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75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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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七十五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三十九

  禮記喪大記 坊記 奔喪 問喪

禮儀典第七十五卷

喪葬部彙考三十九[编辑]

《禮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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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大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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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外內皆埽,「君大夫徹縣,士去琴瑟,寢東首於北 牖下,廢床,徹褻衣,加新衣,體一人,男女改服屬纊以 俟絕氣。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婦人不死於男子之 手。」

陳注手足為四體,各一人持之,為其不能自屈伸也。

君夫人卒於路寢,大夫世婦卒於適寢,內子未命則 死於下室,遷尸於寢,士之妻皆死於寢。

陳注諸侯與夫人皆有三寢。君正者曰路寢,餘二曰小寢。夫人一正寢,二小寢,卒當於正寢也。大夫妻曰命婦,而云世婦者,世婦乃國君之次婦,其尊卑與命婦等,故兼言之。內子,卿妻也。下室,燕處之所,又燕寢亦曰下室也。士之妻皆死於寢,謂士與其妻,故云「皆」也。《士喪禮》云「死於適室」,此云「寢」,寢室通名也。大全臨川吳氏曰:「此《記》止是記君、大夫、士與其正妻死處,不及其次妻也。世婦謂大夫之正妻,非言諸侯次婦,以其名稱與諸侯次婦同,故注疏因而言其死處也。天子適后之次稱夫人,故諸侯以天子之次婦為適妻之稱;諸侯適夫人之次稱世婦,故大夫以諸侯之次婦為適妻之稱,遞降一等也。內子即大夫之正妻」,未受夫人之命,則未可稱「世婦」,故但稱「內子。」「內子」,蓋已命、未命之通稱,「世婦」亦內子也。

《復》有林麓則虞人設階,無林麓則狄人設階。

陳注《虞人》,掌林麓之官。階,梯也。狄人,樂吏之賤者。

小臣復,復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元赬, 世婦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稅衣,皆升自東榮。中 室履危,北面三號,捲衣投於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 榮。

陳注「君以袞」,謂上公用袞服也。循其等而用之,則侯伯用鷩冕之服,子男用毳冕之服,上公之夫人用褘衣,侯伯夫人用揄狄,子男夫人用屈狄。此言「君以袞」,舉上以見下也;「夫人以屈狄」,舉下以知上也。赬,赤色。元赬。元衣,纁裳也。世婦、大夫妻言世婦者,大夫妻與世婦同用襢衣也。褘衣而下六服,說見前篇。爵弁,指爵弁服而言,非用弁也。六冕則以衣名冠,四弁則以冠名衣也。榮,屋翼也。天子諸侯屋皆四注,大夫以下但前簷後簷而已。翼在屋之兩頭似翼,故云「屋翼」也。中屋,當屋之中也。履危立於高峻之處,蓋屋之脊也。三號者,一號於上,冀魂自天而來;一號於下,冀魂自地而來;一號於中,冀魂自天地四方之間而來,其辭則「皋某復」也。皋,長聲也。三號畢,乃捲斂此衣,自前投而下,司服者以篋受之。復之小臣即自西北榮而下也。

其為賓,則「公館復,私館不復。」其在野,則升其乘車之 左轂而復。

復衣,不以衣尸,不以斂。婦人復,不以袡。凡復,男子稱 名,婦人稱字。「唯哭先復,復而後行死事。」

陳注《士喪禮》「復衣,初用以覆尸,浴則去之。」此言「不以衣尸」,謂不用以襲也。以絳緣衣之下曰袡,蓋嫁時盛服,非事鬼神之衣,故不用以復也。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婦人哭踊。」

陳注啼者,哀痛之甚,嗚咽不能哭,如嬰兒失母也。兄弟情稍輕,故哭有聲。婦人之踊,似雀之跳,足不離地,爵踊是也。

既正尸,子坐於東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於東方,有 司庶士哭於堂下北面;夫人坐於西方,內命婦姑姊 妹子姓立於西方,外命婦率外宗哭於堂上北面。

陳注此言國君之喪,正尸遷尸於牖下,南首也。姓,猶生也。子姓,子所生,謂眾子孫也。內命婦、子婦,世婦之屬。姑姊妹,君之姑姊妹也。子姓,君女孫也。外命婦,卿大夫之妻也。外宗,謂姑姊妹之女。

大夫之喪,主人坐於東方,主婦坐於西方,其「有命夫 命婦則坐,無則皆立。士之喪,主人父兄子姓皆坐於 東方,主婦姑姊妹子姓皆坐於西方。凡哭尸於室者, 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陳注承衾而哭,猶若致其親近扶持之情也,謂初死時。《疏》曰:「君與大夫位尊,故坐者殊其貴賤;士位下,故坐者等其尊卑

君之喪未小斂,為寄公國賓出;大夫之喪未小斂,為

君命出;士之喪於大夫,不當斂則出。」

陳注寄公,諸侯失國而寄託鄰國者也。國賓,他國來聘之卿大夫也。出,出迎也。為君命出,謂君有命,及門則出也。《檀弓》云:「大夫弔,當事而至則辭焉。」辭,告也。故不當斂時則亦出迎。《雜記》云:「大夫至,絕踊而拜之」者,亦謂斂後也。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階。君拜寄公, 國賓於位,大夫於君命迎於寢門外。使者升堂致命, 主人拜於下士。」於大夫親弔,則與之哭,不逆於門外。

陳注「徒跣」者,未著喪屨吉,屨又不可著也。「扱衽」者,扱深衣前襟於帶也。拊心,擊心也。《曲禮》云:「升降不由阼階。」拜「寄公、國賓於位」者,寄公位於門西,國賓位於門東,主人於庭,各向其位而拜之也。《士喪禮》云:「賓有大夫,則特拜之,即位於西階下,東面不踊。」大全山陰陸氏曰:「迎,逢也。凡言迎,先之也。若逆彼來而後往焉。大夫於君命言迎,士於大夫言逆,以此

