾。”
郑康成曰:“《葛,葛绖》,武士尚轻 。” 贾氏曰:“臣为王,贵贱皆斩衰麻绖,至葬乃服葛。今王始死即服葛,故云武士尚轻。”
方相氏,狂夫四人,掌蒙熊皮,黄金四目,元衣朱裳,执 戈扬盾。大丧,先柩。
《郑康成》曰:“葬使之道 。” 刘执中曰:“凶事多,邪慝乘之。”
及墓入圹,以戈击四隅,驱方良。〈方音罔良音两〉
郑康成曰:“圹,穿地中也。天子之椁柏,黄肠为里而表以石焉。方良罔两也。” 《国语》曰:“木石之怪夔罔两。”
《郑锷》曰:“葬则用木石,木石久而变怪生,故始葬。”
“则驱之。” 亦厌胜之术。丧则使之为前驱,以辟凶邪。葬则使之入圹击罔两,所以安神灵。
大仆“丧纪,正王之服位,诏法仪,赞王牲事。”
易氏曰:“丧纪之服,一《司服》所言凶事服弁服是也。其位则随事而立,无非大仆之所正。”
大丧始崩,戒鼓传达于四方,窆亦如之。
郑司农曰:“‘窆,《春秋传》所谓曰中而塴’,《礼记》谓之‘封’,皆葬下棺也 。《易氏》曰:‘始崩及窆,击鼓以戒众人,且传达于四方,使四方知丧礼也’。”
县丧首服之法于宫门。
郑康成曰:“首服之法,谓免髽笄,总广狭长短之数,县其书于宫门,示四方 。” 易氏曰:“《小宗伯》既已县衰冠之式于路门之外,此复县首服之法于宫门者,首服则妇人之服,衰冠则男子之服 。” 黄氏曰:“必使大仆掌之者。大仆,侍御之官,王之起居所当知也。” 汉武帝崩,燕王使幸臣王孺之长安问帝崩所病。执金吾郭广意言,待诏五柞宫。宫中讙言:“帝崩,诸将军共立太子。” 归以报王,王曰:“上弃群臣无语言,盖主又不得见,甚可怪。” 于是为反谋。故人主左右无中外共信之臣,及平时无法度可使与臣民相关通,缓急之际,奸轨遂得妄有窥伺。《周官》:王出则大仆前驱,居则赞相不视,朝则辞于三公及孤卿。大丧始崩,戒鼓“遂出” ,丧首服法,防微杜渐之意深矣。
《祭仆》“大丧,复于小庙。”
贾氏曰:“大丧,王丧也。王生时所有事之处皆复。祭仆复小庙,《夏采》复大庙,隶仆复大寝、小寝也 。” 黄氏曰:“夏采复于大祖,不曰大庙。然则总谓之大庙,犹大社、大稷也。故《夏采》复于大祖,不言庙。祭仆复于小庙,避《夏采》大祖之文,高祖以上犹有二祧。” 王氏曰:“祭仆掌受命于上,以视祭祀;隶仆掌五寝扫除、粪洒之事。王皆” 以故习而亲焉故也。既置夏采掌,复复正事,又以二仆参焉。复尽爱之道,求所以生之不以方而已。
《御仆》“大丧持翣。”
郑康成曰:“翣,棺饰也。持之者夹蜃车 。” 易氏曰:“此丧祭之冗事,故御仆掌令。”
隶仆“大丧,复于小寝、大寝。”
刘氏曰:“大寝,内寝;小寝,燕寝,正内。” 《春秋》庄公薨于路寝,僖公薨于小寝 。黄氏曰:“复于其平生所有事之所。小寝,大寝,王所兴居也。” 郑说皆非。
《司兵》:“大丧,𫷷五兵。”
郑康成曰:“𫷷,兴也。兴作明器之役。器,五兵也。”
《司弓矢》:“大丧,共明弓矢。”
郑康成曰:“弓矢,明器之用器,《士丧礼》下篇曰:‘用器弓矢’。”
《校人》“大丧,饰遣车之马,及葬埋之。”
郑康成曰:“言埋之,则是马涂车之刍灵 。” 贾氏曰:“古以泥涂为车,以刍草为人马神灵。”
《圉人》:“凡丧纪,牵马而入陈。𫷷马亦如之。”