夫人為寄公夫人出;命婦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當 斂,則為命婦出。」

陳注「婦人不下堂。」此謂自房而出拜於堂上也。

小斂,主人即位於戶內,主婦東面,乃斂。卒斂,主人憑 之踊,主婦亦如之。主人袒,說髦,括髮以麻。婦人髽,帶 麻於房中,徹帷,男女奉尸夷於堂,降拜。

陳注《檀弓》云:「小斂於戶內,憑之踊」者,憑尸而踊也。髦,幼時剪髮為之,年雖成人,猶垂於兩邊,若父死脫左髦,母死脫右髦,親沒不髦,謂此也。髽亦用麻,如男子括髮以麻也。帶麻,麻帶也。謂婦人要絰。小斂畢,即徹去先所設帷堂之帷。諸侯大夫之禮,賓出乃徹帷,此言士禮耳。夷,陳也。小斂竟,相者舉尸出戶,往陳於堂,而孝子男女親屬並扶捧之也。「降拜」,適子下堂而拜賓也。

「君拜寄公、國賓、大夫、士拜卿、大夫於位」,於士旁三拜。 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大夫、內子、士妻特拜命 婦氾拜眾賓於堂上。

陳注君,謂遭喪之嗣君也。寄公與國賓入弔,固拜之矣。其於大夫、士也,卿大夫則拜之於位,士則旁三拜而已。旁謂不正向之也。士有上、中下三等,故共三拜。大夫、士皆先君之臣,俱當服斬,今以小斂畢而出庭列位,故嗣君出拜之,夫人亦拜寄公夫人於堂上矣。其於卿、大夫之內子、士之妻,則亦拜之。但內子與命婦,則人人各拜之。「眾賓」,則士妻也,氾拜之而已,亦旁拜之比也。

「主人即位,襲帶絰踊。」母之喪,即位而免,乃奠。弔者襲 裘,加武帶絰,與主人拾踊。

陳注主人拜賓,後即阼階下之位。先拜賓時袒,今拜畢,乃掩襲其衣而加要帶,首絰,乃踊。《士喪禮》先踊,乃襲絰,此諸侯禮,故先襲絰乃踊也。母喪降於父,拜賓竟而即位,以免代括髮之麻,免而襲絰,至大斂乃成踊也。「乃奠」者,謂小斂奠弔者,小斂後來,則掩襲裘上之裼衣,加素弁於吉冠之武,武冠下卷也。帶絰者,要帶首絰,有朋友之恩則加帶與絰,無朋友之恩則無帶,惟絰而已。拾踊,更踊也。

君喪,「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壺,雍人出鼎,司馬縣之,乃 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縣壺。士代哭,不以官。」

陳注虞人主山澤之官。出木為薪,以供爨鼎,蓋冬月恐漏水冰凍也。角,㪺水之斗,狄人樂吏也,主挈壺漏水之器,故出壺。雍人主烹飪,故出鼎。司馬,夏官卿也,其屬有挈壺氏,司馬自臨視其縣。此漏器乃官代哭者,未殯哭不絕聲,為其不食疲倦,故以漏器分時刻,使官屬以次依時相代,而哭聲不絕也。士代哭不以官者,親疏之屬與家人自相代也。

君堂上二燭,下二燭。大夫堂上一燭,下二燭。士堂上 一燭,下一燭。

陳注《疏》曰:有喪則於中庭終夜設燎,至曉滅燎,而日光未明,故須燭以照祭饌也。古者未有蠟燭,呼火炬為燭也。

賓出徹帷。

陳注「小斂畢,即徹帷」,士禮也。此君與大夫之禮。小斂畢,下階拜賓,賓出乃徹帷也。

哭尸於堂上,主人在東方,由外來者在西方,諸婦南 鄉。

陳注婦人哭位,本在西而東面,今以奔喪者由外而來,合居尸之西,故退而近北以鄉南也。

婦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寢門外,見 人不哭。

陳注「堂以內至房,婦人之事。堂以外至門,男子之事。非其所而哭,非禮也。」此言小斂後,男主、女主迎送弔賓之禮。婦人於敵者,固不下堂。若君夫人來弔,則主婦下堂,至庭稽顙而不哭也。男子於敵者之弔,亦不出門,若有君命而出迎,亦不哭也。

其無女主,則男主拜女賓於寢門內。其無男主,則女主拜男賓於阼階下。子幼,則以衰抱之,人為之拜。為 後者不在,則有爵者辭,無爵者人為之拜。在竟內則 俟之,在竟外則殯葬可也。「《喪》有無後,無無主。」

陳注「為後者不在」,謂以事故在外也。此時若有喪事而弔賓及門,其為後者是有爵之人,則辭以攝主,無爵不敢拜賓。若此為後者是無爵之人,則攝主代之拜賓可也。出而在國境之內,則俟其還乃殯葬。若在境外,則當殯即殯,殯後又不得歸,而及葬期,則葬之可也。無後不過己自絕嗣而已,無主則闕於賓禮,故可無後,不可無主也。

君之喪「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殯,授大夫、世婦杖。子、 大夫寢門之外杖,寢門之內輯之。夫人世婦在其次 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子有王命則去杖,國君之命 則輯杖,聽卜有事於尸則去杖,大夫於君所則輯杖, 於大夫所則杖。」

陳注子,兼適庶及世子也。寢門,殯宮門也。輯,斂也,謂舉之不以拄地也。子大夫廬在寢門外,得拄杖而行至寢門,子與大夫并言者,據《禮》,大夫隨世子以入,子杖則大夫輯,子輯則大夫去杖,故下文云「大夫於君所則輯杖」也。此言大夫特來,不與子相隨,故云「門外杖,門內輯。」若庶子之杖,則不得持入寢門也。夫人、世婦居次在房內。有王命至,則世子去杖,以尊王命也。「有鄰國君之命則輯杖」者,下成君也。「聽卜」,卜葬,卜日也。有事於尸虞與卒哭及祔之祭也。「於大夫所則杖」者,諸大夫同在門外之位,同是為君,故並得以杖拄地而行也。

大夫之喪,「三日之朝。既殯,主人、主婦、室老皆杖。大夫 有君命則去杖,大夫之命則輯杖。內子為夫人之命 去杖,為世婦之命授人杖。」

陳注大夫有君命,此大夫指為後子而言。世婦,君之世婦也。

士之喪,「二日而殯,三日之朝,主人杖,婦人皆杖。」於君 命,夫人之命如大夫;於大夫、世婦之命如大夫。

陳注「如大夫」,謂去杖、輯杖、授人杖。三者,輕重之節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大夫士,哭殯則杖,哭柩則輯杖。棄 杖者,斷而棄之於隱者。

陳注「子凡庶子」,不獨言大夫、士之庶子也。不以杖即位,避嫡子也。哭殯則杖,哀勝敬也。哭柩,啟後也。輯杖,敬勝哀也。獨言大夫、士者,天子諸侯尊子,不敢以杖入殯宮門,故哭殯哭柩皆去杖也。杖於喪服為重,大祥棄之,必斷截,使不堪他用,而棄於幽隱之處,不使人褻賤之也。

始死,「遷尸於床,幠用斂衾,去死衣,小臣楔齒用角柶, 綴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

陳注病困時,遷尸於地,冀其復生,死則舉而置之床上也。幠,覆也。斂衾,擬為大斂之衾也。先時徹褻衣而加新衣以死,今覆以衾而去,此死時之新衣也。揳,拄也。以角為柶,長六寸,兩頭屈曲,為將含,恐口閉,故以柶拄齒令開而受含也。尸應著屨,恐足辟戾,故以燕几拘綴之令直也。

《管人》汲,不說繘,屈之盡階,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 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 用絺巾,挋用浴衣。如他日,小臣爪足,浴餘水棄於坎。 其母之喪,則內御者抗衾而浴。

陳注管人主館舍者。汲,汲水以供浴事也。繘,汲水,缾上索也。急遽不暇解脫此索,但縈屈而執於手,水從西階升,盡等而不上堂,授與御者,抗衾舉衾以蔽尸也。此浴水用盆盛之,乃用枓酌盆水以沃尸,以絺為巾,蘸水以去尸之垢。挋,拭也。浴衣,生時所用。以浴者,用之以拭尸令乾也。「如他日」者,如生時也。爪足,浴竟而剪尸足之爪甲也。浴之餘水棄於坎中。此坎是甸人取土為竈所掘之坎,內御者婦人也。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於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 士沐粱。甸人為垼於西牆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 乃煮之。甸人取所徹廟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 御者沐,乃沐。沐用瓦盤,挋用巾。如他日,小臣爪手翦 須濡濯,棄於坎。

陳注此言尸之沐。差猶摩也。謂淅粱或稷之潘汁以沐髮也。君與士同用粱者,士卑不嫌於僭上也。垼,塊竈也。將沐時,甸人之官取西牆下之土為塊竈,陶人作瓦器之官也。重鬲,縣重之罌,瓦缾也。受三升。管人受沐汁於堂上之御者,而下往西牆,於垼竈鬲中煮之令溫。甸人為竈畢,即往取復者所徹正寢西北厞,以爨「竈煮沐汁」,謂正寢為廟神之也。舊說厞是屋簷,謂抽取屋西北之簷。一說西北隅厞隱處之薪也,用瓦盤以貯此汁也。挋用巾,以巾拭髮及面也。「爪手」,剪手之爪甲也。濡煩,撋其髮也。濯不淨之汁也。

「君設大盤,造冰焉;大夫設夷盤,造冰焉。士併瓦盤,無 冰。」設床襢第,有枕,含一床,襲一床,遷尸於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

陳注《大盤》造冰,納冰於大盤中也。夷盤小於大盤。夷猶尸也。併,並也。瓦盤小,故併設之。無冰,盛水也。冰在下,設床於上。襢,單也。去席而袒露,第簀尸在其上,使寒氣得通,免腐壞也。含、襲、遷尸三節,各自有床,此謂沐浴以後、襲斂以前之事。

君之喪,「子、大夫、公子眾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 眾士食粥,納財,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無算;士疏 食水飲,食之無算。夫人世婦、諸妻皆疏食水飲,食之 無算。」

陳注納財,謂有司供納此米也。《鄭註》:「財,穀也。」謂米由穀出,故言財。一溢二十四分升之一也。「食之無算」者,謂居喪不能頓食,隨意欲食則食,但朝暮不過此二溢之米也。

大夫之喪,「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眾士疏食水飲,妻 妾疏食水飲,士亦如之。既葬,主人疏食水飲,不食菜 果,婦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練而食菜果,祥而食 肉,食粥於盛,不盥食於者,盥食菜以醯醬,始食肉 者,先食乾肉,始飲酒者,先飲醴酒。

陳注《盛杯圩》之哭也。竹筥也。杯圩盛粥,歠之以口,故不用盥手。飯在須手取而食之,故當盥手也。

期之喪,三不食食,疏食水飲,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 肉飲酒。期終喪,不食肉,不飲酒。父在為母為妻。九月 之喪,食飲猶期之喪,食肉飲酒,不與人樂之。

大全臨川吳氏曰:「上言期之喪者,謂不杖期;下言父在為母、為妻者,謂杖期,故不同也。」

五月、三月之喪,一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飲酒, 不與人樂之。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飲酒。

陳注「一不食」,三月之喪也。「再不食」,五月之喪也。故主,舊君也。大夫本稱主。

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飲酒可也。「五十 不成喪。」七十唯衰麻在身。

陳注《不成喪》,謂不備居喪之禮節也。

既葬,「若君食之,則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則食之矣。 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則辭。

陳注「君食之,食臣也;大夫食之,食士也。父友」,父同志者,此並是尊者食卑者,故雖粱肉不避酒醴,見顏色,故當辭。

小斂于戶內,大斂于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 葦席。小斂布絞,縮者一,橫者三。君錦衾,大夫縞衾,士 緇衾,皆一。衾十有九稱。君陳衣于序東,大夫士陳衣 于房中,皆西領北上,絞紟不在列。

陳注此明小斂之衣。衾,絞既斂所用,以束尸,使堅實者。從者在橫者之上,從者一幅,橫者三幅,每幅之末析為三片,以便結束。皆一者,君、大夫士皆一衾,衾在絞之上,天數終于九,地數終于十,故十有九稱也。袍,夾衣衣。裳,單衣,故註云:「單複具曰稱。」紟單,被也,不在列,不在十九稱之數也。

大斂布絞,縮者三,橫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 君陳衣于庭百稱,北領西上。大夫陳衣于序東,五十 稱,西領南上。士陳衣于序東,三十稱,西領南上。絞紟 如朝服,絞一幅為三,不辟,紟五幅,無紞。