贾氏曰:“《丧纪》谓将葬朝庙时,在祖庙中陈设明器。”
之时,亦遣人荐马及缨,入庙陈之,亦于祖庙陈此明器 。易氏曰:“丧纪而葬,陈马于庙。遣车明器之时,则陈之于圹。以圉人养马,故使之牵而陈之。”
《秋官》大司寇之职,“凡朝觐、会同,前王大丧,亦如之。”
郑康成曰:“大丧所前或嗣王 。《易氏》曰:‘纳亨及祭,尚严也;朝觐、会同,尚肃也。大丧之事,尚哀也。此前王之礼所系为甚重。然明水火之奉与否者,朝觐、会同、丧纪以人道言之,祭祀之礼以神道言之,各当于礼而已’。”
《小司寇》“大宾客,前王而辟,后世子之丧亦如之。”
贾氏曰:“为王辟,亦谓于宫中飨燕在寝及庙时也。后世子之丧,当朝庙之时,王出入亦为王辟也。”
《士师》:“诸侯为宾,则帅其属而跸于王宫。大丧,亦如之。”
易氏曰:“帅其属而跸王宫,所以肃朝廷之仪 。” 李嘉会曰:“大丧有庐舍之居,亦当跸宫,以备非常。”
乡士大丧纪,则各掌其乡之禁令,帅其属夹道而跸。
贾氏曰:“大丧纪,当葬所经道并过六乡路,以是故各掌其乡之禁令。”
“三公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
贾氏曰:“公卿大夫之丧死于此者,及葬,为之前驱而辟。”
《遂士》六卿若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 《县士》:“若大夫有邦事,则为之前驱而辟,其丧亦如之。” 《司隶》:“邦有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
郑康成曰:烦,犹剧也。《士丧礼》下篇曰:“隶人涅厕。”
《大行人》若有大丧,则诏相诸侯之礼。
郑康成曰:“诏相左右教告之也 。” 贾氏曰:“诸侯为天子斩,其哭位周旋擗踊,进退皆有礼也。”
《小行人》:“若国札丧,则令赙补之。”
王昭禹曰:“病疾为札,札而死曰丧。札丧则在所赙补,以利傅之谓之赙,助其不足谓之补。”
《象胥》,凡国之大丧,诏相国客之礼仪而正其位。
郑锷曰:“国客谓四夷遣其臣来也。中国之客自有大小行人,掌正其位 。” 刘执中曰:“若其入宾而遇国之大丧,则诏相其礼仪而正其位。”
《掌客》:“凡宾客死,致礼以丧用。”
郑康成曰:“死则主人为之具而殡矣。《丧用》者,馈奠之物 。” 郑锷曰:“使其丧有所给。”
宾客有丧,唯《刍稍》之受。
郑锷曰:“宾客在主国,自闻其亲之丧,凡主国飨食之礼皆不敢受,以其丧故也。若夫刍稍则以给人马日用之须,不可以一己之丧而不受也,故受刍稍焉。”
遭主国之丧,不受飨食,受牲礼。
黄氏曰:“飨食,主人待宾,主人有丧,自不应受此礼。郑以牲为腥,谓飧饔,饩当熟者腥致之,恐是 。” 《易》氏曰:“宾客,礼之常者,死丧,礼之变者。凡宾客死,则致礼以丧用。有君及父母之丧,则惟刍稍之受;遭主国之丧,则惟受牲礼而飨礼皆废。此礼之变者也,亦载之以常礼而已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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