陳注此明大斂之事。「縮者三」,謂一幅直用,裂其兩頭為三片也。「橫者五」,謂以布二幅分裂作六片,而用五片橫於直者之下也。紟一說在絞下,用以舉尸。一說在絞上,未知孰是。「二衾」者,小斂一衾,大斂又加一衾也。「如朝服」,其布如朝服十五升也。「絞一幅為三不辟」者,一幅兩頭分為三段,而中不擘裂也。「『紟五幅,用以舉尸』者。無紞」,謂被頭不用組紐之類,為識別也。又案士沐粱及陳衣,與《士喪禮》不同。舊說此為天子之士。大全臨川吳氏曰:「絞一幅為三不辟者,蓋小斂之絞,縮一橫三者曰一、曰三,皆以布之全幅為數也。大斂之絞,縮三橫五者曰三、曰五,皆以布之小片為數也。橫絞之五,既是以兩幅之布通身裁開為六小片,而用其五片矣。縮絞之三,亦是以一幅之布裁開其兩端為三,但中間當腰處約計三分其長之一,不剪破爾。其」橫縮之絞,八片皆狹小,故結束處不用更辟裂之也。若小斂橫縮之絞,是全幅之布,則其末須是剪開為三,方可結束也。但其剪開處不甚長,非如大斂之縮絞,三分其長之二,皆剪開也。紟五幅者,蓋用布五幅聯合為一,如今單布被斂衾直鋪,布衾橫鋪,斂時先緊捲布紟,以包裹斂衾,然後結束縮絞之;三縮絞,結束畢,然後結束橫絞之,五也。

小斂之衣,祭服不倒。「君無襚,大夫、士,畢主人之祭服。 親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陳。」小斂,君、大夫、士皆用複衣 複衾。大斂,君、大夫、士祭服無算,君褶衣褶衾,大夫、士 猶小斂也。

陳注《小斂》十九稱,不悉著於身,但取其方,故有領在下者。惟祭服尊,故必領在上也。「君無襚」,謂悉用己衣,不用他人襚送者。大夫士盡用己衣,然後用襚

言「祭服」,舉尊美者言之也。親戚所襚之衣,雖受之而不以陳列。「複衣,複衾,衣衾之有綿纊」者,祭服無算,隨所有皆用,無限數也。「褶衣,褶衾,衣衾之裌」者,君衣尚多,故大斂用裌衣衾,大夫士猶用小斂之複衣,複衾也。《大全》。臨川吳氏曰:「君無襚者,謂君之小斂,但有己衣,無襚衣,雖有襚衣,不以用也。大夫士則先盡用自己之正服,乃繼用他人之襚服。親戚,謂小功以下,若大功以上之襚,不將命,自即陳於房中者用之以繼主人之正服。而斂以下親戚之襚,則須將命,喪主但受之,雖用以斂,而未必盡用,故不以即陳也。」

袍必有表,不襌,衣必有裳,謂之「一稱。」

陳注袍,衣之有著者,乃褻衣也。必須有禮服以表其外,不可襌露,衣與裳亦不可偏有,如此乃成稱也。

凡陳衣者實之篋,取衣者亦以篋。升降者自西階。凡 陳衣不絀,非列采不入,絺綌紵不入。

陳注「陳衣」者,實之篋,自篋中取而陳之也。取衣,收取襚者所委之衣也。不絀,舒而不卷也。非列采,為間色雜色也。斂尸者,當暑亦用袍,故絺綌與紵布皆不入也。

凡斂者,袒,遷尸者襲。

陳注「執小斂」、大斂之事者,其事煩,故必袒以取便。遷尸入柩,則其事易矣,故不袒。

君之喪,「大胥是斂,眾胥佐之。」大夫之喪,大胥侍之,眾 胥是斂。士之喪,胥為侍,士是斂。

陳注胥讀為「祝」者,以胥是樂官,不掌喪事也。《周禮》大祝之職,「大喪贊斂。喪祝,卿大夫之喪掌斂。」《士喪禮》商祝主斂,故知當為祝。侍猶臨也。大全臨川吳氏曰:「大胥非謂樂官之大胥。案《周官》大祝之下有胥四人,所謂大胥者,大祝之胥也。喪祝之下有胥四人,所謂眾胥者,眾祝之胥也。大祝之爵為下大夫,喪祝之爵為上士,非能親執斂役者,故雖身親蒞事,而各以其下之胥服勞侯國之祝,雖非四命之下大夫、三命之上士,等而襄之,其命數,大祝當降國卿」一等,眾祝當降二等。胥各四人,當亦如王朝之數。國君之斂,大胥四人親斂,眾胥二人佐之,以足六人之數,祝官臨檢。《記》雖不言,《孔疏》謂「君應有侍者,不知何人」,蓋大祝也。大夫之斂,則大胥二人臨檢,眾胥四人親斂。士之斂,則眾胥四人臨檢,士之友四人自斂。

小斂、大斂,祭服不倒,皆左衽,結絞不紐。

陳注疏曰:「衽,衣襟也。」生向右,左手解抽帶便也。死則襟向左,示不復解也。結絞不紐者,生時帶並為屈紐,使易抽解。死時無復解義,故絞束畢結之,不為紐也。

斂者,既斂必哭。士與其執事則斂,斂焉則為之壹不 食。凡斂者六人。

陳注「與其執事」,謂相助凡役也。舊說謂與此死者平生共執事,則不至褻惡死者,故以之斂。未知是否。

君錦冒黼殺,綴旁七;大夫元冒黼殺,綴旁五;士緇冒 赬殺,綴旁三。凡冒質長與手齊,殺三尺。自小斂以往, 用夷衾,夷衾質殺之裁,猶冒也。

陳注冒者,韜尸之二囊,上曰質,下曰殺。先以殺韜足而上,後以質韜首而下。君質用錦殺,畫黼文,故云「錦冒黼殺」也。其制:縫合一頭,又縫連一邊,餘一邊不縫,兩囊皆然。「綴旁七」者,不縫之邊,上下安七帶,綴以結之也。上之質,從頭而下,其長與手齊。殺則自下而上,其長三尺也。小斂有此冒,故不用衾。小斂以後,則用夷衾「覆之。」夷尸也。裁猶製也。夷衾與質殺之制,皆為覆冒尸形而作也。舊說夷衾亦上齊手,下三尺,繒色及長短制度如冒之質殺。

君將大斂,子弁絰即位於序端,卿大夫即位於堂廉 楹西,北面東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婦尸西,東面, 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鋪席,商祝鋪絞、紟、衾、衣。士盥于 盤上,士舉遷尸「于斂上。卒斂,宰告,子馮之踊,夫人東 面亦如之。」

陳注弁絰。素弁,上加環絰,未成服故也。序謂東序端序之南頭也。堂廉,堂基南畔廉稜之上也。楹南,近堂廉者,父兄堂下北面,謂諸父。諸兄之不仕者,以賤故在堂下。外宗,見《雜記》下。「小臣鋪席,絞、紟、衾,鋪於席上」,士商祝之屬也。斂上,即斂處也。卒斂,宰告。大宰告孝子以斂畢也。「馮之踊」者,馮尸而起踊也。

大夫之喪,將大斂,既鋪絞紟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 門右,巫止于門外。君釋菜,祝先入,升堂,君即位于序 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東上,主人房外南 面,主婦尸西東面。遷尸卒斂,宰告,主人降,北面于堂 下,君撫之,主人拜稽顙。君降升,主人馮之,命主婦馮 之。

陳注「君釋菜」,禮門神也。宰告,亦告主人以斂畢也。君撫之,撫尸也。主人拜稽顙,謝君之恩禮也。升,主人馮之,君使主人升堂馮尸也。命,亦君命之

士之喪,將大斂,君不在,其餘禮猶大夫也。

陳注其餘禮如「鋪衣列位等事。」

鋪絞紟踊,鋪衾踊,鋪衣踊,遷尸踊,斂衣踊,斂衾踊,斂 絞紟踊。

陳注此《踊》之節也。動尸舉柩,哭踊無數,不在此節。

「君撫大夫,撫內命婦;大夫撫室,老撫姪娣。」

陳注大夫內子亦有姪、娣。姪者,兄之子;娣,女弟也。娣尊,姪卑。

君,大夫馮父母、妻、長子,不馮庶子;士馮父母、妻、長子、 庶子。庶子有子,則父母不馮其尸。凡馮尸者,父母先, 妻子後。

陳注「父母先,妻子後」,謂尸之父母妻子也。尊者先馮,卑者後馮。

君于臣撫之,父母于子執之,子于父母馮之,婦于舅 姑奉之,舅姑于婦撫之,妻于夫拘之,夫于妻于昆弟 執之。馮尸不當君所。凡馮尸,興必踊。

陳注「撫之」者,當尸之心胸處撫按之也。「執之」者,執持其衣。「馮之」者,身俯而馮之。「奉之」者,捧持其衣。「拘之」者,微牽引其衣。皆於心胸之處,不當君所者,假令君已撫心,則餘人馮者必少避之,不敢當君所撫之處也。大全臨川吳氏曰:「總言之皆謂之《馮尸》,分言之則有馮、奉、拘、撫、執五者之異。」

父母之喪,居倚廬不塗,寢苫枕凷,非喪事不言。「君為 廬宮之,大夫士襢之。」

陳注「不塗」者,但以草夾障,不以泥塗飾之也。「為廬宮之」者,廬外以帷障之,如宮牆也。襢,袒也。其廬袒露,不以帷障之也。

既葬,柱楣塗廬,不於顯者,君、大夫、士皆宮之。

陳注「柱楣」者,先時倚木於牆以為廬,葬後哀殺稍舉,起其木柱之於楣,以納日光,略寬容也。又於內用泥以塗之,而免風寒。不於顯者,不塗,廬外顯處也。皆宮之不襢也。

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於隱者為廬。

陳注既非喪主,故於東南角,隱映處為廬。

既葬,與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國事,大夫士言公事,不 言「家事。君既葬,王政入於國,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 士既葬,公政入於家,既卒哭,弁絰帶,金革之事,無辟 也。」

陳注不言國事、家事,禮之經也。既葬,政入以下,禮之權也。「弁絰帶」,謂素弁加環絰而帶,則仍是要絰也。大夫、士弁絰,則國君亦弁絰也。君言服王事,則此亦服國事也。

「既練,居堊室,不與人居。君謀國政,大夫士謀家事。」既 祥,黝堊。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樂作矣故也。

陳注堊室在中門外,練後服漸輕,可以謀國政、謀家事也。祥,大祥也。黝治堊室之地令黑,堊塗堊室之壁令白,皆稍致其飾也。祥後,中門外不哭,故曰「祥而外無哭者。」禫則門內亦不復哭,故曰「禫而內無哭者。」所以然者,以樂作故也。

「禫而從御」,吉,祭而復寢。

陳注「從御」,鄭氏謂「御婦人」,杜預謂「從政而御職事。」杜說近是。蓋「復寢」,乃復其平時婦人當御之寢耳。吉祭,四時之常祭也。禫祭後值吉祭同月,則吉祭畢而復寢。若禫祭不值當吉祭之月,則踰月而吉祭乃復寢也。孔氏以下文「不御於內」為證,故從鄭說。又案《間傳》言「既祥復寢」者,謂大祥後復殯宮之寢,與此「復寢」異。

「期居廬,終喪不御於內」者,父在為母為妻。齊衰期者, 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於內。婦人不居廬,不 寢苫。喪父母,既練而歸。「期九月」者,既葬而歸。

陳注《喪父母》,謂婦人有父母之喪也。既練而歸,練後乃歸夫家也。女子出嫁為祖父母及為父後之兄弟,皆期服九月者,謂本是期服而降在大功者,此皆哀殺,故葬後即歸也。

公之喪,「大夫俟練,士卒哭而歸。」

陳注《雜記》曰:「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言大夫士為國君喪之禮也。此言公者,家臣稱有地之大夫為公也。有地大夫之喪,其大夫與士治其采地者,皆來奔喪。大夫則俟小祥而反其所治,士則待卒哭而反其所治也。

大夫、士父母之喪,既練而歸。朔日、忌日則歸哭於宗 室諸父兄弟之喪,既卒哭而歸。

陳注命士以上父子皆異宮。庶子為大夫、士,而遭父母之喪,殯宮在適子家,既練,各歸其宮,至月朔與死之日,則往哭於宗子之家,謂「殯宮」也。諸父兄弟期服輕,故卒哭即歸也。

《父》不次於子,兄不次於弟。

陳注喪卑,故尊者不居其殯宮之次也。

君於大夫世婦,大斂焉,為之賜,則小斂焉。於外命婦, 既加蓋,而君至於士,既殯而往,為之賜,大斂焉。

陳注「君於大夫及內命婦之喪,而視其大斂」,常禮也

考證

「若為之加恩賜,則視其小斂」 也。外命婦乃臣之妻,其恩輕,故君待其大斂,入棺加蓋之後而後至也。士雖卑,亦宜有恩賜,故亦視其大斂。

夫人於世婦,大斂焉,為之賜,小斂焉。於諸妻,為之賜, 大斂焉。於大夫外命婦,既殯而往。

陳注「諸妻姪娣及同姓女也。」同《士禮》,故賜大斂。若夫人姪娣尊,同世婦,當賜小斂。

大夫士既殯而君往焉,使人戒之。主人具殷奠之禮, 俟於門外。見馬首,先入門右,巫止於門外,祝代之先, 君釋菜於門內。祝先升自阼階,負墉南面。君即位於 阼,小臣二人執戈立於前,二人立於後,擯者進,主人 拜稽顙。君稱言,視祝而踊,主人踊。

陳注大夫士之喪,君或以他故不及斂者,則殯後亦往,先使告戒主人使知之。主人具盛饌之奠,身自出候於門外,見君車前之馬首,入立於門東北面。巫本在君之前,今巫止不入,祝乃代巫先君而入。君釋菜以禮門神之時,祝先由東階以升。「負墉南面」者,在房戶之東,背壁而向南也。「主人拜稽顙」者,以君之臨喪,故於庭中北面拜而稽顙也。「君稱言」者,君舉其所來之言,謂弔辭也。祝,相君之禮,稱言畢而祝踊,故君視祝而踊。君踊畢,主人乃踊也。

大夫則奠可也,士則出俟於門外,命之反奠,乃反奠。 卒奠,主人先俟於門外。君退,主人送於門外,拜稽顙。

陳注若君所臨是大夫喪,則踊畢即釋,此殷奠於殯可也。若是士喪,則主人卑,不敢留君待奠,故先出俟於門,謂君將去也。君使人命其反而奠,乃反奠,奠畢,主人又先俟於門外,君去即拜以送也。奠畢出俟,大夫與士皆然。

君於大夫疾,三問之,在殯三往焉;士疾,壹問之,在殯 壹往焉。君弔,則復殯服。

陳注殯後,主人已成服,而君始來弔,主人則還著殯時未成服之服。蓋苴絰免布深衣也,不散帶。故《小記》云:「君弔,雖不當免時也,主人必免,不散麻。」一則不敢謂君之弔後時,又且以君來,故新其禮也。

夫人弔於大夫士,主人出迎於門外,見馬首,先入門 右。夫人入,升堂即位。主婦降自西階,拜稽顙於下。夫 人視世子而踊奠,如君至之禮。夫人退,主婦送於門 內,拜稽顙。主人送於大門之外,不拜。

陳注夫人弔,則主婦為喪主。故主婦之待夫人,猶主人之待君也。世子,夫人之世子也。夫人來弔,則世子在前道引其禮,如祝之道君,故夫人視世子而踊也。「主人送而不拜」者,《喪》無二主,主婦已拜,主人不當拜也。

大夫君不迎於門外,入即位於堂下,主人北面,眾主 人南面,婦人即位於房中。若有君命,命夫命婦之命, 四鄰賓客,其君後主人而拜。

陳注大夫之臣,亦以大夫為君,故曰「大夫君」也。言此大夫君之弔,其臣喪也,主人不迎於門外,此君入而即堂下之位,位在阼階下西向,主人在其位之南而北面也。此大夫君來弔之時,若有本國之君命,或有國中大夫及命婦之命,或鄰國卿大夫遣使來弔者,此大夫君必代主人拜命及拜賓,以喪用尊者主其禮故也。然此君終不敢如國君專代為主,必以主人在己後,待此君拜竟,主人復拜也。石梁王氏曰:「後主人者,己在前拜,使主人陪後。

君弔,見尸柩而後踊。」

陳注前章「既殯而君往」,是不見尸柩也,乃「視祝而踊。」此言「見尸柩而後踊」,似與前文異。舊說殯而未塗則踊,塗後乃不踊,未知是否?

大夫士若君不戒而往,不具殷奠,君退必奠。

陳注以君之來告於死者,且以為榮也。

君大棺八寸,屬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六 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屬四寸。士棺六寸。

陳注君,國君也,大棺最在外,屬在大棺之內,椑又在屬之內,是國君之棺三重也。寸數以厚薄而言,

君裏棺用朱綠,用雜金鐕;大夫裏棺用元,綠,用牛骨 鐕;士不綠。

陳注《疏》曰:「裏棺,謂以繒貼棺裏也。朱繒貼四方,綠繒貼四角。」鐕,釘也,用金釘以琢朱綠著棺也。大夫四面元,四角綠,士不綠者,悉用元也,亦用大夫牛骨鐕。

君蓋用漆,三衽三束;大夫蓋用漆,二衽二束;士蓋不 用漆,二衽二束。

陳注蓋棺之蓋板也。「用漆」,謂以漆塗其合縫用衽處也。

君大夫鬊爪,實於緣中,士埋之。

陳注鬊,亂髮也。爪,手足之爪甲也。生時積而不棄,今死為小囊盛之,而實於棺內之四隅,故讀「緣」為「角」,四角之處也。士則以物盛而埋之耳。

君殯用輴,欑至於上,畢塗屋。大夫殯以幬,欑至於西 序,塗不暨於棺。士殯見衽,塗上帷之

陳注君諸侯也。輴,盛柩之車也。殯時以柩置輴上。欑猶叢也。叢本於輴之四面,至於棺上。畢,盡也,以泥盡塗之,此欑木似屋形,故曰「畢塗屋」也。大夫之殯不用輴,其棺一面,貼西序之壁而欑,其三面,上不為屋形,但以棺衣覆之。幬,覆也。故言「大夫殯以幬,欑至於西序」也。「塗不暨於棺」者,天子諸侯之欑木廣而去棺遠,大夫欑狹而去棺近,所塗者僅僅不及於棺而已。「士殯,掘肂以容棺。」肂即坎也。棺在肂中,不沒其蓋,縫用衽處,猶在外而可見。其衽以上,亦用木覆而塗之。帷,幛也,貴賤皆有帷,故惟朝夕之哭,乃褰舉其帷耳。所以帷者,鬼神尚幽闇故也。此章以《檀弓》參之,制度不同。

熬「君四種八筐,大夫三種六筐,士二種四筐,加魚腊 焉。」

陳注熬以火,煼穀令熟也。熟則香,置之棺旁,使蚍蜉聞香而來食,免侵尸也。四種黍稷、稻、粱也。每種二筐。三種黍稷粱,二種黍、稷也。加魚與腊筐同異未聞。

飾棺君龍帷三池。

陳注疏曰:君,諸侯也。帷,柳車邊障也,以白布為之。王侯皆畫為龍,故云「君龍帷」也。池者,織竹為籠,衣以青布,挂於柳上,荒邊爪端,象宮室。承霤。天子四注,屋四面承霤,柳亦四池。諸侯屋亦四注,而柳降一池,闕後故三池也。

《振容》。

陳注振容者,振動容飾也。以青黃之繒長丈餘,如幡,畫為雉,懸於池下,為容飾。車行則幡動,故曰「振容」也。

《黼荒》火三列,黻三列。

陳注荒,蒙也。柳車上覆,謂鱉甲也,緣荒邊為白黑斧文,故云「黼荒。」荒之中央又畫為火三行,故云「火三列。」又畫兩巳相背為三行,故云「黻三列。」

《素錦》《褚加》偽荒。

陳注《素錦》,白錦也。褚,屋也。荒,下用白錦為屋,象宮室也。「加帷荒」者,帷是邊牆,荒是上蓋,褚覆竟而加帷,荒於褚外也。

《纁紐》,六。

陳注上蓋與邊牆相離,故又以纁帛為紐連之,兩旁各三,凡六也。

齊,五采,五貝。

陳注「齊」者,臍之義。以當中而言,謂鱉甲上當中,形圓如車之蓋,高三尺,徑二尺餘,以五采《繒衣》之列行相次。五貝者,又連貝為五行交絡齊上也。

黼翣二,黻翣二,畫翣二,皆戴圭。

陳注翣形似扇,木為之。在路則障車,入槨則障柩。二畫黼,二畫黻,二畫雲氣。六翣之兩角皆戴圭玉也。

「魚躍拂池。」

陳注以銅魚懸於池之下,車行則魚跳躍上拂於池,魚在《振容》間也。

《君纁》戴六。

陳注戴猶值也。用纁帛繫棺,紐著柳骨。棺之橫束有三,每一束兩邊各屈皮為紐,三束則六紐。今穿纁戴於紐,以繫柳骨,故有「六戴」也。

《纁披》《六》。

陳注亦用絳帛為之,以一頭繫所連柳纁戴之中,而出一頭於帷外,人牽之,每戴繫之,故亦有六也。謂之「披」者,若牽車登高則引前以防軒,車適下則引後以防翻車,欹左則引右,欹右則引左,使不傾覆也。

大夫,畫帷二,池不振容畫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錦褚, 纁紐二,元紐二,齊,三采三貝,黻翣二,畫翣二,皆戴綏, 魚躍拂池。大夫戴前纁後元,披亦如之。

陳注畫帷,畫為雲氣也。二池一云,兩邊各一;一云,前後各一。畫荒,亦畫為雲氣也。齊,三采,絳、黃黑也。「皆戴綏」者,用五采羽作蕤,綴翣之兩角也。披亦如之,謂色及數悉與戴同也。

士布帷,「布荒一池,揄絞,纁紐二,緇紐二,齊二采一貝, 畫翣二,皆戴綏。」士戴,前纁後緇二,披用纁。

陳注布帷、布荒,皆白布,不畫也。一池在前。揄搖翟也。雉類,青質五色。絞,青黃之繒也。畫翟於絞繒在池上。戴當棺束,每束各在兩邊。前頭二戴用纁,後二用緇,「二披用纁」者,據一邊前後各一披,故云「二披。」若通兩邊言之,亦四披也。

「君葬用輴,四綍二碑,御棺用羽葆。大夫葬用輴,二綍 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國車,二綍無碑。」比出宮,御棺 用功布。

陳注此章二「輴」字,一「國」字,注皆讀為輇,船音。然以《檀弓》「諸侯輴而設幬」言之,則諸侯殯得用輴,豈葬不得用輴乎?今讀「大夫葬用輴」,與「國」字並作船音。「君葬用輴」,音春。天子之窆,用大木為碑,謂之豐碑;諸侯謂之桓楹碑。綍詳見《檀弓》。「御棺羽葆」,並見《雜記

「功布」 ,大功之布也。《輇車雜記》作「輲」 字。

凡封,用綍,去碑負引。君封以衡,大夫士以咸。君命毋 譁,以鼓封;大夫,命毋哭;士,哭者相止也。

陳注三「封」字皆讀為窆,謂下棺也。疏曰:下棺時,將綍一頭擊棺緘,又將一頭繞碑間。鹿盧所引之人在碑外,背碑而立,負引者漸漸應鼓聲而下,故云「用綍去碑負引」也。以衡,謂下棺時,別以大木為衡,貫穿棺束之緘,平持而下,備傾頓也。以緘者,以綍直繫棺束之緘而下也。命毋譁,戒止其諠譁也。以鼓封,擊鼓為負引者縱捨之節也。「命毋哭」,戒止哭聲也。士則眾哭者,自相止而已。

君松槨,大夫柏槨,士雜木槨。

陳注天子柏槨,故諸侯以松。大夫同於天子者,卑遠不嫌僭也。

棺槨之間,「君容柷,大夫容壺,士容甒。」

陳注柷,樂器,形如桶。壺,漏水之器。一說壺、甒皆盛酒之器,此言闊狹之度。古者棺外槨內,皆有藏器也。

君裏槨虞筐,大夫不裏槨,士不虞筐。

陳注疏曰:盧氏雖有解釋,鄭云「未聞」,今不錄。

坊記[编辑]

子云:「賓禮每進以讓,喪禮每加以遠。浴於中霤,飯於 牖下,小斂於戶內,大斂於阼階,殯於客位,祖於庭,葬 於墓,所以示遠也。殷人弔於壙,周人弔於家,示民不 偝也。」子云:「『死,民之卒事也,吾從周』。以此坊民,諸侯猶 有薨而不葬者。」

子云:「升自客階,受弔於賓位,教民追孝也。未沒喪不 稱君,示民不爭也。故《魯春秋》記晉喪曰:『殺其君之子 奚齊及其君卓』。」以此坊民,子猶有弒其父者。

《奔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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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喪之禮,「始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又哭盡 哀。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行。唯父母之喪,見星而行, 見星而舍。若未得行,則成服而後行。過國至竟,哭盡 哀而止。哭辟市朝,望其國竟,哭至於家,入門左,升自 西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括髮袒,降堂東,即位,西鄉 哭成踊,襲絰於序東,絞帶,反位,拜賓,成踊,送賓反位。」 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皆如初。眾主人兄弟 皆出門,出門哭止,闔門,相者告就次。於又哭,括髮、袒, 成踊。於三哭,猶括髮、袒,成踊。三日成服,拜賓、送賓皆 如初。

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為之拜賓送賓。奔喪者自齊 衰以下,入門左,中庭北面哭盡哀,免麻於序東,即位 袒,與主人哭成踊,於又哭三哭皆免袒。有賓,則主人 拜賓送賓。丈夫婦人之待之也,皆如朝夕哭位,無變 也。

奔母之喪,西面哭盡哀,括髮袒,降堂東即位,西鄉哭 成踊,襲免絰於序東,拜賓送賓,皆如奔父之禮,於又 哭不括髮。

婦人奔喪,升自東階,殯東,西面坐,哭盡哀,東髽即位, 與主人拾踊。

奔喪者不及殯,先之墓,北面坐,哭盡哀。主人之待之 也,即位於墓左,婦人墓右,成踊盡哀,括髮,東即主人 位,絰絞帶,哭成踊,拜賓,反位,成踊。相者告事畢,遂冠, 歸,入門左,北面,哭盡哀,括髮袒,成踊,東即位,拜賓,成 踊。賓出,主人拜送。有賓後至者,則拜之,成踊,送賓如 初。眾主人兄弟皆出門,出門哭止,相者告就次,於又 哭,括髮成踊,於三哭猶括髮成踊,三日成服,於《五哭 相》者告事畢為母所以異於父者,一括髮,其餘免以 終事。他如奔父喪之禮。

齊衰以下不及殯,先之墓,西面哭盡哀,免麻於東方, 即位,與主人哭,成踊。《襲》。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賓有 後至者,拜之如初。相者告事畢,遂冠歸入門左,北面 哭盡哀,免袒,成踊,東即位,拜賓,成踊。賓出,主人拜送。 於又哭,免袒成踊;於三哭,猶免袒成踊。三日成服,於 五哭,相者告事畢。

聞喪不得奔喪。哭盡哀,問故,又哭盡哀。乃為位,括髮、 袒,成踊,襲絰、絞帶,即位拜賓,反位,成踊。賓出,主人拜 送於門外,反位。若有賓後至者,拜之,成踊,送賓如初。 於又哭,括髮、袒,成踊;於三哭,猶括髮、袒,成踊。三日成 服,於五哭,拜賓、送賓如初。

若除喪而後歸,則之墓,哭成踊,東括髮袒絰,拜賓成 踊,送賓反位,又哭盡哀,遂除,於家不哭。主人之待之 也,無變於服,與之哭,不踊。

自「齊衰」以下,所以異者,免麻。

凡為位,非親喪,齊衰以下,皆即位,哭盡哀,而東免絰, 即位,袒、成踊,襲,拜賓反位,哭成踊,送賓反位,相者告 就次。三日五哭卒,主人出送賓,眾主人兄弟皆出門, 哭止,相者告事畢,成服拜賓。若所為位家遠,則成服 而往。

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麻, 即位而哭。

哭父之黨於廟,母妻之黨於寢,師於廟門外,朋友於寢門外,所識於野,張帷。凡為位不奠。哭天子九,諸侯 七,卿大夫五,士三。大夫哭諸侯,不敢拜賓。諸臣在他 國,為位而哭,不敢拜賓。與諸侯為兄弟,亦為位而哭。 凡為位者一袒。

所識者弔,先哭於家而後之墓,皆為之成踊,從主人 北面而踊。

凡喪,父在,父為主;父沒,兄弟同居,各主其喪。親同,長 者主之;不同,親者主之。

聞遠兄弟之喪,既除喪而後聞喪,免袒成踊,拜賓則 尚左手。

無服而為位者,唯嫂叔及婦人降而無服者麻。 凡奔喪,有大夫至,袒,拜之成踊而後襲。於士,襲而後 拜之。

《問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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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始死,雞斯徒跣,扱上衽,交手哭。」惻怛之心,痛疾之 意,傷腎,乾肝,焦肺,水漿不入口,三日不舉火,故鄰里 為之糜粥以飲食之。夫悲哀在中,故形變於外也;痛 疾在心,故口不甘味,身不安美也。三日而斂,在床曰 尸,在棺曰柩,動尸舉柩,哭踊無數。惻怛之心,痛疾之 意,悲哀志懣氣盛,故袒而踊之,所以動體、安心、下氣 也。婦人不宜袒,故發胸、擊心、爵踊,殷殷田田,如壞牆 然,悲哀痛疾之至也。故曰:「辟踊哭泣,哀以送之。」送形 而往,迎精而反也。其往送也,望望然,汲汲然,如有追 而弗及也。其反哭也,皇皇然,若有求而弗得也。故其 往送也如慕,其反也如疑,求而無所得之也。「入門而 弗見也,上堂又弗見也,入室又弗見」也。亡矣,喪矣,不 可復見已矣。故哭泣辟踊,盡哀而止矣。心悵焉愴焉, 惚焉愾焉,心絕志悲而已矣。祭之宗廟,以鬼享之,徼 幸復反也。成壙而歸,不敢入處室,居於倚廬,哀親之 在外也;寢苫枕塊,哀親之在土也。故哭泣無時,服勤 三年。思慕之心,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實也。或問曰:「死 三日而後斂者,何也?」曰:「孝子親死,悲哀志懣,故匍匐 而哭之。若將復生然,安可得奪而斂之也?故曰:三日 而後斂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 之心亦益衰矣,家室之計,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親 戚之遠者,亦可以至矣。是故聖人為之斷決,以三日 為之禮制也。」或問曰:「冠者不肉袒,何也?」曰:「冠,至尊也, 不居肉袒之體也,故為之免以代之也。然則禿者不 免,傴者不袒,跛者不踊,非不悲也,身有錮疾,不可以 備禮也。故曰:『喪禮唯哀為主矣。女子哭泣悲哀,擊胸 傷心;男子哭泣悲哀,稽顙觸地無容,哀之至也』。」或問 曰:「免者以何為也?」曰:「不冠者之所服也。《禮》曰:『童子不 緦,唯當室緦』。緦者其免也,當室則免而杖矣。」或問曰: 「杖者何也?」曰:「竹桐一也。故為父苴杖,苴杖竹也;為母 削杖,削杖桐也。」或問曰:「杖者以何為也?」曰:「孝子喪親, 哭泣無數,服勤三年,身病體羸,以杖扶病也,則父在 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堂上不杖,辟尊者之處也;堂 上不趨,示不遽也。此孝子之志也,人情之實也,禮義 之經也。非從天降也,非從」地出也,人情而已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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